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经济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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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经济论文篇1
关键词:侯外庐;封建社会;法典化;土地国有制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2-0031-10
侯外庐对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展开了深入研究,在《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至第5卷)以及《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中有集中体现。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结合中国历史资料,论述了以下问题: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包括判断封建社会确立的依据和中国封建社会的起讫时间;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包括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即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主要矛盾等方面;封建社会的演变以及解体;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揭示,侯外庐还研究了封建社会思想意识的演变,指出封建社会对中国走向现代的阻碍。侯外庐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学说有独特的学术创见,是现代中国史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封建社会确立的相关问题
基于新的历史观,对中国社会历史进程进行宏观把握和理论概括,是20世纪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进展,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开端时间的争论中有充分的体现。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何时?依据不同历史观和判断标准,20世纪的中国学术界形成了多种看法,侯外庐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侯外庐指出:“我们提倡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同时也反对这样的态度:或者孤立地用一句封建主义的定义来代替各个角度的全面分析,或者动不动就武断地说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论不适用于中国。这种态度妨碍人们对科学理论进行虚心而认真的研究。”[1]在封建社会的研究中,侯外庐运用马克思关于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和私有财产的实质以及封建主义在土地权力上的品级结构等理论,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阐述了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农民与土地的结合关系,论证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认为必须注意下列因素:一是“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前后社会形态的内在联系不允许截然分开”[2]。社会性质的变化是逐步确立的过程,因为“古代社会不但在它的缓慢解体过程中孕育着封建因素,而且在它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具有后代社会的萌芽形态——包括经济、政治等”[3]。但侯外庐同时指出,不能因为古代社会有封建因素的萌芽,我们就断定它为封建社会,“我们认为,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封建制因素的生长形态必须和古代社会里所存在的后代社会的(其中包括封建制的)萌芽形态,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社会发展史的变质倾向,由后者而言,它是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不作这样的区别,历史发展的界限是可以任意来划分的”[3]。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分析:从古代的奴隶制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是采取什么形态。这个专门问题正有待于我们历史学者的创造性的研究。古代罗马世界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而不能代替我们的分析”[3]。也就是说,要弄清封建制确立的具体过程。
以上述认识为基础,为了解决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侯外庐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指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有秩序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4]法典化,即体系化的制度形式是侯外庐判断封建制度最终确立的主要依据。他说:“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3]他认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的结合关系,决定着某一社会的经济构成。但生产方式取得统治地位的标志,常常是通过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折射出来的。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个别国家或个别区域的封建因素的生长,必须和全国
围内封建关系的封建化过程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在没有法典化以前的某些现象,甚至多数是尚难实现的理想;由后者而言,它是通过统治阶级的一系列法律手续固定起来的形式”[3]。统治阶级依靠法律巩固自身统治,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够最终确立,“以封建制法律的表现形式来研究,就能掌握着中国典型的封建社会的性质”[5]。
依据主要制度的法典化过程,侯外庐认为,封建制在中国的确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们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3],秦统一以前的战国时期,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但只是一种局部现象,没有取得全国的支配性质。具体地说,就是从“秦孝公商鞅变法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在奴隶制的发展情况之下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3]开始,经过“秦始皇二十六年所谓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前221),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构成正被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3],最终通过“汉初的一系列的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了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生产方式,在古旧诸制度依然同时存在之下,作为主导倾向而统驭了社会的全性质”[3]。秦汉之际封建化的过程,体系化制度是逐步完善的,法典化也是由简陋的立法逐步过渡到完备的立法。商鞅变法,实际内容是废除西周以来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建立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制。秦始皇统一六国,废除分封诸侯的制度,允许土地买卖和私有。经过汉初一系列的法律形式,至汉武帝法律化过程的完成,才算封建制最终确立的标志。
侯外庐指出,秦汉社会性质不能完全分开,汉袭秦制,“秦汉在制度上是先后承袭的,其间虽有小的变迁,而精神则是一脉相承的”[3]。但秦汉制度又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从大量史实来考察,秦汉的制度和后代的制度,不能从经济、政治、法律以至意识形态那一方面来看,都是近似的,这即是说,秦汉制度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3]。因此,从秦汉直到明清,“这种因循的性质,就是封建制社会的继续发展”[3]。此外,侯外庐针对学术界把西周的分封制与秦汉以来的封建社会混为一谈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秦废‘封建’”,为什么又成了封建制社会呢?我们的答复是:秦废封建的‘封建’二字,为中国古代史的另一个术语,其内容指的是‘宗子维城’的古代城市国家,这里我们所举出的封建制社会,‘封建’这两个字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译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译作封建主义。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为时已久,我们倒也不必在此来个正名定分,改易译法。”[3]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秦汉制度奠定了中世纪的社会基础。针对秦汉之际封建化所体现的社会变化,侯外庐主要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等方面论述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一)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
侯外庐指出,中国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的统治。“自然经济原是古代社会老早就有的因素,但它沿袭到中世纪社会便成了统治的形式。它所表现出的主要方式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在中国封建制社会更有它的特点。”[3]侯外庐认为,自然经济虽然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在中国古代社会,虽有这种自然经济的因素”[3],但手工业基本上属于官营。古代的这种官营手工业的制度还沿袭到后期封建制社会,成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附属物。从秦汉之际开始,这种农业和手工业的特殊结合成了支配形式,男耕女织将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上,“到了秦汉时代才典型化,才成为‘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3]。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是逐步完成的,“农业的‘耕’和手织业、手纺业的‘织’结合在一起,成为广阔的基础,虽然在商鞅变法中有了萌芽,‘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然而更明显的表现于秦汉之际”[3]。自然经济统治地位的确立也是通过法典化来实现的。侯外庐指出,从“食货”二字的含义就可以看出自然经济法典化的完成,“食”指农业生产,“货”指手工业生产,“食货”展现了二者的结合。“食货”的法典式的定义一直延续于后代社会,成为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既然是东方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条件,又是巩固东方专制政制的基础,那么从秦汉以来的皇
朝‘劝农桑’以增加所谓食货的诏令,就容易明白了。这种结合形式既然表现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分解作用是一种障碍’,那么中国的封建制度的顽固性,也要溯源于秦汉制度的渊源”[3]。有自然经济的广阔基础,农民被限制在小块土地上,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奠定了基础,是中国封建统治顽固的原因,也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因素。
(二)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实质
侯外庐以生产方式为理论基础来判断封建社会的性质,“生产方式,依据资本论的定义,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它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的倾向”[3]。封建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关系,支配着封建主义社会的性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要研究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就要研究土地与各个阶层的结合关系,才能弄清封建社会的性质。
侯外庐指出,早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之际,就形成了氏族贵族土地公有或称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所有制形态,而没有产生发达的私有制。殷周奴隶制至秦汉之际被封建制所代替,应该从什么方面着手来分析秦汉制度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2],即土地所有形式是了解东方世界的关键。侯外庐依此出发,开始对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进行分析。
侯外庐明确提出了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论点,即土地为皇族地主(国家)所有,其他阶层并无所有权,仅有占有权或使用权。侯外庐分析了中国封建社会各主要阶层与土地的结合关系,他把中国封建阶级大体上划分为4个主要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品级性、身份性地主)、庶族地主(非品级性、非身份性地主)以及农民阶级。豪族地主表面上对土地和人民拥有特权,但实际上他们对土地和人民只有“占有权”,并无所有权。他们的所有权不过是“法律的虚构”[6]。庶族地主不但没有基于名分上的土地占有的全部合法性,而且“又被封建社会规定的赋役法在纳供形态上剥夺了地租的一部分以至于大部分。这样,土地占有者常常被特权者所排斥,被繁重的职役所困扰”[6],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对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而言,“食封的土地和户口都是皇帝所封给的,以区别于不经法律认可而占有土地的豪强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义上讲来,财产所有权应是皇帝所独有的,而地主阶级的土地只表现为占有权”[3]。农民由于“处于封建的依赖性或隶属性的政治条件之下”,是“直接的生产者而不是所有者”,更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7]。农民典卖土地是通过放弃占有权来获得使用权,并非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皇族地主,尤其是皇帝拥有无限的权利,他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利。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就是君有、皇族地主所有。皇族地主是最高的地主,是国家的统治者,享有全国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赐予人民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私有权。简要地说,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主要是指皇族地主对土地的支配权。皇族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秦汉以来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份性的地主阶级”[3]。豪族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在一定条件下与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矛盾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因此,“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3]。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权”。这就是后代“受田”或“均田制”的张本。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制。其他如纺织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的政策。这些经济管制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从秦汉社会发
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作为“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史”[7],并非整个中世纪土地的基本形式没有变化。侯外庐以两税法为标志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前后2个时期。“前一阶段从秦汉起到唐代开元、天宝之间”,“它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后一阶段从唐代安史之乱后到清初”,“它是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6]。但“皇族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而改变的只是经营的方式”[7],即“仅是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形式上相对的变化,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1]。封建土地国有制发展到明末已经到了解体的边缘,如李自成等农民战争的“不纳粮”、“均田免赋”运动,在思想领域泰州学派李贽的思想中反映了“自由私产”的萌芽。明末清初的商业发展以及其他思想家的思想里还有很多这样的要求。
经过以上分析,侯外庐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垄断制为主要内容,缺乏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侯外庐还指出了土地氏族贵族所有制和土地国有制的不同:“土地和户口都规定于皇权支配之下,这就是东方的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渊源。它和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土地为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从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建立郡县制的范围内,继承了古代的传统,而用一种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3]侯外庐对封建土地国有制是持批判态度的,也不赞成自由的土地私有权。封建统治阶级肆意剥削人民,人们没有自由、民主,更谈不上对自己财产和人身的所有权,正如侯外庐所指出的:“封建制社会不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后者无实际上的平等权利而有形式上的平等权;前者的权利不但没有实质上的平等,而且还有形式上的不平等。”[7]他明确反对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制纲领,认为其是一种激进的纲领。侯外庐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之下的土地国有是“乡村里社会主义革命的巨大的步骤”,最后还是要“进到全民所有制”[7]。他显然不同意只有社会主义下才有国有概念。侯外庐揭示的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全民所有制,也就是全体人民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也十分强调这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和所有权法律观念的普及。
