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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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篇1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预警机制

一、前言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包含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志、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企业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谁在某个领域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一领域取得控制权。但是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受到侵犯,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竞争日益加剧,而为数不少的企业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漠,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造成了其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能力不足,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焦点的今天,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际,必须积极思考如何在创新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管理和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需要说明的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包括企业的微观保护和外部的宏观保护(如法律、政策等)。本文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

二、目前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分析

1.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根本原因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技术和知识是公开的,但权力是垄断的,利用他人的知识必须要征得其同意并支付报酬。过去,人们习惯于无偿使用他人的技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虽然有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有了一些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仍然普遍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的领导者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估计不够,对自主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估计不足,总是一味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忽略了比资金、设备更为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第二,有的企业在对外宣传报道、经验交流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差,泄露自己企业还没有取得合法专有权的技术或经营秘密,导致无形资产的流失。第三,由于“跳槽”人员的法律意识淡漠,不少“跳槽”人员在流动过程中,为了得到“新东家”的器重或作为今后工作的资本,将缺乏有效保护措施的原企业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带到新企业以提高自己的身价。加之作为“新东家”的企业管理者知识产权意识的淡漠,合法经营意识差,也顺理成章的接受了这些本属于其它企业的无形资产。有些企业甚至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挖人”来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导致了这些企业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第四由于交易方业务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把在正常业务交往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有意无意的泄露给第三人或自己使用。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及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直接原因

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态,知识产权管理无机构、无制度的现象十分普遍。首先,表现在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基本思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形成建立具有灵活反应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合理高效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工作机制的基本思想。因此不能形成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其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不明确,管理人员缺乏,管理工作表面化。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大都限于一般性的管理,并没有真正做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有的大中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数量与企业规模很不相称;有的企业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缺乏,整体管理能力和工作手段不足,与日益繁重的知识产权工作不相适应;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既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专门人员。第三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一些企业虽有专门的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三、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的建立

知识产权的流失现象已经成为目前困扰我国企业的现实问题之一,因为这些流失的无形资产一旦被其他企业申请保护并取得专有权就成为这些企业与自己竞争的砝码。企业因此会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企业除了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家各级知识产权机构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外,还应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因此,建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已势在必行。

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缺乏是目前制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因素。所以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第一,企业领导者或决策者要加强自身学习,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过去对待知识产权的落后被动的观念,真正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列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拓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第二,企业应通过定期召开知识产权工作会议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树立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第三,通过宣传、培训或企业文化建设等形式使普通员工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自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另外通过精神的、物质的或两者相结合的手段密切企业与员工的合作关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工作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是企业全面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配备数量应该与企业规模相适应,既要避免人浮于事,又要保证工作质量。知识产权保护客观上要求有较强的专业意识和专业知识的人来实施,所以企业应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使其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够熟练掌握和驾驭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同时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避免互相推诿。

(2)企业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应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及具体实施策略。首先在了解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长短利弊的基础上,选择对本企业最有利的保护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策略。比如对企业的一项新技术,是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保护起来,还是申请专利加以保护;申请商标权时,是申请一个商标还是同时申请多个类似的商标;企业是否转让或许可其他人使用自己辛苦打造出来的商标;是否要打入国际市场以及如何打入国际市场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3)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应制定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文件化、程序化、规范化。具体可通过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如企业章程、员工手册、企业内部保密制度等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要有完备、详细的档案管理和废弃资料的销毁规定。最终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保护。

(4)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职务成果的权属协议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针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置不同要求的保密义务,对于高级员工的流动,设置竞业禁止条款,使员工明确自己在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责和法律义务,避免企业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被泄露,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5)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与交易方或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避免因企业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被对方泄露甚至使用给公司造成损失。

3.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的监督及预警机制

指定知识产权管理专项负责人,监督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市场监控手段,及时发现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及时进行取证及保存证据工作,采取和解、行政、司法等措施,积极实施维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结论

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篇3

关键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化的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动漫产业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和电子游戏为表现形式,包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以及与动漫角色有关的服装、玩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动漫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文化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附加值高等特点,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

