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研究(6篇)
来源:其他
伦理学研究篇1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理论一直受到“休谟命题”的影响。西方哲学家,也是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大卫·休谟,在《论人的本质》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哲学命题,即“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这就是所谓的“休谟命题”。休谟依据“是——应该是”的二分法的区分,对本来存在密切关联的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来了个一刀切的区分,因此,被人们喻为“休谟的铡刀”。因此,西方经济学围绕经济学的研究要不要或说应该不应该涉及伦理道德和价值判断的问题,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实证经济学是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他们强调经济学不是伦理学的“奴婢”或附属品,认为经济学主要是研究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制定或实践道德规范,同时,作为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也是一种“纯经济动物”,因此,经济学家无需重视“道德关怀”。
规范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异端学派,他们批评主流经济学派对道德的“遗忘”,强调经济学不可能摆脱道德的“纠缠”,不可能离开伦理道德原则和回避价值判断。如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夫人和当代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冈·缪尔达尔等,认为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经济学决不可能是一门“纯粹”的科学。
那么,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可以沟通的桥梁又是什么?或者说两者之间的交汇点在哪里?这也正是我们探讨经济伦理学的切入点。
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中对这一问题作了有益的探索。乔治·恩德利教授在《面向行为的经济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他(指阿马蒂亚·森,作者注)在伦理学和经济学两方面的学术成就都是杰出的。而且,他非常精细地探索了两者之间的交汇处,建立了一些桥梁,这些桥梁使得不同的观点彼此之间更有意义。”约翰·勒蒂奇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一书的前言中这样讲:“对于那些关心当代经济学与道德哲学之间的经济学家、哲学和政治学家们来说,这本书可谓是一个思想‘宝库’。”“在全新的意义上,他阐述了一般均衡经济学能够对道德哲学分析所做出的贡献,道德哲学和福利经济学能够对主流经济学所做出的贡献。”
1.阿马蒂亚·森首先论证了经济学与伦理学这一严重分离,以及这一分离如何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大缺陷。阿马蒂亚·森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揭示这一隔阂的本质,就显得特别重要。他认为必须澄清两点:一是正确认识和评价“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问题。“工程学”的探索主要专注于逻辑的问题:在一些非常简单的行为假定中,为了最大效率地达到从别处给定的目标,一个人应当选择什么手段。正是由于“工程学”方法的广泛应用,使经济学可以对很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的理解和解释,因为经济学中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关注的逻辑问题,即使在狭隘解释的非伦理人类动机观和行为观的有限形式中,这些逻辑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释。如一般均衡理论所研究的是市场关系中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虽然这些理论非常抽象、简单,而且对人类行为的看法也非常狭隘,但是,它们毕竟使我们对社会相互依赖性本质的理解更加容易了,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同时,他还认为,即使那些回避了伦理考虑的、极为狭隘的行为动机描述,也有助于我们对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本质问题的理解。也就是说,他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他所强调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举经济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在进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需要澄清的第二点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不断加深的隔阂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两面性。因忽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而给经济学所带来的损失;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研究的,因此,两个学科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2.经济行为和动机。阿马蒂亚·森指出,“理性行为”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认为,即使标准经济学关于理性行为的描述被认为是正确的,从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其行为。因为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行为动机也是多样的。他说,一种理性观会承认其他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目标和约束条件被充分认定,理性行为假设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的实际行为;必须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无论理性行为如何定义)的问题与理性行为的内容问题加以区别,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这两个特征在标准经济学中,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过一个共生的过程,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类实际行为的特性:(1)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2)以一种相当狭隘的方式限定理性行为的性质。
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性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这里的一致性指的是选择和目的的一致。在他看来,理性行为必须要求一定的一致性,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性行为的充分条件。因为选择是否具有一致性,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些选择的解释,而且还取决于这些选择的某些外部条件,如我们的偏好、目的、价值观和动机。
定义理性的第二种方法是自利最大化。理性的自利解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好几个世纪中,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核心特征。自利理性观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阿马蒂亚·森对此作了有说服力的批评。他说:“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日本市场经济在生产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自利理论的证据,但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潜伏在经济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到底是什么。事实上,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想着重提出的是,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诞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这里,他触及到了一个人们似乎都知道但尚未彻底澄清的大问题,即对亚当·斯密提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人”的重新讨论。
长期以来,亚当·斯密被不少经济学家尊崇为自利的“宗师”,但这与他实际提倡的正好相反。在讨论自利行为问题时,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第二,如果人们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否取得某种特定意义上的成功,比如这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的效率。这两个问题都与亚当·斯密有关。因此,人们常常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自利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首先,同情心和自律在亚当·斯密的善行概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他所说,“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的国民总体中的一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们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但在拥护亚当·斯密关于自利以及自利成效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亚当·斯密的“同情心”不见了。斯密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看到的,大多数人的行为确是受自利引导的,其中一些行为也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在论述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及为什么会有分工等,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些并不表明,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对于挽救经济来说,他并没有满足于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他曾指责伊壁鸠鲁试图把美德视为精明,并斥责某些“哲学家们”试图把所有事情都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美德。通过上述分析,阿马蒂亚·森认为,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中,人们对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与市场复杂性的曲解,以及对他关于道德情操与行为伦理分析的忽视,恰好与在现代经济学发展中所出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分离相吻合。“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家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3.经济判断和道德哲学。阿马蒂亚·森在依据人们对福利经济学与预测经济学不同关注程度上的分析,指出经济判断与道德哲学相通的方面和不同的方面。在古典经济学中,本来并不存在福利经济学和其他经济学研究的严格界限,后来,随着对在经济学中所使用的伦理学的怀疑不断增加,福利经济学变得越来越不明朗了。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标准定理是建立在一个结合体中,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追求自利的行为假设;二是一些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判断准则。传统福利经济学准则曾经是简单效用主义者的准则,即判断成功与否的依据是效用总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东西都不具有内在价值。由于离开了伦理分析,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在19世纪30年代,以罗宾斯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激烈批评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认为这是“规范的”或“伦理的”考虑,是没有意义的,从此,福利经济学走上了更为狭窄的道路。随着反伦理主义的发展,福利经济学拒绝了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剩下的准则,只有帕累托最优了。
