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基本原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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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基本原理篇1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是一门运用伦理学方法来研究与生命有关的伦理问题的学科。生命伦理学最早发轫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由威斯康星大学生物学家波特(VanRenssclaerPotter)在他的著作《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中首次提出来的,在他看来,生命伦理学就是用生命科学来改善生命的质量,是“争取生存的科学”。199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对生命伦理学作了这样定义:“生命伦理学是运用包括道德意见、决定、行为、政策等各种伦理学的方法论,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的道德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命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的学术领域。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经过近30年的发展,逐渐得到社会和理论界的广泛认同,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主要是指人类生命。从本质上来讲,生命伦理学是一门以发展人的生命为核心宗旨的学科。围绕着生命这一神圣主题,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坚实堡垒。一是生命伦理学赋予生命以崇高的地位。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可见,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不同文化共同体中的人,对生命价值的论证方式有可能不同,但他们都不会否定人的生命的崇高地位,而是在这一普遍的价值理念基础上,以不同的方式倡导‘尊重生命、关爱生命,以人为本、人道主义’的道德观念,并以法律最强有力的惩戒手段,来禁止、限制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二是生命伦理学彰显了生命的珍贵和脆弱。对任何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一维的,是不可逆的。生命伦理学中任何关于护卫生命的理论、原则、政策等都是基于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正是因为生命的脆弱和珍贵,所以需要整个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以构建关爱生命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三是生命伦理学构建了护卫生命的道德和秩序。任何生命个体都需要交往,在交往中生命冲突、生命矛盾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生命伦理学以伦理学基本理论为支撑,构建护卫生命的道德规范和秩序,以促进生命的和谐,提升生命道德。四是生命伦理学捍卫了生命的尊严。生命生而平等,但是在人的生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出现了生命的不平等问题。生命伦理学中关于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理论和实践的出发点就是要减少生命的不平等问题,实现生命的平等,捍卫生命的尊严。五是生命伦理学弘扬了生命的正义。生命正义主要体现在任何伤害他人生命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在市场经济交换原则的诱导下,现代社会中,滋生了很多用金钱与生命交换的现象,甚至滋生了用金钱杀人的罪恶行为。这些现象和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不正义。生命伦理学中不伤害原则首先体现的就是生命正义精神。六是生命伦理学护卫了生命的权利。生命权利是个体生命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生命伦理学不仅从道德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更从法律的强制力层面护卫了生命权利。例如,生命伦理学中对受试体隐私的保护和利益的保护就是基于对个体的生命权利的尊重。

二、“三生教育”与生命伦理学的内在逻辑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目的是“通过学生主体对主流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的认同、内化以及实践”来逐步提升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发展性、超越性。“在现代性彰显的20世纪,教育基本上成为社会发展的工具,教育生命价值越来越远离教育价值的核心”,“呼唤教育生命教育的回归已成为现代教育不可阻挡的潮流”。“三生教育”就是基于这样的时代使命,它是对现代人类生存困境以及对现代教育重大问题深刻反思的结果,它的核心是通过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来捍卫生命的本体意义,它的创新在于将生命融会、贯穿于生存与生活领域,拓展了生命教育实践视阈,丰富了生命教育旨趣的真实性、亲历性,提升了生命教育价值的普适性、公共性,彰显了生命教育意义的逻辑性、系统性。“三生教育”理论构建于现代教育基本规律和现代教育基本价值导向之上,其价值本质在于追寻教育的本真,回归教育的生命本性,超越现代人类的困境,走向诗意的生命、诗意的生存、诗意的生活。

“三生教育”的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一点与生命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致性。在生命伦理学理论创建的伊始,生命就是其核心要义了。“三生教育”的核心内容是生命教育,“生命教育从根本上彰显了生命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再现了生命在教育中的原初面貌,揭示了生命对教育发展的重大价值与意义,并促进了维护生命这一新的教育价值与功能的生成”,从这点上,可以看出,“三生教育”和与生命伦理学是密切联系的。

三、生命伦理学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人是由生命、生存和生活构成的有机体。人的发展就是生命发展、生存发展和生活发展三者之间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整体运动过程。在人生发展中,生命的很多问题都是来自于生存和生活领域,因此,以生命、生存、生活为内容的“三生教育”,能够更加系统地解决人的生命困惑,帮助人走出生命困境。“三生教育”以生命为中心,它的宗旨和目标就是促进个体生命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生命伦理学从伦理学角度致力于生命的发展。可见,生命伦理学与“三生教育”在价值本旨上是契合的。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标准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的三重标准:生物标准、社会标准和复合标准。生物标准反映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主要讨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社会标准反映人的社会存在,主要讨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复合标准着重解决上述两个标准的割裂问题,反映人存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为人的生命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以人格生命为标准。它并不否认受精卵、胎儿的生命意义,也不完全否认胎儿的生存权利,它强调要考虑人的生命的社会性,不能把受精卵或新生儿与完全意义上的具备社会属性的人相比。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三重标准,要求“三生教育”关注生命的全过程(从胎儿到脑死亡);关注生命的完整(自然生命、社会生命、价值生命);关注生命的完全(人的生命、非人类形态的生命)。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属性对“三生教育”的启示。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属性标准,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结合起来,试图在两者的统一中把握生命。

生命伦理学认为,人的生命是自觉和理性的存在,是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结合体,这一界定将人的生命与其他生命区别开来,突出了人的生命所特有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活动;同时又将人的生物学生命与人的人格生命相区别。人作为生物体,具有一系列的生物属性,从受精卵开始到死亡是人类生物学生命的延续,但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还具有社会属性,人的生物学生命发育到一定阶段即产生自我意识时就形成了人类的人格生命。相对于人的生物学生命而言,人格生命更能反映人的生命的本质意义,是人最明显的本质特征。生命伦理学提出的生命属性标准要求“三生教育”首先关注自然生命的存在,这是社会生命存在的前提与条件;更要关注社会生命,将自然生命的直觉、感受、反射等特性引向自觉、理性、创新和发展。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很多道德参考。

从学科的特性上来看,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社会道德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说,生命伦理学就是一门研究生命道德的科学。

生命伦理学中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论与观念,如人道论、美德论、义务论、生命论、公益论等,这些道德理论与观念为“三生教育”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支撑。生命伦理学中关于道德对生命作用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对生命主体性的提升,包括提高生命的质量、提高生命的创造力、提高生命的智慧;二是对生命发展的规约,包括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护卫生命、体验生命、发展生命。“三生教育”同样以这两大目标为任务,也就是说,“三生教育”不仅要提升生命的自由状态与生命的主体能力,更要在生命的相互约束中体现生命的真正和谐和本真发展。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价值参考。

