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和结构主义区别(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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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和结构主义区别范文篇1
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一国两制”(OneCountry,TwoSystems)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就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在中国的主体部分坚持社会主义的同时,容许在发展背景特殊的局部地区和局部范围内保留原有资本主义,以利于在大范围内壮大发展社会主义。“一国两制”具有以下三个内容:
(1)实行“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正是在这个前提下,实行两种制度并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在台湾和平统一和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都要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两者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垂直隶属性质。
(2)“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它的立法机关、政府由当地永久性居民组成。香港、澳门、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3)“一国两制”的“两制”是具有不同性质、地位和作用的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这是在各个方面,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教育制度等都不同。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实行于不同地区。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性或趋同性因素,如居民同属中华民族、语言文化传统一致,加速经济、社会发展是共同性目标。因此,大陆人民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香港、澳门、台湾不改变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国两制”的基本特征包括:
(1)统一共处性。“一国两制”构想产生于80年代,即国际范围内出现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新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以发展为压倒一切的大目标,不管原有基础如何,大陆、港澳台都面临继续发展的新形势,唯统一共处方可化解矛盾,把握时机,加速发展,以统一带动共处,以共处促进统一。
(2)主次从属性。“一国两制”一方面意味着作为国家主体部分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允许香港、澳门、台湾三个局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另一方面意味着体现国家主权的是中央人民政府,而特别行政区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3)辩证科学性。“一国两制”是有同有异的关系,首先是“一国之同”,即属于一个主权的国家,这个主权的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其次是“两制之异”,即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社会制度虽不同,但四地都是中国领土,其居民都属中华民族。“两地之异要服从一国之同”,在“一国之同”的前提下,保持“两制之异”。通过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既维持了国家主权,又确保高度自治,两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体现了高度科学性。
(4)法律认同性。体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文件,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国家意志并具有法律效力和保障。中英、中葡政府就香港、澳门问题所发表的《联合声明》,是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法律文件,港澳两部基本法的制定更表明“一国两制”构想已进入具体实践阶段,受到中外越来越高的赞誉。
(5)长期稳定性。“一国两制”的实行,不是短期行为,而是长期目标。在1997年和1999年后收回香港、澳门主权以及将来大陆同台湾和平统一以后,这种状况至少50年不变,因而,具有较高稳定性。“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实践,不仅在国内具有深远意义,而且在国际上形成了极大的震撼力量,这一模式将有可能发展成为解决更多国际争端的可行办法。
(6)过渡性。“一国两制”的推行尽管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但按社会发展规律,最终将会为“一国一制”所取代,至于如何取代,何时取代则决定于相关各方的自我完善程度。
总之,“一国两制”构想具有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性和两种制度结合的突破性、保持稳定繁荣的可靠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工的协调性、国家组织形式创新性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特征。
二、“一国两制”理论形成的历史必然性
“一国两制”的完整构想是中共十一届三中会会以后逐步形成的。其基本出发点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体现中国各族同胞和平统一祖国的共同愿望。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和香港的历史和特殊地位,作出了‘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决策,同时又公开表明了香港、澳门是中国领土,我国不承认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并将在适当时候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严正立场。这在今天看来,可以说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并存两种社会制度的萌芽。”[1]
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同年1月,邓小平提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包括:在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2]等,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来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样,“一国两制”的构想便获得宪法的依据,成为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
“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运用于香港问题的解决,继之运用于澳门问题的解决。按“一国两制”的方针,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先后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解决了中国将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两个联合声明分别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依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1985年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起草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过5年的努力,两次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地区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见。于1990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经过约四年半的起草与咨询过程。于1993年3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两部基本法的结构大同小异,基本内容大体一致。体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国两制”的构想进入法制化新
