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种玉米处罚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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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种玉米处罚规定篇1

关键词:聚乙烯废弃物经济环境影响分析

一、县域有关基本情况

全县总面积9219.7平方公里,宏观上呈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局势。域内有林地面积769万亩,森林覆盖率为56.7%,牧草地面积250万亩,耕地面积128万亩。围场的总面积、有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均居全省首位。围场水资源总量多年平均值为5.18亿立方米。其中滦河水系伊逊河流域为1.49亿立方米,伊玛图河流域为0.84亿立方米,小滦河流域为1.02亿立方米。

全县辖37个乡镇312个村6个居民委员会,2012年末,全县17.6万户,其中农户12.9万户,总人口5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4.4万人。

二、聚乙烯等塑料制品在围场的应用

1.农膜应用始末。最早始于1979年,县农业局科技人员盖守福引进农用地膜栽培技术,首先在黄瓜、茄子、甜椒、西红柿等蔬菜上试验,同等条件下覆膜比裸地种植亩产量增产54.5%—151.4%。1983年地膜覆盖栽培试验面积达20亩,作物品种除瓜菜外,并应用到马铃薯上。1986年,县农业局副局长农艺师谭宗九、王福合等试验地膜玉米栽培,布点6处,面积共17亩,秋收平均亩产玉米1493.1斤,覆膜比裸地种植亩产量增产118.9%,因此,1987年获农牧渔业部推广三等奖。相继农膜在围场玉米、马铃薯、蔬菜栽培上的应用面积逐年扩大。2012年,围场域内农作物播种面积128.09万亩,其中玉米35万亩,马铃薯61.88万亩,蔬菜24.99万亩,以上三大作物应用农膜覆盖的面积达80万亩,年需用农膜3000吨。

2.购物塑料包装袋应用情况。围场在市场商店购物应用塑料包装袋始于上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无论城镇还是乡村,凡购物包装水果蔬菜、生熟食品、药品、花纱、百货、小型五金电料等等,普遍以各种规格型号塑料袋包装。

据调查统计,全县现有大小商店6045个,县城有中型以上超市4个,其中“福满家”超市每天塑料包装袋用量3000个以上,一年至少用120万个。经测算,全县一年塑料袋消耗量1亿个左右,约合1000吨。应用塑料袋对购物是既方便又省事,而且节约了包装纸,也免去自持购物袋,特别有利于超市营业员对商品的监管。

3.其他方面对聚乙烯塑料制品的应用。当今对塑料制品的应用,围场同各地一样,也普及到各个方面与千家万户。常用的塑料制品,除农用薄膜、棚膜、购物包装袋外,还有塑料板、片材,塑料管材,日用塑料制品更是应有尽有。从医疗卫生用品到儿童玩具乃至凉鞋、拖鞋,闭眼仔细一想,世人正生活在一个塑料充斥的世界里。

三、塑料制品废弃物的污染及危害分析

1.不堪入目的视觉污染。围场一直致力发展旅游产业,然而散落在公路沿线、旅游区、水体和道路旁的破损地膜、废旧塑料及包装物,已经破坏了县容、景观,给人们视觉带来的不良影响。废弃的塑料薄膜到处飞舞,令人眼花缭乱,心生厌恶。特别是在城镇的近郊,电线与树枝上挂满废弃薄膜,黑的像黄昏后乌鸦、白的似狗撕羊皮,其景观真的不堪入目。对农村耕地田边地埂废弃的地膜,有人作打油诗云:“遍地花白乱纷纷,疑是荒塚添新坟,风吹化作粉蝶舞,不怕日晒和雨淋。”每年数千吨的废弃农膜,农民在秋收后或春播前或捡拾堆积或焚烧了事,对大气的污染可想而知。

2.多方面的环境污染。塑料废弃物的泛滥已成公害,因其很难降解,并含有对人畜有害的物质,薄膜废弃物经风吹日晒和老化分解为碎片,首先是污染水源、河道、江湖,若被鱼类吞食后,有毒物质会反馈给人类。其次,草地上的薄膜废弃物被牛、羊、驼、鹿、狍等偶蹄动物卷食后,则形成“瘤胃食滞”而死亡。第三,经常使用农膜的耕地,无论如何捡拾仍有残存碎片被翻压在土壤中,严重破坏了土壤结构,对土壤透水、透气性有影响,同时还压籽、截苗。此外,凡应用农膜的耕地,均要配比使用相应的化学“除草剂”,这则使土壤遭受双重污染,据有关资料载:连续种植地膜玉米15年以上的田块,每亩含膜最高达25.6公斤,最低13.8公斤,平均每亩残膜留量15.48公斤。地膜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惊人的,一亩地土壤含残膜达3.9公斤时,将导致各种农作物减产11%-23%。

