农业经营方式的概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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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方式的概念篇1

今年6月3日在西安召开的“G20”农业部长会议公告指出:“我们认识到放眼长远的重要性和以可持续的方式推动全球农业的必要性。”我们认为中国现代农业可持续方式的变革将突显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资本化

农业因为太多地涉及国计民生,所以农业是基础。以往,因为是基础,所以对农业索取太多,甚至酷似掠夺。土地可以低价征用,高价拍卖;农业劳动力可以廉价使用,还要赖薪;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无权定价―有非农产品的生产者都可以“叫价'唯有农产品价格历来受控制干涉太多,而贱价伤农)。传统观念认为,因为农业生产资料都是资源,可以随意索取。随着改革开放之舟驶向远洋深海,人们的撕思想变得更阔更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成方‘资本”的观念越来越被认可和落实,资源型农业向资本型农业的转型成为必然。

一是中国加入“rro”后,中国农业的国际化道路越走越阔,中国农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将愈来愈频繁,外资的利用也就越来越多。中国农业要在市场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必然不断地提高农业资源资本化的程度。

二是随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法律意义的强化,农村土地资本化利用也会强化。据2015年1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农业部官员此前透露: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28.8%,其中流入企业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为3864.7万亩,占到了10%以上,呈逐年上升趋势”。随着社会各行各业对农业的投资增量快速增长,农业资源越来越显得紧张稀缺。根据上述同源信息披露: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各行业明星企业均积极涌入农业市场。联想、京东、阿里巴巴、恒大等大企业陆续投资农业。2014年末,政府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奠定了农业耕地规模化流转和资本化经营的政策基础。

三是随着国家的“城镇化”战略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农民市民化”迅速实现。未来的农民不再是社会身份的限定,农民则是一种职业。原来的农村劳动力的“草民价格”将成为历史,它同城镇劳动力一样,成为一种经济资本。将来的农民由两种人组成:农业企业主和农业工人。他们的劳动价格会以资本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

二、经营组织化

中国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不是现代农业改革的最终目的,这种经营方式不太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必须要走规模经营和企业经营之路。中国农业传统的经营模式(剔除新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营)是家庭经营,在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只能沦为资源而没有话语权;农民种田不计成本,不搞成本核算,土地和劳动力的价值在农产品的生产中,其成本可以被忽略不计。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所有商品的生产者都有产品的定价权,只有农民没有(因为农产品最贴近国计民生,国家对其价格还有一定的管制权;同时,因为农业的分散经营,农民“叫价”的声音高不起来)。在国家改革开放的今天,在世界科技信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家庭经营这种经营模式之路将越来越窄。农地流转集中现象越来越突出。农业规模经营已经基本形成行业内外共识。规模经营必定促进农业的组织化经营。

历史上的中国,一直是世界上的地理大国、人口大国、农业大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城镇化战略”的逐步推进,耕地和农业劳动力会逐渐稀缺,农业生产力、单位劳动生产率等需要有极大的提高。这就要求土地通过规模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农业劳动生产者通过提高技术素养提高个人GDP。这种土地的规模集中和农业经营者及劳动者技术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有利于农业的组织化经营。无论怎么说,那种只满足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型的家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时代潮流了。目前已经有那么多的农业企业成为今天中国股票市场上的明星企业,这种经典的榜样,就是中国农业组织化的明天。

根据国内外农业的发展先进模式综合,未来中国农业组织化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农场式。可以家庭独资农场,也可以是股份合资或合作农场。主要从事最初农产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经营。

二是农庄式(也可称庄园式)。可能是农场加上自产农产品的加工(如酒业、种业基地等)或旅游(农家乐、渔家乐等)。

三是公司式。实行"公司制”的农业经营机构,一般具有纵横两条产业链:一条是产品内部形成的,由初级产品生产到高级产品生产的产业链;一条是产品外部形成的,由组织内生产和组织外销售组成的产业链。

三、农民职业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户籍制度把国家公民分成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和非农户口的城镇居民。中国的农民不仅是农业劳动生产者,而且又是一种社会身份。中国农民人口众多,国家人口的90%以上被困在了人均一亩三分地上过日子。

职业是指社会劳动者在社会所有领域的不同行业各种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的工作,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中国的农民不仅是一个巨大的户籍群体,而且是一个国内最大的兼业劳动者群体。农民已经不再以农业为主业,农业只是兼营的工作;农业只是他们自给自足赚得一份口粮而已。但这种现状不会持续太久,中国农民必然走向职业化。

一是现代农业需要农民知识化、专业化、科技化。从世界的角度观察:我国现在的农业还不是完全的现代农业的概念;目前的农业经济也不是完全的现代农业经济的概念。其表现在于,不但个体劳动生产率不高,而且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也不高。究其原因,农民的知识面、专业程度和技术水平都不高。因此,随着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国际化的不断推进,势必要求农业领域的劳动者不断提高知识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科技素质。中国的现代农业要求农民职业化势在必行。

二是随着国家的“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地理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未来中国,传统落后的农村将逐渐消失,……一种现代化的、生态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将逐渐替代之持续存在,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将逐渐被消灭;一种中国户籍意义上的个体农民将被掌握着高科技的知识型的职业农民替代之。

三是国家“农业、非农业户口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为时不远,户籍身份意义上农民将会被历史性地消灭,新型的农民将是职业意义上的农业经营者。

四、农业科技化

指出:“我们必须比任何时候都要更加重视和依靠农业科技进步。”从世界农业范畴看,农业科技化是指农业科技进步的水平提升和持续发展。农业科技进步是农业现代化的最基本内涵。

什么是农业现代化,这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过去一段时期的农业现代化的概念,就是要求高度的机械化、设施化、化学化。现在的概念应该有所调整,就是要求适度的机械化、设施化、生物化、信息化、安全化。例如:机械化中不排除适度的人力作业;设施化中不排除大面积的露天作业;化学化绝对被排斥在外;信息化将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农产品的食用安全将被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中国未来农业现代化必须要完成三个方面的转型。

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中国是个农业大国,从整体上说,中国农业还是一个小农经济的经济形式。在未来发展中,必须完成从小农经济向大农经济的转型。大农经济的典型形式是规模经济、企业经济、市场经济。规模经济不再是千家万户各自分散经营一亩三分地,而是以少量、精明的职业农业劳动者经营千亩万亩良田的经济;企业经济对农产品经营不再是不计成本、不计劳动价值的,而是追求最大社会利益、追求最大企业利润的经济;市场经济也就是农产品生产不再是只求自给自足,而是追求最高的市场商品率,在市场上实现高效、巨量的有效交易,为社会提供有效丰硕的食物供给的经济。

二是经营方式的转型。目前,中国农民的农业生产的经营水平还是滞留于粗放式、自由式、小全式、封闭式等经营方式上。粗放式主要体现在:目前的农业往往是农民工的兼业,为了一家人的吃饭而应付;自由式主要体现在为了一家人的需要,随意安排生产;小全式主要体现在为了满足一家人的生活需求,各种各样的农产品都会被安排生产;因为自给自足,所以不需要市场信息、不善于利用市场信息,只是一味的闭门经营。所以,中国农业缺乏精工、标准、专业、市场精神。未来中国农业经营主要实现五个方面的转换:集约经营替代粗放经营;计划经营替代自由经营;专业经营替代小全经营;养地经营替代掠夺经营;商品经营替代产品经营。

三是生产方式的转型。目前中国农业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化学化。“机声隆隆、化肥洒洒、农药喷喷”看上去已经很似现代化了,但这种农业生产方式给人类的食物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被摆上了人们的饭桌上,已经不再是讨论的问题了。中国人口占了世界总人口的1/4,吃饭安全问题是中国首要的也是最重大的事情,未来30年的中国农业首要的任务,就是完成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由生态化、生物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替换传统的化学化。目前世界上比较推崇生态有机型的农业生产方式。执行生态、自然、洁净、无毒的生产方式,从食品生产源头上将污染拒之门外,应该是中国未来农业所推崇的生产方式。未来的中国农业一定是世界上最大的实行生态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国家。中国农产品安全生产标准定会统一于有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的旗下。

五、贸易自由化

农业经营方式的概念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合作社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一、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必要性

