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审计准则(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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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审计准则篇1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湖南省*市召开内部审计准则研讨会。按照协会准则委员会*年的工作计划,这是继9月份山东威海准则研讨会后召开的第二次研讨会。这次会议研讨的是今年新起草的四个具体准则:它们是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承办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准则》、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财审部承办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的关系准则》、湖南省内部审计师协会承办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准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审计部承办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准则》。上述四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已经于今年6月以前完成了初稿,各准则承办单位按照准则委员会的要求成立了准则课题组,由承办单位领导亲自担任组长,教授执笔并组织理论、实务界专家进行了初步研讨,多方征求意见并多项修改,共同完成了准则的起草工作。在这里,我代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向大家表示感谢,感谢你们为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所作的努力和推动工作。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继去年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之后,今年3月15日又了《结果沟通》、《遵循性审计》《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等五个具体准则,从而使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不断得到加强与完善。今年5月和7月,准则委员会在北京和武汉两次召开操作指南研讨会,对《物资采购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和《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操作指南》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从指南的结构、体例、内容、技术方法的选用,都做了比较全面地修改和调整,使两个指南修改稿有了比较一致的框架,审计流程更加清晰,具备了一定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0月份,上述两个操作指南修订稿已经提交准则委员会审定。9月份在山东威海市召开了准则研讨会,对去年延续下来的8个具体准则进行论证和修改,与会代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共识,8个具体准则修订稿也按照会议要求提交了准则委员会。

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中国内部审计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今年一些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相续了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和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便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更好地发挥其防弊、兴利和增值的作用。这也是与国内外内部审计发展的新形势相一致的。从国际上看,*年5月,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新了两个实务公告,并对5个实务公告进行了修订。两个新实务公告是“质量保证与改进项目”,“对自我评价的独立审定”。修订的实务公告有3个涉及“质量项目评价和报告过程”,包括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可见IIA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作为内审发展的重要问题。

从国内看,*年8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的上述两个暂行办法已于8月30日起在中央企业施行。

今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该条例定义了内部审计协会的职能,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成果利用做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

国家教育部在今年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教育系统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做出了新的规定。

这些新出台的法规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本行业或本单位实际,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为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结合近两年准则研讨会的情况,说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时参考。我想重申三年来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王光远副会长一再强调的:

1、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是贯穿内部审计准则的两个核心概念,不论制定任何一个准则都应考虑组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2、内部审计准则规范的工作内容是财务收支审计与管理审计相结合的综合审计,制定准则特别要考虑管理审计的需要。

3、现代内部审计倡导的防弊、兴利、增值的三大目标是内部审计准则一定要坚持的基本理念。

国内审计准则篇2

内部审计准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行业协会用以缔造高标准的职业队伍所依赖的行业发展支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非常重视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建设,在制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五年发展规划中就明确要求用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内部审计的准则体系。自2000年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通过新组建的准则委员会,组织部分省市内部审计协会、部门、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高等院校的专家教授、实务和法律工作者起草、研讨内部审计准则。自2003年3月4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同年4月12日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第1-10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004、2005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又先后第11—15号和第16-20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005年初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继续了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和实务指南第2号—《物资采购内部审计》。截至2005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架构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部分,为衡量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依据。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为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准则体系的总纲,起统驭作用,对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内部管理准则的内容和标准作出原则性规范。第二层次是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对一般审计业务和管理审计业务及其报告类工作的规范。第三层次是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指南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为特殊审计业务提供程序、内容、技术方法上的指导意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内部审计准则建设的工作原则

在内部审计准则的反复研讨论证工作中,准则制定遵循了以下的原则并解决好以下关系:

一、借鉴国际内审准则与立足国情的关系。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1978年正式批准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迄今已经81个准则,为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提供了框架和依据,IIA七次修改内部审计定义,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实务的重大变革,也预示着内部审计职业的进一步扩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是在充分借鉴国际内审准则的同时,贯彻立足国情、有取有舍的原则,特别是考虑到我国的法律和审计环境,考虑改革发展的进程。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不断完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二、科学规范与可操作性的关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遵循了继承和发扬的原则,凡是职业界共同认可的成型作法且反映了准则制定的原则和规范内容的,即可以纳入准则项目;准则的草拟与修订需建立内部审计协会牵头、实务部门参与、审计或会计教授执笔的三位一体的准则起草小组;准则的用语在整个体系中要求一致统一,内容有联系的准则要明确相互之间的界限,保证准则的正确定位。操作指南应按照实际操作程序,辅助技术方法、评价标准、报告方式及范列样本等等;目前已经出台的20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都有相应的准则释义,对准则的每一条款作详细的说明和阐释,方便审计人员学习、理解、操作和执行。

