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法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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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法规篇1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原则

1.审慎原则。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结余规模日益庞大,基金监管压力日益增强,如出现问题势必会给国家安定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由此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应当提升对社保基金的重视程度,以严格的监督,审慎的态度,检查监督社保基金,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保值增值。

2.法制化原则。

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宪法》、《社会保险法》为根本,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辅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权威性、独立性,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的安全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坚决制止一切干涉基金监督检查的违规违法行为。

3.科学性原则。

为更好的监督检查社保基金的营运管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严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基金监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发挥更大的“稳定器”作用。

4.公平公正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平等、公开的原则,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科学手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基金的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及投资运行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杜绝违规违法的现象发生。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的建立,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设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指标体系,确立监管原则,建立运作规范、监控有效、管理科学的基金收付、投资运营体系,确保监管执行力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人民民主诉求的提升而不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基金的各方参与机构给予行政、法律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障制度安全有效长期运行,进而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安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及必要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运用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据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依法进行筹集,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与者因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所给予的社会救助和津贴的资金。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也就赋予了国家行使政府公共职能的角色。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具有商业利益的追求,是国家为了维护统治给予人民的一种公共权益,为了保证权益的长久稳定,需要社保基金的坚实支撑,由此,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是全民参与的保险,具有积累金额大、涉及面广、时效性长的特点,随之而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也就赋予了重要的角色,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保事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国家发展、人民利益关系密切。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明显的不同,商业保险作为商业机构,在市场环境下具有趋利的天生倾向,面对社会利益敬而远之,这一问题对商业保险机构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面对社会大众权益的投资回报明显低于商业保险的投资回报要求,催生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根据所有权、运营权、监督权的不同,将基金的征缴、经办、运营牵涉到的不同类型主体予以分离并相互制约,从而分化运营带来的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监管,首先是国家管理的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百姓的“养老钱”,百姓的“养老钱”出现问题,将会对人民的生活、社会的安定、国家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导致民心不稳、社会动荡。其次,是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准确有效的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营运状态进行评价分析,找出实际与预期的偏差,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分散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最后加强监管有利于遏制侵害社保基金的不法行为,减少基金的损失,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营运机构的严肃性和自律性。

四、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组织体系日趋成熟,社会保险监管体制渐趋完善,规划统一、执行有序、管理规范。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相关部门参与,社会舆论监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2.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大管家”,对社保基金安全负有重大监管责任,是主要监管者。财政部门不但管理社保基金专户的预决算、支付、结余情况,还要对各项社保基金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每一笔社保资金的安全完整,责任重大。

3.审计监督。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保案件日趋增多,社会对社保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民众的参保意识也越来越强,作为国家民生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保基金的安全显得更加重要,由此,社保基金审计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

4.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公正性的外在要求。

社保基金法规篇2

关键词: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养老金。

良好的社保基金监管,必须以一套良好的管理体制为基础。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以行政监管为主,结果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探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存在缺失。1996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这些大多以“暂行办法”、“试行办法”和“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架构起社会保障的法律框架,虽然形成了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和内部控制的监管体系,但从法律体系上看,都属于部委规章,立法层次低,零散而混乱,权威性差,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对违规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2.社保基金预算管理不够健全。由于没有把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呈现出管理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以致出现了劳动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挪用“两项基金”盖大楼、搞房地产、兴办实体、滥提管理费等问题,甚至发生了上海社保基金案等重大案件。要杜绝这些问题,必须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是要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预算管理,以便政府从宏观上规划社会保障事业,统筹社保基金的安排,保证社保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节省管理成本,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3.社保基金监管力量比较薄弱。为了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障司,劳动保障部也设立了基金监督司,履行内部行政监督职能。但目前我国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而部分地区社保基金监管的力量比较薄弱,人员业务素质差,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权威性。