阶段。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准备工作正密锣紧鼓地进行,而澳门距成立特别行政区的时间间隔也越来越短,这进一步标志着港澳的主权回归和“一国两制”的具体实施,已进入倒计时的阶段。国际上一些著名的研究机构都高度重视和认真评价这个战略构想,认为“这是20世纪世界战略史上从来没有攀登过的新高峰”,并指出:“这个战略构想是从邓小平的一贯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哲学观点派生出来的”,“这个构想抓住了人心,经济实力是当代世界吸引人心的最大的磁场。今后全世界进入以经济实力为中心,进行大较量、大竞赛的时代。谁抓住了经济发展的这个内核,谁就能成为时代的俊杰。”[3]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说:由于“一国两制”,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对未来富有想象力的做法得到解决;国际生活中的分歧能够通过保持有关社会的自治和特性得到解决。[4]一些国际闻名学者表示,“在一个国家内保持两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设想是一个高瞻远瞩的设想”,“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可以为未来的政治哲学开一新纪元”。[5]美国一些高级专家更认为,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思想的提出,从战略的全局来看,其作用与意义可能超过“星球大战”,可构成超级战略。
三、“一国两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对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和国家学说的发展
1.对国家社会属性的再认识
“一国两制”是中国几代领导人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伟大构想。“这既是祖国和平统一的需要,又是国家和民族繁荣富强的需要;它既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又有利于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人民的现实利益;既有利于内地的现代化建设,又有利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稳定繁荣。”[6]因此,它决不是某一时期或某位领导人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现实和发展的根本需要。
在和平发展时期,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也是中华民族总体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要充分发挥国家在建设方面的重要职能,并通过“一国两制”的模式,充分调动海峡两岸两种社会制度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国家的繁荣富强。调动两种社会制度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无疑是符合关于国家社会属性的思想的。
2.对国家基本功能学说的创造性运用中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处于社会发展的一个“特殊时期”,所面临的现实是,大陆上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和澳门广大居民现在还不能接受;用资本主义方法,全面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同历史发展背道而驰,也违反中国大陆亿万人民根本意愿。实行“一国两制”,就是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社会调节器的作用,便可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矛盾和冲突保持在宪法和法律的“秩序”范围之内,用和平的方法调节和解决各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缩小差异性,扩大共同性,达到民族振兴繁荣、国家兴旺发达的目标。
3.国家结构形式的新突破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固有的政治文化传统。从秦始皇统一中国起,迄今2000多年,一直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个主权国家,只能是一种国体。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或者是实行单一制,或者是实行联邦制;不论是实行哪一种国家组织制度,其根本的社会制度是单一的。“一国两制”突破了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和一般的单一制国家模式,允许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内部,在特定的地区实行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在国家结构形式上,是实行兼有复合制某些特征的单一制国家。
“一国两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世界上一种崭新的国家结构形式,它既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也不同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这将是有史以来国家结构形式的新创造。两部基本法的通过,使“一国两制”这种新的国家结构形式由理论开始变为现实,从而保证了在国家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同时,又保证了香港和澳门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二)对和平共处理论的发展
邓小平在总结国内外形势和社会实践的新特点时,明确地指出:“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统一问题,也是一种和平共处。”[7]这无疑是对和平共处理论的最新发展。
基于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和现状,互相之间不宜采取以大吃小或以小吞大的解决办法,不宜诉诸武力,强行解决。用“一国两制”的构想来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可以避免在亚太地区以至国际社会引起政治动荡,有利于世界和平和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振兴中华民族的现代化大业。因而,“一国两制”便为仍处分裂状态的国家实现和平统一提供了一条途径和崭新的模式。
“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点。第一,用和平手段而不诉诸武力解决一切争端。第二,属一个国家内部的和平共处,“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在外部是以国家间的和平共处为前提和先决条件的。第三,“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具有特殊的法律保证。总而言之,“一国两制”的和平共处,是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和香港、澳门、台湾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并存、共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域内,并存、共处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新型和平共处体制。
(三)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
统一战线思想是过去中国取得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宝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整个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统一战线也出现了新形势、新格局。“一国两制”的构想,使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在性质上大大不于过去。爱国、民族统一,成为统一战线的旗帜。“未来香港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一国两制”充分反映和体现了这种民族要求,从而使大陆人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的旗帜下集合起来,团结起来。在“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指导下,爱国统一战线既包括大陆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爱国者,也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体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可以说,包容了一切有爱国心的炎黄子孙。这样,“一国两制”就为如何加强爱国统一战线,提供了新的可行方式。