帕累托最优是经济学家们普遍认同的一种对经济运行理想境界的经济学描述,这是由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用严密的逻辑和数学方式作出的。帕累托深受英国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它认为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的原则,也是经济学家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帕累托最优中,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一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社会福利实现了最大化,以致没有人愿意改变这一状态。帕累托最优有时也被称为“经济效率”。阿马蒂亚·森认为,有时这种称谓是恰当的,因为帕累托最优所涉及的仅仅是效用范畴内的效率,而不重视效用分配方面的考虑。这一术语又是不幸的,因为这里分析的焦点仍然是效用,这是早期效用主义传统留下的遗产。那么,在为福利经济学所限定的狭窄范畴内,由于帕累托最优成为判断的惟一准则,追求自利的行为成为经济选择的惟一基础。他进而揭示了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均衡结果与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深刻地描述了价格机制运行的规律,清晰地说明了建立在人们追求自利基础上的贸易、生产和消费的互惠本质,解释了市场机制中的有关的主要经济关系。所以,尽管帕累托最优有着普遍的重要性,但这一准则仅是评价社会成就的一个极有局限的方法。就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的意义,他特别提出有一点需要澄清。关于总体社会最优必须是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基础是,如果某一种变化有利于每一个人,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来说它就必定是一个好的变化。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概念是正确的,但是要明确地把效用与利益区分开来却是不容易的。相反,如果利益被解释为效用之外的其他东西,那么,帕累托最优——用个人效用来定义——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不是。这些分析表明,帕累托最优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是与功利主义在传统福利经济学中的神圣地位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对权利概念的理解也是这样,这是经济理论中常常涉及到的,如自然禀赋、交换和契约都会涉及到不同类型的权利。然而,在功利主义的传统中,这些权利只是被当作获取其他东西的工具,尤其是当作获得效用的工具。也就是说,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并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可以说,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这一传统已经被带入福利经济学的后功利主义阶段,在这里,人们所关注的只是帕累托最优和效率。在经济分析中,较为典型的看法是,权利仅被当作纯粹的法律实体,只具有工具价值而没有任何内在价值。
阿马蒂亚·森认为,与福利经济学和预测经济学有密切联系的伦理思想十分丰富,远比人们在传统上已经认识的或假设的更为丰富。只是一些经济学理论把许多有意义的伦理思想排斥在经济评价和行为预测之外。他还强调说明,我们迫切需要对变量集合和变量的影响集合进行补救性扩展,以便把经济分析中意义的变量及其影响,如伦理,也考虑进去。对于伦理学来说,许多伦理问题也具有我们所称之为“工程学”方面的因素,它们中间的一些也的确涉及到经济关系。这是伦理研究应注意的。除了经济推理的直接应用之外,经济学对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这类逻辑问题的重视和研究还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他一再强调,通过更多地关注伦理学,福利经济学可以得到极大的丰富,预测经济学和描述经济学也可以从中受益。同时,伦理学与经济学更紧密的结合,也可以使伦理学的研究大受裨益。
4.经济伦理学的研究纬度。阿马蒂亚·森的观点给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伦理研究提供了以下启示:(1)伦理对于经济来说,它不是一种外部的力量,而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因此,经济伦理研究应该注重经济运行过程的分析,经济增长各变量及各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尤其应该注意的是道德这一变量或因素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如人的道德观念与素养在经济体制改革层面上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在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又具有哪些意义。(2)经济伦理研究注重伦理规范的探索,这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于,这些规范的提炼与概括,必须基于客观经济关系中形成的伦理关系。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领域中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这应该说是我们目前经济伦理研究所应思考的。因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经济生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的伦理关系。而且,如果对这些新的伦理关系没有认真而又全面的把握,经济伦理规范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就难以充分保证。阿马蒂亚·森几次提到经济学理论有其局限性,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局限性的合理意义。如他讲的一些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仅就这些,也可供伦理学研究参照。(3)经济伦理研究,应当合理地将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相结合。一方面要认识、理解经济活动、经济关系以及企业实践等“是什么”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有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方向,解决“应当怎样”的问题,这两者同样重要。研究中,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应当加以区别,但不应分裂成两个独立的东西。否则,经济伦理就不可能是“内在的”或“科学的”,要么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使得事实陈述与规范陈述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认知层面与规范层面的整合,显得特别重要。应该说,其中还有很多难点问题需要探讨。(4)经济与伦理之间的交汇点之一,或者说结合点之一,是“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问题。如对人的行为的假设,自利是人的行为中重要的动机,但决不是惟一动机:对社会成就判断,除了效用、利益等之外,还与善和正义这样的伦理问题分不开,与人应当怎样生活以及什么是正义的社会分不开。显然,这些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同样是经济伦理研究的终极关怀问题。(5)经济伦理研究应真正深入到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中。阿马蒂亚·森在本书中主要阐述的是经济学脱离伦理学从而走向贫困化的问题,同时,他也几次谈到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也给伦理学带来了不幸。这就提示我们今天的经济伦理研究,如果不能在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找到相通的语境,不能更好地把经济学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工程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实证的方法运用到经济伦理研究中去,那么,两者的分离同样会导致经济伦理研究的贫困化。
【参考文献】
伦理学研究篇2
当器官移植、人工授精、基因技术等新的生物医学技术名词充斥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时,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现代医学科学已经全面跨进了一个崭新的高速发展的技术时代,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和临床试验也越来越多,切实有效地调和医学伦理道德与医学科技发展间的矛盾分歧已是刻不容缓。对此,笔者认为,在传统医学伦理学四大基本准则即尊重、自主、不伤害与公正的基础上[2],在医学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强调这样一点:医学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保障患者的利益。
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人是世界上惟一有理性、有感情、具备社会关系能力和信念的实体,医学研究的发展首先要体现出对人的尊重,惟有如此,才能使医学才能更好地造福人类。
尊重人的自在研究者与受试者以及医患之间应当建立起一座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的桥梁,承认并尊重受试者、患者的自应当成为展开医学研究的先决条件。以欺骗、哄骗、诱导等方式进行人体试验尤其是临床药物试验,或是采用未经伦理审查、科学论证即应用于临床的治疗方法,都是违反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的。
