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6篇)

来源: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篇1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超级秘书网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篇2

[关键词]逻辑思维非逻辑思维创新功能

在一些高等院校,并不重视逻辑学学科的建设和教学,原因是他们以为逻辑学研究的逻辑思维没有创新意义。这种观点颇有影响,很有市场,像大名鼎鼎的科学家彭加勒也持这种观点。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二:一是认为,“科学创造性思维是一种以非经验、超逻辑和思维程序与常规思维相倒置为根本特征的反常思维方式”。[1]所以逻辑思维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是没有创新意义的。二是认为,纯粹逻辑是同义反复,不能创造任何新的科学观点,所以逻辑思维对科学发现没有创新意义。事实并非如此,逻辑思维不仅自身有创新性,而且引发科学研究的繁荣和进步。所以,高等院校要培养创新性人才,为我国科学的发展输送生力军,务必加强逻辑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高逻辑学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逻辑思维是引发科学创新和发展的思维工具

翻开科学发展史,人们就会发现,历史上的科学革命运动,往往以逻辑思维的发展为先导。如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演绎逻辑带来了古希腊人文和自然科学的空前繁荣;培根的归纳逻辑掀起了近代科学革命的狂飙;而现代逻辑则促进了现代科学和哲学全方位的拓展。

正是基于科学发展的这种史实,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和世界著名科学家,都充分肯定了逻辑思维在科学创新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列宁说:“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2]爱因斯坦认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希腊哲学家发明的形式逻辑(在欧几里得几何中)以及通过系统的实验找出可能的因果关系(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2]因此科学家必须是“严谨的逻辑推理者。科学家的目的是要得到关于自然界的一个逻辑上前后一贯的摹写。逻辑之对于它,有如比例和透视规律之对于画家一样”。[3]他们如此肯定逻辑思维在科学创新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其道理非常简单,任何科学理论的创立都是对旧理论的否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科学都具有创新性;而逻辑思维则是知识技术转为科学理论的必经之路。据此,有理由说,逻辑思维是引发科学创新和发展的思维工具。

近代科学革命没有发生在中国的史实也说明了这一点。英国著名科学史家李约瑟,看到中国人在古代取得了许多卓越的科技成就,有发生科学革命的历史基础,但近代科学革命恰恰没有发生在中国,对此他感到困惑不解,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注意和思考。在爱因斯坦看来,这是“用不着惊奇的”,[4]中国贤哲没有创造出科学创新发展所需的逻辑基础。著名物理学家吴大猷认为:“古代中国赢过西方的,大多是技术而不是科学,没有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发展是有限的。”[5]而技术优势没能转化为科学优势的一个重要条件,中国缺少知识、技术转为科学理论的逻辑思维工具。

人们知道,技术在于利用已知的科学知识,解决人类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可以在实际生活和劳动中偶然获得。科学是探索未知世界,揭示大自然客观规律,但要获得对未知世界规律性的认识,只有通过艰苦复杂的逻辑分析、推论,才能最终形成关于某一问题的科学知识体系。中国历来偏重整体直觉顿悟,而缺乏逻辑思维传统,而且注重实际应用,轻视基础科学研究,这就使中国虽然有许多伟大的技术发明,却没有产生一门完整的自然科学体系;培养了不计其数的状元、举人、秀才,却没有培养出一名牛顿般的科学家;有发明了火药的著名实践,却没有发现火药的成分结构,没弄懂科学意义上的火药的爆炸性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都说明离开逻辑思维,知识、技术就是片面的和离散的,只有逻辑思维的介入,才能最终整合成科学理论。

逻辑思维自身就有创新功能

逻辑思维的发展所以能够引发科学研究的创新,成为知识、技术转化为科学理论体系的逻辑思维工具,就在于逻辑思维本身具有创新功能。逻辑思维的创新基质在于它是一种理性的创新思维,思维主体把感性认识中获得的信息材料,抽象成概念,再用概念进行判断,形成命题,再按一定的逻辑关系,运用命题进行推理,于是就会推演出新的思想认识。

概念是反映事物特有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知道,关于某事物的概念尚未形成时,人们的感性认识无法把握事物的本质,通过概念思维,对许许多多具体事物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之后才抽象出该事物特有的本质属性。可见概念思维不是机械的摹写,而是一种理性创新。没有概念思维,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停留在现象层面上,不可能对事物的本质产生全面的新认识。

判断是断定事物情况的思维形式,它不是对感官所反映情况的简单重复。一位农学家来到某地考察畜牧业发展情况,当地人向他咨询能否发展养羊业,他说“要养羊先养猫”,这个判断体现了农学家与众不同的眼光。当人们疑惑不解时,他说:“要养羊就要大量种植三叶草,但三叶草要靠蜜蜂传粉,而本地田鼠太多,蜜蜂巢被破坏严重,影响了三叶草的发展,所以应先养猫灭鼠。”可见判断是经过逻辑分析后对事物情况作出的新断定。也是一种创新思维,本身具有创新的特征。

推理是从已知知识推出未知知识的逻辑思维形式,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这些推理都有创新性质。

演绎推理以其严密性、必然性在逻辑学中奠定了重要地位。同样以其创新功能而在科学史上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演绎推理的创新意义在于,它能帮助人们分析现状而发现问题,还能帮助人们提出和论证新的思想观点。人们所熟知的关于物体重量与其下落速度关系问题的新认识就与演绎推理密切相关。人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关于“物体的重量与其下落速度成正比”,即物体重量越大,其下落速度越快的观点,在一千多年里被公认为无可置疑的真理,但到了十六世纪,意大利科学家伽利略通过一个演绎推理的思想试验,对该观点提出质疑,他设想:若把轻重不同的两个物体绑在一起,其中A为重物体,B为轻物体,A与B捆绑丢下,其下落速度是比A物体单独落下时快还是慢呢?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A和B相加重量加大,其下落速度比A物体单独落下要快,但两个物体重量悬殊,下落时慢的B拖住了快的A,所以A与B绑在一起其下落速度比A物体单独落下要慢。通过演绎推理,亚里士多德观点中的逻辑矛盾暴露出来,而包含逻辑矛盾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所以最后被新的观点所取代了。