(三)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侯外庐还分析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首先是豪族地主、庶族地主与皇族地主的矛盾,“汉代豪族地主虽然有了功勋和劳绩,也可以上升为封建诸侯,因而与皇权有时妥协,但他们始终威胁着汉代皇朝的政权”[3]。豪族地主对皇族地主的统治是一个很大的威胁,因此,在整个封建社会,豪族地主与皇族地主的斗争不断,“汉代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特别表现在皇族和豪族之间的斗争。汉代皇朝对于豪猾之民或强宗豪右,虽然实行‘强本抑末’的政策,不论通过徙豪实京师或举豪右大姓的妥协政策,或通过夷族杀戮的残酷法律,而终汉之世的‘本’并没有根本‘强’起来,虽然利用了酷吏、宦官阉寺和外戚乳母的集团,以保衡皇权,但结果产生皇权的削弱并造成皇权的新威胁,王莽的篡汉,三国豪族势力的代汉,就可以说明问题的所在”[3]。豪族地主与新兴起的庶族地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和人口也存在矛盾。侯外庐指出,汉代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主要是“豪族地主与庶族地主彼此势力之消长”[6]。但他们都是封建专制主义的重要支柱,都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皇权,因此他们有共同的利益,他们同农民阶级的矛盾才是汉代社会的基本矛盾,“贯串秦汉的历史,是一幅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的斗争史”[3]。魏晋时期,各阶级集团的矛盾比汉末更加尖锐。首先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斗争严重地威胁着封建统治权。其次,按法律规定的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关系和对社会劳动组织领有的关系,并没有缓和皇权与豪权、豪权与豪权、皇权与皇族之间的内部矛盾,相反地,统治阶级内部展开了四百年的内讧,豪门和豪门之间的杀戮、强宗对皇族的篡代或美其名曰“禅代”以及特权势力的割据,都是异常明显的。到了唐代,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的分野和党争更是汹涌澎湃,“中国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反映到政治上随着历史阶段的具体性质和具体条件的不同,呈现各式各样的斗争形式。从最主要的形式来说,党争是作为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形式出现的,农民起义是作为阶级斗争的
抗形式出现的”[1]。唐代封建专制主义的阶级支柱是在皇权统治下门阀豪族和新兴庶族的“品级联合”,它们之间有联合也有矛盾。“等级制度可以从血缘的自然关系来建立起来,也可以从直接的臣属关系来建立起来,二者在唐代社会是混合着的。正因为如此,在唐代出现了一连串的党争,即旧门阀豪族和新起庶族之间的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1]侯外庐指出,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虽有矛盾,但都是地主阶级,他们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还可以相互转化。另外,唐代党争的后面,还有宦官在牵线,朋党之争也经常勾结方镇,从中替专制主义皇权掌握着支配和操纵的权力。总之,唐代党争开启的局面影响了以后各代。在阶级内部的关系方面,后代的党争也依然存在着唐代的传统。
侯外庐在论述明末清初资本主义萌芽时,还探讨了明中叶以后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及其斗争形式,主要反映在一些进步思想家的早期启蒙思想的特点。他说:“十六世纪末以至十七世纪的中国思想家的观点,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和中国社会条件的反映,它不完全等同于西欧以至俄国的‘资产者—启蒙者’的观点,然而,在相类似的情况之下,启蒙运动的思潮具有一般相似的规律。”[8]但是中国的启蒙者如何心隐、李贽以至王夫之、黄宗羲、顾炎武和颜元等人,都以各种表现形式强烈地仇视封建制度及依存于它的一切产物,他们拥护教育、自治和自由,同情人民的利益,特别是农民的利益,尽管他们多数并不同情农民暴动。封建社会阶级矛盾的延续与不可调和充分表明了封建社会必然走向解体的命运。
三、封建社会的演变及其解体
自秦汉中国进入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虽然在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封建土地国有制等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基本矛盾方面存在继承的特点和共性,但是并不是没有任何变化。侯外庐研究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变及其最终解体的过程。侯外庐指出,“大概地说,中国封建社会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又可以战国末秦、汉之际为过渡,两汉作为一个阶段,魏、晋、南北朝、隋为一个阶段。后期可以隋和唐初为过渡,从中唐至明代中叶为一个阶段,明代末叶即自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至一八四年为又一个阶段。唐代则以建中两税法为转折点,处在由前期到后期的转变过程中。研究唐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制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的问题”[1]。可见,对于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分期,侯外庐也是以若干重要立法为依据的,以唐代实行两税法作为划分封建社会前后期的标志,以明代的一条鞭法作为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的标志。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它反映了均田制的破坏、庄园经济的发展。一条鞭法是对明中叶以后土地商业化和私有化的反映。侯外庐主要从以下方面研究了封建社会的相对变化:地国有制经营形式的变化
汉因秦制,奠定了封建所有制的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都因循秦汉所创立的封建制社会形态,但也有一些损益变通,“汉代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都创立了封建制社会的形态,魏晋以来的各代虽有损益变通,但其因袭汉迹是显明的”[5]。侯外庐认为,汉代社会在基本性质上不能和魏晋社会区别开来,“三国鼎峙局面形成的时候,曹操、刘备和孙权取得统治阶级的地位,都是从镇压农民暴动而起家的。但不论他们的出身如何,一旦他们掌握封建政权,都是继承秦汉的最高地主的传统,以土地国有制为主要形式,对身份性的豪族地主不同程度地施行既斗争而又妥协的政策,特别在争取依附性劳动户口的编制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所谓魏晋南北朝封建统治的加强,不是说它们比汉代更繁荣,而是说它们对于依附农民的军事和政治的统治更加严酷,对于地租剥削率更加增大”[5]。魏晋仍然采用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但受农民起义的打击,魏晋的封建统治明显有所加强,对于农民的束缚更强。侯外庐并不同意曹魏屯田的进步意义,他认为这是一种军事编制下屯田式的国有土地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农民的流亡浮动”[5]和“对付了豪族的‘为兼并之计’”[5]。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把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社会劳动组织更约束于军事体制之下,从而使支配社会财产的方式和多寡更受军事裁决权的约束,即更封建化”[5]。侯外庐指出,这是汉代土地国有制的延续和扩大,一方面加强了曹魏的中央集权,另一方面也遭到豪族的反抗,司马晋之篡魏并不是偶
然的。当然,魏晋土地国有制的经营形式更加多样化,包括屯田、占田、户调和均田等。因此,魏晋至北魏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屯田、占田以至均田,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秘密”[5]。
侯外庐认为,魏晋时期土地所有制度的这一变迁,是封建统治兴衰的关键。首先是北魏的均田制,均田制仍然延续的是土地国有制的形式,还因袭了西晋占田制的精神。在均田制下的贵族官僚的永业田是根据名分而获得的占有权。在某种条件之下,它具有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农民所得土地,除一些是有占有性质外,仅有使用权,而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这明白显示出封建的形式上不平等的法权性质以及等级制构造的性质。”[1]侯外庐指出,从法律意义上看,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土地的所有权,一方面排他性地掌握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或皇帝的手中;另一方面封建国家又依照名分来分割出土地的等级占有。其次是“北齐、北周的均田制基本上沿袭北魏,当然在制度的细节上有些不同。唐代的均田制继承了前代的规格而有所变革。”[1]依据《唐六典》等,“唐代的均田制,依然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主权相统一的性质。”[1]到了唐代中叶两税法的施行,土地国有制在形式上发生了一些变化。
侯外庐指出,唐代均田制除继承前代外,也有不同于过去的特点。唐代贵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一切官吏,官僚受田的办法更周密。唐代新兴起的庶族地主也开始与过去的门阀享有同等的特权。唐代的僧尼和工商业者也可受田,从正面承认了僧尼和工商业者占有土地。与南朝相比,唐代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比前代放松了,造成“农民对于逐渐取得的土地占有权,并不是一种保证生活的前提,反而是在风雨飘摇中造成失掉生活保证的前提,最后连自己本人也不得不从土地上流离出去,成为史家所说的一种‘客户’或豪强的‘私属’”[1]。
唐代均田制的发展,带来了均田制的破坏。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相应出现了军制、税法的变革和庄园经济的发展。在均田制下,贵族官僚土地权力的扩大助长了非法占有。寺院和豪商占田的合法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促使着土地权力不按皇帝的意志来受给,而按“形势”、“形要”的势力来巧取。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方面讲,那就是“逾制”地畸形发展起来,使均田制的章程遭到破坏。这在开元、天宝之际表现得非常严重。官僚豪强对土地的非法兼并或占有以及封建国家苛重的田赋徭役,武周时已经出现了“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1]的情况。
侯外庐指出,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出现的“庄园经济的发展只是土地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均田制破坏后的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也只在形式上有相对的变化,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1]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不仅在于直接支配的屯田、营田的数目,而且在于最高所有者的主权如何对待贵族豪强的势力。例如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对贵族官僚的赐田、永业田等,大都是从官田中拨给的。因此,封建法律对此可特许其买卖,也可不准其买卖。宋、元、明各代的移民法令更显示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对待大土地占有者的权力。至于一般农民,对于他们的耕地,更没有所有权。“封建政府的这种权力是略当于欧洲封建国家的早期王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皇帝的,而各类品级性和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从法律而领受不同等级的荣光,因而他们是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的分享者。”[1]均田制破坏后,旧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并未根本改变,但是经营形式起了变化,庄园经济亦是如此。
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更名田说明旧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清朝接受了高度发达的汉族封建文化,采取一系列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的政策,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侯外庐指出,清朝并未能长久地阻碍历史的进程,但是资本主义萌芽也很难突破封建的束缚。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落后的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才有了一点点自己的民族工业,但仍然没有获得充分的发展。侯外庐认为:“从古代文明的难产到近代文明的难产,说明旧的传统是阻碍历史前进的巨大堕力,这是中国社会的特点。”[3]
(二)地租形态的变化
封建地租是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削,是维持封建国家机器运转、满足奢靡生活、镇压人民暴动的物质基础。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土地国有制基础之上的地租形态在封建社会的变化也是
侯外庐中国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封建社会的地租剥削也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历代文献中,这种剥削形态叫做‘租调’。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通过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封建的超经济剥削关系上面也刻上烙印,所谓‘租’课粟米,‘调’输布帛,文献上也称‘课调’”[3]。侯外庐认为,虽然租调的制度在古代已有了萌芽形态,但是租调制的法律化起源于秦汉,并在汉代取得了更固定的形式,反过来更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巩固起来。后代的租和调、租庸调继承了秦汉的制度,租调制成为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出:“在封建制社会中,一般地是由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再由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货币地租的出现乃是封建社会解体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标志;然而就它们的历史意义来说,不同的形态并没有本质的改变。”[1]研究中国地租形态以及唐代地租形态的转化,必须从具体的历史出发,分析并领会其中历史的特点。一般说来,中国封建主义的地租形态在各个阶段都有混合的不纯的结合。虽在劳役地租形态支配的时代,实物地租形态也时常混合进来。从总体上讲,“在中国封建制社会前期,即自秦、汉之际至唐代中叶,劳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支配形态,农民被军事组织的强力束缚在土地上,在鞭子的驱使下进行着非人的劳动。繁重的徭役、封建剥削与掠夺以及严刑峻法,使他们时时面临着死亡的威胁。这样,农民首先要求的是生存权利和最起码的人身权利。中唐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与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以实物地租为支配的形态,代替了以劳役地租为支配的形态”[1]。唐代中叶以来地租形态的变化,与魏晋以来均田制的破坏密切相关。“均田制既经破坏,立基于均田制上的府兵制度,在开元、天宝间,也就跟着破坏。此后不得不采用召募的雇佣兵制,以至于宋代广募流民为禁军的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军事体制对于土地财产关系以及地租形态具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依据均田制而制定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两税法终于代替了租庸调法。这是中国封建主义前后期转变的重要标志。”[1]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导致地租形态的变化。“北魏在均田以前的地租形态,甚本上是继承汉代、魏、晋的田租户调而来。”“在实行均田制以后,租调虽加改订,但并没有改变以劳役地租为主的本质。”[1]北齐北周的地租,基本上同于北魏孝文帝时所定的,但略有改变。隋朝的地租初沿齐、周,后略有改变,把手工业工匠的劳役也一同规定在内了。唐代一开始,在租庸调之外就规定了户税和地税。户税收钱,地税收粟米。“到建中元年,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既经激烈破坏,两税法就顺应着‘诸色钱物’征科的发展趋势终于实施了。这标志了实物地租形态经过漫长转变过程的法典化。”[1]自唐代天宝直至明代,土地更加集中,一条鞭法结束了国家地租形态的二进税制的剥削形式,适应历史的发展,转向具有最大限度上减轻封建依存的财产税形式的剥削制度。到了清代,“摊丁入亩”给予土地私有制更大的刺激作用,私有土地和经营地主的势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土地和农副产品的商业化程度仍然很低,还没有发展到能够改变整个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地步。
(三)封建社会的解体
封建社会的阶级矛盾、统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封建国家机器对人民的残酷压迫以及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导致封建社会必然走向解体的命运。侯外庐研究了封建社会末期解体的过程,他认为,“从十六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没有如欧洲那样走向资本主义社会,这并不等于说,中国封建社会没有解体过程,没有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关键在于,既在封建社会的母胎内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又在发展过程中未能走进近代的资本主义世界”[8]。他从土地关系的变化、手工业以及海外贸易的发展3个方面考察了明代嘉靖、万历封建社会解体过程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情况,表明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社会内部已经有资本主义的萌芽形态,“十七世纪的中国社会,已存在着资本主义的幼芽,这是在十六世纪中叶开始的”[8]。中国历史从这时起已经处于封建解体的缓慢过程之中。“尽管十六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社会具有若干资本主义的萌芽因素,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封建自然经济依然是支配的倾向。在十八世纪的世界市场形成的时候,中国社会缓慢的变化还是远远落在世界风暴之后面。”[8]也就是说,虽有资本