二、我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性法律制度的缺失。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为我国还没有针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对动漫产业领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据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基础性法律的原则性,必然造成适用上的许多困境。

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重点在第一阶段的漫画作品和第二阶段的动画作品。由于著作权的产生不以登记为法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的标准难于掌握,举证的难度大,一般需要先经过确权判决这一必经程序。对于某些在原有作品基础上演绎、改编、汇编形成新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不易掌握;另外,思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他人独立创作出的相同或类似的作品的可能性也存在,若侵权人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难于有效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

在动漫产业中,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动漫产业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体现在动漫产业链的第三阶段,即动漫产业的衍生产品上。将动漫作品中的人物造型、人物用品造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使动漫企业享有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但外观设计专利因其保护时间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保护范围狭窄(只保护确认的商品),在周期长,涵盖面广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显得力不从心。

商标法对动漫产业保护仅在注册的商品种类上予以保护,对在非注册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无法认定为侵权。因此,动漫产业中产生的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无法采用跨类保护的方式来实现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若采取多类别注册的方式来扩大保护的范围,权利人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变相地提高了维权的成本。

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侵权、盗版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危及了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多头执法难于形成合力。

动漫产业作为一个以创意为基础的产业链,在其各个不同部分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根据我国当前的行政职权分配机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分别由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三个职能部门分别管理。管理职权的分散,各自为政造成行政执法缺乏统一性,难以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机构职权划分不清,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的案例层出不穷。各管理部门往往以本部门利益为宗旨,趋利避害,造成了“执法密集地带”和“执法空白地带”,两种极端执法怪象,不仅严重违背了行政法“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且致使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机可乘,导致行政执法强度的严重削弱。各机构运动式联合执法虽然在一种程度上对解决我国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低效且缺乏公正性的特点,实际上又相当程度地加大了这些问题的解决难度。

(三)动漫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能力的局限。

企业和个人是动漫产业领域内动漫作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权利的主要拥有者。我国动漫企业及作品创作者对动漫产业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缺乏深层次认识。他们对动漫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存在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的针对性措施认识不足;由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知识相对缺乏,充运用自有知识产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意识和经验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能力难于得到有效发挥。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力量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营,往往力不从心。

(四)动漫行业协会的功能不足。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加快建设动漫产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一个沟通与交流的平台,全面发挥动漫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动漫企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动漫产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动漫产业的行业自律,对于推动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动漫产业行业协会在引导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协助政府实施知识产权鼓励和保护政策,为动漫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营资讯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不可替代的作用。因动漫行业协会作用没有得到普遍认知和充分发挥,加上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制约了动漫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三、整体化保护进路下的法律对策

(一)专门性、整体性的法制完善。

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必须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动漫产业要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动漫产业链上各个环节所蕴藏的效能方能得到释放。尽管当前我国与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却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法律。由于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适用机制的不足,我国动漫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新技术的运用以及作品使用方式的改变导致传统知识产权法的原则、规则在动漫产业领域知识保护中失灵,造成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因此,制定动漫产业知识产权整体保护的专门性法规将决定着未来我国的动漫知识产权整体保护能否顺利实施,最终实现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有效制度的支持。

(二)构建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政综合执法体制。

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引入行政综合执法机制。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专门管理。改变动漫产业领域行政执法现有的“各自为政”状况,为动漫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消除体制瓶颈的制约。

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综合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权的动漫产业管理机构行使原由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所具有的部分或全部行政权。对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相对集中执法,有利于明确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合理配置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更有利于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维权;相对独立的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权威管理机构能够合理分配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执法力量,整合分散的执法,凝聚执法力量,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及时性,维护动漫创作企业和个人权利。行政执法是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行政执法的效能直接决定着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同时直接影响着动漫产业的安全保障。