归纳推理是由个别经验知识直接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这种推理天生就有创新功能,因为作为推理结论的“一般知识”,相对于作为前提的“个别知识”来说,都是全新的知识。例如,人们发现柳树能进行光合作用,小草、大豆、棉花、水稻等亦如此,柳树、小草、大豆、棉花、水稻等是绿色植物的一部分,由此人们推出所有绿色植物都能进行光合作用。关于归纳推理推陈出新的创新实例随处可见,都证明归纳推理是一种创新思维。

类比推理也是一种极富创新功能的思维。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相同或相异,断定这两个(或两类)对象在另外属性上的相同或相异的推理。在类比推理的思维过程中,用来比较的属性是原有的已知知识,而断定其另外的属性也相同则是全新的知识。在医学史上,哈维提出人体血液循环理论时就是根据对一条蛇的解剖观察,发现当蛇的动脉被夹紧后,蛇心由于充血变大、变紫,松开动脉则正常,夹住其静脉,蛇心由于缺血而变瘪、变白,松开则正常,由蛇推及人,于是哈维提出“人体血液循环”的观点,否定了流行了两千多年的“人体血液由心脏生产供全身器官消耗”的“血液单向运动”的说法。诸此等等的思维事实,都证明类比推理也是一种创新思维。

逻辑思维是非逻辑思维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非逻辑思维通常被称为创新思维,主要包括发散性的直觉、灵感、联想等。非逻辑思维在科学发现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们仍然是以逻辑思维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人类的发明创造过程中,直觉、灵感、联想起着巨大的作用,但直觉、灵感、联想的内容并非空穴来风,它是在先前艰苦的逻辑思维过程中产生的。阿基米德在浴缸里,悟出了浮力定律;牛顿被下落的苹果砸着脑袋,悟出了万有引力定律;门捷列夫踏上火车的一瞬间,悟出了元素周期表;凯库勒梦见蛇自咬尾巴,悟出了苯的分子结构……;凡此种种,科学家们似乎是凭非逻辑思维悟出科学真理的。其实并非如此,他们的顿悟无论多么奇特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他们在顿悟之前,都曾冥思苦想,运用逻辑工具,进行了无数次分析、推理和论证。门捷列夫曾三天三夜未合眼,不断思考和计算;牛顿在实验室里忘记了自己是否已经进餐;凯库勒在参加舞会时仍在想着他的苯分子结构。可以说,没有逻辑思维的帮助,非逻辑思维是不可能“顿悟”出科学真理的。正如法国生物学家巴斯德说过的那样,机遇只垂青有准备的头脑。邦格说得更直接,没有漫长而且有耐心的演绎推论,就不可能有丰富的直觉。很明显,直觉、灵感、联想等非逻辑思维,的确是以逻辑思维为前提的。

逻辑思维不仅是非逻辑思维的前提,而且为直觉、灵感和联想确定目标和方向。因为,“在紧张的创造思维活动中,没有逻辑,思维就会失去方向,失去目标;没有逻辑就没有道路。任何直觉、想象、联想等,如果是有目标的,那只能是在逻辑思维指引和统率下进行的,如果离开逻辑思维,就等于是神经错乱,或者是裂脑人的互相矛盾的杂乱的思维。”[6]科学创新中的直觉、灵感和联想总是指向一定的目标和方向的,而为直觉、灵感和联想确定目标和方向的,正是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不仅为非逻辑思维确定目标和方向,而且还为直觉、灵感、联想产生的结论作逻辑的分析、论证。非逻辑思维的特点是“直接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没有清晰的逻辑思维,不能对非逻辑思维产生的新思想作出逻辑上的解释和论证,这种思想就不可能有逻辑上的确定性和自恰性,就是一种无根据的臆想。凯库勒风趣地说:“假使我们学会做梦,我们也许就会发现真理,不过我们务必要小心,在我们的梦受到清醒头脑证实之前,千万别公开它们。”因为臆想的东西人们是不可能接受的。由此可见,非逻辑思维的结果出现之后,随之就应是逻辑思维的整合论证,只有这样,非逻辑思维的结论才能成为逻辑严密的科学观点。

总而言之,逻辑思维具有创新功能,是创新性思维。高等院校担负着培养创新人才的重任,而培养创新性人才,在很大的程度上说,就是培养创新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有诸多路径,但最基本的路径是加强逻辑学科的建设,提高逻辑学的教学水平,以此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这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作者:魏凤琴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西安

参考文献:

[1]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16.

[2]许良英、范岱年译.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74.

[3]许良英.范岱年译.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299.

[4]许良英,范岱年译.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574.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篇3

近几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的大纲和题型已基本固定。《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以下简称《行测》)题型为单项选择题,主要考查与公务员职业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大多数应试者认为《行测》更像是智力测验,而智力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申论》看似写作能力测试,实为检验公务员工作综合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归纳、文字表达能力。这些能力也是需要一定的逻辑基础知识为前提的。无论是《行测》还是《申论》,在公务员考试大纲规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中,逻辑思维与逻辑应用能力都占较大比重。特别是《行测》,直接考查应试者逻辑应用能力的“判断推理”大约占总分值三分之一左右。综上所述,公务员考试的目的是为了考查考生的多种能力,亦可谓“能力倾向”,“而‘能力倾向’是以‘智力’为核心的,‘智力’则是以逻辑思维能力为核心的”。许多应试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复习,但考试成绩并不理想。原因有二:一是应试者缺乏系统的逻辑知识学习;二是应试者未掌握如何将逻辑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应用的方法和手段。而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目的就是将系统传授逻辑学知识和培养逻辑思维能力与应用能力科学合理地相结合。