义萌芽,但清初以来封建社会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封建势力阻力太强大,资本主义萌芽并没有健康成长,从而突破封建势力的束缚。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逐渐步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中华民国的成立,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寿终正寝,中国封建社会至此解体。
四、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
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作为一种反抗封建特权统治、谋求生存,甚至作为朝代更替的主要方式,农民起义涉及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社会矛盾以及思想变迁,因此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就不能不研究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侯外庐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演变作了详细研究,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
侯外庐认为,农民起义与封建统治的严刑峻法密切相关。“中国农民战争的历史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各有不同的显明特征,而在后期更有两个不同阶段的基本特征。”[6]唐中叶以前,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反徭役并争取人身权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容的思想主要是一种狂暴式的‘财产共有’或‘共同劳动’的教义”。唐中叶以后,农民起义主要表现在分产均产方面,“因而其口号所包含的思想主要是一种更现实的财产平均的教义”[6]。侯外庐认为,农民起义通过口号和纲领所表现出的反抗思想,随着历史的发展,表现出由低级到高级的形式,从对抗贫困而要求人身权的狂暴的幻想到反对土地特权而主张平均的理想。
侯外庐着重研究了农民战争口号的演变。秦末陈胜吴广起义被奴役的戌卒在失期要斩的法律之下,面临死亡的威胁,高举人身存在权的义旗:“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东汉农民起义,如太平道的太平取义即来自对太平世的共有财产的幻想。这一时期,农民在争取生存权的同时,要求财产公有、人人平等,但是他们还提不出明确的纲领,只有通过宗教的形式折射出来。唐代以来的农民起义情况就有些不同了,“随着历史的发展,农民从狂暴的幻想逐渐进于现实的要求了”[6]。农民不仅要求人身的生活存在权,更要求平等权利和平均分配土地。这种变化与中唐以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和技术以及劳动熟练、文化状态的改进和提高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和土地占有关系起了变化,上层建筑内部也发生了变化,庶族地主兴起了,劳动力单位的编制也发生了变化,封建统治阶级剥削方式更加强化,然而农民对土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了。如北宋初年王小波起义就明确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钟相杨么提出了“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明末李自成的农民起义便提出了“均田免粮”的口号或纲领,而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和纲领是后期农民战争的最高形式,同时也是近代革命的很好开端。此外,侯外庐指出,随着封建统治对全国控制的加强,封建政府大修公共工程,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也更激起人民的反抗,使农民能够利用这个条件迅速组织起来反抗封建统治。为,农民起义展现出阶级斗争的真实历史,“表现出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的倾向”。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是“农民用无量数鲜血写成的阶级斗争诗篇”,是“被压迫阶级解放的里程碑”,是“全人类解放史的前奏”,是“优良的文化传统”。侯外庐同时指出,“缺乏对于前途的设计”[6]是封建社会农民起义的不足之处。
五、侯外庐封建社会学说的贡献
对20世纪学术界有关封建社会研究的回顾,能清楚看到侯外庐独立自得的学术创见和理论创新。历史研究中的中国古代史分期、土地制度、农民战争、资本主义萌芽和汉民族的形成问题,被称为史学界的“五朵金花”,在改革开放前的很长时期内,史学工作者对这5个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侯外庐对封建社会的重要论断主要也是在改革开放前完成的,因此,笔者要从改革开放前的研究状况来看侯外庐先生的学术观点,然后从当前的史学研究状况来看侯外庐的学术观点是否还有价值。
首先是关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期问题。从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论战开始到80年代中期,史学界大概产生了8种“封建说”:30年代的王礼锡、李季、胡秋原等力主早期西周封建说,后来西周封建论成为非常有影响的学说,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徐中舒、杨向奎、王玉哲、王亚南、杨翼骧等从西周生产者的身份、西周时期的地租形态、西周封建制产生的途径等方面论证了西周社会的封建性质,如翦伯赞的《中国史纲》(1943年出版)、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
》(1942年出版)和《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些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1954年第1集)、杨向奎《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文史哲》1952年第5期)等著作和论文系统地表达了西周封建说的观点;20世纪50年代李亚农提出春秋封建说:“周宣王以后,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走进了典型的封建制社会。”[9]唐兰、祝瑞开、吴慧等赞同此说,如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中华文史论丛》第3辑,1963年出版)、祝瑞开《春秋初中期齐晋楚的封建主革命》(《西北大学学报》1979年第1期)、吴慧《西周的奴隶制及其向封建制的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第2期);郭沫若、杨宽、吴大琨、田昌五等则主张战国封建说,代表作如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54年出版)、杨宽《战国时代社会性质的讨论》(《文史哲》1952年第5期)、田昌五《中国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此说后来成为中国历史教科书中的主导观点;黄子通、夏甄陶、白寿彝、金景芳等主张秦统一封建说,代表作如黄子通、夏甄陶《春秋战国时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1956年第6期)、白寿彝《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几个问题》(见《白寿彝史学论集》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和《中国历史年代:一百七十万年和三千六百年》(《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第6期)、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历史研究》1979年第2、第3期)。白寿彝认为,春秋战国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秦统一标志着封建社会确立;20世纪50年代周谷城提出了东汉封建说,代表作如周谷城的《中国奴隶社会论》(《文汇报》1950年7月27日);魏晋封建说也是一种很有影响力的主张,陶希圣、尚钺、王仲荦、何兹全、唐长孺、王思治、日知、赵俪生等都主张此说,代表作有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中国社会史论战》第2辑)、尚钺主编《中国历史纲要》(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和《关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历史研究》1979年第3期)、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汉魏之际封建说》(《历史研究》1979年第1期)、唐长孺晚年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也主张“魏晋封建说”;梁作干在《世界历史的重大转折点:西晋帝国与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中主张东晋封建说;当然还有侯外庐所主张的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封建社会逐步确立说。这些主张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不一,有的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依据的,也有很多学者并未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而是强调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即使在马克思主义内部也有很多分歧,如对马克思原著的理解不同所造成的,也有对列宁的理论和托派理论的不同借用所引起的,更有对文献资料的不同解读所引起的分歧,总之,关于封建社会的开端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讨论热烈的问题,至今没有定论。侯外庐的观点作为这些主张中的一种,是依据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并结合中国历史资料,发挥学者的创造性,所得出的结论。他关于社会性质逐步确立的观点、关于用法典作为社会性质最终确立的标准都是有深厚理论根据和立足点的,比起单纯以某一个历史事件割裂历史联系显然更具有合理性,是经得起推敲的,至今也是站得住脚的学术观点。
其次是关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争论。侯外庐关于土地国有制的观点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反对。如北京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中世纪史教研室于1960年4月在长春专门举行了集体讨论会,中国史教师普遍坚持土地私有制观点,世界史教师也认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为私有制,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完全不同。会后由柳春藩、赵国斌执笔,题名《评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所有制的观点——对侯外庐“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的意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60年第4期),点名批评侯外庐的土地国有制观点。单从题目上看,题为“意见”,政治批判意味就比较明显;从这篇文章的内容看,意识形态色彩就更加浓厚,文章的第一句话就引用政治人物的观点做论证的立足点:“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指出: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
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这种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这是毛泽东同志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所指出的中国封建时代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它告诉我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存在着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的,地主阶级凭借其拥有的土地剥削农民,农民因为没有土地才受地主残酷剥削。这个诊断的正确,已经为中国革命的实践所完全证实。但是侯外庐先生在《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一文中则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在没有仔细分析侯外庐的具体主张前,先用政治人物的观点作为基调,显然是不合适的,并没有尊重侯外庐的学术创见。其实,侯外庐关于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以及封建土地国有制的本质和经营形式的变化的论断,还是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史实基础的,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学术观点,虽然侯外庐在论证中有许多矛盾和未有讲清楚的地方,如一面肯定商鞅变法破坏了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产生了“不合法的私有”,“令黔首自实田”实现了土地的私有和买卖,一面又认为从法律上看封建土地是无一例外的“国有”,衔接和转换没有讲清楚。明朝中叶的资本主义萌芽对土地制度的变化究竞产生了多大影响?为什么清朝实行“更名田”以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一下子就变成了地主土地私有制呢?对这些问题的论证还缺乏细密之处,但是侯外庐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观点至今仍有学术价值。关于中国有无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侯外庐认为,明末清初的中国是有资本主义萌芽的,这一学术观点也为诸如萧萐父、许苏民等学者继承和发扬。但也有许多学者从多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值得肯定的就是侯外庐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论断,有理论依据,也有材料上的依据,可以代表学术的一家之言。
六、结语
近年来,关于封建社会理论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如刘志琴指出:“封建社会理论研究,是改革开放以来史学理论中最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此类问题的既定结论就不断引起反思。”并列举了改革开放以来所反思的主要论题,如20世纪70年代末,对农民战争是推动历史唯一动力的结论已有松动;80年代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制度、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有新的思考;1986年《读书》杂志第11期发表何新《中国古代社会史的重新认识》一文直接讨论“封建”基本概念问题。20世纪90年代李慎之等学者再次提出用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经济制度套用于中国古代,并不合乎中国历史上“封建”的本义。在评价冯天瑜2006年出版的《“封建”考论》一书时,刘志琴指出:“封建社会理论问题的重新讨论,其影响力甚于各路金花,必将推动金花的灿烂开放。”[10]显然,对于封建社会理论的研究并没有随着20世纪的逝去而结束,相反,随着学术环境的日益改善,中西交流的日益深入,学术积累的日益深厚,学者自觉意识的逐步提高,必将对封建社会的认识更加深入,更加符合历史实际。而对以上反思的主要论题,侯外庐基本都曾经研究和论述过,提出过代表性的观点,是我们当前从事封建社会研究不可绕过的成果,需要认真消化吸收。
参考文献:
[1]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2]侯外庐.韧的追求[m].北京:三联书店,1985.
[3]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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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侯外庐.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7]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侯外庐.中国思想通史: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9]李亚农.李亚农史论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10]刘志琴.请为“封建社会理论研究”松绑![j].读书,2009(6):20-27.
studyofchinesefeudalsocietyhistorybyhouwai-lu
fangguang-hua,lanliang-bin
(instituteofchineseideologyandculture,northwestuniversity,xi'an710069,shaanxi,china)
abstract:houwailu'sstudyofchinesefeudalsocietyin
封建经济论文篇2
周文除学识浅陋外,还表现了一种浮躁的学风,让人感觉做学问很不老实,既投机取巧,又张扬卖弄。
比如说,关于“半封建”和“半殖民地”这两个概念的“发明权和理论界定权”,前人早有论述,他却只字不提,夸夸其谈恩格斯、列宁之类,好像就他知道似的。其实,我开篇就写道:半殖民地半封建理论在马恩原典中有一定的理论依据,接着才介绍列宁的看法。
比如说,周文写道:“以马列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人,在考虑中国的革命问题时,必然会从马列主义学说中寻找理论武器。”这当然不假,但他忽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理论的现实历史背景,最直接的乃是大革命,而大革命是国共两党共同搞的。这期间,许多国民党左派人士也吸收马列主义的某些思想,并用于对中国社会性质的考察,而周,这位研究孙中山的“专家”,对国民党方面的内容,不着一语,只字全无。如此复杂的历史内容,就这样变成了“无”。
比如说,他引证的列宁论述,与拙文毫无矛盾,而他却照引不误。我以为这样做是不那么地道的。而且,他说,“半封建”这一概念,是“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人舶来”的。采用“舶来”一词,很不恰当。中国共产党本来是共产国际的支部,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正是革命导师列宁亲自指导创建的,在世界革命的理论下,本来是一家,何来“舶来”?
比如说,谈半殖民地半封建理论的来源,就不能不谈莫斯科的理论大交锋,交待清楚斯大林、布哈林与托洛茨基在这个问题上分歧,也不能不谈中国托派在这上面的观点,而周文对此是照样只字不提。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莫斯科大交锋与这个理论的形成没有关系吗?中国托派到哪里去了?
比如说,周文写道:“至少是1926年以前,尚未见到有人将两半概念联在一起用来概括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这分明是本人及其他学者早就得出的结论,他倒好,俨然成了他的考证成果。
比如说,周文写道:“蔡和森将两半概念联在一起来说明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的理论新概括,后为中共中央领导所认同并沿用。”然后便引六大为说。老实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蔡和森的提法与六大的决议有关系。从理论源流说,从逻辑关系说,它们之间当然有联系,但是,你说蔡的观点为“中央领导认同并沿用”了,好像很自觉似的,这纯属捕风捉影、牵强附会。
况且,既然“认同并沿用”了,你后面又凭什么说大会“没能把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情况”“搞得很清楚”?
既然“认同并沿用”了,那周恩来为什么说中国社会性质问题,在六大时,还是个严重的问题?
既然“认同并沿用”了,那为什么党内还有不同的讲法,而且新思潮派尔后还专门就这个问题作探讨?
