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业方向(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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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业方向篇1
关键词:法律职业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建设专业标准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1-0135-03
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服务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不仅是我院办学的宗旨,也是我院的办学优势。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我院的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在满足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与发展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因此,创新我院人才培养的新机制,必须立足服务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行业,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根本目标,以创新法律职业教育理念为动力,着力加快转变法律职业教育发展方式;通过完成法律职业的学历教育、道德教育,能力教育和技术教育,更好地实现法律高职教育在新时期的新繁荣、新发展。
一、从全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看,依托行业企业办学,“以业立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1.专业建设指导欠缺。随着法律职业及教育的发展,其专业设置与行业企业的接轨,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方面,行业企业专业教学指导参与程度不够,基本停留在指导层面,没有形成由行业企业参与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或企业不符,,毕业生专业能力适应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其专业教学指导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课题研究层面,没有进入到结合行业企业需求层面,对高职教育各专业建设的指导意义不大。
2.盲目根据“社会热门”设置专业。过去的法律职业院校,办学没有严格的定位,社会上什么“热门”,就盲目申办什么专业。因此,招生时的“热门专业”,到毕业时成了“冷门专业”的现象屡见不鲜。忽视对传统专业的改造和提升,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后劲不足,趋同去热趋热的专业较多,行业强势、特色专业不突出,综合竞争能力不强。
3.人才培养区域服务意识差。很多法律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不重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不关心国家产业政策,缺乏对人才培养进行科学有效的预测和论证,专业设置不合理,区域服务意识差,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毕业生就业困难。
二、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确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及特色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培养合格的政法干警。中政委主导推出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战略意义,坚定信心,要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性、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大胆改革,加快提高法律高职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政法干警,对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法律职业院校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培养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执行、法律技术服务等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推进,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各行各业每年都需要向社会招收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法律职业技能的公务员。因此,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就是要加大公务员考试辅导的力度,强化公务员课程设置的集约度,以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为目标,强化法律职业的道德培养和技能培养,使之适应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就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核心,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
特色就是在办学定位、办学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过程和管理过程中,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以其统领学院办学的职业特色、教育特色、专业特色、课程特色、培训特色和实践特色。突显“法律与警事化功能”的职业特色,必须要着眼于公务员素质与人民警察相结合的双重标准,以“立德为先,强能为本”指导,把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心理健康、崇真爱美与职业技能结合在一起,贯穿整个法律职业的系统教育之中。
三、依托行业企业,“以业立人”,需要贯彻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现代教育理念
认识决定观念,观念决定策略。科学的认识,先进的观念,是一切事物走向成功、获得成就的基本保证。因此,繁荣教育的发展,首先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生态化”的现代教育理念。“生态化”教育理念,是以“十精神”为指导,为适应时展要求所确立的全新办学理念。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坚持以受教育者的个体为本,充分理解好尊重人与人之间的智力、个性差异和个性特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因材施教,为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发展空间。二是根据自然和谐的“生态化”教育原则,按照受教育者的本性与规律而自然自在地引导与培养,本质是崇尚自然,过程是因“人”施教,目的提高素质,追求和谐,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终生化”的现代教育理念。终生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发展在个人生活中是一个连续而长期的发展过程,必然与之相应的岗位技能相支持。因此,终身教育思想,要求把职业教育作为终生教育的有效载体,使之成为教育体制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职业教育要贯穿于个人职业生涯的终身。
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立人”,必须贯彻“以业立德”的现代教育理念;把道德素质教育与政治素质培养结合起来,放在人才培养工作的首位。一是在“以业立德”中培养人民警察精神。紧紧围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激励广大学生大力弘扬新时期人民警察精神,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提高执法水平,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用实际行动甚至生命诠释了新时期人民警察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立足本职岗位、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情怀,努力打造新时期人民警察忠诚可靠、秉公执法、服务为民、敬业奉献、务实创新、廉洁自律的忠诚警魂。二是在“以业立德”中培养国家公务员精神。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以永远燃烧的革命激情和对党对人民的无限深情,去对待我们的事业、我们的祖国、我们的民族和人民。三是在“以业立德”中形成其生命的本质与个性,激发其全面的技能与潜能,按照现代法律的职业特点,完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素质,提高职业技能,获得个人全面而和谐地发展。
四、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需要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教学机制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就是要树立“以职业能力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职业教育的课程要培养学生适应职业变化、岗位流动和就业变动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顺利地从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流向中做好岗位选择。
依托行业企业,“以业育能”,就是根据职业的需要,突出培养人才的“职业能力”,通过教学机制的改革,构建人才培养的新机制。
1.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根据行业企业需要设置专业。2010年我院根据市场调研监狱企业的需要,停招了行政执行、民事执行、应用汉语等就业率低的专业,增加了行业企业急需的刑事执行、司法警务、刑事侦查技术、司法助理等专业。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司法厅出台文件,吉林省监狱企业定向招录这些专业毕业生300----500名。真正做到“依托行业企业优势”设置专业,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使学校教育功能与企业岗位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有效结合在一起,使行业企业更愿意接受学生,并以此提高其员工的整体队伍素质,使法律职业教育走上了“订单式”良性发展道路。
2.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优化课程结构,构建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体系。
打破以学科知识逻辑性、完整性为特征的传统课程体系,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整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内容;课程内容突出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和新方法;通过以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等行动导向的教学方式,组织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内容,注重岗位技能与课程结合的实践能力开发,让学生在完成任务或情境模拟的实践过程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形成职业能力,增加课程组合的灵活性和学生选择课程的自由度。学生可以在占总课时10%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课程。这种模块化课程组织方式既满足了学生的兴趣,又方便了学生升学的需要。学生第一年是学习普通文化知识和某一职业领域内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2―3年后才开始分专业进行培训。
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真正做到在做中学,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发展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将职业资格标准纳入课程标准和考核标准,强化技能训练,实现职业资格培训和专业教学的融合。