2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

我国的逻辑学教学不容乐观。在国外,逻辑教育是面向全民的素质教育,一直都非常受重视。而我国高校逻辑学教育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一度非常繁荣,当时逻辑学是高校各层次各专业的必修课,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以20世纪90年代为分水岭,除少数高校哲学系外,非哲学专业的逻辑学教学日渐式微。具体表现在,许多高校把原来各层次各专业必修的逻辑学课程从培养方案中撤掉,即便保留也在专业、课时设置上加以限制。虽然逻辑学是汉语言文学、中文专业开设的必修课,也只有40多个课时;有的专业把逻辑学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只剩下30课时左右。造成以上困境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从教学内容看。一些逻辑学专家、学者提出了“形式逻辑现代化”,即以数理逻辑为逻辑学教学内容,这一主张突出了逻辑学的科学性。但是,数理逻辑中大量的符号对学生来说是有难度的;它弱化了逻辑学的应用性,表现在学生所学的逻辑知识很难对提升他们的日常判断推理能力有帮助。众所周知,完成公务员考试逻辑试题所需要的逻辑基础知识,恰恰是传统逻辑知识,而不是现代数理逻辑知识。二是从教学理念看。逻辑学教学普遍重知识轻能力,甚至有教师认为提倡逻辑的应用性实则是贬低了其科学性。所以,诸多一线逻辑学教师在教学中强调逻辑的知识性与科学性,弃逻辑的应用性不顾,也就无从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和应用能力了。而从某种程度上说,提高现代公民乃至政府管理人员的逻辑素养,主要是通过传统逻辑的学习和训练获得的。逻辑学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忽视了逻辑学在普通思维及语言表达上的应用与实践。

3基于公务员考试的高校逻辑学教学改革方案

借鉴公务员考试,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反思逻辑学教学困境,逻辑学教育工作者应对高校逻辑学教学现状进行思考,使逻辑学教学能够真正培养、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应用能力,为大学毕业生顺利通过公务员笔试提前做好准备。

3.1转变教学观念高校育人目标也应与时俱进,随社会需求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高等院校市场化这一客观实际。以公务员笔试为例,应试者只有具备一定的逻辑判断与逻辑推理能力,才有可能在千军万马中脱颖而出,反映出社会考试对应试者逻辑思维能力的较高要求。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是创新型人才,即“富于开拓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开创新局面,对社会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2〕而逻辑思维能力是创新型人才的必备素质。由此可见,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必须使其具备一定水平的逻辑思维能力。

3.2建设师资队伍搞好逻辑学教学的关键在于教师。我国高校在本科阶段设有逻辑学专业的不多,设有逻辑学专业硕士点、博士点的更是寥寥无几,造成高校逻辑学一线教师队伍参差不齐。大多数逻辑学教师都毕业于非逻辑学专业,只在读本科时学过“形式逻辑”这门课,课时少,认知浅,难成体系,更不用说逻辑学学术研究了。前述的逻辑学在高校的困境,使师资队伍不断缩减,导致逻辑学专业难以向更深层次发展。而我们应该看到,高校逻辑学教学能否提高学生逻辑思维能力,适应“公考”等社会考试,一线逻辑学教师至关重要。高校应重视逻辑学教师的教学与科研情况,教师可以到逻辑学教学、学术研究水平高的资深院校学习进修,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还可邀请逻辑学及公务员考试专家、学者来校讲座交流,接触学科前沿动态,拓宽“公考”视野。

3.3改进教学内容与方法在国外逻辑学教学中,教学内容既包括传统的逻辑学知识,也包括批判性思维培养。事实上,这样的教学内容非常适合我国的公务员考试要求。如前所述,《行测》和《申论》都是以考查应试者逻辑思维能力为目标的。从近几年的“公考”《形测》题目来看,在“判断推理”部分,考查过的逻辑学知识都是传统形式逻辑的重要内容。而《形测》的必考题“逻辑判断”涉及归纳论证(又分削弱型、支持型、结论型),更多的是与批判性思维相关的逻辑思维能力或论证能力。从“公考”覆盖的范围来看,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缺一不可,批判性思维与传统形式逻辑互为补充。因而,高校逻辑学的教学内容应是:传统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二者兼顾,既要学生学好逻辑知识基础,又要培养学生日常逻辑思维与应用能力。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为完成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工具。传统的逻辑学教学方法基本上是照本宣科,教师按教材循规蹈矩地讲解内容,没有内容创新,也没有相关知识拓展。在教学手段上,往往是一本书、几页教案加一支粉笔,贯穿起一堂课的全部内容。关于现代化的教学工具,或者是没有,或者是置之不用。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使原本就抽象难懂的逻辑学知识难以被学生接受,更谈不上理解、掌握,极大地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传统的讲授法可用于传授基础知识,而提高逻辑思维能力,则要求教师利用多媒体手段,加强实例教学,例如将社会的热点、身边的实例、社会考试题目等,做成信息量丰富的幻灯片,灵活运用,突出重点,既带给学生新鲜感,调动学生的兴趣,又帮助学生加深印象,牢牢巩固理论知识。此外,教师可利用网络教学平台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按照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的顺序,布置给学生一些习题,学生可根据自己掌握知识的情况选择相应难度的习题,循序渐进,充分体现“因材施教”。例如,《形测》中的“智力推理”被应试者普遍反映“难度大”,“易失分”,教师可搜集该类题型,传到网络平台,集中练习,传授解题方法。针对课时量不足的问题,课后教师可借助网络平台,组织学生在线讨论难点、重点以及案例,教师实时引导、点评和总结。上述方法,一方面让学生学会逆向思维,结合案例理解知识点;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逻辑学知识的实用性与工具性,潜移默化地培养他们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习惯,从而有效地联结起“知识”与“能力”这两部分内容,实现“学习逻辑学知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篇4

【关键词】辩证逻辑;研究对象;思维工具;无阶级性

辩证逻辑的学科性质问题,是辩证逻辑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而又根本的理论问题。加强和推进这一问题的科学合理的解决,一方面,是能充分体现辩证逻辑学习与研究的必要性、目的性和独特性,激发整个社会对于辩证逻辑的热情与关注,深化辩证逻辑对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积极影响和作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身这一领域,使辩证逻辑的研究人才辈出;另一方面,为辩证逻辑“正名”,也有利于确立和巩固辩证逻辑在高校教育中所应有的地位,推动辩证逻辑的专业横向与纵向的发展,促进辩证逻辑走向成熟。因此,对于辩证逻辑学科性质问题的讨论与解决,便成了亟待解决而又意义深远的课题。

