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质量管理方案(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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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范文篇1
妇幼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础,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是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妇女儿童健康,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从源头和基础上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XX行动,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XX行动的实施意见》(X府发〔2019〕20号)和《健康XX实施方案(2019-2030年)》(健康XX委发〔2019〕X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3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及以下和5‰及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9.5‰及以下和6‰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8/10万及以下和12/10万及以下;产前筛查率分别达到70%及以上和80%及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及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及以上;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耳聋、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得到有效控制;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和90%以上;促进生殖健康,推进企业女职工和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其中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筛查覆盖率分别达到80%及以上和90%及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1.强化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推进全省县域内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全省各县(市、区)均设立县、乡、村三级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机构,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建档、孕产期保健、妊娠风险评估、高危妊娠管理、危重症转诊等的集中管理工作。推动省、市、县三级加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全面掌握、督促指导和统筹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妇幼处)
2.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5项制度。加强孕产妇分级、分类、“五色”管理,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专人专案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妇幼处)
3.强化危急重症救治。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建设,完善各级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网络建设,健全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孕产妇和新生儿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
(二)实施健康儿童行动计划。
4.加强新生儿保健。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对早产儿进行专案管理,推动开展早产儿袋鼠式护理,改善早产儿生存质量。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新生儿复苏、喉罩气道等适宜技术,提高新生儿保健工作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妇幼处)
5.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新生儿期和儿童期保健工作,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集中管理工作,规范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儿童健康检查,为儿童提供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婴幼儿喂养策略,创新爱婴医院管理,将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到所有贫困县。引导儿童科学均衡饮食,加强体育锻炼,实现儿童肥胖综合预防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基层卫生处、疾控处、综合监督局)
6.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均等化,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适宜农村儿童早期发展的服务内容和模式。加强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和规范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提高婴幼儿照护的可及性。(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人口家庭处)
7.加强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加强高危儿童管理,规范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转诊及专案管理,提高高危儿识别与救治水平。以肺炎、腹泻、贫血、哮喘、龋齿、视力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等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适宜技术。继续实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尽快实现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目标。(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妇幼处、疾控处、医政医管处)
(三)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程。
8.广泛开展一级预防。因人施策,统筹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筛查、增补叶酸、孕期保健等服务。落实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推动婚姻登记和婚前医学检查紧邻设置,推行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为拟生育家庭提供科学备孕及生育力评估指导、孕前优生服务,为生育困难的夫妇提供不孕不育诊治,指导科学备孕。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动城乡居民全覆盖。(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
9.规范开展二级预防。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普及产前筛查适宜技术,规范应用高通量基因测序等技术,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深入开展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对确诊的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病例,及时给予医学指导和建议。(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委内:妇幼处)
10.深入开展三级预防。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积极开展出生缺陷相关疾病救助,聚焦严重多发、可筛可治、技术成熟、预后良好、费用可控的出生缺陷重点病种,开展筛查、诊断、治疗和贫困救助全程服务试点。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康复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康复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衔接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康复保障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医政医管处)
11.完善出生缺陷服务网络。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及妇女儿童专科医院为骨干,大中型综合医院为支撑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高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可及性。(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妇幼处)
(四)实施生殖健康促进工程。
12.维护女性生殖健康。做好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产后避孕服务,提高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可及性。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推动建设孕妇休息室、母婴室等设施。(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人口家庭处)
13.防治妇女常见疾病。以贫困地区、贫困人口为重点,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覆盖面,推进城镇妇女、企业女职工“两癌”检查。以妇女常见病筛查为重点,结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适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加强女性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指导。推进女性更年期保健工作,防治女性更年期疾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
(五)实施妇幼健康中医药融合工程。
14.深化妇幼健康中医药融合。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室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和培训。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儿童保健等方面应用。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急危重症诊疗水平。(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负责,委内:妇幼处)
(六)实施妇幼健康能力提升工程。
15.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省发改委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规划信息处、妇幼处)
16.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复评创建。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自我管理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持续改进,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妇幼处)
17.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并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强化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医政医管处、妇幼处、)
18.试点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在试点机构探索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实际情况,完善薪酬分配政策,合理确定妇幼保健机构年绩效工资总量,落实妇幼保健机构在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妇幼处、体改处、人事处)
19.强化妇幼健康学科建设。加强妇幼健康临床学科建设和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以学科建设为抓手,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和内涵建设。(省卫生健康委,委内:妇幼处、科教处)
20.加强妇幼健康人才培养。加强儿科、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增强岗位吸引力,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妇幼健康紧缺人才。利用专家驻县蹲点、基层人才专项培训、岗位培训、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培养技术好、业务精的妇幼健康专门人才。(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委内:人事处、妇幼处、科教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建立完善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强化各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任,加强综合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各方力量推进妇幼健康促进行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卫生健康委、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强督导评估。
要建立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跟踪、督导机制,把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实施情况作为健康XX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健康XX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成员部门针对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评价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各地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妇幼健康促进行动目标任务的督导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妇产科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范文篇2