3.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加强教材特别是实践课程的教材建设,建立以实践为导向的教材建设机制。当前,教材建设的重点是实践教材建设,要尽快改变用本科类教材培养高职学生的现状。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各专业的教师代表、相关行业一线岗位资深专家、人力资源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委员会,在对法律行业及发展方向进行全面、深入、系统地调研,根据法律职业各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等各项素质,确定各项素质所对应的相应课程模块,由校内外专家根据学校各学科及专业特点、师资状况、教学设施情况,进行深入讨论分析和论证,从而确定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实训方法在内的配套教材;突出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双重特点。
4.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的有效保障机制。高质量的精品课程,必然会对学校课程建设具有非常巨大的示范效应。学院应以高质量精品课程建设为动力,全面推动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发展进程。在政策导向、课程遴选、课程评价、技术保证、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建立起精品课程建设有效保障机制,要建立评价标准,规范精品课程建设,以确保课程建设的质量,体现出课程的特色。
5.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建立综合课程考评机制。目前,我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实践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评机制,难以全面地、科学地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技能素质,难以系统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没有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这项工作就很难落到实处。一是针对课程建设与改革的实施,建立从过程到结果全面的管理、考核、反馈和不断完善的机制。二是加强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建立对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的制度。针对诸如案例分析讨论、模拟训练、实习等各个实践教学环节,建立系列规章制度和科学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教学质量考评体系。三是建立对学生理论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效果的考核机制。改革考评方法,尤其注意增加对能力的考评、实践学习过程的考核和在工作现场的考核比重。四是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质量考评机制,采用知识和能力并重的课程质量评价标准,根据课程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
6.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业育能”为导向,就必须加强实训课程教学设施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无疑是实践导向课程方案实施的硬件保障。如对于法律专业来讲,案例教学数据库、多媒体阅览室、庭审观摩放映室、模拟法庭等,是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在律师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部门建立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也是技能培养的重要场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然是法律职业教育的薄弱环节,无法满足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需要。实践教学条件不足已成为实施实践导向课程,提高和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要保证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的质量及效果,必须加大投入,对校内外实训场所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保证各项实践教学活动的需要。
五、依托行业企业,“以岗训技”,构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训机制
努力开创一条培养新型法律人才的崭新之路,积极探索“在岗培训”的办学新形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在职”培训,建立起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新模式和人才招录新体制。以吴爱英部长提出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六种能力为标准,把司法行政工作实务内容的教学训练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试点班学员实战能力的训练。
“以岗训技”,是是要树立“以技能为本”的教育理念强,调职业教育的技能,要与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职业紧密结合,以使学生在岗位培训中学习并训练成具体的岗位技能,为学生的就业服务。
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行业,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其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担负的职责更加重要,这对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执法执业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司法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法律职业教育要围绕司法行政系统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大局,创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新机制。
1.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岗训技”的实践教学,完善学校和行业联合办学的教育机制。加强学校和行业的联合办学有许多好处:一是促进学生有目的地学习,让学生知道自己将来做什么。二是学校培养的学生毕业以后有去向,减轻了学校和社会的压力。三是解决了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四是解决了用人单位警力不足问题。五是促进学校不断改进专业、课程的设置。转变职教课程开发,把职业岗位要求作为开发的基础,由来自岗位需要和教育课程开发共同完成,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充分展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学校也可以要求行业参与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估工作,保持两者间紧密的合作关系。
学生一般以合同制形式“定岗实习”,以带薪学徒的身份在行业工作。学生能够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及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这不仅能够使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掌握专门的职业技能,为行业培养基层一线的法律执行、法律辅助和司法行政技术人才,而且也有利于缓解行业警力紧缺的不良局面。集中教育教学资源,
2.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岗训技”的实践教学,建设学生以岗位技术参与行业产学研的合作机制。根据行业的需要,让学生借助岗位的优势,结合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参与行业重大理论研究和科技创新项目,积极参与决策咨询,主动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充分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以行业服务能力的不断提高,促办学水平和办学实力的不断提升,全面服务司法及法律服务工作。在“以岗训技”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3.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岗训技”的实践教学,仅仅围绕着“岗位技能”广泛增设选修课,建立“就业”后职业继续教育的培训机制。选修课的设置使学校的教学工作灵活多样,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需要和自身水平及学习兴趣选修适合自己需要的课程。它不仅能增强学习的兴趣和信心,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才能,扩充学生的知识面,而且也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4.依托行业企业,坚持“以岗训技”的实践教学,建立网络模拟“定岗训技”的学习机制。借助网络优势,一方面建设“法律职业的岗位”,让学生通过网络游戏,增长法律职业知识与才干;另一方面,积极建设全国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行业的职业培训网络,通过现代远程法律职业教育,打造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的远程模拟开放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定岗”培训,建立起符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具有司法行政特色的教育培训的机制;加快建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新模式。把司法行政工作实务内容的教学训练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试点班学员实战能力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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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业方向篇2
论文摘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并和通识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教育在厘清法学教育性质上的基本要求。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应该和就业市场相结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部2008年6月通告,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至此,关于在校生能否参加司法考试的争论告一段落。同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再度成为讨论的焦点(本文的法学教育指法学本科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通识教育为主,教师的授课方式多为单一的演讲式,授课内容以系统的理论知识和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为主。虽然也有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内容,但主要目的也是配合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不强,毕业后适应法律职业的时间比较长。在传统上,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与大学法学教育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冲击。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评价不高,法科毕业生就业日益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何去何从,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关注。
二、法学教育是怎样的性质