那究竟辩证逻辑是姓“逻”还是姓“哲”?辩证逻辑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真可谓是百家争鸣。从他们的争论中,我们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大认识派别,即“辩证逻辑是哲学;辩证逻辑是逻辑;辩证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持有辩证逻辑应属于哲学这一观点的人,他们认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应该与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相一致,也就是研究思维的辩证法,即认为辩证逻辑应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应用。持有坚持辩证逻辑属于逻辑学科观点的人,他们认为辩证逻辑与辩证法是不同的,辩证逻辑研究的是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及其方法,虽然与形式逻辑的研究对象有所不同,但应该同形式逻辑一样归为逻辑学科。除此之外,近年来在辩证逻辑学术界还涌现出了一种新的认识,那就是辩证逻辑既是哲学又是逻辑。坚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辩证逻辑乃是作为逻辑的唯物辩证法,就此而言,辩证逻辑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哲学学科的性质;但是就辩证逻辑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应用和特殊表现、其研究对象仅仅是思维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的规律、形式、方法而言,它所体现的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逻辑职能,从而具有逻辑学科的性质。”在上述三种观点派别当中,笔者认为辩证逻辑应该是逻辑学科而不是哲学学科。下面,笔者就为大家阐述一下自己的理由。

首先,每一个学科的性质都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研究对象不同,学科性质也就不同。辩证逻辑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包括辩证思维概念、辩证思维命题、辩证思维推理、辩证思维假说与辩证思维论证等等。既然辩证逻辑研究的也是思维形式,那么辩证逻辑就应该与形式逻辑一样,都应归入逻辑学科。我们从这一点出发再作深入分析,可以得出,辩证逻辑对于辩证思维形式的研究,仅仅是人类在思维领域进行的相关研究活动,而并没有涉及到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因此,辩证逻辑从性质上来说只能算是一种具体科学。而我们从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来看,哲学与具体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哲学的对象是自然、社会、思维领域的一般或普遍的规律。具体科学的对象是世界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特殊规律。两者的关系是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因此,如果说辩证逻辑是哲学学科的话,就未免有些太过牵强。

其次,笔者认为辩证逻辑应是一种认识工具而不是世界观。“列宁有一段名言:‘每一门科学都要以思想和概念的形式来把握自己的对象,所以都可以说是应用逻辑。’列宁这段名言,表明了逻辑在各门科学研究中的工具性质的作用。”从世界观的定义来看,世界观是人们对于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哲学的世界观又包含了人生观和价值观。它是一门科学,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辩证逻辑以辩证思维形式为研究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进行正确的辩证思维所应遵守的“法则”,而这也恰恰是我们进行各种科学研究所必需的工具。辩证逻辑只是哲学和具体科学研究中所必须运用的有效工具,并非是某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更不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只是实实在在的一种思维工具而已。

最后,我又从有无阶级性这个角度,再次证明辩证逻辑是逻辑学科而不是哲学学科。我们大家都知道,哲学是具有阶级性的。所有哲学都具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无产阶级的阶级性,而其他哲学的阶级性也都体现为是为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服务的。辩证逻辑所研究的辩证思维形式,是人们进行辩证思维的思维工具,它是全人类所共有的思维工具。作为思维工具的这些丰富的辩证思维形式,可以为我们社会上每个阶级的人们所共同及广泛的利用,因此证明辩证思维形式是无阶级性的。进一步推理,基于辩证思维形式而概括和升华出的辩证思维规律及辩证思维方法,当然也是无阶级性的。所以,将辩证思维形式、辩证思维规律及辩证思维方法作为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当然也就是无阶级性的了。

“在两千年的长时间里曾经和哲学搅混在一起的普通逻辑,最终能够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并因此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辩证逻辑为什么就不能从哲学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纯粹的逻辑科学呢?”因此,作为每一位辩证逻辑的研究者,我们都应该明确和坚定自己的研究目标。为了实现将辩证逻辑从辩证法中分离出来进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目标,我们要更加专注的投身于对辩证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当中去。笔者坚信,只要我们国家的辩证逻辑的学术界同舟共济,奋勇争先,勇于创新,那么,一个科学的、独立的、与现代人类辩证思维时代相匹配的辩证逻辑科学体系就一定会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且大有.略论辩证逻辑的性质、特征与发展前景[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2]王新建.辩证逻辑研究中几方面重要问题综述[J].学术界,2004(5).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篇5

[关键词]法社会学;法律逻辑;概念与特征;思维形塑功能

一切与法律相关的理论或实践行为的产生,都源自于对法律这一特殊社会规则的恪守与践行。在调解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社会规范集合体中,法律规范虽然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却具典型性和重要性。这不仅源于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阶级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质,而且还与它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以其特有的社会控制功能维护并巩固着其所依赖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和意识形态。基于此,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逻辑起点和思维方式,而且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思维运行规律;与此同时,这些特殊的思维逻辑特质也会对整个法学学科体系和法律实践活动以及意识产生一定的思维形塑功能。

一、逻辑的概念与本质

“逻辑”一词与人的主观思维有密切联系。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逻辑总是被等同于思维,研究逻辑就是研究人的主观思维或者意识观念反映出来的思维存在和方式方法。但是,依据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这种观点实际上片面的。虽然思维本身虽然变幻莫测,难以捉摸,但是,它在自身的发展、变化、完善过程中总是会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规律性,那么,从这一点来看,思维具有相对的客观性。进一步讲,思维呈现出来的相对的客观性和其所依赖的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的逻辑息息相关。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并服务社会存在。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总是会呈现出可以被人类掌握和认识的规律性,另一方面,意识、思维、观念等的这种规律性时时刻刻会受到社会存在或者物质世界逻辑的制约。倘若不承认这一观点,就会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和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