尊重人的知情同意《伦理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中均强调了患者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指出“人类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绝对必要的”[3]。知情,就是要求每个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前必须被充分告知并理解研究的目的、方法及研究可带来的预期利益、潜在风险以及可能的不适;同意,则是指受试者在充分理解试验相关信息之后,具有选择和终止参与的权利,且不会因此受到任何惩罚。
保护人的不受伤害医学研究中所应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或诊疗手段,对于受试者、患者而言,往往是“利害并存”的综合体。对此,医学工作者在临床试验设计或药物试用上,应将保护受试者、患者的健康作为首要任务,认真权衡利弊,评估风险,力求以最小的损失为代价获得患者的最大利益。
正确处理临床医学科研和医学伦理关系的基本途径
强化医学工作者的伦理道德意识医学科研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事业。医学工作者在医学科研的主体,保证科研成果造福人类是其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对此,医学工作者应当强化自身的伦理道德意识,使自身拥有“科学的精神气质”,在医学研究中严格履行默顿在科学社会学中所提出的“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原则,自觉加强自身道德素质修养,遵循伦理价值规范,在临床医学科研实践中尊重受试者的利益,科研选题时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揭示医学科研的潜在风险[4]。惟有如此,才能使医学科研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健康带来福音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化解医学发展与医学伦理问题间的种种冲突。
给予医学科研宽松的环境医学工作者是医学科研的主体,广大公众则是医学科研组织开展的土壤,也是医学研究成果的最终消费者。在现代医学高科技技术的双面性凸现的现实环境下,给予临床医学科研以宽松的发展环境,关键是要培养社会公众正确的科学伦理观和道德观,医学技术的良性发展提供一个适合的社会环境。要在社会公众中普及推广马克思主义伦理道德知识,破旧立新,重新树立适应于现代科学技术与人类健康发展的新型伦理道德观,捍卫科研自由,支持正确的医学科研活动,也能正确地利用科学的伦理观捍卫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对医学工作者的科研活动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真正保障当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5]。
完善医学伦理对医学科研的指导与规范医学伦理学是指导医学的健康发展,监督医学发展的正确方向,防止其误入背离人道的科学主义歧路的专门学科。要完善医学伦理对医学科研的指导规范,关键是要发挥好伦理委员会、医学期刊等组织机构在伦理审查中的监督作用。(1)发挥已有伦理审查组织的监督作用。伦理委员会、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ChiC-TR)等作为具备实体组织形式和建制的医学科研伦理审查的管理机构,要积极借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GCP联盟等机构关于医学伦理问题研究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与完善伦理审查工作视察与评价的管理规范,建立起伦理委员会等相关管理机构的标准操作规程,提高伦理检查的质量。(2)要重视中文医学期刊在医学伦理审查中的重要作用。对医学期刊编辑进行医学伦理知识的培训,深入学习《赫尔辛基宣言》、《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操作指南》、《涉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审查办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等国际国内文件,使医学编辑能够在审稿和编辑过程中能够清楚、公正地处理好学术论文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把好医学论文进入学术传播领域的最后一道关口[6]。
结语
伦理学研究篇3
[关键词]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现代医疗技术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2-0005-06
一、问题的提出
生命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现代医疗技术的高速发展及其不断展现的复杂而多变的“医疗实践”领域及其急速变革有关。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医疗技术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凸现出日益尖锐的生命伦理难题,它们在不断地“书写”人类依靠技术治疗疾病、增进健康、强化生命的各种“传奇”的同时,也对人类的伦理规范和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医疗-技术”现象(或者“技术-医疗”现象)的医学进步和生命伦理实践,正在不断地将遗传学、神经科学(脑科学)、干细胞技术、基因技术和计算机辅助技术(例如影像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带人医疗实践;而与此同时,几乎每一项由现代科技进步带来的医学进步,都对旧有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医事法学带来咄咄逼人的挑战。生命伦理学面临如许众多的质询,例如:如果我们相信技术进步能够带来医学进步(这一点我们坚持一种朴素的信念),那么它如何才是一种道德的进步以及法律的进步?该问题使得现代医疗技术所开启的医疗技术行为,俨然成了从生命伦理学视野上影响现代技术挑战伦理及法律问题的“爆发地”!而每一次技术对伦理或法律的挑战(如器官移植技术、克隆技术、基因诊断技术、以神经科学为基础的脑服务技术等),都迫使科学家、医生、法学家、社会学者、政府、媒体和公众必须动员起来寻找应对的良方。各种各样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仍然如挥之不去的魅影,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实践如影随形。
于总体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以现代医疗技术为例,主要集结于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难题以及法律难题。从逻辑上看,它大致包括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三个方面。
其一,伦理难题。即使法律支持该技术,我们在伦理上仍然面临无法解决的难题,存在着诸“理”之冲突而每一种“理”都有理的情况。伦理难题的典型形式有三种:(1)伦理与伦理之间的冲突。即有两种伦理,一种是从个体自由出发的伦理(它主要关涉权利问题),一种是从总体责任出发的伦理(它以义务为首要原则),这两种伦理在特定的医疗技术境遇中,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2)一种伦理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的道德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即医疗行为主体之间(医生与病人)可能存在道德理由或道德主张上的分殊和相互冲突的情况,从而在医生的权利与病人的权利之间产生尖锐的道德冲突。(3)在一种集团伦理或组织伦理的特定境遇中存在着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比如医院组织对个体有普遍性的伦理约束,而个体的道德原则又可能存在着与组织的伦理规约相冲突的情况,于是在特定的医疗技术行为中,出现了“道德的个人和不道德的组织”这样的伦理一道德悖论。
其二,法律难题。广义的法律难题必定是从伦理难题而来,然而在生命伦理学中存在着一类相对狭义的法律难题,它将伦理的讨论存而不论,在寻求一种“伦理中立”的法律解释和立法实践的过程中遇到了支持与反对都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解释的难题,如两种解释都可能是正确的,但它们彼此相互冲突;一是立法依据的难题,在是否立法(比如针对安乐死或医自杀的药物和技术的应用问题)以及如何立法等问题上皆存在着相互抵牾的主张,且似乎各自都能自圆其说。
其三,伦理一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或者主要地由伦理难题而来,或者主要地由法律难题而来,它是内含着伦理和法律因素且在二者之相互关联问题上呈现的难题。代表性的伦理一法律难题有两大类:(1)现有伦理上的析理无法为法律上的适用提供依据,而现有法律规范或解释又无法体现伦理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由,于是出现了伦理失灵和法律失灵的情况;(2)又或者,伦理上的支持和反对都符合法律解释原则,而法律上的支持和反对都有强有力的伦理上的支持。伦理分析、道德论争和推理是法律问题之求解的基础,许多法律难题的产生乃由于伦理难题尚得不到治理或澄清;同样,法律的解决方案往往又作为权宜之计不能真正地为伦理难题找到出路。
二、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与问题症候
近十年来,伴随着克隆的多利羊(1997年)的诞生以及人类胚胎干细胞被成功地分离(1998年),以及人类基因组图谱的绘制成功等一个又一个的技术进步及其在医疗实践中的运用,生命伦理学愈来愈聚焦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医疗技术实践所展现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以及伦理一法律难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亦受到医疗技术最新进展的影响:(1)在汉语语境下,现代医疗技术对伦理与法律的挑战,成为亟需从文化、社会、宗教、伦理、法律等人文价值世界领域进行治理的难题;(2)而一些似乎已经被解决的问题(如脑生或脑死的问题)又重新成为新的伦理一法律难题;(3)由于现代医疗技术及其临床研究和应用,前所未有地关涉到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和相关制度的公正问题,以及前所未有地标示出技术本身存在的大量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它必须获得伦理与法律的支持,且极大地依赖于伦理难题或法律问题的治理或解决。在复杂的国际背景下,各国政府被迫对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挑战作出回应,即从伦理治理与法律对策两个方面筹划或者设计一种有利环境,既促进现代医疗技术(尤其是高新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又尽量避免社会被高新技术所侵害。这使得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于总体上愈来愈面向“应用”,且愈来愈介入具体的社会决策或社会行动。例如:针对干细胞转化医学等高新生命技术的医疗实践及其产生的生命伦理难题,英国于2005年通过英国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启动了“社会科学干细胞行动”,鼓励人文学者、伦理学家、法学家等介入这一领域;欧盟的BIO-NET项目,旨在希望中欧合作研究生物医学技术中的伦理治理问题。