价值本质问题在当前学术界争议很大,主要有需要满足论、效应论、意义论、功能论、人性论、发展论。但不管怎样,生命价值都是生命伦理学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命题。生命伦理学中对生命价值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命价值的内涵,包括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生命所具有的潜在创造能力或劳动能力,外在价值是指把内在价值发挥出来,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命价值是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二是生命价值的评价标准。判断生命价值大小主要有两个因素,生命本身的质量(体力与智力)决定生命的内在价值,是生命价值判断的前提与基础;个体生命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决定其外在价值,是生命价值的目的和归宿。三是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逻辑关系。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价值理论对“三生教育”具有重要启示:其一,“三生教育”要着眼于提高生命的质量,在相同的条件下,高质量的生命创造的价值就越大;其二,“三生教育”要着力推进生命的创造力,在相同的条件下,生命的创造越大,其创造出来的价值就愈大。其三,“三生教育”要积极规约生命的需要,和谐生命的发展。个体生命的成长总是在一定需要满足下的自我发展,个体需要的满足就是生命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在物质财富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个体生命的需要往往超越了现实的可能,抑或以侵犯他人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抑或以侵犯集体利益而获得自我价值的满足,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扭曲生命的价值,给生命的和谐发展带来诸多的负面影响,甚至毁灭生命。其四,“三生教育”要把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统一起来。价值创造是以提升人的生命质量为目的的,而不是以加大人的生活压力、降低生命质量为代价的。在现代社会紧张的节奏下,生命价值与生命质量在一定程度上被割裂了,生命质量并没有因为生命价值的提高而提高,“三生教育”就是要恢复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的和谐关系,回归生命的自由状态。最后,“三生教育”通过提升个体生命价值,来提高个体的社会价值创造能力,在此基础上,“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实现”。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政策参考。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伦理政策是进行“三生教育”的政策依据,在“三生教育”中,要结合本国、本地区的生命与卫生伦理政策制定相应的“三生教育”内容,使之符合国家发展的大局。例如,我国对克隆人的伦理立场是主张区别对待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鼓励和支持以治疗为目的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促进我国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健康发展。“三生教育”要依据这个伦理政策,不能超越这个界限来主张任意克隆人以解决生命健康问题,泛化生命神圣论。

生命伦理学为“三生教育”提供了很多法律参考。伦理与法律总是相互辅助的,在某些领域伦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生命领域中的诸多问题单从伦理角度出发是无法得到有效结果的。生命伦理学虽然不是专门研究生命法律的学科,但是它从伦理立场出发,为生命立法、执法提出了很多较为合理公正的建议。现代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使得生命领域中的伦理问题日益增多,促使生命伦理研究不得不借助法律知识来进行深入推进,这一点恰恰表明了生命伦理研究中的法律精神。如关于安乐死的立法过程就是安乐死伦理研究推进基础上的立法过程。所以,“三生教育”要将与生命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以法律的精神来推进个体对他人生命、非人类形态生命的尊重、爱护,超越单纯伦理意义的道德约束,进入法律强制约束中。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伦理学基本原理篇2

关键词:动物外科教学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8(b)-0030-02

外科手术学基础教学是医学生进入外科临床实习的基础,在我校五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临床医学八年制的外科手术学基础的教学中,动物外科操作是这项教学中采取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我们通常所选用比格犬作为实验动物指导学生进行手术学基础的实践,动物外科操作仿真度高,在很多项操作上,具有教学模具所无法比拟的优点,同时,这样直接面对生命的操作练习也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触到类似医疗活动中的一些生命伦理问题。目前,我们感觉在动物外科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着两方面与有关伦理学问题相关的现象,其一,有些学生因为过度同情实验犬而不忍动手,练习时缩手缩脚,影响教学效果;其二,有些学生而将实验犬当做教学模具,操作练习增加了很多随意性和不正规性,既使实验犬遭受到更大的伤害,也同样影响教学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医学生基础阶段的学习中,伦理学教育内容不够全面,主要表现为“重人轻物”。进入外科手术学基础的动物外科操作课程时,多数学生对实验动物的伦理学方面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是片面的,甚至是模糊的,因而导致了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动物外科教学既具有专业技能教学职能,也具有动物伦理学教育职能。在动物外科的教学中贯穿必要的动物伦理学教育既是健全学生伦理学意识的需要,也是学习好外科手术学基础的实际需要。医学生学习过程中动物外科不仅是提高外科手术学基本操作实践性和综合性的重要途径,也应当是完善医德伦理教育,培养医学生伦理素养的重要途径。

1外科手术学基础教学中动物伦理学教育的背景

人类为了避免自身受到痛苦或伤害,获得研究数据而利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据统计,全球现在每年大约有两千万只动物被当作实验对象,其中3/4被用作医学目的。在人类进行动物实验的同时,实验动物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生理或心理的伤害,甚至死亡。很多哲学家和医学工作者把思考和争论的焦点集中到动物实验特别是利用高等哺乳类动物的实验的伦理学合理性[1]。尽管哲学家和医学工作者的思考和应用的注重点以及善待实验动物的目的、方式和程度的不同,随着社会经济、人文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最终都统一到了应该善待动物,尊重动物的权利以及福利的观点。

医学动物实验在整个人类生物医学发展事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所以,世界各国的医学动物实验的研究者们都遵循医学动物实验伦理道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英国首先在1822年通过了一部禁止虐待动物的马丁法案,1876年通过了《禁止虐待动物法》,1986年通过《科学实验动物法》。自1980年以来,欧盟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都进行了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当前世界上大概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WTO的国际贸易规则中也写入了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我国直到1988年10月31日才批准通过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只是占据了部分章节,所以并不算是一部完整的动物福利法规[2]。

从动物伦理学的立法进程来看,动物伦理学在中国的发展还是相对滞后,在这样的形势下,对于作为未来医学工作者的主力军的医学生,在课程学习的动物实验阶段必须完善相关的伦理学知识,增强动物伦理学的概念。以规范动物实验、推动医学科学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为加快动物伦理学在国内的发展和立法进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2外科手术学基础教学中动物伦理学教育的基本内容

既然动物伦理学教学的内容贯穿动物外科教学全过程,那么在这样的教学中,我们应该以什么作为动物伦理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呢?这就是牵涉到动物伦理学的几个基本原则。