列宁给予逻辑的定义,否定了逻辑的纯粹意识性或纯粹思维性,而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揭示了“逻辑”一词的物质性、客观规律性。概而言之,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来看,逻辑就是客观事物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内在原理。从概念外延的角度来看,“逻辑”包括物质世界的逻辑和意识世界的逻辑两个层面:物质世界的逻辑决定着意识世界的逻辑;意识世界的逻辑服务并反作用于物质世界的逻辑。那么,逻辑的本质是什么?一言以蔽之,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者个体在参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因为客观环境(社会文化、社会制度)、主观能力(信息数量和质量、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的限制,他们都不是每时每刻都与自己所认识的对象亲密接触,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逻辑思维形式(概念、命题和推理)及其基本规律进行判断和推理的,从而来完成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的本质就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和思维工具。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就是通过遵循科学、规律,发掘存在于物质世界和意识世界中的所有事物及其相互关系,而且由已知获得未知的过程。

二、法律逻辑的概念

法律逻辑是法律这一社会规范在其产生、发展、消亡过程中凸显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如前所言,思维本身变幻莫测,而且存在的形式及其规律往往复杂多变,所以,对于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我们唯有从不同的层面剖析之,才能科学认识和把握。需要说明的是,在法治实践中,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必须要符合本民族国家的历史逻辑、政治逻辑和社会逻辑。

(一)横向层面与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横向观之,法律逻辑就是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即法律概念、法律命题与法律推理,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基本存在形式及其规律是建立在普通逻辑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基础之上的,不能违背普通逻辑基本的存在形式及其基本规律;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的存在形式及其规律必须时刻体现法律的基本特性、功能、规律和价值取向。

2、纵向观之,法律逻辑可以升华为法律在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中折射出来的具体的、历史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因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理论,“思维的逻辑与思维的历史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认识的逻辑,不过是客观世界发展的反映形式。离开客观世界的物质基础的逻辑范畴,是不可思议的,是抽象的、空洞的、毫无意义的”。所以,进一步讲,法律的这种纵向层面的思维存在与发展规律依赖于其所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深入到法律这一客观事物本身所依赖的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去,那么我们就可以发掘、认识和把握法律在这一历史时期所表现出来的思维存在形式与规律。这恰恰是法律逻辑在纵向层面表现出来的内涵。

3、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共时性和普遍性特征,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与规律,这是法律全球化的逻辑基础;纵向层面的法律逻辑具有“历史性”和“民族性”,它体现了法律这一客观事物在拥有差异性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不同民族国家中存在和发展的特殊形式与特殊规律,这是法律地方化的逻辑基础,正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像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才可能显示出似乎是对同一事物所作出的深浅程度不同的描述”。

(二)静态层面与动态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静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过程中业已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表现的较为稳定、保守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及其规律。譬如,某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为一种被视为普遍性的基本概念,比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等;某种基本的法律推理类型也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而逐渐沉淀并被视为“普适性”或者“不会轻易改变”的推理形式,比如“审判三段论”: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某种基本的法律存在形式规律,比如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某个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所呈现出来的、较为稳定的审判思维模式,比如明代以海瑞为代表的地方司法行政人员践行和追求的审判思维模式,这一思维模式曾被苏力先生概括为“公平定理和差别定理”的“海瑞定理”,以及中国当下凸显司法能动性的“情、理、法”辩证统一的审判思维模式。

2、动态观之,法律逻辑体现为法律这一社会规范经过长期的演进、发展、运行凸显出来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与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不同的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是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譬如,在某一长时段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法律思维存在的路径及其变化规律;或在法律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其与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如中国古代“始于魏、晋,成于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正统”[6]373法律儒家化这一法律演进过程,它一方面展示了中国古代法律思维演进的路径变化过程,另一方面也暗含着中国古代法律与伦理、道德、政治等非法律规范之间的思维博弈规律。再比如,新中国建立后,中国法官审判思维模式的变化及其规律也可以视为动态意义上法律逻辑的表现。

3、静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保守性”和“稳定性”的特质,它是经过长期演进和发展而逐渐沉淀下来的、被视为一种“普适性”的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及其内在的稳定的规律,它不仅维持和巩固着法律规范系统内部的统一性与保守性,而且也为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移植和同一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继承奠定了逻辑基础。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具有“变化性”和“可塑性”的特质,认识和把握民族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着的法律思维路径及其规律,可以为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治思维方式的进步提供历史性的逻辑依据。

(三)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

1、在政治国家层面,法律逻辑是政治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在依靠法律治理国家与社会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7]5“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依靠公共权力推进和建构下,法律逻辑自然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性、政治性和强制性,而且,还与本民族国家特殊的历史逻辑与政治逻辑密切相关。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一般集中体现在民族国家的宪法法理和宪法体制中。

2、在公共社会层面,法律逻辑是指,公共社会的非公权力主体在与法律的制定、实施、运行过程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合作与对抗中,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自发形成的规范化的思维方式及其规律。“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9]197简单言之,公民最关心的往往是与其利益相关的事情,涉及到国家层面的战略性、政治性很强的事务,在他们看来,虽然不能说是虚无的,至少可以被视为是不重要的。与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概念相比,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带有很强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它一般集中体现在公共社会的法律意识、守法状态以及日常行为习惯中。

3、政治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强有力的意识形态性凸显着政治国家法治层面政治需求与政治层面的法治需求;公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其典型的自发性、私益性和社会性凸显着公共社会自身的法律需求与政治需求。较之法律逻辑的纵向、横向层面和静态、动态层面,法律逻辑的政治国家层面与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与对抗,甚至须臾不可离。在良性互动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为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指明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治方向;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可以为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注入新的活力和提供合法性的社会支撑,两者会暂时的实现“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统一。在激烈对抗的情形下,政治国家层面的法律逻辑便会失去公共社会的信任,公共社会层面的法律逻辑或者遭受政治国家的压制,或者依靠改良、革命的手段来获得政治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两者则会暂时的出现“上下衔接失范”的局面。