内部审计行规范体系深入发展

2003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相续了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办法和条例,规范所辖区域或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和管理,为内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2004年8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该条例定义了内部审计协会的职能,对内部审计的设置、成果利用等做出了新的要求。

国家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交通部12号文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全文共七章32条是目前教育系统最全面和完整的内部审计法规。安徽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也分别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这些新出台的法规、规定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出发,立足本行业或本单位实际,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权益和独立性;切实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审计职能。

2005—准则宣传教育、推广应用年

国内审计准则篇3

【关键词】国家审计;审计准则;比较研究

2007年美国审计署颁布了新版《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对2003年版的政府审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0年中国审计署公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对2000年以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若干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中美两国最高审计机关在相隔不到五年的时间,先后各自修订了审计准则,不仅会给本国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变化,也将会给世界各国审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的行为规范,既是指导审计作业的“路线图”,也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防护衣”。中美审计准则比较研究是国际比较审计研究的内容之一。对中美两国审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扬长补短”,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中美两国审计准则主要差异

(一)准则“冠名”不同

有意思的是,为美国立法机关服务的美国审计机关,其制定的审计准则“冠名”为“政府审计准则”,而为各级政府所隶属的中国审计机关,其制定的审计准则却“冠名”为“国家审计准则”。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在于对国家和政府含义的不同理解。理论上讲,国家与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实中又密不可分。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现代政府理论认为,国家是特定社会中享有的政治组织,政府是行使国家的机关。在我国,“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规定),因此,审计监督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顶级设计”。虽然审计机关隶属本级政府,但政府是“人民政府”,对政府负责从根本上讲是要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这样看,我国审计机关名为“政府审计”,实为“国家审计”。中版准则“冠名”为“国家审计准则”也就顺理成章。

政府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机构的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狭义的政府就是指行政机关。美国审计机关是为立法机关服务的机构,由于立法机关也是“大”政府的组成部分,美国审计机关也可以称为政府审计,因此,美版准则从广义角度“冠名”为政府审计准则,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编写体例不同

2007年版的《美国政府审计准则》(以下简称美版准则)的编写体例采用的是“块块式”模式,即按照审计工作总的要求、审计的主要类型和职责编写。如,在审计工作总的要求方面,明确了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道德准则规定、一般准则规定;在审计类型方面,明确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规定;在审计职责方面,突出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由于鉴证业务也是美国审计机关的一项工作,因此,美版准则对鉴证业务活动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准则。此外,为了不增加各章的篇幅而又必须对审计准则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说明补充,美版准则制定了“附录:补充指南”。

2010年版的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中版准则)改变了前两版“基本准则+通用准则+专用准则”的编写体例,采取了总括性的“条条式”模式编写,即将基本准则和通用准则“合二为一”,这样,修订后的中版准则总体上是按照审计作业流程的顺序编写。除第一章、第二章外,从第三章开始到第五章,“不分审计类型”,分别对审计计划(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实施(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证据获取、审计纪录编写等)、审计报告(包括形式、内容、编审、审理、送达)等主要工作程序和相关概念一并作了具体规定。

(三)涵盖范围不同

审计准则既是审计人员行为的依据,也是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写照”。根据本国审计工作的实际,美版准则“适用于审计师和审计组织对政府机构、获得政府资助的单位的审计和鉴证业务”(第一章),从美版准则涉及的内容来看,财务审计(虽然较少占用工作量)、绩效审计是美国审计机关的基本工作任务,因此这些审计活动都被美版准则所覆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证业务是美国审计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因此,在美版准则中专门制定了鉴证业务一般准则、现场工作准则及报告准则。另外,美国审计机关在不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况下还可以执行非审计业务,为此,美版准则的一般准则和“附录:补充指南——第三章的附属信息”,对开展非审计业务制定了专门规定。