伦理学基本原理篇3

【关键词】元伦理学;分析方法;直觉主义

一、元伦理学的定义

元伦理学,英文是Meta-ethics.Meta是指在什么之上、在什么之后,超越什么东西的意思。那么元伦理学的意思就是指在传统伦理学之上和之后、超越传统伦理学的研究伦理学的学说。元伦理学主要是通过运用逻辑学和语言学的方法,对道德概念、判断和词语的意义、性质和功能以及日常用法进行研究的道德哲学。它仅仅局限于语言的逻辑分析,而对于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等并不探讨。它主要解释道德概念,研究道德判断的意义或用法,以及道德语句的性质等。因为元伦理学追求像科学一样的准确性,它甚至被视作一门“中立”的科学。

二、摩尔在元伦理学中的地位和独特地方

(一)摩尔在元伦理学中的地位

美国伦理学家宾克莱在《二十世纪伦理学》一书中说,自摩尔以后,哲学家们开始摆脱过去那种企图给人们以道德指导的尝试,转而着眼于对道德判断本身和道德词语的研究。宾克莱说就现实意义而言,1903年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发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宾克莱认为摩尔对伦理学理论的最大贡献是他所倡导的分析方法和认为善是不可定义的思想。

自摩尔之后,有些学者把伦理学的研究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另外一类是探讨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范畴以及我们做出道德判断的本质、功能、依据和理由等。

(二)摩尔的元伦理学的独特地方

我们现在研究的对象是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以上梳理的某些地方在摩尔那里并不像后来的元伦理学家们走的那么彻底。最突出的区别就在于,摩尔试图在为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寻找根据。也就是他希望在找到第一个答案后:哪种事物应该为它们本身而实存?再进一步解决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也就是摩尔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确立指导现实的原理和规范,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而不是完全仅仅局限在这些语言分析上。接下来,我们就会问摩尔最终实现了这种统一吗?我们来看摩尔在解答第二个问题时采取的一种叫做经验考察的方法,其实从某个角度来讲这仍然是一种功利论或效果论。

三、摩尔的元伦理学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方法

不可否认,摩尔的分析方法是继承了自近代以来英国哲学和科学的传统分析方法。他对这一方法的运用包括语句分析、概念分析和判断分析。而贯穿在这些分析里的核心就是反思与批驳。

我们以《伦理学原理》中,对善的分析为例。摩尔认为:“因为伦理学的任务,我必须坚持,不仅是得到一些正确的结果,而且是为这些结果找到一些站得住脚的理由。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接着他就对“善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区分了“什么是善的”和“什么是行为”,确立了“什么是善的”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接着他分析了关于“什么是善的”三种不同回答。确定了怎样给善下定义才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摩尔接着又对“定义”的三种不同意义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了这样一个把结论:定义是针对复合的概念,而不是针对单纯的概念。于是得出了他的结论善是单纯的概念,是不能定义的。如果要认识善,分析方法是行不通了,因为分析方法不适用于单纯的概念,摩尔于是只能求助于直觉的方法。

我们可以看出,摩尔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像以前的哲学家指向日常行为的,而是针对我们思考和交流的工具――基本的语言和概念。摩尔正是通过对这些基本概念进行分析,对以前的道德学家提出的判断或原则进行反思、批驳的。从而找出这些问题中容容易被人误解的或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直觉主义

摩尔的直觉主义是和他提出的三个伦理学问题紧密相关的。他认为,对于“什么是善的”以及“哪些事物因其自身是善的”,这两类命题是直觉命题。它们的正确与否,不能通过逻辑来证明,只能通过直觉。这种观点和很多“直觉论者”伦理学家的观点是不同的。这些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的第三类命题,即关于哪些行为是正当的或义务的命题才是直觉命题。摩尔不认为它们是直觉命题,因为这些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对该行为的效果来加以证明或否定的。

摩尔在第五章关于行为的伦理学中说:“这问题只能运用一种崭新的方法――经验考察的方法――来加以解答。而各种原因就是利用这种方法在其它各种科学中发现的。探索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或者哪种行为是正当的,就是探究某行动和某行为将产生哪种效果。”其实这种经验考察法就是一种因果归纳法,在以往的伦理学中或其它领域里,运用这种方法是普遍存在的。如果说摩尔认为他在运用这种方法时是和其他人不同的,具体表现在,他认为他所寻找的这些行为或行动是产生那些本身是善的事物的原因。我们就会追问:那些本身是善的事物是什么。因为知道了这些,我们才能确定去寻找那些行动或行为。然而摩尔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首先强调了善是不可下定义的,对于善和善的事物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而不能以任何其它方式来予以证实或证伪。于是对这些只能通过直觉来把握的这些善的事物,要寻找其产生的原因,也就是我们应该采取何种行为能产生这种原因,是很难的。包括摩尔自己也承认:就实际情况而言,我们不可能获得对这些行为的必然性的答案。也就是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我们不可能知道究竟什么行为才是我们应当选择的行为,我们只能在极其有限的生活经验范围内去选择相对合理的行为。那么得到的最终答案仅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

摩尔曾经说过,随着对象的不同,研究方法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在针对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时,他用的方法是分析方法,在对“善的”和“善的事物”认识的时候,他采取的是直觉的方法,在对如何去做的这个问题上用的是经验的方法。三个问题,却用三种不同的方法来解决。先不说各自证明方法是否正确,但就其能否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就值得怀疑,也就是说我们始终在直觉把握和生活经验之间无法找到一个确切的必然性的联系。而且这种经验方法得来的带有或然性答案的结论显然并不能让人们信服。也就是说摩尔最终希望的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的理想存在着问题,他这种将传统伦理学进行统一的方式是值得怀疑的,也说明了将二者紧密联系起来难度还是非常大的。也许正因为如此,后来的元伦理学家摒弃了实践伦理学,更多的是沿用了摩尔的分析方法,只醉心于研究道德概念、判断和词语的意义、性质、功能以及日常用法的道德哲学。

【参考文献】

[1](英)摩尔.伦理学原理[M].长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2]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伦理学基本原理篇4