而且,我要问周先生,你谈六大时打着引号的那些话,是出自什么地方?难道是六大决议的原文吗?我在六大的所有决议中,就找不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完整字句。
比如说,周文写道:“进入30年代后,中国思想界出现了关于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论战。中共的领导人和理论家张闻天、苏华、吕振羽、何干之等,一致认定近代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段话很有趣。所谓“苏华”,即刘苏华,曾经批判过郭沫若,他的观点是认为中国经济(而非“当前的中国”)的“特质是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经济”。这里,“半殖民地”是作为“半封建”的定语出现的,哪里是什么“半殖民地半封建”?所以,他才又说,“中国经济的特质是半封建经济”,社会的性质却“尚是个半封建的社会,即是和经济的特质一样,带有半殖民地性的半封建社会”。区隔得不是很清楚吗?后来,沈志远在1935年发表《现阶段中国经济之基本性质》,竟然连措辞都和刘苏华一致。其实,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早在20年代就开始了,也不是什么30年代才“出现”。我敢说,“苏华”这个名,是从高军先生主编的资料集子上抄来的,不然他应该点出苏华就是刘苏华。
靠一部资料集子来论述中国社会性质论战,不去翻原始文献,不去作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李泽厚这样干过,我很怀疑周也是这样干的。
谈到这期间学者的观点,我不明白,周先生既然如此自示“博雅”,占有材料如此“丰富”,为什么不提李立三、瞿秋白、李达、潘东周、王学文、向省吾、李一氓、伯虎?难道他们没有此类言论吗?
我是通过对上述学者,包括周文所提到的全部学者观点的考察,仔细翻阅了14大册《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以及《六大以前》《六大以来》《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文献资料选辑》以及《向导》《布尔塞维克》等旧期刊,进行综合比较之后,才提出:“1936年,何干之在《中国过去、现在和未来》中,正式提出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观点的。周先生似乎以为我没有见到过他所说的那些学者的观点,把我当作见闻不广、搜罗不周的腐儒村学究了。
得指出周文中的硬伤:“1938年3月,毛泽东在对抗日军政大学第3期部分学员讲话时强调说”,错。应该是“抗日军政大学第4期第3大队毕业学员”。而且,也根本不是什么“强调说”,而是通盘的、全面的阐述。由此一点,我敢推断,周某人根本没有读过毛泽东的这篇演讲。苏东坡曾谓:“须知酣放本精微。”周某之卤莽灭裂,可见一斑。无精微,何以为史学?须知,“酣放”之“出”,原本“精微”之“入”。这,还需要我来教你吗?
封建经济论文篇3
“封建”与“集权”恰恰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有“封建”就不可能“集权”;而高度“集权”就不可能出现“封建”。“封建”与“专制”亦然,实行封建制的地方,很难做到“专制”;而实行高度专制的地方,封建势力自然就不能生存。因此,将“封建”与“专制”捆在一起使用,实是不伦不类的用法。在诸如“封建思想”、“封建头脑”、“封建家庭”、“封建婚姻”、“封建迷信”等说法中,“封建”一词除了被当作表示“旧”或“坏”的形容词外,谁还能说出其他含义?很显然,这不仅是“误会其义”,也是“误会其用”。因此,与其说旧中国(西元前221年至西元1911年)是封建主义,还不如说它是地地道道的皇权专制社会则更符合历史原来面貌。
在何满子先生看来,“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阶段为封建主义,则从无疑义和异说。”;马恩的“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也是公认的划法”;从“封建宗法统治权”的“这个意义上说,使以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来定性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也不为过。”且“将中国民主主义革命前的旧社会定性为封建社会,在中国已经约定俗成,人人知晓其义。”人们“何必徒自纷扰,定要说秦王朝以后的社会不应称封建社会呢?”(《谈旧中国社会制度的定性》,载2003年第6期《同舟共进》)其实,对“秦王朝以后的社会”是否“应称封建社会”这个问题,是颇值得讨论的。说它不是“封建主义”,而是地地道道的“皇权专制社会”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而对不同意见,动则谥之“以偏盖全”、“徒自纷扰”和“实在称不上是科学的界定”来让人闭嘴的做法就更不可取了。
首先,何先生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经典论述,断言“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阶段为封建主义,则从无疑义和异说。”而在“马恩在以后的著作,特别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将前资本主义的各个阶段的性质定为原始共产制、奴隶制、封建制,加上资本制和未来的共产制,合成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也是公认的划法。”是有悖于事实的。举凡读过马恩和斯大林著作的人都非常清楚,所谓的“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原来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是斯大林的理论。斯大林在《辫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首次提出“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他说:“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46页)白纸黑字,赫然在目,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当然,斯大林的上述观点,好象似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也曾说过,这就是何先生所引证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向前发展的几个时代。……”的一段话。但仔细分析,其实,马克思的这一段话与斯大林所概括的五种形态理论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并不是一回事。正如学者刘佑成先生分析所言:“如果我们了解马克思写那段话的思想背景,就会发现他同斯大林讲的意思完全不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写于1859年初,这是马克思刚刚写完‘伦敦手稿’——《1857一一1858年经济手稿》的时候。在‘伦敦手稿’中,有一节专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马克思在那里指出几种社会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中世纪)所有制形式,并且把这些形式同资本主义作了比较分析。一看就清楚,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的几种经济形态,就是他在‘伦敦手稿’这一节中讲的几种所制形式,连同用词都一样,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也就是指中世纪的、日耳曼的所有制。马克思讲的意思同斯大林的五形态理论,有三大原则性的区别:第一,马克思是在三种形态的思维框架内,来讲几种所有制形式的。他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几种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古代的,中世纪的形式,看做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即自然经济和人的依赖关系。”;“第二,斯大林讲的五种形态,是从阶级关系出发,他把马克思讲的亚细亚社会改为原始社会,把古代社会改为奴隶社会,突出了以阶级斗争为主线。”而马克思则“是从个人同社会共同体的关系出发。马克思讲的亚细亚社会不是指原始公社,而是指在亚洲存在的那种自然经济社会”、“马克思讲的古代社会,不是专指奴隶社会,而是指古希腊、古罗马的那种自然经济社会”、“马克思讲的封建社会,不是专指农奴制,而是指欧洲中世纪的那种自然经济社会”;“第三,斯大林把五种形态说成是世界各地到处使用的,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必然过程。马克思不是这个意思,他讲几种形态时仅仅是对历史现象进行归纳、列举。马克思在手稿中首先指出所有这些形式都具有地区性,不是全世界的统一模式。”(《马克思的社会发展三形态理论》,1988年第12期《哲学研究》)常识告诉人们,只需一个反例即可颠覆一个正面观点。既然刘佑成先生早就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那么,何先生所谓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阶段为封建主义,则从无疑义和异说。”和马恩的“人类社会的五阶段论,也是公认的划法。”云云,就站不住脚了。
其次,何先生称从“宗法统治权”的“这个意义上说,使以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来定性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也不为过。”但在笔者看来,此论也欠妥当。其实,“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本来就是“分封建国”意思。“封建”诚然浸透着“宗法统治权”,但却是由被封的诸侯国相对于天子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来支撑的,这从它的发育成长过程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据史料记载,早在“封建”初露端倪的夏商时代,即有“天下诸侯皆去商均而朝禹。”(《史记.夏本纪》)和天下“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史记.殷本纪》)的政治活动。及至西周初期,“封建”步入鼎盛时期。周武王第一次“封建”后发生了著名的“三监之乱”,周公旦平定后又进行了第二次“封建”,即把周王的兄弟、重臣等分散到各个重要战略据点,领有土地和人民,目的当然是“为周室辅”,因而形成了齐、鲁、燕、晋等大诸侯国。在划分封土的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移民。开始的时候,诸侯国君连同其族人住在有防护设施的城邑里即“国”,国君的族人称为“国人”;被统治的民族则住在“国”以外的周围地区即“野”,住在“野”里的人称为“野人”。当时周天子虽然是天下最大的宗主,各诸侯国均臣属于周天子,在平叛、应付外敌时有责任出兵。但诸侯国拥有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已大大超过夏商时代,不仅可以自行管理其内部事物,还可以将其属土和平民再次分封给大夫。《大学》中所讲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的“家”并非现在我们所说的家庭,而是大夫的封邑;“国”是诸侯国;“天下”则是周天子的天下。由此可见,“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就是指周天子实行的赋予被封的诸侯国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的一种社会制度;以这种社会制度为基础的经济、文化、思想才可以叫做封建经济、封建文化、封建思想;以这种社会制度为宗旨的理论、学说、主张才可以叫做封建主义。
转贴于“封建”与“集权”恰恰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有“封建”就不可能“集权”;而高度“集权”就不可能出现“封建”。“封建”与“专制”亦然,实行封建制的地方,很难做到“专制”;而实行高度专制的地方,封建势力自然就不能生存。因此,将“封建”与“专制”捆在一起使用,实是不伦不类的用法。至于何先生所列举的诸如“封建思想”、“封建头脑”、“封建家庭”、“封建婚姻”、“封建迷信”等说法中,“封建”一词除了被当作表示“旧”或“坏”的形容词外,谁还能说出其他含义?很显然,这不仅是“误会其义”,也是“误会其用”。正因为诸候国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诸侯国与周天子的关系便发生变化,周天子的地位受到挑战。西周末年当周天子受到犬戎威胁的时候,诸侯国并不听从周天子的摆弄,“为周室辅”的“分封建国”的初衷被打了折扣。到了东周的战国时期,秦、楚等诸国纷纷独立,不服天朝管,在其内部擅自发展的“郡县制”,在悄然地蚕食“封建”的“内脏”。待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但“廷臣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公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其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候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结果以李斯为代表的观点占了上风,于是“分天下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更名民曰‘黔首’。”(《史记.史始皇本纪》)就这样,以前“分封建国”的布局被彻底摧毁,“封建制”为“郡县制”所取代,从此封建社会寿终正寝,中国进入“君主专制”时期,即皇权专制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言:“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等级垮台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0页)在秦始皇以后的两千多年的中国主流社会,皇帝拥有独揽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不论政治的、经济的或是军事的最后决定权,都集中于君主一人,“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连“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的影子都看不见了(西汉也曾经分封建国,但是皇帝可以随时削免其爵位,罢黜其封国,就算不上是真正的封建社会了。),怎能还说从“宗法统治权”的“这个意义上说,使以周朝原来意义上的‘封建’来定性秦王朝以后的中国社会,也不为过”呢?
再次,即使“截止清王朝(至少是鸦片战争前)的社会性质是封建主义。这一界定的标准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学说”的,也应该允许人们对其提出“疑义和异说”。否则,有谁对此提出“疑义和异说”,便以“何必徒自纷扰”加以贬之;以“实在称不上是科学的界定”加以阻之,便有悖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了。记得,19世纪90年代初,恩格斯在批评“德国的许多青年作家”时曾说过:对他们来说,“‘唯物主义的’这个词只是一个套语,他们把这个套语当作标签贴到各种事物上去,再不做进一步的研究,就是说,他们一把这个标签贴上去,就以为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我们的历史观首先是进行研究工作的指南,并不是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方法。必须重新研究全部历史,必须详细研究各种社会形态存在的条件,然后设法从这些条件中找出相应的政治、私法、美学、哲学、宗教等等的观点。在这方面,到现在为止只做出了很少的一点成绩,因为只有很少的人认真的这样做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列宁也持同样的观点:“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做某种一成不变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恰恰相反,我们深信,它只是给一种科学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者如果不愿意落后于实际生活,就应当在各方面把这门科学向前推进。我们认为,对于俄国社会主义者来说,尤其需要独立地探讨马克思的理论,因为它所提供的只是一般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的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在德国又不同于俄国。”(《列宁选集》第1卷,第203页)遵循
封建经济论文篇4
一、判断某种经济、某个社会形态是不是典型的依据是什么?