就立法而言,法律原则既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又是保障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的基础。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基本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对合作组织立法经验不够、合作组织处在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其基本法律原则的研究。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对立法的意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是界定农业合作社[1]的标准。

什么是合作社?用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而分析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的基木路径应是以国际合作社界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及其演变为考察主线。[2]可以看出合作社原则是界定合作社制度特征的标准。其实,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定义就是“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相合作为基础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3界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均可被承认为合作社组织。”[3]

在法律上,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往往规定到合作社的定义中去,在我国《农业法》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又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经济组织。

由此可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中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界定法律上农业合作社的标准,是农业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则性的法律标准。

第二,法律原则是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法律制度的依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载体,是法律精神的法律化、形态化,因而它体现了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体制度的基础或根源的,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比如根据民主管理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根据盈余返还的原则构建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等等。而国家扶持的原则则为国家的扶持政策法律化提供了原则上的支持。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根据法律原则的要求来对法律内容设立整体框架。在具体制定法律时,立法者首先确定该法律的原则,然后再根据法律原则设立具体的法律规则。正如盖房子一样,设计师首先要设计房子的框架,而后再由施工人员填充材料。所以说,立法工作是一个由宏观到微观的过程。而在我国往往一部法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表述的是该部法律的原则和目的等,而分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供“法律工匠”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则。事实上,从草案来看,本次立法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模式。因此,研究本次立法的具体制度必然从总则开始,从法律原则开始。

第三,在审议中,委员们对草案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有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成员以农民为主”,我认为这个不应该作为基本原则,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特点,应该把原则和特征区别开来。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概念不清引起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对于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没有现成的概念可供借鉴,因此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界定入手,对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有所揭示。笔者认为,从逻辑学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概念的上位概念是法律原则,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原则入手,通过揭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别于合作社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属概念是法律原则,更上一层的属概念是原则。因此,我们首先来看这两个属概念的内涵。

(一)、原则的内涵

原则,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是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来、起初之意。“则”为规则之意。[4]查《辞源》,无“原则”一词,证明古代汉语中无“原”与“则”的合成词,原则一词可能是近代中国在翻译外国书籍时将“原”与“则”两字结合而产生的新词,形成“根本规则”的含义。在拉丁文中,现代汉语中“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Principium,有“开始、起源、基础、原则、原理、要素”等。[5]由此可见,拉丁文中的Principium同古汉语的“原”(源),语义十分接近,二者的原始意项皆为根本、起初。前者直接引申出根本规则的意项,后者将“原”与“则”结合,形成根本规则的意项,在普通英语中,原则(Principle)主要有下列意项:(1)被接受或公开声称的活动或行为准则;(2)根本的、原初的或一般的真理,为其他真理所凭借;(3)根本的教义或信条、特别的统治性意见;(4)行为的正确准则;(5)正确行为的要求和义务的指导感;(6)行为方式采用的固定规则。普通英语中“原则”的第(1),(2)两个意项基本相同,皆表明原则是其他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整体的基础,具有不可动摇的根本地位,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通过对原则一词的内涵考察可以发现,无论在汉语中还是在拉丁语或英语中,原则一词的内涵指根本准则,是其他规则产生的依据。

(二)、法律原则的内涵

在我国“法律原则”作为法理学上使用的一个概念,也同样具有“原则”的核心意项,国内学者一般这样论述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一般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6]“法原则是指贯穿于法或法部门之中的用以表达某种国家意志的指导思想”。[7]“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8]这些对法律原则的定义都揭示出了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在国外,梅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则是超级规则,是制造其他规则的规则,换句话说,是规则模式或模型。……‘原则'起标准作用,即是人们用来衡量比它次要的规则的价值或效力的规则。'原则'还有一个意思是指归纳出的抽象东西。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是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9].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律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afundamentaltruthordoctrine,asoflaw;acomprehensiveruleordoctrinewhichfurnishabasisororiginforothers)”[10]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可见,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是超级规则,是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根本准则。笔者认为,特别是在具体到一部法律中,法律原则尤其强调“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的根本准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的种差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包括那些内容呢?全国人大在审议中,沈春耀所说的:“为什么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意图主要有三个:一是解决法人资格、法人地位问题;二是解决适当规范、引导问题;三是明确国家扶持政策。”笔者认为由此可以归结为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看待国际合作社原则确立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法律原则。(二)是国家扶持政策的法律化。据此我们可以初步确定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在使用中易于合作社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相混淆,如学者认为合作社法的原则“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12],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一)、与合作社原则概念的比较

1、合作社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提到合作社原则,不能不追溯至1844年成立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因为在公平先锋社成立以后,才真正具有了一般性的合作社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仍然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同遵守的思想基础。所谓罗虚戴尔合作社原则是指1844年在英国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之后,社员们总结前人组织合作社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主要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原则。现在国际上认可的是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合作社原则,其定义是即: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观付诸实践的指南。其制定的原则有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还应该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合作经济界对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合作社原则一直存在着争议。一些专家认为,这些原则只能成为经营原则,并不具备合作经济理论自身所应有的本质规定性:可以成为流通或服务领域合作的行动纲领,但不具备普遍性。他们认为,规范的合作社原则首先应当建立在理论观念层次的基础上,从哲学的意义上理解设计合作原则,而且应当有更为广泛的涵盖面,成为各类合作社所奉行的一般原则而非某类合作社的专指原则。如原国际劳工组织(ILO)合作部部长戈伦本先生认为,合作社原则应包括:1、团结与互助协力原则;2、平等与民主的运行原则;3、非盈利原则;4、公平、公正协调原则;5、广义的文化意义上的合作教育原则。[13]再如华特金在1986的《合作原则的现在和未来》一书中提出合作社原则:1、团结一致;2、经济性;3、民主性;4、公平性;5、自由性;6、责任或义务;7、教育。[14]显然,这些学者试图提出既更具有普适性和规律性,又更符合现实经济社会环境的合作社原则。不过,由于这些更接近合作哲学思想或意识形态的原则毕竟缺乏制度可操作性,因而其影响始终弱于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原则。因此,本文对合作社原则的界定采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

通过以上考察,笔者认为合作社原则内涵是由合作社的价值观所决定的、一系列在经营管理方面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制度的根本准则;其外延包括:1、自愿和社员资格开放。2、社员民主管理。3、社员经济参与。4、自治和独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7、关心社区事业。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合作社原则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合作社原则的揭示,笔者认为,二者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合作社原则是指合作社经营管理方面不同于其他市场主体的原则;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其次,二者的外延不同。合作社原则的外延包括七项与合作社经济管理有关的内容,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但包括以法律认可的合作社原则,还包括国家扶持的原则。

再次,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合作社原则是由国际合作社联盟制定的当然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同时国际合作社联盟不是国家间组织,其没有制定国际法的权力因此也没有国际法的效力。另外,从名称上看,也仅仅是“声明”;所以不可能有国际法的效力。所以合作社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一旦被国家立法机构所确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比较

1、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考察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属概念是立法原则。而立法原则是指“立法的基本原则或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整个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立法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15]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其外延,可以用负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工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刘振伟所总结的“立法中要把握的几个原则:一是立法起点要高,不能落后于时代;二是要精而简,不要大而全。把合作经济组织最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条文不能太繁琐,要给改革发展留出空间。三是要准确,条文规定要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四,是开门立法,让各方面参与讨论,集中民智。”[16]来表述。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区别。通过比较二者的区别有:

首先,二者的内涵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中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

其次,二者的外延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原则的外延可以概括为:起点高、概括性强,可以操作,开门立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外延则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原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法律所确认的国际合作社原则;国家扶持的原则。

第三,二者指导的范围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的指导的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活动,是立法的指导思想;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具体法律制度的制订具有指导意义。

第四,二者有效的阶段不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原则在立法阶段有效,在立法程序结束后失效;而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则是在法律颁布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

四、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笔者认为,三个概念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曾把合作社法的原则定义为“是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并把中国合作社法原则的类型确立为自愿原则、民主原则、分配自治原则和国家扶持原则。”[17]这是笔者在法学文献中见到的有关合作社法的法律原则的唯一界定。但是这个表述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混淆了合作社原则和合作社法的原则的概念,二是国家扶持原则不是“用以指导合作社活动的基本原则”,而是关于国家干预合作社的程度和方式的问题,也就是说其内涵和外延存在逻辑矛盾。

