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风险分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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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风险分析篇1
运用心理学及行为学等方面的知识,本文发现投资者的某些行为迹象可以对巨灾风险债券溢价问题的解释做较好补充。
一、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
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问题在债券成功面市之初就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据GuyCarpnter&Company整理的1997-2006年巨灾风险债券相关交易数据显示,巨灾风险债券所附的风险收益率要比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所规定的同等级公司债券(BB级)高出近200个基点,且这一差距近年来还有加大的倾向。
单从理论角度看,在相同的价位上,巨灾风险债券应比同等级传统高收益债券更具吸引力。因为巨灾风险债券具有不受金融市场内部波动影响的特点。它所附带的风险收益率仅与巨灾发生的频率和程度挂钩,与金融市场并无很大的联系。因此巨灾风险债券带来的收益就要比传统债券的收益稳定得多。Froot(1995)证明了这一优势。Litzenberger,Beaglehole和Reynolds(1996)的研究也表明,巨灾风险债券应该成为投资组合中分散风险的有利工具。
面对巨灾风险债券市场如此高的溢价问题,Canabarro(1998)等人以传统的均值——方差分析(Mean-VarianceAnalysis)方法为基础,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首先,设定一个简单的二叉树模型,以便于在相同的框架下比较传统债券和巨灾风险债券的价值。即投资者在此时的收益总额均为本金(100)+本阶段无风险收益率(r)+承诺差额率(s)。
其次,Canabarro等人将违约回收率的期望值定义为E[R],相应的方差值则为var[R],那么:
E[V]=(1-p)(100+r+s)+pE[R]
var[V]=(1-p){(100+r+s)-E[V]}2+p{var[R]+(E[R]-E[V])2}
在得到巨灾风险债券及高收益公司债券相应收益的均值、方差的基础上,Canabarro等人用对应的夏普比率(Sharperatio)度量了各债券的相关价值。结果显示,即使是预估保险公司违约率最高的MosaicClassB,其夏普比率(0.42)也要高于Ba2级债券的夏普比率(0.25)。这说明,巨灾风险债券的收益率与其他传统债券的收益率是相当的,且就夏普比率而言,巨灾风险债券显得更有吸引力。到此,人们不禁有疑问,既然巨灾风险债券的安全性更高一些,且收益又要高出许多,为什么投资者还是更热衷于传统债券呢?现有的模型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人们如此厌恶风险,为什么他们宁愿投资于利息较少且市场风险大的传统债券?像围绕股权溢价之谜展开的讨论一样,巨灾风险债券的溢价难题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论。
二、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传统解释
有些研究认为,并没有所谓的谜存在,只是比较时选择参照物的问题。其他结构的金融工具(CBO、CLO、CMO等)及新兴市场债券可能比传统高收益债券更适合于与巨灾风险债券作比较。因为这些市场中有高于LIBOR的较大价差额,投资者们在巨灾债券市场也会要求得到类似的较大价差值。
但是,很显然,就目前的水平而言,损失的概率分布很难估算,所以,前面提及的那些市场中的风险厌恶程度并不容易被推测出来。譬如,像新兴市场债券就没有可用于检验的违约统计概率分布。
Penalva-Zuasti(1997)认为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的高额溢价归因于巨灾风险债券的新奇保费(noveltypremium)及调整后的政策摩擦(regulatoryfrictions)。后来Briys(1999)同样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巨灾债券吸引力的观点。Briys在研究中指出巨灾债券存在“信用”价差是因为巨灾债券的复杂性及其的期望收益本身所附带的时间高度不固定造成的。他在研究中构建了一个定价模型来反映这些考虑因素。的确,在实际金融市场交易中,接受刚刚的有关市场条件变化的新消息是个渐进的过程,而一次大型飓风灾难的发生从预警到结束全过程可能总共也只有短短几个小时,根本来不及提前警示。不过,在把证券价格定义为一个时间函数时,发行商们已认识到了高收益公司债券的价格中含有扩散部分(布朗运动,Brownianmotion),而巨灾风险债券的价格则具有大幅突然跳跃的特点(跳跃过程,jumpprocess)。可以说,有关巨灾风险债券收益时间的高度不固定性问题已在定价时被考虑到。
由此看来,纯粹用传统方法的研究成果来解释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形成还远远不够。大量的研究陆续发现高溢价现象违背了传统定价理论与效率市场假说,学术界对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理性人假设的合理性及用传统资产定价理论为巨灾风险债券定价的方法提出了质疑,并转向寻求其他领域的解释。
三、行为金融学对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解释
在众多解释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文献中,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出发的分析居于核心地位。可以认为,从人类心理学、行为学的角度分析巨灾债券市场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是解释溢价现象的主流观点。VivekJ.Bantwal和HowardC.Kunreuther(2000)最先将损失厌恶、比较漠视等行为金融学理论运用于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的解释中,他们用模型说明投资者对这类证券喜好程度的不确定性对债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DavidRode,BaruchFischhoff和Fischbeck(2000)探讨了巨灾风险证券化可能存在的阻碍,并集中研究了人们面对这种新金融工具时行为上的反映。总体来看,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者非理性决策的结果,其具体表现为:
(一)风险厌恶(RiskAversion)
基于最大期望效用理论的投资者风险厌恶行为常被用于解释资产定价模型所无力解释的部分。在是否进行对巨灾风险债券投资的决策时,投资者首先考虑的会是如何避免损失问题,其次才是获取收益,这就是风险厌恶,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虽然不受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巨灾风险债券的风险收益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传统债券的收益率在发行时就已确定,投资者的收益状况是可以预见的。传统债券的收益率由发行人的资信、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发行时的市场利率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到期后债券发行人能够履行义务,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还可以得到约定的利息。而巨灾风险债券的收益情况就相对复杂得多。
尽管巨灾风险债券发行时就约定了债券收益率的计算标准,但投资者的收益状况还是不确定。这是因为巨灾风险债券投资者的收益状况取决于特定巨灾发生与否、损失程序如何等。所以巨灾风险债券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要比传统债券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大的多。债券到期时,如果约定巨灾没有发生或没有达到触发条件,他们往往可以获得比投资于传统债券更高的收益;但一旦特定巨灾事件发生或损失达到触发条件,则投资者不仅会失去部分或全部利息,甚至可能失去部分或全部本金。
其二,在解释巨灾债券溢价之谜的尝试中,Rode,Fischhoff和Fischbeck(1999)的研究指出风险厌恶“会导致巨灾债券投资者过于看重损失的公认小概率因而要求一个更高的收益”。以往的相关研究就曾指出,投资者有过分夸大小概率事件的倾向,即人们对一些极小可能性的事件投入了过多的注意,而忽略了他们估计中的任何错误。巨灾事件在统计上属于小概率事件,尽管其实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糟,可投资者们还是不约而同地对巨灾风险债券有排斥行为。因为他们潜意识中损失全部本金的错觉会膨胀得很大,投资者会因顾忌到巨灾这种低概率事件潜在可怕后果而放弃获得潜在的高收益。
考虑到以上两方面因素,保险公司为了增加新兴债券的吸引力,提供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高溢价也是情理之中的举措。
(二)固定教育成本(FixedCostofEducation)
Bantwal和Kunreuther(2000)指出,巨灾风险债券附带的风险收益之所以较传统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高,主要是因为巨灾风险债券对于资本市场上大部分的投资者来说还是一种相当新的投资产品。大多数投资者并不具备对于这种产品进行定价、评估以及风险分析所需技能和知识,所以大部分人对这种新工具还持观望态度。即使是投资于巨灾风险债券,也需花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精力来理解新市场的法律和技术细小差异。而这笔初期的花费可能会超过刚开始投资时从巨灾风险债券中得到的收益。因此,人们也可能怕得不偿失而忽略巨灾风险债券的优势,进而避开对巨灾风险债券的投资。而发行公司为了吸引和促使投资者们对这种新型债券进行持续和连续的投资,就会给予初涉此市场的投资者较高的溢价。在此,完全可以将投资者认识和评估新证券的过程理解为发行商出资帮助投资者了解这类证券的过程。发行商给予的溢价部分就相当于是对早期投资者勇于尝试的奖励,或是帮助投资者熟悉新市场的教育成本。所以,我们也可以将溢价部分称之为“新奇溢价”(Noveltypremiums)。
如果投资者只是以股票或传统债券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巨灾风险债券,那可能会忽略巨灾风险债券的一些重要特征,或认为巨灾风险债券存在某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特征。例如,某投资者将巨灾风险债券看做是传统的固定收入金融工具的一种。