(四)对利用资本主义生产要素建设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
“特区是个窗口,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从特区可以引进技术,获得知识,学到管理。管理也是知识。”[8]香港、澳门在实行“一国两制”后,具有超级经济特区性质。香港作为具有巨大引力场和幅射力的多功能国际经济中心,其运作影响将继续加强。澳门虽小,但发挥与其他地位相称的特殊作用也是不容怀疑的。通过香港、澳门、台湾这些“窗口”、“桥梁”,可以更好地直接了解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可以扩大原料、材料和产品的出口贸易,可以大规模地培养训练现代化的管理人才。当前港台澳已分别占中国引进“外资”的第一、二、八位,对大陆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四、“一国两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包容性扩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并根据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了在落后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包括“一国两制”在内的关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理论方针政策,并取得相当的成效。在祖国
统一的问题上,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创造性构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较长时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这是一种新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是对原有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新创造。“一国两制”构想的丰富内涵包括“一国两制”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关系问题,关于必须在坚持维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体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问题,关于“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两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改变对方,河水井水互不相犯的问题,关于高度自治与保留中央的一定权力的关系问题,关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的问题,关于必须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行适合于港澳情况的民主政制以保持港澳稳定的问题,等等。这就使得“一国两制”的构想进一步系统化和理论化,并构成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五、“一国两制”对中国和国际法学界、政治学界提出全新研究课题
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现实地反映了争取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现时代本质特征,是当代有中国特色的理论新思维、新视野。“一国两制”的产生,只能放在争取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这一全球大背景下考察,才能有一个合乎时代和历史逻辑的正确命题与正确解释,并使历史的逻辑同理论的逻辑达到前所未有的和谐与统一。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深思熟虑的科学构想,不仅对于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政治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经验、新方法,具有现实的国际意义,它属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崭新内容和理论突破,是政治学探索与研究的一项具有历史意义和划时代意义的重大成果,也是现代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全新课题和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1][6]鲁平:《基本法——澳门新时代的蓝图》,在澳门基本法研讨会上的讲话,1995年5月26日。
[2]参见《人民日报》1981年10月1日。
[3]转引自《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5页。
[4]《人民日报》1984年12月4日。
[5]梁厚甫:《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明报》1984年6月15日。
建构主义和结构主义区别范文篇2
关键词:一国两制;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构架
中国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从1949年建国至今,虽历经艰辛,但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反映了中国的时代特点,顺应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民主制度日益进步和发展,相应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也逐步丰富和完善。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被概括为:“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指导地位,确保中国政治发展方向;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充分发挥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挥参政党作用相结合,形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强大力量;坚持运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利的实现。”从以上的概括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被定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难看出,以这个制度构架来考量我国现实的政治版图,有一个明显的空白,就是香港、澳门目前实行的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显然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的范畴,而是一种典型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是现实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从我国的政治发展前景看,未来很可能还会有新的特别自治区出现,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相应地就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和独特价值。因此,研究总结符合中国国情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授权或承认某一个特别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这样的区域一般被称为“特别自治区”。特别自治区在当今世界并不算罕见,如印度尼西亚的日惹特别自治区,其政治体制独立于国家。印度尼西亚是共和制国家,但日惹特别自治区却变相实行君主制,日惹苏丹哈孟古・布沃诺十世自1946年继位以来一直兼任日惹特别自治区行政首长。喀麦隆的巴蒙王国也存在类似情形,喀麦隆是共和制国家,但根据传统及其同中央政府达成的协议,巴蒙王国实行高度自治,国王管理内部事务。
