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6篇)
来源: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篇1
关键词:开封;旅游市场;供需平衡
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开封发展旅游经济的意义
(一)开封旅游经济的背景分析
旅游经济是实质上是以旅游为目的,以经济为基础,以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经济活动。开封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位,也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那么,从“凹陷”到“隆起”,究竟该有多长的距离需要丈量?把开封强烈作为中原城市群课题组的主要参与者的耿明斋认为,生产要素的聚集和流动促进一个地方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核心是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河南省提出“中原城市群”、“郑汴一体化”的最本质目的是“促进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内实现无障碍的流动和配置”。“一个城市的支撑有两种力,一个是经济力,一个是文化力。”在开封这样一个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城市发展旅游经济与郑州这样一个大都市共同致力于中原经济崛起,对于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开封发展旅游经济的意义
1.资源合理配置,增加财政收入
通过科学规划,可以使两地资源共享,产业形成互补。在两座城市间,各种生产和生活要素低成本自由流动,对两个城市的发展都是利大于弊。在一体化过程中,起初的碰撞也许不可避免,经过市场机制的优化选择,最终将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在这个新都会形成过程中,带给社会投资人的,将是无限商机。开封目前只是河南地接旅游的东部端点城市,在河南整体地接旅游经济中的区位劣势比较显著。于是,开封应通过发展经济,着眼于使自身成为河南地接旅游的中心城市,力争形成以开封为圆心,以开封-洛阳一线为半径的旅游经济圈,使之成为旅游流指向的中心城市。当然,这是开封旅游的长期目标,通过提高收入的方法提高对旅游的需求,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促进郑汴一体化进程
对郑州和开封来说,郑汴一体化带来的结果会是“双赢”。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古城开封也不会消失在郑州的现代丛林里,新旧两个省会,很可能最终将变成一个“大都会”各具特色的两部分。市场经济是以城市为主体、以产业为支撑的经济体。河南非常需要一个以郑州为中心的特大型城市做龙头,有效聚集国内外各种生产要素,同时防止生产要素的流出。
3.历史文化与旅游市场的良性互动
根据城市形象竞争定位原理,在全国范围内城市特色弱化、千城一面现象突出的情况下,开封应突出北宋文化特色,打造宋都古城,从而树立有别于郑州、洛阳和西安的独特的旅游形象。挖掘宋文化魅力、打造宋文化特色,是开封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城下城”作为开封的特色资源,被誉为一大奇迹。开封独特的旅游资源,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为开封提供精致的旅游产品的同时,也对旅游市场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为文化的弘扬和传承提供经济支持,本文通过分析旅游市场的供需现状,试图寻找一条文化繁荣经济,经济弘扬文化的良性循环之路。
二、开封旅游经济的供需现状
(一)旅游市场的需求现状
1.旅游动机。旅游动机是旅游需求产生的主观条件。目前郑州正处在加快发展阶段,对各种生产要素处于吸纳期,正在开发中的郑东新区急于招商引资,在城市的西部,管辖内的荥阳、新郑也亟待郑州来带动,郑州人民对于开封这样一个具有文化底蕴的城市的向往,产生了巨大的旅游需求动机。
2.人们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是产生旅游需求的首要条件。中原城市群建设是一个大的战略思路,第一步就是郑汴一体化。郑州与开封,中间只隔着一个中牟县,距离最近,而且是地势十分平坦的平原,两个城市的经济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郑东新区和汴西新区的开发更为两座城市的联姻创造了条件。长期看,郑汴一体化无疑会产生1+1>2的经济效应,给郑州和开封经济带来的是双赢,是更大的聚集和辐射力。
3.人们闲暇时间的增多是产生旅游需求的必要条件。旅游产品是异地消费的产品,具有地域固定性,决定了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消费必须以一段历时较长的连续性闲暇时间为前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劳动生存率不断提高,人们用于工作的时间相对减少,用于休息、锻炼、享受的时间则相对较多,近年来,由于我国推行“五一”、“十一”黄金周节假制,再加上传统春节长假的刺激,旅游出游人数大幅度攀升。
(二)开封旅游市场的供给现状
1.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在现状明显。虽然景点问题并不是影响开封旅游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但从长远看,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开封旅游景点的发展也将对开封旅游业整体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开封目前旅行社弱小的现状明显。开封“一日游”模式问题长期普遍存在。旅游管理部门应考虑在部门联动的基础上,给予开封旅行社业更多的优惠政策,使开封的旅行社有能力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招徕第一手的旅游团,取得了团队的操作权,才能控制团队的停留点。旅游业是个点子行业,需要不断地开拓创新。
三、开封旅游市场供需平衡的目标及对策
(一)开发新产品,丰富旅游市场
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是一项重要措施,重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旅游产品多样化。旅游产品的多样化是获得稳定市场、减少季节波动的关键。另一方面,要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即丰富旅游产品的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品位。首先产品的文化性要突出。要适应旅游业从自然旅游向文化旅游发展的趋势。其次重在展示差异。各城池必须展示各朝代独具特色的建筑,器物,饮食等,以求给游客带来精彩纷呈的美好经历。然后产品种类必须丰富。开封具有“文物遗存丰富、城市格局悠久、古城风貌浓郁、北方水城独特”四大特色,在此基础上力求涉及到古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建筑到服装,从饮食到娱乐,应有尽有,力求展示全面的古代社会。最后要有丰富的参与性项目,要满足目前社会游客渴望体验参与的需求心理,要让游客切实进入到古代生活的角色当中。
(二)强化旅游产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首先树立大旅游、可持续发展观念,真正统一指挥与协调各旅游相关部门,开封市旅游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个定位口号征集活动,从而收到一箭两雕的效果。其次要合理组合以上这些因素,加上必要的资金投入,就能在国内外游客中重塑开封良好的旅游形象;最后要树立大旅游观念,即通过理念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尽快打破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等局面,积极探索符合政策法规、适应市场经济需求、适应现代旅游发展规律的旅游景区(点)管理体制,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三)制定有效的旅游宣传手段
一是制定科学的旅游规划,二是进行有针对性的旅游促销。宣传促销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旅游发展成败的关键因素,开封旅游以什么样的形象推介出去,对开封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意义重大。努力培育几个大的旅游企业,使之在省内乃至国内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并通过这些旅游企业的牵线搭桥,把开封丰富的旅游资源展现给游客,实现双赢的良好局面。
(四)提高服务水平,构建诚信体系
历史性机遇的到来,给开封景区(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待服务水平要有新的提高,硬件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内涵要在凸现北宋文化特色的前提下进一步充实,市场开拓要借助郑开大道的“桥梁”加大力度着重创新,内部管理要不断强化,使景区(点)的整体水平登上新台阶。积极开展旅游景区创旅游饭店创星活动,不断提高旅游经营单位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大力推行和实施旅游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体系建设,切实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建立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旅游诚信体系。
四、结语
本文通过简要分析开封旅游市场的供需的发展现状并提出可能性的建议,以期为开封旅游经济更好更健康的发展有一定的意义。总之,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是和第三产业中的旅游经济有越来越大的关系,旅游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城市综合实力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旅游经济对一个城市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在开封发展旅游经济,对于促进开封旅游业乃至第三产业的发展有更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叶全良.旅游经济学[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3.