对传统债券而言,在票据到期时如果投资者所得款低于票面价值,就表明票据发行者的金融状况很差,不能够完全返还本金。而对巨灾风险债券来说,低于票面价值返还本金则意味着发生了合同内注明的灾难事故,巨灾风险债券的持有人替发行商分摊了一部分赔付损失责任,此时发行公司的金融状况非但没有出现财务危机,甚至还得到了加强。
由此可见,如果不付出相当的交易费用,投资者就不会明白这种债券的特性,并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这种失误也算作是在巨灾风险债券市场学习所支出的教育费用。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对巨灾风险债券的学习支出费用将会随日益增加的相关知识积累而递减。考虑到巨灾风险债券市场的日趋成熟,新证券的日益普及,发行商给予投资者的这种教育成本补贴额也将会慢慢降低直至最终完全取消。所以,有不少研究者都认为巨灾债券与传统债券的溢价差距终会有慢慢缩小的趋势。
(三)模糊厌恶(AmbiguityAversion)
Ellsberg(1961)认为,人们在不确定性出现中的自发行为不仅仅依赖于问题事件可察觉的概率,也取决于它的模糊程度。人们在熟悉和不熟悉的事情之间往往更愿意选择熟悉的事情而回避相对不熟悉的。
Kunreuther等人(1995)对保险及再保险行业的研究证实,在损失发生概率的不确定及损失大小不确定的情况下,投保人将被要求支付一笔更高的保费。这就表现了人们对模糊情况的厌恶情绪。这种倾向同样存在于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投资者的行为中。巨灾发生本身就充满不确定性,而由于技术等原因,巨灾风险预测建模的可信度目前也尚不能让人完全信服。早期巨灾风险债券的损失依赖于发行公司自己估计的损失量,真实的具体损失情况投资者并不能弄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将所购债券与模糊风险、不对称信息捆绑在一起,投资者自然会要求得到更高的回报。
Fox和Tversky(1995)的很多实验都表明,当人们比较两件熟悉度不同的事物时,对比会让较不熟悉的事物吸引力小一些或是让较熟悉的事物更易令人接受一些。这种现象被定义为“相对无知”假设。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的投资者表现出了这种行为特征。
即便市场上能够获得关于巨灾风险债券更多的有利信息,投资者可能还是会觉得他们对于保险、巨灾及巨灾风险债券的知识都是有限的,而他们对于高收益债券的知识却是专家级的、经过检验的。这种认识可能称为“绝对有限认知”。
另一方面,即使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获得甚至掌握了巨灾风险债券的有关信息,他们也可能认为,保险公司比他们拥有更多关于巨灾风险债券的知识和更好的掌控能力。这可以称为“相对有限认知”。不论是“绝对有限认知”还是“相对有限认知”,都会使投资者要求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至于巨灾风险债券定价受人们的“绝对有限认知”和“相对有限认知”分别引起的溢价影响程度各是多少很难区分。
不过,“绝对有限认知”会随着保险、巨灾知识的普及和巨灾风险债券市场的成熟而减少甚至完全消除,而“相对有限认知”即使能够减少却不能完全消除。所以,“相对有限认知”引起的溢价将会一直存在。
(四)羊群行为(HerdBehavior)
Bantwal和Kunreuther(2000)还指出,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群体信念下产生认知系统偏差,导致投资者行为羊群效应的结果。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投资者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并不复杂。新兴的巨灾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技术方面的发展也还不完备。信息不对称使机构投资者(即经理人)掌握的交易信息处于残缺状态,他们的理性选择就是观察别人的投资行为并模仿,看大众的潮流而动,从而产生羊群行为。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机构内和机构间两个方面:
在投资机构内部,出于保持群体凝聚力的目的考虑,决策方面的相关人员有时会觉得人际关系的维持远比固执己见重要。当决策群体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如何维持机构内部的人际关系时,机构中就可能产生从众的倾向。经理人个体间的差异和不同的观点会被暂时性地掩盖,从而决策不能按照理性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
因此,由于各经理人对巨灾风险债券的认识程度不同,通常在还没有找到最优的方案或还没有充分地评价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之前决策人员之间就达成了一致,这样便可能产生抵制对巨灾风险债券投资的决策。
Russo和Schoemaker(1989),Staw(1997)研究表明,在未来结果值得斟酌的时候,群体决策加大了管理者的行为偏差,从而群体比个人更容易在不确定性情况下做出风险决策。Scharfstein和Stein(1990)认为当经理人的投资决策影响其名誉时,经理人会有从众的倾向。投资经理也惧怕因投资于一个“不可思议”资产赔钱而影响他们的名声。与投资于传统高收益债券不同,将资金投入巨灾债券可能会立即消失且预警很少。虽然,这种意外出现的概率很低,但大额损失的潜在性仍会让投资者担心不已。
所以,“聪明”的经理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便会把自己机构的决策与其他机构的决定内容挂靠,而不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独立的理性决策。这样,机构跟着选择投资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会与其他机构的结果相同,经理人的名誉也就不会有所损失了。
综上所述,从众倾向的存在使得机构投资者放弃自己的理性分析,在信息的收集、加工、筛选方面产生“搭便车”的心理,依照别人的行动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现实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投资者跟风买卖相同决策的羊群现象。
(五)其他行为因素
由于巨灾风险债券的复杂性,投资者们对其定价内幕并不熟悉,故他们在面对此类投资工具时的心境也很复杂。除了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几种行为因素外,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形成可能还受到了投资者后悔厌恶、锚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行为金融学家认为后悔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除了损失以外还自认为必须要负责的感受,所以后悔带来的痛苦较由错误造成损失所带来的痛苦还要大,即“后悔厌恶”。在金融市场中,即使是同样的决策结果,如果某种决策方式可以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对投资者而言,这种方式就是优于其他决策方式的。
于是,为了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后悔痛苦,投资者往往采取推卸责任的方式。比如,“随大流”,仿效多数投资者的行为进行投资(如从众倾向),等等。损失和后悔厌恶表明,在面对不同情况时,人们的风险偏好发生了改变。
而受认知过程的“锚定”心理影响,人们很难改变自己原有的信念和认识。特别是职业的投资经理人以及证券分析师们由于对证券市场有很深的研究,对巨灾债券的认识可能还“锚定”在对传统企业债券或股票的认识上,并以此为基准形成预期判断而忽视充分调整,从而对新信息反应不足,认识不到巨灾债券的新特点,这同样也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另外,投资机构的制度安排同样也会妨碍投资经理投资于巨灾债券的能力和欲望的决策。Rode,Fischhoff和Fischbeck(1999)就指出:“很多投资经理被限制购买(债券和股票)那两类以外的证券”。这些限制通过投资机构有限的关系虽然有助于减少市场低迷和流动,但也阻碍了投资资金进入巨灾债券市场。
四、结束语
债券市场风险分析篇2
关键词:债券保险;美国;严格监管。
一、债券保险的定义。
债券保险(bondinsurance)是债券发行人向债券保险机构支付一定费用购买的一项合约,指定当债券发行人违约时由债券保险机构进行代偿。该保险的标的为信用风险,投保人为债券发行人,承保人为债券保险机构,权利人为投资者。保费是承保人对投保人违约风险所追求的补偿。债券保险机构目前主要为公债(publicfinance)和结构融资债务(struc-turedfinance)提供保险。
二、美国债券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现状。
目前美国主要的债券保险机构包括fsa、ambac、cifg、fgic、agc、xlcapital、aca、radian、mbia等九家一级债券保险公司和channelre、ramre、xlfa、agre、bluepoint五家再保险机构。担保品种也由市政债券扩展到结构性产品。金融危机使债券保险行业的竞争格局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原有的债券保险机构陷入困境并进行了广泛的重组,新的机构如巴菲特旗下的berkshirehathawayassurance(简称bha)和municipalandinfrastructureassurancecorporation(miac)先后进入这一领域。
三、美国债券保险市场的监管环境。
1989年纽约州政府69号法案(article69)规定债券保险机构必须以专业保险公司为业态,禁止多险种保险公司(multilineinsurance)从事金融担保业务。债券保险机构必须服从各地方的保险法以及州法案,并接受各州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理处(officeofthecommissionerofinsurance)的监管。对债券保险机构商业行为准则和偿付能力有明确要求,且需要保险机构定期披露投保人名单、承保费率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如资本结构、所有权变化以及财务状况等)。地方法规还要求境内任何金融担保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母公司控制权之间的变化都需要得到其事先批准,并指定了债券保险机构的投资限额。债券保险机构还应按美国保险监理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简称naic)的要求定期披露季报和年报。
四、次贷危机对债券保险业的影响。