4.社保基金监管透明度较低。在政府主导的监管体制下,社会保障部门充当委托人、投资者和资产管理者,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没有透明的信息披露,缺乏市场监督。上海社保基金案的涉案人员,将大量的社保基金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入房地产和股市,并委托证券公司做国债回购、协议委托理财等。这种情况能够出现,显然与监管缺乏透明度大有关系。作为资产管理者的政府,应当对社保基金运营管理信息充分公开,通过相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制度,让普通公民都对基金的使用以及运行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基金参与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5.社保基金存在较大缺口。我国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到“统账结合”的转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由于测算的口径不同,对养老金缺口的估计数目差别很大,从两三万亿到八九万亿不等。为了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国家在筹集社保基金方面也曾做出过努力,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弥补社保基金的不足。但由于多种原因,方案出台后,股市持续下跌,2002年6月,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该办法。到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又联合发文,启动了部分国有股划拨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这些政策和措施,为社保基金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我国社保事业的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还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但也应看到,目前社保基金的缺口仍然很大。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养老金“空账”已达8000亿元,而目前这个数字已超过万亿。

6.社保基金征收存在较大问题。我国社保基金的收缴,是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征收,收费的法制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比较差。按照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既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已有十几个省市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但既然不是税收,社会保险费就不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实中,社保基金收缴的基数核定不实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拖欠、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征收成本较高。

社保基金监管的改革对策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转,必须大力完善监管体制,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监管力度弱、司法监管无法可依等问题。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国外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比较健全,如在澳大利亚有《养老金行业监管法》、《强制年金监管条例》,英国有《养老金法案》,美国有《社会保障法》等。而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规范,大都属于“暂行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行政性的政策、法规,还没有一部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正式社会保障法律。从广义的法律体系来看,它们都属于部委规章,属于较低层次的法律,权威性较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立法技术上过于粗线条,导致原则性条款多,具体操作性条款少。由于条款不具体,通常要在法律颁布后再颁布实施细则,而实施细则如果滞后,无疑会给监管带来诸多不便。而现有的《信托法》、《证券法》等,也都不能完全适用于社保基金的投资监管,因而有必要专门针对社保基金投资监管,制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法》。

从世界各国流行的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理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信托监管,一种是严格限量监管。信托监管的前提是经济发展成熟,金融体制完善,基金管理机构已得到一定程度发展,有完善的资本市场、各种中介机构组织、比较发达和成熟的金融监管系统来支撑,并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普遍对信托责任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认识和心理认同。与信托监管相对应的严格限量监管,除要求投资管理人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通过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投资工具组合的比例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内容进行严格的限量监管,从而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从长远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逐步完善,许多国家对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及比例限制都逐渐进行了调整,这方面的管制逐步放松,大多数国家在补充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方面都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的趋势,应该是从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走向信托监管。

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从收费(或拨款)、日常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待遇发放等众多环节,需要大量懂得相关法规政策、有特定管理经验或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这是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同时拥有的。因此,在监督管理上必须实行多方管理,互相监督,权利制衡。即社保基金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权,交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账户管理、负债管理权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在社保基金筹集、管理和发放过程中全流程监督,按照财政法规履行审核、检查和处罚等职能;税务部门对课税过程进行监督,保证社保基金应收尽收;审计部门强化审计监督,对社保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发放及运营过程的违规、违纪进行监督;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对社保基金投资运营进行有效监管。对于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问题,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必须强化征收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在统筹范围内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支出需要。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与动态发展,掌握投资赢利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加强基金运行的财务监督。[1]

在完善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国外在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借鉴。比如,在制度转轨中出现的资金不足问题,智利在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时也曾遇到。智利采取的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其隐性债务显性化处理,发行特种债券,纳入财政预算。智利共发行150亿美元的特种债券,包括利息在内,政府共需支付170亿美元,本息将在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内分批兑付。同时规定,1980年前就业的人员可以选择继续留在旧制度中,也可以选择退出旧制度参加新制度,但一旦转入新制度,便不可退回到旧制度。[2]这种将债务和国家责任显性化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再如,关于社保基金的税务征收问题,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社会保障税的优越性在实践中显现出来,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迅速而广泛的推广。我国也应当借鉴这种经验,将社保基金征收纳入税务征收范围。企业如果不缴税,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限制相关人员离境等措施,这样就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款按时、足额征收。而且,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此外,开征社会保障税,还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3]当然也应该看到,由于历史、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状况各有不同,每个国家社保基金的监管制度也都各有特色,因而不能一味照搬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必须根据我们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道路,科学研究,谨慎决择。

参考文献:

[1]林毓铭.社会保障管理体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社保基金法规篇3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专款专用的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经济基础。本文在对比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现状后,通过借鉴美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得到有效启示,从而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一、中美社保障基金监管的现状比较

