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服务信息报告(6篇)
来源: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篇1
一、手机短信作为新兴广告媒体之可行性
据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6月止,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36316.8万户,特别是手机短信免月租,无需申请就能使用,使手机短信得以迅速发展。(1)毋庸置疑,庞大的手机用户是开发短信广告的现实依据。而现在,手机短信广告作为一种新的广告形式正在被尝试运作。当然,目前这还是一个新生事物,那么其发展空间是否有看起来的那么大呢?回想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刚刚诞生的时候,人们也没有想到它们会成为广告的大众媒介。也许刚开始也有人曾抱怨过他们购买报纸、收音机、电视机、电脑不是用来看广告的,媒介侵害了他们的权益,但是人们最终还是由于广告带来的利大于弊,而逐渐接受了媒介商业广告的事实。(2)由此,也许今后,人们也会习惯翻开随身携带的手机,查收自己需要的广告信息。
诺基亚公司曾赞助进行了一项有关移动广告推广活动的市场调查,共访问了11个国家的3300多名移动电话用户。调查发现:86%的被访者表示如果能够获得折扣,他们愿意在移动电话上接收广告信息;由16岁到45岁年龄段人群组成的移动用户消费群体愿意接收促销短信形式的移动电话广告。(3)传媒和商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开发短信广告潜力巨大。
另外,手机广告存在点对点传播、点对面传播、互动传播等多样化方式,而且广告信息可根据用户需求量身定制,具有个性化特点。手机短信广告制作和成本较低,可随时更新广告信息,方便快捷、传播速度快。同时,受众储存有用的广告信息极为方便。因此,手机短信很有可能在将来发展成为重要的广告媒介。
二、“垃圾短信”泛滥导致手机用户对短信广告信任度缺失
手机媒体是一个时尚化的概念,同时也意味着不成熟。短信广告的信任危机问题早已浮出水面。目前,我国短信广告的市场运作非常不规范,还未形成完整的价值链和成熟的经营、监管体系。(4)一方面,受技术的限制,目前短信广告的表现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以文字表达和简单的图片形式为主,文字内容直白,诉求过于明显;(5)短信接收信息量有限,很难实现较好的视频、音频传递。更为重要的是,“垃圾短信”的滋生和泛滥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反感。涉及办证、售票、餐饮、点歌、交友等内容的广告被群发至用户的手机上,甚至在深夜打扰他们的睡眠,困扰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不法之徒通过短信兜售假钞、、枪支弹药、黑车等,开展违法犯罪行为;更有甚者,诈骗短信让很多不明就里的人们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使受众对短信广告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很多人收到短信,一看到是广告内容,就一概删掉。就在2005年6月,“焦点访谈”也播出了两期节目《垃圾短信何时休》,更是引起了社会上对“垃圾短信”的谴责和关注。“垃圾短信”泛滥业已危及到正规商家可能出现的合法广告行为。
总的来说,目前在我国,手机短信想要成为新一代媒体,仍面临诸多问题。在受众接受短信作为广告新媒体之前,必须还广告之承载媒介――手机一个干净有序的环境。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手机短信广告的良性发展肃清道路
造成垃圾短信泛滥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由于此类短信主要是通过群发机构或由专门的短信公司发送,所以有人提出,短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审查、过滤用户的非法信息。但从法律角度上讲,短信服务商和发送垃圾短信一方法律地位平等,用户承担付费义务,自由发送短信。如果手机服务商要核查所有手机短信内容,显然就侵犯了用户的权利。因此,将消除垃圾短信的希望完全寄托在短信服务商审查上是不现实的,但可要求他们对清理垃圾短信的工作给予协助。
对于选择了手机短信业务的用户来说,经常收到骚扰性的虚假广告、垃圾短信已经令他们自身的生活安宁权遭到威胁。法理认为,生活安宁权是公民隐私权的一个内容。侵犯手机用户的隐私权一般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责任承担的基本方式是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范围及数额标准未做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亟须完善的。(6)信息产业部方面曾经表示,在短信市场发展的初期,短信服务违规并不是很多,而是将短信作为一个新兴的增值业务,让市场培育检验。当初是希望短信行业通过自律发展,但目前看来情况并不乐观。(7)
虽然形势相当严峻,但绝非意味着我们只能听之任之。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适合中国现状的法律法规,并辅以社会公德的宣传引导。
除了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监管政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手机短信诈骗链条终端的消费者也要洁身自好,在不制造、不传播不良信息的同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对这些骚扰性信息采取防控手段。比如说,收到垃圾短信或者诈骗短信的时候,应该提供给当地工商部门或公安部门,限制此类短信的。(8)
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安全审核的管理机制,这需要短信服务商的协助。虽然对每条信息的过滤和审查是不可能的,但应采取措施对可疑的批量信息进行审核,提供免费客户服务及举报电话;建立垃圾短信信息源黑名单库,并共享给所有正规短信服务商,停止向黑名单库中的企业和商提供包括短信发送的任何服务;配合工商公安部门调查被群众投诉过的黑名单企业,提供其违法行为记录和证据。协助媒体公开其企业名称、宣传信息等,以免更多的手机用户成为受害者。
四、从内容、技术手段改革出发探索短信广告的模式
在利用法律法规整治非法虚假短信广告的基础上,真正的广告商家不能忽视自身所提供的内容。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由于从技术上讲,信息存储量有限、终端屏幕小、传输速度不够都是手机媒体的弱势,所以其内容应当更加具体、简明、实用,这些信息最好是有针对性的、及时的,能够满足受众随时随地特定的需求。只有如此,广告才能在用户得到满足的基础上获得关注。
同时,手机用户一旦感到自己的购买行为受到某种“强迫”,就会生发抵触情绪,从而影响广告效果。那么怎样才能避免用户产生抵触情绪,又是什么将垃圾短信与需要支持和推广的正规广告区别开来呢?关键在于:对合法正规的短信广告的接收是得到手机用户首肯的,这一点可以从技术手段改革上去实现。广告,合法的广告商家首先要取得权。短信广告涉及的主体有:广告主、手机用户、工商部门、电信部门,在工商部门核查并许可的情况下,广告主必须向电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电信部门要征得手机用户同意,四者共同授权才能广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手机号码具有专属性,属个人隐私范畴,电信部门只有管理、维护用户通信安全的义务,而无利用该号码进行赢利活动的权利。通过何种方式取得权,是摆在广告主、电信部门面前的一项难题,不过,市场需求是强有力的推动因素,它会使广告主、手机用户走向联合。(9)运营商和用户可就是否接收广告信息服务签署协议,毕竟不是所有的用户都排斥手机广告,尤其是当接收广告会得到信息回馈或者资费回馈时。
基于以上看法,笔者分别从内容改革和技术手段改革出发提出两点建议:
(一)、内容改革:短信“百事通”业务