中国卫生部于2009年3月2日出台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可以视做我国从政策层面应对现代医疗技术带来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伦理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官方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对我国医疗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医疗抉择有指导性的作用。然而,这个“管理办法”并不是我们解决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由于遇到的问题有些是非常棘手的伦理难题或法律难题,它甚至无法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中国生命伦理学亟需完成一种“语境梳理”,即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从更广泛深入的实践探索中,以及更多维交叉的跨学科视野的关注或研究中,尤其重要的是在与科学家或医疗领域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对话研究中,进一步探讨我国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治理和法律对策。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现代医疗技术在中国医疗实践领域的研发、传播和使用,除了造成普遍的伦理与法律问题之外,也正在形成“医疗技术的中国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明、应用及其对社会整体的影响,对中国人的传统哲学观、价值观、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冲击,让中国人产生越来越大的“隔离”感;第二,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研发和使用,也正在影响着人们的具体生活,比如,医疗上的器官移植技术、基因诊断技术、试管婴儿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使用也正在考验中国人的伦理意愿,改变中国人的道德生活方式,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解释提出了挑战;第三,由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社会文化形态和生活思维方式,与主要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上建构起来的现代性医疗技术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在西方语境中可以发挥作用的伦理或法律规范有可能在中国社会失效,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生命伦理学难题”。
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一般而言,源于现代社会对现代医疗技术中产生的与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有关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广泛而深刻的关注与激烈的论辩;特别地说,源自医疗技术在挑战伦理及法律的过程中,对中国医疗民生和中国医疗技术进步带来的重大影响。
从学说史的角度或者学术语境看,中国大陆学者对生命伦理的中国难题的研究和关注,是与生命伦理学这门新兴交叉学科在中国大陆的产生、发展和不断成长的历程密不可分的。一般认为,大陆生命伦理学开始于1979年,以美国肯尼迪研究所的学者访问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为事件的标记。同年12月全国医学哲学的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邱仁宗研究员介绍了英语国家有关辅助生殖技术,脑死亡和安乐死及其他生命伦理学问题的争议。1980年,《医学与哲学》杂志创刊,邱仁宗研究员的开篇论文为“死亡和安乐死”。1987年,邱仁宗教授出版了《生命伦理学》一书,成为将美国和西方生命伦理学介绍到中国的开篇著作。1988年10月《中国医学伦理学》创刊。1988年7月全国“安乐死伦理、法律、社会问题”研讨会召开,1988年11月“人工授精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全国会议”召开。上述两本杂志的出版,两个会议的讨论,标志着大陆生命伦理学的正式开始。从1997年至今,大陆生命伦理学进入了“体制化”和“法规化”的新阶段。更多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了起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制订符合生命伦理的政策和法规上。同时,也有许多学者试图从中西方文化的传统资源中寻找生命伦理学中国化的启示,有所谓“儒家生命伦理学”、“道家生命伦理学”、“基督教生命伦理学”等学术探索和有益尝试。
然而,客观地分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有两大问题症候不可不察:一是缺少“对话”;二是不够“关心”。前者突出地表现为,伦理学家、法学家和科学家往往各自以一种自说白话的“自信”来应对或解决难题,但并未真实地面对问题;后者突出地表现为,中国生命伦理学热心于追踪生命伦理前沿问题,对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现状缺乏调查研究的热忱或者不够“关心”,对中国医疗民生难题缺少足够的关心,因而不能真正地立足于中国本土并面向中国问题。因此,在现代医疗技术对生命伦理及法律带来的严峻挑战中,中国生命伦理学面临的更为紧迫而重大的难题是:如何在强调“对话实践”和关注“中国问题”的基础上,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难题,分析我们进行医疗抉择的理由和治理方案,探索中国生命伦理面临的困境和体系构建的路径,并给出相关问题的国情调研或国情对策。这意味着,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亟需完成两大语境的梳理:
其一是生命伦理学作为“对话的伦理学”的理念的确立。“对话”理念的核心,是生命伦理学在跨学科的条件下,真实地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推进伦理学家、法学家、科学家、医生、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公众进入深层次对话与商谈的学术旨趣或良知抉择。因为,无法对话的、或者只是寻求独自的生命伦理学,习惯了将现有的道德理论或权利理论(如道义论、后果论和四项原则或者附加原则)应用到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分析或解决上,往往使得伦理学家和法学家无法真正地沟通或理解,他们与科学家或医疗(卫生)政策的制订者,亦存在着不利于对话或商谈的知识“偏好”或学科“阻隔”,这不利于相关难题的梳理与解决。生命伦理学中国难题要完成语境梳理,首先必须作为融合或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对话实践才是可行的;其“生命力”并不主要地在于探讨某些备选原则的应用问题,(当然这些原则的讨论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而是力图在推进对话或商谈实践上有所作为,并在肃清问题或治理难题的基础上探讨我们如何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法律难题。
其二是生命伦理学的中国理念的确立和中国问题的应对。生命伦理学是在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研究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视野上展开相关难题的分析与治理:一是与医疗民生相关;一是与医疗技术的最新进步相关。中国理念和中国问题,无疑是我国生命伦理学应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伦理与法律难题的基本立足点。它在现代医疗技术之总体进展中,确定了面向中国医疗民生难题和中国技术进步难题的价值旨归。因此,尽可能多地关注中国的医疗民生,以及尽可能多地针对中国问题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立身之本。
三、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构建方向
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伦理学是与生命科学和医疗技术相关联的应用伦理学。然而,在当代汉语语境或者在生命伦理学面临的中国难题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思考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新型伦理形态(Ethictopology)的意义。一方面,中国语境将从一种伦理观的意义上揭示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作为涵盖生命科学、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生态文化系统的本质,及其对重整人类性或民族性的伦理生活形态的医疗实践运动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中国生命伦理的“形态”理念,将从总体上回应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实现一种立足于中国伦理现实和法律实践对现代医疗技术进入伦理和法律的路径辨识或探索,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从原则和理论、问题和难题、政策和实践三大向度建构伦理体系和法律解释框架。从这一意义上看,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路径,首先依赖于我们如何回到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乡土”,以一种科学的调查研究的审慎性、精确性和实证性,捕捉中国生命伦理的问题境域及其客观现实。我们过去关于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研究,或者主要地关注抽象的理论思辨而缺乏现实关怀,或者着眼于具体境遇中的具体因素而缺乏整体架构,缺乏对相关主体或利害相关人的主观伦理意愿的调查研究;而实际上,回归中国语境的最初步伐,必然是以当代中国人对医疗技术问题的伦理意愿为核心进行的实证调查,这是一项为生命伦理的中国形态奠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突破过去按照技术分类体系展开、以具体问题为直接对象、即时性的和碎片化的研究范式,建构一个将具体技术活动形态和历史背景、价值观念、道德意见、生活境遇、实践者意愿、社会责任、法律规范以及未来发展诉求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模式。进而,通过理论和实践研究,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有针对性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重大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治理和应对,以及道德文化建设、社会制度建设、立法与法治化建设,和未来发展总体战略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对策建议、理论论证和国情分析。
基于对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的一种理论预设和学术期待,我们多少能够展望一下中国语境下的生命伦理学在其形态构建上亟待完善并着力建构的三大方向:
第一,宏观视野上的突破。生命伦理学是一个包含了生物学、医学、社会学、法学和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高度交叉与综合的创新性研究系统,是以伦理学为主轴贯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三大领域,围绕“现代医疗技术”、“生命的诊治或加强”、“社会、法律、文化”三大关键论题展开的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综合型论题。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必须厘清这三大概念的区别、联系及其各自的问题范围。因此,宏观视野的研究,主要是运用伦理学案例分析和道德哲学反思的方法,从多学科交叉融合的视野上基于对伦理难题与法律难题的领域界划或治理机制的探索,分析研究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医疗一技术现象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伦理是在“道德原理”和“道德规范”的论证、辩护、反思和批判的意义上为法律的应用或立法实践提供应然性之评判、正当性之理据和善的目标参照,它在“活的好”与“做的好”两个方面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并将之融合到道德论辩和法理依据的分析之中,为法律问题的解决,特别是立法实践提供原理支持、原则辩护和价值引导;法律则是通过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判例和针对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体现伦理的价值、原理、原则和规范,它在强制性规范或判例的“适用”层面,以不容争辩的形式关涉权利、义务和责任,面向行为或应用层面解决有关难题。而“现代医疗技术”作为人的“医疗技术行为”,将医疗技术变革与生命伦理突破以一种亘古未见的方式相互紧密关联起来了,它凸显了技术干预所进入的“从生到死”的生命之过程,以及“从身体到心灵”的生命之体系,从而在实践上给医疗抉择带来了各种各样棘手的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这一研究进路,并不仅仅是为了描述或者讨论在技术发展、运用的具体过程中产生的具体的伦理和法律难题,而是将“现代医疗技术”视为一个动态演进的现代技术变革与人类医疗实践相互融合的过程的基础上,揭示技术活动与人类伦理生活和法律秩序之间的本质关联,并在此基础上去审视由于现代医疗技术所引发的一般社会问题、生命伦理难题和法律难题的产生根源、呈现形式和治理机制,为从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奠定逻辑和概念基础。