关于法学教育的性质,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主旨的职业教育,因而偏重司法知识的传授、专业技能的训练。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从本质上看是~种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当然还有人认为法学教育兼具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两种性质。wWw.133229.CoM
实际上,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基本要求,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即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两种性质。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学教育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当然也有的反应过度,把职业教育硬挤进本科教育阶段,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体系,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出现这两种偏差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或企图在四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使二者缺乏合理的分工和制度联系。当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法学教育,其实首先是培养法律人的教育,它的职业教育性质是第一位的。从中外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任何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都难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正如王晨光教授所言:尽管现在中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化和学院化已成为主流,但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不仅如此,还需要补充一句: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有人以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持这种认识者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和事实,即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其培养的人才,也就不是法律人才了。在这一点上不少人把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法律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混为一谈了。
法学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法律人,而不是培养其他方面的人才。从时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可见,法学教育主要是教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素养。如果法学专业还要教授其他很多知识,那大学还要其他专业干什么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当然,作为大学普通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还具有通识教育的性质。大学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交往能力、自由思考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健全的人格和人文关怀精神的法律精英。因此,在注重职业能力培养的同时,通识教育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有怎样的评价
(一)比较视野中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在美国,只有通过了美国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约有168所大学)的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没有通过评估的法学院其毕业生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美国律师考试的通过率高达60%一70%,考试的次数不限。美国不以通过律师考试的通过率来评价法学院,而是以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初年的工资高低来评价。这种评价有些类似美国商学院的评价,职场第一年的工资指标同样反映了市场对毕业生的评价。
德国的司法考试是开放性的,无论是否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都有权利参加。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要先参加一次预考,通过预考的人方可参加司法考试。德国的司法考试有两次,第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30%一40%左右,第二次考试的通过率高达70%一80%。英国的法学院直接接受高中毕业生,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训练后,就可以获得毕业文凭。但是要从事律师执业的话,就要进入第四年的司法实践课程的学习,结业考试通过者获得英国的普通律师资格(小律师)。如果要从事大律师执业(出庭律师)还要进人大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出师”后才能独立执业。
上述各国的司法考试有一个共同点,这就是职业市场对于人才需求和评价成为社会对法学毕业生的评价,进而成为对法学院的评价,而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是否适应市场的导向。对于培养未来司法专业人员的大学法学院来说,不能不考虑这种职业市场的导向。
(二)我国的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的评价。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已经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在司法统一考试之前只有律师考试,这对于法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影响并不大,因为那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律师职业的比例不超过20%。司法统一考试以后,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行工作都必须首先通过此考试,法学院系的学生不得不重新考虑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资格条件了。法律专业学生要取得这种考试的好成绩,就必须注重部门法应用性知识的学习。学生们的这种职业需求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而影响教师的教学设计和方法。
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一直是非判例法的教学体系,司法实践的内容不容易进入课堂。法学教学更趋向于法学理论与法学史论。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是以案例为主体的教学体系,即使有少部分法院公开的判例,单从判决书上也不能获得法律推理的信息,再加上法院的判决书往往缺乏法律推理论证过程,缺乏说理内容,并不表述法律与事实内在的沦证逻辑。所以,判决书也只是教学的边缘部分,教学的中心是理论知识和史论资料,学生的学习也集中在这方面。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经验,律师处理案件的操作技巧都只有等到学生毕业参加了实际工作以后,在工作岗位上通过实践补课了。虽然,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教学过程中也有“实习”的设计,但是由于经费有限,实习往往不能达到课程设计的要求,有些时候有的法学院系甚至让学生自己找实习的单位,其中不乏“放羊”的情况。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后,职业入门的门坎提高了,职业市场的要求与现行的法学教育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显出来。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现行的法学教育制度却无法提高学生的通过率,这样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就业市场对法学教育评价不高,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院的风向标。
四、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改革法学教育
现在很少有人主张把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应试教育成了众矢之的,谁都不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是,有过教育经验的老师都知道,对于法学本科生来讲,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他们难以学到真正的东西;没有严格的考试,国家和各用人单位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高考30年的巨大成就已经证明虽然考试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它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一)课程与教学方法的改革。第一,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若干通识课程和选修课作为替代。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开设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l6门核心课程,通识课需要保质保量,选修课可以涵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各个领域。通过这种课程安排,既重点突出,能够满足专业化训练的需求,又能帮助学生形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第二,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课,定期举办模拟法庭,要求一定时间量的实习。传统法学教育存在严重“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学生不能学以致用,结果常常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很难找到方向。开设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全过程跟踪处理真实案件,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检验所学知识,克服知识分学科讲授导致的“碎片化”问题,培养综合能力(如沟通交往能力、信息收集应用能力、文书撰写能力、辩论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这种作用。实习可以放在高年级,要求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同类机构中进行。第三,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学法。目前法学院校基本采用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授课方式。老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尽管师生会通过问答方式进行一些沟通,但学生常常只能被动接受现成答案,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环节。久而久之,难免导致法科学生“有(书本)知识没常识”,“有知识没见识”这样尴尬的现象。难怪有实务部门的人士尖锐地指出,目前法科毕业生多数是次品。矫正现状的一剂良方是在部门法讲授中大力推行案例教学法,训练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把教育重心放在过程导向,而非结果导向上。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聘请法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士担任主讲教师。
法律就业方向篇3
关键词: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164-02