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是以其法律体系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首先就应该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宪法;二是社会保障法;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而我国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有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不多,且不够统一。《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第一次对社会保险的专门立法。

美国的社保基金监管是典型的分散监管,美国社保基金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局、劳工部、财政部、国内税务局、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等,各部门有明确的职能分工。而我国也已建立了社会保障行政监管机构,初步形成了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财政监管、审计监管、银行监管、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等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模式借鉴了美国的分散监管模式。但是,近几年出现的社保基金被滥用、挪用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尚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及和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美国虽然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制定一些具体的应用规范,但是社保基金的监管法律主要是由联邦国会通过的,并且根据其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关机关或机构还可以及时提请国会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而我国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规范性法律文件,但这些文件多以条例、办法、通知等形式出现。所以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弱,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导致难以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管网络。

(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机构不论是设置还是职能的划分都不够合理,监管资源分散,监管低效甚至无效。首先,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包括众多政府部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分散,并且由于管理范围不同而形成机构权责不明确或交叉重叠,在管理权限以及执行某些政策时矛盾重重。从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其次,由于有的机构既是投资管理者又是监管者,所以导致其对自身的角色模糊,影响社保基金的监管。因此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我国社会保障监管机制严重失效。

(三)基金监管透明度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社保部门在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方面长期处于封闭的状态,不能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除了每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定期公布的信息,公众几乎无法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社会保障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的具体情况或者无法直接参与到基金运营的监管中,基金运营的相关情况也是直接向政府部门报告。在这种模式下,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很低,信息披露不充分,使得基金安全性存在隐患。

三、美国社保基金监管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相关法律都经国会批准,通过正式途径,而且各个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和配合,具有系统性。相比之下,我国虽然相继颁布了一些对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监管的办法,但是总体而言,比较零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系统。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所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完善中国的社保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必须在尊重我国有关法制现状,结合相关社会经济发展实情,在分析其他相关社会学数据基础上,分别制定多部平行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以配合和联系《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

(二)普及监管技术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一方面我国常用的监管程序先填制表格、上报监管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再进行批复,这种先层层上报后再逐级下发的繁复的监管方式效率十分低下,因此影响了社保基金监管的效果。而在美国,使用电子、网络技术进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是很普遍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严格制定社保基金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的方式、时间、范围等,对什么组织公开,是强制还是自愿公开等,都需要以制度这样的形式披露。其次,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把智库、社会团体、公民舆论等纳入社保基金监管的范围,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日趋完善,但因制度和体制原因,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与漏洞,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制度,健全社保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静.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0,23:380+396.

[2]欣静.国外如何监管社保基金[J].社区,2007年第3期:39-40

[3]姚璐.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完善[D].山西大学,2013.

[4]黎卓涛.社会保障基金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5]郭颖.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和监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社保基金法规篇4

关键词:基金社会保险财务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然而目前在我过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对这些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加以解决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规定不完善

社会保险是一种国家依法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制度,因此就必须相应的建立起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上,依靠的还是上个世纪末期国家的财务部和劳动保障部所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虽然这些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目前社会经济和国际范围内的会计制度日新月异的发展,这些老的规范制度显然无法适应目前新的发展形势,目前我国的相关部门也依旧没有对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上进行完善,这就必然会使我国的基金财务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2.基金来源渠道少,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就是依靠参与社会保险的单位以及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还有其他很少的一部分是来自于基金在银行或者在购买国债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这就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过少,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基金支付的风险。

(三)基金管理体制不顺,工作职责不明晰

自从上个世纪末我国财务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以后,该制度对社保的基金管理做出了较为明确了规定,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管理。但是这些相关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一方面已经无法适应目前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这些管理制度在很多地方也没有实现良好的贯彻落实,这就造成了我国的有些社会保险部门在基金的财务管理上,管理职能错位、管理渠道不畅、管理效率低下等多方面的问题。

(四)基金存储多渠道,不能很好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问题上,各地也多存在一定的问题,国家针对社保存储有明文规定,所有的保险基金都必须要存在国有商业银行所开立的财政账户。但是目前有些地方将所收入的基金放在多家银行存放,有些放在国有银行,有的放在地方的金融机构,这就会使社保基金出现不必要的流失。出现这种现在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另一方面在于部门自身的利益驱使。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1.加快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出台