中版准则的适用范围没有作特别说明,但考虑到我国审计机关1983年恢复建立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开展的主要审计类型,虽然一部分审计机关率先开展了绩效审计,但大多基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的开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中版准则所覆盖的主要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以及基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四)内容繁简不同

美版准则突出了对审计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美版准则第三章用整章篇幅对审计职业道德进行了详细规定。美国审计机关要求审计师必须遵守“公众利益至上、诚实正直、客观公正、正当使用政府信息、资源和权力、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原则,并对每一个道德原则都作了详尽解释和说明。在第四章一般准则里,着重就审计组织和审计师的“独立性”问题、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个人损害、外部损害和组织的损害)以及如何保障“独立性”进行了细致规定和描述。另外,美版准则将绩效审计纳入其中,从绩效审计现场工作和报告两个方面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比较而言,中版准则虽然在第二章也对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保持独立性作出了基本规定,并且规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但“笔墨”更多地放到了对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和要求。中版准则一共200条,其中有关审计程序内容的占146条,有关审计质量控制内容的占25条。另外,从我国国情出发,由于在一些领域和一些单位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现,因此,中版准则对专案审计(即重大违法行为检查)也作了专门的具体规定。

(五)概念处理方式不同

美版准则对一些执行审计业务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给出了定义或解释性说明,为审计人员理解、把握和执行审计准则提供了依据。如在一般准则中对“专业判断”和“胜任能力”给出了概念解释。在财务审计现场工作准则里,对“滥用行为”给出了解释性说明。在财务审计报告准则中,对“重大缺陷、实质缺陷”的概念作出了解释。在绩效审计现场工作准则中,对“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目标、内部控制、欺诈”等概念下了定义。

相对而言,中版准则虽然也在使用以上概念,但没有对以上概念作出具体解释,只是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概念,“审计证据、重大违法行为”等基本概念作了必要的解释性说明。对于如何把握“重要性”等概念,中版准则明确“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概念)”。

(六)质量控制路径选择不同

美版准则对质量控制的路径选择的是内外结合方式。即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同业复核。美版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审计组织应该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独立于被检查组织的检查者对其审计和鉴证业务进行的外部同业复核”。中版准则对质量控制路径选择的是主要依靠内部监督机制。一是业务部门的复核机制;二是审计机关内设法规审理机构的审理机制;三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美版准则虽然强调对审计组织质量控制,但没有对审计组织中的成员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中版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突出。中版准则第174条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在其后规定了各个层级的工作职责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中美两国审计准则相同之处

(一)审计理念基本相同

美版准则的前言说,公共资源使用中的透明原则和责任原则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政府官员及联邦资金的接受者有责任确保公共服务的效率性、经济性、效果性、道德性、公正性,并实现预期项目目标。高质量的审计是政府对公众负责的关键,也是保证相关项目中资源使用透明的关键。政府项目审计对政府决策和项目的责任、绩效及运行成本提供独立、客观、无偏见的评估。政府审计同样对股东及社会公众负责,其提供关键信息、帮助改善项目运行与绩效、降低成本、促进决策、完善激励、识别问题的关键与发展趋势。

中版准则的总则说,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审计机关在确定审计项目时应当调查了解国家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情况、政府工作中心、公众关注的事项等审计需求,评估初选审计项目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及公众关注程度、资金和资产规模等。

中美两国审计机关以上表述尽管“语境”不同,但审计理念是相通的,即审计机关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监督要为国家治理服务,要为社会公众服务。高质量的审计工作有助于实现和保证审计职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执业要求基本相同

无论是美版准则还是中版准则,作为规范审计人员行为的“准绳”,都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业中涉及到的职业道德、独立性保持、胜任能力要求、现场工作流程、审计报告编写和分发等提出了比较一致的要求。如在明确胜任能力方面,美版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从事审计和鉴证业务的人员应该从整体上具备完成任务所需要的足够的执业胜任能力。中版准则第二章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十三条)和职业要求(第十四条)。在强调审计纪录方面,美版准则的财务审计现场工作准则规定:审计师必须就每一次审计准备审计纪录文件,以便详细、清楚地了解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包括性质、时间选择、范围以及审计程序执行的结果)、审计证据的获取及来源和得出的结论。审计师的审计记录必须让一个有经验但又没有接触过该审计业务的审计师能够看懂下列内容……中版准则也规定: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人员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三)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建议的落实