一、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是伴随着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单纯的让学生背诵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而是要揭示出法律职业的行业特点与法律职业道德行为之间的关联,把法律职业道德的思想融入学生的脑海中,使学生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才有可能在将来的职业过程中基于内心的确信而表现出职业道德的自觉性。因此,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相比法律知识和技能教育,在师生关系、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主体间性强调关系双方是双主体,均具有主体性,是一种消解主客体对立和主体中心的新主体性哲学。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主张师生之间在平等、友爱的交流与互动中,在贴近生活和感受法律道德的交往实践中,共同体验法律职业道德的真谛,实现理论的升华。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师生关系从单向走向双向交互,强调教育目标从“以知识为本”走向“以人为本”;强调教育方法从灌输走向对话;强调教育内容从理论走向实践。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具有交互性、平等性、和谐性与共识性,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交往活动,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形成对法律职业道德所达成的相互理解,形成师生间的共同认识、共同价值和共同理想[1]。
二、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生关系从单向走向双向交互
我国的法学教育,大多延续了传统主体哲学“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在这一思维模式下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师生关系范式主要采取教师单主体式。在教师与学生的交往中,教师从总体上来说是控制大局的人,教师与学生的交往更多的是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对教师要绝对服从、遵从师教,无主体性可言。这种师生关系导致在教育实践中,一些教师把学生当成了被动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知识和影响的对象,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当作“主体――客体”关系来对待,道德教育过程等同于训练和控制过程[2]。这种教师单主体的教育模式容易扼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上,更不利于达到入耳入心的教育效果。
另一种教育模式,是学生单主体范式。它是作为“教师中心论”的对立面而出现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尖锐地批判教师中心论无视学生的尊严与自由的做法,认为其形成的是统治与被统治的不平等师生关系,并鲜明提出学生是中心,教育的措施是围绕学生而组织,把老师当作学生建构的“工具”[3]。“学生中心论”单纯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教师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崇尚物理利益,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物质利益面前显得脆弱而不堪一击,学生的思想难免受到外界不良思潮的影响和左右,这时教师的引领和导航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单纯地强调学生的中心和主体地位是片面的。而且,这种以学生为单方主体的职业道德教育理念,强调学生的自我建构,实际上学生并未真正取得主体地位,因为学生这种主体地位无法避免教师的干预和引导的,因而也就无法真正成为法律道德教育的单一主角。
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双主体,教师和学生都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的主体,教学资源作为教育中介,是他们共同的客体。这种模式下,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无条件的平等关系,双方相互尊重、共同学习,教师走进学生的内心实现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培养。由于师生之间是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关系,师生在共同探讨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理念的时候会出现情感的交流、拉近彼此感情的距离,产生感情的共鸣和认同,这种共鸣和认同会直接影响到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实践活动的态度,使法律职业道德理念真正地深入学生的内心。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自身的素质和道德修养也得到提升,这样实现双方共同的进步,也达到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目标从以知识为本转向以人为本
传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看重对学生知识的培养,把道德规范化为知识点要求学生进行记忆和背诵。随着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要求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也提升了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在考核中,将职业道德化为能力考核应用题,判断学生是否选择正确且应对自如。不论是传统法律道德教育还是加强对能力的考核都忽视了人的感情和意志在法律职业道德学习过程中的作用,仅仅单纯地强调知识的重要性,忽视了法律道德是作用于人才能真正起作用的,没有加强对学生内心的理解和确认,因此都是一种以“知识”为本的道德教育[4]。
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宗旨倡导一种以“人”为本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律道德教育的过程不仅是一个掌握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道德规范知识的过程,更是一个学生的心灵生成与成长的过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一种针对学生心灵的教育,确认和培养其法律职业道德自觉性是教育的目标和宗旨。与形成法律人的道德品性相比,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是居于次要位置的,“人”才是这场教育中的主体和达成目标的首要方向。了解学生的感情和意志、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同、使学生在教育过程中通过与教师和同学思想的碰撞与交流实现心灵的成长,这是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要实现的教育目标。
四、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从输入走向对话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其他法学课程一样,大多保持单方面说教、正面灌输的教学方法,结果是教师在讲台上大谈道德理论,可学生在下面却各行其是,久而久之形成了教师不愿讲学生不愿听的尴尬局面。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交流,他们只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传授或者道德理性的训练,忽视了思想的交互。教师和学生者之间缺乏感情的传递,也造成了彼此并不关心对方讲授多少和接受多少。从理论上看,道德教育想要深入学生的内心、让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认同,就必须使学生有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接触实践以获得切身感受。因此,在法律教学传统之上找寻、建立有效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方法体系更为关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性也决定了其必须寻求一种不同于法律知识和技能培养的传统的教学方法,要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的体会,并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认知,将来才能使学生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的推动力,并最终促进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自觉性。
主体间性道德教育所体现出的是平等对话的方式。所谓的“对话”,是指在相互尊重、信任和平等的立场上,通过言谈和倾听而进行双向沟通。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一样都是学习者,是一个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相互提出问题共同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对话,建立起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关系,学生不再与教师有距离感,也愿意向教师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通过对话,教师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可以更好了解学生,可以根据学生的内心需要和职业道德认知水平选择最合适的教育资源与学生共享;学生在与教师平等对话的中,也会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活动中,并与教师积极的讨论,在共同的思想交锋中,也实现了教师的进步和理论的升华。主体间性道德教育的对话式教学方法,实现了教师与学生的共同进步。
五、主体间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从理论走向现实
现行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并没有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以所依托的法学基本知识为载体,把需掌握的道德内容知识点化,并划入不同的学科,以寻求知识体系化和学科的支持;学生也通常把法律职业道德概念、特点、当事人的职责、法律责任等道德准则和规范作为知识点进行背诵和记忆,但当考试结束后,往往深入内心的不多。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大多是法官、检察官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这些规范性条文往往漠视学生现实的学习及生活状况,甚至是对真实的职业道德生活全貌的肢解和疏离。
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要创建贴近生活、更符合切身感受的课堂,要改变单纯重视知识的积累与考核,改变忽视对学生作为“人的个体”心灵的培育,要加强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法律职业道德的大部分内容与律师与当事人、证人,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及案件参加人之间的关系不可分割,大量的职业道德规范通过法律职业者亲身参与公诉、审判、辩护、会见当事人等法律案件而形成,不像在其他实体法领域更强调法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5]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生活中,具有高度的职业敏感性,关注各种媒体,包括关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集中播报和关注的与法律职业道德有关的重要新闻,关注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大量的正面先进人物的事迹和反面案例尤其是近期国家反对和打击的丑恶行径,提升学生切身体会和感受的能力,在充满实践氛围的课堂中,体验崇高法律职业道德人生的意义。
六、结论
主体间性法律道德教育是师生主体在充满生活气息的交往互动中探寻道德共识的过程。将主体间性引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法律道德教育的内涵,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新时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者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参考文献:
[1]蒙冰峰,廉永杰.主体性到主体间性:道德人格教育的应然转向[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
[2]吴岳军.论主体间性哲学视域下的德育师生关系范式[J].教育学术月刊,2011(2).