2008年9月底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债券保险机构承保的2.3万亿美元债券总额中结构性产品总值超过1万亿美元,包括大约2000亿美元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4250亿美元的cdo。而主要债券担保机构的投资中有30%~35%投向结构性产品。债券保险业是继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后损失最大的行业之一。次贷危机对债券保险机构的影响主要来自两方面:承保债券的违约损失和投资缩水损失、特别是结构性产品缩水严重。巨额亏损致使资本充足度和代偿能力大幅下滑,进而导致债券保险机构自身和承保证券信用评级的下降,承保债券收益率快速上升,资产价值迅速缩水,如此形成恶性循环。美国政府需要确保市政债券市场的安全以使地方政府能够正常融资,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隔离和分拆低风险业务(市政债券保单)和高风险业务(信用衍生品保单),为遭遇困难的债券保险机构寻求外来资金注入以稳定其信用级别(如快速批准了mbia公司的融资计划)以及加快新债券保险机构的审批。
五、美国债券保险市场在金融危机中的经验和教训。
1.对不同风险模式的业务线进行分离。2008年债券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的下调主要是受信用衍生品的影响,市政债券本身的偿债能力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业内人士广泛认为债券保险机构不应同时涉足衍生产品的保险业务。因此应将低风险业务(市政债券保单)和高风险业务(信用衍生品保单)进行分拆,以阻隔衍生产品的风险向市政债券传导,保证市政债券得到优先保护。
2.债券保险市场集中化程度提高,国有资本有可能介入。过于分散化、市场化的格局导致恶性竞争,不利于道德风险的防范。加强公司实力、提高偿付能力,使债券保险市场集中化,有利于降低恶性竞争、增强保险机构的议价能力,避免发行人不断要求降低保费金额使得债券保险机构的利润率受到影响。2009年5月美国全国城市联盟(nationalleagueofcities)要求美国财政部向其提供50亿美元的无息贷款,成立“发行商交互债券保险公司”
(issuersmutualbondassuranceco)。它将是美国第一家公有金融保险公司,也是这一行业中规模最大的公司。
3.
监管透明化、统一化的呼声变得更强烈。
以纽约州为首的各州保险监理会正积极酝酿债券保险监管规则的修改,包括对于债券保险机构业务范围的重新界定、进一步提高债券保险机构的资本充足度要求、加强对债券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的监管等等。业内特别提到应参照对银行的监管,建立完整的、包括各个方面特别是资本充足率的联邦强制性监管法规。统一的、透明的、易于理解的联邦监管条例将有利于重新恢复投资者信心。
六、中国引进债券保险的可能性和需要关注的问题。
若考虑在中国债券市场引进债券担保体制,应注意吸取美国的经验并防范相关的风险,并注意中国债券市场结构和美国的差异。
(一)中国企业债市场引进债券保险体制的可能性。
1.有效的债券信用增级措施目前仍然缺失,为债券保险发展提供了一定空间。目前中国担保机构平均每家注册资本还不足1亿,其中规模最大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为30亿元,而在保风险敞口超过200亿,其实力不足以成为有效从事债券担保业务。更重要的是,担保业的过度竞争,大部分担保机构经营稳定性和发展前景并不乐观。此外对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不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缺乏信息披露、运作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也导致投资者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完全不信任。
2.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大,低信用级别主体有强烈的增信需求。目前信用债市场的主要发行人是大型国有或行业龙头企业,中小企业难在债券市场取得融资。此外低等级帝登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违约风险不断加大,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这些低信用级别的发行人有比较强烈的增信需求,如何寻找可靠的增信手段是一直困扰债券发行人和承销商的主要问题之一。若有市场上普遍认可的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将有效满足这种需求。
3.引进债券保险可以达到完善保险险种、拓宽保险运用范围的效果。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保险机构实力不断壮大,未来中国保险业将传统保险产品组合和改进的基础上,逐步衍生至保险领域以外的金融领域,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保险资产证券化、保险衍生产品等融合型保险创新产品是必然趋势。债券保险业务的开展必将在推进金融一体化进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二)中国引入债券保险或类似担保方式需要关注的问题。
1.中美债券市场结构存在明显差异,投资者无法通过债券保险实现税务套利。中国债券市场上没有与美国免税市政债券类似的品种,美国债券保险税务套利这个重要的优势在中国无法实现。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对增信需求比较迫切的是一些低信用级别的企业债,在中国引进债券保险的意义单纯成为信用增级,其效果与担保公司、企业互保等现存的增信方法性质基本一致,必然会面临激烈竞争,同时债券保险机构的权威性要获得市场上普遍认可比较困难。
2.在引进债券保险业务前法规建设应该先行,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应明确。本轮金融危机下美国债券保险市场主要通过行业自律形式进行监管的体制已经受到的严重冲击和广泛的质疑。盲目的引进市场化债券保险体制将不可避免导致道德风险和恶性竞争。我们认为首先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债券保险的业务性质和监管体系十分重要。目前中国《担保法》、《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体系对于债券担保业务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由此可能引发监管权争议。我们认为根据其业务特点,应将争取其划归保险类别,并由单一的监管机构保监会实施监管。单一监管机构有利于实施严格的监管规定,防止令出多门、相互冲突导致监管实效。
3.对行业的准入标准应严格,考虑引进国家信用或部分政府信用作为后盾。债券担保业务属于高风险金融创新业务,严格的、透明的操作运营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定等措施都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此外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集中化、限制无序竞争也是培育债券担保市场必需的步骤。对债券担保的监管力度必须严格,准入门槛也应提高,以避免重蹈担保业监管缺失的覆辙。其监管应参照银行业监管体系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可以考虑引进国家信用或部分政府信用作为后盾,树立债券担保的公信力和市场的信心。目前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债券保险机构,唯一一家准债券增信机构是由多家国有企业联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9月末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均为60亿元)。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也没有明晰的信息披露,业内基本上对该公司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
4.对从事债券担保的机构的业务发展和投资应进行严格监管。美国债券保险机构的经验教训显示必须严格分离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特征的业务线。因此债券保险业务必须是专业机构、必须按照不同债券品种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特征设立风险隔离并将其处于有效监管之下。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资本规模和充足率的监管,限制高风险产品和衍生品担保业务,限制担保能力的过度消耗。此外监管机构需要监督债券保险机构的投资安全,避免受到偿付和投资的双重损失。
5.对从事债券担保的机构信用分析能力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即使在美国,对三大主要信用保险机构的批评主要包括主观性过强、相互矛盾、结论不清晰等问题。而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倾向性更加明显,受到发行人的制约非常严重,分析能力不足。因此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受到市场的普遍质疑,分析结论难以成为债券保险机构定价的可靠依据。如何建立可靠的分析力量和风险管理体系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债券市场风险分析篇3
关键词: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行为金融
Abstract:Asanewfinancialinstrument,theriskpremiumofCATbondhasbeenmuchhigherthanthatoftraditionalbondswithsamecreditratingsinceitsissue.Althoughmean-varianceanalysistestifiedtheexistenceoftheCATbondpremiumpuzzle,thestudiesbasedontheclassicaltheorycannotexplainthecauseforthehighpremiumofCATbondperfectly.Thepapertriestoresolvethepuzzlesuccessfullybyusingthebehavioralfinancetheory.ItdiscussessomepsychologicaldynamicsandbehaviorsofinvestorsthatplayakeyroleinthepremiumpuzzleofCATbond.Theresultshowsthatrisk-aversion,fixedcostofeducation,ambiguityaversionandherdeffectcausethepremiumpuzzleofCATbond.ThisdiscoverynotonlyprovidesaveryimportantempiricalfoundationtoexplainthehighpremiumofCATbondininternationalCATbondmarket,butalsoprovidesthecluestoissuingCATbondscientificallyinChina.