审计监督并不是“一查了之”。中美两国审计机关都比较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建议的落实,并在审计准则中都作了明确规定。美版准则的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现场工作准则规定:在计划审计时,审计师应要求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确认以往财务审计绩效审计……是否落实了相关建议。中版准则也规定: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可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往接受审计和监管及其整改情况。中版准则还对审计整改检查工作作了专门规定。

(四)共同强调审计质量控制

美版准则和中版准则都强调了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美版准则中的一般准则规定,“审计组织应该: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向审计组织提供合理保证,保证审计组织及其员工遵循职业准则及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组织的质量控制系统包括审计组织的领导层。此外,美版准则还规定了审计组织内部的质量领导责任,每年至少分析并总结监督程序的结果,以发现需要改进的任何系统问题,并提交补救措施。

中版准则第一章和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都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涉及范围包括:审计质量责任、审计职业道德、审计人力资源、审计业务执行、审计质量监控等。还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时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或者改进。

三、几点建议

中美之间国情不同、政情不同,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也各不相同,分别为立法机关(国会)和行政机关(政府)服务,因此,制定审计准则的大背景不同也就在所难免。但是,毕竟中美审计机关都姓“审”,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反而会成为相互学习借鉴的重要途径。学习借鉴是双向的。在这里,笔者结合我国国情仅就如何学习借鉴美版准则规定的一些做法提出几点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

(一)积极着手制定绩效审计准则(指南)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审计法律规范体系,规范审计行为,推进依法审计。2010年中国审计署公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就是落实这一规划的具体体现。问题是,这一规划还提出了“全面推进绩效审计”,坚持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与绩效审计相结合的要求。为适应“全面推进绩效审计”的需要,规范各级审计机关绩效审计的行为,有必要在总结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绩效审计的做法,着手研究制定绩效审计规范。鉴于审计署于2010年刚刚公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短期内不会再做修订的实际,建议审计署考虑从审计指南层次制定我国国家审计绩效审计指南。地方审计机关也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研究制定绩效审计规范性文件,用于指导规范本地区绩效审计活动。

(二)重视重要审计概念的定义和解释说明

如果说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的行为准绳,那么,概念体系则是审计准则的支撑。审计准则是由一系列专门的概念体系组成的规范性文件。对重要审计概念下定义或作解释性说明,是正确理解、把握和执行审计准则具体条款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欠缺这些重要概念,就为理解上产生歧义和执行中出现偏差埋下了伏笔。其实,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若干通用审计准则、专业审计准则对“重要性、审计风险、内部控制”等重要审计概念都有明确定义和解释性说明(是否科学另当别论),因此,建议以后修订审计准则或制定有关审计指南体系时,应该把确定重要审计概念的定义和解释性说明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参照美版准则和其他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审计概念体系,以完善我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应概念定义和解释性说明,为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准则、审计指南提供便利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非审计业务

从美版准则中可以看到,美国审计机关除承担审计业务外,还执行一些非审计业务,如“为政府用途或某些特定情形制定准则、方法、审计指南”、“为立法机关或独立外部组织提供援助和专业技能”、“提供培训、演讲和技能展示”等。对开展这些非审计业务,美版准则通过其“附录:补充指南”加以规范,以避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我国审计机关也有“非审计业务”存在,包括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个专项治理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有关部门立法立规征求意见活动,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培训等。从目前看,这些非审计业务活动尚没有纳入到我国审计准则调整范围内。建议审计署借鉴美国审计机关的做法,对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的非审计业务通过制定审计指南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和规范。