[2]罗名义.旅游经济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经济学(十七版)[M].北京: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篇2
关键词:宪政思想法治建设经济基础
近代中国宪政思想是在西方列强侵略、民族危机的情况下,以救国强国为目标被引入中国而产生的,具有与西方不同的显著特色。分析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征和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评析
(一)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特点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中国一步一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自然经济基础遭到破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以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革派在总结鸦片战争失败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吹响了向西方资本主义学习的号角。早期改良派在向西方学习、寻找拯救中国良方的过程中,接触到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在近代中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初步的民权和设立议院、实行君民共主的宪政主张。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后,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广泛传播西学,掀起了自上而下的变法维新运动,提出了比较完整系统的兴民权、争民主,建立以设议院定宪法为核心、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宪政思想。戊戌变法失败后,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清王朝,结束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颁布了近代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提出了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宪政思想。上述近代中国宪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具有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救亡图存的时代性、主权在民的民主性和建立以民权为价值取向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性的特点。
(二)近代中国宪政实践失败的原因或教训
1.近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政治动力
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一元结构的社会,长期处于一种结构上的超稳定状态,除了君主之外,其他所有的社会集团都不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君主权力高于一切,神权、族权最终必须服从于君权。这种社会结构形成了中国社会独特的大一统局面,没有一种超越君主权力的权威。法律、道德和宗教都必须为皇权服务,都是统治者与政治家手中的工具,因此,皇权成为分配社会权利唯一的源泉,公平地分配政治权力、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规则由于没有多元的利益集团这一社会基础而无法产生。
2.近代中国的经济条件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经济基础
从宪政产生的历史看,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占居支配地位的经济始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并且长期执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到近代也没有什么改变。这种经济密布于广袤的国土上,充斥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大批农民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剩余农产品不多,无法形成农业的商品化。虽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萌芽已缓慢发展,但商人、商品生产并得不到封建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自由的经济交往和财产所有权无从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积极性必然大大降低。这些经济条件不仅不会产生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等宪政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反而会成为滋生等级特权、家长统治、君主专制、轻权利重义务等观念的基础,成为并且已经成为阻碍和破坏宪政的经济绊脚石。
3.在传统农民占绝对多数的中国缺乏实现宪政所需要的社会力量
市民社会是宪政的真正发源地和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形成的条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代中国占主体地位的是小农经济,与此相适应,农民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近代中国的农民依旧受着封建的神权、政权、父权、夫权的压迫和束缚,伦理纲常仍然是他们所具有的根深蒂固的法律文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仍然超不出封建的忠孝节义、仁义道德的藩篱,他们不可能成为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力量。
4.近代中国的文化条件还不具备实行宪政的文化环境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学说。它缺乏对个人权利的关怀,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强调家国同构、义务本位、道德本位、重刑轻民等具有深厚公法传统的法文化。统治中国数千年的儒家思想一直没有与世俗权力相分离,世俗的政治权力主宰了一切,封建专制得到了纲常伦理的强有力的支持,儒家思想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这样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相混淆,现实中伦理代替法律,伦理具有法的效力,使得中华法律文化成为礼法文化,中国的礼法文化不仅不会支持君主、平民之间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抑制各种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团主张自己的权利。社会意识中出现了人对自然力量的依附,不能从这种礼法文化中分离出一种超世俗的正义标准,也就不可能产生宪政意识,更不可能与皇权相抗衡,而我国民众长期处于皇权专制、礼法统治之下,绝大部分中国人对皇权产生了依赖感,没有尊重法律规则的传统,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根本不存在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等宪政观念。因此,近代中国虽然制定了体现民主政治的宪法,但文化主导因素并未改变,人们很难从儒家思想中摆脱出来,这种建立在宗法制度上的文化体系不能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二、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意义
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许多伟大的成就,但法治建设中仍存在着皇权思想根深蒂固、市场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重人治轻法治和权力至上义务为本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障碍,影响着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我们能否较好地化解这些障碍,将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效,关系到是否能建立起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篇3
一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马克思主义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中,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同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论。四
商品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水平,在各种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和文化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经济史》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18]《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篇4
春秋战国之际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对战国以后中国社会经济的性质和特点,学术界存在着形形的不同的理论观点,这些观点反映在对各种问题的不同认识上,千头万绪。能不能根据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理出一个脉络来?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我们把这些观点划分为三大类:
(1)地主经济论主流的意见认为战国以后的中国经济是封建地主制经济,老一辈史学家如范文澜、吕振羽、翦伯赞、郭沫若等均持这种主张。从理论上加以概括的,王亚南开其端,胡如雷等继其后。一般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特点,一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二是在地主经济中租佃制是地主土地与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主要方式,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三,除佃农外,还存在数量可观的自耕农,细小分散的个体自耕农和佃农构成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四,这种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比领主制社会有较大发展相联系。在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内部,认识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是不同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的另一种典型,甚至是发展得更充分、更有代表意义的典型;可称之为“典型论”(林甘泉、李文治、方行等)。另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早熟而又不成熟、掺杂了许多奴隶制和村社制残余、富于弹性的经济制度;可称之为“早熟论”(傅衣凌等)。还有的学者认为,战国以后的地主制经济已出现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分,不复为典型的封建经济,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又不能突破封建的樊篱而成长壮大;可称之为“变态论”(傅筑夫)。