3.严重的潜在危害。对聚乙烯等塑料制品废弃物回收作为更生塑料制品的原料,在高温制作过程中所析出的毒素会附着在容器或塑料袋壁上污染食品,被人食用后对肝脏、肾脏、生殖系统及中枢神经等人体重要部位将产生危害。从人类持续科学发展观看,聚乙烯等塑料制品将会成为“过街老鼠”,是迟早的问题。

四、本县塑料制品回收企业情况

截止2012年年底,在我县从事再生塑料回收的废品收购站79个,塑料制品加工企业1个(主要生产塑料袋、编织袋等),塑料加工领域是一片空白。从事废品收购人员115人,主要是以个体户和农民为主。我县废地膜尚没人收购(玉田县废地膜收购价0.15元/公斤),主要塑料废品价格塑料泡末、塑料瓶0.50元/公斤。塑料收购行业为农村经济增长、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增加收入提供了渠道,为资源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是环保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对本县减少“白色污染”的对策建议

1.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固体废物管理、资源回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技术研究、系统建设及运行、发展规划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利福尼亚、缅因、纽约等10个州先后出台了包装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日本在《再生资源法》、《节能与再生资源支援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中列专门条款,以促进制造商简化包装,并明确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回收利用义务。德国在《循环经济法》中明确规定,谁制造、销售、消费包装物品,谁就有避免产生、回收利用和处置废物的义务。

2.学习兄弟市、县的成功经验。北京市早在上世纪90年代即对防治“白色污染”引起高度重视,他们通过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搞好规划、立法、制定政策等研究和论证,协调环保、科技、市政、计划、财政、工商等主管部门与科研单位,建立健全防治“白色污染”的领导组织与运行实施系统。

自治区的拉萨市,早从2004年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开始防治“白色污染”工作,2005年3月又颁布了《拉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管理办法》。2010年自治区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环保部门把此项工作视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违犯规定的个人或单位采取罚款和行政处罚措施。此举得到民众的肯定与积极配合,已成为创建部级优美生态环境,使之成为“一方净土”的重大举措之一。

3.制定本县治理规划方案。从在围场调研的实例看,薄膜等塑料制品应用不但给生活、生产、建设带来诸多好处与便利,特别是在蔬菜、马铃薯、玉米生产上增产增效显著,突然严禁应用并不现实,但从长远着眼,“白色污染”还必须根治,现提出如下建议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方案。为保证规划方案切实可行,在工作方法上要把“宣传群众”放在首位,同时要长短结合,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2)提高塑料废弃物的捡拾率与回收率。当务之急要把塑料废弃物回收起来,以“回收”促“捡拾”,通过更生加工,制做适宜的应用物品。从围场的实例看,回收价格低是影响“两率”的关键。可以通过财政给予补贴,高价回收解决。

(3)攻关研发能降解的薄膜或农膜。在我国多年前就有人提出研发能降解的薄膜或农膜,有的因科研路线不对或原料成本太高而半途终止。可以肯定,以淀粉或蛋白质做主要原料,定会研发出透明或半透明薄膜,若成本过高,凡用做农膜,也可通过财政补贴或减免企业税金等办法解决。

(4)要调动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回收、加工、利用企业的积极性,需要给予这些企业以优惠政策。现有的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尚不足以使废旧塑料包装物回收利用行业形成良性的市场机制。为了不增加政府负担,同时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应要求产生废物者自行回收利用,不能自行回收利用的企业或个人要交纳回收处理费,用于对回收利用者的补偿。

参考文献:

[1]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统计局.《2012年统计年报表》,2013年1月

林地种玉米处罚规定篇2

关键词:玉米;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对策

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关键的生产资料,其中种子的纯度和质量是衡量种子好坏的主要指标,两者的优劣将直接影响作物的产量和品质。近年来,玉米生产中种子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生产,损害了农民利益。因此,经营者和种植者正确掌握玉米种子的鉴别方法,对确保玉米高产具有重要意义。

1玉米杂交种子市场现状

公主岭市是产粮大市,全市共24个乡(镇),玉米常年播种19万hm2,玉米杂交种子年销售1.8万t左右。随着种子体制改革的进行,国有种子部门已彻底退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种子的供给工作基本由种子公司和个体代销户来完成[1]。全市现有1个种子公司、个体代销户110个,销售的玉米品种有97个。