颅相学的产生有着深远的文化心理基础,认为头颅形状和精神气质密切相关的想法,在很多早期文化中都有反映。1809年,德国医生弗朗兹•约瑟夫•加尔(FranzJosephGall)在其纲领性著作《神经系统尤其是大脑的解剖和生理学,以及根据人和动物的头颅的形状,测定其智力和道德品性之学说》中,阐明了自己的理解:精神特征,即官能,与大脑器官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加尔自称自己的学说是建立在对几百个体的调查证据之上。由于当时没有大脑测量技术,加尔将大脑的可测量差别转移到颅骨上面。这样就可以根据一个人的颅骨的形状去推测该人的心理特点。这一转移使得他的理论极富操作性。不久之后,颅相学开始向外传播并吸引许多知识分子注意。英国律师康布(GeorgeCombe)成为英语世界里颅相学的主要倡导者。他书写的介绍颅相学的书,竟然售出20多万本,作为一本“科学”理论书籍,这个销量是惊人的。各种颅相学组织遍布欧美大陆。很多著名的政界人物、哲学家和艺术家都对颅相学倍加推崇。但就在颅相学如日中天的时候,各种反驳也汹涌而来。科学家先是发现心理官能数目始终含糊不清;后来通过对鸽子和鸡的解剖实验表明,大脑具有整体性。最终,1843年法国医学家马戎第(FranoisMa-gendie)指出:“颅相学,是当前的一个伪科学(pseudo-science);……但其结果仅仅是臆想的、经不住任何检验的断言。”[4]从此颅相学在业界被冠为“伪科学”的恶名。不过后来在布鲁卡等人的努力下,脑功能定位的思想再次被认可,一直到今天神经科学仍然延续这一思想,加尔再次成为著名的思想前驱,虽然他的所有知识细节都是错误的。但这项不成熟的科学一旦同某些社会思潮相结合,便立刻成为罪恶的帮凶。20世纪初,一些聪明的人,将颅相学、犯罪学和进化论结合起来,用来验证预设的人种和社会偏见。纳粹当局曾用其来论证种族主义,提出了雅利安人与非雅利安人的人体分类标准,这些标准建立在对头骨的“科学的”量化测量的基础上。1930年,比利时殖民当局用“颅相学”方法对卢旺达的居民进行“科学测量”,断定图西族对胡图族的优越性。颅相学再次充当政治歧视的工具,为种族歧视在20世纪的血腥暴力推波助澜。颅相学的历史充满着曲折与惊异,正如波普尔所说:“科学史也像人类思想史一样,只不过是一些靠不住的梦幻史、顽固不化史、错误史。”[5]但这样的科学梦幻一旦与社会势力结合,就可能成为可怕的帮凶。因此,关注神经科学技术的并不能只是科技人员,社会学者和伦理学家理应成为这些技术社会应用的审查者,以维护社会和人们不受伤害。

二、神经伦理学的兴起

(一)神经科学技术的挑战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己的精神状态日益关注。又由于精神类药物的普及化,似乎一夜之间便冒出成千上万的精神疾病患者,寻求精神治疗成为一种时尚。比如,1987年上市的百忧解,1994年已成为世界第二位最畅销药物。丰富的利润又反过来刺激神经类科技的迅猛发展。当前,神经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人们对这些科技成果的追捧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状态。这也引起当局的注意,从1989年美国率先提出“脑的十年”(DecadeoftheBrain)计划开始,发达国家纷纷颁布政策推动神经科学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新发展起来的神经科学技术包括一个领域广泛的学科系统,从基础的神经生理学,到工具性的神经成像技术、神经工程学,再到实践性的神经药物学、神经外科学,等等。不过,功能性研究比治疗性研究更有前景,尤其是关于个性、社会行为和关于大脑决策的神经生物学根据的研究。神经科学新的研究成果为人类带来了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困惑与思考。神经科学研究的对象涉及心灵的神经基础,一个人的身份,自主的经验和自我的意义都以精神状态的共同体为基础。“一方面我们尚未清楚地说明自我、人性究竟是什么;另一方面‘意识的技术’正在塑造着新的自我和人性。很难说清楚我们获得的还是失去的才是真正的自我,也不知道神经技术对人类自身的进化来说,是终结还是飞跃?神经科学让我们的意识成为一条不规则流动的河,面对自身的时候我们更加纠结。”[6]与生命科学一样,新的神经科学,尤其是当代神经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伦理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反过来,社会稳定的价值观和伦理规范也给神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困惑。这样的讨论本身是技术以外的,为了解决这种双向的挑战,在理论和实践上说明这些问题的实质和意义,我们需要参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模式。

(二)神经伦理学的研究意义

神经伦理学是面对神经科学高速发展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而做出的紧急应答,具有紧迫性、实效性。这种紧迫性首先表现在对当代神经科学技术所带来的社会挑战的应答上。一方面,神经科学不断提供着社会效果没有经过详细评估的产品,隐藏着不可预测的风险;另一方面,多元的价值观和保守的伦理要求给高速发展的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设置了障碍,神经科学必须在满足社会心理需要的方向上才能获得长足发展。这需要神经伦理学分析神经产品的风险和效益,分析社会的伦理倾向和心理需要,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合理的规范,来扫清疑虑,为神经科学的开路。神经伦理学无疑将改变许多学科认识、处理问题的手段。在实践层面加强对特殊医学的伦理学问题(神经学、精神病学和神经外科学)和提高对病人关怀相关领域研究的伦理学问题的关注与融合,这不仅是为了应对来自医学日益突出的挑战,也是体现全社会精神水平和人文关怀的手段。神经伦理学不但拓宽了哲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思路,增加了哲学研究的现实性和社会效益,而且最关键的是,深化甚至澄清了许多悬而未解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神经伦理学在神经科学的基础上对自由意志的重新讨论,将为法律惩恶扬善原则提出重新诠释;另一方面神经伦理学对精神“正常”标准勘定的思考,将为刑罚标准的设定提供参考依据,保持法律的公正、公平。还有神经伦理学对测谎仪伦理地位的判断,将影响其作为法庭证据的资格和条件。当前的神经科学已经通过技术手段(神经产品)来提高个人的认知水平,从而在教育、培训等认知培养方面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传统的价值观显然已经不适应这些新情况,神经伦理学必须深刻地分析这种价值观的嬗变,应对挑战,建立价值规范体系,保持有序的社会环境,为社会政策和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决策依据,有助于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方针政策来指导相关工作。神经伦理学对宗教现象做出更加现实性、更科学的解释,有助于说明的认识论基础、宗教道德的根源等问题,对宗教传播和宗教的社会影响力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另外,神经伦理学不仅加强了人文学者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也加强了科学家关注甚至研究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从观念上确立神经科学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不仅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也有利于推动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神经科学的自然科学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交叉与融合。总之,对神经科学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从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为伦理学提供基础背景和活动空间。这种拓展的活动空间不但包括不得不调整的法律、社会政策和社会文化,而且还包括相关的自然科学(如神经科学、医学、生物学等)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神经科学的伦理问题是一个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有着广阔前景、正处在蓬勃发展中的研究领域。