(2)市场经济论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提出对地主经济论的质疑,对中国传统经济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和租佃制封建性质的观点表示异议,他认为中国自战国以来已形成自由的、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产权制度,并在这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人口变化构成他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的两根主线。在大陆学者中,赞同这种观点的似乎没有,但其影响是存在的。
(3)权力经济论地主经济论一般以肯定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存在为前提,比较强调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此不同,有些学者则把封建经济中的政治权力作用和人身依附关系放在首位。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往往持这种观点。根据我的体会,侯外庐主张的中国封建土地国有(皇有)论,其深意正是强调封建国家的专制权力对个人财产权利的驾凌和干预。这一点,王毓铨表达得更清楚。他认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种家长制的封建社会,其经济基础是皇帝控制着全国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土地(包括矿产、森林、川泽)和人民,是一种政治控驭下的经济。近年秦晖以实证材料剖析了前上溯至明清的关中社会,指出在这一社会中,自耕农占大多数,地主及其占有的土地很少,租佃关系不发达,但利用权势聚敛财富欺压百姓的封建势力却存在的。基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土地所有制的阶级分化)相当模糊,基于人身依附关系(统治—服从关系)的等级分化极为明显,构成与地主私有土地、广泛实行租佃制的“地主制经济”大异其趣的“关中模式”。他据此提出要对传统经济形态进行理论的重构。他认为马克思所理解的封建社会,是自然经济下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共同体。他批评“郭沫若学派”不把人身依附化和自然经济化视为封建化的本质,是一种“自由封建主义”,其根源可追溯到斯大林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不讲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主义理论,以至可以追溯到列宁后期对封建社会、村社、农民等认识的变化。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讨论中,有的学者强调个体小农与专制国家的“一体化”结构,与上述观点也有共同之处。这类观点,我们姑名之曰“权力经济论”。
以上三类观点的分歧,反映在对中国传统经济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认识上。例如,关于地所有制形式,市场经济论者认为是自由的土地私有制,地主经济论者认为是不完全的土地私有制,权力经济论者则为是土地国有制,或否定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关于人身依附关系,市场经济论者认为并不存在,地主经济论者认为比较松弛(相对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而言),权力经济论者则认为很严重。关于中国传统经济的运行方式,市场经济论者自然认为它是一种商品经济,完全适用古典经济学这种分析工具,地主经济论者认为是可以包容较多商品经济成分的自然经济,权力经济论者则强调其自然经济性质,或认为是一种“伪商品经济”。当然,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
这三类观点在学术界并非势均力敌、鼎足而三的,但它们之间显然有一种逻辑关系,其中市场经济论和权力经济论构成认识的两极,而地主经济论则可视为两者的“折中”(这是就逻辑关系而言,并非说地主经济论是折中主义)。在地主经济论中,“早熟论”在某些方面与权力经济论接近,“变态论”则在某些方面与市场经济论接近。它们可以构成某种坐标体系,把学术界关于中国战国以后社会经济的各种具体问题的林林总总的理论观点放在这个体系中,就可以比较清楚的看到它们所处的位置,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甚至可以发现某些理论观点的内部矛盾;使人产生条理井然的感觉。对于这些具体的理论观点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在《中国代经济史研究综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1997年联合增?X)中已有介绍,于此不赘。
二
上述各类理论观点的是非得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要作深入的研究,本非我的学力所能及;但在整理这些理论观点的时候,不能不思考有关问题,而且作为一个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面临对地主经济论的各种批评,也不能不考虑如何回答。问题涉及许多师长友朋,我在这里姑妄言之,诸位姑妄听之。只是一些感想,谈不上什么研究。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国自战国以后逐渐形成了土地私有制,土地可以买卖,商业和市场也比较活跃;市场经济论者强调了这一方面的事实。他们有关这方面的论述,有利于突破人们头脑中??化的自然经济模式。但他们忽视以至抹杀了另一方面的事实,这就是战国以后,国家和乡族对土地私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仍然相当严重;土地私有权并不完整;自给性生产仍占主要地位,市场机制远远没有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这种理论的片面性是明显的。如果我国两千多年前就已形成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那么,我们现在还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是无法理解的了。这种理论并不新鲜。三十年代就有人认为我国战国以后进入了商业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论与此有着某种渊源关系。
地主经济论中主张“变态论”的傅筑夫,在“”后首先试图以一定的经济学理论为指导独力撰写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通史,揭示中国封建社会经济运动的实际过程,功不可没。但傅氏的理论体系存在严重的矛盾。它在有些方面与市场经济论很相似,但又未能一以贯之。如他认为战国后土地买卖完全自由,地主和佃农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战国以来商品货币经济的巨大发展导致“国民经济体系”的形成等。所谓“国民经济体系”是沿用德国学者毕歇尔的概念,谓商品交换使生产者与消费者分离,而把全国联成一个整体,这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了。论者或谓从中可以看到陶希圣“商业资本主义”的影子,傅氏撰文予以否认。撇开所有政治因素,平心而论,傅氏的思路与陶氏确有相似之处。例如他们都以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为衡量标准,认为西周符合这个标准,是典型封建制;战国以后不符合这个标准,故非封建社会,或非典型封建社会。他们又都认为是战国商业的巨大发展破坏了这个典型的封建制;而封建制破坏以后,资本主义并没有成长起来。至于资本主义成长不起来的原因,陶氏归结于“士大夫阶级”,傅氏则归结于“小农经济”。在傅氏看来,小农经济是一种分散落后、自给自足(耕织结合)、与市场几乎不发生关系的自然经济,堵塞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为什么资本主义早就出现,但老是发展不起来?傅氏是用贬低小农经济的办法来加以解释,但却使他的体系产生难以克服的矛盾。在傅氏的体系中,一方面是先进的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城市,另一方面则是自然经济统治的落后封闭的农村,两者似乎是绝缘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二元经济”吧,但却完全不符合历史实际。中国战国以后商品经济之所以比较发达,正是由于这时小农经济的独立性有所加强,小农的经济结构中可以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灿烂的中国古代文明,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
权力经济论看到并强调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控驭,包含了真理的成分和一些很深刻的思想;但他们完全否定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抹杀商品经济有相当发展的事实,同样是失之于偏颇。
权力经济论者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有较多的联系,马克思对“古代东方”的论述是他们立论的主要依据之一。例如侯外庐1954年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文章,就是以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没有土地私有制的论述作为其基本出发点的。但很难说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古代东方包括了中国在内。他1959年的文章则把土地国有制视为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也令人有削足适履之感。他以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完全的、自由的土地私有制为标尺,否认封建社会中不完全的、带有传统附属物的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在我看来,战国以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是实践证明了的不容争辩的事实。土地不但可以买卖,而且成交的双方要签订契约,后来还要经官方认可,向官府纳税,如果不是土地私有,应该如何解释呢!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党曾提出过土地国有化的纲领,由于在实践中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抵制而不得不加以调整,改变为保护农民私有土地的政策,土地私有的观念和土地私有的事实一样是明确的。侯氏也并能不否认这些事实,但他认为这只是外观,实质是霸权式的统治;土地买卖是诡诈式的买卖,是骗局,等等。但这是难以服人的。又如侯氏认为“食货”代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法典式定义。按《汉书·食货志》云:“〈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在这里,“食”固可指农业,更确切地说,是指以食物生产为中心的社会生产活动;但“货”却不能仅仅归结为家庭手工业,它主要是指交换和流通,流通的媒介,包括还没有脱离使用价值的布帛和基本脱离了使用价值的金刀龟贝。中国古代还没有形成近代“经济”的概念,以“食”和“货”分别代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这就相当于近代“经济”的概念。我??凇洞印垂茏印悼葱∨┚?糜胧谐芬晃闹刑傅秸焦?贝?盎酢钡亩嘁逍裕??瓤芍干唐坊蚧醣遥?嗫芍敢话愕牟?坊虿聘唬磺睾阂院笠嗳弧0选盎酢钡韧?诮?赖纳唐泛突醣遥?选盎踔场彼党墒抢?笤鲋常?倘皇遣欢缘模坏?膊荒芩怠盎酢敝皇亲匀痪?弥械募彝ナ止ひ怠!笆郴酢币淮嗜纺茉谝欢ǔ潭壬戏从撤饨ǖ刂髦凭?玫哪承氐悖?缭谧愿?陨??幕?∩献匀痪?糜肷唐肪?玫慕岷希?魍ǎò?ㄉ唐妨魍ê头巧唐妨魍ǎ┍冉戏⒋铮??⒎墙鼋鍪歉??岷系淖匀痪?谩?BR>