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基本法律原则的内涵是指构成农业合作社促进法具体制度基础或根源的,从具体规则归纳出的抽象东西,总结许多更小的具体规则的广泛的和一般的规则,可以作为农业合作社促进法的法律规则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其外延包括: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和国家扶持的法律原则。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是指我国根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原则。

注释:

[1]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实质是《农业合作社促进法》,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是农业合作社,参见:朱晓东,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科学名称[J],经济法网。

[2]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它[J],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

[3]韩元钦主编,中国农村的合作经济,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43-44页。

[4]参见《辞海》(缩印本)“原则”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5]参见彭泰尧主编:《拉汉词典》“Principium”条,贵州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一一论法的模式》,载《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

[7]马新福:《法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9](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6页。

[10]HenryCampbellBlack,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M,A1979,P462,

[11]发言摘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二),中国人大网,2006年07月02日。

[12]漆多俊主编,中国经济组织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60-161页。

[13]转自: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为例[D],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第39页。

[14]转自:胡盛明,西方合作社与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D],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00年5月,第7页。

[15]刘如海,李玉福,立法学[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70-71页

农业经营方式的概念篇3

1.多媒体教学

农业概论设计的内容很多,既有国内农业发展的介绍,也有国外农业发展的介绍。为了更好地组织教学内容,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教学方法也应该与时俱进,加入电子元素。多媒体教学通过把图片、声音、文字等多媒体信息经过屏幕或投影机投影显示出来,一目了然地表达了传统板书所不能体现的知识,节约了教师书写板书时耗费的时间。同时,教师也可以通过多彩的图片、视频等资料增加教学容量,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知识,吸引学生注意力,从而营造生动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而对于在传统教学中很难体现的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农业地理区划等内容,利用多媒体教学既直观,又生动,不但扩大了学生的视野,也弥补了教学条件的不足。当然,多媒体教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有些教师讲解时一味依靠多媒体,使得课堂气氛不理想,教师失去了主导地位,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一定要灵活运用多媒体教学,将多媒体与传统板书结合起来。

2.实践教学

在传统教学中,学生的知识来源大部分来自教材,课外书和教师的讲解。而对于农业概论的教学来说,其涉及的内容既有农业生产过程,又有农业经营过程,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尤为重要。一方面,利用学校周边的农业研究院、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农业观光园、农业示范基地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通过参观、调研,让学生了解不同类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不同层次、结构的农业设施特点;另一方面,也可带领学生深入蔬菜大棚,山间林地,田间地头,让学生实际操作一番,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力。同时,也能够让学生在实践中提取最新数据,弥补教材老化与区域不同带来的问题。根据贵州省农业生产实际,可在茶园、林地、烟草和中药材种植区设立长期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充分了解我省农业生产的特色和优势,进而学习更为实用的生产技能。此外,也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完成对农业概论知识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运用和巩固。

3.其他教学方式

除上课时,使用传统讲课方式和多媒体教学外还应该采取其他的教学方式,因时制宜,因内容而变,教师在深入理解课本知识的基础上,采用多样模式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如以问引学、以玩教学、课程讲座等。以问教学指教师备课时,对教学内容充分了解后,总结出几个概括性问题。在课堂开始前就以提问的方式来对本节的内容做一个引导,让学生带有目的的去听,这样能使学生集中注意力去听讲。在课堂结束前进行提问,检验学生的课堂效率,把握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又可以对上课内容进行总结,加深学生对知识的印象;以玩教学是在理论性知识较少而实践性知识较多、又不能同时提供实践基地条件的时候,教师将教学内容以游戏的方式来进行,让课堂不再枯燥乏味。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兴趣,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还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与合作能力;课程讲座则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适当邀请行业专家、农业推广人员、其他专业教师等举办相关讲座,以拓展知识面,丰富教学内容,将课本知识与实践良好结合。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鼓励学生举办讲座,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方向选题,通过查阅资料、拜访专家学者,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讲座内容,向同学们进行课程讲座,这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更对良好学风的形成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4.对于课程作业的改革

在以往的教学中,课程作业教师多是布置几个问题让学生书面做答后提交,但是这样不仅让学生感到枯燥,更是不能保证作业的独立完成。随着教学模式的改进,课程作业也必须创新,教师可根据农业概论课程理论性较低、实践性较强的特点,适当地将课程作业改为辩论赛、演讲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如农业科学技术、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农产品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等内容可采取以上方法进行,引导学生关注农业领域的最新技术、生产方法、最新成果。而类似于转基因农产品、食品安全、农业信息技术等这些讨论的比较广泛的话题,通过辩论等形式引发学生独立思考,这比单纯的上几节课收获大得多,而且通过这些方法也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和思维能力。另外,在实践基地教学结束后,可以让学生自己将课程中所拍摄的照片、视频,做的笔记与课本知识相结合做一个PPT进行讲解。这样既可以让学生在基地学习时带有目的性,集中精力学习,同时也督促学生对教学知识进行反思与提炼,让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牢固。

二、提高农业概论教学质量的建议

1.结合本土特色,自编讲义

现有的农业概论教材,有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农业概论》、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农业概论》和刘巽浩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农业概论》等。这些教材都有各自的体系,但无论是哪本教材结合到农村区域发展专业授课时,都显得不够贴切。因此,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要根据专业的需要,参考各种版本的《农业概论》教材,量身裁定教学内容。考虑到实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授课过程中可以将一些具有本土特色的农业生产活动穿插到课堂中,如茶叶、烟草的种植与加工;山地农业及其机械化等。其次,在讲义中应该特别突出农业生产的三个层次(技术层次、经济层次、生态层次)的效果,使讲义更能够接近生产实践,增强其实用性。

2.善于利用各类教学条件

在教学条件上,农业概论课程可以使用的教学设施较多,如学院现有的生物技术实验室、农产品物流实验室、园林实验室和经济管理实验室等。这些实验室都配有现代化的实验设备和数据分析软件,学生可在实验室里学习知识和实用技能,对强化农业概论课程的学习有很好的作用。

3.利用现代传媒,广泛收集各种农业生产经营案例

现代农业发展日新月异,课本上的知识点已过时或不够全面。为了拓宽教学内容,在日常学习中应注意收集各类相关信息。如央视二套的《生财有道》、七套的《致富经》、九套的农业纪录片、十套的很多农业科教节目,都是以农业种植、养殖、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生产、农业科学技术等内容为主,生动直观地为我们讲述现实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非常好的教学素材,应当注意收集,并把这些信息融入到教学实践中,丰富专业知识。

4.注重培育服务“三农”的执着精神理念

农业经营方式的概念篇4

关键词:现代都市农业农业经营形式多效能特征

随着社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世界的许多城市面临着生态、食品安全以及持续发展的危机。为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给市民提供安全食品和优良的生活空间、保护农耕文化,现代社会开发了都市农业。都市农业就是在城市经营农业,这种经营模式是在近代都市农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古代都市农业有很大不同。古代都市农业的经营项目多为城郊猎场和城市园林景观,故它只有休闲娱乐功能。在古代人类尚未形成在城市发展农业和利用农业发展都市的观念,也没有意识到城郊种养、猎场经营、园林景观建植本身就是农业经营行为。真正的现代都市农业源于1898年美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田园城市”概念和“把积极的城市生活的一切优点同乡村的美丽和福利结合在一起”的农业经营观念,真正的都市农业生产始于1919年的德国。1919年德国政府开始建立“市民农园”,在城里开发供市民自给自足的小菜园,并制定了“市民农园法”。[1]为了推动现代都市农业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我们将现代都市农业的定义、普适性经营形式以及多效能特征介绍如下。