三、神经伦理学的进展

对神经伦理学的关注一直伴随着神经科学技术的发展,只不过一开始仅仅通过个人的直觉来反思,通过个人的呼吁来释放影响力。神经伦理学的建制化发展与神经科学技术近代的腾飞密切相连。2004年,美国总统生命伦理顾问委员会就神经科学的众多伦理问题,在美国国会进行了报告和辩论,并在2004年9月报告《对来自神经科学方面的证据对刑法的影响的概要》(AnOverviewoftheImpactofNeuroscienceEvi-denceinCriminalLaw)。这标志着神经伦理学争论已经进入政策和法律领域,意味着神经伦理学开始展示实质性的社会影响。

(一)基本研究内容

国外学术界通常把神经伦理学问题分为两个层面:其一,“伦理学的神经科学”(neuroscienceofeth-ics),是指神经科学对伦理学的潜在意义,其目标是考察伦理行为的神经基础,即把神经科学的知识和伦理学以及相关思想结合在一起,以期对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做更好的理解。这部分被认为是“真正新颖的并且也许是最成熟的进步”。这方面目前比较活跃的有三个主要议题:(1)人性。神经伦理学不像传统伦理学那样把基础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上,而是从人性的生物学图景出发对伦理学进行研究,认为人性中的善与恶有其神经生物学基础。(2)道德判断。神经伦理学利用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或相关的方法,通过对脑损伤病人、精神病患者和正常个体进行研究,指出道德判断有其神经基础。(3)自由意志。认知科学的发展使我们能够对自由意志进行科学的研究。为了开始更新我们关于自由意志的思想,我们首先要把我们的争论从令人费解的因果真空的形而上学转向自我控制的神经生物学。其二,指在神经科学的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伦理学问题,即“神经科学的伦理学”(ethicsofneuroscience),是传统生物伦理学在神经科学中的应用,像临床试验设计伦理规范、干细胞或克隆技术使用的指导方针、对神经疾病诊断结果的隐私权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前者比较接近于科学,后者才是真正的伦理研究,也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神经科学的伦理学的当前研究,基本上沿着旧金山会议制定的脑科学—相关政策—社会影响这种从科学自身不断向科学外部扩展的逻辑线索,也就是神经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中的伦理、法律及社会问题(ELSI———ethical,legalandsocialissues),重点探究神经科学研究的伦理规范,神经科学应用的ELSI以及神经科学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公共政策。对应的内容分别是:关于自我、主体和责任的神经科学,社会政策,临床实践。其中主要问题有:(1)在神经科学的框架下来解释或理解伦理学的理论,比如“自我”的本质及其神经表征是什么?自由意志、责任、道德推理等的神经生物学根据是什么?(2)神经类产品的伦理规范。这方面最突出的有三个议题:测谎仪和脑成像的伦理规范问题;认知增强是否允许及伦理规范问题;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脑产品和脑服务市场的伦理问题。(3)培养和促进公众理解神经科学也是神经伦理学学者的基本任务,因此也应考虑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有研究表明,媒体对有关神经科学的报道,存在着很大程度的歪曲,再加上科幻小说的影响和神经产品市场的营销,公众对神经科学的了解与现实有一定的错位,有时这种误解还十分严重,从而影响了神经科学家的社会形象和政策制定。

(二)基本原则

有待解决的神经伦理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但原则主义者喜欢提出一些固定的而且具有核心特征的原则,为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方向和指针。生命伦理学通行的基本原则是:不伤害/有利原则、尊重/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其中不伤害/有利原则,指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目的:为人类或技术对象提供更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同时它也是一个否定性的规则,对于那些意图伤害人们的手段是普遍禁止的。尊重/自主原则指向拥有技术的人和技术操作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技术专家处于知识等阶的优势地位上,应当尊重那些知识不完整的人的决定和人格。公正原则指向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方向,各人群和种族都有平等获得或利用生命科技成果的权利,禁止一切不合理的歧视性做法。以上三原则可称为经典三原则,因比彻姆和查尔德瑞斯(Beauchamp&Childress)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的总结而闻名于世。它们最大的作用是为生命伦理问题的探讨提供了一个框架或基本思路,从而可以更方便地评价行为的合理性,并规定主体的权利。神经科学技术是生命科技的一个部分,经典三原则几乎可以毫不修改地应用到神经伦理学的讨论中,给予神经科技的社会应用以同样重要的指导。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原则更多的是方向性原则,并没有给出具体情况下如何行事的具体主张。所以这些原则在理论上是一致赞许的,可执行性却遭遇很大的争论。学术界在相关讨论中也不断地进行反思和质疑,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补充性原则以适应于某些特殊情况。基于当前世界的多元化特征,作为寻求统一道德基础的启蒙运动目标已经难以为继,理性人在多个层面追逐利益时产生严重的无法愈合的冲突。经典三原则并没有明确提出针对这种形势的主张。因此恩格尔哈特提出了挽救道德权威的原则———允许原则。在此基础上道德世界被划分为道德共同体和道德异乡人的二重世界;面对道德异乡人必须放弃行善原则,而以允许原则为交往的指针;这一指针指导人们构造一个充满俗世权威的道德乌托邦。恩格尔哈特提供了一个结构化伦理原则的方案,用来处理多元化道德观的冲突,是伦理原则上的一大创新,但是因为消解了实质性的道德内容,使道德观面临着虚无主义的危险。在涉及增强技术的时候,通常提出区分原则。即将认知治疗的情形与认知增强的情形分开。神经科学技术的应用中,如果一种干涉是针对某种认知子系统的缺陷,或者是矫正(correcting)一种特殊的病理,则被称为治疗(therapeutic);相反,如果不是为了修复某些损伤或矫正功能障碍的目的而改善一个认知子系统,那就是增强。对认知能力的增强性的外部干涉,主要就是针对这些核心机能的某一部分。伦理争议往往产生于增强类干涉,因为它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或提高部分特定人群的意识状态或智力水平,造成大量社会规范的失衡。因此,对增强类应用总是态度审慎,并设置许多必要性限制。

四、结语

伦理学基本原理篇5

1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和发展的概况

生命伦理学于20世纪50~60年代起源于美国。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Boehis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至今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1988年在上海举行的全国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以及在岳阳举行的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学术会议,以及前后两起法律案件(陕西汉中的安乐死案件和上海的人工授精案件)标志着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兴起。随后,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许多学者的推动下,不断的向前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果。