(四)探索建立“外部同业复核”制度

美国审计机关的外部同业复核制度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方式。美版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外部同业复核的职责是确定被检查的审计组织的内部质量控制系统是否充分,是否遵循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为遵循适用的专业准则提供合理保证。外部同业复核组织必须是独立于被检查的审计组织之外的机构。据美国审计署《质量控制手册》介绍,加拿大审计署曾经作为外部同业复核机构对美国审计署开展过外部同业复核。当然,这与两国国家相邻、价值观相近、语言文化相通等因素有很大关系。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还不太可能邀请国外审计机关来我国开展外部同业复核。我们需要借鉴的是利用审计机关的外部组织机构检查审计质量所起到的独特作用,以作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补充。目前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检查主要是在审计机关上下级之间进行的。建议采取由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地区同级审计机关的方式(如某省下属两市的审计机关),开展审计质量“互查”活动,通过互查和互比互学,找到影响审计质量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达到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外部同业复核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审计准则宣传提纲[N].中国审计报,2010-09-10.

[2]美国政府审计准则(2007年修订版)[S].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国内审计准则篇4

为了应对愈演愈烈的会计报告失真丑闻,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该法案规定公众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外披露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员对有关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该份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PCAOB于2004年3月9号了第2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衔接的基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审计(以下简称ASNO.2)。

ASNO.2对审计人员根据公众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报告审计做出了具体、详尽的指导,明确指出了公众公司的审计人员需要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同时进行内部控制审计。ASNO.2的出台,将对构成有效公司治理基石的董事会、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与内部审计师产生深远的影响。正如PCAOB前主席William所称,“该准则是委员会采用的最为重要、意义最为深远的审计准Bg.过去,内部控制仅是管理当局考虑的事情,而现在审计人员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详细的测试和检查。这一过程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

但是,如同SOX法案引起了争议一样,人们对ASNO.2的批评也不曾间断。人们抱怨ASNO.2给公司带来了极端昂贵的审计费用,并且使得内部控制审计变得更为复杂繁琐。为了应对这种批评、推动公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改进,PCAOB在2006年12月19号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最终的定稿是PCAOB根据征求意见和SEC的要求修改而成。

二、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与SEC的管理层指南术语相匹配。2006年12月20日,SEC了指导管理层评估内部控制的程序指南,PCAOB认为内部控制的有关概念在ASNO.5与管理层指南中应该相同。因此,PCAOB将以前的实质性漏洞、重大缺陷等定义进行了重新阐述。此外为了便于衔接,ASNO.5使用“实体层面的控制”替代ASNO.2的“公司层面的控制”。

(二)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针对人们对PCAOBASNO.2的批评——内部控制审计过多的关注细节,如同清单检查,PCAOB新准则要求审计人员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将精力集中于那些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领域。PCAOB新准则允许审计人员在应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中使用更多的专业判断。

(三)强调舞弊控制。批评者认为PCAOBASNO.2将舞弊控制放在准则的结尾,显得对其不够重视,且缺乏详细控制措施致使审计人员不清楚如何测试舞弊控制。新准则对此做了三方面的改变:一方面,在准则的开头对舞弊风险和反舞弊控制进行了讨论,并强调审计师在审计的全过程中都要关注舞弊风险;另一方面,新准则将管理层舞弊提升到高风险领域;最后,新准则强调必须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舞弊风险。

(四)实体层面的控制。ASNO.5细化了对实体层面控制的指导,解释了实体层面控制的重要性。ASNO.5指出实体层面控制发挥着重大的、间接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审计人员选择测试其他控制的性质、时机、测试范围等。

(五)穿行测试。ASNO.2要求每年对各个重要交易循环进行穿行测试,ASNO.5对此修改为每年对每个重要交易循环中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测试。ASNO.5指出审计师应该把精力集中于穿行测试的目标而不是穿行测试程序本身。

(六)评估和沟通内部控制缺陷。ASNO.2要求人员评估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并将其划分为实质性漏洞和重大缺陷,要求审计人员将所有实质性漏洞和重大缺陷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公司的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新准则重新定义了重大缺陷,指出审计人员不需要在审计范围内辨别所有重大缺陷,并且只要求审计人员考虑和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重大缺陷。

(七)精简审计程序。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公司规模与业务复杂程度,它也决定了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ASNO.2专门为小规模、业务简单的企业制定了精简的审计程序,而在新准则中,PCAOB对其进行了精简,剔除了几个不必要的步骤,使新准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公司,并简化了文字。最重要的是,考虑到对ASNO.2的批评,新准则豁免了审计师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程序的恰当性发表意见的要求。