从内容提供方面设想,短信服务商开通“百事通”专项业务,方便手机用户随时随地获取以下信息:交通工具乘车路线;行人所在地周围的休息地点、购物场所以及用餐场所等。这样,人们通过短信,输入所在地点和所要到达的地点名称,可获得最科学的交通乘车路线提示;当他们希望坐下来品茶聊天时,不用在街道上盲目寻找,一条短信和一个快捷的回复就解决了问题。
短信服务商一旦提供这些内容,便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广告客户的积极性:利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来整合乘车路线等实用资源,并提供给手机用户的同时,可以“附赠”广告赞助商的商业信息;涉及餐饮、休闲等服务商家的消费内容信息,就由各服务商提供广告费用。同时,短信服务商还可鼓励手机用户在自愿的前提下成为注册会员,平时就能够用手机接收适用于自己的实用、时尚、即时的各种商业消费资讯。这样,就使短信广告依附于方便快捷的有效信息之上,能被手机用户接受。
(二)、形式改革:变主动发送为选择性接收
有了丰富实用的信息内容,短信运营商还需交出接收短信的“主动权”,让用户自己决定何时何地收到带有广告内容的短信。中国联通的CDMA通讯商曾提供一项服务,即对于拥有收发彩e功能的手机启动了多媒体邮件服务,允许手机和手机、手机和互联网邮箱之间相互传送图片、声音、文字等。这项业务的资费标准有多种,也可以选择免费使用(只限接收邮件)。即使用户选择免费使用,每天也会有两条国内外新闻、娱乐资讯定时发送至手机邮箱,包括可供用户定义为手机桌面和铃声的彩图、彩铃。这项服务的重点在于用户可以主动选择是否接收短信,也就是说,如果用户愿意,他可以在彩e空间里选择接收新信息;如果不愿意或是忘记了,也不会收到任何提醒信息。自主选择让用户感到他们的意愿在被尊重,心理壁垒的打破更加便于他们阅读和接受短信提供的广告信息。这是一个值得推广的短信广告的模式,是基于消费者出发的行销策略。
总之,手机密切参与了人们的生活。手机短信息是新世纪最人性化的电信服务,拥有传统媒体不具有的优势,是极具发展前途的广告媒体市场,但是其现今的发展还面临种种障碍,如果任“垃圾短信”持续泛滥,甚至有可能葬送这个大好的广告市场。整治应该从现在开始,通过技术革新、实用内容扩充、政策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手机短信服务商和网络供应商对服务程序的开发,激励手机用户早日接受短信广告。
注释:
(1)黄卓龄:《论手机短信广告发展策略》,选自《特区经济》,2006年6月第93页
(2)戴丽娜:《手机媒介广告运作初探》,选自《商业经济》,2004年第7期(总第256期)
(3)冯小平、程向利:《开发广告短信刍议》,选自《开发研究》,2004年第3期第90页
(4)李凌:《对短信广告发展的设想》,选自《青年记者》,2006年第16期第21页
(5)董慧:《关于短信广告现状的理性思考》,选自《商场现代化》,2006年6月(总第469期)第78页
(6)那秋明,陈意:《关于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发展的法律思考》,选自《北方经贸》,2006年第6期
(7)彭瑞财:《垃圾短信成公害,信产部即将出台管理规定》,选自《财经时报》,2005年10月7日
(8)贾甲:《对垃圾短信要围追堵截》,选自《今传媒》2005年第4期第39页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篇2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监管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审核、分析、报告和警示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是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资源稀缺的商品价格、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价格。具体监测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手段。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及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和设置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做好价格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传报工作,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报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
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经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能代表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予配合。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发生变化等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价格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准确提供价格及相关信息,不得拒报、瞒报、虚报、迟报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承担的价格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但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指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十二条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人员调查、采集价格信息,应当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信息,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审查复核制度,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报送数据的审查复核。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的价格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地区市场价格总体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
(三)重大价格政策及与市场价格相关的经济政策出台后的社会反应;
(四)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原因及趋势预测;
(五)价格调控监管的对策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信息的跟踪与分析,并对价格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发现市场价格变动出现倾向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当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发生异常波动,可能或者已经危及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警情报告。
价格警情的等级划分和报告的具体办法,按照《*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警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工作预案,依法采取干预措施。经贸、工商、质量技监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警示信息。
价格警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已查处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违法案件;