[3]顾红萍.主体间性道德教育及其模式的建构[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法律就业方向篇4
一
法律服务业由传统型服务向现代型服务的转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在服务方式上,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现代法律服务业起步阶段,其主要业务是诉讼。律师有限制性地介入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全面介入审查和审判阶段,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人参加诉讼活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业开始进入民商事领域并从事部分非诉讼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通过非诉讼途径处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和传统偏重于事后调整补救,以诉讼、仲裁为主要方式的法律服务相比,非诉讼法律服务直接参与到事前法律策划以及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这类业务活动已成为目前国际法律服务的主体。当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需求将越来越广泛。以江苏为例,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提速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的“三大计划”、构建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及大力提高集约发展水平是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都将促使知识产权、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新兴的非诉讼法律服务需求急剧增多。这就要求现代法律服务业充分发挥其在转型过程中的预防、调节、服务、保护等作用,实现由事后的调整补救向主动服务转变。这既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需要,也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是实现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关键之举。
在服务层次上,由中低层次向高端攀升。按照服务的技术含量来划分,法律服务市场大致可分为低端市场、中端市场和高端市场三个层次,其共同特点是技术价值和含金量与市场份额呈反比,低端市场的份额较大,高端市场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市场需求是产业得以发展的根本。以江苏为例,随着全省制造业向产业链两端的提升,开放型经济的不断提档升级以及对大集团大企业的培育,势必增加以国际间项目合作、国际贸易、融资活动以及公司兼并收购为代表的国际资本流动类法律服务需求,这将有力扩增全省高端法律服务市场,相应地,也要求江苏法律服务业必须向高层次发展。
在服务类型上,由“小而全”向专业化演变。专业化是指不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掌握某项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实现按专业分工来合理配置法律服务的人力资源。专业化是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必然。一方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行业已逐步形成相对独特的法律关系,促成了服务需求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还推动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和新的组合,由此产生法律与投资、税务、管理、金融、信息等其他领域交叉形成的法律服务。一些产业如房地产业,因产权的流动陛使得房地产的作用渗透到房地产证券化、金融化、国际化等诸多领域,这就提出了复合型专业服务的需求。特别是随着国际间、地区间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复杂、新兴的经济交往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亟需得到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帮助。
在服务领域上,由传统刑事、民商事服务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上拓展。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现代法律服务业应加速从原有的民商事和刑诉辩等领域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领域延伸。如在社会管理法律服务方面,政府行政管理手段减少、法律手段增多致使政府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以推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需要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提高社会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推进基层群众自治;需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保障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帮助推进其向城市市民转变,等等,从而多方位推动社会管理由防范控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科技创新法律服务要突破知识产权类法律服务集中于专利申请和解决侵权纠纷的局限,拓展至技术研发、交易、促进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利用、产学研一体化发展等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服务需要为企业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等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建议、做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工作,从而促进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
二
对照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要求,目前的法律服务业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服务人员总量不大,发展层次仍不高,领军型、具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服务品牌和高层次的法律服务人才仍然不足,法律服务秩序尚不够规范,法律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程度仍不高,等等。因此,现代法律服务业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发展,才能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作为。
更新理念。一是提升服务转型的意识。现代法律服务业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本质属性,一定要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加快自身服务转型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按照人世承诺逐步向国际社会开放的形势下,要提高行业发展的机遇意识、发展意识、竞争意识,主动实现业务转型、发展模式转轨和发展领域转变,努力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二是发挥法律服务的导向功能。法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就需要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着力加强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发展规律、企业发展规律的研究,加强对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对江苏而言,特别是要善于集聚行业的智慧,加强对涉及六大新兴产业相关新增、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研究,从而推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法律服务的前瞻性和实效性。三是加快做好行业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按照“公共性”、“准公共性”和“营利性”的性质区别对待,分别制订律师业、公证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业等专项规划,从而满足经济转型发展产生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需求。
创新方法。作为生产业中的一项专业服务,在基础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推进与先进制造业、城市化建设融合发展的“两融合”战略,既是现代法律服务业加快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转型的客观需要。加强现代法律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就要更为深入地做好“法企对接”,以“组团服务”、“强强联合”、“重点帮扶”、在产业基地建立法律
服务中心等多种方式,为制造业的发展做好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等法律服务,帮助制造类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企业竞争力,进而实现法律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相互促进、互动发展、共同提升。加强现代法律服务业与城市化建设的融合,就要在建设城市商务区配套设施时将法律服务纳入其中,着力打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高地,形成提供一条龙服务的高端法律服务市场,并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形成法律服务集群;要主动参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国家战略开发项目,如江苏法律服务业要抓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有利契机,形成以开发区域法律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区域法律服务机构协调配合的服务协作机制,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开设分所或律所联盟的形式,在满足重点开发项目、重点园区规划法律服务需求的同时,加快行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