近年在权力经济论者中对地主经济论提出的批评最尖锐、而又最富理论色彩的,要算是秦晖。秦晖揭示了一些以前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的事实,提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观点,大有利于深化人们对封建社会经济的认识。但他把“地主经济论”和“商业资本主义论”一锅??,未必是公允的;他有些本来正确的观点也失之于偏颇。例如,他认为封建主义的基础是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把两者对立起来,以至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斯大林对封建制度的论述对立起来,就是很值得商榷的。不错,马克思说过人身依附关系或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是封建制度的特征以至基础,但他总是从所有制、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中去寻找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最终根源。马克思在讨论封建地租时说:“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9—890页)马克思还说过,“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0页)。秦氏引证了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的一段话作为论据;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个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等三种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但这只是马克思论述问题的一个角度。在同一著作里,作者着重从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的关系的变迁(统一的各种形式及其逐步趋向分离)来考察前资本主义诸生产形态。在另一著作里,作者把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变归结为: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统一─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分离─在新的基础上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重新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册第465—466页)。由此可见,把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所有制割裂和对立起来是不妥当的,在马克思那里是找不到根据的。秦氏批评地主经济论忽视或不讲人身依附关系,这并不符合事实。不少主张地主经济论的学者都曾指出,人身依附关系不但在私属性租佃关系中存在,而且在契约性租佃关系中也是存在的。所谓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是指农民与地主的关系,而且是相对于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而言的;而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把封建国家代表整个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控制和强制也算在内,则中国封建社会的封建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并不比西欧中世纪弱。可见地主经济论并非不讲人身依附关系,而是没有象权力经济论者那样,把人身依附关系放在封建制度中的首要地位。
上面提到,地主经济论中的“早熟论”与权力经济论有某种相似。如他们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强调国家和乡族的干预,认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个人所有与共同体所有的结合,后者表现为国家和乡族的双重所有。他们重视对传统社会的剖析,有许多优秀的成果和卓越的见解。但他们受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讨论的影响较大,故强调“村社”残余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制约;他们的所谓“村社”,实际是指乡族势力。把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乡族和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的“村社”牵合在一起,总令人觉得勉强;而所谓“早熟”云云,亦暗含以西欧社会为正常发展典型的前提。
从战国以后的历史实际看,土地私有制、比较活跃的商业和市场,确实是存在的;国家和乡族对土地私有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干预也是存在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地解释它们。如果只强调一方面的事实,忽视以至抹杀另一方面的事实,理论就会走偏。相对而言,地主经济论、尤其是其中的“典型论”,能较好兼顾和解释这两方面的事实,因此,在关于中国传统经济的各种理论中,它仍然是最符合历史实际、最能为人们所接受的理论。但它也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严重挑战,不能不对自己的理论体系作一些认真的检讨。
权力经济论者在批评地主经济论时,强调了人身依附关系和自然经济密不可分、互为前提,同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标志;我认为是正确的。中国封建地主制下人身依附关系之所以比较松弛,正是由于自然经济的相对松动和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欧中世纪封建领主制下人身依附关系之所以比较严格,则是因为当时的自然经济比中国封建地主制强固得多。如果一方面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严重,另一方面又把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是一种商品经济,这是一种理论的错位。权力经济论者说地主经济论不讲人身依附,是冤枉的;但他们批评“郭沫若学派”不把自然经济化和人身依附化作为封建化的标志,则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道理。战国时代总的发展趋势是商品经济逐步兴盛和原有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步松弛,以此作为封建社会的开始,在理论上会遇到一个颇难解决的问题。这值得战国封建论者思考。但如果把春秋战国视为封建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过渡的时期,那又另当别论。
权力经济论者突出人身依附而抹杀所有制在封建经济关系中的地位,自然是我们难以接受的;但我们在研究封建所有制的时候,似乎应该更多的把注意力集中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这个中心环节上。
权力经济论者强调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虽有夸大之嫌,但从中也暴露出地主经济论在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其实,在封建地主制下,封建国家不但广泛干预、而且直接参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地主经济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形成、存在和发展,与其归结为土地国有制的基础地位,不如从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内在要求来解释。对封建地主制经济中国家经济职能的研究亟须加强。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篇5
任何一个封建社会都存在着封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以及与此相应的封建商品流通机构。但是,像日本这样封建的商品流通机构如此发达和完备的现象却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这里所谓封建的商品流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封建统治阶级的赋税和地租为基础的商品交换,二是以农民的必要生活产品为基础的交换。
日本是一个幕藩制的封建国家,各藩国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也是与幕府相独立的,各藩均具有能够自给自足的产业和经济结构,以及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藩领域内不能自给的原料和产品,原则上一律通过城下町、通过城下町内为作为领主的大名所特许的批发商统一从领外输入,领内土特产品的输出也由城下町的批发商统一进行。农民作为调剂余缺的使用价值交换(也即以必要生活价值的交换)也必须在城下町或作为城下町的派出城市的在町中为领主所控制的市场内进行。这样,大名就在藩领域内确立了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这种以藩为单位的相对独立的市场体系叫做“藩领域市场”。大约在宽文元禄时代也即17世纪初前后,各藩都确立了藩领域市场。[1][1]