Keywords:theCATbond;premiumpuzzle;behavioralfinance
巨灾风险债券是一种收益率与巨型灾害紧密联系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它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巨灾事故发生后抵御破产风险的能力。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问题自1997年成功发行以来就一直存在。国内外学者对巨灾债券溢价的成因及合理性做了一定的研究论证。传统的均值方差分析方法已证实溢价之谜的存在,但从传统理论出发的研究并不能充分解释溢价之谜成因。
运用心理学及行为学等方面的知识,本文发现投资者的某些行为迹象可以对巨灾风险债券溢价问题的解释做较好补充。
一、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
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问题在债券成功面市之初就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据GuyCarpnter&Company整理的1997-2006年巨灾风险债券相关交易数据显示,巨灾风险债券所附的风险收益率要比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所规定的同等级公司债券(BB级)高出近200个基点,且这一差距近年来还有加大的倾向。
单从理论角度看,在相同的价位上,巨灾风险债券应比同等级传统高收益债券更具吸引力。因为巨灾风险债券具有不受金融市场内部波动影响的特点。它所附带的风险收益率仅与巨灾发生的频率和程度挂钩,与金融市场并无很大的联系。因此巨灾风险债券带来的收益就要比传统债券的收益稳定得多。Froot(1995)证明了这一优势。Litzenberger,Beaglehole和Reynolds(1996)的研究也表明,巨灾风险债券应该成为投资组合中分散风险的有利工具。
面对巨灾风险债券市场如此高的溢价问题,Canabarro(1998)等人以传统的均值——方差分析(Mean-VarianceAnalysis)方法为基础,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首先,设定一个简单的二叉树模型,以便于在相同的框架下比较传统债券和巨灾风险债券的价值。即投资者在此时的收益总额均为本金(100)+本阶段无风险收益率(r)+承诺差额率(s)。
其次,Canabarro等人将违约回收率的期望值定义为E[R],相应的方差值则为var[R],那么:
E[V]=(1-p)(100+r+s)+pE[R]
var[V]=(1-p){(100+r+s)-E[V]}2+p{var[R]+(E[R]-E[V])2}
在得到巨灾风险债券及高收益公司债券相应收益的均值、方差的基础上,Canabarro等人用对应的夏普比率(Sharperatio)度量了各债券的相关价值。结果显示,即使是预估保险公司违约率最高的MosaicClassB,其夏普比率(0.42)也要高于Ba2级债券的夏普比率(0.25)。这说明,巨灾风险债券的收益率与其他传统债券的收益率是相当的,且就夏普比率而言,巨灾风险债券显得更有吸引力。到此,人们不禁有疑问,既然巨灾风险债券的安全性更高一些,且收益又要高出许多,为什么投资者还是更热衷于传统债券呢?现有的模型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人们如此厌恶风险,为什么他们宁愿投资于利息较少且市场风险大的传统债券?像围绕股权溢价之谜展开的讨论一样,巨灾风险债券的溢价难题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论。
二、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传统解释
有些研究认为,并没有所谓的谜存在,只是比较时选择参照物的问题。其他结构的金融工具(CBO、CLO、CMO等)及新兴市场债券可能比传统高收益债券更适合于与巨灾风险债券作比较。因为这些市场中有高于LIBOR的较大价差额,投资者们在巨灾债券市场也会要求得到类似的较大价差值。
但是,很显然,就目前的水平而言,损失的概率分布很难估算,所以,前面提及的那些市场中的风险厌恶程度并不容易被推测出来。譬如,像新兴市场债券就没有可用于检验的违约统计概率分布。
Penalva-Zuasti(1997)认为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的高额溢价归因于巨灾风险债券的新奇保费(noveltypremium)及调整后的政策摩擦(regulatoryfrictions)。后来Briys(1999)同样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巨灾债券吸引力的观点。Briys在研究中指出巨灾债券存在“信用”价差是因为巨灾债券的复杂性及其的期望收益本身所附带的时间高度不固定造成的。他在研究中构建了一个定价模型来反映这些考虑因素。的确,在实际金融市场交易中,接受刚刚的有关市场条件变化的新消息是个渐进的过程,而一次大型飓风灾难的发生从预警到结束全过程可能总共也只有短短几个小时,根本来不及提前警示。不过,在把证券价格定义为一个时间函数时,发行商们已认识到了高收益公司债券的价格中含有扩散部分(布朗运动,Brownianmotion),而巨灾风险债券的价格则具有大幅突然跳跃的特点(跳跃过程,jumpprocess)。可以说,有关巨灾风险债券收益时间的高度不固定性问题已在定价时被考虑到。
由此看来,纯粹用传统方法的研究成果来解释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形成还远远不够。大量的研究陆续发现高溢价现象违背了传统定价理论与效率市场假说,学术界对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理性人假设的合理性及用传统资产定价理论为巨灾风险债券定价的方法提出了质疑,并转向寻求其他领域的解释。
三、行为金融学对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解释
在众多解释巨灾风险债券溢价的文献中,从行为金融学角度出发的分析居于核心地位。可以认为,从人类心理学、行为学的角度分析巨灾债券市场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是解释溢价现象的主流观点。VivekJ.Bantwal和HowardC.Kunreuther(2000)最先将损失厌恶、比较漠视等行为金融学理论运用于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的解释中,他们用模型说明投资者对这类证券喜好程度的不确定性对债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DavidRode,BaruchFischhoff和Fischbeck(2000)探讨了巨灾风险证券化可能存在的阻碍,并集中研究了人们面对这种新金融工具时行为上的反映。总体来看,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者非理性决策的结果,其具体表现为:
(一)风险厌恶(RiskAversion)
基于最大期望效用理论的投资者风险厌恶行为常被用于解释资产定价模型所无力解释的部分。在是否进行对巨灾风险债券投资的决策时,投资者首先考虑的会是如何避免损失问题,其次才是获取收益,这就是风险厌恶,它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虽然不受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巨灾风险债券的风险收益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比如,传统债券的收益率在发行时就已确定,投资者的收益状况是可以预见的。传统债券的收益率由发行人的资信、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发行时的市场利率等因素决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到期后债券发行人能够履行义务,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还可以得到约定的利息。而巨灾风险债券的收益情况就相对复杂得多。
尽管巨灾风险债券发行时就约定了债券收益率的计算标准,但投资者的收益状况还是不确定。这是因为巨灾风险债券投资者的收益状况取决于特定巨灾发生与否、损失程序如何等。所以巨灾风险债券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要比传统债券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大的多。债券到期时,如果约定巨灾没有发生或没有达到触发条件,他们往往可以获得比投资于传统债券更高的收益;但一旦特定巨灾事件发生或损失达到触发条件,则投资者不仅会失去部分或全部利息,甚至可能失去部分或全部本金。
其二,在解释巨灾债券溢价之谜的尝试中,Rode,Fischhoff和Fischbeck(1999)的研究指出风险厌恶“会导致巨灾债券投资者过于看重损失的公认小概率因而要求一个更高的收益”。以往的相关研究就曾指出,投资者有过分夸大小概率事件的倾向,即人们对一些极小可能性的事件投入了过多的注意,而忽略了他们估计中的任何错误。巨灾事件在统计上属于小概率事件,尽管其实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糟,可投资者们还是不约而同地对巨灾风险债券有排斥行为。因为他们潜意识中损失全部本金的错觉会膨胀得很大,投资者会因顾忌到巨灾这种低概率事件潜在可怕后果而放弃获得潜在的高收益。
考虑到以上两方面因素,保险公司为了增加新兴债券的吸引力,提供相对于无风险利率的高溢价也是情理之中的举措。
(二)固定教育成本(FixedCostofEducation)
Bantwal和Kunreuther(2000)指出,巨灾风险债券附带的风险收益之所以较传统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高,主要是因为巨灾风险债券对于资本市场上大部分的投资者来说还是一种相当新的投资产品。大多数投资者并不具备对于这种产品进行定价、评估以及风险分析所需技能和知识,所以大部分人对这种新工具还持观望态度。即使是投资于巨灾风险债券,也需花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精力来理解新市场的法律和技术细小差异。而这笔初期的花费可能会超过刚开始投资时从巨灾风险债券中得到的收益。因此,人们也可能怕得不偿失而忽略巨灾风险债券的优势,进而避开对巨灾风险债券的投资。而发行公司为了吸引和促使投资者们对这种新型债券进行持续和连续的投资,就会给予初涉此市场的投资者较高的溢价。在此,完全可以将投资者认识和评估新证券的过程理解为发行商出资帮助投资者了解这类证券的过程。发行商给予的溢价部分就相当于是对早期投资者勇于尝试的奖励,或是帮助投资者熟悉新市场的教育成本。所以,我们也可以将溢价部分称之为“新奇溢价”(Noveltypremiums)。
如果投资者只是以股票或传统债券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巨灾风险债券,那可能会忽略巨灾风险债券的一些重要特征,或认为巨灾风险债券存在某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特征。例如,某投资者将巨灾风险债券看做是传统的固定收入金融工具的一种。
对传统债券而言,在票据到期时如果投资者所得款低于票面价值,就表明票据发行者的金融状况很差,不能够完全返还本金。而对巨灾风险债券来说,低于票面价值返还本金则意味着发生了合同内注明的灾难事故,巨灾风险债券的持有人替发行商分摊了一部分赔付损失责任,此时发行公司的金融状况非但没有出现财务危机,甚至还得到了加强。
由此可见,如果不付出相当的交易费用,投资者就不会明白这种债券的特性,并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这种失误也算作是在巨灾风险债券市场学习所支出的教育费用。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者对巨灾风险债券的学习支出费用将会随日益增加的相关知识积累而递减。考虑到巨灾风险债券市场的日趋成熟,新证券的日益普及,发行商给予投资者的这种教育成本补贴额也将会慢慢降低直至最终完全取消。所以,有不少研究者都认为巨灾债券与传统债券的溢价差距终会有慢慢缩小的趋势。
(三)模糊厌恶(AmbiguityAversion)
Ellsberg(1961)认为,人们在不确定性出现中的自发行为不仅仅依赖于问题事件可察觉的概率,也取决于它的模糊程度。人们在熟悉和不熟悉的事情之间往往更愿意选择熟悉的事情而回避相对不熟悉的。
Kunreuther等人(1995)对保险及再保险行业的研究证实,在损失发生概率的不确定及损失大小不确定的情况下,投保人将被要求支付一笔更高的保费。这就表现了人们对模糊情况的厌恶情绪。这种倾向同样存在于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投资者的行为中。巨灾发生本身就充满不确定性,而由于技术等原因,巨灾风险预测建模的可信度目前也尚不能让人完全信服。早期巨灾风险债券的损失依赖于发行公司自己估计的损失量,真实的具体损失情况投资者并不能弄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将所购债券与模糊风险、不对称信息捆绑在一起,投资者自然会要求得到更高的回报。
Fox和Tversky(1995)的很多实验都表明,当人们比较两件熟悉度不同的事物时,对比会让较不熟悉的事物吸引力小一些或是让较熟悉的事物更易令人接受一些。这种现象被定义为“相对无知”假设。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的投资者表现出了这种行为特征。
即便市场上能够获得关于巨灾风险债券更多的有利信息,投资者可能还是会觉得他们对于保险、巨灾及巨灾风险债券的知识都是有限的,而他们对于高收益债券的知识却是专家级的、经过检验的。这种认识可能称为“绝对有限认知”。
另一方面,即使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获得甚至掌握了巨灾风险债券的有关信息,他们也可能认为,保险公司比他们拥有更多关于巨灾风险债券的知识和更好的掌控能力。这可以称为“相对有限认知”。不论是“绝对有限认知”还是“相对有限认知”,都会使投资者要求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至于巨灾风险债券定价受人们的“绝对有限认知”和“相对有限认知”分别引起的溢价影响程度各是多少很难区分。