扩大效应。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加快发展不仅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对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着力加强对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宣传。一方面,要引导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现代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提高公众对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知晓度和需求度。比如,加强对法律援助的宣传,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质、申请程序,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将利益诉求纳入法治化轨道;又如,积极做好新颁布《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定纷止争的功效,有效维护转型期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代法律服务业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职能作用发挥功效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现代法律服务业的认可度。特别是在当前,要着重加强对现代法律服务业在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服务重大项目、服务政府科学决策中涌现出的优秀从业人员、典型案例的宣传,不断扩大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社会影响力,树立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增强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自豪感,在为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创设良好氛围的同时,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进而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三
在加快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的进程中,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特质,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之路。当前,要着重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处理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产业化发展的问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社会主义属性,决定了现代法律服务行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这是我国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律师、公证人“政治中立”最鲜明的特色之一。同时,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产业化发展是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趋势,这从客观上决定了如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与其他企业一样,必须以市场经济主体的身份,实行市场化运作,参与市场竞争。因此,要处理好坚持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方向和推进其产业化的关系,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对此,要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在现代法律服务业建设中的司法监管和政治领导责任,以党建为抓手,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提高对自身社会角色和功能的认识,坚持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本色。同时,要做好调控与扶持并重。指导现代法律服务业特别是律师业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建立起规范有序、能够承载产业发展的组织形态,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就业方向篇5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
(发表于《律师与法制》杂志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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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的暴露,13名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案件涉及两名副院长。随后,宜昌亦查出法官系列腐败案,宜昌中院7人涉嫌收受律师贿赂,私分“赞助款”。
湖北所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进了强烈的震动。不但中央领导人作出了重要批示,司法部更是接二连三地下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更是措辞严厉,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律师行贿,法官受贿,尽管是少数人之行,小部分人之为,却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使律师行业蒙羞,使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应当说,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在美国,没有哪个律师敢向法官行贿,向法官行贿等于案件败诉。
曾有这么一个笑话:一位中国当事人请一位美国律师打官司,开庭之前当事人对律师说:“是不是要给法官打点打点或者请法官出来吃餐饭?”美国律师听了大惑不解:“你是不是想输官司啊!你要那样做,官司不用打你就输定了。”拿到判决书时,中国当事人果然赢了官司,美国律师很是奇怪,他没有料到对方会输得那样惨,他问中国当事人有何诀窍,中国当事人告诉他:“还不是因为我给法官送了礼。”“你给法官送礼?”美国律师瞪大了眼睛。“是的,不过不是以我的名义,而是以对方的名义。”
美国给法官送礼输官司,中国给法官送礼赢官司,这是两种文化背景下映衬出的巨大反差,也是百姓对打官司到底是“打关系”还是“打法律”疑问的答案。
宜昌法官腐败案发后,有人想请一位未涉及此案的律师谈谈涉案律师的有关情况,不想该律师竟一口回绝:“我可以坦白地告诉你,关于这个案件我不能给你提供任何线索,因为我还要做律师、要吃饭,你应该理解,这是干我们这一行的游戏规则。”
这使我想起一个问题,律师辛辛苦苦赚来几个费,凭什么要送给法官?为什么有些律师甘愿冒纪律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的危险去行贿法官?
中国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有些学者甚至称律师是“在野法曹”,实际二者的地位却是“天上人间”。法官有崇高的地位、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享受着较低的薪金待遇,在他们眼里,律师个个都是富得流油的角色,收他们几个钱如同在他们身上拔几根毛,心安理得!律师为了与法官搞好关系,也愿意投怀送抱。因为在中国打官司很大程度上靠与法官搞好关系。就算法官不枉法裁判,他手里有自由裁量权,有玩弄各种司法程序的技巧。一旦得罪他们可谓寸步难行,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律师要一辈子与他们打交道,得罪他们无异于找死!
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法官逼出来的。该立案的不给你立案,该给你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去送达,能拖便拖,能赖便赖,拿一份判决书就让你跑上十趟八趟,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凑效,说不定会上该法院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关系。
律师热衷于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当事人逼出来的。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喜欢打听:你在某某法院有没有关系?你跟某某法官熟不熟,不熟?那还打什么官司?拜拜!这笔业务说不定就黄了,一笔两笔黄了也许你能洁身自好,个个当事人都抱有这种心理,你还不赶紧与法官拉拉关系?
从内心讲,如果个个法官都能秉公判案,都有英美国家法官那样的素质,绝大多数律师是不愿同他们拉关系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否正常,与某个地方的司法环境直接相关。中国有两百多个县没有一名律师,不是一个县的案源养不活一名律师,而是执业环境太坏,律师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在认人情不认法律的法官眼里根本不起作用,只好跑到大一点的城市去求发展。北京有近8000名律师,现在还以每年1500人的速度增加。为什么那么多律师往北京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北京的律师执业环境比较公正,也就是说律师有机会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哪儿混碗饭吃。
可以这么说,一个地方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律师对待法官的态度,如果事事都依法办理,法官拖延推委时律师能有个地方申诉并能很快得到解决;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得到合理的限制,律师的正确意见能被法官采纳;如果法官能有比较高的职业素养,只要律师行贿,不管他是否有理案件一律败诉。还会有律师向法官行贿吗?