(三)构建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制度。

搭建中国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有效运作,帮助动漫创作企业及个人管理和运营动漫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借鉴“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各级动漫产业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动漫知识产权人授权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动漫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运作,包括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动漫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展示交易活动,为国内外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和动漫创作者搭建交易平台。从而更好保地障动漫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激励原创,促进我国动漫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动漫产业协会的功能发挥。

动漫行业协会要实现保护其成员知识产权的目,必须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完成:一是积极主动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加强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参与涉及动漫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定的起草和认证工作,组织动漫企业、个人、专家进行讨论座谈,汇总各界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已生效实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动漫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动漫行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制环境。二是加强动漫产业行业自律工作,推进动漫产业行业协会会员的诚信建设。完善并贯彻动漫产业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协、公平竞争的意识。调解协会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矛盾,管制会员企业的侵权行为,建立事前警告与事后惩罚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权利人利益,提高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三是强化动漫协会维权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动漫协会应把维护动漫行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协会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延伸行业协会获取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的范围。丰富会员企业沟通交流的形式,探讨动漫产业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管理和运营措施,形成动漫产业启发创新的良性环境。发挥行业协会在国际上群体性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过程中的特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公平可行途径。四是对动漫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意见。围绕动漫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普通意义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寻找问题的根源所在,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律系)

参考文献:

[1]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2).

[2]王宇红,贺瑶等.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8(9).

[3]邓林.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科技管理研究,2009(7).

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篇4

[关键词]浙江农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从科学发明与发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到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近几年来,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断增多,有关农业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只有把农业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才能激励农业科技人员自主创新,使农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在参考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经验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其中某些经验值得我省借鉴。

1.美国对植物品种专利的“双重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给予植物以知识产权的国家之一,而且保护的形式、范围均较为完备。目前,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三种法律: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实用植物专利。其中,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三种法律下的三种保护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如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在1985年发生的“ExparteHibberd”案中,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上诉委员会再次确认了这一“双重选择”原则。

2.欧洲对植物新品种的“单一选择”机制保护模式

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因此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比如,荷兰在1942年,德国在1953年分别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

3.日本对种苗法不断修订的案例

日本政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动作很多,包括机构的设立和相应法规的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也已扩展到农产品,自1947年已来,日本不断修改的“种苗法”就是典型的例子。1947年,日本公布了“农业种苗法”即优良品种名称登记制度;1978年,日本根据1978年第二次修订的UPOV公约,对国内“农业种苗法”进行修改、完善,并更名为“种苗法”对外公布;1982年,日本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种苗法”正式开始实施;1911年,日本根据1911年第三次修改的UPOV公约,加强了对“种苗法”的全面修订、完善;1998年,日本加入UPOV1911年文本公约,并公布实施“修改种苗法”。总之,日本非常重视通过立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专利保护,尤其是在加入UPOV后,日本更是注重在实施和不断的修订过程中进行扎实的法规宣传与普及。

二、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

浙江省经济发达,然而农业贡献的比例比较小,主要归结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不到位如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激励机制有待完善等。

1.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规范

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农业企业目前没有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章制度。长期以来,受现行的职称评定、考核评价机制的弊端影响,农业科研人员把项目获奖而不是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在知识产权部门和人员配置方面,一半的企业既无产权部门又无专职人员,接近一半的企业仅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而同时设有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的企业少之又少。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一些科研人员把职务发明转卖给企业,谋取私利。而单位通过诉讼维权成本过高,这都导致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或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性不高。因此,农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欠缺已无法适应当今农业转化与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2.激励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激励不足,主要表现为专利制度、品种权制度等使农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高,对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作用不大。主要原因:一是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研单位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实行科技成果鉴定制度。这种管理方式是评定科技成果的学术水平或检查验收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同时科研人员如果想要获得职称和相关待遇必须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取得更新科技成果、并且获得更高层次的奖励。这种非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了重学术、轻市场的现实,造成科研与市场的脱节,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二是农业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要求成熟程度较高,申请文件需要田间实际数据资料,成果产出时间较长,专利审批时间一般也需在3-5年才能通过,严重地挫伤了申请者的积极性;三是政府对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农业是一项高投入的产业而政府又对此的投入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农业科研单位普遍缺乏专利技术的自我开发和生产能力,进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推广。