有些学者认为:典型的社会形态是指存在时间比较短的、领先进人下一个社会阶段的那些地区或者国家。西欧(还有日本)封建社会存在的时间短,较早过渡到资本主义,因此是封建制度的典型。而封建统治长期延续的中国和其它东方国家则处于不正常的发展状态。②他们判断典型的重要依据是:存在的时间短,领先进入下一个社会阶段。但是,这种依据能否完全成立?我觉得是值得商榷和探讨的。首先,历史事实表明,有些国家或地区尽管经历的某种社会形态时间比较短,又领先进入了下一个社会阶段,但是大家并不认为它们属于“典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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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1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
②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如果我们不抱偏见,不存忌讳的话,就应该承认,在封建时代,西欧和日本所走过的道路是典型的、正常的;而中国、拜占庭、印度等国的封建主义的历史则由于外部因素的干预和作用,出现了畸形和变态。惟其如此,两者在历史的道路上就显出发展的快慢和时间的长短来”。引自《历史研究》1981年第2期。
俄国从1861年实行农奴制改革演变成资本主义社会,到1917年发生十月革命,只有几十年,就进入了社会主义。但是众所周知,沙皇俄国算不上资本主义的典型代表,它被称为“军事封建帝国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与经济形态的典型是英、美等西方国家。
再如北美地区,从16世纪欧洲移民到达,开始进入封建时代,到18世纪末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结束,较早地步人资本主义阶段,其间只有200余年,时间也很短,但也没有人说它是封建制度的典型。
另一方面,有些公认的典型经济结构,也不是领先过渡到下一个社会阶段的。像古希腊、罗马有着最发达的奴隶制度,是公认的典型,而它所在的西欧地区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要比中国迟了许多。虽然我国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看法不一致,但是即使按照比较晚的“魏晋封建论”,中国进入封建时代的时间(“永嘉之乱”以前)仍然要比西欧要早一些。如果按照比较流行的“战国封建说”,那么领先的时间就要大大提前了。可见,从存在的时间长短出发和是否领先进入下一个社会阶段出发,去理解和考察某个社会形态、经济结构是不是“典型”,恐怕在论上有许多问题不好解释。
根据我对唯物史观的理解,判断某个国家、地区的生产关系、社会制度是不是封建经济、封建社会的典型,要看它是不是比其他国家、地区的经济结构、社会形态更加鲜明地体现了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不是最为“纯粹”。
在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纯粹性”的概念,凡是能够比较鲜明地体现了某种生产方式基本特征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一般是具有“纯粹性”的。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对“典型”的研究,他们对历史现象中的各种“典型”,主要是从该事物形态的“纯粹性”方面来认识和的。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把英国当作资本主义生产的典型,是因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受外界因素的比较少,它的形态是最纯粹的,所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点体现得最为鲜明。马克思对此解释道:“物家是在过程表现得最确实、最少干扰的地方考察自然过程的,或者,如有可能,是在保证过程以其纯粹形态进行的条件下从事实验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到现在为止,这种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是英国。因此,我在理论阐述上主要用英国作为例证”①。恩格斯在探讨国家起源问题时,曾对雅典、罗马和日耳曼人国家的形成过程做了分析比较,指出:“雅典是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经济对立中产生的”②。它没有受到外界因素的重大影响。所以,历史现象中的典型是指那些形态表现得比较纯粹的事例,“因为这些事情最不受局外的、复杂的影响和环境的左右”③。因此,封建经济、或者是封建社会的典型,应该是那些封建生产方式在社会经济结构里表现得最为纯粹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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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②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③《列宁全集》第6卷第10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二、“纯粹性”的表现是旧制度的残余和影响比较少
当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当中没有绝对纯粹的现象,历史上也没有绝对“纯粹”的经济形态,在任何封建国家里,和占支配地位的封建生产方式并存的,还有各种旧制度的残余,像奴隶制、原始公社制等等,它们对社会经济结构的纯粹性起着或多或少的影响,并且会阻碍封建制度的充分发展。由于自然环境、历史条件的种种差异,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旧社会形态的残留会有程度上的区别。有的国家的旧制度在社会变革当中破坏得比较彻底,前封建因素的残留和影响就会少一些,封建生产方式的表现就比较纯粹,封建制度基本特点的反映比较鲜明。同时,由于旧社会形态的残留影响比较少,封建制度成长的障碍相对少一些,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这样的国家和地区才能算做是封建社会的典型。三、关于和西欧封建“纯粹性”的比较
中国和西欧封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它们都具备了封建生产方式的共同特征(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农民的个体小经营是主要的劳动方式,封建主和生产者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在前封建因素的残留和对封建经济基本特点的体现上却有差异。中国的地主制经济与西欧的领主制经济,哪一种形态比较纯粹、前封建因素的残留比较少呢?在做这个对比之前,应该先划定一下时间范围,即对双方相同的阶段——封建社会前期、中期的有关情况进行比较。为什么样做呢?首先,在对经济形态的中,唯物史观有把考察对象分为“原生的”和“次生的”两种类型的做法,前者由于刚从旧社会的母体脱胎而来,带有较多的旧制度的烙印;后者因为经历了长时间的过程,在各种内外因素下,旧制度的残余会逐步消除或发生新的变化,不易看清其本来面目。所以,考察前封建因素的残留程度及其对“纯粹性”的影响,还是应该在封建前、中期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那些“原生的”经济形态。
其次,上述时期是封建社会产生、成长壮大并经历了全盛的历史阶段,也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发展阶段,它的基本特征在这个时期表现得最为明显。而封建时代的后期则是封建生产方式的衰落阶段,特别是新生产关系——资本主义萌芽诞生后,封建经济逐渐显得落伍、过时,自身的固有特点也不像原来那样鲜明了。显然,对于“典型”的分析、判断而言,封建社会前、中期的经济形态要比后期的各种类型更具有代表性。
在封建时代前、中期这一历史阶段内,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经济比起西欧的领主制经济,其前封建因素的残留和影响要少得多,在经济结构中封建生产方式表现得更为纯粹。为什么这样讲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比较,来说明这个问题。
1、基本劳动组织。封建时代中国与西欧的基本劳动组织都是个体生产的小农经济①,但是,中世纪西欧普遍存在着马尔克公社——公社,它虽然以实行个体生产为主,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前封建生产方式中协作劳动的因素。比如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土地是由乡村公社成员用同样的共同耕种的,他们用八头或者十二头牛组成的队来犁翻这些土地”②。公元7—10世纪,“在克勒特人、盎格鲁一撒克逊人和日耳曼人的土地上,耕种通常是采用笨拙的集体犁耙队来共同进行的”③。在同时期的德国,“例如威斯特发里亚、黑森、纳萨乌等地的农民在履行大型作业时普遍是互助的(如处理亚麻,剪羊毛,运木料,收刈庄稼时),这种情况说明了公社因素在采邑土地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农民经济的公社倾向也明显地表现于法国农业公社的发展,这些农业公社的特征就是公社成员(经常是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业务”④。而中国封建社会从战国开始,那种“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⑤的个体小农经济就成了基本的劳动组织,它们各自“春耕夏耘,秋获冬臧”⑥,基本上是完全独立地完成生产过程。在这一点上,对封建生产方式特征的体现就比西欧要鲜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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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引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7l页注(24)。
②③P.布瓦松纳(法):《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第78页、7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版。
④波良斯基(苏联):《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第244页,三联书店1958年版。
⑤⑥《汉书·食货志上》晁错语。
2、土地制度。在封建中国和西欧,大土地占有制都是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农民的经济基础。不过,在封建土地制度的形式上,中国与西欧的区别相当明显,后者带有更多的原始性和落后性。
第一,在中国的地主制经济下,土地私有化的程度比较高,自战国商鞅变法后,“除井田,民得卖买”①,直到明清。而西欧在中世纪的前、中期,土地为领主世袭占有,交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就是比起土地买卖盛行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时代,也明显地倒退了。
第二,中世纪西欧普遍存在着农村公社的残留制度,像村社的公有地,耕地定期的轮换分配等等。这些土地关系原本出现在原始社会末期,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步蜕变、瓦解,在希腊、罗马的古典时期基本上消亡殆尽。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征服,西欧在中世纪前期,村社组织和共有地制度死灰复燃。法国史学家布瓦松纳曾记载7—10世纪的西欧,“从前日耳曼村镇的公共财产制度仍旧残存着。森林、牧场、荒地、沼泽在村庄公社成员中仍保留不分,每一成员对之保有平等的财产权和使用权。草地和耕地分成若干块,前者一年中关闭若干时,后者则作为敞地开放着。村庄公社的每个自由成员,保有若干面积约一英亩的长块土地或‘弗朗(长方形的畦)’,……当谷类收获及干草割去以后,这些土地就对所有各家的家畜开放,如同终年开放的公共牧场一样”②。而中国的农村公社——“邑”,在春秋后期随着井田制的崩溃而迅速解体,秦汉至明清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很少看到“爰土易居”和农村公社共有地的现象了。
第三,在中国的封建时代,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相当流行,它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私有、国有)长期并存,形成了两极对立、相互转化的状态。而在中世纪前期的西欧,俗称“没有无领主的土地”,自耕农及其土地占有被排挤到十分狭小的角落,数量微少。众所周知,对于生产来说,自耕农经济比起佃农或农奴制经济具备许多有利条件;如胡如雷先生所言:“中国封建社会有大量的自耕农经济,而自耕农在经济上又具有明显的优越陸,这同样是中国封建社会在很长时期内,经济、文化比西方相应阶段远为进步的主要原因之一”③。
3、剥削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在剥削手段上的特点是封建主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通过超经济强制来向农民征收地租。西欧的领主制和中国的地主制都是如此,但是它们的表现形式又有所不同。西欧在中世纪早期实行劳役地租,农奴在监督之下进行强制劳动,这种直接榨取生产者劳动力的剥削方式明显地带有奴隶制的残余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就以实物地租为主,即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④,劳役剥削的成分比较少。相比之下,我国封建地主制经济当中比较流行的租佃制更为纯粹地表现了封建剥削方式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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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语。
②P.布瓦松纳(法):《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第78页、74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1月版。
③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27页,三联书店1979年7月版。
④《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语。
4、人身依附关系。奴隶制的特征是奴隶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奴隶的人身,而封建制的特征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或者佃农、雇农。封建主主要是依靠经济上的压力(占有土地等)来迫使农民为他们劳动和提供产品,对农民的人身支配只起着次要的作用。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超经济的经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中世纪的西欧,领主世袭地占有农奴,可以任意地买卖、处罚他们,人身依附关系表现得很强固,这种情况明显地反映出奴隶制特征的残余影响。相形之下,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当中,农民对地主的隶属关系比较弱,生产者多数是佃农和自耕农,身份地位比农奴要高。地主主要是通过兼并土地来迫使无地农民来佃种纳租,对封建经济“不完全地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个基本特点反映得更为充分。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对比来看,西欧封建社会(前、中期)与领主制经济当中,存在着旧生产关系的大量残余,对封建生产方式共同特征的体现不太鲜明,表现得不够纯粹,很难说它具有“典型”的性质。中国封建社会和地主制经济则恰恰与之相反,如上所述,在它的社会经济结构里,前封建因素的残留比较少,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生产方式表现得更为“纯粹”,其基本特点的反映是相当突出的;因此,笔者认为有理由把中国列为封建社会经济形态的典型代表。
典型的社会也是充分发展的社会,从历史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在前期和中期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领先地位。由于旧社会组织的残余影响比较小,中国封建地主制的成长比较顺利,在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获得了充分的发展。例如:土地买卖的盛行说明它的私有制发展程度要高于同时期的西欧,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松弛、实物地租的较早流行也是进步的表现。西欧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才完成的民族统一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中国则早在秦汉时期就实现了。汉、唐帝国的辽阔疆域和繁荣富强是西欧中世纪前、中期分裂割据的诸国望尘莫及的。封建中国在科技上的四大发明,汉、唐、宋代的农业、手工业生产技术以及天文历法、算学、航海术等在当时的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以儒学为主体的意识形态也比西欧中世纪的神学统治活跃、进步得多。史实表明,中国封建社会前、中期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领先于相同社会阶段的西欧,它的落后是在宋代以后才逐步出现的。
四、“典型”产生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地主制经济为什么会发展为比较纯粹的形态,较为鲜明地表现了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呢?西欧的封建经济结构里,又怎么会带有较多的旧生产关系的残余呢?笔者分析,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母体的影响。新生产方式孕育和成长在旧社会的母体当中,这个母体会发生阻碍它发展成长的反作用;不同形态的母体发生的反作用有强有弱,这样,就使新生产方式带有旧制度的残余成分有多少的差别。西欧封建经济的萌芽,产生于罗马帝国后期,而罗马的奴隶制经济和上层建筑是当时世界各国中发展最充分、最完备的,它对封建经济发展所起的桎梏作用也是最为强烈的,致使后者的成长相对不够成熟,其表现为:
第一,在罗马奴隶社会内部无法产生一股能够推翻、取代奴隶主统治的新兴阶级力量。
第二,新生产关系——隶农制带有旧劳动制度的浓重色彩。罗马帝国晚期,农业生产者主要是属于封建经济成分的隶农,而罗马奴隶主政权却通过种种立法,使隶农的身份地位持续下降,沦为不自由的人,几乎等同于奴隶,企图以此来维护旧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①。西欧中世纪前期的农奴制就是由隶农制演变而来的,它因此也搀杂着较多的奴隶劳动的残余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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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第18—19页,“随着时间的发展,隶农的地位在不断恶化,365年,规定如无主人同意,隶农不得出让自己的财产。不久,又规定隶农的税应由地主负责受齐上交,而不由国家征收,把隶农屑于主人的地位更加明确了。396年,规定隶农无权控告主人,除非是主人提高租额。此外,还规定隶农不得担任公职,不得参军。不得担任教职。主人有权将隶农从这一地方迁至别处,甚至连同土地出卖”。人民出版社1985年2月版。
中国封建经济成长的道路则要比西欧顺利得多,由于商周的奴隶制发展远不如古典时期的希腊、罗马充分,经济结构里保存着大量原始公社的残余组织(家族公社或农村公社);在政治上,诸侯分裂割据的分封制度也使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因此,旧的社会母体对新兴封建生产方式的束缚并不严密。回顾春秋战国之际井田制的迅速崩溃和各国的变法成功,社会变革呈现出摧枯拉朽之势,旧劳动制度的残余被这股洪流大大冲淡了,随之而来的是小农经济和租佃关系的蓬勃发展,所以比起西欧,中国的封建生产关系表现得更为纯粹。
2、形成的途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列举并分析了国家起源的三种途径:雅典式、罗马式和日耳曼式的;上述也可以理解为古代社会形成的三种途径(实际上不止三种)。其中“典型”的国家与社会形态是纯粹由社会内部产生的,基本上未受外部力量的影响。如他所称:“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①。中国封建社会和地主制经济的形成道路,也是走的这种途径。春秋战国之际(或依“魏晋封建论”在“永嘉之乱”以前),新的生产关系都是从原有的奴隶社会内部产生的,基本未受外部落后力量(游牧民族入主中原)的干扰影响,旧的社会组织破坏得比较彻底,也没有由外部输入一些落后制度,所以封建生产方式在社会经济结构里处于比较“纯粹”的状态,可以算做“典型”。
西欧封建社会与领主制的产生途径则是日耳曼式的,它是在罗马帝国奴隶制崩溃的基础上,通过落后的日耳曼蛮族入侵征服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在经济、政治制度上搀杂了许多前封建的因素,像恩格斯所说的,日耳曼蛮族“至少在三个最重要的国度——德国、法国北部和英国——以马尔克公社的形式保存下来一部分真正的氏族制度,并把它带到封建国家里去”②西欧的封建社会和领主制不仅具有奴隶制残留成分,甚至还带有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这种经济形态表现得不够纯粹,恐怕很难说它具有“典型”的意义。
五、“典型”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中国的封建社会和地主制经济在结构与形态上表现得较为纯粹,对封建生产方式基本特征的反映比较鲜明,因此具有“典型”的性质。但是,这种“典型”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相对意义上的,而不是完全、绝对的“典型”。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虽然中国的地主制经济在封建社会前、中期的成长要比西欧的封建生产关系更为充分,但是在后期并没有能够发展到封建经济的最高阶段。如果和封建社会后期的西欧相比,明清时期中国地主制经济在以下许多领域明显地落后了。
1、农业劳动生产率。明清时期中国的农具,基本上沿用了宋元时期确定的型式,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发明和创造。欧洲在13、14世纪,农业生产从粗放型逐步走向集约化,农具、挽具也得到了改进,马匹逐渐被普遍作为耕畜,“新的马具比旧式的贵不了多少,但马的牵引力比过去用旧轭时的载量大四五倍。从此,马匹正式用来干田间重活或供驮运之用。……利用这种行动更快速的牲畜,增加了犁田速度,因此也增加了一年中可耕作的田亩数”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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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1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③《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124—125页,学林出版社1998年。
生产力的进步提高了西欧农民的劳动效率。例如,有关学者经过研究,得到15至16世纪英国一般农户的劳动生产率,约为240蒲式耳(5520公斤),证明“英国中世纪晚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比13至14世纪末大约提高130%”。而明代中叶中国南方农户的劳动生产率仅为2173.5公斤,清代中叶则又跌落到1941公斤①。诚如许涤新、吴承明先生所言:“到清中叶,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比明后期下降了”②。若与同时期的西欧相比,差距就更为明显了。
2、农业的商品化。西欧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满足人民粮食需要的同时,有了足够的余力朝着多样化经营的方向发展,能够通过缩减粮田来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并发展畜牧业,使它的农业商品化程度在封建社会后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明显地超过了同时期的中国。
3、地租形态。由于农业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14、15世纪以来,西欧的货币地租普遍流行。而在同时期的中国,众所周知,货币地租的数量和比重虽有增加,但仍是以实物地租为主。就封建生产关系的这一要素而言,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未能演变到它的成熟形态。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后期,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前进步伐大大减缓了,某些领域甚至出现了倒退。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中国封建社会与地主制经济未能经历完整的演变过程,也没有达到发展的最高点,这使它在某些方面未能充分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如货币地租取代实物地租的主导地位,农业生产商品化等等)。因此,我们说它具备“典型”的性质,是有一定时间范围的,即局限在封建社会的前、中期。当然,因为前、中期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发展阶段,我们也可以笼统地说中国及其地主制经济是封建社会与封建生产方式的“典型”代表。但是,如果专就封建社会后期的情况而言,那么应该承认中国在许多领域的发展不如西欧充分,是不能算做“典型”的。
六、“典型”的与存在的时间长短之关系
“典型”的社会与其存在的时间长短确实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不是存在的时间最短,最先进入下一个社会阶段,恰恰相反,典型的社会往往是长期延续的。上奴隶社会的典型——希腊、罗马,封建社会的典型——,还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英、美等国,都不是领先进入下一个社会阶段的。最先发生和完成社会变革的往往是一些形态不够典型的国家。例如首先进入封建的是奴隶制并不充分的中国,而不是古典奴隶制的代表——希腊、罗马。社会主义革命是在资本主义发展不够充分的俄国、中国首先实现的,而不是在作为典型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世界历史上,在某个阶段处于领先地位的民族和国家,到了下一个阶段往往不能继续保持着领先状态。这条黑格尔很早就注意到了,他在《历史》这部著作里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分成了几个阶段,称做“东方世界”、“希腊世界”、“罗马世界”、“日耳曼世界”;指出每个阶段都存在着一个、或几个最发达、最强盛的民族,在各个方面占据着统治地位。黑格尔把它们叫做“世界历史民族”,他说,一个民族在历史上只能创造一个新纪元,在下:一个历史阶段就要退出、让位。黑格尔的历史从整体上看,有许多和错误,但是他的这条规律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客观存在的。他的“世界历史民族”概念,和我们今天所讲的“典型”社会形态与结构,有一定的联系。发展充分的、繁荣强盛的社会形态到后来往往又是长期延续的,难以向下一个阶段过渡。80年代初期,我国史学界展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问题的讨论时,曾有某些同志专门著文论述过这个问题③,笔者也在下面简略地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典型”的社会和经济结构难以在后来发生质变的进步,原因主要有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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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第108—111页。
②许涤新等:《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第200页。还可参见[美]赵冈:《生态变迁的统计》,载《中国农史》1994年第4期。
③参见朱孝远:《发展的充分化是社会形态长期延续的原因》,载《复旦学报》1981年第]期。
封建经济论文篇5
(一)
在西欧中世纪领主制经济下的封建庄园,是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剥削农民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封建庄园中,封建领主利用农奴劳动组织自给生产。其自给经济通常包括农田、果园、菜园、葡萄园、家禽家畜饲养场、磨坊、面包房、手工作坊等等。这些生产设施,大都设立在领主的自营地上。此外,还有公用的森林、牧场等等。由于庄园大小悬殊,上述各种生产设施的规模,在各个庄园并不一致,有些庄园也并不齐备。尽管如此,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大都可以满足领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在这个范围内,其自给性是相当完备的。封建领主淖杂乜梢运凳蔷哂械湫鸵庖宓淖愿谩?BR>
在封建庄园中,通常有领主自营地,农奴份地和自由佃农份地。因此,封建庄园与领主自营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我国学术界对封建领主自营地的自然经济性质,是没有多大分歧的,但有时却把它与封建庄园混淆起来,从而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对封建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的联系却估计不足。随着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研究的深入,这种认识近年来已有很大改变,但对封建庄园自然经济简单化概念化的认识,并没有完廓清。我认为,这主要有如下认识上的失误。
首先,封建领主家庭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生活消费所需的生活资料,按照恩格斯的分-类;应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生存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延续生命所需的生活资料,如粮食、蔬菜之类。一部分是享受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家庭成员超越劳动者的生活需要,过养尊处优生活的生活资料,如美食、锦衣、华堂、珍宝之类。一部分是资料,这是封建领主及其子女受或进修所需的生活资料,如图书、文具、乐器之类。恩格斯说,人类“一有了生产,所谓生存斗争便不再围绕着单纯的生存资料进行,而要围绕着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行”[1]。封建领主作为一个封建剥削者,正是这样为生存斗争而组织自给生产,以保证自己以至子孙的优裕生活。
领主家庭经营自营地,就不仅是—个消费单位,而且是一个生产单位。其消费不仅有生活消费,而且有生产消费。领主家庭的自给生产,不论多么完备,也不可能全部满足自己生产资料,特别是生活资料中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要。小者如盐、铁、磨石,大者如锦绣珠宝金银器皿、名贵食品、雕梁画栋、名马华鞍之类,是难以完全自给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下,封建领主的生活消费品会具有不同的范围,数量和质量,即具有不同的消费水平。总的发展趋势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存资料在消费总量中所占有的份额会逐渐缩小,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所占的份额会逐渐扩大。因之,封建领主自营地生产的有限性,和家庭需要的多样性的矛盾,就会日益突出。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欧各国,封建国王将土地以封地的形式分封给各封建领主,大封建领主又将土地的一部分分封给下一级的领主,都是以各级领主提供军事义务为前提的。军事开支是封建领主家计中首要的支出。他们所需兵器、甲胄、车骑之类,并不都能自己制造,而是已较早地成为商品。这是一种特殊消费,也是要列入领主家计簿的。上述这些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然会引出对于货币和商品交换的需求,从而会引出庄园内部商品生产的出现和发展。
实际生活说明,我们不能把封建领主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简单化,特别是不能把封建领主的享受消费简单化。封建领主生产消费所需物资是多种多样的,其生活消费、特别是享受消费所需物资,更是多种多样的。就是他们日常生活资料的构成,也会随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比如经过十字军东征,可以从利凡得购进肉桂、胡椒等物之后,西欧封建领土就不总是吃没有香料和其他调味晶的烤肉和煮肉了。如果我们把封建领主的生产需要和生活需要简单化,就容易得出封建领主所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通过经营自营地和向农民征收实物地租,得到自给自足的结论,从而导致夸大自然经济在封建庄园中的地位,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其次,土地所有权与统治权的统一,是西欧领主制经济的重要特征。封建领主既是庄园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庄园政治上的统治者。当时较大的封建庄园,都实际上是一级政权。封建领主剥削农民,同时也承担作为政权的职能,向农民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如维持社会治安、评议诉讼、提供宗教生活场所、以至修筑道路、设置市场、铸造货币、管理度量衡等等。因此,教会、司法、行政等各项管理费用,以至官吏的薪金开支,都是要列入封建领主的家计簿的。
人类社会的生产和交换,不仅有物质的,而且有非物质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会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封建庄园中,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分工而形成的政权职能,表现为封建领主向社会提供的管理和服务。从宏观经济学来看,这也是一种劳动交换,即非物质生产的交换。不论这种政权职能对社会经济是在起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就是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社会分工本身,也就是他们之间劳动交换的本身,也会导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恩格斯说过,“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管理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和的少数特权分于之间的大分工。”[2]正因为如此,封建庄园作为一级政权,也是需要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的。
在封建庄园经济的研究中,如果我们习惯于用政治经济学的抽象,只把注意力放在封建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之上,把物质的生产和交换,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加以考察,就把非物质生产的交换,并从而把由此而引起的商品和货币交换,排除在我们视野之外。这也是对领主制经济认识的简单化。吴承明同志从宏观经济学的原理出发,在《试论交换经济史》[3]一文中,提出经济史研究,既要注意商品交换的研究,又要注意对劳动交换、智能交换的研究,这是很有见地的。
再次,西欧的封建庄园,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在封建庄园中,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占有多数。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领主家庭的自营地,是一个独立经营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家庭和自由佃农家庭都具有自有经济,都自行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也同样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农奴和自由佃农通过经营份地,以保证对封建领主的劳动地租、实物地租以至货币地租,同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佃农经营租佃地和自耕农经营自有地,以保证对封建地主和封建国家的实物租赋以至货币租赋一样,在这个基本点上并无不同。可以说,西欧领主制经济和中国地主制经济,实际上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经济。