(八)使用联合审计的工作成果。PCAOB审计准则的适用对象是公众公司亦即公众公司的审计人员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财务报表审计,还需对其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两种审计合称为联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的有些工作是相关的,为了获取最大收益,并使整个审计过程尽可能有效率,ASNO.5指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利用联合审计的工作成果。

三、ASNO.5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与启示

PCAOB主席MarkOlson和SEC主席Cox都曾这样评价ASNO.5:“ASNO.5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控制在恰当的规模之内,并避免不必要的工作”,监管者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PCAOB的新准则和SEC最近通过的管理层指南将降低首次遵循SOX法案所带来的昂贵的审计成本和挫折感。新准则也将令小公司对404条款的遵循变得更容易。

ASNO.5的通过必将促使内部控制审计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如今,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纷纷学习美国SOX法案的经验,出台有关内部控制监管规则。如欧盟已经在起草“第八号指引”;澳大利亚类似的法案也在讨论之中;中国香港也有这样的想法。随着各国对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内部控制审计必将成为审计人员重要的并且是十分有前途的执业领域。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需要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发展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事业。笔者以为我国内部审计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亟待解决: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完善,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第59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同时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等,对其他类型公司还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于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不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所以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审计就缺乏必要的动力与强制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要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就必须强化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强化内部控制审计。

(二)内部控制标准缺失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推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由于条块划分和行业限制,不同的监管部门出台了不同的内部控制监管规则,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内容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直到2006年7月15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起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才开始制定我国规范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使得我国至今尚缺乏类似COSO报告那样受到广泛认可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内部控制审计首先需要一套评价标准,PCAOBASNO.5是以COSO报告作为内部控制标准的,我国到现在还没有形成一套内部控制的标准体系,严重制约着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发展。

(三)缺乏内部控制审计的执业标准

国内审计准则篇5

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国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才能获得比较利益,实现经济高速增长。会计标准作为通用的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分配的基础在全球经济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各国都致力于会计标准的国际化以减少或消除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中“语言”上的障碍和成本。审计报告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它与会计准则密切相关,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必然也将推动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实现审计报告的国际协调可以更加有利地帮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从而进一步促进资本的自由流动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是世界性的会计职业组织,它的宗旨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制定高质量的职业标准并且推动世界各国遵守这些标准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为了加强世界各国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改善和标准化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其下属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在2004年12月了一份关于制定新的审计报告格式的国际审计准则(ISA),该准则的将推动各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该准则也为依照ISA和特定体系下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审计师,特别是在编制同时符合国家体系规定的报告结构和ISA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各国实行国际审计报告准则。另外,近年来美国、日本、加拿大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审计报告准则也趋向于与国际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一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加深,中国必须加快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一体化进程。

二、我国审计报告准则国际一体化进程所取得的成果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相对较晚,直到1992年才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报告规范。但最近几年,尤其是加入WTO后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推动了审计报告准则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从而逐步缩小了与国际的差距。笔者将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化进程所取得的成果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

早在1983年,隶属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就发表了第十三号“国际审计准则”-《关于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而我国直到1992年才有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报告规范,并且它还不是一个全国性的规范,同时也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征。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缩小审计报告的编制与国际标准间的差距,财政部于1995年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其中包括审计报告准则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准则对标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一准则的制定不仅迈出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第一步,而且由于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从而为协调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与国际准则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格式上尚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差异造成我国审计报告准则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财政部对审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这就是我国审计报告国际一体化进程的第二阶段。

(二)第二阶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修订

为了遵循国际惯例并且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经财政部审批同意于2003年4月14日并在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修订了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和规范指南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和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与国际惯例也更趋于一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报告格式有了变化。由原来的两段式改成国际上通行的三段式,把引言段从原来的范围段中独立出来,并且引言段和范围段总体所包含的内容比原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更加丰富。

2对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审计责任更加明确。新审计报告准则删除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内容,注册会计师只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因为从技术与现实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很难做到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必须是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3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并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新的审计准则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将审计报告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而非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明确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由原来的“审计业务的委托人”修订为“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这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除此之外,审计报告的定义以及在结构和措辞方面也做了相应调整。