3.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同时也缺乏自律意识

浙江省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农业企业及科研单位高层管理者对其知识的掌握不多,产权保护观念淡薄,直接导致许多科技成果的流失,从而丧失了知识产权。同时,行业自律意识差是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浙江省农业企业数量比较多、规模较小、类型杂。部分企业缺乏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律意识较差,不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企图通过不合法的途径获取他人的育种材料进行科研,仅用少量成本就获得了丰富的育种材料,相对于自律性较强、支付高额研发成本却仅拥有少量育种材料的个人或单位而言,无疑会造成不公平竞争,严重挫伤他人农业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浙江省虽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方面的启示:(1)对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很大限制性因素的是我省科技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2)先进的管理体系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3)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执法水平是提高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外部条件。总之,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经验的同时也要从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制定、完善浙江省的相关体系、制度使浙江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到位,从而促进、加速浙江省农业发展的进程,提高浙江省农业的竞争力。

1.建设以提高自主创新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加强相关部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是必须建立健全由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和系、所负责人参加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完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二是对现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补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素质以便更好的进行科技管理工作。三是扩大专业的从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管理人才。四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防范知识产权流失,一定要强化和规范科研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科研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科研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2.加强、完善农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体制

长期以来,浙江省农业科技人员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励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淡薄。为了加快浙江省农业迅速发展必须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如产权激励、政府激励、企业激励等,积极协调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多轨制”科技奖励制度与“单轨制”知识产权的关系,实现多方位的创新激励机制。只有合理细分相关环节的权益、利益,才能激发各层面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孙洪武,黄俊,刘华周.对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思考[J].江苏农业科学,2004,(5).

[2]戴海英,王旭清,刘佳,宋华东.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J].种子科技,2008,(2).

[3]楼洪兴,端木斌,郑纪慈,骆少嘉.浙江农业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建议[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6.

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篇5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发展趋势;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4;F279.2

一、引言

知识产权壁垒是国家或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异化知识产权促进知识创新和鼓励知识传播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不合理妨碍国际贸易的措施,具有主体和性质的双重性、形式的隐蔽性与合法性、实质上的强权性与不公正性以及后果上的妨碍贸易性等特点。[1]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已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后我国外贸企业遭遇的新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的原因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而设置的各类非关税壁垒。根据世贸组织成员间的协议,从2010年-2022年,世贸组织之间的贸易将逐步实行零关税,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数量限制也将显著减少。在这种背景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包括知识产权壁垒在内的非关税壁垒开始兴起,其中知识产权壁垒即为其中之一。由于该类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发达国家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实行的“不公平贸易”。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为价格歧视、拒绝许可、寡占和垄断性高价、搭售及知识产权的扩张、商标抢注及专利联盟等形式。[2]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一般会采取将所定价格高出产品生产成本和合理利润之和数倍的方法,利用其独有的知识产权谋取暴利。

二、知识产权壁垒的成因及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一)成因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主要表现为由专利权和标识性权利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知识产权的滥用与贸易的“内部化”和选择性投资以及对平行进口的限制四类。[3]由于各国经济及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运用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标准,信息时代高新技术标准往往与专利技术相互结合。在采用有关专利技术为技术标准时,标准化管理机构必须与相关的专利权人进行谈判,达成有关专利使用的协议,从而将该项技术标准推广使用,一旦专利权人有足够的实力实现该专利技术标准在市场的最大实施率与顾客接受率,则该专利技术标准实际上就具有了强制实施力。其他企业就不能以产品或以消费者广泛接受的程度为由而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在涉及有关商标等标识的问题时,应当有效地发挥商标标识在推广产品、开拓市场方面的作用。由标识性权利形成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主要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国家的工商业团体将一些商品标识注册为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将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将商标一同许可,因此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了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海关在进口过程中查扣侵权商品。在某些商品上,尽管商品上的专利已到有效期,但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也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类。[4]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紧密相连。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经历了初创、组织化与贸易化三个阶段。初创阶段是指从1883年《巴黎公约》诞生到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前;组织化阶段是指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到TRIPs协议签署以前;以TRIPs的签署为标志,开始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贸易化阶段。[5]使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挂钩、形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体制的是TRIPs协议的签订。一方面,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与知识产权贸易构成一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也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国家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而促进无形贸易出口,而且可以打击冒牌、盗版产品,使附带知识产权的本国出口大幅度增长,进而促进本国的生产、就业,最终促进经济增长。[6]各发达国家为实现自身知识产权的利益最大化,在国际贸易中设置了各类的知识产权壁垒。