但是,藩领域市场并不是一个自足的市场体系,它还严重依赖于中央市场。这是因为:一、大名虽然相当于西欧领主封建制当中的领主,他们所得到的贡租虽然也是实物地租,但不象西欧那样各种生活用品按比率征收,而是以米为主,所以他们必须把米投入流通领域,以换取货币和其他生活用品,而商品米的最大消费地不是藩内市场,而是京都、大阪及作为幕府的城下町的江户等几个中央城市。二、虽然在各藩的城下町中,存在者由大名所特许的手工业者,但其数量不多,所生产的布料及其它手工业制品远不能满足大名和武士阶级的需要,更多的手工业制品要从中央市场上获得。如京都的西阵是当时的大名、武士和富商所消费的丝绸材料的主要生产地。三、幕府对于大名的权力尤其是经济上的权力,要比西欧的国王对于领主的权力大得多。如幕府具有垄断性的货币发行权和金银矿的开采权;对大阪、京都和江户等具有中央市场功能的中央城市的直辖权;要求大名每隔一年携其家属到江户去住一年以防止他们谋反,也即参勤交代的权力,大名在住到江户的时候,需要从市场上换取大量的货币。这些因素都促使各藩国严重地依赖中央市场。上述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使得全日本从农村到藩领域市场再到中央市场,形成了一个触角伸至农村各个角落的、非常发达和完备的封建商品流通体系,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民都被严格编织在这一体系之中。而承担这个商品流通体系的商品流通功能的,则是所谓的批发商(问屋)体系。在当时的中央城市,集中着大量批发商组织,它们或按行业或按区域组成各种批发商行会。如大阪在正德年间已有各式批发商81种16763家,[2][1]京都有各种行业批发商及国批发商397家,另有外贸批发商120家,[3][1]江户的批发商被按照经营品种分成10组,称作“十组批发商”。[4][1]
具有发达而完备的封建商品流通机构是日本的独特特征。在中世纪的西欧,在封建城市中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批发商体系的商业行会,但是,其势力仅限于城市内部,最多能伸展到城市周围的农村地带,离城市较远的广阔农村地带只受居住在农村庄园里的封建领主统治,而不受封建城市的统治。到中世纪末期,经过一场“封建危机”以后,随着农民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庄园逐渐趋于解体,农民逐渐从封建领主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形成了政治上自由、经济上独立的独立自营农民——约曼农。封建庄园解体的地方,都是不受封建统治的自由地方,也是城市行会所不能触及的地方。随着封建庄园不断瓦解,封建统治者的地盘越来越小。王权曾千方百计地试图使城市的行会制度伸展到农村,但都失败了。
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一个以地主制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城市与农村的关系上,与日本相似,也是农村受城市的统治,但其统治方法不同于日本。日本幕藩封建制的阶级基础是武士阶级,但武士只在政治上进行统治,经济上的统治则由批发商代为进行。中国中央集权的封建制的阶级基础是官僚地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统治都由地主阶级进行,城市批发商的势力虽然也伸入农村,但并没有伸入到农村的各个角落。中国虽然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但在经济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商品流通体系。
日本在封建商品流通体制上的特点必然要影响到它从传统经济向近代经济、从封建生产方式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具体形式。
二
封建自然经济的特点篇6
中国小农经济形成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春秋以前尚盛行集体耕作的耦耕方式,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推广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成为可能,小农经济由此出现,封建地主制亦由此形成。[52a.57]也有不少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并非封建社会所专有,它存在于从原始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时期的不同历史时代中。[68.85b]亦有人根据我国考古发现,分析了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周代耦耕是农村公社中拥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农户之间的协作,春秋战国铁器的推广只是加强了小农经济的独立性[34a]。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确实形成于战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诸特点,也是战国以后才逐步显露的,因此,上述分歧对我们所要谈论的主题来说是无关宏旨的。
一、小农的构成与身份
我国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可以从生产关系和生产结构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即地主制下小农的构成和身份有关。
我国地主制下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和佃农,不同于西欧中世纪主要为份地制农奴,这点各家意见大体一致。有人认为还应包括依附农。[17]不过所谓依附农实际不过是对地主有着比较严格关系的佃农,有时还包括部分自耕农。
我国封建地主主要采取分散租佃方式经营其土地,佃农是地主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中国古代佃与西欧中世纪农奴有明显区别,它从未拥有固定份地,向地主交纳的是实物地租,由于地主制下政治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可比买卖,地权经常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佃农并未对地主形成固定的.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且主佃间的依附关系在封建社会后期愈趋松弛。对这个问题,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或接近[67]。但有些学者(如傅筑夫)认为佃农与地主只有契约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84b]。魏晋封建论者则只承认魏晋以后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秦汉佃农被认为是古典式的自由佃农。[42]有些学者针对这种观点作了批评,指出汉唐间封建租佃关系的主流是隶属性严格的租佃制,这时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的佃农,但这只是反映了佃农中人身不自由程度的等差。唐宋以后契约型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但主佃双方仍非平等关系。主佃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既可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亦可仅靠传统来维持。[58]不过,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似乎有一个先是逐步强化,而后又逐步削弱的过程,有些学者着重论证了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佃农人身依附关秒的全面松解。[35b]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又经常存在数量较多的自耕农,每一新王朝初建时尤其如此,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之一。[67.36.54]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对自耕农的身份则有不同看法;这些不同看法是与对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认识相联系的。分歧的焦点,一是他们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呢?还是国家佃农;二是他们是自由农民呢?还是非自由农民。
封建土地私有论者无不认为自耕农拥有他们耕作的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向国家交纳的是赋税而非地租。这也就是通常理解的“自耕农”,可不多说。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的理解不同,如郭庠林认为自耕农占有的耕地是国家给予的,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农民开荒,从而向农民征收赋役,封建国家仍可任意处置这些永业田。因而永业田属国家所有,自耕农只有世袭的使用权,他们实质上是国家佃农。[77]也有认为中国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既是直接生产者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又是封建国家占有剩余劳动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即兼有两者特点的变态封建所有制,[76]庞卓恒也有类似观点,认为国家编户制下的个体农户,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但最高土地所有权或支配权仍属国家,其突出表现是编户农民征收与地租合一的赋税和劳役。[61a]
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下自耕农是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私有制论者中的某些人,也有魏晋封建论者,后者把战国秦汉时代的自耕农视为古典时代的自由农民。主张自耕农为非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国有论者,也有封建地主私有论者,前者如王毓铨,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农民被编制在官府的户籍中,什伍连坐,不得随意迁移,为官府纳粮当差。差粮征发实际以人户为本,被征课者人身隶属于皇帝,其土地可称为“当差地”.“粮饭地”,其人身无“自由”“独立”可言。后者如汤明,指出“户籍制的目的是为了征役,因而必然把土地占有和人身奴役连锁在一起”;“力役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是广大小农最沉重的负担,这种以劳动的自然形态而提供的力役体现着极大的人身束缚”。他反对把编制在封建政权户籍制度下的小农称为“自由农民”。[27]杨国桢则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质来论述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虽不能称为国家佃户,但封建私人所有土地上也包含了乡族和国家的部分所有权,赋税既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实现,也部分带有地租性质。“****国家在自耕农土地上攫取了部分地租的转让,显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存在,自耕农随之而来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因而也就存在一定的封建依附关系。在这层意义上,他们又不是自由农民”。[53]针对魏晋封建论的观点,李根蟠指出:“古希腊罗马的公社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间解体的,这是自然发生的公社,公社解体后出现的是自由村社社员演变而来的自由小农。我国古代公社是春秋战国之际解体的,这时我国进入阶段社会已久,公社发生了质变,已打上剥削和压迫关系的深刻烙印,公社社员已不是自由身份的社员,公社瓦解后出现的自然是对封建国家存在严重依附关系的自耕农。”[34c]战国秦汉自耕农与其说象希腊罗马的自由小农,毋宁说更象我国唐宋自耕农以以后的自耕农,从赋与役之比重看,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比后者更甚。看来,虽然应该承认地主制下的自耕农是小块土地所有者,但把它们等同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由农民或西欧中世纪晚期摆脱了封建依附关系的自耕农,都是不妥当的。不过,随着封建地主制的自我调节,封建社会晚期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完整,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也有较大的松动,不少学者对此均有论述。