第二,中国生命伦理状况及法律问题的调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在其本质上是对人类生存实践活动的直接关照,因此,通过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来发现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的必要基础和基本前提。生命伦理学的中国形态及其构建路径,其真实的开端处或起点处,乃在于我们运用社会学调查方法,比如通过文献研究、深度访谈、问卷被试和现场考察等诸多路径,获取中国本土面临的医疗科技的伦理及法律问题的数据库和典型案例,以为进一步的综合研究提供调查分析之依据。比如说,我们可以根据现代医疗技术中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物(或者以技术为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四大主题,设定相关问卷,对其中产生的生命伦理及其法律问题进行社会伦理状况的调查,获得中国本土(通过多群体分类调查)看待现代医疗技术及其应用的主观意愿方面的第一手数据和案例。这将使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变得清晰、明确、有力,从而使得生命伦理学的语境梳理真正向中国的现状和国情靠拢,找出中国问题的特殊难题。以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和法律的中国难题为例,可能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普遍性问题,普遍性问题在中国语境中的特殊表现,以及发源于中国现实的特殊问题。我们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区分并加以科学的描述,清理出造成这些区别的中国历史文化和现代社会生活条件,准确把握当代中国人的伦理、法律和医疗生活的真实状况,以及我们如何认识、理解和应对这一生存境遇及其中蕴含的生活体验和伦理意愿,决定了我们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开启或者梳理中国语境的基本方式及其特有的学术品质。
第三,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研究。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关涉诸多复杂艰巨的问题域或问题系列。在现代医疗技术的范例中,核心的问题轴线是以“生命伦理”为基点或主轴,通过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力图辨析或澄清医疗技术行为中面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正等方面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因此,生命伦理学的中国语境,除了要在宏观理念研究的推进策略上根据伦理难题、法律难题、伦理一法律难题的问题轴线展开,还必须面对具体的重大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强调从“伦理观念变革”的意义上理解现代医疗技术以及在伦理一法律难题的具体问题境遇中展开道德辩护、伦理分析和法律分析。这表明,我们在问题域和研究对象的划分上,要通过综合医疗技术行为对生命过程或生命体系的干预,以及医疗技术发展演进的逻辑线索,对现代医疗技术中的生命伦理的语境进行梳理。比如说,我们可以从两大轴线上捕捉其中遭遇的重大应用难题或前沿问题:(1)在技术演进或变革的历史轴线上,梳理出“常规治疗技术”、“高新生命技术”和“涉及人类发展性需求的医疗技术”三大类;(2)在技术与人(医疗主体)相关的空间轴线上,梳理出与身体相关、与神经或心灵相关、与遗传和世代相关三大类。由此,形成了一个由“时空交织”的问题网络,并系统探讨其内在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的立体性的应用难题和前沿问题。现代医疗技术对人的生与死、身与心、遗传与世代等至为根本的生命之过程和生命之体系进行操作、干预或控制,对现有的(包括传统的)伦理观与法律规范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和冲击。
四、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与研究路径
当代生命伦理学是一个涵盖了生命科学技术、伦理学、哲学、法学、社会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生命文化运动,生命伦理学及其原则(四原则)的讨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在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中,国际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不断地在道德论辩和法律解释两个维度对有“乔治顿咒语”(尊重、行善、无害和公平)之称的规范体系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和质疑,生命伦理学的众多研究成果都试图对原则进行重新审查或补充。因此,以生命伦理为主轴,将道德理由(辩护和论辩)和法律依据的探讨作为生命伦理体系的两翼,突破现有的生命伦理学的进路,是生命伦理学面向中国问题或中国语境进行医疗抉择和问题治理的必然选择。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有赖于这种理论与实践之良性互动的生命伦理运动之勃兴,以及我国生命伦理学理论研究在进入或梳理自身语境时贯通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证、哲学论辩与难题治理等区隔或阻滞所具备的实践智慧。
从这一意义上看,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择其要者而言,主要地是由一系列嵌入在当代中国医疗技术实践中的伦理难题、法律难题和伦理一法律难题构成的,它本身预设或者预期了一个与中国医疗民生和医疗技术实践密切关联的生命文化运动(或生命伦理运动)的可能。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展开及其研究范例的形成,从一种伦理形态的意义为中国生命伦理的道德前景指引着方向。它强调以中国生命伦理的理念,回应以生命科学技术和神经科学为主体的现代医疗技术在医疗实践中带来的世界性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强调在综合医疗科技行为带来的医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建构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体系。这意味着,一种着眼于生命伦理之道德前景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必须格外重视其对中国未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之民生价值内涵的关注,所以既包括对实践问题进行理性反思的研究,也包含对具体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论证和理论指导,以及在社会政策、制度和国家法治建设方面的指导策略,和面对具体实践问题时所应采取的伦理和法律技术策略。因此,这是一个涵盖了基本理念、理论逻辑、政策和制度设计、法律规范体系和具体行动技术策略,并以促进和改善中国未来生命科学技术体系、医疗卫生事业和社会和谐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系统工程。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生命伦理学在研究路径方面面临三大转型:
其一,以“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在生命伦理学的中国难题的应对方略上倡导一种“对话”和“商谈”的伦理学,用意乃在于:力图使得“以问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在一种跨学科对话和跨文化商谈中,打破学科壁垒,打通人文价值世界和医疗技术世界的阻隔,以“对话伦理学”的交叉融合的视角,进行难题分析、现状调查、问题治理,并提供指导医疗抉择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我们知道,对当代生命伦理学而言,现代医疗技术所产生的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已不再是单个学科的事情,而是一个关涉多个学科的集群性问题,没有多学科的共同介入和合作研究,人们无法真正回应这些重大的现实问题以及由之产生的诸种理论问题甚至文化问题。在强调多学科的共同合作和研究的同时,运用对话和商谈的研究方法,力图打破原有的学科界限,在众多相关交叉研究视域中(比如医学伦理、医学社会学、医事法学、伦理社会学、法伦理等)进行问题分析和理论探析,这不但能改变以前各学科各自为伍、单兵作战的“独白叙事”的状况,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还能形成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研究方法,形成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进路。
其二,以对“问题”或“难题”的充分关注,推进生命伦理学的跨文化研究。生命伦理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界定为: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的学问。以问题为取向的研究路径,在生命伦理学和医事法学的研究进展中,在根本上颠覆原有的关于理论与实践、思想与世界的关系的传统认识,它使得生命伦理学总是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介入、去发现或者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伦理生活及法律秩序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医疗技术的生命伦理学和法学的应用研究,既是世界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之大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创建新的、顺应世界潮流而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伦理文化运动的一个具体实践环节。虽然今天的生命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文化传统之中,但由于生命伦理学问题往往对任何文化来说都是难题,生命伦理事件的全人类性和前沿性使得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都不能独善其身,也无法仅仅在自己的话语体系中提供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故而取消了任何一种特殊文化的话语霸权。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取向的生命伦理学研究,最有希望提供一个跨文化的伦理视野和论辩平台,使不同观点可以在生命伦理实践中更平等、更自由、更深刻地进行对话交流,在属于全人类的范畴内进行广泛的合作;在这些事件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整个道德体系,判断、描述并引导我们未来生活的应然。