一位知名教授在课堂上对我讲了这么一个事例。他曾一个案件,法官在两个小时的开庭过程中六七次跑出去电话,最后审判席上三人竟只剩下一人。法官不听人的意见,你辩你的,他判他的,让人有一种被耍弄的感觉,有这次经历,他发誓不再案件了。教授的感觉尚且如此,律师天天与他们打交道,既不敢怒更不敢言,那是何等的无奈!有这样一两次经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偏一点,想法官给自己多行行方便,向法官行贿便时顺理成章的事了。
一部分律师向法官行贿是因为法官在“逼良为娼”。不可否认的是,的确有一些律师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主动向法官行贿。他们与法官拉关系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帮他打赢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司,这些人是律师中的真正“败类”。他们主动地经常性地行贿法官,整天跟在法官屁股后面转,与法官的关系已经达到“一家人”的地步。武汉某法院的法官曾称某律师为“╳狗子”,因为他整天跟在某庭长屁股后面,下班之后还帮他买米、换煤气,做所有的家务事,庭长老婆笑着说:“你就像是我家里的一条狗。”他竟毫不生气地答道:“你说我是你家里的狗我就是你家的狗”,狗子律师的名字就这样叫开了。律师是法官家里的狗,岂有不被偏袒之理?这类律师是极少数,却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这帮律师是法官的“家狗”,是该清理清理他们了。
经常性行贿法官的律师毕竟是个别现象,大多数律师行贿法官只是偶尔为之。他们与法官有一
些关系,当案件标的较大或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犹豫不决时,为了迎合当事人的心理以便接下案子,他们往往在当事人面前自诩“路子野”,与法官的关系硬,以提高收费价码,收钱之后为了打赢官司,不惜去行贿法官。这帮律师是法官的“野狗”,也该拿起法律的大棒用力敲打敲打他们。
整顿律师行业,如果不分析律师行贿的原因,不从整个司法制度的打环境去考虑,整顿只会流于形式。处罚一批有行贿行为的律师固然可以对其他律师起到威慑作用,但这毕竟是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律师的行为,还得从制度设计上找原因。
现阶段,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好像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高堂华舍、出入豪华场所就是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中国律师业务开展的好坏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社会关系,就像乘公共汽车,先上去的人能找到座位,后上去的人即使你的能力再强,没有人下车腾出空位子,你就很难找到自己的座位。这就是为什么年轻律师很难开展业务,很多拿了律师资格证的人不去律师事务所而跑到公司上班的原因。的确,有一部分律师是富了,如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的部分律师,还有一部分是有关系从事刑事案件大案要案辩护的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如《中国律师》杂志报道西部某省的一个律师一年只有几百元的收入,连维持生存都成了问题,不得不靠放羊喂马,甚至给人打工求得生存。在武汉这样的大城市,大部分律师的收入刨去各项费用和税款,也不过三五万块钱,他们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净收入甚至抵不上一个政府公务员,可以这样说,如果政府愿意让律师转变身份,回到先前领公务员工资的状态,保管有一半律师愿意去拿公务员的工资。可律师的要求比公务员要高一百倍,一个人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如此下来,前期投入就很大。然而,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是一片坦途,法律服务市场由于我国特有的服务主体多元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都在无限制的从事这一职业,律师找到案源谈何容易!山东一省在册的法律工作者就有6366人,他们没有注册的成本,没有管理严格的税收,有的甚至可以拿工资,他们同律师一样可以接案,律师在争案源方面能竞争过他们吗?
律师开展业务一是靠社会关系,二是靠口碑。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可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不得不与法官套近乎。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这也是律师明知向法官行贿犯法也敢向法官行贿的原因之一。
要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靠严刑酷法解决不了问题,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凭自己的本事吃饭,自己合理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何必向法官行贿?有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就会去找有业务能力的律师而不是去找有关系的律师,律师中就会形成一种钻业务而不是钻后门的风气,社会正义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伸张。有了司法公正,会有更多的律师站出来做“护法使者”,让法治精神在社会发扬光大。
谈到司法公正,很多人想到的是判决是否公正。实际上,程序公正有时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是假的,所有的人都会有怨言,如果程序公正,输家只会怪自己的手气太坏。美国当事人输了官司很少有人怪法官,因为他输得心服口服;我国当事人输了官司首先骂的是法官,因为他从内心难以相信法官是铁面无私。
法律就业方向篇6
关键词:律师文化律师文化目的律师责任感律师管理
挪威著名的思想家、文学家易卜生说:“每个人对于属于他所属的社会都负有责任,那个社会的弊端他也有一份。”应该到了建设一个负责任的社会的时候了。
生活在一个负责任的社会该是多么的美好。我们看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一个负责任的行业,一个负有责任的公民。一个负责任地社会是一个从上到下,从下到上,相互之间的负责任的社会。而我们当前的社会似乎还没有建立里起普遍的责任体系,甚至是,不负责的事比比皆是,我们经常不负责任。当前律师文化建设应当是使律师有一种责任观:对职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一、重塑法律职业理念—对职业负责
德国法学家莱因斯坦精辟地论述到:“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艺术家。”
纵观西方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的因素)这两个方面对西方走上法治社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而法律程序与法律职业两方面的改制也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起点。
当今我们律师事业理念出现严重的缺失,不能不与我们没有认真、正确对待“职业”理念相关。在中国的法律制度运行中,不仅法律职业人员尚未形成,甚至并不清楚法律职业的内涵。
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因在法律事务中具有某些特殊功能而在维护秩序方面具有特定职责的人,一般包括法官、律师、法律顾问、法学教师和学者等。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把“法律职业”定义为一个由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这个集团操纵规则,充实法律机构及参加法律争讼实践。韦伯则认为,“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训练的从事司法活动和学说阐述法律的职业法律工作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的法律人。
律师职业本质特质包括:一是熟练掌握承载着法律知识、技术和精神,并使法律人本身获取无穷权力和利益的职业语言;二是熟知包括法规则和复杂理论在内的职业知识;三是娴熟于繁杂而为外人所无法掌握、不可言说程度较高的职业技术;四是在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中思考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五是遵循一套使其合乎职业身份,并在大众道德和职业利益之间保持良性张力的职业伦理;六是在多元化的哲学取向和基础上,信奉法治和法律。这六项内在的素养因素——简称之,即为职业语言、职业技术、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伦理和职业信仰,前四项构成也可合称为职业技能——也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人的职业素养”,后两项为职业理念。
《律师法》及行业规范的实施,必须从信仰法律职业开始。一但丧失对法律职业的信仰,往往是对整个法律信仰的丧失。法律职业信仰,首先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信仰自己的职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好本职工作,创造其他主体信仰的先决条件。作为律师,作为“法律之师,文明之师,正义之师,律己之师”的律师职业,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执政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律师职业,若没有对律师职业的敬畏,若不视其为天职,若不视其为生命信仰,就会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损害律师事业的事件,就会造成职业道德缺失,就会使维护正义的信念和服务诚信的意识逐渐淡薄,就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就会无视职业的神圣性和责任感,就会走向反叛,就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二、塑造律师的职业责任——对法律负责