关于自耕农.佃农和农奴地位优劣之比较,胡如雷的分析颇有代表性。他认为自耕农优于佃农。因为自耕农农拥有私有土地,承担课役而不必交租,在经营相同面积土地的条件下,自耕农会比佃家多占有一个净租量,不但可以改善生活,而且可以投入再生产。与此相联系,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赋税量)]可以比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地租量)]低,最高耕地限量可以比佃农的最高租地限量高,因而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生产集约化程度可以更高,由于耕种自己的土地,利用土地时能长远打算,注意提高土地丰度。但自耕农经济比之佃农经济更不稳定,除了经济上的孤立性和经济力量的薄弱以外,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役的增减幅度远远超过私租的增减幅度。中国的佃农则优于西欧的农奴。因为佃农避免了比较原始的劳动地租,比农奴有较多的人身自,刺激了生产积极性,招佃竞争又可导致剥削率下降等。但比起份地制下的农奴,在经济上缺乏保障;地主不关心佃农劳动力的再生产,总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地租剥削率;而地主夺佃.改佃时,又掠夺了佃农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提高土地丰度的成就,妨碍了农民发展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而总的来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优于西欧中世纪的农奴经济。[67]任何事物都有正面和负面。有的学者强调了负面,对中西小农经济的优劣提出相反的意见。如傅筑夫认为领主经济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其剥削率以不打破农奴经济的再生产为度;地主经济则不以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受任何限制。自耕农赋锐负担亦不比佃农轻。[83ab]李运元也强调我国作为封建经济细胞的个体农户受剥削比西欧农奴重,由引造成两千年来小农经济的剧烈波动和极不稳定。[31]刘昶则认为中国的小农经济不同于西欧庄园制大生产。小农经济(按指自耕农)必然要分化;封建化是在小农分化基础上实现的。西欧完成了封建化,形成了庄园经济;中国没有完成封建化,小农经济仍广泛存在。庄园经济能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集中人力物力,发展公共经济,扩大再生产,实行进一步分工,因而优于小农经济。中国则因不稳定易分化的小农经济之广泛存在,而陷于治乱兴衰的轮回之中。[21]针对上述一些观点,马克垚指出西欧庄园也是小生产,而不是大生产: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可能没有限度;中国佃农和西欧农奴都无土地所有权,很难说谁的土地更有保障,谁受的剥削更重;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地位往往不如佃农,这就是历存荫冒之由起。
关于自耕农和佃农的比例,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唐以前自耕农占主要地位,中唐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进一步发展,佃农逐渐占居主要地位。近代则有“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富占有70-80%土地(按,由于地主主要实行租佃制,设佃农与自耕农经营规模相仿,则佃农亦应占总户70%),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只占20—30%土地”之说。晚近的一些研究动摇了这种看法。宋代的情形,漆侠《宋代经济史》估计佃农(“客户”中的主要部分)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北宋初为40%,以后逐年下降,最低是神宗熙宁年间的30%,转而回升,南宋初为36%。南宋末达45%。自耕农(“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北宋时约占50%左右,南宋时有所下降。崔莹引用了这种意见。[79]冯尔康则认为宋清自耕农约占农村人口1/3,而自称这是比较保守的估计。[18]章有义对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地权分配作了重新估计,指出:“大体说,无产户占乡村总户数的30%至40%,在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60%,中贫农占40—50%。”,这和1091—1099年客户占总户数32.33%的比例基本一致。章氏呼吁要正确估量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他认为在地主所有制下,对地权分配长期起作用的两个基本因素是土地买卖和遗产多子均分制,前者促进地权集中,后者导致地权的分散。此外,农民起义和新王朝保护小农政策也促进了地权的分散。种种长期和短期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于是在长期上,整体上形成地权的阶级分配的某种常态,即地主农民占地的比率大体稳定。[82a]当然,这种长期趋势的大体恒定是通过经常的变动不居来实现的,而在不同时段和不同地区呈现不平衡。如王朝初期自耕农较多,王朝后期佃农较多(这大体与土地兼并的周期变化有关);近世北方多自耕农,南方多佃农(杨国桢以在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封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变动态势来解释它[53])。
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自耕农始终大量存在,数量甚至往往超过佃农,这种社会还能称为封建地主制吗?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正是根据章有义的文章导出否定封建地主制存在的结论的。[94b]这是对章氏观点的一种误解。国内也有学者认为“自耕农是一个与地主佃农没有本质联系的社会集团”。[18]战国以后的自耕农经济当然不同于地主经济,但它并非游离于地主经济体系以外的经济成份。吴承明曾指出封建社会里存在着本质的.非本质的和异质的东西。[38e]封建地主制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可以把本质的.非本质的.异质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在地主制经济体系中,正如佃农和地主相互依存一样,自耕农和地主也是相互依存的。自耕农的分化为地主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土地和劳动的来源;地主家庭的析产和破落又不断补充自耕农队伍。说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不单单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而且是它必然的伴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34c]另一方面,不论自耕农经济或佃农经济,其发展均受地主经济的制约。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性质正是由这一点决定的,而不在于佃农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正如奴隶制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奴隶主经济所占的支配地位,而不在于奴隶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
二.耕织结合
我国封建时代农区的小农经济一般实行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多种经营,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人们一般用耕织结合来概括这种生产结构。这种结合十分牢固,以至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障碍,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要素。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历来无异辞。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我国耕织结合不同于西方的特点,我国小农耕织结合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所以特别坚固的原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新的探索。
吴承明指出,男耕女织,是一种自然分工。凡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地方,都是存在的,并非中国或东方独有。但西方畜牧业较发达,人们食品和衣着的构成也与中国不同,耕织结合常反映为耕牧结合。中国的耕织结合则以种植业为基础。西方耕织结合不完全体现在个体家庭中,村社保留了较多的公有经济。中国耕织结合则以家庭为本位。[38a]吴承明认为,东西方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方面的程度差异,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时期,才变得重要起来。这种概括,代表了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
对耕织结合不能作机械的理解。不一定每个农家都从事纺织生产,但每个农家在粮食生产之外,必定兼事其他生产项目,以解决家庭消费的多种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也可称为“农副结合”或“主副结合(指不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农户)”。李躬圃提出“中国古代农家综合型生产力”的概念,[32a]这一概念未必确切,实际上只是指个体农户以农耕为主多种经营的生产结构,并未能包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等生产力的重要内容。他又根据《亨莱农书》指出,十三世纪英国农家生产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奶制品业及建筑业,而无纺织业;纺织业生产主要在庄园作坊中进行。英国古代农家经济属农牧结合型,与中国有显着区别。[32b]