三、我国审计报告准则进一步国际化所面临的挑战

(一)进一步实现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协调

我国审计报告准则的制定和修改较好地处理了国际化和我国实际之间的协调关系,修订后的审计报告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格式上都更进一步的靠近国际惯例,但我们仍应看到其中的差距和缺陷。笔者认为,制定我国审计报告准则,应尽可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尽量与国际审计准则接轨,国际上已有的合理做法,通用的专业术语,我国如果确实需要,又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应当尽可能消化吸收。为此,笔者对我国审计报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在审计报告标题中可考虑添上“独立”字样,以突出会计报表审计是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并与内部审计人员或政府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区别。因为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是以超然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客观意见具有鉴证作用,只有注册会计师审计表现为双向独立,这是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所无法做到的。《国际会计准则13号-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报告》第六条也规定,审计人员的报告应该有一个适当的标题,以便与管理人员报告相区别,并建议加上“独立”字样。

2适当增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规定除持续经营问题及其它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事项外(该不确定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为了使注册会计师更加清楚地在审计报告中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提高审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应该适当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国际审计报告准则规定了五种情形,而美国审计准则规定了八种情形。我国在制定审计报告准则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发生变更且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对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强调重大会计差错、重大关联方交易、重大期后事项等。

除此之外,在审计报告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尽量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便于审计报告的阅读。

(二)进一步实现审计报告准则国际一体化所面临的挑战

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一体化要求准则的制定符合国际惯例,但笔者认为真正实现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化关键是保证准则的有效实施。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准则没有像西方国家一样经历过自身漫长的演变过程,很大程度上是直接借鉴西方的发展成果,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也给我国注册会计师界带来了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计报告准则的国际一体化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高的专业水平。由于我国审计起步较晚,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不高,再加上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存在,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问题以及某些注册会计师为个人谋取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的问题等,是造成当前虚假报告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目前急需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及时转变观念,使得注册会计师真正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另外,注册会计师必须熟练掌握我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洞察被审计单位对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提高审计质量。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还需不断学习国外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制定,了解国内外差距。

国内审计准则篇6

【关键词】环境审计;政府环境审计准则;设想

十多年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尝试和成效,为开展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其中,环境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开辟的新领域。环境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履行环境责任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效率性、经济性等进行的审查、监控和鉴证活动。通过环境审计,能更好地揭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无效、低效行为,促使被审计单位承担环境责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由于环境审计的迅猛发展,对于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也已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理论界、实务界、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在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方面均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各种类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标准、准则等已在不同范围内得到执行和采用。

一、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制定概况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国的企业开始进行内部环境审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完善了环境法规,强化了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审计准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环境审计业务。

1992年,英国标准协会(theBritishStandardsInstitute)制定了全球第一个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7750。欧盟(EuropeanUnion)则于1993年了另一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及审核体系(EMAS)。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并分别于2001年、2004年制定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以及《环境审计与常规审计》,其中《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对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于1993年10月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式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措施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其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系列主要包括: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三个部分。该标准是目前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荷兰、加拿大、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都在积极开展环境审计,探索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总体来看,目前国际上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相关的标准(准则)也相对完善,尤其是INTOSAI制定的《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和ISO制定的与环境审计方面有关的三个标准均表现出较强的操作性。而我国在对环境审计准则研究上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尚未得以系统化,迄今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框架,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是一国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讲,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国环境审计体系的重要基础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与环境有关的会计准则共同起到贯彻环保法规的作用,而国家环保法规又是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在上述四个相关体系中,企业环境评价体系已显雏形;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但毕竟初步建立,例如我国新颁布实施的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专门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环境审计进行了规范;环境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也已经零散地分布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中。然而,作为环保法规主要贯彻者的政府审计准则尚处于空白状态,这应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二)实现环境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前提条件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建设落后于环境审计实务的开展。具体来说,政府审计机构已经开展了多项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实践活动(如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在此期间也草拟过近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文件如《重点区域水环境审计规范操作指南》等),但最终并未形成一个比较规范化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长期这样下去,极易使环境审计实务孤军深入,难以得到有效的基础支持。