(二)市场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的价格警示信息。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未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瞒报、虚报、篡改价格信息的;
(二)上报的价格信息失实,严重影响信息准确性和代表性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
(一)拒报、虚报、瞒报价格信息的;
(二)3次以上迟报价格信息的。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篇3
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及其业务发展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是专门从事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的专业公司,其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
美国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于1860年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个人征信服务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是美国的个人征信服务业并不是一开始就非常发达,而是经过了长期发展和多重变革才达到了的发达程度。
(一)个人征信服务业从不发达逐渐走向发达
美国个人征信业务发展较早,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个人征信公司的业务发展一直较为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的信用交易不够发达。虽然19世纪中叶美国就开始了信用交易,如厂商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和汽车等商品,但美国的信用消费大规模开展则始于二战之后,战争回来的人们对买车、买房、受等对的巨大需求加速了信用交易的发展。美国1969年的信用消费交易额达1100亿美元,是25年前的20倍,截至2001年底,美国信用卡发放量为14亿张,抵押贷款余额为4.7万亿美元,消费信贷余额为1.5万亿美元,信用消费已经成为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几乎每个成年人都离不开信用消费,消费者申请信用消费时,信用授予方都需要对消费者的信用资格、信用状况和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极大地促进了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美国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的交易量达到每年11.4亿份。
(二)个人征信服务市场从充分竞争向垄断竞争转变
自从第一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诞生起,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到20世纪70年代达到2200多家的高峰,这些公司都向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整个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格局。随后的发展中,经过充分的竞争和市场选择,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市场形成了以EQUIFAX公司、益伯利(Experian)北美公司和环联(Transunion)公司等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主体,其余400余家小型或地方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共存的市场格局。一方面这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保持着相互竞争的关系,相互竞争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不断完善,为美国个人征信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也保持充分的合作关系,不仅小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保持合作,而且三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三大公司相互之间也保持着合作关系,其合作内容不仅有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也有行业标准和规范制订方面的合作。
(三)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服务对象从系统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为银行信贷服务。20世纪50年代以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改变了专门为银行服务的状况,其服务对象逐步扩大。这方面的成功开端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为美国最大的零售商shrill公司服务。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服务对象已经多元化,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零售商、公用事业公司、雇主、租赁公司、商账催收公司、消费者等。
(四)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工作方式从手工操作向化操作转变
20世纪60年代之前,“手工作业”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主要方式,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派出人员向各银行等部门收集个人信息,然后采用纸和卡片等各种原始统计,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形成信用报告,然后向社会出售。20世纪60年代之后,电子迅速发展,尤其是机技术的成熟和计算机的普及,为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收集、数据库管理和产品销售提供了新的操作方式。目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开始向客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在网上获取,例如环联公司2001年出售的纸质信用报告销售额为1.5亿美元,而通过因特网出售的电子信用报告达到4亿美元。由于互联网的优势,信息的传递与交流变得更加方便,信用数据的记录与更新也更加容易,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也日益扩大。目前每月有20亿条消费者信息进入美国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库中,如果没有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大规模的信息传递不可能实现。