三、法律逻辑的特征

法律逻辑的特征不仅依赖于法律这一社会规范自身的特点、功能、历史发展、价值取向,而且还依赖于它所产生的具体的、历史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弄清楚法律逻辑的特征,我们才能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法律逻辑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严谨、坚定、刚性的规则意识是法律逻辑区别于道德逻辑、政治逻辑最为集中的表现。一个具有典型法律逻辑思维的法律职业主体,他所具有的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可以包括:对规则的恪守与维护;对规则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关怀与思考;对规则正当实施和权利救济的期待;对规则治理功能的信仰。这里的规则不仅仅包括法律,它可以囊括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一切社会规则。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是法律逻辑的首要特征,具有根本性和原则性。它是法律逻辑其他特质的基础。在实践中,那些被世俗讥讽为“呆板”、“不懂得变通”、“恪守规则”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事实上就是法律逻辑所特有的规则治理理念的典型表现。

(二)行走在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直接支配人类行为的是(物质上及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理念,但是,通过‘理念’创造出来的‘世界图像’,经常如铁路上的转辙器一般,规定了轨道的方向,在这轨道上利益的动力推动着行动”。在规则治理理念的支配下,法律逻辑思维外化为具体的行为方式,那便是:面对任何事件,始终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和合理合法证据之间建构着三者之间的联系,寻找规范依据、发现事实真相、重新分配权益、实现公平正义,践行规则治理的基本理念。在司法审判中,具有古老意义的“三段论”模式时常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法律规范(大前提)、客观事实(小前提)、判决(结论),事实上,将这种三段论正当化、合理化的平台恰恰是合理合法的证据链条,而这三者综合起来便就是法律逻辑的这一特征: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

(三)对权力、身份、地位的拒斥。这一特征既是法律逻辑内在特质衍生的结果,又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历史选择的结果。一方面,以规则治理为基本理念,且外化为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就意味乃至决定着法律逻辑必须要凸显另一特征:对权力、身份、地位等非法律因素天然的拒斥。另一方面,纵观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史,法律的推行始终面临着与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合作与抗衡,也就是说,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法律必然会与诸如政治权力、道德观念、宗教规范等上层建筑的其它构成要素进行博弈,所以,在逻辑层面,法律逻辑也必然与政治逻辑、道德逻辑、宗教逻辑等发生摩擦与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一部与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合作、抗争抑或媾和的历史。不过,即便如此,人类社会的法律如何发展,直至今天,它始终坚守着正义的底线以及捍卫着人类社会的终极文明,原因就在于:至少在应然层面,出于对规则的恪守以及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法律逻辑时刻都对权力、身份、地位等这些可能会对规则以及公平正义产生挑战与威胁的事物保持高度的警惕,乃至拒斥。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天然拒斥,是法律逻辑理性化的表现,而且与法律本身捍卫的终极价值目标须臾不可离。

(四)多变性与稳定性。纵向层面与横向层面的法律逻辑以及静态意义概念与动态意义上的法律逻辑概念,它们皆凸显了法律逻辑的一个历史性特征,即稳定性与多变性。依据法律逻辑特征的内部体系而言,法律逻辑的稳定与多变也是法律与权力、身份和地位之间抗衡、合作乃至媾和过程的典型表现。

1、与法律制度本身相比,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具有较强的多变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多变性与难以捉摸有很大关系,“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11]72所以,思维、观念等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规范的操作性、实用性有很大关系,“徒法不足以自行”,只保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规范实乃一纸文本,缺乏制度和人事的保障,便会变成一纸空文,所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而这种操作性与实用性便赋予了法律操作主体(执法者、司法者)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如此一来,有了法律操作主体的介入,以及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现象和实现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目的,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肯定要变得更加灵活和多变,比如: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与时俱进;法律推理的方式和方法也要不断迎合民族国家的政治需求和社会需求。

2、法律思维的存在方式在多变的情形下始终会呈现出一定规律性,这又凸显了法律思维的稳定性。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与思维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联系,思维虽然瞬息万变,但是,它一旦趋于成熟,便不会轻易改变,否则每一个思维主体便会变得难以捉摸,无法被认知,法律思维也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与法律制度本身的稳定性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意义上,我们只需在某一长时段的、社会形态同质性很强的历史时期内的法律文本中就可以发掘出法律规范在此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普适性”的存在形式,而法律制度是法律思维依托的载体,恰恰会折射出具有稳定性的法律思维。比如,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伴随着朝代更替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变性特点,但是,无论如何变化,它始终保持着方向和结果的稳定性:在发展方向上,礼法合一趋势明显;在结果上,将具有个性化、依靠内心自律和社会舆论实施的“道德”、“伦理”与具有普遍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融合起来,逐渐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控制的独特方式:即用消极的“刑”与积极的“礼”共同规制人们的行为,实现政治的稳定性。而且,恰恰是这种稳定性凸显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独特性,且与西方文明区别开来。所以,我们必须要从多变的法律存在方式中,发掘其合乎民族国家政治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稳定性因素。

(五)社会性与多元性。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之于多变性与稳定性;多元性之于法律逻辑的社会性以及法律逻辑在政治国家与公共社会层面具有的特殊性内涵。

1、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法律逻辑具有多变性和稳定性,对于法律思维存在规律的发掘,单单依靠对法律文本的描述和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唯有从法律的实施、运行、遵守的具体过程中才能发掘出法律逻辑的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这就是法律逻辑的社会性。换句话说,我们必须要深入社会关系,在法律实施、运行和遵守的具体的细节过程中观察、体验和捕捉法律逻辑具体的存在方式及其规律。就某一个历史时期而言,一方面,从主体的角度而言,法律制定主体(立法者)在制定、认可、修缮法律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法律实施主体(司法与执法者)在具体的操作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守法主体在认知法律和服从法律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等,这些都必须成为发掘法律逻辑过程中必须研究的对象。另一方面,从客体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定、实施和遵守所依托的具体的制度和机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逻辑、立法程序、司法程序、执法程序、守法服务程序等,这些载体所暗含着的思维存在及其规律也必须被关注。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超越法律文本,最终发现“活”的法律在实施、运行和遵守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可以被认知、把握的思维存在。