一个国家的领土内部之所以会出现独立于中央政权的特别自治区,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或文化上的渊源。位于希腊东北部马其顿省的阿苏斯神权共和国是世界上仅存的真正的僧侣政治领地,它有自己的海关、港口、律法和特殊签证,因为希腊政府承认它是宗教圣地,给予它最大限度的自治权力。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根据本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目前,我国承认的特别自治区有香港和澳门。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个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一国两制”(Onecountry,Twosystems)伟大的理论构想,在承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之部分的前提下,在这两个地区不实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也不是完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以香港为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中国政治发展和香港实际情况出发,在体制和组织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香港已有制度的某些做法,它兼顾到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既有利于保证祖国的统一,也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是出于对港澳两地历史与现状的尊重、对港澳同胞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愿望的尊重。
二、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制度架构的意义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现实存在并将长期存在
自回归大陆,实施“一国两制”以来,香港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2004年跻身世界城市竞争力排名第二。GDP增长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6年年均增长7.6%,人均GDP也增至2.72万元。香港2004、2005、2006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8.6%、7.3%、6.8%。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事实证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两地的实施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实践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生命力,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因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模式将会继续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至少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将在香港、澳门得以持续,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具体的制度会被不断修订,但两地作为特别自治区的地位不会改变。
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从实践的角度看,是对香港、澳门回归前后至今一系列政治探索和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对香港、澳门同胞未来政治生活的制度承诺;从理论上看,是对“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理论肯定(即承认“一国两制”是中国政治和法律体制的重大突破)和制度落实,从根本上确认了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学说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制度理论作出的新探索,同时也是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理论的重大发展。
2、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的必然选择
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一开始就是为解决而提出来的。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
国时首次表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2年1月11日,他在一次谈话中说:“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是以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随后他又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等,凡此已经奠定了“台湾特别自治区”的基本构架。
国家第三代领导集体针对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在全面继承和深入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的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重要论断和主张。1995年提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主张,进一步肯定了“一国两制”是解决的可行之路。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我们将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发展两岸关系。
要实现和平统一,必然要部分甚至大部分地承认台湾地区的政治现状,尽管台湾与香港的现实状况存在许多本质的不同,但特别区域自治仍然应该成为其必然的选择。当前,“”分裂势力加紧进行分裂活动,严重危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渐行渐近。设想即使最终我们不得不通过武力解决“”,但在以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依然是最好的选择。台湾回归祖国以后,根据我们对台湾民众主流政治意愿的了解,完全推行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是不太可行的,最可能实行的还是类似香港的特别行政区自治模式。2001年春天,台湾几家主流媒体先后在台湾岛内做了民意调查,赞成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人数急速增加,其中《联合报》民调显示,有高达33%的民众认为“一国两制”符合双方人民利益,是台湾回归祖国可行的模式。纵观从建国以来至今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演进本身就是以基层自治作为起步的,比如现在搞的乡村一级的村民自治,即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也称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按农村居住区组织起来的,由广大农民群众管理自身事务的新型基层社会政治制度。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安排基本确定,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开阔一点,那么可以认为台湾的民主模式就是省级民主自治,如果我们把台湾的民主实践当作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保证台湾地区继续实行区域民主自治,也就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一种探索和完善。
3、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未来政治制度演进预留空间
可以想见,在今后数十年中,随着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制度的演进或许会有某些变数,比如由单一制国家向联邦制国家转变的可能性,因为“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政治筹划和制度设计,已经将中国自秦汉以来一向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实行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适度地结合了起来,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说,“一国两制”又不完全等同于单一制国家,而是具有联邦制的特点,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或者中华民族大家庭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等等。如果确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构架,可以为国家未来的政治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使我们的政治制度构架能适应更多的可能性。