第一,出版了一批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著作,

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教学、科研提供了一些较好的教材和研究专著。例如,邱仁宗教授所著的〈性命伦理学》(1987年)等等。

第二,翻译了一些生命伦理学著作。这些著作的翻译为我国学者了解国外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第三,一些学者对高新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例如,李本富教授对“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进行了分析;毛新志和殷正坤教授对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3];王延光博士从“遗传信息的隐私权问题、基因组图谱的信息使用与人的社会权利、基因组信息和医学解释与心理压力及名誉损害、基因资源的专利”等等方面对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4];宋可群、李玉珍、王琦对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5]。许多学者对当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引起的伦理难题所进行的研究和探讨促进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四,召开了为数众多的国内、国际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讨会,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成立了一些学术或研究机构。这些机构的成立将积极促进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第六,创办了3种相关的生命伦理学专业杂志一《中国医学伦理学》、《医学与哲学》和《医学与社会》。这些杂志为发表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舞台,为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为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第七,一些单位组织了生命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研修班,提高了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生命伦理学素养。

2当代中国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2.1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同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有关。一方面,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它不谋求建立体系,而是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向决策机构提供伦理和管理建议,供决策机构参考。这样,生命伦理学就没有哲学那样玄而又玄,没有哲学那么深奥。另一方面,生命伦理学是一门跨学科的交叉学科,本身涉及到许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等)这就对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不仅要求生命伦理学研究人员有生物学或医学背景,而且要求他们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功底和外语水平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如果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或研究的人员缺乏医学、生物学背景,就很难进入到这个学科领域;如果他们没有良好的哲学仑理学理论,很难将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深入下去;而如果他们的外语水平不好,则很难读懂外文文献,就不能获得第一手资料,这些都会制约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二,研究人员杂乱,有良好素质(具备上述4项要求)的学者太少。

目前,我国业已形成了一股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热潮。什么人都研究生命伦理学,不少人缺乏伦理学背景和正规培养、训练的研究人员都一拥而上,这本身反映了部分研究人员对生命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和生命伦理学研究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缺乏了解。当然,更多的人关注生命伦理学,更多的人投入到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什么人都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这不仅不能促进生命伦理学的发展,反而给大家一种什么人都能研究生命伦理学的错觉,这本身不利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第三,合理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哲学反思还很欠缺。一方面,由于一些研究人员缺乏基本的生命伦理学理论知识,他们就很难把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分析透彻;有些人员运用生命伦理学理论分析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时,理论和实际问题分析不紧密,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脱节或者是简单的套用伦理学理论、原则分析伦理问题,伦理学理论、原则和具体的伦理学问题是两张皮,而不是浑然一体。另一方面,一些研究人员没有掌握分析生命伦理学问题的方法,如正反伦理论证的方法和案例分析法。目前,国内能够灵活使用这些方法的人不多,所以对生命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的分析也显得平淡。

2.2许多学者热衷于研究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忽视了一些更重要的伦理问题

美国青年学者JmesDwye傅士在华中科技大学举行的“第二届中德医学伦理学教学研修班”的授课中指出:当代生命伦理学家应该反思自己的工作和研究,而且应该做出检讨。当代生命伦理学家都集中研究高新技术中出现的伦理难题等热点问题,而忽视了一些根本的伦理问题。高新技术等热点伦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关注,而一些更迫切、更紧急、更基本的问题却被我们忽视。在我国,有许多更重要的伦理问题需要生命伦理学学者进行认真的研究。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艾滋病防治问题、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青少年人流手术的规范问题、公正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等等都显得更加迫切和紧急,而关注的人并不多,这确实需要我们反思。部分《医学伦理学〉嫩材的内容陈旧,质量有待提高。

2.3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还没有本土化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基本上是照抄照搬西方的生命伦理学,这在刚开始引进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从引进到发展近20年了,还没有真正实现本土化,这也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地方。其实,我国的道家、儒家传统有丰富的生命伦理学思想,有待我们挖掘。例如,中国道家的“自然主义传统”对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有指导作用,儒家的“仁爱”原则是对西方生命伦理4个基本原则的整合与超越。

2.4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还是主要靠老一辈的学者撑着,而中青年学者严重匮乏,出类拔萃的生命伦理学的中青年学者更是凤毛麟角,这制约了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2.5学术研究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分散,一些研究机构形同虚设,它们没有或很少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或者开展相关的生命伦理学活动。

3发展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对策

为了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使生命伦理学在我国能够茁壮成长,我认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3.1整合资源,共同合作

由于一个单位的资源和科研力量有限,我们应该整合资源和科研人员,跨单位、跨地区甚至跨国家进行交流与合作,进行一些有份量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工作和开展一些有意义的学术活动。这就要求打破单位界限、学术界限,摒弃门户之见,求同存异,紧密合作。2001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翟晓梅博士申请到北京市科委软课题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的伦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就是由邱仁宗、翟晓梅负责,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骨干老师杜惠群、张新庆(博士生)周一曼和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的3位生命伦理学的博士生合作的结果,该课题于2003年7月份结题,主要研究成果也在邱仁宗,翟晓梅主编的《生命伦理学概论》出版。现在,我们迫切的工作就是将国内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机构的资源整合起来,开展一些生命伦理学的活动,做一些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改变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学术研究机构形同虚设的局面。

3.2加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探索,深化生命伦理学的伦理问题的哲学思考

徐宗良教授指出,对具体的问题进行伦理判断,在对有关的准则、规范展开争议之际,着重对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和功能本身做一番认真的哲学思考,以及对其建设寻求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是十分必要的[6]。正如美国学者古尔德所言:确定“应该是怎样”的前提条件必须依靠逻辑的连贯性,以及对前提条件存在的原因进行哲学的研究[7]。这就意味着不仅要梳理出生命伦理学内在的逻辑关系,而且生命伦理学还十分必要依赖道德哲学、生命哲学、生物学哲学、生存哲学的研究,以此去确立理论基础,从而进一步观察和分析各种价值判断的冲突[8]。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理论和原则进行哲学探索并随着科技的发展进行理论创新,是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而且,需要挖掘中国古代哲学像道家、儒家的生命伦理学思想,实现我国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对具体的生命伦理学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从哲学上进行反思,深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哲学探索,对于促进和发展生命伦理学具重要的意义,是关系到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3.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1批有实力的中青年学者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发展很快的学科,英美的研究和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加强生命伦理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培养我国的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人才,有巨大促进作用。为此,一是尽量多组织一些高水平的生命伦理学学术研讨会;二是开展国际课题的合作;三是遴选一批有潜力的中青年学者到国外学习与培养。