2、法律逻辑的多元性。一方面,因为法律逻辑具有社会性,而且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结构本身就蕴含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阶层、社会文化、社会组织、社会制度,所以,国家层面的法律在与这些纵横交错的社会结构发生联系时必然会衍生出多元化的法律思维存在形式。另一方面,法律逻辑所具有的政治国家层面和公共社会层面的概念内涵也赋予了它自身的多元性特质,至少,它不具有一元性,因为法律逻辑始终在政治国家和公共社会的矛盾统一中寻找平衡,它既要迎合国家意识形态的需要,又要顾及公共社会自身的自发性的思维逻辑,所以,它必须要保持一定的张力和回旋的余地,也就是多元特质。

四、法律逻辑的思维形塑功能

基于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思维与意识依赖于社会存在,并服务于社会存在。法律逻辑的归宿便是服务于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来发挥自身对法学学科体系逻辑、法律实践活动逻辑以及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思维形塑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学学科体系逻辑起点的形塑。法律逻辑形塑着法学学科体系的逻辑起点。任何法学分支学科体系的建构必须要遵循法律逻辑的要求。法律概念、法律命题、法律推理不仅要符合普通逻辑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法律逻辑的特殊要求,概念必须要遵循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命题必须要客观真实;推理必须符合逻辑基本规律。再者,法学学科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例如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构建不是杂乱无章的,它们必须要遵循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命题的形式规范,而且各个体系内在的逻辑构成要符合法律逻辑的一般要求。

(二)法律实践活动逻辑的形塑。它形塑着法律实践活动的逻辑思维存在和思维运行规律,使一切法律实践活动都能在公平正义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一般来说,法律人应该具有的典型的法律逻辑,就是要在遵循一般逻辑思维存在和运行规律的基础之上,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以及证据之间进行科学、合理的推理、论证和定论,坚决杜绝一切非法律因素的不合理的介入,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以及法律应有的价值追求。尤其在诸如侦查和审判这些会对法律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司法活动中,逻辑思维的科学与否往往会对案件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产生直接性或重大影响。在司法侦查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冤假错案,除了裸的权钱交易滋生腐败之外,主要原因在于:司法人员往往在“有罪推定”和“重口供、轻证据”这两个主观性和臆断性较强的思维观念影响下,并辅之以诱供乃至刑讯逼供的手段,从而得出了错误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结论。所以,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来看,司法侦查人员必须要严谨、科学的行走在法律规范、客观事实、证据之间,三者不可分割,否则因错误推理导致的冤案、错案在所难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要具备基本的法律逻辑思维,在浩如烟海的卷宗中,抽丝剥茧,理清事实、法律规范和证据之间的合乎逻辑和正义的联系,避免“先入为主”的思维怪圈,如此才能为公平、正义的审判奠定思维逻辑基础。

(三)法治社会规则意识的形塑。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延续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典型表现。从积极的角度而言,人类可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规则约束自身的行为,并通过社会规则推动社会的前进;从消极的角度而言,恰恰是因为有了规则,有了标准,人类社会的行为才不至于变得杂乱无章。规则本身属于意识的范畴,它依赖于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对其具有强烈的反作用。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律逻辑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法治社会的物质环境,同时,它又反过来为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服务,其意义在于造就社会各个主体的规则意识,尤其是法律规则意识。基于此,造就规则意识也是法律逻辑之于法治社会的思维形塑功能。

五、结语

法律这一社会现象不仅存在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而且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殊的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这一思维存在形式及运行规律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律逻辑。我们必须立足实践和理论两个视角多层次、多维度的认识和把握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功能;我们既要看到理论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一般性意义,又要看到实践视角下的法律逻辑概念、特征及功能的特殊性表现。对于一个民族国家而言,要想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逻辑理论体系,并使之在本民族国家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中真正的发挥思维形塑功能,那么,应该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从符合自身历史逻辑、政治逻辑、社会逻辑的国家治理实践和法治实践中来发现、挖掘以及完善法律逻辑概念;二是,要从自身特有的历史进程和文化进程中认识、理解和把握法律逻辑展现出来的一系列特征:规则治理的信仰,行走于规范、事实和证据之间,对权力、身份和地位的拒斥,多变性和稳定性,社会性与多元性;三是,以实践为导向,以制度为保障,来充分发挥法律逻辑对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思维形塑功能。

参考文献:

[1]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法律逻辑学,2004.

[2]徐志远、王铮.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逻辑范畴思想及其指导意义[J].探索,2014(3).

[3][美]克里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4]苏力.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5]李娟.中国女性法官职业群体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3.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列宁.国家与革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0][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1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2]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篇6

人工智能主要研究用人工方法模拟和扩展人的智能,最终实现机器智能。人工智能研究与人的思维研究密切相关。逻辑学始终是人工智能研究中的基础科学问题,它为人工智能研究提供了根本观点与方法。

1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

12世纪末13世纪初,西班牙罗门·卢乐提出制造可解决各种问题的通用逻辑机。17世纪,英国培根在《新工具》中提出了归纳法。随后本文由收集整理,德国莱布尼兹做出了四则运算的手摇计算器,并提出了通用符号”和推理计算”的思想。19世纪,英国布尔创立了布尔代数,奠定了现代形式逻辑研究的基础。德国弗雷格完善了命题逻辑,创建了一阶谓词演算系统。20世纪,哥德尔对一阶谓词完全性定理与n形式系统的不完全性定理进行了证明。在此基础上,克林对一般递归函数理论作了深入的研究,建立了演算理论。英国图灵建立了描述算法的机械性思维过程,提出了理想计算机模型(即图灵机),创立了自动机理论。这些都为1945年匈牙利冯·诺依曼提出存储程序的思想和建立通用电子数字计算机的冯·诺依曼型体系结构,以及1946年美国的莫克利和埃克特成功研制世界上第一台通用电子数学计算机eniac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以上经典数理逻辑的理论成果,为1956年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

现代逻辑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20世纪逻辑研究严重数学化,发展出来的逻辑被恰当地称为数理逻辑”,它增强了逻辑研究的深度,使逻辑学的发展继古希腊逻辑、欧洲中世纪逻辑之后进入第三个高峰期,并且对整个现代科学特别是数学、哲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2逻辑学的发展