2玉米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

2.1经营主体较复杂,市场监管难度大

国有种子部门退出种子生产经营市场后,玉米杂交种的经营主渠道虽仍为种子公司和乡镇农科站,但个体种子经营户的数量迅速增加,经营主体由高素质的单一体变为复杂的混合体。个体经营者素质不一,一些不合理、违规的经营行为如个体经营户间换种或再次批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

2.2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经营活动不规范

玉米杂交种子是季节性强的特殊商品,经营时间相对较短,购买时间较为集中,在经营种子时,种子销售者不具备相应的素质条件;在销售种子时无法出具销售凭证,使得其所售种子无可追溯性,无经营档案可查,有的经营者甚至在到自己经营场所所在地之外的乡(镇)去摆摊设点,销售种子。

2.3假冒伪劣种子在市场上时有出现

有些陈种在第2年甚至第3年仍进行销售,由于个体户仓储条件有限,种子保存不规范,很难保证种子的发芽率达到国家标准,对农户造成过多成本投入或直接经济损失。一些个体户或不法商贩,为牟取私利,甚至冒用别人品牌,盗用他人成果,直接欺骗农户,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2]。

2.4农户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不少农户在购种时,为图方便和省钱,或盲目求新,不到正规的种子经营场所购种,不索要销售凭证。有的经营者以促销为由,发放一些纪念品,使很多农户为贪图小便宜而上当受骗。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很难索取赔偿,使得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3对策

3.1强化玉米种子选择与鉴别

3.1.1选种原则。明确当地自然条件是否适于玉米生长,如土质、地力、积温、降水、光照、无霜期等,预先了解市场,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正确选择适宜品种,特别要明确所选品种的特性能够适应于当地环境条件,明确所选品种栽培技术,最好选择有信誉的大型售种企业的良种,同时要注意种子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品种说明是否满足需求。选购专用玉米品种一定要到诚实守信的正规商家或育种科研单位购买[3]。此外,在玉米生产上,最好不要使用陈种,尤其不能使用贮存3年以上的陈种。另外,种子的生育期对玉米产量也有很大影响,过早收获使植株不能合理利用当地的有效积温,达到高产的目的,过晚则玉米不能正常成熟,致使收获时水分过大,不易贮藏而发霉。

3.1.2鉴别种子。一般陈种经过较长时间的贮存和干燥,颜色变得深暗,胚部较硬;易受虫蚀,将手伸进种子堆内拔出时,手上有粉末。新收获的种子色泽鲜亮,隔年陈种色泽较暗,自交籽粒有浅色粒存在。此外,如果自交系或杂交种中混入异品种种子,则可根据籽粒类型鉴别。杂交种的形状、大小一般都与母本种子相同。一般一个制种区的玉米杂交种形状大小比较均匀一致,购种时应注意[4]。

3.2加强种子管理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检验、行业管理、品种管理、综合管理等科室的制度,使之相互协调,规范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体系,完善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加大试验示范力度,提高玉米种子试验、示范、推广的水平,为新品种审定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同时也为玉米种子的市场准入提供依据。

3.3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加大玉米种子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与工商管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或单位的合作,在玉米种子销售的旺季,大力开展种子市场清查工作,严厉打击制假贩假、以次充好的行为[5]。特别要加强对在乡村市场摆摊设点及走村串巷的游商小贩的清查力度,对证照不全和种子经营档案不全的经营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对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4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对于新引进的品种,特别是省外品种,由于不同区域,其气候差异较大,所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实行种子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不适宜在公主岭市进行种植的种子,一律不准进入市场,并禁止其销售。此外,还需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的种子经营档案进行检查、核对,从而保证其所销售的种子具有可追溯性,严格把好玉米种子市场准入关和种子源头关。

.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全市各乡镇的集市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讲授识假辨假的相关知识,让制假贩假者无利可图。同时,教育种子经营者自觉遵守市场秩序,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自觉建立健全的种子经营档案,共同维护种子的市场秩序。

徐玉峰,蒋先林.玉米种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云南农业,():.

李娜.玉米种子选购原则与播前种子处理[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张晓华.快速鉴定玉米杂交种纯度的两种方法[J].中国种业,():-.

郭润莲.杂交玉米种子田间检验技术[J].种子科技,():-.