3.4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对大学生、医院工作人员、决策机构的管理者、高校教师进行培训,并出版一些通俗易懂、趣味性强的有关生命伦理学的科普读物,普及生命伦理学教育。

3.5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队伍

鉴于目前我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人员混乱,参差不齐,应该规范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净化生命伦理学的研究环境。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当然,要满足进行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所有条件,目前在我国不现实。但是,至少要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对于有志从事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人员在某些方面欠缺的,可以一边研究,一边补缺。因此,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可以采取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我们要鼓励有志于从事生命伦理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学者参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壮大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队伍。另一方面,我们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应该采取“宁缺无滥”的政策,整饬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学术规范。

3.6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以应有的重视

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对一些生命伦理问题设立专项课题进行研究,尤其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例如,农民的基本卫生医疗问题、农民基本的医疗保险问题、人口的老龄化问题、青少年性健康教育问题、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问题,转基因食品的伦理问题等等)更要优先支持,研究和解决这些生命伦理学问题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第二,设立部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建议部级生命伦理学研究基地设在北京,整合北京、上海、武汉、南京等地的生命伦理学学者(可以在上海、武汉、南京建立分基地)进行国家课题、国际课题的研究,推动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虽然当代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发展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与发展业已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只要我国的广大生命伦理学的学者共同努力,不断创新,我们相信我国的生命伦理学会发展得更好,生命伦理学一定能在我国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2]李本富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争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4(3):54

[3]毛新志,殷正坤.转基因食品还是结构更重要[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2):64—65

[4]王延光人类基因组研究及其伦理问题[J道德与文明,2001(2):22—25

[5J宋可群,李玉珍,王琦试述人类体细胞基因治疗的伦理问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79(6):30—31.

[6]徐宗良浅论生命伦理学理论的哲学之源[J.道德与文明,2003(1):28—31.

[7][美]詹姆斯。A。古尔德现代政治思想[J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342

〔作者简介〕

伦理学基本原理篇6

关键词:生态伦理;和谐生态伦理;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13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1―0124―04

随着世界生态环境危机的日益加剧,传统生态伦理观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合理性质疑。不仅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不能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而且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在人与自然的矛盾面前也显得力不从心。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迫使人们必须重新思考走出生态危机困境的理论途径。笔者以为,克服传统生态伦理观的缺陷,继承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成分,结合现实情况,建立和谐生态伦理观,这是一条解决当代生态危机问题的有效途径。所谓和谐生态伦理,就是指以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为终极目标,建立在人类利益基础上的实现新的生态平衡的各种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本文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在批判传统生态伦理观念基础上,分析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经济学依据,论证和谐生态伦理发展的经济学思路。

一、传统生态伦理观念的经济学缺陷

一般地说,传统生态伦理观可以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两种代表观点。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主张就是“人是自然的主人”,确切地说,它在人类早期经济发展史上有过重大贡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中心主义基本观点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了。生态中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自然有价值”和“自然有权利”,客观地说,它在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之“一切为了人类”观念的不合理性上具有经济的合理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也逐渐在经济上丧失了合理性。

首先来看人类中心主义的经济学缺陷。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这在早期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时期鼓励人们向自然开战,加速资本原始积累,推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都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一旦资本原始积累完成,人类还沉醉于征服自然的巨大喜悦中,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当代的实践告诉人们,人类无限制地掠夺自然的行为已经遭到了自然的巨大报复,为了弥补因自然报复而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人类已经尝到了生态失衡的苦果。地球表面的温度因为大气臭氧层的破坏而逐年增加,各种天灾背后无不是“人祸”带来的结果。它们不单是由于人口的增加而是由于人与自然相处的不和谐,要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人们不能不考虑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负面作用。因此,现代的经济实践活动已经告诉人们,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主张在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必须退出历史的舞台,人们再也不能用它来作为指导经济建设的理论指南。

其次来看生态中心主义的经济学缺陷。诞生于20世纪20~30年代的生态中心主义观点曾经在克服人类中心主义经济缺陷方面是有过作用的。它们承认自然的价值与权利,使得人类对自然的过度掠夺收敛了很多,这对人类的经济发展显然是有利的。可是,生态中心主义在走过近半个世纪以后,它的经济学缺陷越来越突出。第一,它的核心观点“自然有价值”和“自然有权利”走人了一个极端状态,即对自然的无原则热爱而忽视了人类的中心地位。实际上,人类对自然的热爱是基于人类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实现基础上的热爱,而不是将人类的价值和权利丢到一边对自然的无原则热爱。人们的自然之爱应该是有经济底线的,这个经济底线就是人类自身的经济利益要得到保障。我们不能从个别“生物泛爱主义”者那里得出人类尊重自然价值的无条件性结论。一个农夫为了救活一条冻僵的毒蛇,将毒蛇放在自己身上取暖,最后毒蛇把自己咬死的故事永远是个寓言,而不能成为现实,它就说明人类热爱自然是有经济底线的。第二,“自然有价值”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自然有权利”的权利主体归根结底也只能是人。自然不能评判本身的价值,自然也不能主张本身的权利,因为自然没有价值和权利的意识。这个意识只能是人类。人类在什么程度上主张自然的价值和权利是有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在人类自身的价值和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上,才能主张自然的价值和权利,主张自然的价值和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类的价值和权利。

综上分析可以知道,传统生态伦理观念的经济学缺陷是明显的,它已经丧失了指导人类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经济学条件。因此,为了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要寻找新的生态伦理观念。

二、和谐生态伦理存在的经济学依据

和谐生态伦理作为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的生态伦理观念,它的存在是有经济学依据的。我们知道,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在这个关系中,利益始终是决定性的因素。和谐生态伦理遵循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原则,这就为它的存在找到了经济学依据。这种经济学依据可以从和谐生态伦理的内涵以及和谐生态伦理与实践的关系两个方面解读出来。