一、现代都市农业的定义

(一)都市农业的定义回顾

现代的都市农业概念最早出现在1930年出版的《大坂府农业报》上,但作为学术名词则最早出现在日本学者青鹿四郎1935年发表的《农业经济地理》一书中。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开始研究都市农业理论,最早把都市农业表述为“城市农业区域”或“城市农业生产方式”。1977年,美国农业经济学家艾伦·尼斯在《日本农业模式》中,明确提出“城市农业”(UrbanAgriculture)概念[2]。都市农业术语出现后,农业经济学、农村社会学学者纷纷探索都市农业的本义。(1)美国农业经济学家欧文·霍尼(1950)认为都市农业是在都市周边地区的都市楔形农田上进行的绿地建设和发展园艺业、果林业[3]。(2)德国学者史密特(1996)将都市农业定义为一种位于城内或环城区的产业,它生产或养殖、加工或运输各种食用和非食用的产品,然后使用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大量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产品和服务,反过来为该城市地区提供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以及产品和服务[3]。(3)德国学者穆斯蒂尔(1998)将都市农业定义为在城市或城市周边地区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4]。(4)中国学者俞菊生(1999)认为都市农业包括城市内镶嵌插花状的小块农田、庭院和阳台绿化、城乡结合部的近郊农业、远郊甚至环大都市经济圈在内的适宜大都市市场需要的农业[5]。(5)中国学者张强(1999)认为都市农业是地处城市郊区的农业以及市区扩展而划入市区的农业[6]。(6)中国学者宋金平(2005)认为都市农业是处在大城市边缘及间隙地带,依托大城市的科技、人才、资金、市场优势,进行集约化农业生产,为国内外市场提供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并具有休闲娱乐、旅游观光、教育和创新功能的现代农业[7]。(7)中国学者张林成(2005)认为都市农业是分布在城市内及其周围地区或者大都市经济圈内,紧密依托城市、服务城市的特殊形态的农业,是以生态绿色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市场创汇农业、高科技农业为标志,以园艺化、设施化、工厂化生产为手段,以大都市市场需要为导向。融生产性、生活性、生态性于一体,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现代农业[8]。

如上定义有个共性,就是强调都市农业的地域性和经济活动类型。从这个角度讲,可以把德国学者穆斯蒂尔的定义看成是这类定义的高度概括。但是,如果从概念体系的内部结构完整性和外部功能配合性的要求来衡量,这这些定义都存在明显的不足。从内部结构完整性来看,这些定义都丢失了都市农业的主体、生产目的、生产种类、产品等核心内涵;从外部功能配合性来看,都没有与城市生态环境、食物供应系统、乡村农业等相关概念建立配合关系。为此,需要对都市农业概念进行重新界定。

(二)都市农业的新定义

受如上定义的启发和满足概念界定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功能要求以及转变传统农业发展方式的需要,我们将都市农业界定为:一种发生在市内或市外周边地区的,由城乡居民经营的,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能为市民提供劳动就业和农业教育机会、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的多效能农业生产模式。这样界定现代都市农业,能引导都市农业朝着多效能方向发展,使都市农业走上科学发展轨道。其合理性如下。

(1)这种定义强调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现代人只有转变常规农业经营方式,才能消除农业的负外部性效应。现代社会在都市区域开展农业生产,就是要转变农村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缺乏人文关怀的常规农业经营方式,挖掘农业的经济功能、生态功能、人文功能和社会功能,使农业成为改善城市生态、为市民提供安全食品和优质生活空间的产业系统。

(2)涵括了目前出现的都市农业的所有经营类型。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地都市农业出现了种植农业、养殖农业、楼宇农业、园林农业、观光农业、农家乐、休闲农业、体验农业、教育农业等经营类型。都市农业概念应该涵括这些经营类型。

(3)概括了都市农业经营主体。现在从事都市农业的人不仅是城郊农民,还有市内的园林园艺工人、居家赋闲的退休市民、城市家庭主妇等。我们在定义中用“城乡居民”一词概括了这些都市农业经营者,强调了都市农业的经营主体。

(4)规范了都市农业的生产区域。都市农业应该特指在城市区域进行的各种农业生产。界定都市农业概念必须确定其区位范围和地理空间。如果都市农业定义不限定在城市区域,在实践上会产生许多误解,在操作上难以与乡村农业划定边界,也不便于都市农业的行政管理。所以,在定义中突出都市农业的生产区域是必要的。

(5)突出了都市农业的多重功能和产品特性。都市农业能为城市提供生态环境、安全食物、劳动就业、休闲娱乐场所、环境与农业知识教育场所;提供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缓解精神压力、陶冶情趣的生活方式。这些产品与服务以及生产功能是都市农业区别乡村农业的一个根本特点。

二、现代都市农业的经营形式和经营现状

作为城市区域的农业发展方式,都市农业应该成为一种产生经济、生态、人文、社会效益的农业发展方式和发挥经济、生态、人文、社会功能的农业发展方式。自现代都市农业兴起以来,世界各地出现了新奇各异的多效能的都市农业经营形式。

(一)都市农业主要经营形式

(1)郊外生态防护林业。这是人类为了调节城市气温、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治理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城郊地区开发的一种都市农业。这类经营领域在食物短缺的时空环境里不受重视。在过去,许多城市郊区本应成为生态防护地带,但被一座座工厂、养殖场和一块块蔬菜基地所占领。结果造成城市周边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表和地下水枯竭、空气质量下降。有了这些教训以后,人类才重视郊外生态防护林业。如近年,法国用财政在一些城郊山区和岛屿建立了7个无住户的部级自然生态保护区[9]。近些年我国一些特大城市也开始重视这种都市农业。如北京,在2005年制定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2》中提出,将重点支持京津风沙源治理、建立第二道绿化隔离带、营造水源保护林;又如上海,在“十一五”规划中也提出,要把上海城郊结合部建设成为城市的绿色屏障、安全空间、城市生态补充基地。(2)郊外食物农业。这是建在生态防护林业带和城市之间的,给市民提供安全粮食、蔬菜、水果、肉食蛋禽、奶制品等食物的一种都市农业。其经营领域包括蔬菜种植、粮食生产、家禽家畜养殖、水果种植、食品加工等。由于市民需要足量的、安全的食物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因而郊外食物农业将向生态化、优质化、集约化、工厂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另外,发展郊外食物农业,要以都市市场为轴心、要注重资金、智力、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要注意引进工业生产管理技术和生物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尤其要以生产优质安全的高档农产品为经营目标。只有这样郊外食物农业才能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

(3)城市园林园艺农业。这是都市农业服务城市的主要表现,也是人类通过农业手段为城市提供绿色空间、园林景观、绿色公共活动场所、优质空气的重要领域。这种农业活动有悠久历史,自古以来,人类就重视城市园林园艺建设。现代市民把城市园林园艺美化视为都市农业的重要领域,并利用园林园艺工程美化城市空间。如法国,用绿篱带将住区与工厂、高速公路及污染区隔开,以营造宁静、清洁的人居环境;一些新城刻意保留部分农业用地,在城内种植蔬菜和花卉,制造农业景观。巴黎大区在城市规划中划定了自然保护区和农业保护区,提出要将农田、河谷、森林、公园等绿色空间联结起来,形成贯穿整个大区的绿色脉络[10]。城市园林园艺农业包括郊外景观林木、草业、花卉生产和市内绿化、美化工程两大领域。前者是城市园林园艺农业的初级产品生产过程或原材料供应过程,生产地主要集中在城郊农村。后者是城市园林单位或郊区园林园艺公司将郊区的林木、草皮等其他植被移栽到城市住宅区、街道和道路两旁、街心花园、市内公园以及其他绿化地带的过程。两者是园林园艺市场的供求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郊外景观林木、草业、花卉生产是市内绿化美化工程的基础,为城市绿化和美化生产源源不断地供应原材料;市内绿化美化工程是郊外景观林木、草业、花卉生产的价值体现,为郊区景观林木、草业、花卉生产提供了强大需求。城市园林园艺农业发展过程就是这两种生产的协同过程。