这些农奴和自由佃农所耕种的份地,并不都是均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不均等的情况,会日形突出。他们之间就会发生有余与不足的问题。加以这些农民的经营规模,总的来说是狭小的,他们所种植的农作物,以及所从事的家庭手和副业,也都不会划一,这就难以满足自己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他们既要从事自给性生产,也要出售自用有余的产品,甚至要从事部分商品性生产,以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进行再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认为他们可以与商品货币经济相隔绝,可以完全自给自足,这是难以想像的。
同时,封建庄园中,还有各色工匠,如铁匠、木匠、鞋匠、染匠、马具匠、制酒匠、制面包匠、裁缝等等。这些工匠,有些是属于封建领主所使用的奴隶和雇工,有些是属于到农家做活的手艺人,有相当一部分是独立的手工业者和负担劳动地租的半独立手工业者。这一部分手工业者也具有着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所有这些工匠的劳动,构成封建庄园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匠人,除了具有奴隶身分的工匠之外,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难以避免与农民和其他工匠发生商品货币的交换关系。
尽管我们缺乏详悉记录农民和工匠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难以具体了解他们之间的生产和交换情况。但是,从西欧中世纪作为地租缴纳给封建领主的实物来看,有农副产品,如五谷、羊毛、亚麻、蜂蜜、蜡、葡萄酒、牛、羊、猪、家禽和蛋等,有木材及其制品,如木柴、木头、葡萄藤桩、火把、盖屋板、桶板和桶箍等,有手工业品,如呢绒、麻布、袜子、鞋子、面包、啤酒、桶子、碟、盆、酒杯、铁器、锅和小刀,等等。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是既有农民,又有工匠。一个农户,一个手工业者,也是难以生产多种产品的。因此,有的西方学者就根据这样的单子认为,“由此可见,那为供应商品所需的某种程度的专业化,已经存在。”[4]从欧洲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手工业材料,有的学者也认为,那种农民只购买铁器农具和盐的流行说法,也“不再站得住了。”[5]当然,我们不能对中世纪的农民、以至工匠的生产专业化程度作过高的估计,特别在中世纪早期更是如此。但是,根据上述情况,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那种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济的交换,那种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济的交换,那种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商品交换,都不是不可能发生的。这种交换关系,并且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日益发展。这可以从西欧中世纪市场和集市的发展得到说明。当时,市场一般是属于地方性交易的场所,集市一般是属于区域性贸易以至国际性贸易的场所。就是地方性交易的市场从一开始就不都是以封建庄园为交易范围的。因此,考察封建庄园内部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能只片面强调他们所具有的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奴地位,而忽视他们还具有相对独立的小生产者的地位;不能只简单地强调封建庄园共同体的内部分工,而忽视生产者之间某种程度的社会分工,从而给封建庄园抹上过多的自然经挤彩。这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封建领主为了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支付各种开支,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货币。一条途径是出售自营地的产品,如粮食、牲畜和畜产品之类。自然条件的多样性,还会带来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有些封建领主还会有特产品,如优质木材、名优酒果之类,可供出售。起初封建领主用于交换的产品,主要是自用有余的产品,出售的品种和数量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后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出售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品种相对稳定,出售的经常性也得到保证。有的封建领主为了获得更多的产品用于交换,还扩大自营地,以从事商品生产。在英国,还由于粮价上涨,一些封建领主为了追逐卖粮的商业利益,就扩大自营地,将佃农变为农奴,实行劳动地租,出现过所谓“庄园反动”的逆转。尽管自营地上自给产品的生产和出售产品的生产,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分清,但从理论上说,领主自营地上已经有了部分商品生产,出现了从完全的使用价值生产到具有部分交换价值生产的过程。
另一条途径是,利用封建土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向自由佃农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或实物货币混合租。许多封建庄园都有一定数量的自由佃农,有的比重还很大。封建领主除通过收取货币地租,直接获得货币之外,所收取的实物地租,既可自己消费,也可出售。此外,他们还向农民收取烘面包炉、酿酒坊、磨房等等的使用费。
还有一条途径是,利用政治统治权,征收各种捐税。如向农奴征收一些小额捐税,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和任意税之类。向农奴和自由佃农收取庄园法庭罚金。有些封建领主还设立关卡,设立市镇,向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收取运输税、货物税、交易税和关税等等。此外,农民向教堂所缴纳的什一税,也往往为封建领主通过各种办法加以攫取。
农民作为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在中世纪初期,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非常强大,农民可供出售的剩余产品不多,却要被迫投入交换,以捐税、罚金和货币地租的形式,被封建领主攫为已有。这些商品交换实际上只能起强化自然经济的作用。但是,随着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出售的产品会逐渐增加,在封建剥削不吞噬全部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负担劳动地租的农民,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投入市场交换。缴纳实物地租的自由佃农,更有较大的活动余地,以从事剩余劳动,并获得这些产品用于交换。缴纳货币地租的自由佃农,更需要把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在中世纪的一定时期内,尽管农民中的自然经济还很强大,其生产品的大部分,起码是粮食的大部分,还是在家庭内部消费的,但也出现了农产品“市场的供应首先依靠农民经济”[6]的情况。这就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为农奴扩大自有经济,转变为租佃农民,为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提供经济条件。
在劳动地租的形式下,农奴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时上都是分开的。他们在领主自营地上和自己份地上的劳动积极性必然会有差异。自由佃农为领主的无酬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由于实行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已统一于农民的自有经济之中。他们只有增加产品总量,才能提高为自己的劳动所占的份额。因此就必须以同样的积极性对待他们所经营的全部生产。这正是封建租佃制优越于封建农奴制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基于上述原因,领主自营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就会落后于农民份地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领主的消费需要不断扩大,庄园自营地的生产更难以满足。封建领主为了追求更多的货币,就不断将自营地分割成小块出租,以收取实物特别是货币租。这在十四世纪后期的英国就达到了高潮。最后,他们终于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把自营地全部出租,使它从历史上消失,并使货币地租占居统治地位。
从九世纪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西欧的封建庄园在不断发生变化。但是,从九世纪到十三世纪的英国来说,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相结合的封建庄园,仍然是适应当时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段时期内,不论是封建领主的自营地中,还是整个农民中,自然经济还是很强大的。但是,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必须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依靠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只是由于的不同从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不同,由于自然条件和庄园内部经济条件的不同,各个庄园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程度是不—致的,庄园内部所包含的商品生产的水平也是不一致的。认为封建领主家庭和农民家庭都可以通过经济自营地和份地,以实物形态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平衡,把封建庄园描绘成具有完全自给足的自然经济,无疑是不适当的。
(二)
在封建的地主制下,地主家庭有的是单纯的消费单位,如城居地主。乡居地主大都经营有自给生产的田园,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他们的家庭,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这种情况是与封建社会相始终的。
封建地主所经营的田园,具有多种类型。有的只有自给生产,据《周书》卷四十二记载,北朝肖大圜,有田“二顷以供饘粥,十亩以给桑麻。侍儿五三,可充纴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有的是既有自给生产,又有商品生产。中国封建社会初期,农民的商品生产还不够,富于生产资料和经营能力的封建地主,也是社会商品的重要供应者。晋代有人说,秦汉以来,甚至“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7]。这在《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等书中,都有所反映。如汉代的所谓“豪人之室”,是“陂池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漆桑麻,闭门成市”,甚至“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8]。这种大规模经营,既有自用,更是为了出卖。封建地主的田园经营,如果商品生产比重大,自给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如果自给生产比重大,则商品生产就成为它的附庸。另外有些别墅性质的田园,也有部分自给生产,供封建地主游憩时受用。西晋石崇的金谷园,有果药羊鸡猪鹅鸭之类,恐怕是属于这种性质。资料上对这些田园,或称田庄、庄,庄园,庄墅、庄田,别业等等。
将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经营的田园和西欧的封建庄园作比较,是有必要的。但将二者相比附,认为中国也有庄园农奴经济,则是值得商榷的。无论从本质和现象上看,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的地主田园,与西欧领主制经济下的领主庄园,都具有着重大的差异。
首先,西欧封建领主对其领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组织自营地生产。他们通过经营自营地,实行劳动地租,以剥削农奴,自营地的剥削收入,通常是封建领主固定的主要收入来源。出租土地,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剥削自由佃农,则只是这种封建剥削的补充形式。而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恰与此相反,封建地主对土地的基本经营形式是出租。他们通过出租土地,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以剥削佃客(或佃农)。与封建领主自营地相类似的封建地主经营的田园,只是地主制经济所派生、所附属的地主家庭经济。它通过役使奴婢和雇工,剥削他们的剩余劳动,只是封建实物和货币地租剥削的补充形式。
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收入,为自身的经济性格所决定,在其家庭的总收入中,就往往只占居次要的部分,甚至只占很少一部分。中国封建地主的主要收入是实物和货币地租,或地租的转化形态,如官俸、束修之类。自给生产田园所提供的消费品,在其家庭消费总额中,也往往只占居次要的份额,甚至只占很小的份额,主要部分还是求之于市场。北齐颜之推是一个坚决主张消费品自给自足的地主,他那—段以“家无盐井”为憾事的著名言论,是大家所熟知的。但他为自己设计家计时,也承认拥有二十个奴婢和十顷田地的家庭,必须“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9],应付婚丧疾病和其他紧急用度。这些货币,就应当是靠出卖地租所得谷物而来的。清代四川缙绅地主李榕,雇工种田数百十亩,“家食仰给于农”,而“祭祀宾客婚嫁之资”,岁需钱百万。他就是靠在书院当“山长”的年俸五十万钱来弥补大部分开支。[10]
中国封建地主不但用实物和货币地租收入,以支付家庭开支中的主要部分,而且还往往用它来贴补自给生产。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的田园,是为了取得生存资料,更是为了取得享受资料,以至发展资料。有些消费品,作为生存资料和享受资料,是可以相一致的。封建地主出于享受需要,对于这些消费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往往有不同于一般消费水平的特殊要求,还要按节令供应,以至反节令供应,封建地主特别是富豪之家,组织这些消费品的自给生产,一般会比较完备,以至谷麻牲禽都可以“无求于人”。但也可以突出自己的特殊需要。唐代王绩性嗜酒,罢官后,就“以奴婢数人种黍,春秋酿酒,养凫雁,莳草药自供”[11]。南朝张永善隶书,是一个书法家,就“纸及墨皆自营造”。[12]这种高层次的自给生产,生产费用是比较高的。封建地主为了获得这类特殊的使用价值,就会以地租收入来贴补自给生产。
封建地主是地权的人格化。他们总是要求地租的无限扩大。经营少部分自给生产的出租土地的地主,主要靠积累地租以扩大田产。经营自给生产又经营商品生产的地主,则地租与商业利益交互为用,把地主制经济田产增殖的运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其财富增殖的能量就大得多。所以汉代的“豪人之室”,往往“资累巨万”,“膏田满野”,不但有“奴婢千群”,还需要“徒附万计”[13],才能够耕种。因之,封建地主无论使用怎样多的奴婢与雇工从事自给生产或商品生产,田产始终是他们的主要财富,地租是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他们既不能成为奴隶主,也不能成为资本家,自给生产甚至商品生产也始终只是地租剥削的补充,这与西欧封建领主的实物与货币地租收入,只是自营地收入的补充,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西欧领主自营地,是领主制经济的本质要素,没有庄园自营地,就没有领主制经济。领主自营地规模的大小,虽通常受分封地的大小所局限,但自营地生产的自给性,却要尽量完备,以便满足领主的日常生活消费需要。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却完全不同,它是可大可小,可有可无的。这取决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规模的大小和有无,其主要的相关因素,是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民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水平,主要决定于农民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的情况。农民家庭的生产品,只有在自用和缴纳封建租赋之后还有剩余,才能把这种剩余产品用于交换。在封建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还相对低下,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物不多,封建地主不能从农民那里得到商品的充分供应,就会经营自给生产。这时,封建地主家庭经营自给生产的就多,规模也一般较大。
农民用于交换的剩余品的多少,在生产力水平大体一定的条件下,则主要决定于封建剥削量的大小,和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程度。封建剥削量的大小,直接剩余物的多少。人身依附关系的严格,也会通过限制农民的活动余地,影响分工分业,从而限制剩余物的生产。