林地种玉米处罚规定篇3

疏――综合利用让秸秆变废为宝

5月7日,由国家秸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公主岭市政府主办的中国玉米秸秆产业发展(公主岭)高峰论坛,在公主岭举办,同时,公主岭市被授予“国家现代秸秆及炭基食品产业链示范基地”和“国家秸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玉米秸秆专业委员会”,这也是对公主岭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极大肯定。

近几年,公主岭市在秸秆综合利用上,开发了秸秆饲料化、秸秆燃料化、户用沼气原料等多个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帮助农民对不需要的秸秆进行打包出售、粉碎做饲料等,充分使废弃的秸秆实现综合利用。

秸秆还田做有机肥料。近几年,公主岭市宽窄行等保护性耕作面积不断加大,即“深松+旋耕+起垄”,全程机械化作业,一部分可实行秸秆还田作肥料。2015年,全市机械化秸秆还田面积达70万亩,消耗秸秆40万吨左右;通过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项目,按照肥和秸秆1∶1比例堆沤有机肥5.275万亩,消耗秸秆1.5万吨左右。

秸秆饲料化利用。全市牛饲养量达30多万头,一头牛一年可以消耗1公顷的秸秆,按1/3的牛使用作物秸秆计算,可消耗10万公顷的作物秸秆,达100万吨。

秸秆燃料化利用。为了更好地促进秸秆有效利用,公主岭建设了以焚烧农作物秸秆发电的国能生物发电厂,年消耗秸秆30万吨左右,电厂周边的乡镇,通过秸秆打包,卖给发电厂,既解决了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问题,又增添农民的收入。

大力发展秸秆机械化收割作业。全市现有60台打捆机参与秸秆机械化收割作业。每年收割秸秆50万亩,收割秸秆量33万吨左右。

户用沼气原料。2004年至今,全市共修建6500个沼气池,年用量约为0.3万吨。

积极引进招商项目。2016年,公主岭市引进主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生物质为原料,通过厌氧发酵加工获得沼气吉林恒昌农业集团生物燃气项目,该项目达产后,预计年可利用秸秆12万吨。同时,国家共投资13万元在公主岭市毛城子鱼塘坊村修建秸秆气化站1座,运行几年来效果良好,年消耗秸秆0.35万吨。

同时,公主岭市还积极搭建搭建金融、土地、科技平台,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堵――明确联保责任执行“一票否决”

林地种玉米处罚规定篇4

一、安徽省宿州市秸秆资源现状

宿州市是农业大市,也是全国产粮大区,全年粮食面积约82.07万hm2。每年小麦种植面积约35.79万hm2,玉米面积28.8万hm2,大豆面积约12.8万hm2。宿州市农业资源丰富,秸秆种类繁多,主要有玉米、小麦、棉花秆等高热值秸秆和稍低热值的大豆等农作物秸秆。

根据经济系数和亩产计算――大约一亩地可产375kg棉花秸秆,1800kg玉米秸秆,740kg小麦秸秆,680kg大豆秸秆。宿州市小麦秸秆常年总产量为39.73亿kg;玉米秸秆常年总产量为77.71亿kg;大豆秸秆常年总产值13.13亿kg。(表1)。

虽然,宿州市秸秆资源丰富,但利用并不充分,据统计,目前,宿州市秸秆资源中,约有50%的秸秆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宿州市农户对于秸秆的利用,主要是作为生活燃料。能源利用率不足10%,处于较低原始利用水平。也有极少的农户,把秸秆作为家养牲畜的饲料。而80%以上的秸秆是被农民弃置田间地头的,或烧或扔,不但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也污染了环境。

二、秸秆综禁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关注度也在提高,再用以前简单焚??的方式处理秸秆已不符合时展。虽然政府早已出台政策明令禁止焚烧秸秆,但是这种行为在今天仍时有发生,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深思。

(一)秸秆禁烧政策过于简单化

目前,宿州市对焚烧秸秆主要采取“以罚代管”的政策。在这种重罚之下焚烧秸秆的现象明显减少,秸秆禁烧工作也得到很大提升。但是,这些耀眼的秸秆焚烧工作成绩是“罚”出来的。每年投入成本巨大,为防范秸秆焚烧,地方政府会抽调大量的公安、环保、农业及相关部门的人力投入到田间地头蹲点。宿州市还专门成立了禁烧办,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巨大。但是这种扬汤止沸的方法是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强制罚款虽然见效快,都是处理不好会引起农民不满,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二)秸秆禁烧补贴政策缺乏实效性