(三)明确环境审计责任的重要途径

在环境审计中,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与环境审计责任是不同的,可以通过制定准则的方式,在准则中明确规定审计机构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环境审计发挥着对环境信息合力保证的作用,环境审计人员对这种保证要承担特定的审计责任,而不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申明书承担环境会计责任。同时,环境审计准则还需要规定解除环境审计责任的最低要求,规定环境审计人员违反准则后的法律责任。因此,环境审计准则既可以保护环境审计人员、解除其审计责任,又能够确定其应承担的环境审计责任。

(四)开展环境审计实务的客观需要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作为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核心环节,在环境审计运行体系中应起到巨大作用。环境问题正在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社会“经济警察”的审计,有义务担当起治理环境的责任,而且审计质量的高低、审计责任的界定、审计机关和公众的沟通,以及内部管理的完善与否都有赖于健全、切实有效的环境审计准则的支持。然而目前,由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缺位,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审计人员在进行环境审计时无据可循,久而久之,不仅会增加环境工作的随意性、工作量与风险,同时也使环境审计不能深入开展。

(五)积极应对国际审计界的压力、提高我国审计机关国际地位的有效方式

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西方国家(如荷兰、加拿大、美国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即开展了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业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也于1992年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并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2001年(INTOSAI)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该指南对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我国最高审计机构作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一员,在国际审计界有着较为成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最有效的做法即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亦即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同时,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对于推动国际环境审计准则的改善也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审计机关在国际审计组织中的地位。

三、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把握好前瞻性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实践是在环境会计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环境审计的对象、范围以及研究内容明显涵盖过小。所以,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应具有前瞻性,不仅要对目前进行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也要对目前没有进行而在将来会开展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环境审计的功能,并引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织能够积极参与到环境审计实践中。

(二)考虑到综合性与具体性

综合性是指在涉及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时,应综合考虑国家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共性,从而提出能兼顾三者的基本准则;具体性是指今后在制定具体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政府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个性,分别制定与三者有关的具体准则和职业规范指南。

(三)要具有可操作性

一定程度上讲,环境审计准则是用来联系环境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桥梁,它既是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成果,又是环境审计实践的直接指南,因此环境审计准则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时,必须考虑我国的环境保护状况、相关法规以及审计人员的现有素质等因素,再就是要考虑我国环境事项、环境保护投资、相关环境项目的特点。

(四)注意划分层次性

环境审计准则与其它基本审计准则体系是一样的,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笔者认为,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容应该包括框架体系和要素体系两大部分,并且每个部分都有自己严密的层次性。从框架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该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职业规范指南三个部分;从要素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该包括审计主体要素、审计行为要素、审计报告要素和审计技术要素等。

(五)积极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体现中国特色二者相统一

为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间相互认可,我国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然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与其它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不少共同点,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应把中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与国际标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四、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理论框架的初步设想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是规范政府审计人员具体执业行为的技术性规范,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以国家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内容上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主要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等。政府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政府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它是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的制定依据;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指对政府审计人员如何计划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从事专门环境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如图1所示,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层次有三:一是环境审计基本准则;二是环境审计具体准则,三是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其基本设计思路如下:

(一)分类制定政府环境审计准则

按照业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制定环境财务审计准则、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和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等。不同业务的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均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三个层次。在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具体而言,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可以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方式颁布,这样既符合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组织形式,又可以使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具有针对性。

(二)优先制定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

首先,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为主导,相关的理论、技术方法和经验相对成熟和完善,而社会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发展则相对滞后;其次,由于环境审计标准和技术等条件的制约,我国环境审计实务目前主要以合规性审计和财务性审计为主要方式,较少涉及环境绩效审计。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对这些现存准则修订、补充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更好地指导环境审计工作。

(三)积极探索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环境绩效审计是政府环境审计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需要,我们可以先行考虑成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研究”的专家小组,以便进行各种设计与论证工作。其任务有二:一是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基本准则的设计与制定问题;二是待条件成熟时,再系统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具体准则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正兴.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55-61.

[2]辛金国,李青.环境审计准则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6):13-16.

[3]毛洪涛,张正勇.现代风险导向观下的注册会计环境审计[J].会计之友,2008,(9):50-51.

[4]张彦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环境审计准则[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3,(4):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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