不过,“绝对有限认知”会随着保险、巨灾知识的普及和巨灾风险债券市场的成熟而减少甚至完全消除,而“相对有限认知”即使能够减少却不能完全消除。所以,“相对有限认知”引起的溢价将会一直存在。
(四)羊群行为(HerdBehavior)
Bantwal和Kunreuther(2000)还指出,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群体信念下产生认知系统偏差,导致投资者行为羊群效应的结果。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投资者羊群行为产生的原因并不复杂。新兴的巨灾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一定缺陷,技术方面的发展也还不完备。信息不对称使机构投资者(即经理人)掌握的交易信息处于残缺状态,他们的理性选择就是观察别人的投资行为并模仿,看大众的潮流而动,从而产生羊群行为。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机构内和机构间两个方面:
在投资机构内部,出于保持群体凝聚力的目的考虑,决策方面的相关人员有时会觉得人际关系的维持远比固执己见重要。当决策群体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如何维持机构内部的人际关系时,机构中就可能产生从众的倾向。经理人个体间的差异和不同的观点会被暂时性地掩盖,从而决策不能按照理性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
因此,由于各经理人对巨灾风险债券的认识程度不同,通常在还没有找到最优的方案或还没有充分地评价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之前决策人员之间就达成了一致,这样便可能产生抵制对巨灾风险债券投资的决策。
Russo和Schoemaker(1989),Staw(1997)研究表明,在未来结果值得斟酌的时候,群体决策加大了管理者的行为偏差,从而群体比个人更容易在不确定性情况下做出风险决策。Scharfstein和Stein(1990)认为当经理人的投资决策影响其名誉时,经理人会有从众的倾向。投资经理也惧怕因投资于一个“不可思议”资产赔钱而影响他们的名声。与投资于传统高收益债券不同,将资金投入巨灾债券可能会立即消失且预警很少。虽然,这种意外出现的概率很低,但大额损失的潜在性仍会让投资者担心不已。
所以,“聪明”的经理人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便会把自己机构的决策与其他机构的决定内容挂靠,而不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独立的理性决策。这样,机构跟着选择投资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都会与其他机构的结果相同,经理人的名誉也就不会有所损失了。
综上所述,从众倾向的存在使得机构投资者放弃自己的理性分析,在信息的收集、加工、筛选方面产生“搭便车”的心理,依照别人的行动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现实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投资者跟风买卖相同决策的羊群现象。
(五)其他行为因素
由于巨灾风险债券的复杂性,投资者们对其定价内幕并不熟悉,故他们在面对此类投资工具时的心境也很复杂。除了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几种行为因素外,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形成可能还受到了投资者后悔厌恶、锚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
行为金融学家认为后悔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除了损失以外还自认为必须要负责的感受,所以后悔带来的痛苦较由错误造成损失所带来的痛苦还要大,即“后悔厌恶”。在金融市场中,即使是同样的决策结果,如果某种决策方式可以减少投资者的后悔心理,对投资者而言,这种方式就是优于其他决策方式的。
于是,为了避免决策失误带来的后悔痛苦,投资者往往采取推卸责任的方式。比如,“随大流”,仿效多数投资者的行为进行投资(如从众倾向),等等。损失和后悔厌恶表明,在面对不同情况时,人们的风险偏好发生了改变。
而受认知过程的“锚定”心理影响,人们很难改变自己原有的信念和认识。特别是职业的投资经理人以及证券分析师们由于对证券市场有很深的研究,对巨灾债券的认识可能还“锚定”在对传统企业债券或股票的认识上,并以此为基准形成预期判断而忽视充分调整,从而对新信息反应不足,认识不到巨灾债券的新特点,这同样也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另外,投资机构的制度安排同样也会妨碍投资经理投资于巨灾债券的能力和欲望的决策。Rode,Fischhoff和Fischbeck(1999)就指出:“很多投资经理被限制购买(债券和股票)那两类以外的证券”。这些限制通过投资机构有限的关系虽然有助于减少市场低迷和流动,但也阻碍了投资资金进入巨灾债券市场。
四、结束语
巨灾风险债券的高溢价让发行公司背负了沉重的交易负担,而投资者却依然不为所动。如何有效地提高这种债券的吸引力?弄清楚高溢价的成因及合理性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研究发现,行为金融学能对传统分析方法未解释清楚的部分做了较好补充。当然,心理因素对巨灾风险债券造成的影响相当复杂,并不仅限于以上讨论的几种情况。我们相信,投资者的心理因素是造成巨灾风险债券溢价之谜的关键因素,想要更好地解释这一现象,有赖于对投资者的心理特别是巨灾风险债券投资者的心理和投资决策模式做进一步认识。而这些认识不仅是对国际巨灾风险债券市场中的溢价现象进行合理解释的重要依据,也将为我国科学地发行巨灾风险债券提供可行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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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PatriciaGrossi,HowardKuneruther:NewCatastropheModelsforHardTimes.Contingencies,2006,MAR/APR
债券市场风险分析篇4
关键词:公司债券,信息不对称,政府作用
公司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决定公司债券市场能否正常发挥其作用的关键,要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就必须系统性地减少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安排保证广大投资者获得关于企业特征的标准化信息,因此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上,政府的不当干预不仅不利于缓解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反而加重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阻碍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本文在分析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作用的基础上,为改善我国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作用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公司债券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都是企业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而且同样由于债权人对于借款者的风险偏好、信用水平、盈利状况、投资机会和努力程度缺乏完全的信息,公司债券市场也存在债权人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公司债券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发生在融资的不同阶段,相应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而且,公司债券市场在处理债权人和借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上与银行业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在不同融资阶段的后果
首先,在债券发行阶段,投资者与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资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因为债券的收益率与其风险水平正相关,所以企业的内部人有以次充好的动机,夸大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盈利机会。由于投资者不拥有企业的全部信息,又难以直接识别发债企业提供信息的可信度,投资者面临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拒绝投资给所有的企业,这样不仅拒绝了对高风险的差企业的投资,也同时拒绝了对低风险的好企业的投资;要么提高所要求的投资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以补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低风险的发债企业由于得不到公平的价格而被迫离开市场,转而通过其他方式融资;而高风险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这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债券市场收益率上升的情况下,风险较低的好企业反而被排挤出市场,投资者最终选择的往往是风险较高的企业。
然后,在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投资者和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当债权人将资金投资于借款企业之后,因为企业的股东对于资产的求偿权次序在债权人之后,而且股东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债务价值,债权人只能获得本金和利息,而股东可以获得超额部分,如果资产价值小于债务价值,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获得企业的清算价值。所以借款企业就有激励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者降低努力程度oj.当债权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完全监控企业经理人的行为时,这种动机就有条件变为实际行动,就会产生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当借款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信息不对称会降低债权人清算决策的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无法区分陷入财务困境的借款企业是有生存能力、但是暂时陷入流动性困难,还是根本没有生存能力。对于前者,债权人有效率的决策是不对企业进行清算,通过追加投资帮助它们度过暂时的财务困境;而对于后者,债权人有效率的决策是立刻对企业进行清算。但是对于借款企业,尤其是企业的经理人来说,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倾向于得到追加投资,维持企业的运行。所以,当债权人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拥有不完全信息时,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就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生存能力的企业可能得不到资金支持、被迫进行清算,没有生存能力的企业反而可能得到资金、不予清算,这就降低了债权人清算决策的效率。
(二)公司债券市场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及其特点
在银行贷款融资体系中,最终债权人是存款者,而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却是银行,银行不能把这种风险转移给存款者,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通过审慎监控企业来缓解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为了有效地监控借款企业,银行需要获得关于企业经营策略、管理业绩、盈利水平以及资产持有情况等有用的内部信息。要想获得这些内部信息,银行可以与企业进行重复交易建立起长期关系,还可以通过借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获得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银行获得的关于特定借款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可传递的,因为这些信息是高度个别化的,因此其内容和质量都无法在市场上合理定价。基于以上原因,银行就成为存款者委托的监控者,代表存款者对借款企业进行监督。存款者期望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较高的存款利率,而不是期望得到有关借款者的信息,也就是说,银行体系试图减少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不是存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与银行贷款截然不同的是,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最终贷款者是广大投资者,他们自己进行投资决策,因而自行承担决策的风险。由于投资者众多而且分散,所以关于发债企业的信息必须是标准化的和可传递的,只有这样,企业的特征和业绩才能通过债券的利率、风险贴水、期限等反映出来。保证让广大投资者获得这些标准化的信息是减轻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种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和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在帮助投资者获得关于发债企业的准确信息,减少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减少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作用