宿州市对于秸秆禁烧工作的补贴主要针对灭茬机、打捆机等机械的采购的一项专补贴项。每台机器有30%的补贴。虽然力度很大,但是补贴仅限于购买了相关机械享有,不购买则拿不到这项补贴。对普通的农户来说,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这些机器是不划算的,利用率低而且成本也不是农户能承担的。对于政府倡导的“秸秆还田”,农户需要将秸秆机械化粉碎,再通过土地深耕将粉碎后的秸秆埋入地下。这必然会产生更高的费用,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削减了农户收入。所以很多农户宁愿秸秆堆在田间地头而不处理。相对于秸秆粉碎和土地深耕的实际花费,政府给的每亩20~30元钱的补贴是远远不够的。据相关问卷调查,有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有政府补贴一事。不知道有每亩补贴,不知道政府的政策。造成这些原因是政策条文不够明确,没有对具体如何执行补贴、补贴给谁做出相应解释。虽然政府对禁烧宣传力度大,但是起到的实际作用却不大。另一方面来说,秸秆是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户为了响应政府的禁烧政策还得自己花钱去处理秸秆,而政府的补贴又太低,或没有发放到农户手中,这是不合情理的事情。

(三)秸秆处理缺少技术和市场

秸秆处理最大的问题是技术和市场,秸秆不易运输,不仅占空间,处理还浪费时间,这方面很多地方存在技术空白。据调查,宿州市秸秆比较分散,回收站少,回收秸秆价格低,处理起来成本高,这是解决秸秆问题之一。

(四)政府问责压力与秸秆处理成本之间的反差

在收获季节,广大农村到处是秸秆禁烧的宣传标语和条幅。诸如“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秸秆冒烟牢底坐穿”“焚烧一分田罚款2000元”“见火就抓冒烟就罚”“蹲到地里点把火拘留所里过生活”“焚烧秸秆时就是坐牢日”“上午烧麦茬下午就拘留”等。虽然这些标语语气生冷、甚至有的粗暴,但彰显了政府禁烧的决心。但是禁烧宣传车辆到处游走,干部组成的禁烧巡逻队昼夜巡逻,这样的态势让农民战战兢兢,大气不敢出,岂能不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事实上很少有农民认真地去注意上述标语,即使看了也不易变为自觉的环保行动,只知道烧秸秆就要被罚。这也“反映出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每一个人都对他人的环保行为缺乏信心,结果每一个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的破坏着环境”。

可以说,秸秆焚烧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和政府查禁不力。秸秆处理方法由于相关成本过高,农民看不到利益,还不如放在田头。其实农户并非不明白焚烧秸秆带来的危害,而是自行处理秸秆的难度大、成本高。目前,宿州市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农村劳动力短缺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地方已经出现“空心村”的现象。这也成为处理秸秆困难的因素之一。政府和社会舆论在问责于农民的同时,是否应该反思一下“堵”与“疏”的辩证关系?政府和社会在秸秆处理上可以为农民做些什么?若想从根本上解决焚烧秸秆的行为,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帮扶和激励机制,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

三、推进秸秆禁烧、实施综合利用的对策和措施

(一)思想重视,更新观念

思路决定出路,“思路一转天地宽”。秸秆是可再生资源,秸秆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而不是“祸首”,不是灾难。找到处理秸秆办法,让秸秆回归资源本质才能避免秸秆“被”焚烧。各级政府应该把年复一年的秸秆禁烧专项治理转变为秸秆综合利用系统工程上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靠罚罚出来的成绩。大力扶持农户和以秸秆为原料的企业,建立秸秆收储体系,延伸秸秆产业链,增加就业机会,把秸秆禁烧这项费时费力费钱不讨好、各方都受损的事转变为农民增收、企业赚钱、各方都有利的好事。

(二)关口前移,源头管控

1.加大扶持力度。农户按照要求留茬并把秸秆送到附近收草站,鼓励村村建立收草站。政府也要落实专项补贴,给予农户一定的经济补助,使农民觉得收集秸秆是值得的,也自然就“不愿烧、不想烧”。

2.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服务组织,在乡镇、村建立收草经纪人和农机经纪人队伍,组织经纪人与农户签订收割协议,明确秸秆归属等;组织经纪人与收草站、秸秆电厂签订收草协议,明确秸秆收购价格等,使收草经纪人放心大胆的与农户签订收割协议。