(五)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与服务从单一的信用报告向多元化转变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创新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之前,消费者征信报告几乎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唯一产品。20世纪50年代之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为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开始重视新产品与服务的开发,以占领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后,大部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仅将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作为争取客户的有力手段,而且将其作为新的利润源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谓上的变化反映了其产品与服务创新创新的历程。起初,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叫信用局(CreditBureau),“Bureau”来自于法语,意指“将不同的东西放在一起”,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最初只是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汇集形成信用报告出售,而不提供其它服务,每一家公司很象一个“Bureau”,所以美国人习惯性地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称为信用局,随着消费者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逐渐多元化,用信用局(CreditBureau)已经很难准确说明这类公司的业务性质,因此从2000年后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本不用“CreditBureau”这一称谓。
(六)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规范从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转变
20世纪70年代之前,没有任何专门法律规范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运作。随着信用交易的增长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信用数据开放和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诸如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公平授信、诚实放贷等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个人征信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界都强烈要求出台规范个人征信服务行业的法律,并于1971年出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现在,美国一直在制定与完善关于个人征信行业的法律。目前,美国个人征信服务行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体系,个人征信服务业也在完善的法律的规范下运作。
二、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业务运作
目前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已经形成了从信息收集、产品与服务开发到销售一体化的社会化大生产运作模式,并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一)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收集
消费者信用数据收集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开展的始点,是信用产品与服务开发的基础。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信用授予方,如银行、储蓄信贷机构、信贷公会(CreditUnion)、银行卡公司、零售商、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企业雇主等,收账协会,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性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目前,环联公司(Transunion)拥有7000个数据供应机构,它们不间断地向环联公司提供数据,从而使环联公司有能力、有资源每月对2.2亿消费者资料进行12次的数据更新。
消费者征信公司公司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方式是主动的,不需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都愿意将消费者的信息主动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而且信息提供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信息都是免费的,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为此还得专门配备设备和人员。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收集消费者信息,一是信息提供方主动通过“在线”方式提供数据,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大型零售商以及某些行业协会(如公寓租赁协会)等部门通过专线传递的方式定期(至少每月1次)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信息,消费者的信息一旦更新,或者有新的消费者信息,它们就立即按照既定格式通过专线传递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二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主动和零售商、企业雇主以及其它信息提供方接触,通过实地调查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第三方获得,如对政府部门公共信息的采集大多都是通过社会上的第三方提供,由于政府公共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基于成本的考虑,自己通常不愿收集这些信息,社会上专门有一些机构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然后有偿提供给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四是从其它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得,通常采取有偿的方式,这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合作的主要内容。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消费者信用数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根据美国法律,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不得收集有关消费者的下列信息:支票、储蓄和证券帐户的信息;驾驶记录;犯罪记录;医疗记录;保险单;收入;种族、信仰、倾向。