在减少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方面,政府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以及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
(一)推动《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公司债券市场存在的重要条件是市场参与者能够即时地、无偏差地履行合同,但是仅仅依靠契约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是很困难的,所以需要法律来强制契约的执行。政府要推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制定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要求债券发行者披露完整而准确的信息,惩罚会计、审计人员和投资银行认可虚假信息的行为,禁止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公司债券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要明确规定投资者拥有强制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权利,以及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券的债务重组比银行贷款的债务重组实施起来要困难得多。因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是分散的,每个投资者对发债企业的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而且个人投资者都有搭便车的倾向,所以债券投资者很难相互协调进行债务重组或与企业进行谈判。为了保证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还应该包括更多的补充条款。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依法制定相关的法规,减轻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
(二)制定会计、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
在公司债券市场上,适当的、标准化的会计和审计准则的应用是促进发债企业信息披露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政府要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并要求发债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和审计准则对过去和未来的收入业绩、债务偿还能力等信息进行披露和解释。只有让广大投资者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企业信息,他们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会计、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可以增加发债企业的透明度,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因为债券合约赋予个人投资者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加强企业透明度的措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否则,分散化的投资者很难发现债券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而且,增加透明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效率。Broker(1993)指出市场的效率不仅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节约成本的效率,还包括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以及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享受服务的便利。
(三)培育中介机构来执行法律和规则
在上述法律和制度安排具备的条件下,政府还要培育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和实施这些法律和规则,包括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和其他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具有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会计、审计人员和律师可以及时而准确地发现虚假信息,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投资银行作为公司债券市场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职责是将企业的信息标准化并公布于众,设计出能够吸引广大投资者的债券发行条件,帮助企业拟定债券发行章程,促进债券的出售等。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是在公认的、客观的标准下,对发债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通过评估发债企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对债券的风险状况做出独立和客观的衡量。信用评级机制有益于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励发债企业改善风险状况,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信息的流动性。当然,为了确保信用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监管当局要求评级机构公布评级方法和数据来源,并接受定期审计。中介机构的存在减少了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投资者处理信息和识别风险的成本,因此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公司债券市场。
(四)确立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定位
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既有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商业银行、养老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公司债券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公司债券投资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因而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高。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分析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都明显差于机构投资者,因此个人投资者与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机构投资者拥有较强的信息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能够对公司债券的风险状况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有效地减少投资者和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在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定位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三、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政府干预及其负面影响
与上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相反,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不当干预会加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恶化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干预和管制措施很多,这里主要分析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的利率管制和强制担保要求对缓解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严格的利率管制阻断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价格信号在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传递。我国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公司债券市场上,关于发债企业的特征和业绩是通过债券的利率、风险贴水、期限等反映出来的,这些标准化的信息是减轻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无法得到缓解,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债券的利率实际上是风险的价格,如果政府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手段为企业债券定价,债券的利率就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面对失真的价格信号,投资者无法准确估计企业债券的风险状况,也无法根据债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投资决策。而且,在债券利率受到管制的情况下,企业信用风险的变化无法完全通过利率的波动反映出来,这不仅不利于对企业形成正确的激励,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强制担保造成发债企业和投资者的双重激励扭曲,进而加大了公司债券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债券发行的审批部门和上市交易的监管部门都明确要求企业债券必须要有担保。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是由政府按计划分配的,债券的定价也受到政府的管制,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这类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差,政府出于保护个人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性的考虑,自然会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有担保。这种担保在形式上虽然不是由政府提供的,但是由于担保机构多为国有银行或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实质上类似于政府担保。政府的强制担保要求虽然提升了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反而产生了双重的激励扭曲:发债企业的激励扭曲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所谓发债企业的激励扭曲是指有了政府强制要求的担保,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因为有政府为企业的违约行为买单,所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的激励就会减少,企业管理者将很多时间和精力用于争指标和与政府讨价还价,而且企业投资高风险项目的激励也会增加。所谓投资者的激励扭曲是指有了政府强制要求的担保,投资者的收益得到了保证,他们不必关心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所以投资者管理风险和监督企业的激励也会减少,这反过来又会加重企业的道德风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干预公司债券市场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性,但是其具体措施并没有减少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是通过行政性定价和强制担保掩盖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发债企业无法通过债券收益率、债券的信用等级等信息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公司债券风险水平的信息,投资者没有办法也没有激励去识别风险并监督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减轻,而是由政府承担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从长远来看,政府的这些干预措施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为阻碍市场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所以,我国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作用亟待改善。