3.合理规划布局。县区政府要主动与秸秆用户协商,共同规划秸秆的收储。从而合理布局秸秆收储网点,以就近方便农民送草、经纪人收草、转运。

(三)构建秸秆处理的市场服务机制

1.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营造秸秆开发利用的市场氛围,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秸秆开发事业,形成有利于秸秆综合运用的社会环境。

2.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起完备的秸秆收储转运市场服务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秸秆的产业化经营。同时扶持秸秆经纪人、专业合作社,形成收集、运输的产业链条。解决秸秆经纪人和农村合作社在秸秆收集和运输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3.发展专业的秸秆收储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其建设大型的秸秆收储站。通过政策扶持,构建较为完备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和市场服务机制。让秸秆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4.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在能源紧张和生态保护的压力下,秸秆资源的利用也是一项全球关注的课题。许多国家都在从事秸秆利用方面的技术开发,“已形成5F技术路线,fertilizer(肥料)、fodder(饲料)、fuel(燃料)、fiber(纤维)、feedStock(原料)”。

目前,秸?综合利用也是主要从以下五个渠道。

(1)肥料

秸秆肥一般用作基肥,可潮湿施用。秸秆肥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钾养分较为均衡,还含有各种微量元素,是各种作物、各种土壤都适宜的常用肥料,具有提高产品品质、增加产量的显著效果。可以将大量的农作物秸秆集中起来,利用微生物进行发酵,生产出有机肥料。同时可以与大型养殖场联手,深加工后的秸秆经过禽畜过腹消化后的排泄物返回土壤增肥。

(2)饲料

我国不缺少高质量的粮食饲料,但这些高品质的背后也对应着高价位。在养殖业中全部使用这种高价高质饲料是不现实的,假使散养户全都用粮食做饲料,那么我国的粮食资源是不能承受的。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饲料工业与养殖业也面临着国际市场的冲击。通过秸秆压块饲料、生物秸秆蛋白饲料降低饲料可以降低成本而又充分满足畜禽各种营养需要。秸秆饲料将是养殖业发展的希望之路,也是解决“人畜争粮”、缓解粮食紧张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3)燃料

秸秆压块燃料是利用新技术及专用设备将各种农作物秸秆、木屑、花生壳、玉米芯、稻草、麦秸麦糠、树枝叶等压缩碳化成型的现代化清洁燃料,无需任何添加剂和粘结剂。既可解决农村的基本生活能源和提高农民收入,又是新兴的生物质发电专用燃料,秸秆压块燃料可直接代替传统的煤炭而且环保。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组织的预测,地下石油、天然气及煤的储量,按目前的开采利用率仅够使用60年左右。因此秸秆压块燃料是未来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随着世界能源逐渐被消耗,秸秆压块燃料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

(4)纤维

植物纤维是发展制浆造纸工业的基本原料。秸秆纤维作为一种天然的纤维素纤维,从性能上看类似于纺织纤维又不同于纺织纤维,粗纤维含量高,自身含有大量的孔隙,吸湿回潮率大于棉纤维,断裂强力较大,我国具有丰富的秸秆资源,如果合理利用秸秆资源,就可以创造巨大财富。

(5)原料

秸秆栽培食用菌。以秸秆为原料生产食用菌,不仅可以提高食用菌的产量、品质,还可以成本低廉的秸秆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而且其培养基使用后还可用作优质的有机肥还田。

人造板。目前已经没有供人类开采的森林了,树木将会变的珍贵。但是我们所需的木材却没有减少。如果有人造秸秆板的技术那就可以节省许多树木了,而秸秆是最常见的东西了。以麦秸和稻草作为主要生产原料。尤其是麦秸的主要化学组份与阔叶木材十分类似,是木材的良好可替代原材料。

林地种玉米处罚规定篇5

1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弱黑龙江省农田水利设施薄弱,主要江河缺乏控制性工程,水资源调控能力差,大型灌区配套设施不完善,自然灾害发生时,难以发挥作用。如黑龙江省有效灌溉面积增长幅度缓慢,2000年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21.78%,2012年为35.07%。2000年我国有效灌溉面积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49.6%,2012年为56.7%。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有效灌溉面积与全国平均有效灌溉面积有一定的差距。

2耕地质量逐年下降

农作物品质问题突出,单产提高困难由于耕地土壤肥力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有机质含量下降尤为严重,而化肥施用量逐年增加,造成土壤板结、耕作层面浅,蓄水保肥能力差、不耐旱,病虫害发生频繁,单产难以提高。如黑龙江省水稻在2000年单产达到6489kg/hm2,2012年为7072kg/hm2,12年间单产增加了583kg/hm2;而玉米、大豆单产近几年还略有下降趋势,均低于全国平均单产水平。