(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首先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经过多道程序筛选使之成为“合格”的数据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如益伯利公司(Experian)将数据提供方提供的原始数据经过六个步骤进行处理,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及标准性之后再将其放入数据库中,然后再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形成信用产品与服务提供给需求方。对信用数据反复筛选和加工是个人征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每家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非常重视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目前,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消费者信用打分和衍生产品与服务。
消费者和企业征信报告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基本产品,是它们赖依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美国信用交易额的不断增加,社会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呈现大幅度上升的情形,20世纪70年代,每年报告的需求量大致在1亿份左右,2001年达到了11.4亿份,目前每家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时均购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用报告,都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些信用卡公司不仅将消费者信用报告作为发卡的依据,而且将其作为监控信用卡持有人信用状况的工具。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协会(ACB,2001年1月更名为CDIA,theConsumeDataIndustryAssociation)提供的资料显示,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质量较高,在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中仅有0.02%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存在错误,以致导致消费者信用申请被否定。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美国信用报告协会(CDIA)设计的标准格式提供的报告,该报告是最基本的信用报告,被称为表格2000,表格2000要求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提供如下信息:(1)消费者信用交易的记录,记录的是消费者借款和还款的流水账,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均收入信用信息记录;(2)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主要收集记录政府公开档案类信息,只记录负面信息,如法院记录和警察局刑事处罚记录、消费者欠税记录、违章记录等;(3)就业信息记录,一般提供消费者的雇主、职务、收入、服务年限、工作或岗位变动情况;(4)个人身份信息记录,主要提供消费者的家庭和消费者的住所、安全号码、出生年月日、家庭成员和配偶情况等;(5)查询信息记录,包括信用局向所有使用者提供信用报告的记录。二是针对客户的特定需要“量身定做”的信用报告,是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一种深加工。三是“三合一信用报告”(3-in-1Creditreport),是EQUIFAX专门开发的一种信用报告,其主要原理是充分利用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一消费者收集的全部信息整合形成的信用报告。
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打分是信用授予方提供授信的重要依据。虽然银行不必须按照个人征信服务公司对客户的打分发放贷款,但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某客户的打分较高时,银行一般就直接给予贷款,自己不再审核客户的信用状况,如果客户分值较低,那么银行基本就直接拒绝放贷。美国大多数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都提供消费者信用打分服务。
衍生产品与服务主要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利用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的除了信用报告和信用打分之外的、与消费者征信关系并不大的其它产品和服务。衍生产品与服务种类繁多,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信用授予方的需求而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帮助客户寻找目标客户和新的业务、帮助客户对其客户进行管理、帮助客户和其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等等。二是针对消费者需求开发的衍生产品与服务,如EQUIFAX公司针对消费者身份欺诈开发出的“消费者信用监视(CreditWatch)”,只要消费者每年向EQUIFAX交纳49美元,消费者的任何个人信用信息发生变化,EQUFIX就有义务在24小时之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变化通过E-mail发送给消费者,以保证消费者随时监控自己的信用状况,该产品被美国《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最好的产品”。再如,EQUIFAX公司开发一种“在线产品”,即消费者“信用打分模型(ScorePower)",消费者只要支付一定费用,不仅可以知道自己的信用分数,而且可以在互联网上通过不断模拟式地“变更”自己的信用记录,由于不同的信用记录将得出不同的信用分数值,这样消费者就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信用行为,并在今后指导自己的行为,力图提高自己的信用等级。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的销售
在美国,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销售有专门的规定,如《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取得自身的资信调查报告和复本,其它购买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只能用于信贷、保险、雇佣、获得信用卡等合法的商业交易等目的,否者都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非征信报告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没有限制性规定。
对信用报告的销售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线销售”,数据需求方(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和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进行联接,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对每位客户都给予特定密码,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登陆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品库,收索需要信息,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根据客户的登记记录就知道需求方使用情况,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二是出售纸质信用报告。对其它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根据产品与服务的性能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三、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特点