总书记早在2004年1月份就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中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使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作为法治社会中的律师更应该对法治具有职业性的认识,并组成自己行动理念的组成部分。法治是一种理性的普遍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法律的内在精神或者说是一种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包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制约等一系列观念、原则和精神。
由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一员,承载着法治社会的特殊使命,律师的观念和行为的法治社会性和影响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缺乏相应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不仅失去职业者对正义的维护,而且容易走向反面。
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律人的人格和品德,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静止”的法律转化成“动态”的法律来实现功能的。从法律语言来讲,法律的内涵有三个方面:一是观念和意识中的法律,例如:我们要建成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二是文条中的法律,例如:我们又颁布了什么法律规章,哪部法律又进行了修改;三是法官口中说的话,或曰法院判决书。法律是通过职业人员实现其功能的。律师事业从某种意义上讲,属于法律解释学范畴,肩负着宣传、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职责;同时,律师又是法律的翻译工作者,负责将社会关系翻译特有的法律关系,使感性上升为理性,使社会任意行为转化为规范行为,使矛盾冲动进入秩序状态。因此,律师事业和职业本身就是法治社会主掌者。
律师职业本质属性要求具有特殊的责任观:即对职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三、树立正确职业利益观——对行业负责
由于客观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一度将律师推向市场,并定位于中介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律师业的价值取向偏离了律师职业的本质。某地在评优秀中介机构时,站在领奖台上的有律师协会与婚姻介绍所、房屋中介服务和洗浴中心等。其次,律师行业中出现的律师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间“拉关系”,请客吃饭,办“关系案”“金钱案”,“法钱交易”,以及违背职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无不与律师的价值定位错位密切联系。其三,由于价值观的错位,我们认为律师行业现在还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故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为“分金钱、排座次、图发展”。将律师业发展定位于“原始积累”的导向性所带来的危害就是“拜金主义”思想根源,“分金钱”既不应律师业追求,“排座次”也不是律师业“水浒传”。
有人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就是走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理。中国律师业是否也必然如此呢?罗伯特·g·西蒙斯在他著的《律师的责任》一书中论道:“一个人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其宗旨就必须是先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律师行业是信仰法律和自觉遵守规则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律师行业是通过捍卫法律和规则而实现服务价值的,其价值最终将产生社会利益(实行法律功能和效益)和经济利益(律师的收入)。如果医院追求的目的是金钱,人们的生命就会受到践踏;如果法律职业人追求的结果是金钱,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倒塌。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其利益的获得应是通过法律服务实现的副产品,其追求的是法律职业人的职责,而不是金钱。诠释和维护法律规则才能带来财富。
“五月花号”的著名故事也许让法律职业人深省,能更好的诠释财富与规则的关系:公元1620年9月,不堪忍受迫害的102名清教徒乘着“五月花号”货轮,尝尽流亡生活的种种苦难,从英国驶向了大西洋彼岸,去寻求实现宗教理想的净土。当他们发现大陆就在眼前时,他们不是马上登陆原始积累,再分座次和发展,而是他们将船停了下来,他们以“公约”的形式确定了上岸后的行为规则和建立社会的宗旨。这公约即是有名的《五月花号公约》,这种般的约定,孕育了一个伟大的法治国家和民族,创造出了丰富的社会财富和罕见的繁荣。
事实已充分证明,有了规则意识和信仰,才能保障财富的丰富和积累,而没有规则的财富,只能是将社会引入贫穷和混乱。
四、树立正确的事业发展观—对社会负责人
任何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是一个社会的人,其任何行为都会产生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后果。有的是积极的,有的是消极的,有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做律师和从事律师更是如此。一代人做一代人的事,但这一代人所做的事既对前一代人事业的继承,又是下一代人事业的基础。做为承上启下的这代律师应当确立什么样的事业观,又应当负起什么样的责任呢。
律师的事业观是由其价值观决定的,从事律师的目的和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但要回答这一问题在当下却是非常不容易:一个是由体制方面的原因将律师定位于中介结构,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将律师推向了以经济利益为中心。二是律师生存没有基本保障,完全推向以金钱为导向“自负盈亏”的个人物质利益奋斗,从而导致律师必然要走一条“先分金钱,再排座次”的恶性循环状态,三是作为行业建设没有建立起针对性的对青年律师培训机制,特别是在解决青年律师创业初共有的必要的发展基金,以及老律师的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的问题。
律师的社会责任还在于公益性。要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特有地位和作用,起到化解矛盾、正确引导问题解决的方式,将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通过规范和理性的法律渠道来处理。
中国律师业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应该走“谁污染谁治理”的道路。我们没有理由和资格由于我们这一代“污染”的环境让下一代来治理,下一代也同样如此。我们应该建立起负责任的体制和行业意识,共同构筑一个坚实的律师事业大厦。
文化作为事业的主要因素已是举世公认了,早在40年代和50年代,曾有不少学者重视文化因素,从文化的角度理解各种社会,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别,解释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进入九十年代,社会科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目光转向文化因素,用它解释各国的现代化、政治民主化和各种群体的行为。如果单从主观角度界定文化,其含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以及人民普遍持有的见解。人们已经坚信文化强大力量的存在并左右着人类社会发展。正如曹世潮先生所言:文化的发现,无异于人类发现了一个内在的世界,其意义不亚于人类对自然和宇宙的发现,不亚于人类对科学体系的发现。一个由文化主导的世界正在向我们走来。
中国律师文化的建设,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律师文化是法治理念的落脚点,也是律师职业化发展的基点。它是律师主流文化的着眼点,同时是法律职业人信用危机的转折点。中国律师文化建设无论是从宏观,还是从中观,还是从微观都将起着积极的力量。像文化共性的功能一样,首先具有行业的定位和导航功能,其次是价值导向功能,三是行业团队凝集功能,四是激励潜能的功能,五是心灵的自我约束功能。因此大力推动律师文化建设势在必行。
塑造一支负责任的法律职业队伍,应该是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确立“对职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行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律师文化的焦点,也是归宿点。只要我们能持之以恒、有效地坚持下去,相信中国律师业将不辱使命、将更加强大。
参考书目和资料:
1、《文化的重要作用》(美)塞缪尔·亨廷顿新华出版社
2、《律师事业与文化管理》王玉亮著山东大学出版社
3、《法律人之治》孙笑侠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律师文化》文集吉林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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