母婴健康安全行动计划
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18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为核心,以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为保障,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健康。
二、行动目标
自2018至2023年,通过开展母婴安全行动,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3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8/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7.5‰。在此基础上,树立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
三、行动范围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四、行动内容
(一)妊娠风险防范行动。
1.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备孕、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为重点,制订孕产妇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材料。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大众媒体,制作参与科普节目,积极撰写科普文章,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孕育健康知识,提升群众健康素养,使每个孕产妇成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积极参与配合医疗保健活动,提升自我保健和风险防范意识。
2.做好备孕咨询指导。将妊娠风险教育作为孕妇学校开班第一课。设立生育服务咨询室,汇集妇科、产科、生殖、遗传、心理、中医等专业力量开展多学科协作诊疗,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和备孕指导。综合评估妇女基础健康状况、生育能力和年龄等因素,客观告知妊娠几率和风险,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高龄高危妊娠风险。
3.开展妊娠风险评估。按照《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对孕产妇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作出明显标注。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一般风险)”、“橙色(较高风险)”、“红色(高风险)”和“紫色(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患有疾病可能危及生命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4.提供生育全程服务。使用全国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避孕、儿童保健等内容,提供系统、规范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打造无缝连接“一条龙”服务链。规范有序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服务,严格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综合防控措施。指导产妇分娩后及时采取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合理控制生育间隔。
(二)危急重症救治行动。
5.加强高危人群管理。筛查妊娠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密切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诊。
6.查找救治薄弱环节。每半年组织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等业务科室和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召开至少1次联席会议,梳理在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方面存在的管理、技术问题,完善诊疗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孕产妇用血、转运等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
7.针对死因完善预案。结合区域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以及本机构实际,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主要死因建立抢救流程与规范,明确相关科室和人员职责任务,确保急救设备和药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医患沟通和媒体沟通机制。
8.建立救治协调机制。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协调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会诊、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小组。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
(三)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9.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产科、儿科应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医疗质量安全案例警示教育。
10.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产科探视管理,新生儿在院期间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完善新生儿出入管理制度和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识别、交接有登记。规范处理医疗废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胎盘和死胎(死婴)。加强新生儿病房、临床检验实验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有效防范医院感染。
11.促进质量持续改进。针对手术室、产房、新生儿病房等重点部门,围绕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制定质量评价标准,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考核指标。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当每月开展自我评估与分析,制订并落实质量持续改进措施。运用质量管理工具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
12.定期报送母婴安全信息。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数据以及服务资源数据,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第一时间通报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
(四)专科能力建设行动。
13.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各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为抓手,提升产科、儿科专科诊疗水平。综合性医院着力加强妊娠合并症处置、危重孕产妇多学科联合救治,重点提升疑难重症诊疗能力。分娩量较大的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着力加强产科亚专科和新生儿科建设,逐步建立产科重点专病医疗组。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成药合理使用培训,促进孕产妇和婴幼儿安全应用中药。加强危急重症中西医临床协作,提升诊疗救治能力。
14.促进保健专科发展。开展妇幼保健专科示范单位建设,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内容,加强人才建设,促进预防保健与临床医疗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保健、儿童眼保健、儿童听力保健等保健专科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中医治未病优势,推广应用中医防病保健方法,扩大中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保健等方面的作用。
15.强化专业技能培训。结合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确定技能培训主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16.推进科研攻关和临床转化。以临床应用为导向,在产后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植入等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处理及出生缺陷防治、早产风险提示、早产儿救治等方面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快推进产后出血防治、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便民优质服务行动。
17.优化诊疗资源配置。按照开放床位和配置标准,足额配备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资源与服务量相匹配。在门诊合理安排B超等设备,增加胎心监护等可穿戴设备,逐步缩短检查等候时间。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集中产科门诊、超声检查、胎心监护、采血、尿检、缴费等环节,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自助服务设备,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在儿科和儿童保健门诊设立母乳喂养室。
18.推进全面预约诊疗。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的产科预约诊疗率≥70%,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在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前提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对预约孕产妇优先安排住院床位。
19.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通过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方式,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挂号、缴费、取药排队等候时间。提供自助打印、网络查询、手机信息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检验结果查询服务。规范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惠民利民政策和措施。
20.倡导温馨舒适分娩。营造温馨、舒适的产房环境,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积极开展专业陪伴分娩等非药物镇痛服务,鼓励开展药物分娩镇痛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家属陪伴分娩。
五、行动步骤
(一)2018年工作安排。
1.2018年1-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部署相关工作。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当地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要对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的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重点区域制订针对性的策略措施。
2.2018年6-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二)2019年工作安排。
1.2019年1月,总结2018年度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2018年度情况,部署2019年工作。对2018年度母婴安全示范单位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3.2019年3-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三)2023年工作安排。
1.2023年1月,总结2019年度行动计划落实情况。
2.2023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2019年度情况,部署2023年工作。对2019年度示范母婴安全示范单位进行表扬,在全国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
3.2023年3-12月,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发现先进典型,挖掘一批母婴安全示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示范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4.2023年10-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母婴安全行动计划3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推进母婴安全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六、行动要求
(一)细化落实行动措施。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确定部分重点联系医院,强化督促指导,定期了解工作进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要建立重点联系单位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委管医院要发挥“国家队”表率作用,省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要发挥区域“龙头”作用。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挖掘、树立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领,带动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根据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遴选出一批全国示范单位组织系列报道,供各地交流学习。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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