(一)市场化方式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主要运行机制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产生与是适应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其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没有任何准入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是维持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运行的主要机制,市场化、商业化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运作的主要模式,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规则,进行监管,建立起一种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二)独立性和中立性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立足之本
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全部是由私人部门组建成立的,既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各商业银行,是独立于机构、政府部门和消费者的第三方,如益伯利(Experian)公司是英国公司GUS(GreatUniversalStores)plc的一个子公司,GUSplc是一家从事零售、房地产投资和信息咨询服务的持股公司。EQUIFAX公司是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Transunion公司是美国大型集团MarmonGroup的一家子公司,而MarmonGroup是一家向世界50多个国家提供500多中产品和服务的非金融集团公司。从实践上来看,美国的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普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它们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为客户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其基本理念是,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和政府关系密切,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贯彻了政府的某种旨意,而如果和银行保持联系,人们就会认为其是否和银行有某种交易,这都不利于公司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正是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自身较高的信用。
(三)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的发展
除了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规定政府公开合理的个人信用数据外,美国没有相应的规定私人部门必须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信息提供方都会自愿而且免费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甚至有些信息提供方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大型零售商等在向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提供数据时还得配备专门人员和专用设备,但是信息提供方在购买信用报告时却没有任何利益体现,如价格上的优惠等。我们对此一直困惑不解,当我们向银行提出这一时,他们的答复让我们深有感触。如果大家都不提供信息,那么消费者征信行业就不能发展,而且自己提供的仅是部分信息,最终得到的是消费者的全部资料,因此,自己提供信息不仅利己,也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这就是美国的“信用”。另一方面,消费者较高的社会信用意识也是促进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美国,消费者个人非常珍稀自己的信用,他们时常关注自己的信用状况,正是消费者对自己信用状况的关心,各征信公司针对消费者开发出大量的信用产品。
(四)产品与服务的不断创新是美国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重要利润源泉
美国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获取的关于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基本一致,都采取统一的信用报告格式,它们的征信报告差别不是很大,它们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体现在信用报告的价格上,价格就成为信息需求方选择哪家征信公司的依据。消费者征信报告的价格从20世纪70年代的2-3美元降到了目前的0.2~0.3美元。据CDIA介绍,目前美国各征信公司出售报告并不赚钱,甚至赔钱,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通过价格竞争出售征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征信报告保持住自己的客户,在保持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再向客户提供进一步的增值服务,依靠提供各种增值服务赚钱。目前,三大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的衍生产品与服务的销售额都占整个销售额的50%左右。消费者征信服务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创新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利润,同时也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普遍处于亏损或盈利微薄的状况下,它们依靠什么维护庞大的数据库,依靠什么及时更新数据,又依靠什么提供优质的信用报告,那么该行业的发展前景便可想而知。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篇4
楼宇电视=资本+受众+广告主
这种新媒体形式依托于日新月异的技术革新,包括电视机制造的技术和播放技术:更加清晰、厚度更薄的液晶电视机符合悬挂在电梯口或电梯内墙面上的要求;在播放技术方面,楼宇液晶电视采用的是无线同步追踪技术,确保各台液晶电视互相之间的同步运行。
从受众角度上讲,这种新型媒体形态解决了高级商务楼内的人群的“无聊”,不仅可用以打发时间,有时还可以舒缓狭小空间中的压抑情绪,并且这个受众是主动寻求广告,传播效果较好。而楼宇液晶电视媒体正是目标营销的一种模式,这种营销模式相对以往大众营销而言,更直接、有效地针对目标群体进行各种营销投入,提高广告主对广告的投资回报率。
当然,资本也是至关重要的。楼宇液晶电视在起步初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注意,而国际大型投资公司对分众传媒的投资使得分众能够在楼宇液晶电视市场处于一枝独秀的地位,并且开始了其业务的纵向组合,打造“生活圈媒体”。