(4)城郊旅游农业。城郊旅游农业属旅游农业,源于西方市民乡村旅游,在国外有70多年历史、在中国有30年历史。但世界各国对其称呼不同,德国叫“度假农庄”;日本叫“度假农业园”;澳大利亚叫“休闲牧场”;奥地利叫“农家旅游”;韩国叫“观光休闲农园”。它有农业公园、观光农园、体验农园、教育农业等四种经营形式。农业公园就是经营者在农业生产中融入城市公园经营元素,将农业生产场所转变为城乡居民观赏、游览的城郊公园;观光农园就是城郊农户将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生长以及农产品观赏或采摘活动成片开发为供市民旅游的场所;体验农园就是城郊农户用租种方式将耕地转化为供市民体验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业劳动乐趣的场所;教育农业是郊区农业经营者或市政府为了给城市孩子提供一个了解农业知识和农业生产过程的机会而开发出来的都市农业经营模式。城郊教育农业是在城市传播农业文化的主要形式,但经营方法各不相同。如日本是把城市子女送到郊区农户家寄宿并参加农业劳动;法国将其作为农业职业培训方式。法国政府规定凡从事农业者都要在教育农场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培训,为此建有1000多家教育农场,并受制国家农业部门职业培训中心。法国的城郊教育农业效果比较好。

(5)市内楼宇农业。这是城市内的居民在城市楼宇间可用空间里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多功能农业经营方式。楼宇农业的产生源自市民对田园生活方式的向往和对住区生态环境的高要求。世界上解决了食物保障问题的市民一般把从事楼宇农业作为调节和美化生活的手段,而处于食物供应短缺状态的市民一般把发展楼宇农业作为家庭食物供给的一条途径。但是在农业生产受到工业化污染的情况下,一些市民也重视楼宇农业生产,将它作为解决食物安全的一种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市内的楼宇农业成为城市食物农业的一部分。市内楼宇农业根据生产地点不同,有多种经营方式:第一,自家庭院、阳台、楼顶甚至外墙等狭小空间的绿化与美化种植,包括室内、阳台、庭院种植观赏性植物和水果植物、盘载蔬菜、小动物饲养,室外墙壁植草和藤蔓植物种植;第二,楼盘间空的绿化和美化种植,包括种草、植树;第三,旅馆饭店接待大厅的美化种植,包括移动的盆载植物和固定的植物装饰;第四,社区公共活动空间的绿色种植,包括街道绿化美化种植和钢架吊盆蔬菜种植。

(6)都市文化农业。这是农业经管者借用文化产业经营技术,通过开展文化活动促进当地农业发展和利用农村文化资源,给市民提供优质农产品、文化旅游服务、农业手工艺品、农村文化产品,从而获得较高经济收入的农业经营形式。主要有四种经营方式:第一,民俗旅游。这是经营者以民俗事象为经营内容、以文化旅游社区为经营空间,为市民提供旅游服务的文化农业经营形式。都市发展民俗旅游具有优势,因为都市人多,旅游服务需求量大,而且交通区位好,所以都市民俗旅游发展比较快。第二,农耕文化展览。这是经管者按照农业发展历史线索通过实物和文字资料将农业文化在展览馆展示出来的文化农业经营形式。这种经营项目具有较强的农耕文化传承价值,我国已出现这种都市农业经营方式。第三,农产品展览。这是经管者借助会展文化,在城市空间和特定时段,举行的农产品交易活动。世界各地许多大城市年年举办农产品展览会。第四,节庆农业。这是经营者利用节庆活动促进农产品销售和发展农业经济的经营形式。举办农产品文化节的目的不在于做博物馆式的陈列展示,而在于将一种有别于乡村的、农业社会的日常生活模式与情境氛围分享给市民和外地来客。

(二)都市农业经营现状

国外比较重视都市农业,发展比较快,形成了一定规模,在解决粮食安全方面发挥出特殊功效。有专家估计,目前全世界有8亿人口从事都市农业经营,其中的2亿人口从事销售,他们中有1.5亿人是全职的(Smitetal,1998)[11]。由于世界各国的食物供应水平不一样,各国经营都市农业的重点领域不同。

在农业欠发达国家,不仅从事都市农业的家庭很多,而且主要从事食物生产。如生活在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赞比亚等国城市中的6.5亿市民中,就有2.5亿人通过都市农业获得部分食物。都市农业不仅是粮食短缺国家的市民解决食物自给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是他们提高农业食物品质的办法。如有专家称,在哈瓦那,城市菜园明显提高了农户家庭及其所在社区的食物数量和质量(尼科·巴克,2005);在低收入家庭消费的食品中,城市家庭食物自产比例不断提高。有专家统计,在东雅加达市,市民家庭食物自产达到18%;在坎帕拉市,市民家庭食物自产达到60%;在内罗毕市,市民家庭食物自产已达到50%(Mougeot,1994)[11]。

在发达国家,都市农业的重点是生态恢复和生态保护。如英国想通过发展都市生态防护和园林园艺农业措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目前英国在20多个城市的原用于工业生产的土地上实施所谓的“城市农庄计划”。如德国采用生态保护农业措施恢复城郊矿山废地生态,如埃森市将城市内原来用于煤矿开采的土地转变成为都市农业规划用地,在废地上发展都市农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又如城市国家新加坡就是通过发展都市农业,不仅改善了国家生态环境,把新加坡变成了世界著名的花园国家,而且已经改变了国家农业食物生产短缺的现象,实现了肉类供应完全自给和25%的蔬菜的自给(Smitetal,1995)[12]。在我国都市农业发展比较全面。郊外生态防护林业、郊外食物农业、城市园林园艺农业、城郊旅游农业、市内楼宇农业、都市文化农业等具体经营领域,在我国都不同程度的得到了发展。我国的省会城市都建有郊外蔬菜生产基地,为市民提供了丰富的新鲜蔬菜,甚至为城市超市提供一定数量的有机农产食品。我国一些特大城市还建设了郊外生态防护林体系。基本上所有大城市都兴办了旅游农业,尤其是农家乐几乎每个大城市都有。一些特大城市还发展了文化农业,如北京有316个郊区行政村开展了民俗旅游,民俗旅游接待户达13819户。北京房山区的韩村河村于2003年就修建了500多平方米的农耕文化展览馆;大兴区的庞各庄镇于2004年建起了占地面积2.3万余平方米的国内首家西瓜博物馆。大兴区于1988年首创性举办了西瓜节,到此已举办18届;大孙各庄镇举办葡萄采摘节;北务镇举办蔬菜采摘节;李桥镇举办西甜瓜采摘节;北石槽镇举办鲜杏采摘节;龙湾屯镇举办果品采摘节,他们以节庆方式招揽人气,以城区市民的广泛参来实现农产品的促销。现在北京农产品文化节已成为全国各市仿效的范式。

三、都市农业的多效能特征

都市农业是现代多功能农业的一种,能产生经济、人文、生态、社会效益,能发挥经济、人文、生态、社会功能,具有多效能特征。

(一)都市农业的生态效益与生态功能

都市农业的郊外生态防护林业、园林园艺业、农作物种植,向城市提供绿色生态环境、绿色的生态屏障、绿化隔离带,营造绿色景观,保持清新宁静的生活环境。都市农业还可以防止和减轻都市外来不利因素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危害。都市农业与市内园林绿化美化农业一起还扮演着城市清道夫的角色,不仅大量地、持续地接受、储存、消纳、降解、净化都市排出的气、水、固体废气物,而且将城市中大量排出的食物残渣及其他生活垃圾通过农业的有效利用变为资源,从而减轻对环境的损害,保持城市的正常运转。同时都市农业减弱了城市的热岛效应,防止市区无限制地扩张,维护了农村地面自然景观。市内楼宇农业还扩大了城市种植空间,促使室内氧气与二氧化碳得到平衡、能增加空气湿度、降低室内温度、吸收空气中被污染的灰尘和废气,帮助市民建立了一个宜居的小气候。就北京城郊食物农业产生的生态效能来说,2002年仅京郊农田生态系统在调节大气成分方面就产生了49.3亿元生态价值;在净化环境方面产生了109.63亿元生态价值;在蓄水方面产生了6.03亿元生态价值;在生态服务方面产生了293.4亿元生态价值[13]。