四、相关政策建议
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债权人清算决策的低效率,这些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了减轻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定,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不当的政府干预不仅不能降低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反而会使得这一问题及其后果更加严重。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取消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不当干预。
政府的不当干预使得关于公司债券风险水平的信息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进行传递,加重了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企业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和行为扭曲。因此,政府应该取消对利率的限制,只有由市场决定的债券利率才能准确地向投资者传递关于发债企业特征的信息,缓解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的发展。另外,政府强制性的担保要求不但没有解决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造成了公司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结果是由政府承担了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加重了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和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因此,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取消政府强制性的担保要求,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识别、管理风险的能力,减少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政府或监管当局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担保不做强制性规定,将决策权留给市场。
第二,将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定位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上的发债主体主要是交通运输、煤电水利、制造业等基础行业的大型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由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差,自然需要比较多的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于是政府就对债券市场进行种种限制,同时强制要求担保。如果把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在机构投资者,由于它们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对发债企业形成正确的激励,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发债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样的话,政府就可以放松对发债企业的限制,并取消担保,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也就由此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所以,建议政府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券,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保险、基金等复合型投资工具间接地投资于公司债券。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1997年启动以来,已经汇集了几乎所有合格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而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完善,是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比较理想的场所。
债券市场风险分析篇5
[关键词]市政债券;市政债券保险;债券风险;信用评级
一、债券保险的理论内涵
在外部信用增级手段中,债券保险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现在,几乎一半的市政债券都为其按时还本付息向私人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自1971年美国的AMBAC保险公司提供第一份债券保险以来,市政债券保险业务开始稳步发展。在1986年美国税收改革法案出台之前,外部增级方法中债券保险大约占20%,而同期采用信用证支持的大约在10%左右,政府主办的保险项目支持大约占4%左右。债券保险在1998年达到了高峰,占50.7%。债券保险的推出使得市政债券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与免费政府担保不同,私人债券保险不会产生负面的效率激励效应。市政当局必须为保险付费,保险公司有专门人才去判断城市财政或收益债券所对应的项目中的风险状况,风险越大,市政当局为获得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越高。保险公司会及时建议市政当局如何进行项目重组以减少风险。
在非完美市场中存在着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风险规避及风险管理战略方面的问题,债券保险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而解释债券保险的理论主要有信息理论、风险降低理论、信号理论及市场分割理论。
债券保险导致债券风险降低效应的一种解释是信息机制或不确定性降低机制。有相当多的论点转向把债券保险的价值视为金融中介机构对投资者有限理性和市政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反映。对个人投资者来说,他们无力或缺乏对发行人进行尽职分析的动机,而债券保险则很好地补偿了这一点。对保险人来说,他们则扮演了在选择是否承保时信用评价的角色。由于规模和专业知识的影响,由保险人进行信用分析则会使市场更有效率。
另外一种解释债券保险市场作用的理论是信号理论,认为债券保险带来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利益。直接利益是降低了违约和拖欠的风险,而间接的“信号利益”则来源于保险人承保的意愿。如果保险人基于比较完全的信息而报出的保险费率比市场所认为的债券的风险溢价要低,那发行人便可以从债券保险中得到一个净收益。因此,债券保险补偿了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不熟悉以及信用状况不确定的风险,而这种购买保险所传递的信号的价值转化为发行者的净收益,同时这种不确定性的减少提高了总体的市场效率。虽然上述理论模型形式不尽相同,但都涉及信息不对称、获得信息的成本以及个人投资者的有限理性等。
市场分割理论也可以解释债券保险的需求。由于州及地方政府市政债券利息所得税法的限制,很多投资者和债券基金经常被限制只能持有单一地区的债券,这妨碍了通过不同地区债券组合多样化来管理风险的战略需要。而保险商开展债券保险业务则不受地区的限制,因此买卖有保险的债券实质上可以使投资者间接享受到由保险商承保不同地区债券而多样化分散风险的好处。
至少有两个因素是决定债券保险的关键:一个是债券投资者的风险厌恶以及信息不对称和获得信息的成本,影响了债券发行保险的需求水平;另一个是保险的收益。而所有解释债券保险的理论模型也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投资者的风险厌恶导致了对债券保险的需求,因为保险可以替代自己信息获得和分析的成本;另一类是投资者利用由债券保险产生的额外的信息,对自己的风险与收益状况做更加理性的选择。
因此,市政债券保险的一个作用是使得债券市场更加有效率,使发行者、投资者以及保险商多赢。发行者可以节省远超过保险费的债务成本,而保险商获得利润,投资者节省了获得信息及识别信息的成本,并且降低了发行者违约和流动性带来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可以发现,投资对象即使同在Aaa(本文的评级标注方法采用穆迪评级公司的标注方法)级债券中,也会选择参加保险的债券,以获得更加安全的收益。
二、美国市政债券保险的实践
一般说来,市政债券存在以下主要风险:违约、拖欠、信用等级改变、流动性风险、资产价值损失、利息损失等。如果债券发行人买了市政债券保险,那么当其出现违约或拖欠等情形时,保险人便要承担发行人的偿付行为,而保险人这种代人偿付的能力也通常由评级机构给予评级。一般来说,信用等级为Aaa的保险人提供的债券保险有非常高的保险系数,即使他们无力改变诸如决定资产价值的市场利率等方面的因素,但是他们的加入的确可以降低大部分的债券风险。但是债券保险并不能消除风险,只是用保险人的较强的信用替代了发行人的信用,与发行人相关的偿付能力和意愿的风险从投资者转移到保险人,但是与保险人相关的一些风险则成为投资者的附加风险。但总体来说如果是由Aaa级的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这种风险则非常有限。
在市政债券发行市场上,债券保险有三种主要的方式,一种方式是债券发行人首先要求承销商进行竞争性投标,而这种投标价格可以包含或不包括债券保险价格,发行者最后选一个最低的报价,当然这种报价可能不含保险。第二种方式是发行者从保险人的投标价格中选择合适的保险商,买了债券保险后再要求承销商进行竞争性投标。第三种方式是在决定是否买保险之前,发行人要求承销商分别以含保险和不含保险两种形式分别进行承销投标。
实践中,保险商与信用评级机构基本上以同样的方式评价发行者的偿付意愿与能力,一般主要依据发行者的经济状况、税收和收益情况、财务管理实践、历史信用状况以及其他一些标准。这些评价是保险商是否承保以及若承保后保险费率多少的判断依据。保险费的收取一般以整个期间本金和利息之和的多少个基点来表示。从债券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费率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从197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早期,费率逐步从50到200个基点,下降到40到60个基点。
与大多数保险相同,债券保险条款是不能撤销的,一直到所有债务完结之后才失去效力。债券保险商通常会利用各种再保险工具来管理自己的风险,并且有很多专门的债券再保险机构接受原保险人的分保。随着时间的推移,债券保险这个产业已逐渐成熟,发行者、投资者等对此已愈加熟悉。在美国有四家主要的Aaa级的债券保险商(AMBAC,FGIC,FSA,MBIA)占据了债券保险市场的主要份额,他们在不同类型的发行市场中提供专业化和差别化的服务,形成了一个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因此使得保险费率不断降低。但标准—普尔公司最近发表报告,称长期以来由于竞争导致的保险费率的下降对保险行业的利润以及偿付能力构成了威胁。
从债券保险运行的时间和参与的发行者来看,债券保险的效果和需求有时会有很大不同。但有大量的证据表明对发行者来说可以从债券保险中受益,但是保险的效果往往会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而不同,有时不同等级债券的到期收益的变化会减少甚至消除保险的净收益。很多学者对债券保险的效果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债券保险能降低债务成本(也就意味着债券收益的降低),但不同的研究文献表明,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发行者以及对社会整体的收益则有很大不同。
在美国,市政债券保险相对于1998年的高峰而言,1999年和2000年有所下降,但是在2001年又重新增长,而且总体而言,自从这种产品诞生以来一直是稳步增长的,这说明发行者和其他市场主体认识到可以从债券保险的使用中获益。而从目前的收益状况来看,参加债券保险的债券收益持续比未保险的Aaa级或经常比Aa级的债券收益要高,但是一般比A级以及更低等级的债券收益要低10个基点甚至更多。因此对那些大量的信用等级在A级或更低等级的发行者来说,为了降低借款成本而参加债券保险就是一个理性的选择了。