尽管楼宇视频媒体咄咄逼人,但这种媒体仍然不是具有强大影响力的主流媒体,权威和大众的媒体力量更为强大。研究者以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力为准,对不同媒体进行评分,结果依次为,电视(3.71)、网络(3.54)、报纸杂志(3.10)、楼宇视频(2.66)。楼宇视频媒体得分远低于电视,也不及报纸杂志和网络。但同时楼宇电视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硬伤,首先是技术方面的,也就是广告传播的效果,其次是市场容量,也就是未来的发展空间。
楼宇电视的瓶颈
1价值链及内容的缺失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比,从基础设施到内容生产、内容运营、媒体运营,整个价值链是非常健全的;而对于新媒体来说,其价值链的构建还是有缺失的。无论是电视、报纸还是互联网,受众首先看的是内容,被内容所吸引,然后才接受广告。内容是广告主、受众之间的重要桥梁,但是,楼宇电视不具备这个功能。有没有节目,不是实力问题,重要的是节目制作与播出的资质问题,只有国家广电系统单位才能制作电视节目。虽然分众传媒凭借其液晶电视联播网被列为一些城市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或城市对外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应用项目,但在制作内容方面也是望尘莫及的。作为媒体,缺少了内容的支持,严格意义上来说,楼宇电视仅仅是一种“广告播放”,这与真正的媒体是不相同的,在注意力经济时代,注意力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但是消费者的注意力需要用内容来换。
2难以做到真正的“分众”
广告播放的细分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做到地域细分,同时要做到内容细分,但是,楼宇广告目前很难做到,在电梯间,人的停留时间都比较短,而且相对比较焦虑,很难认真看广告,同时各种广告混合,传播效果必然受到影响。比起一些专业的杂志和报纸,很难说楼宇广告更好地做到了分众。
3发展空间的瓶颈
发展空间的瓶颈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门槛过低,楼宇广告在本质上属于资源密集型的商业模式,没有技术壁垒。具有各种资金背景的公司都有可能进军这一领域,其次,楼宇广告的特点是市场有限,广告资源不可再生,目前黄金位置基本被圈完了。分众、聚众合并之后,广告客户相对集中会导致其接受程度随之下降,随着广告客户的增多,黄金时段必定会被摊薄,其效果越来越难以获得广告主的满意。最后的结果是,他们会转向其他广告形式。楼宇电视从业者也开始借助技术引发的新媒体演化和传统媒体改制的产业机会,介入手机、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等分众领域。
楼宇广告构建了一个封闭的空间,使受众与之强制性相处,短期内会由于受众追求新奇而吸引大量的注意力,但长此以往,循环而且重复地播放广告,当没有更值得让人们关注的理由时,人们就会忽视这一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媒体。同时,楼宇电视的强制收看性会使一部分受众产生反感,而一部分制作粗劣的广告的循环重复更是对受众构成了噪音骚扰,影响楼宇电视的公共形象。从广告主的角度看,如果媒体投放的目的是深层渗透,促进购买,方法可能有很多,如果目的是全面提升知名度和好感度,其他大众传媒则不可忽视。而楼宇电视的属性使楼宇视频广告只能成为媒介组合中的一种辅助方式,从这一方面来说,楼宇电视具有可替代性。
行业报的竞争优势
常云
行业报是中国经济类报纸的主要存在方式,曾长期担负着中央各大部委机关报的角色,并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走入繁荣。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行业报通常被称为“产业报”,或者叫“部委机关报”、“专业报”或“产业经济报”。1998年中国报协产业报委员会正式提出了“行业报”这一称谓,即专指中央部委所属的全国性的经济类专业报纸,服务行业领域涵盖工矿、交通、运输、建筑、信息、商贸、金融、工商管理、财政税务等各个经济部门,是中国报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伴随着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行业报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与挑战。如何发挥竞争优势,已经成为当今行业报成败与否的关键问题。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行业报处在两个产业价值链条之中,其一是横向的传媒链,另一个是纵向的行业链。行业报可以分别在两条价值链中突出自身的比较优势,以己之长挑战对手之短,发挥差异化优势,最终赢得竞争。在传媒链中,行业报突出的是专业特色,要成为专业领域的权威;在行业链中,行业报突出的是传媒优势,要打造高度整合的专业信息资源平台。简单地讲,行业报的竞争优势就充分体现在“行业报”名称本身――“行业”与“报”:在“报”业中打“行业”牌,谋求行业权威地位,在“行业”中打“报”业牌,搭建专业信息平台。
行业是行业报生存的基础,“行业特色”是行业报区别于各级党报、都市报或其他综合性报纸的本质特征。行业报是由各中央部委主办或主管的媒体,具有政府资源,能够优先相关行业的政府公告和国家宏观政策信息、管理信息、权威统计数据等,因此具有独家内容的优势,由此提升权威性。在各类报纸中,行业报是最容易确立行业报道“垄断”地位的一种报纸,因为它报道的内容最集中,专业性最强,依托
行业主管部门而产生的权威性也很高。
具体讲,首先,行业为行业报提供了比较稳定的受众市场,中国行业报最初多是由中央部委主办的,从诞生那天起就已经有了一个客观、现实的市场基础,构成了它的先天优势,这是与生俱来的。其次,行业曾经或仍在为行业报在报道、发行和广告等方面提供政策性保护,使得行业报在行业内已经形成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和权威性,这是其他媒体所不能比拟的优势。而且,行业报是本行业的舆论中心,是全国经济生活中本行业各类信息最集中的“集散地”,这种在业内独享的、权威性的行业舆论中心地位是其他媒体无法取代的。因此,行业报完全有优势将自身打造成本行业中最具权威性的报纸,从而在众多媒体中脱颖而出、独树一帜。
另一方面,行业报也是行业产业链中的一环,是行业价值链中的信息总汇、信息流通枢纽。行业报集某种行业、专业信息于一家,有独特的信息资源优势。可以看到,大部分行业报借助上级主管机构遍布全国的组织,已建立了中央及地方的记者站或兼职记者网络,获取行业信息的渠道已经建立。然而,目前这个渠道尚未发挥增值的潜力,行业报对行业信息的利用还只停留在编辑出版,只是简单的而已,没有充分挖掘这些信息的商业价值,没有对相关联的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和深度加工后投入市场再次销售。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篇5
手机报,顾名思义,就是手机+报纸。它是由移动运营商、网络技术提供商以及内容供应商三方合作产生的新型媒体。手机报因其便携性好、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等特点也成为市场所关注的一片热土。
目前,由于技术的限制,手机报的盈利主要通过三种手段来实现:一是对彩信定制用户收取包月订阅费;二是对WAP网站浏览用户按时间计费;三是借鉴传统报刊的做法,通过广告吸附来实现盈利。
但是具体分析后可以发现,手机报至今仍然没有找到可持续性的盈利模式。首先,现在很多手机报定制虽然要支付较高的包月费用,但是在铺开的初期大多是采取免费赠送的方式,一旦收费,相对于报纸而言内容少得多却并不便宜的手机报自然会流失掉一大部分的受众群;其次,WAP网站按浏览时间计费的利润相对固定,但是这种收入属于“渠道”成本获利,正常的利润增长相对狭小;再次,目前手机报的广告基本处于零开发的状况,虽然大家都对其可观的前景虎视眈眈,但现在却是无从下口。
3G的到来将使得手机成为一个超过4.3亿用户的新型媒体。但在技术浪潮的推动下,手机报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媒体,最终肯定会被淹没于手机多媒体数字信息的五光十色当中。在这个注定不会很长的发展周期中,手机报将如何发展?而在面对这必将消融的“悲剧性”命运时,手机报又该如何前行?