(二)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出口贸易。知识产权壁垒使我国企业使我国企业支付了巨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提高了我国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了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7]导致了我国许多以出口为主、但缺少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出现了亏损甚至倒闭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面对知识产权壁垒的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

我国对外贸易出口企业除了要在中国拥有企业自主的知识产权外,还应当制定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市场进行注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以贴牌等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要求委托方提供证明与加工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文件,积极在国内外申请专利与商标,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要注重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综合运用。,并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在出口产品遭到侵权时由委托方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

(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企业在产品投产前如果没有通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检索跟踪,就难以对享有市场技术有一个全面、准确的掌握,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投资项目决策的进行,甚至造成投资方向的错误,使企业从事重复、低水平产品的生产。如果企业没有申请自己的商标,所进行的生产则是低效益的来料加工,难以跨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8]由于新产品是企业专利产品创新的最终结果。为了成功跨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我国企业应当顺应国际市场趋势,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专利管理与运用体系。

据统计,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经费仅占销售收入的0.56%,企业在国家科技投入方面所占比例仅为20%左右。在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至少将销售收入的5%投入到研发工作中。在我国,2.8万多家大中型企业拥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75%的企业没有一个专职人员从事研发活动。[9]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企业应当加大研发投入,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在研发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申请专利,根据不同保护期、不同的保护范围、不同的类型、专利的不同法律状态等因素,组建企业专利池,确保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稳步提高。

(三)统一自有品牌的创建

统一品牌是指一个企业无论其产品种类及销售地域,均使用同样的名称、标号或设计的品牌。统一品牌战略的实施,可以使企业增强信誉、为产品迅速打开销路。对于我国企业中已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应当通过产品出售、海外投资、在国内外建立设计、生产、营销中心,在国际市场上集中创建全球统一的自有品牌,以创建自有品牌为中心,带动企业的全方位工作,树立企业良好的国际市场形象,以成功跨越国际贸易壁垒。[10]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

由于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各企业在经营范围、规模等方面的情况均有所不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应与国情、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于中小企业,可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层或者企业研发部门或者企业法律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为克服中小型企业人员较少的问题,可以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对于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通过企业组成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使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行业化与社会化。还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内容既包括对企业内部有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管理,也包括对企业外部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收集与分析的管理。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是对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分类整理、各类材料分类存档保管。对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相关的技术保密和对相关权利的保护以及高效率地运用。其管理内容总体上包括建立信息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配置;信息管理规章的制定、信息网络的设置与管理。对于企业外部信息的收集,主要包括科技发展的各种信息、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本范围的信息,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基本规则及其变化的信息。[11]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管理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自身发展和国家安全所面临的重大战略问题,我国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就难以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在国家创新型战略的指导下,改变政府组织知识创新的方式,变革科技创新体制,加大科技研发经费的投入,逐步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只有依靠创新,才能使我国企业在关键领域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五)出口企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建立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形势下,作为企业同行组成的行业协会,在维护其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企业行会在国际反倾销案件中曾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在涉及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的案件中,一般费用较高,由一个企业承担较为困难,但是,如果企业协会在应诉调查、诉讼费的支付等问题上协助企业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壁垒案件,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对行业利益的保护。[12]总之,我国企业应当结合自身行业的特点,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创建统一的自有品牌,充分发挥企业行会的作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

参考文献:

[1]温芽清,南振兴.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的识别[J].国际经贸探索,2010(4):65-71.