龙登高不赞成笼统说小农家庭经营方式是“耕织结合”,他认为小农家庭经营由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决定,有不同的发展阶段。春秋中后期铁刃农具初步推广,始形成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这时个体农户独立经营已出现,但幼弱而不完整,耕织并没有统一于一个家庭中,不少农民要购买衣服,不购买衣服的农民其纺织生产也不完全在家内进行,解体中的村社共同体或自发的再生共同体仍在农民再生产中起作用。秦汉时期个体家庭独立经营才真正形成,但对宗族与乡社仍有一定依赖。西汉中期后耦犁的出现促进了群体劳动和协作劳动的发展,北魏以后生产力又向个体综合性回归,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经历了独立性减弱.依附性加强到复苏的曲折过程。中晚唐以后,随着钢刃熟铁农具等的出现,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趋于定型和成熟,个体家庭经营能力增强,实行耕织结合.多种经营,经济结构日趋紧凑合理。[16ab]在这里,某些概念和表述尚可商榷,但把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看作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可取的。
关于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特别牢固的原因,有各种不同解释。兹举要
1.强调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是流行已久,至今仍为不少人赞同的观点。如傅筑夫说:“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非常残酷,农民不能完全依靠租来的或自有的少量土地来维持生活,而必须经营一些可能经营的家庭副业,用以一方面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多余的一点产品出卖,来补助生活。……于是这种由小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形态,遂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核心。”[84b]于素云也认为“苛重的剥削使农民必须以家庭手工业作为农业的补充”。进行中外比较研究的一些学者如庞卓恒也强调这一点。认为地主阶级级剥削的异常残酷,使小农双手紧紧抓住“耒耜与机杼”不放,农民越穷就越要依靠副业“与耕助织”。[61ab]吴承明对这种观点提出批评,他指出,耕织结合的加强主要是明清以后的事,但很难说明清比前代剥削加重,近代剥削的确有所加重,但却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受到破坏的时期。用剥削加重来解释耕织结合这样一贯串整个自然经济时代的历史现象,是不够的。[38a]
2.强调纺织原料的变化和纺织工具的落后。吴承明认为,在我国纺织原料经历了以用麻为主时代向以用棉为主时代的演变,耕织结合的程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于麻的御寒力较差,种植欠广,原料加工运输不便,用麻时代并非家家户户都能辑麻织布。棉取代了麻以后,棉花种植广.运输便.适应其纤维短而使用的小纺车,家家可置.老弱能用,纺纱遂真正成为家内妇女的事。他指出,王祯农书中已载有五绽脚踏纺车和32绽大纺车,植棉推广后,重新使用单绽手摇车,几乎回到汉代水平;生产力落后才是明清耕织结合更为紧密的根本原因。[38a]他又具体比较了解了棉纺织业中纺纱和织布的劳动生产率和收益。认为由于纺纱工具落后于织布工具,纺纱的生产率和收益均低于织布,“每一工作日纺纱收益10文,而织布可收益100文”,若农民单事纺纱,只能补偿工食,故农民不能弃织专纺,耕织因之难以分离。[38b]孔泾源在吴承明理论基础上作了发挥。他认为宋元出现的多绽纺车标志着家庭纺织业独立化的技术基础已经具备。但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规定其生产目的是满足家庭本身的消费需求,即直接使用价植的追求。棉花之保暖性能优于麻织品,更符合地处温带的小农的需要,故宋元之际一经传入,农民家庭便以不计劳动消耗和牺牲技术进步为代价,舍麻取棉,中断了纺织技术的演进过程,妨碍了耕织的分离,从而使资本主义萌芽难以发展。[11a]对王祯农书所载大纺车后世何以不见使用,历来众说纷纭,李伯重曾予评述并提出自己看法,[37b]于此不赘。赵磊曾对吴承明观点作了批评,然未中肯綮。[64]
3.强调中西社会基导组织的差异,徐新吾认为西欧领主制下虽有小农生产,但以庄园大生产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而庄园有比较发达的专业分工,在一定条件下较易独立分化。中国地主制则以个体小农经济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小农经济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利于农业生产发展,但以自然分工为主,农业手工业紧密结合,故具有更大的凝固性,难于分化瓦解。[71a]萧国亮的观点与此相似,而更强调家族血缘纽带的作用。他认为西欧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庄园经济为主体,以庄园内部的劳动分工为基础,庄园衰落时较易转化为社会分工。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以家族经济为主体,实行家族内部的自然分工,由于家族血缘纽带作用,两者难以分离。[83]毕道村不同意徐新吾的观点,他指出西欧庄园经济仍是一种小生产,西欧十一.二世纪庄园的各种手工业并没有发现不同于中国的独立分化和专业分化,相反,其分化程度不及中国农村。他甚至说,西欧农家耕织结合不是低于而是高于中国。他认为西欧十一至十三世纪农业手工业分离的真正原因是市场与城市的发展。不应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中的结合寻找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25a]
4.强调我国小农经济对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包容性。方行指出我国封建时代小农比之西欧中世纪农奴有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有利于在自有经济中发展商品生产。明清时代自给性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仍占优势,但许多农民已分别在农业的一极或家庭手工业的一极部分地转化为商品生产,而以自给性农业和商品性手工业的结合尤为普遍。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的商品化获得较大收益,从而增强了对封建剥削的负荷力,对人口增长的适应力,对新生产方式的排斥力,以至对机器工业产品的抵抗力。方行还谈到这种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通过农民多子分居,象细胞分裂式地再生和复制着自己,使之形成汪洋大海;商人对农民小生产的控制也反过来使它能长期保存。所有这些,就是这种经济结构坚韧性的全部秘密所在[10a]。
以上各种解释各有其理由,亦各有不足处;相互补充,当可更为完整。剥削苛重,小农不得不“以副养农”“以织助耕”,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但它难以解释耕织结合的发生,也难以圆满解释其强化。对于中西农家耕织结合形态的差异,徐新吾的说法恐怕比毕道村的说法更符合实际,不过差异的本身并不等于差异原因。吴承明指出耕织结合在封建社会后期强化的事实和纺织原料更替所起作用,甚有见地。但谓麻的时代耕织结合并不普遍,则属可商。麻和丝是并行的。自曹魏实行租调制,长期以来丝麻织品是政府对农民的主要课纳物品之一,农民岂能玩忽!用棉时代织布农户与买布农户约略相当的局面恐怕只有在这种课税制度发生变革以后才能出现。作为课纳物品的丝麻织品生产属自给性生产范围,这时的耕织结合虽已包含商品生产成份,但以自给生产为主。一条鞭法实行后,原自给性家庭手工业生产可能部分地转为商品生产,农家耕织结合中商品经济成份增加。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耕织结合的强化,不但由于棉纺织生产更适合农家小规模手工生产,而且由于农家经济中商品生产成分的增加使耕织结合的生产结构产生更强的生命力。从这个角度看,方行的解释似乎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三.封建地主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关系
八十年代曾发生封建地主制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关系的讨论。由于小农经营是封建地主制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讨论中实际上也涉及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
马恩曾分析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自然经济性质。以前国内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也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小农经济的耕织结合正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和标志。但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商品经济比西欧中世纪发达得多,小农经济的商品率颇高,这种情况封建社会后期又有所发展;同时,中国封建社会虽有相当繁荣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迟迟建立不起来。如何解释这些现象,出现不同思路和理论。
一种思路以吴承明为代表。吴承明看到东西方的差别,指出西欧中世纪在一个庄园或马尔克乡区范围内,经济上是高度自给自足的,但共同体内存在较多的分工.协作和劳动交换;中国封建社会以家庭为本位,个体家庭在经济上的独立性比西方大,但自然经济并非更完整,中国封建商业与商业资本的发展超过西方。但他认为我国经济史特别是近代史研究中有夸大商品经济的倾向;同时自然经济的观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仍然这样或奸样地表现出来。有鉴于此,他对“自然经济”的含义作了“引申”。他认为家庭的自给自足只是自然经济的第一层含义,但家庭实际上不能做到完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还应包括农民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根据政治经济学的解释,自然经济是指在一个经济单位内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这种经济单位,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大体相当于过去一个采邑的乡里或邑县,包括其中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他们依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和成品完成再生产。而广义说,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属自然经济范畴,因为这种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的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地主制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37c]他又指出,传统市场理论认为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但考之历史,原始公社间的交换,地方小市场,剥削引起的交换,基于地区自然分工的长距离贩运贸易等,都不是基于社会分工的交换。“历史上可以有不同性质的交换,乃至有不同意义的商品。马克思讲的分工,是表现为价值的分工,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的)商品交换。”[37d]