三、美国市政债券保险对我国债券保险的启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每年市政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达上千亿元,地方政府很难在短时间内将这么庞大的资金筹集到位。例如2003年北京奥运建设项目正式动工,预计总投资将达到3000亿元,而北京2001年地方财政规模仅为450亿元左右。同样将于2010年举行世博会的上海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而且根据“十五”规划,中国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但从目前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来看,要完成如此规模的投资可能勉为其难。在此背景下,关于地方政府是否应该发行公债以及市政债券的法理性等问题再次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而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属下一些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其实类似于市政债券,这样使地方市政债券混淆于企业债券之中。但是,从世界各国的债券市场发展经验看,市政债券和企业债券(国外一般为公司债券)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债券,应该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建立不同的市场规则。因此,按照市场发展的要求,从根本上将地方市政债券从企业债券中分离出来是必要的。
国外特别是美国市政债券市场发达的原因有很多,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它有效解决了市政债券发行的最大难题即市政债券的信用等级较低的问题。而这正是如果我国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后,地方政府部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而解决信用等级问题的方法是信用增级,信用增级通常有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之分。内部信用增级方法包括通过改善或加强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实践等来提高评级机构和投资者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认知。外部的信用增级手段包括私有公司提供的债券保险;金融中介机构(例如市政债券银行)等的参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证担保;州政府主办的保险项目以及第三方担保等。而市政债券保险制度被视为市政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外部信用增级的主要形式,而且这种形式的信用增级方法无论是在降低债券风险方面,还是在提高债券市场效率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市政债券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债券风险,使我国市政债券的发展具备更加现实的条件
在发展中国家,对地方政府部门负债的问题产生了不一致的观点。国际组织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分歧。世界银行、地区发展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和欧洲复兴银行等,都认为地方政府通过更多的借贷为城市发展带来的投资需求,融资是必要的,特别是在支出决定自主决策的政策框架下。但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却警告公共部门的过度负债问题。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规模已经危害到未来的偿付能力和经济增长的金融基础。尽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针对中央政府提出上述警告的,但他们也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负债的关注程度。目前我国不允许开展市政债券业务的一个原因是《预算法》的限制及担心市政部门的偿付能力。但从市政项目的运作实践来看,偿付能力并不是大问题。而从我国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市政债券和企业债券市场的萎缩严重影响了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发展市政债券市场是满足地方政府巨大融资需求的方法之一。而市政债券保险的参与可以解决潜在的市政债券偿付能力问题,而有了债券保险的保障,发行人可以降低成本,投资者可以降低风险,保险人可以获得利润,从而有效提高市场效率。
2.市政债券保险可以扩大保险人(再保险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业务领域,增强其经营稳定性
市政债券发行数量将十分可观,因此市政债券保险的容量也将非常庞大,而且保险的容量也从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而间接地扩大了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我国经济增长和发展的趋势已经形成,而城市化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成果的必然体现。从国外经验看,市政债券市场发展与城市化同步,市政债券市场大发展时期也是城市化加速时期。在美国城市发展最快的时期,城市建设的大部分资金需要地方自筹。地方债券发行这种分散化的融资工具很好地满足了公共投资的分散化模式下的地方政府建设资金需求。而从我国目前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来看,地方自筹资金也是资金来源的主要形式,因此市政债券一旦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参与市政债券保险可以享受城市化进程所带来的好处,另外积累了足够的市政债券保险的经验后,规模更大的企业债券保险的推出也将是一件非常现实的事情。
3.市政债券保险体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动效应
债券市场风险分析篇6
【关键词】商业银行债券投资
我国债券市场开始于20实际80年代。经过这二十年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组成的场内交易市场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的场外交易市场。但是,这两个市场目前均依据不同的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存在诸多问题,两个市场的协调和互联工作尚未全部完成。而银行间市场则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债券交易额。同时,商业银行系统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又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责任。
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业务规模逐年扩大,债券投资也成为商业银行利用超额准备金以及其他先进资产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截至2012年底,债券市场托管总量达到26.56万亿元,同比增长16.75%。商业银行债券托管量为16.6万亿元,较2011年增持1.97万亿元,同比增长13.39%;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占比65.33%,是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
作为最主要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对债券投资做出更好的研究,不但为自己拓宽利润渠道,还为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贡献巨大的力量。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开展债券投资的重要性
在能够为银行带来收入的资产业务与中间业务中。贷款业务受到政策和风险两方面的制约,中间业务收入也受到法规的制约。因此,拓展其它的资产业务投资渠道就显得很有必要。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的要求,这种渠道目前来说,就是债券。作为一种主动型的投资工具,债券投资可以作为对可贷资金余额的充分利用的一种方式,也可以作为对超额准备金充分利用的方式,都可以为银行取得固定收益,带来利润。债券投资对于改变银行收入过度依赖贷款利息收入的局面有积极的意义。
债券投资的特点是固定收益,这也为商业银行对资产的管理提供了便利。当宏观经济发展稳定良好时,贷款收益如果高于债券投资收益,那么可以考虑适当放贷,获取更高收入;如果贷款收益低于债券投资收益时,则可以适当考虑债券投资的比重。况且,债券投资形成的资产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它可以是可贷资金余额的利用所形成,也可以依据利率高低调节超额准备金,因此,债券投资也可以成为一种调节工具,在银行实施的资产负债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得益于政策因素,债券的发行主体、担保方式等都受到严格控制,因此,我国的债券的风险都比较小,包括企业债在内。因此,银行通过债券投资代替一部分贷款业务,本身就对银行体系的风险做了有效的缓解;其次,商业银行可投资的债券品种也很多,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等。所以,商业银行可以将拟投资资金进行组合投资,将之分散到不同风险、不同收益率、不同期限的债券资产上,就可以很好的分散债券投资的风险。
二、债券投资的风险
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风险资产。债券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和其它有价证券面临的风险是类似的,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政治风险等。
信用风险,又叫违约风险,是指发行人不能按照债券条款的约定还本付息而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它是最常见的风险种类。利率风险,指由于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但是由于债券条款中的固定利率条款限制,使得投资人不能享受市场利率上升带来的收益。购买力风险则考虑的是通货膨胀因素。票面利率减去通货膨胀率可以简单的视为实际利率,即投资债券的实际收益率。流动性风险是资产不发生损失而且能够快速变现的能力。流动性与流动性风险是联系在一起的概念,二者相互统一,如果资产流动性强,那么流动性风险就低;流动性越差,则流动性风险就越大。政治风险虽不常见,但是一旦发生就很致命,它是指一国发生的政治事件或一国与其他国家的政治关系发生的变化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其发行的债券面临违约等情况的可能性
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存在的问题
(1)债券资产流动性较低。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债券投资业务主要是以持有至到期债券为主,其特点是持有债券的存续期限长。由此造成的是,银行体系所持有的债券类资产的流动性较低。这样一来,债券投资就不能很好的起到调节商业银行闲置的可贷资金余额的作用,不利于商业银行灵活地调剂头寸,进而不符合资产负债管理的期限匹配原则,不利于保持资产流动性和提高资金营运效率。
(2)债券市场投资范围受到严格控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要求,银行可投资的债券类别有限。国债、金融债是最合规的,但是,鉴于企业债的发展,更高收益率的企业债以及可转换债券,也应当放开这种限制,毕竟,我国能够发行企业债的企业或者公司一定是大规模的企业,资信条件良好,盈利性也有保障。通过债券的评级,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债券的评级都是AAA级,主体信用都非常良好。
(3)各商业银行的债券投资能力参差不齐。小规模银行的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性高于大规模银行。这可能是由于竞争能力的不同导致了这种差异:在贷款业务方面,小规模银行难以有实力和大规模银行竞争,因此,他们更多的致力于发展其他创收项目。因此,在债券投资业务上,小规模银行有着更充分的竞争能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策略
(1)定期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商业银行应定期出具研究报告,就宏观经济景气状况、金融运行态势、利率趋势变动等情况进行详尽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结合银行自身资产负债配置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对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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