伦理学研究篇4
2013年年初,我收到一个部门评价中国“2012年十大科学成果”的初选项目,其中有一项是董文杰先生的一个成果,董研究发现大气里增加的温室气体,发达国家有2/3的责任,可是现在西方国家提出的减排责任只有1/3,显然不公平。我给它投了票,最近公布的十大进展里没有此项。可能反映了人们没有认识到这一研究的意义,这一研究的突出意义在于它是一个气候伦理的基础研究。在西方批判我们是气候沙文主义时,我们太需要应对气候变化的伦理学研究了。在IPCC第5次评估报告就要出台时,中国太需要自己的伦理应答了。
伦理(Ethic)一词来自希腊语(Ethos),意思是惯例,在这个意义上,伦理是指一般的信念、态度或指导惯例行为的标准。这样,认识到任何社会都有确定的惯例、典型的信念、态度和社会标准,因而任何社会都有其伦理。气候伦理问题的提出,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但是2004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0次缔约方会议是一个关键点。在这个会议上,由于对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争论,美国宾州州立大学罗克伦理学研究所发起了气候变化伦理维度的合作研究计划,他们于2007了《气候变化伦理维度白皮书》。实际上此前,国际著名伦理学家、英国爱丁堡大学的MichaelS.Northcott出版了气候伦理向世界发出警告。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提出了谁绑架了世界的问题。在这次会议中第一次将气候变化和环境变化提到“国际伦理”高度,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响应。
目前,在人类众多的研究中,气候伦理被强调要同舟共济,人类协作应对气候问题。有一个广泛流行的寓言故事反映了流行的气候伦理的核心。在一条大船上有各种各样的游客,现在船要沉,只有抛弃游客的行李才能让大船平衡,保持不沉。因此大家不应该争论谁该抛弃行李。这个寓言,反映了气候伦理观点核心:同舟共济。同舟共济是一种合适的伦理,也是传统环境伦理的表现。由此,一些学者批判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强调国家利益的国家是“气候沙文主义”。然而,发展中国家从自己的发展中发现了新问题。各国同舟共济的责任不能仅仅如西方国家学者强调的是关于环境的理论问题的认识,它提出了发展的伦理问题。前面的大船故事可以进一步演化为:由于游客富裕程度不同,大量携带行李导致船体破裂的富人,是不是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这就是说,行李的抛弃,存在如何分配的问题。如果每人抛弃一件行李,富人,由于多带了行李有责任也有能力把自己的众多的行李抛弃一件,而对于穷人来说,现在的行李已经是唯一了,他们抛弃行李意味着冻死、饿死,我们要求每人抛弃一件行李,在伦理上公平吗?这就提出了气候伦理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的问题。进一步的,那种认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获得同样碳排放权可以为人类增加更多GDP。这种思想实际上是一种气候殖民主义思想,发达者有权进一步占有资源。他们完全忘记了,同样的排放权,发展中国家增加的净福利虽然可能比发达国家少,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前期福利水平低,这种增加对发展中国家提高的福利倍数更为突出。
伦理学研究篇5
关键词:高校教学管理伦理;“责、权、利”异化;公共责任弱化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6)01-0190-03
高校教学管理伦理是公共管理领域的规范体系,它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协调学生和教师、高校、教育主管部门、社会之间的利益.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有其客观必要性.公共管理伦理研究在不断嬗变,建设高校教学管理伦理顺应了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场域理论.依据“场域”理论,现代公共管理有自己明确的“场域”,“场域”内会形成明确的“惯习”,“惯习”因规范和指导“场域”内成员的行为而成为公共管理伦理.在我国,高校管理主体,包括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教师必须联合起来,将教学管理伦理作为本“场域”内部的一种“惯习”进行建设和发展.包括高校教学管理权在内的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间接或直接对人民负责,实行责任行政,承担包括道德责任在内的公共责任.[1-2]
1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国家反复强调要重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出台了许多重要文件,包括《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简称“高教30条”).这些文件集中表述了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顶层设计.其焦点在于培养人才,为此需要把教育资源和高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上来.当前我国高校教学管理者是否承担起足够的应然公共责任?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的现状如何,该从何处着手建设?教育管理中存在着对教学管理伦理的诉求.教师必须适当摆脱行政命令的控制,使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和谐相处,保证学术者和行政者各自承担自己的应然责任.这是学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的必然要求.[3]
但在当下,我国大学教学管理的伦理危机日渐凸显,突出表现在高校教学管理行政化比较严重,一定程度上缺失教师民主.为此,教学管理正在呼唤伦理管理,唯有伦理精神才能弥补大学教学管理服务意识的不足,才能预防和消除教学管理的物化依赖、功利膨胀.同时,教学管理伦理也要介入对学生的管理.一方面,教师要借助教学伦理去指导自己管理学生.另一方面,还需要有教学伦理来约束教师的服务.第三,在当前我国高校教学中,教学质量的提高不能仅靠出台更多的法规、文件、章程,其背后起支撑作用的教学管理伦理更需要得到巩固和加强.我国高校教师提供的教学服务是一种公共服务,依托的是公权,这种公权源于社会对教学服务涉及的专业所取得的成就和进步的认可,它合法转化为教师教学的自.但是,在当前我国教学实践被剧烈地工具化、技术化的大背景下,教师有意无意倾向于忽略这种自的有限性而趋向功利,可能会造成学生利益受损,因而合理规定教学活动管理者的权力边界就显得十分必要.[4]总体来看,国内外对教学管理伦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中专门研究高校教学管理伦理的论文很少,已有研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认同的多,研究的少.即使有,也是浅尝澈止,鲜有进一步的后续跟进.知与行,不甚协调.第二,少有研究能从公共管理学范式下探究教学管理伦理的建设.第三,局部的多,系统的少.以管理学视角来探究教学管理伦理的研究,在总体上缺乏较为严密的管理学研究方法,对高校组织中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分析欠缺.
2研究方法和过程
本研究采用管理者与管理对象间“责、权、利”关系分层分析法,自下而上,对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中的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教师各自的应然和实然公共责任进行对比,分析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现状及其症结,初探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
2.1教师教学活动中的“责、权、利”
2.1.1学生和教师的应然“责、权、利”
学生进入大学后,其义务是遵守所属高校各项管理制度.经过四年本科学习,他应当获得工具性、人文社会科学性、自然科学性、学科基础性和专业性等五种知识,进而获得基础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创新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构成学生所获之利的实质内容,形式上表现为尽量高标准地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为了落实自身责任,依据权责对等原则,他就必须要拥有自主学习(包含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力,以此保证教与学的匹配和均衡.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力尽管在《高等教育法》中没有被明确指出,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第十八条中得到明确表述,即“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随着学生进入大学,给学生讲授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师有了自己的服务对象.相应地,教师需要承担起传授知识、使学生获得专业能力的责任.教师天然地是教学活动管理的主体,拥有“教什么”、“怎么教”和评定学业成绩的权力.
2.1.2学生和教师的实然“责、权、利”
我国高校学生一般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自主选择转专业.同样,在评教方面,学生也有权力对教师教学效果做出等级评价,但评价结果的利用权在高校.同是权责对等,学生的责任就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但显然,失去了“乐学”的学,更大程度上是为了毕业、获得学位.教师在教学时,在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教什么”的权力.但是,面对学生普遍现实的为了毕业、为了获得学位,“老师让我课程考试过关吧”的诉求,教师授课内容较易呈现出教学重点与考点有较高程度吻合的特征.由此,《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权力,在教学实践中某种程度地成为了教师的职责.
2.2高校教学管理中的“责、权、利”
2.2.1高校和教师的应然“责、权、利”
《教师法》规定,教师教学的基本职责是服从学校教学管理组织的开课安排,完成高校规定的年教学工作量,保证教学质量.与其责任对等,教师拥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力.教师履行职责后,依据职称高低的不同,领取不同的基本工资、不同的课时课酬.依据《高等教育法》,在教学管理方面,高校的权力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使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承担的教学管理职责的核心是为教学活动做好服务.通过服务性管理,高校获得有质量保证的教学活动的顺畅运转.
2.2.2高校和教师的实然“责、权、利”
教师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凭借“怎么上”的权力去上好课.各高校在教师“怎么上”的问题上也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有些高校实施授课视频监控,指定教学用书,对考试形式明确限定等,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使教师“怎么上”的权力受限,导致其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活动有时不够彻底,大多以成果的形式“被发表”出来.在这样的“权力”背景下,教师的责任由保证教学质量转变为“保证教学”,教师也由此稳定住自己的职业根基.高校承担的核心教学管理职责是搭建学科和专业平台,组织和管理专业课程建设,供应和建设教材,管理和组织实验实习实训,改革和研究教学,负责制定各类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监控教学质量和评估等.这些过程控制构成了高校行使权力的实质内容,其结果是高校在教学管理职能中的控制职能得到较强发挥.