[2]李炫榆.试论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J].当代经济,2008(1):154-155.

[3]冯涛.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壁垒与应对战略[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9-22.

[4]赵云.电子商务自由化与法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6-107.

[5]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82.

[6]刘剑文.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7.

[7]邢楠.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研究[J].中国商贸,2009(15):141-142.

[8]范在峰.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法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87.

[9]毕可毅.美国企业加大创新投资的启示[J].中国经济周刊,2006(10):53.

[10]吴丽娟.我国中小企业品牌国际化的路径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社会科学版),2007(8):207-208.

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篇6

关键词知识产权药品侵权专利管理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09)03-0138-02

我国医药领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经验较少,加入WTO后,医药行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和挑战。如何尽快提高我国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水平,保护好自己的产品专利权,合理规避跨国公司的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医药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作为流通领域的药品商业企业,同样有药品专利的管理问题。

1药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药品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近年层出不穷,如“利君”、“神奇”、“前列康”等注册商标权案,主要集中在知名注册商标的仿冒上,大部分具有主观故意。还有些案例,如东莞万成与天士力的“养血清脑颗粒”发明专利权案,又如天方药业与美国默沙东的“非那雄胺”专利诉讼案,反映的是产品专利技术的纠纷。

医药领域发生的药品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多,这种情况迫使医药企业学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就有可能面临被停止注册或被诉侵权的危险,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作为药品流通领域的企业,也应当学会鉴别真伪,加强专利药品的审核管理,把好产品知识产权关。

2上海市对商业单位加强专利管理的工作要求

为推进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专利管理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商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专利药品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商业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工作的意见》三个文件,形成试点工作的制度规范。这些文件指出:“商业流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商业诚信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已越来越为广大商业企业所重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引导本市一些有基础的商业企业先行一步,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符合上海世界级城市商业企业形象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体系,发挥示范作用,由点及面,逐步向全市商业系统推广。”

3我公司开展药品专利管理的工作情况

早在2006年,本公司荣幸地成为上海市专利保护试点单位。我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医药流通企业之一,日常经营的品种就多达3000余种,经常会涉及到专利、商标方面的问题。自2004年启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以来,我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不断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完善,把保护的范围从专利扩大到了商标和著作权,并从制度保障、日常管理监督等方面来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1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度”和“专利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这两个管理制度中,明确了从产品的资料审核到进货验收各岗位的责任,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细化到各相关的流程制度上。

3.2对药品专利和商标的审核及动态管理

应加强专利和注册商标商品的首营审核,把好产品知识产权关。对于标有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商品,在首营审核时主要审核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登记簿副本,同时要求其提供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对于注册商标商品,在首营审核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影印件,并审核以下相关项目: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2)商品包装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应与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一致;3)商品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一致;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内;5)商品商标属许可使用的,应查验被许可人提供的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合同副本复印件。以上信息核对、核准无误后,将专利、商标等商品信息输入ERP系统,并将此相关资料复印并归档整理。

在对专利商品和药品商标的动态管理中,公司每年在与相关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前15天通知供货方提供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影印件并备案,对供货企业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进行动态管理,对上述证明文件3个月内即将失效的,应当及时提醒供货企业准备有效的证明文件重新备案。

3.3在供货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条款

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将知识产权的相关要求写入合同中,与供货方订立以下条款:1)要求供货方对提供的知识产权商品发生权利变更(延续、转让、放弃、失效)的,应当及时向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主动更换商品上相应的权利标记;2)将有关知识产权侵权免责条款写入合同中,如在合同中增加“如果商业单位因销售由供货方提供的商品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由供货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款。这样的约定确保了进货渠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保证了公司知识产权条款在公司各项协议和合同中的完整性。我公司还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对质量协议进行论证,做到严格把关。

3.4对公司所拥有商标的管理

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如华氏商标等,按照《商标法》进行管理。公司商标的转让都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备案并签订相关协议。对于到期的商标,到商标局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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