从传统媒体的角度,一谈到媒体,马上就会想到广告经营?而且目前一种所谓手机媒体是第五媒体的言论甚为喧嚣,似乎手机媒体的广告也会伴随着手机媒体的发展前途一片光明灿烂。那么,如何挖掘手机报的商业传播价值?如何看待手机报广告的商业发展前景呢?
隐性广告
在新媒体的环境中,传统媒体直接的纯粹的广告形式将不再居于主导地位。对目前的手机报而言,更适合这种媒体特性和用户接受心理的将主要是隐性的商业信息。
技术和媒体的变化会产生无数种新的可能。但最后哪一种可能性能够真正存在和发展起来,取决于这种技术和媒体形式是否符合人性的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手机确实会拥有更多的媒体功能,但手机更根本的还是个人化的交流工具。而且由于手机必须随身携带,而不可能有很大的体积,无论在接触文字信息还是视频信息时都会有一定的不便。所以,作为个人的交流工具,更多的商业信息尤其是广告将给用户带来骚扰,无论是对运营商还是对内容商而言,激怒了用户将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手机即使成为媒体,也是辅和可替代性的媒体。比如,在能使用大屏幕的终端上网的时候,一般的用户肯定不会使用手机。所以,无论是现在的手机报,还是将来的手机媒体,这都是在承担企业商业传播时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手机报而言,隐性的商业信息将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而不是直接的商业广告。比如,在手机报的内容中,使得企业需要传达的信息以有吸引力的方式作为正式的内容出现。精准传播
从长远来看,手机报更应该谋求的是分层式的贴身性广告营销服务,也就是最近炙手可热的“精准营销”。根据不同人群的特征定位提供定制的报纸内容和广告信息,从而达到最优的广告效果,这需要较大的受众基数、细分受众的量化指标和庞大的受众数据库,而这些,则是手机媒体的天然优势。手机媒体天然的分众特性是无数广告主所梦寐以求的,可以说,手机是精准营销的优良平台。
目前我国手机用户已经突破4.6亿,而如此庞大的受众群体,却有着非常简单的分层指标――话费水平和手机服务类型。按照话费水平分层可以为广告主挑选出那些最有购买力的群体,而根据手机服务项目使用的选择,则可以把手机受众分为不同的分众群。简单来说,通话量大、漫游费支出高、无线上网业务多的用户可以被判断为成熟的消费人群;短信服务量大、各种新业务使用较多且更换频繁,则可基本判定为年轻人群体的特征等等。而移动运营商提供的各个sim卡品牌,如移动的全球通、动感地带等,也有很大的层分效果。
但是,目前这些大量的受众数据都掌握在移动运营商手中,并没有成为手机广告市场推广的利器。一旦内容服务商与移动运营商之间形成更加有效的合作机制,那么这个庞大的受众数据库就能成为打开手机广告市场巨大前景的钥匙。手机报到手机媒体的进化
3G牌照的发放似乎已经不再遥不可及了。而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不再是传统媒体的延伸,也不是互联网的补充,而是一个全新的媒体,是网络媒体之后的“第五媒体”。世界第三大广告公司BBDO的首席执行官安德鲁・罗伯逊认为:手机将取代电视成为第一广告媒体。
届时,“手机报”这种传统意义上的手机媒体传播形式将会逐渐走向衰落,因为摆脱了技术桎梏的手机媒体,手机媒体的内容将发生质的变化,将会成为多媒体表现形式的、并与网络实时连通的、具有延展性和交互性的新型数字内容产品。
所以,将来手机报的发展,将会经历两个融合的过程:一是手机报与多媒体网络的融合。彩信、WAP网络的手机报形式肯定会被淘汰。将来的“手机报”必须是与多媒体融合的手机信息服务平台,这里的“手机报”已不再是手机+报纸的简单组合,而是一项3G业务下的手机专业信息服务,包括了目前所有的手机媒体如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广播等等。当大量获取网络实时信息成为现实以后,“手机报”只有提供更专业化、个性化的信息定制服务才能获得生存的空间,而且只有保证“报纸”的信息与3G网络实时连通,随时更新,“手机报”才算真正适应了未来的新发展空间。第二个融合是手机广告与信息的融合。分众、定向、及时、互动是手机广告相比传统媒体广告的优势所在,在3G时代,这些优势将会得到更充分地发挥,手机广告甚至可能颠覆传统广告的定义。通过手机广告,借助手机的即时性、随身性、个人性和私密性等特点,广告信息变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信息,给接收者带去亲切的提醒、提供友善的参谋以及便利的整体解决办法。
商业服务信息报告篇6
然而,互联网的诞生仅仅是新闻业变革的开始,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大规模的变革将在未来几年之内到来。
报纸末日来临
长期来看,报纸将步纸质图书的后尘,走向衰落和最终的消亡。人们逐渐不再阅读报纸,而代之以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其他的移动互联终端。
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网络新闻比报纸更受美国人欢迎。无论是地方小报还是全国性大报,报纸的读者都在减少。
对于经常上网的人而言,互联网越来越成为新闻信息获得的主渠道,远远超过报纸,换句话说,能够接触到互联网的地方,纸质报纸几乎已经被取代了。
报纸本身零售并不赚钱(有些甚至亏本),主要靠大发行量带来广告。随着上网阅读越来越多,报纸发行量越来越少,对广告吸引力越来越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一旦超过报纸发行量的盈亏平衡点,一份报纸便会立即停止印刷。
这个现象已经出现。继2008年底美国论坛报业集团成为首家申请破产的美国报业巨擘之后,2009年上半年又有《太阳时报》等多家规模不一的报业陆续步其后尘。
在纸质报纸不再印刷的极端情况下,报社将以何为生?某种程度上说,报社作为新闻采集机构仍然会存在,但会发生根本性的商业模式变革,它不再印刷报纸,甚至不再销售广告,只出售新闻信息,商业模式类似于现在的通讯社。
卖信息有两种方式:B2B和B2C。默多克旗下《华尔街日报》的做法主要是B2C,售卖电子版的报纸,靠卖内容,不靠广告。苹果iPad平板电脑两周,iRad版《华尔街日报》的付费用户已经超过3200A。iPad版《华尔街日报》每月的订阅费为17.29美元,全年约为200多美元。
2009年2月,《时代》前主编、CNN前董事长兼CEO沃尔特・艾萨克森撰写了《如何拯救报业》一文,明确提出“iPod和电子书阅读器Kindle为建立在‘微支付’基础之上的商业模式铺平了道路。”仅仅一个月之后,谷歌CEO埃里克・施密特也公开呼吁,报纸应采取微支付模式,向每篇文章的在线阅读收取小额费用,这样“或许能帮助出版商逃过广告收入锐减的劫难”。2009年秋季开始,《华尔街日报》网络版正式启动微支付系统,第三方平台“新闻在线”和ViewPass也相继出现。
另外一种情况是报社以B2B的方式,向某些专门的机构销售新闻信息,这就变成了通讯社的商业模式。即,报社可以将信息卖给未来新产生的一些新闻服务公司,这种模式可能会超过前一种模式,成为未来的主流。
新型新闻公司诞生
在许多行业,技术进步导致产业链分工越来越细化,形成越来越多的产业环节,对应着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型公司,这个过程可能即将在新闻行业出现。
信息爆炸,而每个个人需求的信息只是极少数,所以现在每个人都花很多的时间用于筛选信息。这个工作可以交给专业化的公司操作:根据受众需求,量身打造,专门从大海中筛选信息,并以筛选服务、解读服务等新闻深加工服务收费,获得盈利。
国家领导人都配备“读报秘书”,这实际上是一种高端的新闻筛选服务,现在随着消费能力增强和技术进步,新闻筛选服务将会逐步壮大为一个产业。
未来,新闻产业链将细分为这样几个环节:新闻内容提供商――新闻筛选公司―――新闻消费者――广告投放与评价监测公司――广告投放者。
新闻筛选公司和广告投放与评价监测公司的职能,现在的新闻机构和广告公司已经具备,但受技术水平所限,专业性比较弱,基本停留在靠人的经验为主来判断的阶段,随着技术进步,产业链分工深化,这两者的地位和专业化程度将极大加强,产业规模将会增长。
伴随着《华尔街日报》等报纸陆续启动付费阅读,主要服务于报业、集“微支付”和付费订阅为一体的第三方平台已经陆续现身,仅2009年上半年,就有“新闻在线”、ViewPass、Circlabs三家网站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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