魏晋南北朝时期,承东汉豪强兼并的余烈而有所发展,加以“赋重役勤”,自耕农难以堪命,遂纷纷沦为奴婢与佃客,荫附于豪强。奴婢为封建地主从事家务役使和从事生产。佃客耕种地主土地,被“强家收大半之赋”,并牢固地被束缚于土地。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剩余物的生产。加以战乱不已,地区分割,更强化了农民的经济。封建地主难以从农民那里获得商品,就只得加强自己的自给生产。同时,北方地主大量南迁,“广占荒田”,“封略山湖”。新开辟地区如浙东福建一带,市场条件就会更差一些。封建地主既有自给生产的需要,又有奴婢充足来源的可能条件,所以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就大规模地发展起来。颜之推也就能对封建地主提出粮食、桑麻、蔬果,鸡豚、栋宇、器械、柴薪、脂烛都要自行种植营造的要求。所以南朝谢灵运在今浙江上虞县所经营的“山居”,是粮蔬果药俱备,自称“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可以“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虞牧”[14],用不着和手者,商人、渔人和畜牧业者打交道。魏晋南北朝时期商品经济的萎缩,其总根源在于农民的困厄。它通过商品经济的萎缩,促进了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发展。
隋唐以后,迄于明清,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展,市镇和城市商业也逐渐发达。在市场供应改善的条件下,封建地主对是否经营自给生产,或经营多大规模的自给生产,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状况来安排。隋唐以后,特别和明清,许多富裕地主为了追求享受,遂放弃自给生产,纷纷改乡居为城居。在清代,封建地主是需要“有二三千金之产方能城居”的。许多乡居地主也压缩自己的自给生产,扩大从市场购买,因之有的仅存耕稼,有的但有园蔬。许多地方是“士人家不畜僮仆,有场圃者雇人种蔬,无者采买于市”[15]。有些乡居富裕地主出于享受需要,或为市场物价水平所制约,雇工生产比从市场购买有利,也会组织比较完备的自给生产。所以明代有的地主说,“居家生理,食货为急,聚百口以联居,仰资于人岂可也”[16]。清代有的地主也说,“居乡可以课耕数亩,其租倍入,可以供八口。鸡豚畜之于栅,蔬菜畜之于圃,鱼虾畜之于泽,薪炭取之于山,可以经旬累月,不用数钱”[17]。此外,由于庶民地主、中小地主发展,宗族同居之制渐衰,地主家庭逐渐小型化,也影响地主缩小自给生产的规模。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在整个封建经济中的比重,它的平均经营规模,都是逐渐缩小的。它的盈缩与农民自给生产的盈缩成正比,与农民商品生产的盈缩成反比。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生产,也大体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但是,当它成为可有可无的时候,领主制经济也就濒于崩溃了。
再次,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上,西欧领主庄园与中国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也是不相同的。西欧封建领主经营的自营地主要是使用农奴。中国封建地主经营自给生产,秦汉时期是奴婢与佣工杂用,规模大的田园更是使用奴婢为多。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一般多用奴婢,有所谓“耕当问奴,织当访婢”。隋唐而后,迄于明清,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奴婢用于生产日渐减少,使用雇工则日益流行。在某些朝代,封建地主田园周围,有许多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佃客,但是,他们并不参与封建地主的自给生产,他们与封建地主之间,已经是一种比农奴有较大独立性的租佃关系,与负担劳动地租的农奴是不相同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不同方式,是区别不同性质社会经济的根本标志。庄园农奴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如果认为农奴与佃客都是具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中国封建社会也有庄园农奴经济,这既是把不相对应的事物加以比附,也是把不同性质的事物加以比附,无疑是不适当的。
中国封建地主使用奴婢经营田园,一般只供给衣食,有所谓“饭豆饮水”,其标准可高可低于当时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伸缩性较大。使用佣工,既要供给饭食,也要支付工钱。佣工的饭食,通常不能低于劳动者的一般消费水平,从战国到清代,封建地主都讲究“羹且美”,“供应之法,亦宜优厚”,以调动佣工的生产积极性,伸缩性较小。使用奴婢和使用佣工的生产费用就有差异。封建地主家庭使用的奴婢,虽然不同于奴隶制下的奴隶,但奴婢还是“同于资财”,所有权关系照样掩盖了奴婢为自己的劳动,即奴婢用来补偿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也表现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使用佣工,则货币关系掩盖了佣工为主人的无酬劳动,佣工提供给主人的剩余劳动,也好像是有报酬的。在这两种劳动制度下,奴婢和佣工的生产积极性是不会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因之也不会相同。封建地主使用佣工较高的费用支出,就可以从获得更多的产品来得到补偿。封建地主为了获得一个相同的使用价值量,如果使用奴婢,投入少,产出也少,其经营规模(如劳动者人数和土地面积)就要相对大一些。如果使用佣工,投入大,产出也大,其经营规模就会相对小一些。如明代,常有“僮千指”、“僮奴数百指”的记载,但使用这样多佣工的记载,则属少见。使用何种性质的劳动者,也是封建地主自给生产大小的一个相关因素。
在西欧中世纪的有些地区,封建庄园只有领主自营地,没有农奴份地,也没有自由佃农份地。这种自营地也是由奴仆和佣工来经营的。封建领主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使他成为领主,可以说他实际上已成为地主。
中国封建地主自给生产的田园,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营地,虽然都是自给经济。但是,它们的社会性质是不相同的。它们在封建经济中的地位和历史作用,也都是各不相同的。不适当地加以类比,就只能引起上的混乱。
(三)
是与生产力和分工水平低下相联系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关系、地产规模、经营方式等等,作为一种社会条件或经济条件,可能有利于自然经济的保存或商品经济发展,但它们都不是决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才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存在发展的根本原因。西欧封建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虽然不尽相同,但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也都有一定的发展。中国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与西欧封建领主的自给经济,都是与商品货币经济相联系的。它们不但都依赖商品货币经济来运转,在某种情况下,甚至是由商品货币经济来保证的。这说明了,西欧的领主制经济与中国的地主制经济,都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经济。只是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生产力发展水平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因之物质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的广度与深度,也高于西欧领主制经济。
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不论是西欧领主制经济,还是中国地主制经济,概莫能外。封建经济的任何发展变化,无不与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相关连。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自给经济的形成和分解,都是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变化紧密联系的。不联系小农经济来考察封建领主和封建地主的自给经济,就难以获得全面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封建经济的,始终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小农经济的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的。马克思还指出过,“前人总是低估亚洲的、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商业的规模和意义,与此相反,对它们异乎寻常地予以过高的估计,现在已经成了一种时髦。”[18]要避免重复欧洲著作家们的这种失误,关键在于对农民的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要有正确的估量。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5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1页。
[3]《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
[4]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第379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5]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1卷第181页,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6]科斯敏斯基:《十一至十四世纪英国封建地租形态的演变》,《史学译丛》l956第1期。
[7]《晋书江统传》。
[8]《水经注》卷二九,《后汉书仲长统传》。
[9]《颜氏家训》止足第十三。
[10]《十三峰书屋全集》卷六。
[11]《新唐书王绩传》。
[12]《宋书张茂度传附子永传》。
[13]《后汉书仲长统传》。
[14]《宋书谢灵运传》。
[15]光绪《处州府志》卷24,庆元县。
[16]霍韬:《霍渭涯家训》。
封建经济论文篇6
论文摘要:《盆铁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对两汉乃至整个封建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论其经验还是教训,对当代社会也都具有借鉴的意义。
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汉朝中央政府召开了一次全国性的经济政策辩论会,针对汉武帝时期所推行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如盐铁酒的专卖、均输、平准、货币等进行大讨论,以御史大夫桑弘羊为代表的政府派与以贤良文学为代表的民间派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本文试图从《盐铁论》中的西汉经济伦理思想之争,探悉经济、政治和哲学的相互关系,对传统社会的制度结构做出辩护或批判,借此反思当代经济建设中制度选择的是与非。
一、义与利的辩证分析
“义”表示某一社会的伦理规范,即道德标准;“利”主要指人们的物质利益,即经济价值尺度。盐铁会议以地方豪富和儒士的代言人贤良、文学为一方,以代表中央皇权利益的大夫、御史为一方,双方争论中贯穿始终的一个关乎全局的思想基调,则是双方的义利之争。贤良、文学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更从道德人格修养的角度论重义轻利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君子不必刻意避财,只要以平和之心待财即可;大夫、御史则重利,主张自利、利国、利民的统一,认为好执政者、好政策就应当满足人民自利的人性需要。大夫、御史的义利观揭示了物质利益的决定性作用。
二、官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辩证分析
《盐铁论》中的经济伦理思想涉及到社会结构中的政治、经济和哲学,最重要的就是官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在对西汉时期工商业政策及其影响的评价中,主要是如何认识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在国家中的作用与地位,以及政府与商贾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夫与文学之争的实质是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两种经济伦理思想的博弈,这种理论或伦理的冲突对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盐铁官营和禁榷制度的经济体系构造一直都很发达,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官营经济的实质和特点是:封建国家直接进人商品流通领域以至部分商品的生产领域,经营工商业,兼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控制工商业,并进而影响和控制整个国民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举足轻重的支配地位。官营工商业有利于保持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稳定,提高某个时期内的物质生产效率,便于组织财政收入,也会缩减贫富悬殊,增进公共福利,加强国防建设。政府通过盐铁专卖政策,直接控制重要商品的生产经营,获取垄断经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很容易满足当权者的主观愿望。但是,官营经济广泛存在甚至作为经济主体,则会导致生产力低下。社会经济缺乏活力。这是因为官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受经济规律的约束,甚至违背经济规律,脱离严谨复杂的市场规则,以官僚集团的简单命令来指挥生产,产品脱离人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如果全面实行官营经济,结果就必然是计划经济。官营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主要特点,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和封建经济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
民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依靠民众自身的资源进行的,遵守商业原则,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具有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自己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发展。所以民营工商业比官营工商业更有活力,更能促进经济发展,更有社会效益,对封建自然经济具有更强的分解作用。但是,民营经济的发展冲击了封建自然经济,威胁了封建政权,被历代统治者所戒备。在传统社会抵制或蔑视民营企业的经济伦理背景下,民营经济既不能与官营经济相抗衡,也无法独自发展壮大。
工商业的垄断经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一定范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其显著功能就是集中全国力量来解决主要矛盾。实际上,计划经济是一种产品经济,同商品社会的市场经济相对立。单纯置经济于政府计划控制之下,国营经济会变成官营经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根据的是生产关系标准而不是生产力标准,改革经济体制以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经济伦理的必然要求。因此,中国经济改革的核心是由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改为社会主义政权宏观管理下的商品市场经济体制。而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经济,受市场的调节,又受国家宏观调节,它既不是自发的纯自由市场经济,更不是单纯的行政式的计划经济,它是计划和市场的有机结合,而计划和市场都只是调节经济的手段,不是决定经济性质的东西。
三、经济伦理与政治制度的相互关系
封建国家实行官营经济政策是为了控制工商业的发展,把它纳人封建经济的樊篱以稳定统治秩序。官营经济是以“统治与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是帝国政治的附庸。它以暴力强制为基础,依靠行政权力和指令,缺乏政权以外的制约机制和约束力量。封建政治保护了已有的利益分配方案,维护了皇室、官僚和地主在利益格局中的支配地位。因为工商经济的发展水平不足以引起封建生产关系的变革,所以任何试图动摇封建政治体制的经济改革都会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封建官僚机构的膨胀腐化是与封建制度相伴而生的病疾,而官营工商业的推行更为封建官吏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官吏队伍的臃肿庞大和皇室生活的奢侈糜费,同人民生活日益贫困形成强烈的反差。当这种社会矛盾激化到封建政府无法控制的程度时,就会导致豪强割据或农民起义。政治危机以新政权的建立而有所缓和,可是中国社会没有产生资产阶级力量,新政权仍然在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官营经济的框架内进行政治统治,直至旧矛盾再次爆发。封建政治重复着诞生一发展一繁荣一毁灭一重建一复苏的周期性更迭的循环规律。
专制制度的根本缺陷就是防御机制完善,压抑人的自由本性。社会内部缺少沟通与协调,个体缺乏独立和自由。如果缺乏多种文明的碰撞和交流,那么民主政治和公民意识就无从产生。因此,积极发展民营经济,通过经济制度的交流碰撞,创建出优质政治制度,建设廉洁高效政府。统治者的合法性取决于他们应尽责任的能力。人民民主政府的最高价值在于促进整个社会向前发展,保障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经济伦理与意识形态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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