(二)都市农业的经济效益与经济功能

由于都市农业具有经济上的区位优势、接近城市市场、拥有庞大的购买力旺盛的消费群体、具备走集约经营和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信息等生产要素,而且产业分工比较发达,所以,都市农业的经济效能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1)极大地提高了农户的增收能力。根据文化等人的研究,北京从事都市农业生产的农户人均纯收入,2002年为5880.1元,2003年为6496.3元,其增幅为约91%。这种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根据近些年的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统计,我国农民的年均人平纯收入不过3000元,只有北京郊区农民年均人平纯收入的50%;全国农民年均人平纯收入增幅约为20%,其增幅能力不到北京郊区农民的一半[14]。(2)促进了城郊第三产业发展。都市农业直接促进了郊区农村旅游业、物流业、畜牧业、种植业的发展,间接促进了郊区农村交通运输、通讯、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推动了郊区农村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发展,对周遍农村地区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辐射作用。更主要的是都市农业提高了农村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在农业走上设施化生产、精确化生产、优质化生产轨道方面起了促进作用,改变了农业经营落后面貌。以北京都市农业为例,到2003年为止,农机化程度达到70.4%;设施农业面积达到9.06%;节水设施控制面积达到81.2%;农户计算机拥有率达到16%。这是乡村农业无法达到的[15]。

(三)都市农业的人文效益与人文功能

都市农业的环保生产相对常规农业的化学化生产,使农业具有了人文关怀特点和人文效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提高了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都市农业为市民提供了享受田园生活和从事养生劳动的机会,丰富了市民精神生活、锻炼了市民身体,加强了市民生活保健,提高了市民的幸福指数。(2)改善了市民生活环境。都市农业通过农业生产改善了城市空间结构、降低了城市污染,促进了室内外的碳氧平衡,为市民创造了宜居环境。(3)满足了市民的食物安全需求。都市农业为市民提供蔬菜、粮食、肉奶、水果等食物,丰富了城市食物供应。同时通过生产无公害的、绿色的甚至有机产品,为市民提供了安全的、优质的、有营养的农业食物,减少了“病从口入”的概率,为市民身体健康建立起了食物保护屏障,满足了市民对高品质食物的需求。(4)传播了农耕文化、改变了市民文化结构。都市农业通过发展会展农业、体验农业、教育农业,较好地向市民尤其是年轻人传输了农业知识、农艺、农耕精神,直接促进了农耕文化的传播。同时也提高市民对农业重要性的认识水平。另外都市农业通过发展楼宇农业、乡村旅游、休闲观光、采摘活动,使市民的审美文化和认知文化发生结构性变化。

(四)都市农业的社会效益与社会功能

都市农业是沟通城乡的产业形式,具有较强的社会效能:(1)都市农业利用工业社会提供的物质设备和生产技术进行农业生产,和在工厂内从事园林园艺生产,使得社会的第一、第二产业得到有机结合。(2)都市农业使农民进城,在城市内部进行农业生产;同时为市民下乡旅游提供休闲娱乐场所,为市民体验农业提供耕地,促进了城乡居民的直接互动,有利于市民与农民的结合。(3)都市农业加速了工业文化和农业文化、城市文明与农村文明的交流,这有利于消除城乡居民的文化隔阂,为城乡一体化奠定了文化基础。(4)都市农业为城市家庭妇女提供了新的工作机会,使她们通过都市农业更好地控制家庭资源,提高了低收入城市家庭妇女的地位。(5)都市的设施农业、观光休闲农业吸收了城市剩余劳力,如达累斯萨拉姆的都市农业在1999年为城乡35000个家庭提供了工作机会;内罗毕的都市农业在1999年为15万个家庭提供了工作机会;哈瓦拉都市农业在1999年为城乡居民提供了3万个带薪工作机会,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16]。(6)都市农业加速了逆城市化进程。逆城市化是城市居民把自己的居住地向城市郊区转移的现象,这有利于对缓解城中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生态恶化问题。都市农业为市郊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加速了市郊交通、教育、供排水系统、电力、公共休闲场所的建设速度,有利地吸引着市民向郊区转移。所以,都市农业是我们解决城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生态恶化等社会问题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张成林.都市型农业讲座[Z].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网.2005,10,17

[2]张禄祥、郑业鲁、万忠.我国都市农业研究概述[J].广东农业科学.2005(3):85-87

[3]张成林.都市型农业讲座[Z].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网.2005,10,17

[4][德]尼科·巴克等.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都市农业之政策议题[M].蔡建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3

[5][德]尼科·巴克等.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都市农业之政策议题[M].蔡建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

[6]俞菊生.都市农业的理论与创新体系构筑[J].农业现代化研究.1999(4):207-210

[7]张强.都市农业发展到社会学意义[J].中国农村经济.1999(11):64-68

[8]宋金平.北京都市农业发展探讨[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2(3):199-203

[9]张成林.都市型农业讲座[Z].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网.2005,10,17

[10]黄卫东等.中国都市农业探索与发展[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32

[11]文化、王爱玲、陈俊红.聚焦都市农业农业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8

[12][德]尼科·巴克等.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都市农业之政策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3

[13][德]尼科·巴克等.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都市农业之政策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5

[14][德]尼科·巴克等.增长的城市,增长的食物都市农业之政策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7

[15]文化、王爱玲、陈俊红.聚焦都市农业农业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77

[16]文化、王爱玲、陈俊红.聚焦都市农业农业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0

农业经营方式的概念篇5

1.乡村旅游概念辨析

国内外乡村旅游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国外将乡村旅游作为专门的课题进行研究不过30年的时间。乡村旅游概念产生不久,很快被国内外学者接受并展开讨论。美国学者HectorCebaUosIJascumin于1983年首先提出“生态旅游”的概念,此后衍生出乡村旅游(countrytou—sm)概念。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对乡村旅游概念进行界定。总体而言,乡村旅游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认同广义概念的有美国的AdyMilmaIl,认为“乡村旅游就是位于农村区域的旅游”;Lane认为乡村旅游是一种复杂旅游活动,不仅包括农业观光旅游,还包括由农民和乡村居民提供的服务、活动和接待业、假日步行、登山、骑马等活动,探险、运动和健康旅游,打猎和钓鱼,教育性的旅游,文化与传统旅游,以及一些区域的民俗旅游活动。认同狭义概念的有:Gilben认为,乡村旅游是农户为旅游者提供食宿等条件,使其在农场、牧场等典型的乡村环境中从事各种休闲活动的一种旅游,将乡村旅游限定在农场和牧场,其实质是农业旅游:引。近年来,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乡村旅游概念进行阐述。杨旭认为,乡村旅游是以农业生物资源、农业经济资源、乡村社会资源所构成的立体景观为对象的旅游活动‘引。马波认为乡村旅游是以乡村社区为活动场所,以乡村独特的生产形态、生活风情和田园风光为客体的旅游活动。引。杜江、向萍认为乡村旅游是以乡野农村的风光和活动为吸引物,以都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以满足旅游者娱乐、求知和回归自然等方面需求为目的的一种旅游方式一J。张建雄认为乡村旅游是以各种类型的乡村为背景,以乡村文化、乡村生活和乡村田园风光为旅游吸引物而进行的兼带观光、度假、休闲性质的小规模、离散性的旅游活动‘川。刘红艳则认为乡村旅游是以乡村社区为活动场所,以乡村自然生态环境景观、聚落景观、经济景观、文化景观等为旅游资源,以居住地域环境、生活方式及经历,农事劳作方式有别于当地乡村社区的居民为目标市场‘引。通过对上述国内外乡村旅游概念辨析,结合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乡村旅游概念具有以下特点:乡村地域性。乡村或农村是发生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场所;主体多元化。国外很多学者都认为农户是提供乡村旅游产品的主体,但我国乡村旅游产品的主体不仅包括农户,还包括了到乡村投资的企业与非农业人口的个人;客体复杂性。乡村旅游的客体包括了环境、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涵盖了农村生产与生活总和。我们认为,乡村旅游是以农业生产与乡村生活体验为吸引物的发生在非城市地区的旅游活动。

2基于竞争五力模型的我国乡村旅游业战略分析

企业战略研究包括内、外部环境分析、产业结构分析、战略制定、评价与选择及战略实施等重要内容。其中,产业结构分析中哈佛大学波特教授竞争五力理论最为著名,且被世界广大学者所接受。该理论认为,产业内部竞争激烈程度取决于产业基础经济结构,通常用5种基本竞争作用力表示,这些作用力汇集起来决定该产业的最终利润水平一J。我们利用五力模型,从潜在进入者、替代品、供应商、买家以及同业竞争者的角度对我国乡村旅游业进行探析。