2.3教育主管部门的“责、权、利”
2.3.1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应然“责、权、利”
相对于教育主管部门,高校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通过传授知识、创造知识、传承文明、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高校对教育主管部门履责后,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提供的包括高等教育公共预算在内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依据公共管理理论,教育主管部门有提供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公共和准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义务,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向作为事业单位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高校提供政策保障,尤其是经费支持.由此,教育主管部门也就获得了对公立高校的行政支配权.通过举办和管理高等教育,向社会提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人才,教育主管部门获得不断提高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2.3.2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实然“责、权、利”
依据应然职责的要求,高校对教育主管部门最重要的职责是保证教学质量,接受、通过本科教学评估并保持合格或优秀水平.达到不同级别的教学管理指标后,各高校将获得教育主管部门不同内容的鼓励办学政策、尤其是不同数量的办学资金支持.由此,行政关系将高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紧密相连.教育主管部门方面,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在对高校实施质量评估和专业认证、引导高校实施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正如《高等教育法》实施意见中指出的,在这些工作中,命令加控制的倾向较为明显,导致当前我国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总体上还比较弱,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高校总体教学质量还有待提高,教育主管部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这一公共利益的能力还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
3研究结果
高校教学管理“责、权、利”异化,导致人才培养系统中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教师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被弱化.具体而言,教师传授知识、使学生获得专业能力的责任转化成了保证学生毕业的责任,高校为教学活动做好服务的责任转化成了规制教学过程的责任,教育主管部门支持高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责任转化成了管控高校办学的责任.公共责任不协调以致弱化的结果,是高校教学质量欠优,人才培养质量欠佳.公共利益受损使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3.1教师的“责、权”异化
依据教育部于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学生能自主选择专业、分阶段完成学业等,但有效使用这些选择权在广大学生中并未形成常态.学生关注的往往不是“老师教什么和怎么教”,他更多地在乎自己能不能拿到学分.相应地,教师的职责一定程度转化为让学生顺利毕业.
3.2高校的“责、权”异化
高校的应然职责是为教师提供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条件,这种保障本质是一种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服务可能会被附加一些条件,其综合效应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教师怎么教.从服务教师“怎么教”到规定教师“怎么教”,意味着高校应尽的职责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行使的权力.
3.3教育主管部门的“责、权”异化
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高校投资主体仍然较为单一,全面推进包括依法治学治校在内的法制建设还在实施中,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的教学管理模式依然是“目标+过程”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支持的职责”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控制的权力”.
4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
教学管理的手段被目标化是我国高校教学管理责权异化,进而导致教学管理伦理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我国高校教学管理伦理建设的突破口在于,明确教学管理目标与手段的不同,加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教师间“责、权、利”的相互协调,强化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切实赋予学生能够自主学习的权力.
第一,加强各学科专业特色建设,能不断提高每个学生自身的专业优势感,不仅有助于消除学生转专业的动机,反而有助于提高学生自己对最初所选专业的满意度,这正是一种效率最高的自主学习.切实赋予学生自主学习的选择权,形成教师自发有质量地授课的市场机制,让学生真正拥有自主学习的权力,使学生能够对某一教师、某一专业以及某一高校的教学质量“说不”,促使教师之间、专业之间、高校之间产生“基于提高教学质量以吸引学生”的竞争,是这种机制得以建立的关键.“以学促教”机制能很好地构成当前我国高校教师应承担的教学管理责任.引入竞争和消费者选择,建立市场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符合公共管理的本质要求.
第二,加强实验室、实践实训基地建设.通过指导学生在开放实验室从事基础研究,引导学生在社会实践基地去发现、思考乃至解决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教师在科研方面的基础和现实问题导向研究能力得到加强,教师自身发展与其教学质量提高实现统一.而教师自发有质量地授课,是高校履行好应然职责的必要条件.依据权变理论,管理者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方式,同其管理客体、管理环境的状况密不可分.当前少部分教师敬业精神欠佳.各高校出台的许多教学规章莫不是把原属于最基本的教师教学管理伦理的道德原则,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确立,自然就将自己应然职责的内容加深、范围扩大.这似乎挤占了教师对教学活动的管理权,但其实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教师教学责任的异化.
第三,高校履行好应然职责是教育主管部门职责由控制转变为支持的前提条件.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公众对高等教育进行规划、立法、审批、评判,制定教学标准,评估办学能力,监督教学过程,专一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性,依法办校,讲究办学效率,协调高校间的关系,这些活动都是支持而非控制性的.当然,要完成这种转变,除了主动放权外,还需要改革现有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以拨款为杠杆、以提供经费作为条件介入高校教学管理过程.尽管这也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但是如果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的主要职责是宏观调控和评价教学质量,把社会各个层面的需求通过公共预算的形式反馈给高校,那么,依据《高等教育法》,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则能使这种反馈更直接.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教学管理权的丧失,实际上,高校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分离是一种趋势.
参考文献:
〔1〕张再生.西方公共管理伦理的嬗变与启示[J].行政论坛,2014(5):96-100.
〔2〕李全生.布迪厄场域理论简析[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5(2)146-150.
〔3〕王艳玲,苟顺明.教师成为“反思性实践者”:北美教师教育界的争议与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1(4):53-57,65.
伦理学研究篇6
近年来,我国的学校心理学在飞速发展,学校心理学工作者们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摸索和创新。学校心理学工作者对从事和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也越来越热情,他们通过参与教育研究对过往教育经验进行总结和升华,很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和价值。但是目前我国学校心理学研究仍然存在问题[1],具体表现为:理论研究方面有特色的研究少,高水平的研究少,系列化的研究少,争鸣类的研究少,发展层面的研究少,服务性的研究少等;在实践性研究方面,我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虽然教育水平和辅导技能在不断提高,但大多不善于总结经验,忽视甚至轻视理论指导与建设,科学研究意识较淡,研究水平欠缺[2]。其中也不乏心理学工作者为评定职称等个人目的,从事研究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研究内容的设计、研究方法的选择、研究过程的控制、研究结果的处理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性等方面。如何提高理论与实践研究的水平,科学地规范研究过程,加强研究的伦理规范正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
二、学校心理学研究伦理的内涵
心理学的研究,是以人为对象的研究,这就必然导致伦理价值上的问题[3]。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心理学研究的伦理问题并没有被研究者们所认识和重视。许多经典的心理学研究在今天看来,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有的研究甚至会给被试带来长久的身心伤害。例如:剥夺感觉实验、剥夺睡眠实验、模拟监狱实验等。当然,这样的研究大多发生在制定正式的心理研究道德准则之前。然而今天,我们的研究者们在从事研究活动之前是否注意到自己研究的伦理规范问题,是否真正地为研究对象考虑,是否又从过去的失误中吸取了教训呢?丁锦宏(2008)认为,研究对象的保护”是一切研究都必须关注的初始化”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以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教育科学研究中显得尤为重要[4]。国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多以学生群体为对象,伦理规范问题应特别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国内有学者认为,心理学的伦理约束应体现在对研究者主体的伦理约束,对研究对象的伦理思考与伦理待遇,以及研究过程与程序的伦理规范上[5]。这样看来,我们可以认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伦理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研究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伦理原则,它可以反映出研究者研究的规范性,体现研究者的研究素养,影响研究的效果。
三、学校心理学研究的伦理问题
案例1:某高校辅导员A:请通知教育学专业全体同学,今天下午两点半在教学楼101教室集合,配合心理学系的老师完成一项问卷调查,请班长点名,没到的同学按照旷课处理。”
案例2:某中学学生B:之前那个老师(主试)说这种问卷做起来会很轻松,没想到题量那么大,做到最后实在做不下去了,题目都差不多,看都看烦了,就胡乱选了几个。”
案例3:某高校大学生C:我同学介绍我来做这个实验,听说会有一定的报酬,所以我就来了,我不知道这个实验的具体目的,我只是按着他说的方式来操作,刚开始我就觉得仪器的灯光闪得太刺眼,后来眼睛有点受不了了,本想不做了,又一想退出可能就拿不到报酬,就坚持做完了,现在想想也没什么,眼睛疲劳恢复得很快。”
案例4:某高校老师D,为研究自行设计了摆脱网络成瘾课程,检验其对预防学生网络成瘾的效果。对数百名大学新生进行网络成瘾教育,组织他们观看网络成瘾的影像资料和新闻资料,内容包括:儿子上网成瘾,父亲将他送进精神病院”网络成瘾少年毒杀父母”痴迷网络是悲剧人生的开始”谁来救我”等一系列教育材料。
案例5:[6]
访谈者:(对一名家长)你给孩子规定作息时间了吗?