3农业生态环境恶化

水资源短缺严重水土流失面积逐年增加,但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增长缓慢,2000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占流失面积的比重为24%,2012年为26%。全省农业用水总量逐年增加,如2003年农业用水占全省用水总量的69.7%,到2012年达到82.2%。随着黑龙江省湿地面积的减少及对大批中低产田进行连片的“旱改水”开发,水资源短缺状况日益严重。另外,城市居民及工业用水量的大幅增加,工业污水及生活废水也随之增加,使黑龙江省主要江河的污染十分严重,给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黑龙江省粮食持续稳定生产的对策建议

1切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有效利用耕地一是实行严格的耕地管理制度。近年来,在国家加大生态退耕力度的情况下,耕地面积下降较多。但从长远看,为了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坚持保护耕地。二是切实保护耕地质量。对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并给予处罚。三是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中低产田耕地的生产能力,是挖掘粮食增产潜力、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重点之一。应大力推行有机肥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引导农民多施用农家肥,增加土壤有机质。

2合理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优化粮食生产区域布局,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护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是国家粮食供求关系稳定的关键。黑龙江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在近年来稳中有升,目前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已接近1500万hm2。2012年全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占全国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2.54%,其中水稻播种面积占全国水稻播种面积12.7%,小麦播种面积占全国小麦播种面积1.7%,玉米播种面积占全国玉米播种面积18.9%,大豆播种面积占全国豆类播种面积26.8%。黑龙江省作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是优势主导产业,应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结构,在充分发挥优势粮食作物生产的同时,要稳定提高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

3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农业物质装备建设

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农业自然灾害一直是影响粮食生产的重要因素,应加强水利配套工程建设,加快水库除险加固,搞好大中型灌区建设以及节水灌溉项目建设,形成稳定的粮食生产能力。同时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提升粮食生产的现代化水平,黑龙江省的农垦系统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在全国居领先地位,而全省整体农业机械化水平还很低,2012年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仅占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的4.4%。应大力发展农机合作社,对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和扶持。

4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是做好退耕还林,增加森林覆盖率,充分发挥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持天然氧吧的生态功能。二是加大防护林体系和防沙治沙等荒漠治理建设,发挥森林等植被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生态服务功能。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水资源调控体系。黑龙江省洪涝灾害、干旱缺水等问题仍是制约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干旱缺水问题尤为严重,2010年全省农业旱灾成灾面积占农业成灾面积的比例为79.66%。应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同时确保生态用水。

5充分发挥垦区粮食生产优势

林地种玉米处罚规定篇6

[摘要]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因为植物新品种是在完全开放的大田条件下选育、审定、检测、生产的,所以,极易遭到侵犯。我国现有法律虽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既不全面又欠力度。为更好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本文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Abstract]Therightofthenewplantvarietyisanewkindofintellectualproperty.Plantvarietyiseasilyinfringed,becauseitisselectedtonurture,revise,inspectandproduceonthetermsofcompletelyopeninglandsforgrowingfieldcrops.Thoughthecurrentlawmaderegulationsonthebehaviorandintellectualpropertyofinfringingtheplantvarietyright,itstillisnotcomprehensiveandlacksvigor.Inordertoprotecttheplantvarietybetter,thisarticlediscussesonthebehaviorandintellectualpropertyofinfringingtheplantvarietyright.

[KEYWORDS]theRightoftheNewPlantVariety.Tort.LegalResponsibility.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是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在国内、外都属于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对品种权保护的现状是,在理论上研究不透、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和司法保护不力。我国虽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部分》、《林业部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但规定的不全面、对品种权保护力度仍然不足。所以,有必要对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概念。

侵犯品种权,是指品种权人享有的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有效的品种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权品种的亲本通过杂交的方法配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普通小麦授权品种金铎1号自交生产其种子,使用甘薯授权品种济薯18的根、茎、苗、芽无性繁殖济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权品种农大80的母本HT8与父本P131B杂交生产农大80的种子。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转移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与其他亲本杂交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使用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玉米自交系A杂交生产玉米杂交种B的种子。又如将玉米授权品种黄C与含目标性状的玉米品种D杂交产生玉米植物群体N,再重复使用黄C作母本与从N中选择含有目标性状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获得含有黄C的性状和D的目标性状的“转性状”玉米品种H)。