我国新的《社会保险法》虽然在06年就提出了修改建议,同时在08年已经提出了相关草案,但是一直到目前都没有正式的颁布,因此建议尽快颁布新的《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基金的法律监管。只有有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下运作才能把社会保险基金赋予法律的“特征”。

2.依法建账建制,规范会计行为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要求,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特殊性出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有关管理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征集预算的有效执行,加强收缴率的会计分析,定期检查未完成预算的原因,进行顶测、预报,以便为调整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3.强化会计监督,健全约束机制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难免存在各种问题。鉴于此,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

4.完善社会保险会计素质

会计素质方面实行道德水平与业务技能考核制度,以人为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一方面,广大会计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熟练掌握会计法规制度,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知识和规定,掌握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的能力;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要以对广大职工、对国家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切实管好用好基金,对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抵制,真正成为执行会计法规的卫士,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完整。

5.加大财政投入,拓宽基金筹集渠道

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增加社会保险投入总量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一方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预算内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二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增量。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事业有一个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四是探索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机制,促使社保基金的有效运营。

6.把基金征缴工作纳入法制化进程

目前,参保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而目前又没有强制措施来规范基金征缴,致使部分单位和个人对保险费的缴纳不积极,有的甚至补缴或漏缴。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基金财务管理,改进征缴手段,规范交费行为,加强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保证基金全额征缴。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各项基金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基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科学管理,依法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有效使用基金,争取资金使用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加强基金财务分析,通过财务分析更好地认识和掌握基金收支管理运行的规律,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金宁贾春玲:浅议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5).

社保基金法规篇5

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学先进、比创新、看实效”的具体体现。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的统一部署,根据省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省纠风工作会议的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目标、范围、内容、方法、步骤以及工作要求。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

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要任务,提出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基金安全关乎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与公信力。近年来,我们在健全法规政策,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也应当看到,违反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仍比较普遍,贪污、挤占或挪用社保基金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的安全程度,使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经济制度,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基金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年底,全市企业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7万人、5万人、26万人、25万人、23万人和17万人。20*年,全市五项社保基金当年收入(按基金决算资料)18.0亿元,当年支出13.2亿元,累计结余14.2亿元,总规模达到46.2亿元。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环节的增加,风险隐患也会逐步增多。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使社保基金收的更多,管的更严,用的更好,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保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运营,都要直接和钱打交道,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已经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如果我们的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得力,干部不过硬,就有可能出现腐败问题。要通过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发现和纠正在社保基金管理使用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涉及违反基金监管法规政策,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规操作等行为,坚持制止和纠正。要对涉及社保基金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反面典型教育和法纪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基金安全意识、自警自律意识和为广大参保人员管好钱用好钱的责任意识,使社会保障战线成为人民群众放心的行业。

二、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扎扎实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在制定工作方案和部署实施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视频会议结束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专项治理的部署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成立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等8个部门参加的全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各县区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组长由李维副市长担任,由我和市监察局穆金程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一名处级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田春祥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科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协调联络。各经办机构和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主要是:由统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和省市补助的专项资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这些基金建立时间较长,经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型的监管体系,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环节比较规范,检查起来有相对明确的法规和政策依据。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纠正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检查纠正基金征缴中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等问题。

二是检查纠正社保基金支付中不严格执行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使用或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

三是检查纠正基金管理中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是检查纠正不按规定储存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等问题。

通过专项治理,要尽最大努力解决好基金监管中存在的各种新、老问题,达到强化基金征缴,确保应收尽收;方便参保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的目标。

(三)统筹安排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由于社保基金规模大、涉及部门多、管理环节多,情况复杂,为了防止专项治理流于形式,确保工作实效,按照国家、省统一布署,这项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我市具体工作的开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启动阶段。从今年8月份开始,建立领导和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等。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今年9月开始到明年3月底结束。各经办机构、各县(区)要按照确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坚决予以纠正。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对社保基金经办与管理的重点业务、重要部门和主要环节认真进行检查,摸清风险点、关键部位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管理使用发现的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市领导小组将对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从明年4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抽查的重点主要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安全的长效机制是否建立等情况。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从明年7月开始到年底前结束,各县(区)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2009年8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提交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报告。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加强基金监管,是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发挥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落实措施,按照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任务,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查处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是维护基金监管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在专项治理中要重视举报工作,梳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坚持原则,按规定办理。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中、违规操作,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行为;纠正和查处、循私舞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基金的行为。要对基金案件的高发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查找,剖析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强化管理,堵塞漏洞;要利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基金经办管理人员增强法律观念和纪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基金监管法规政策贯彻落实。