吴承明对“自然经济”概念的拓宽曾引起一些人的批评,认为混淆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界限。但持类似观点的也不乏人。如汤明檖认为中国自然经济不但表现在小农家庭,而且表现在地方基层组织的自给自足性。[27]章有义则认为:“小商品生产实质上以交换价值的形式的使用价值生产,成为自给性生产的组成部分”。[82b]孔泾源则强调了自然分工与自然经济的关系。他说:“在农耕民族中,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基于地域之间自然物产的差异性或劳动产品的多样性进行的交换活动,又构成这种生产方式的补充要素。自然分工一方面使自然经济的生产与消费直接结合的本质属性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又使商品经济因素潜在于这种自然经济的机体之中。”他肯定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性质,认为自然经济的真正分解,最初只能从耕织结构的内部开始。[11b]
另一种思路的代表是经君健。他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始终占主要地位”.“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的观点提出批评。他认为作为自然经济主要特征的自给自足是指“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不是指“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一个经济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自然经济的前提,他称之为“自然经济平衡律”。他列举了一个经济单位要满足这一平衡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他认为西欧中世纪庄园具备这些条件,因而属自然经济。中国封建地主制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小农经济都满足不了这些条件,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这矛盾不可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解决,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这就决定了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籍助于商品交换。“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定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他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划归自然经济范畴,也不同意说地主制下的经济单位是乡邑,个体家庭只是生产单位。经君健又指出,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仍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从属于地主经济,为地主经济服务,成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联合对广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工具,资本主义之芽难以在这基础上萌生成长。[66]在此以前,尽管国内也有学者谈到商品经济在封建地主制形成发展中的作用,如李埏就把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地主阶级更新的条件之一;[33]吴太昌认为商品经济也是封建地主制的基础之一。[39a]但明确指出封建地主制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在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中,经君健无疑是第一人。
不过,在港台海外的经济史研究中,主张中国传统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并不乏人。许倬云论述汉代农业,其模式是人口压力—精耕细作—市场经济。谓因精耕细作,多劳集约,产生劳动力的季节闲置,这些劳动力被用于从事工副业,发展了商品生产。故中国传统农业并非都由自给自足的村落组成。[95]又如赵冈.陈钟毅认为,中国至迟战国开始,已在私有产权和小生产单位的基础上形成市场经济。众多具有私有产权的经济单元在既有的制约下作最合适的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合着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一书,即按市场经济的体系编篡。[94a]赵冈在《地主经济制质疑》一文中,又提出租佃制与自然经济不相容的观点。[94b]
在上述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既承认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又承认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何者为主则依各人理解为异。同时又往往从小农经济的两重性寻找地主制经济两重性的根源。
魏金玉认为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的整个运行考察,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但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的关系来考察,则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他指出小农不但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是地租交纳者,往往要纳税后才能考虑家庭消费的需要,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他强调了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补充的一面。封建社会中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相结合的单位,生产目的仍是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制约着商品的交换价值,形成封建经济特殊的计量概念和方法。经营者一方面尽量减少货币支出,另方面尽量增加货币收入,二者统一到增加赢利上。[91]
方行指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两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他是从小农经济的发展来论述这一点的。他指出农民“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外,其余部分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物质替换,农民家庭并不是单纯的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有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他把小农经济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以上属自然经济范畴)和交换型.以赢利为目的的交换型(以上属商品经济范畴)等四种类型,封建前期以前者为主,封建后期逐步向后者转化。但绝大数农民仍保留或多或少的自给生产部分,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10abcde]
李根蟠表示不同意“自然经济平衡律”的提法,也不同意把小商品生产归入广义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不在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或多寡,而在于生产要素在再生产中的不同运动方式,在于流通是否成为生产过程中的要素对生产起支配作用。以此衡量,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虽已出现并有一定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这种二重性根源于个体经济的二重性。中国封建地主制有比典型封建领土制发达得多的商品经济,流通不但是物质资料再生产中的必要环节,而且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地主制经济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但商品生产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流通仍未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仍受制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因此,从主导方面看,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的范畴,但已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它是自然经济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地主制经济之所以能包含较多商品经济的成分,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关。在典型的领主制下,农奴经济与领主经济之间,农奴经济与农奴经济之间有直接联系,共同构成自给自足程度颇高的半封闭的经济实体。中国封建地主制下,个体农民之上一般不存在这种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与农民经济是两张皮,个体农户不能自我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常常要从市场求取解决,故农民经济中一般包含部分商品生产,这是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主要基础。[34b]
吴太昌把中国封建制社会分为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强调了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强调了作为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以及商业的繁荣。这种与地主经济伴生的商品经济虽然始终处于对封建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但它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结果。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互依存,相反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经济基础。[39ab]
阎守诚也认为封建地主制社会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具有同一性。其重要表现之一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中包含了商品经济的成分,不管个体农民经济或是地主经济,均与商品经济有必然联系。[74]萧国亮也主张小农家庭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混合物,但强调土地买卖的作用。他认为小农家族之所以经营部分商品生产,是为了追求货币以购买土地。[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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