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与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不同。前者生产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备使用性的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种,能为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后者生产出的是育种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够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品种,不能为利用人直接带来经济效益。

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指《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六种行为和《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五种行为。

侵犯品种权的构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为。是指实施了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2)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除了客观存在外,还必须是违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或者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以及经审批机关强制许可实施授权品种的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不属于侵权行为。(3)具有过错。侵害人是故意或过失地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4)具有损害后果。是指品种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了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将要遭受的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

二、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侵犯品种权的目的、方法不同,大体上可以将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分为如下两类四种:

(一)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条例》第六条和《审理解释》第四条、《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3、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两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例如,玉米自交系品种黄C是一授权品种,其品种权人是中国农业大学。甲农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殖黄C的种子(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再以繁殖的黄C作为亲本与自交系B杂交配制玉米杂交种K(属于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又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属于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甲农场大田生产,并将生产的杂交种K的种子赠与乙农场和丙农场使用。

作者认为,甲农场虽未以商业目的生产黄C或者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但其擅自生产黄C的繁殖材料并将黄C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还将另一品种K的繁殖材料增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黄C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量的减少,侵害了品种权人的财产权益,而且甲农场也因此获得了减少支出购种价款的利益和获得受赠人友谊的好处(减少支出购种价款和获得友谊,是甲农场擅自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目的;其不同于以获得利润为直接目标的商业目的)。甲农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所以,不以商业目的生产、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也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二)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以是否侵犯品种权,可以将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分为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和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

1、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印制或者使用虚假的品种权标记、生产或者销售标记虚假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一)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二)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四)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的,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

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不是授权品种,没有具体的品种权可以侵犯,不可能侵害具体的品种权人的品种权。标记的品种权是虚假的,生产或者销售的繁殖材料是真实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我国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侵害的是广大种子使用者(不特定人)的公众利益;不侵害品种权人的利益。这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某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行为,即属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虽然没有假冒授权品种,但将授权品种以其他品种的名义销售,是一种隐蔽的侵犯品种权的行为。该种行为较擅自以授权品种的名义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对品种权的侵害更加严重。因为,前者不仅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品种权人自己“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为除外),而且侵犯了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后者只是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并不侵犯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

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被假冒的品种是授权品种,有具体的品种权人和品种权被侵害;标记的品种权是真实的,生产、销售的繁殖材料是假的。行为人生产、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行为人违反了我国种子质量管理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在侵害广大种子使用者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品种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应属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作者认为,《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两种情形:一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是不得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假冒授权品种的法律责任。除上述三种情形属于侵权行为外,不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属于侵犯品种权的行为。

三、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种子法》、《处理规定》和《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虽都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规定得不全面。作者认为,侵犯品种权的,根据侵权行为的种类、性质、情节不同,行为人应当分别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侵犯品种权的,都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规定》第六条,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或者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述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认为,无论是否以商业目的,只要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都属侵权行为。所以,不以商业目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也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占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市场份额,造成品种权人销售收入减少的损失,而且还将造成被假冒授权品种及其品种权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被假冒的授权品种的商品信誉及其品种权人的商业信誉。因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假种子,在损害广大种子使用者的利益(知情权和财产权)的同时,还将造成种子使用者对授权品种失去信任,导致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销售数额的减少甚至丧失市场;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使用者还有可能向品种权人索赔;所以,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对品种权人和被假冒的授权品种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作者认为,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用以弥补品种权人已受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消除影响等用以避免品种权人可得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只能弥补被侵权人因侵权已经受到的损失,不能避免被侵权人和被假冒授权品种因侵权而造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所受到的长期损失,不能弥补被侵权人因授权品种被假冒而失去的商业市场及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唯有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才能避免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降低而遭受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建议增加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由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被侵权人消除影响。

(二)行政责任。

1、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处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和追究行政责任:(一)侵权人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销毁生产中的植物材料;已获得繁殖材料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二)侵权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者销售直接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2、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生产、经营“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假种子。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行为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刑事责任。鉴于新品种的培育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科研工作,一旦培育成功又极易为他人擅自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必要对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所以,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所谓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品种权人的品种权。该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从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规模、给品种权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掌握。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商业目的。

品种权如同著作权一样容易被侵犯。新品种的选育、审定、DUS测试、生产等均在完全开放的田间条件下进行,难以采取保密措施。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生物体,极易生产、繁殖、复制。品种权的保护类似于著作权的保护。品种权的刑法保护问题也应与著作权基本相当。该罪的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可以参照修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规定。即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侵权繁殖材料,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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