(三)要探索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结合专项治理,要认真查找社保基金制度上、管理上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政策,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基金监管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基金拨付、使用、运营的民主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专断,暗箱操作;要建立和规范基金运行程序,依照基金法规政策细化经办流程,形成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各环节、各岗位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要建立基金安全责任制度,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检查和考核;要建立基金经办管理人员交流制度,对长期在同一关键岗位上工作的干部定期轮岗交流,不适合从事基金经办和管理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建设一支过硬的队伍。

社保基金法规篇6

摘要:近年来,社保基金的安全营运管理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其在经济波动的情况下能否最终实现保值增值,是基金管理者和审计机构的职责所在。本文从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和营运的现状出发,阐述了社保基金绩效审计防范国资利益输送的机制和路径,合规评价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以期在增强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社保基金绩效审计国有资金利益输送

一、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设阶段,随着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基金覆盖面在逐年扩大,基金收支缺口也在增大。为缓解基金收支压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设想,将国有资金划入社保基金以缓解基金收支压力,合理有效地解决资金不足现象,为实现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此外,社保基金可以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一系列多元化投资,例如委托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流向哪里,审计就跟到哪里,基金的各种违规运营以及利用内部未公开信息进行国资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不断被审计机关披露,例如招商基金前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原主席杨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交易,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被判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必须以确保其安全运营为前提,加强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监督,增强基金管理机构的自我约束力,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发生。

社保基金绩效审计监督就是按照社保法规制度的规定,通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体系和评价程序方法,对社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营运管理进行详细的审查,根据相关审计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合规的评价,并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状况提出有效的审计建议,同时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反馈,确保基金安全合规运营,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情况。

二、利用社保基金管理进行利益输送的背景

(一)我国老龄化趋势严重,社保基金收支压力增大。老龄化社会日趋严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年增大,社会保障基金的足额收缴、安全营运管理、公平及时支付关系到了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也在加大,加之由单位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的政策接续失当,社保基金出现“断挡”和“寅吃卯粮”的现象,社会保障事业出现不少漏洞,为利用基金管理而进行的经济犯罪提供了空间。

(二)社保基金缺乏完善的基金运营绩效评价制度。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基金监督的专有机构和完善的基金运营绩效评价制度,基金的管理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机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基金,蚕食国有资金,已严重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基金管理机构受利益驱使带来的逆向选择和管理人员敬业态度缺失造成的道德风险,加之缺乏严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造成对基金管理的责任感不强,利益输送现象时有发生。

(三)政府干预较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有的社保经办机构屈从于政府的压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加之社保基金基数不实,基金收缴缺乏完整、可靠的基础数据,造成社保基金的严重流失。在基金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不相容职务未进行分离控制,相关岗位和职务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权限牵制,严重影响到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给违法违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三、社保基金绩效审计防范国资利益输送的机制和路径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社保基金安全运行进行监管也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沿用传统模式下的财务审计,审计人员针对财务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发表审计意见,这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社保基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的要求。因此,亟须审计机关做出关于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转移,由单纯审查其安全完整性转向检查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方向的绩效审计上来,兼顾基金管理的安全与效益,公平与合法。

为防范国资利益输送,必须深化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加强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营运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使基金管理过程不断改革和完善,并以此来构造新型的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社保基金投资结构,将资金运行和监督分离化管理,促进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调整经费分配结构,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针对基金内部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合理性,对核算监督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促进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和制度的完善,推进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对预决算编制和审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各项社保分别按规定预算和计划执行,确保对基金费用的投资操作科学有效进行,披露社保基金面临的风险,并使之得到公正公开的有效监督;对社保资金实行多体系监管,设立专门监督委员会,审计部门结合国家税务机关和监督委员会实行国家限量严格监管,预防各种违法违规操作;对社保资金实行财政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预防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构建和完善基本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的社会保障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对基金实施有效的安全运营监管,有利于规范基金投资运行秩序,提高基金投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最终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从而促进相关惠民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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