从和谐生态伦理的内涵来看,它强调人类经济利益的至上性,这正是它得以存在的经济学原因。如果人类只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不管自然环境,向自然疯狂地掠夺资源,这就在理论上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走入了“唯经济论”的怪圈,理论的错误当然会带来实践的错误;如果人类借口保护自然的价值和权利,不管人类利益,向自然无条件退让,这就在理论上再次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走入了“唯自然论”的怪圈,错误的理论自然会带来错误的实践。前者似乎很关注人类的利益,后者似乎很关注自然的价值,可是,两者都忽视了人类经济的利益。因为把人类经济利益的获取建立在掠夺自然的基础上,环境被极大破坏的后果是人类经济利益的损害;同样,一味向自然无条件退让,也是置人类经济利益于不顾的表现。和谐生态伦理在内涵上主张人类经济利益的至上性,既顾及到了自然的价值,也关注了人类的利益;既遵循了伦理学基本问题的主要原则,又使生态伦理学的研究步入了存在的合理轨道。一句话,和谐生态伦理这些可贵的理论品质,完全体现在它所主张“人类经济利益的至上性”的科学内涵之中。

从和谐生态伦理与实践的关系来看,它主张人与自然在和谐基础上实现双赢,这就是它能够存在的经济学因素。在长期的人类实践过程中,人们已经形成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人类的经济利益获取与自然有很大关系:自然的破坏必然对人类的经济利益带来危害,自然的保护就是人类经济利益的保护。和谐生态伦理在充分尊重自然的基础上,理顺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它的实践活动不仅对人类的利益维

护有促进意义,而且对自然的保护即最终对人类利益的保护有现实意义。以往的生态伦理观在兼顾人与自然关系上总是顾此失彼,或者也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平衡,但是,在实践中却还是顾此失彼,没有真正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所以,人类的经济利益在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中受到了巨大的损害。我国的总理在一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曾经坦然,中国经济新的五年增长目标完全有信心达到,可经济增长要降低能耗的目标我们没有达到的信心,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据此,笔者更加相信,和谐生态伦理主张人与自然在和谐基础上实现双赢,它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它的实践更能促使中国经济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工作应该是制订在和谐生态伦理原则指导下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具体措施。它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和谐生态伦理的经济学内涵就是它得以存在的经济学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进步的唯一标准是生产力的发展。它实际告诉我们的道理是:理论指导实践的最大意义在于经济的指导。和谐生态伦理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我们的确需要认真剖析和谐生态伦理的经济学内涵,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谐共荣的结合点,使它能对中国甚至是对世界经济社会的进步发挥更大的理论指导作用。

三、和谐生态伦理发展的经济学思路

和谐生态伦理并没有全盘肯定或者否定传统生态伦理观,而是认真汲取它们的合理因素,抛弃二者不合理的成分。它的基本主张所蕴涵的经济学内涵使我们对它的存在不仅不能怀疑,而且要对和谐生态伦理发展的经济学思路作认真的思考。

(一)和谐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念,它要得到长足的发展,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发展这根主线

笔者以为,当前在伦理学界有种学术歪风一直没有得到纠正,那就是理论与实践的脱离。生态伦理学的学科性质应该定位在应用上,这就是说,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应该密切与实践的结合。但是,实际情况与此相反。生态伦理学在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才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时间不长,研究的人们也不多,现在我国研究生态伦理学的学者开始增多了。纵观他们的学术研究成果,不难发现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事实。要么为了标新立异,要么为了学术门户之见,他们并没有把生态伦理学当作应用性质的学科来看待。和谐生态伦理必须与这种学术歪风划清界限。它是在生态伦理学基础上的创新,它的理论指导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自然观,所以,和谐生态伦理不是学术的标新立异。另外,和谐生态伦理既注重体系的完整,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是一种可贵的学术品质。它的内涵和基本主张始终没有离开经济发展的主线,它的理论阐述只是为了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经济发展永远是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和谐生态伦理只有抓住这根主线,就有了自己发展的前提和生命力。和谐生态伦理的评价标准、道德规范、道德原则等方面都要围绕经济的中心。我们探索和谐生态伦理发展的模式,也不能离开经济的主线。它既可以使和谐生态伦理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又能使和谐生态伦理的应用性质得到充分表现。

(二)充分理解和谐生态伦理的基本主张,挖掘和谐生态伦理的经济潜力,这是和谐生态伦理发展的经济学手段

和谐生态伦理的基本主张就是人与自然和谐,它的背后告诉人们的是这种和谐必须以维护人类经济利益为前提。因此,和谐生态伦理是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生态伦理观,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与我们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和谐社会应该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三个方面的内容。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只有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才会有物质的前提。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和谐生态伦理主张人与自然的和谐,实际上就是主张以发展经济为最终目标。人类的经济发展应当是考量一切事物发展的标准,和谐生态伦理的发展也不能离开这个标准。

和谐生态伦理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就是以人类经济发展为根本目标的,它具有重大的经济潜力。我们必须从这样几个方面发挥它的经济潜力。一是充分解读和谐生态伦理的经济学内涵,建立和谐生态伦理的经济学评价机制。这就要求我们把道德对经济的反作用发挥出来,沿着人与自然和谐道路制订人与自然和谐的评价指标,并把这些指标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坚持和谐生态伦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尤其是与经济实践的结合。克服传统生态伦理观念的经济学缺陷,当然就要求和谐生态伦理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经济学结合。发展经济不仅是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也是世界发展的永恒主题。和谐生态伦理在制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时,必须考虑如何发展经济,怎样更好地发展经济,它的经济潜力就能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充分实现。

(三)和谐生态伦理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经济的发展,而人类经济的发展在现阶段必须实行人的生态化转向

所谓人的生态化,是指人类的经济发展必须朝着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身和谐的方向发展。它包括人的个性、素质和精神世界的充分发展。人的生态化是实现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现实手段和最佳途径。这里所讲的生态化是一个从经济学层面上规定的具有经济意义的概念。蕴涵有人类经济发展的意义。人的生态化实现要纳入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体系中来,以人类经济发展为基础,将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人的生态发展和建立在人与人和谐基础上的人类社会发展结合起来,构建一个人的生态化发展的立体模式。和谐生态伦理主张人与自然和谐,这就为人的生态化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持,我们必须用好这个理论支持和智力支持,使人的生态化发展目标能够实现。

大力发展生产力,变革和调整生产关系,创造高度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这是实现人的生态化的三个重要方法。特别是生态文明的创造与和谐生态伦理的观念完全吻合。生态文明的建立,不仅仅是自然生态优美,社会生态和谐,更是经济生态发展的重要动力。如何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维护和保持自然生态的平衡,走出全球生态危机的困境,人们提出了许多的对策,它们的共同不足在于,没有考虑人类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发展的一致性,不知道生态文明的建立最终是促进物质文明的发展。和谐生态伦理主张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的相符性,这应该成为人的生态化发展与和谐社会目标实现的有力方法之一。既然如此,我们必须精心呵护这棵生态伦理学研究领域的幼苗,使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能成长为参天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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