2.1进入壁垒相对较低

乡村旅游业的小规模特性使得进入壁垒最主要规模经济壁垒降低。对一般产业而言,规模经济是在一定时间内单位成本随总产量的增加而降低。即产量增加到一定规模时,单位成本会下降。但是,对乡村旅游业而言,旅游产品是旅游者的一种亲身体验,而且这种体验受到旅游环境容量的限制具有相当大的排他性。Long锄dLane认为设施与活动的小规模是乡村旅游的基本特性¨刨;同样,Bunimer也坚持,从经济与社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接待设施、娱乐活动都应该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J。因此,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的想法在乡村旅游业内是不合适的。适度或较小的经营规模大大降低了新进入者的对资金的需求。经营者不需要大量资金就可以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有些以采摘、观赏为主的乡村旅游活动基本不需要直接的投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除外)。乡村旅游是促进城郊农村经济增长、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各地政府对乡村旅游发展都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大大鼓励了新进入者的积极性。

2.2替代品较少

离开城市、亲近大自然是大多数选择乡村旅游者的直接出游动机。宁维英的调查结果表明:在<24岁,25岁一44岁,45—60岁,>60岁4个年龄段中,都对乡村自然景观、乡村民风民俗、回归自然这3项表现出了较强的偏好,尤其是<24岁和25—44岁两个年龄段都超过了60%的比例,45—60岁年龄段对乡村自然景观更是偏爱,比例达到了80%【121。受乡村旅游地域性的限制,乡村旅游活动主要发生在城市的近郊农村地区,在城市中的相关休闲活动与单纯的自然景区观光均被想回归自然、欣赏乡村自然景观、体验乡村生活的游客排除在外。近郊户外康体健身游是仅有的在空间与出游动机与乡村旅游产生替代关系旅游产品。近郊户外康体健身游以城市近郊为目的地,出游方式多为自驾、自行车与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包括徒步登山、穿越、野外垂钓与自行车健身等旅游活动,参与者多为青年与中年人。

2.3客户(游客)价格谈判实力较弱

相对于卖方即乡村旅游产品提供者而言,乡村旅游者的谈判实力较弱。乡村旅游者多以家庭或朋友或同事结伴出游为主,规模小,人数少,时间短。不能形成集中与大规模的购买力;对旅游者而言,乡村旅游产品的花费占旅游者总收入的比例不高,游客对价格的敏感程度较低;受空间地域性限制,乡村旅游目的地在空间上离散分布,游客如要更换旅游目的地需要付出一定的转换成本。所以,客户在与旅游经营者的价格谈判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2.4供应商价格谈判实力较强

供应商主要指与乡村旅游产品相关的原材料、设施、土地的供应者。在我国,土地所有制分为国有与集体所有两种,购买或租用土地的费用占总成本比例最高。在城市周边农业相对集中地区,土地多为集体所有。农业集体对土地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对特定城市而言,虽城市周边土地供应鬣较为充足,但能满通、观光、农业与农家特色需求的区位并不多,可供乡村旅游开发的土地供应量不高。在谈判中,土地所有者往往居于相对较强的地位。当然,很多乡村旅游开发商本身就是土地所有者,土地成本对其而言相对较小,发展乡村旅游是农户或农业集体趋同一体化的结果,这种情况另当别论。

2.5同业竞争相对平和

对同业者而言,价格竞争是经营者最不愿意看到的恶劣情况。受乡村旅游产品属性的限制,经营者通过降价争取游客的努力不会达到预期效果。乡村旅游企业市场占有率比较平均,集中化程度较低。不论是资源型、产业型还是社区型的乡村旅游产品。其规模都受到环境容量的限制,游客量超过一定限额,旅游产品质量会明显下降;乡村旅游业固定成本或库存成本很高,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每年有近乎半年时间处于歇业状态。经营者必须将价格维持在一定水平,才能保障利润率,特别是某些以农业观光、采摘为主的旅游活动每年仅有一个月的从业期;对游客而言,乡村旅游消费占其总消费的比重较小,对价格敏感程度也较低;现代通讯与交通便捷、快速,不论是经营者或游客都拥有完全信息,通过低价格吸引游客策略不会奏效;规模不大、投资不高,本行业的退出壁垒也较低。所以,乡村旅游经营者间的竞争将被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不会发生激烈的价格竞争对抗。在上述五力的共同作用下,在发展初期乡村旅游业经营者会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价格高、利润高、服务差、交通拥挤、游客人数多是该阶段主要特征。在发展中后期,因进人壁垒较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会进入该领域,价格、利润率会有所下降,服务态度提升。但是,受用地条件、旅游环境容量限制,经营者的数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利润下降至一定水平将保持稳定。以成都郊区书房村与农科村的农家乐游客人数为例,游客数量均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3乡村旅游经营者的基本战略与策略选择

波特将企业基本战略分为成本领先、差异化与目标集聚3种。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资金、品牌优势选择基本战略。对具体乡村旅游业而言,此战略框架亦可作为经营实践的理论指导。针对我国乡村旅游业的经营特点及经营者自身优势,经营者应选择差异化战略与目标集聚战略为基本经营战略,彰显乡村旅游产品的独特性与服务差异化,而不应选择与本行业特性不匹配的成本领先战略作为指导。

3.1基本战略选择

成本领先战略不适合乡村旅游业发展。成本领先战略力求建立有效的生产规模,在经验基础上尽可能降低成本,包括管理、研发、服务、营销等各方面的成本控制。实施成本领先战略的关键是较高的市场份额、偏低的原材料进货价格、生产设计的便捷化、减量化。这一切对于乡村旅游业具体经营者而言都是难以取得的竞争优势。乡村旅游企业的小规模、本土化、乡村化的特点决定了任何单一经营者都不肯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拥有其他从业者无可比拟的游客数量,也就无法扩大经营规模以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原材料市场几乎是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及信息透明。先进的生产、管理技术也无用武之地。差异化战略是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形成在全行业范围内具有独特性的产品。对某些乡村旅游经营者而言,其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明显的差异化特征。如某些以农业生产为客体的采摘、渔猎、观光体验等活动,其独特性对城市游客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另外,一些拥有较好资源优势的经营者,经营场所周围的自然风光、自然条件优于其他游憩目的地,也会吸引大量游客。但是,有上述差异化属性的乡村旅游产品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活动、项目大同小异,主要包括垂钓、农家饭、等。

因此,只能在服务上提高差异化程度。乡村旅游产品服务包括交通、停车、服务态度、品牌形象与营销宣传等。杨永波对西安周边乡村旅游调研结果显示,游客对目的地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人员对游客的态度比较失望,实际感知评价值与预期评价值具有一定差距H引。经营者可提供服务、交通等差异化产品来获取游客的认可。目标集聚战略是经营者选择特定顾客群或产业链上的细分市场或地区市场为目标市场的战略,成本领先于差异化战略都是以全产业为目标,而目标集聚战略只是围绕特定目标进行。实施此战略的前提是企业必须能够以更高效的方式为某一狭窄市场服务。乡村旅游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竞争优势,选择乡村旅游产业链中的一环重点突破,既可制定成本领先战略,也可制定差异化战略,如选择垂钓或农家饭或水果时蔬品尝为目标集聚市场。以西安南郊上王村为例,经营者选择“农家饭”为重点环节,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每年吸引大量游客到该地就餐。

3.2农户经营策略

当前乡村旅游发展阶段中,乡村旅游经营者多为农户。与现代企业相比,农户经营的特点是抗风险能力低,产品单一性,对市场信息掌握不足。基于上述基本战略,差异化竞争与目标集聚战略是作为规模小、资金少、运营管理水平低的农户经营者所应采取的最佳战略。在这两种基本战略制定下,农户作为乡村旅游产品供应者应结成联盟,增强与旅游者(客户)或开发商的谈判能力。不仅在旅游产品价格、质量上,更应在提品差异性方面达成一致,尽量为游客提供能满足不同需求的乡村旅游产品。如受地域条件限制,不能实行差异化战略,应尽量通过协商在价格与产品质量上保持一致性;当遇到有新进入者或替代产品出现时,具有其他经营者难以模仿的差异化特性的农户经营者,就会拥有较长时间的战略优势,比如独特的自然风光、特制农家风味小吃等。在与其他农户经营者结盟的同时,保持与继续扩大差异性是农户经营者拥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