2.1逻辑学的大体分类

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形式及思维规律的科学。从17世纪德国数学家、哲学家莱布尼兹(g.leibniz)提出数理逻辑以来,随着人工智能的一步步发展的需求,各种各样的逻辑也随之产生。逻辑学大体上可分为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和现代逻辑。经典逻辑与模态逻辑都是二值逻辑。多值逻辑,是具有多个命题真值的逻辑,是向模糊逻辑的逼近。模糊逻辑是处理具有模糊性命题的逻辑。概率逻辑是研究基于逻辑的概率推理。

2.2泛逻辑的基本原理

当今人工智能深入发展遇到的一个重大难题就是专家经验知识和常识的推理。现代逻辑迫切需要有一个统一可靠的,关于不精确推理的逻辑学作为它们进一步研究信息不完全情况下推理的基础理论,进而形成一种能包容一切逻辑形态和推理模式的,灵活的,开放的,自适应的逻辑学,这便是柔性逻辑学。而泛逻辑学就是研究刚性逻辑学(也即数理逻辑)和柔性逻辑学共同规律的逻辑学。

泛逻辑是从高层研究一切逻辑的一般规律,建立能包容一切逻辑形态和推理模式,并能根据需要自由伸缩变化的柔性逻辑学,刚性逻辑学将作为一个最小的内核存在其中,这就是提出泛逻辑的根本原因,也是泛逻辑的最终历史使命。

3逻辑学在人工智能学科的研究方面的应用

逻辑方法是人工智能研究中的主要形式化工具,逻辑学的研究成果不但为人工智能学科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它们还作为重要的成分被应用于人工智能系统中。

3.1经典逻辑的应用

人工智能诞生后的20年间是逻辑推理占统治地位的时期。1963年,纽厄尔、西蒙等人编制的逻辑理论机”数学定理证明程序(lt)。在此基础之上,纽厄尔和西蒙编制了通用问题求解程序(gps),开拓了人工智能问题求解”的一大领域。经典数理逻辑只是数学化的形式逻辑,只能满足人工智能的部分需要。

3.2非经典逻辑的应用

(1)不确定性的推理研究

人工智能发展了用数值的方法表示和处理不确定的信息,即给系统中每个语句或公式赋一个数值,用来表示语句的不确定性或确定性。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1976年杜达提出的主观贝叶斯模型,1978年查德提出的可能性模型,1984年邦迪提出的发生率计算模型,以及假设推理、定性推理和证据空间理论等经验性模型。

归纳逻辑是关于或然性推理的逻辑。在人工智能中,可把归纳看成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借助这种归纳方法和运用类比的方法,计算机就可以通过新、老问题的相似性,从相应的知识库中调用有关知识来处理新问题。

(2)不完全信息的推理研究

常识推理是一种非单调逻辑,即人们基于不完全的信息推出某些结论,当人们得到更完全的信息后,可以改变甚至收回原来的结论。非单调逻辑可处理信息不充分情况下的推理。20世纪80年代,赖特的缺省逻辑、麦卡锡的限定逻辑、麦克德莫特和多伊尔建立的nml非单调逻辑推理系统、摩尔的自认知逻辑都是具有开创性的非单调逻辑系统。常识推理也是一种可能出错的不精确的推理,即容错推理。

此外,多值逻辑和模糊逻辑也已经被引入到人工智能中来处理模糊性和不完全性信息的推理。多值逻辑的三个典型系统是克林、卢卡西维兹和波克万的三值逻辑系统。模糊逻辑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卢卡西维兹的研究。1972年,扎德提出了模糊推理的关系合成原则,现有的绝大多数模糊推理方法都是关系合成规则的变形或扩充。

4人工智能——当代逻辑发展的动力

现代逻辑创始于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早期,其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数学中的公理化运动。21世纪逻辑发展的主要动力来自哪里?笔者认为,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将至少是21世纪早期逻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并将由此决定21世纪逻辑学的另一幅面貌。由于人工智能要模拟人的智能,它的难点不在于人脑所进行的各种必然性推理,而是最能体现人的智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活动中包括学习、抉择、尝试、修正、推理诸因素。例如,选择性地搜集相关的经验证据,在不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尝试性的判断或抉择,不断根据环境反馈调整、修正自己的行为,由此达到实践的成功。于是,逻辑学将不得不比较全面地研究人的思维活动,并着重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由此发展出的逻辑理论也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

5结语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写人作文范文(整理27篇)

    - 阅0

    写人作文篇1我有一个姐姐,她很漂亮,有着一头又长又黑的头发,水汪汪的大眼睛像黑宝石一样,一个樱桃般的小嘴。但你可别看她漂亮,她可是很花痴的。一次,我拿着一位明星的照片给姐姐.....

    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整理6篇)

    - 阅1

    春节范文三年级作文篇1除夕的前几天,我很盼望过年,恨不得一头栽进被子里美美地睡到除夕的早上。除夕终于到了,我和姥姥早上出去挂彩灯。我家的彩灯真美丽:有喜庆的大红灯笼;有能.....

    《儒林外史》读后感200字范文(4篇)

    - 阅0

    《儒林外史》读后感200字范文吴敬梓的《儒林外史》是一部十分有代表意义的长篇讽刺小说,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儒林外史》读后感200字”,欢迎阅读与借鉴!
    《儒林外史》.....

    《儒林外史》读后感100字优秀范文(

    - 阅0

    《儒林外史》读后感100字优秀范文《儒林外史》是我国文学史上讽刺艺术达到最高峰的一部巨著,也是一面封建社会的照妖镜。下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儒林外史》读后感100字.....

    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6篇)

    阅:0

    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篇1论文摘要: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关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劳动价值论。一是人类劳动是在....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6篇)

    阅:0

    逻辑思维与非逻辑思维的关系篇1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

    建筑产业化发展方向(6篇)

    阅:0

    建筑产业化发展方向篇1关键词:建筑之乡;东阳市;可持续发展;规范化机械化管理;名牌战略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