家长:是的。
访谈者:能具体谈一下吗?(拿出录音机,打开并放在桌子上)
家长:(很不高兴地)这有必要录音吗?
访谈者:(尴尬地)对不起,为了全面详细地记录你的谈话,请允许我录音吧。
家长:那……随便你了。
(一)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利
研究者在以学生为研究对象时,应特别注意对学生权利的尊重。然而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育者与学生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就是学生没有得到教育者绝对的尊重。尊重学生,就要把学生看作和我们自己一样自由、独立、完整,有其独特的天性、人格和尊严的人。[7]学生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调查和研究,案例1中辅导员A的做法却变成了赤裸裸的要挟,有观点认为,在调查研究的开始阶段,被研究对象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自我保护,他们的抵触与敷衍心态也就更加明显[8]。此外,学生在参与研究的过程中,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台湾心理学会心理学专业人员伦理准则中有这样的描述:受试者有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当受试者中途退出研究时,他仍应获得应有的尊重。倘若研究者是受试者尊重的人,或是可以影响受试者福祉的人,则研究者更应小心保障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和随时退出研究的权利。”案例3中,学生C由于害怕不能拿到应得的报酬,选择坚持完成实验。很显然,研究者只有完成研究才能获得报酬”这种形式的诱导,会使得研究对象失去退出的自由。
除对学生自主权的尊重之外,研究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学生的隐私、知情等权利。总之,任何形式的尊重都可以最终归结于对生命和权利的尊重,把学生视为平等、独立的个体[9]。只有这样,才能增强研究对象对该项研究的认同感和参与积极性,才能形成和谐的研究氛围,保证研究的效果。
(二)重视研究的知情同意环节
知情同意”被视为心理学研究的首要伦理原则。研究的知情同意一般是指在开展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向研究对象说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程序以及研究的意义,也就是说在研究对象对某一研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之后,自愿作出决定是否参与这项研究。也有学者认为,知情同意需要多层次的贯彻与执行,而不是仅仅出现在研究之前。被调查者愿意参与到调查之中,并不意味着他就有义务回答我们所有的问题。严格来说,知情同意除了在问卷调查开始之前需要进行,还应该贯穿到整个研究过程之中[10]。
学校心理学研究,偶尔需要研究者隐藏一些真实的研究目的和内容。如果把知情”和同意”分开来看待,研究者们有时候会认为,有些研究如果让研究对象清楚地了解研究的目的和内容,他们可能在一开始就会选择不参与这一研究,或在心里排斥这一研究,而愿意配合研究的被试对于研究本身来说,也就失去了代表性,研究的结论也就不具备普遍性。有一种观念认为,隐瞒某些研究的真实目的,会使得这一研究取得更好的效果,而这种观念正在不断泛化,逐渐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所有的研究都必须刻意地隐瞒研究的真实目的和内容。我们不能否认某些研究在隐瞒研究目的后,所得的研究发现可能会更加具有价值和意义,但研究仍应尽量给被试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不应刻意隐瞒甚至是扭曲真实情况。案例2中,调查者给调查对象提供虚假信息,目的是为了让被调查者减少压力、能耐心答题,实则却引起了调查对象的不满。同样的情况发生在案例5中,也是由于研究开始之前没有约定好将会使用何种工具进行记录,导致了访谈对象不满,损害了访谈关系。在进行需要辅助设备参与的研究时我们需要征求对方的同意,并告知对方获取的信息是绝对保密的。在案例3中,学生C的担心其实也是由于研究者在研究之前没有告知研究的相关事项所导致的。一般认为,心理学研究的知情”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研究的目的、预期时间和程度、退出或中断研究的权利、可能影响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参与研究的回报、保密限制等方面[11]。基于这一类型的伦理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心理学会(APA)心理学工作者伦理守则和行为规范中相关的内容。
(三)综合评价研究的内容设计
1963年,心理学家班杜拉与合作伙伴进行了儿童模仿能力”的实验。在这个实验中,班杜拉为了研究儿童的模仿行为,选取了96个3~6岁的儿童并把他们分为4个小组,每组24人。接着给他们看不同的画面:第一组儿童看见的是真实的表演,一个成年男子用力地捶打和辱骂一只不倒翁娃娃;第二组儿童看见的是一段影片,影片里成年男子对不倒翁娃娃进行同样的行为;第三组儿童看到的是一段卡通片,同样是关于男子对不倒翁娃娃施暴的内容;第四组儿童则没有看到任何攻击性场面。在这之后,实验者分配给四组儿童不倒翁娃娃作为玩具。在他们玩耍期间,实验者故意通过假装抢夺玩具而将他们惹恼,接着可怕的事情便发生了:前三组儿童开始模仿之前看到的场面,对玩具娃娃进行攻击以发泄怒气。经班杜拉记录,在20分钟内,第一组儿童对玩具娃娃攻击了83次;第二组儿童攻击了玩具娃娃92次;第三组的攻击次数更是高达99次;最后一组儿童的情况则轻得多,他们只对玩具娃娃进行了54次攻击。班杜拉由此得出结论:儿童的模仿行为会对他们的社会化以及成长发展过程造成很大的影响。儿童的模仿能力是很强的,如果受到的是正面教育,那么就可以使之保持良好的品行;反之,则会染上不良习性[12]。伦理学家们普遍认为,虽然某些研究所得到的结论非常具有科学价值,但是研究的参与者付出了过多的代价,这种类型的研究是缺乏道德的。
当某一研究可能会引起研究的参与者发生某种行为改变或者其心理和生理会长时间受其影响时,研究者应特别慎重地考虑利弊得失,始终把研究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谨慎地选择研究的内容,设计研究方案。在案例4中,高校教师D所进行的这项研究的出发点是好的,他希望通过这样一种课程起到预防大学新生网络成瘾的作用。然而,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对于刚刚步入大学校门的新生来说,今后的大学生活和学习都不能离开网络。在入学的初期,对他们进行这种包含较多负面教学内容的课程,是否会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造成负面的影响?早在1980年,由格尔德斯泰因所撰写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介绍了美国心理学协会确定的心理研究的伦理原则,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调查者应保护被调查者,保证无身心不适发生,更不能伤害他们。可能造成严重或者长期有害影响的研究程序应废止。目前,几乎所有的心理学伦理守则也都把无伤害”原则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如何真正的做到无伤害”,是值得学校心理学研究者们反复思考的一个重要伦理议题,学校心理学研究者应充分权衡研究的利弊,我们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要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否则是背道而驰。
四、结语
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的发展阶段,极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学校心理学研究应该以学生为本,研究者除了考虑研究价值,更要站在学生的角度去评估整个研究,这就要求研究者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伦理素养,规范研究过程,让研究过程能够发展学生,研究结果能够服务学生,不能以牺牲学生的发展作为研究的代价,更不能伤害学生。
注: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十八批面上资助项目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伦理问题研究”(编号:20100480225)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为姚本先教授。
参考文献:
[1]崔景贵.我国学校心理教育的研究困境与变革[J].教育研究,2001(5).
[2]刘翔平.学校心理学[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30-31.
[3]王国平,胡曲.关于人体实验的伦理评价与原则选择[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2):16.
[4]丁锦宏.教育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的保护伦理[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3):1-5.
[5]张彩云,赵俊峰.论心理科学发展的伦理约束[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5(9):15-17.
[6]白芸著.质的研究指导[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49.
[7]马利文,陈会昌.尊重的心理学本质与内涵[J].理论与实践,2005,25(4):31-33.
[8]黄盈盈,潘绥铭.中国社会调查中的研究伦理:方法论层次的反思[J].中国社会科学,2009(2).
[9]卓潇.论学生的尊严[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科研),2010(5).
[10]张彩云,赵俊峰.论心理科学发展的伦理约束[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5(9).
[11][美]伊丽莎白·雷诺兹·维尔福著,侯志瑾等译.心理咨询与治疗伦理[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