农业经营方式的概念篇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单行商事法规,对于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的商法典,法律没有统一的关于商主体表现形式的划分标准,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对商主体的界定处于一种无层次的、分散的状态。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易使市场出现混乱。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我国商主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商主体法定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我国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主体以企业的形式出现,传统商法理论所表述的商主体体系已意义不大,我国应建立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主体体系。

关键词:商主体企业资合

提纲

一、各国商法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一)法国

(二)德国

(三)日本

(四)美国

二、一些传统理论对商主体表现形式的划分及其不足

三、我国的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应以企业为核心

(一)公司

(二)独资企业

(三)合伙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商主体表现形式

(一)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单行商事法规,对于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的商法典,法律没有统一的关于商主体表现形式的划分标准,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对商主体的界定处于一种无层次的、分散的状态。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易使市场出现混乱。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我国商主体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各国商法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各国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一)法国。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该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商人者,以商行为为业者。这一规定强调了商主体资格对商行为的依存,创立了通常所说的规制商主体的客观主义原则。

(二)德国。德国旧商法仍以商行为来界定商人,1900年的德国新商法典则确立了“商人中心”原则,其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意义上的商人是指从事商事经营的人。”它以商人构成要件来界定商主体,而不管商主体以何种类型出现,将商人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为之则适用其他法律。这确立了规制商主体的主观主义原则。

(三)日本。日本现行商法典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谓商人是指用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人。”它以行为标准为核心,兼顾名义标准和职业标准,一方面从一定的行为自身性质将其视为商行为,另一方面又列举出另外一些行为,仅在特定条件下视为商行为,并将行为人视为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进行以从事商行为为职业的营业活动时,经过登记的,可以认为是商人。这种做法融合了客观主义原则和主观主义原则,因而被称之为折衷主义原则。

(四)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商主体没有严格限定,范围很广,第2-104条规定:“商人是指从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其他方式表现其对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或做法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也指雇佣因职业关系表明其具有此种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经纪人或其他中介人的人。”

上述界定标准中,以日本商法典为代表的折衷主义原则将概括主义与限制列举主义有机结合,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较为合理,为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我国在制定商法典时也应以折衷主义为界定商主体概念的原则。此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提法已不适合现实需要,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统一使用“商主体”这一概念。

二、一些传统理论对商主体表现形式的划分及其不足

商主体如采用不同的标准,其表现形式的划分也有不同,传统上对商主体划分的理论有:依商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条件,可以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依商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等等。这些分类标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

将商主体分为商法人、商个人和商事合伙与现实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冲突。比如独资企业属于商个人的一种,又因其以组织体形态出现而成为企业类型之一,这就使该种划分与企业在外延上形成一种交叉关系,不尽合理。

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的典型是德国商法典,由于采取主观主义原则,德国商法对上述三类商人具体从事的行业作了规定,这使法律具有了保守性,难以涵盖新兴行业,也增大了规范的复杂性。而且按经营范围来划分商主体也使得某些企业和经济领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德国也已着手修改商法,试图增加商主体表现形式划分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

将商主体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是以商主体规模为标准,姑且不论单纯以资本金额来判别商主体的规模是否合理,这一划分也很难跟上时展,因为资本金额的实际价值会随着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变动。况且所谓“大商人”这个概念的提出只是为了与小商人相对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这显然不符合建立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的要求。

在我国,由于商法典或其他形式意义上商法缺失,关于商主体的范围究竟包含哪些,只是一个学理上的问题,并无法律的明确界定。并且,由于商主体的内涵远未成为定论,基于商主体内涵而构建的商主体的外延,事实上也就无从定论了。但是,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对此加强研究,以期从理论层面上形成较为成熟的思想体系,从而进一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架构,为我国商法建设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商主体的内涵,各国商法的一般规定及其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对我国商主体范围予以科学的界定。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虽存在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贩,但严格来说,他们并不能算作现代意义上的商主体。对照上述商主体的要件与要素,以及我国从事商事营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的法律实践,我们认为可以将我国商主体界定为企业,而在我国企业均指商事企业,故具体可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等形态。但鉴于商主体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发展的时代趋势,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具体到对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变态形式等商主体具体形态予以研究。

三、我国的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应以企业为核心

企业是出自经济学、经营学上的概念,是指“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企业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企业这个概念被引入法律是为了弥补传统商主体概念的不足,“商事个人的概念显然不同于作为团体的商业组织,而商事法人的概念也无法涵盖非法人形态的商事组织”,于是企业便与商法联体,增添了商法的活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或以“家庭”、“户”的名义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无论是在商事交易的数量上,或是总的数额中所占的比例都很小。在大量涌现的商事交易中,以主体身份参与其中的主要是企业,企业已成为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以是否具备企业形式来划分商主体是现代划分的趋势。由于典型意义上的企业的本质与商主体的本质,其存在价值是一致的,所以在划分我国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时,应该以企业为中心。

20世纪以来,企业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国家,显现出不同的发展变化轨迹。在资本主义国家,企业主要以公司、合伙、独资的形式存在,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公司逐渐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过去由于受所有制观念的束缚,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这种划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划分企业类型,首先应当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是资本结合,而非人合或劳合。企业设立时的出资数额是企业对外交往信用度的衡量标准,并最终成为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石;企业于经营中所积累的财产亦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作为独立主体的重要基础。资合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减少投资风险,吸纳资金,增强竞争力,更大程度地提高资本利用率;另一方面,资合能使企业吸收的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地域、血缘的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所要求的稳定性特征。

以资合为目标模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度。当然企业采取一个目标模式,总体上朝资合这一目标发展,并不是说企业只能有一种类型。相反,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应当允许存在、也必然会存在其他的企业类型。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时期,更是需要不同类型的企业共生共存,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公司。公司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有泛化的现象,甚至成为了企业的同义语,产生了负面作用。本文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态,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

(二)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商个人进行经营的企业形式,依我国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个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在管理上有较大自由,适合于小规模经营,在各国企业中占有一定比重,构成商主体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但是,独资企业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扩大生产经营。同时,出资者对企业要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资企业的发展会受到限制。

(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合伙实现了对商个人的超越,使资金来源更多,生产规模得以扩大,经营负担和经营风险也得到了分散,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合伙企业经营较灵活,成员结构较稳定,人合性质很强。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有“重义轻利”的思想,讲究人情关系,适合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形式,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出来的,在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大多数是职工出资参股,共担风险。在坚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有制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放开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

以上是以企业的组织形态为前提所进行的划分。在国内还有一种分类方法是把企业分成三资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与上述类型并不是一种意义上的提法。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企业中,法人型合作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型的实质上是合伙企业;外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因此,三资企业也属于我国商主体的范围,但并不是独立于上述类型之外的企业。

我国很早就提出了改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已经进行了公司制改组,或采取了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无疑都属于商主体的范围。那些在短期内不能改组的、没有条件改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只要它们在市场交易中以经营体的身份出现,都应纳入商主体的范围,并在条件或时机成熟时使其真正商主体化。

四、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商主体表现形式

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除此之外,还有部分不具备企业形态的个体经营者也应纳入商主体的范围。在我国,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对于活跃经济,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有积极意义。我国目前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制仍很严格,而且在执法上也存在着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这种状况应当加以改变。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个人合伙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名义。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人或多人组成的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创举,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起到了巨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有几千年“以农为本”的社会理念,商业发展在农村一直阻碍重重。而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将商业文明的种种观念引入农村,加速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也从客观上开阔了广大农民的眼界,提高了农民素质。

另外,我国还存在着一些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摊商、流动商以及手艺匠人等,有时无需经过工商登记也可进行买卖活动,对于他们是否属于商主体还有争论。笔者认为,只要他们具备了最起码的经营形态,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一定的字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都可以被视为市场交易主体而纳入商主体的范围。国家在对他们进行管理时应当尽量宽松,管理手段、管理内容等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各地管理机关自主决定。

参考文献:

①范健:《商法》,第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29页。

②赵中孚:《商法总论》,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8—79页。

③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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