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从未来着眼将大大提高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包容力,拓宽国家未来发展空间,扩大中华民族统一阵营,形成开放包容的政治制度格局。
三、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研究的建议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先进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对现有经验进行总结,吸纳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践与理论成果,形成中国特色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体系。其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解释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础是其法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其中关键是《宪法》的认可。《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理应涵盖一切子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宪法》中其它一些条款,如《宪法》序言中居于重要位置的“四个坚持”、以及随后章节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生育政策等一些内容,并未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对应内容也存在抵触。因此,从长远来看,如果承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可能需要修改《宪法》以利基本法立足,否则《宪法》的权威性将受到质疑,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难以长久立足。
修改《宪法》的目的及基本要义是为特别自治区谋求一种公平的、合法的存在方式。理论上,“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从现实格局来看,香港、澳门的自治模式却是“两制”实而“一国”虚,港澳地区对于中央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衡的。如果实行“一国两制”导致不同区域的国民待遇相差悬殊,则是人为制造了一个特权区域,更严重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分野合法化、永久化、固定化,违背了最起码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大陆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做从长期来看所能解决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带来的问题多,为此,需要探索中央与特别自治区的规范化分权:要维护中央权威,克服地方制度差异性引发的消极后采,处理好地方制度多样性与国家整合的关系: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克服中央权力或地方权力过重的现象;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应机制,使中央与地方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合理、公平的多边游戏规则,并将其上升到普适性的宪法意义。
2、特别区域自治的行政体制
在国家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结构制度的问题。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制度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这一选择取决于历史和民族的因素,我国自秦始皇以来一直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虽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持续的时间相对比较短暂,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目前我国的单一制从总体上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这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这种国家结构制度独具特色,它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种实践模式为内容: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区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模式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虽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但这样的国家结构制度对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兼容仍然相对较为困难,因为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既有别于国内其他地方政治制度,又不同于国外分权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地方政治制度,它的区域既具备了地方区域的地位又享有联邦制成员国某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联邦制特征。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制度,在联邦制下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如果想要维持香港、澳门、台湾长期的自治地位,中国将倾向于转变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如果这样也许就有必要借鉴一些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实践成果,比如大陆地区另立基本法,与香港、澳门、台湾基本法平行,使之都兼容于国家宪法,那也就向联邦制迈进了一步。
在区域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权力分配的问题。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重要体现。“一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自治的形式,但显然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程度要大大高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所享有的。这种模式为人所诟病之处在于,中央政府由于权力分配的因素导致在政策上对特别行政区过于倾斜,例如:按照“一国两制”的设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直辖的香港特区保持繁荣稳定负有重大责任;又如: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又先后签署三个补充协议。“据统计,CEPA已为香港创造出超过2.9万个新职位,新增54亿港元服务收益和55亿港元资本投资额”等等。香港澳门尽享大陆市场和资源之利,也从中央获取了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却不对国家财政有所贡献,更无需向大陆开放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未免有些失之公平。这样的分权格局在设计之初旨在继续保持回归后港澳的繁荣与稳定,“维持现状”的意味十分浓厚,其实质是维持殖民地时期的基本利益格局不变,显然乃是权宜之计,难以长期适用,更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适性的模式加以推广。因此,今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新的特别自治区的分权模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演进。
3、特别区域自治的民主模式
建构主义和结构主义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汉语文字字本位语素
黄伯荣在《现代汉语》(增订四版)中认为“音位是一个语音系统中能够区别意义的最小语音单位”,“语素是语言中最小的音义结合体,它既是词汇单位,又是最小的语法单位。”
我们认为黄伯荣的观点并不准确,汉语语音系统中能够区别意义的最小单位应为“字”。
下面我们从索绪尔普通语言学关于语言与文字的基本观点、“字本位”理论、汉英语法体系的差异三方面做详细阐释。
一.索绪尔的语言观与文字观
索绪尔的语言学思想根植于他的“结构主义符号学”理论,结构主义的本质是:关注形式、结构关系,排除了实体和对象,关注抽象规则,强调模式化。任意性原则和线条型原则为结构主义的重要原则。索绪尔的结构主义符号学思想认为,意义的生产机制不在符号之外而在符号结构内部,故而将符号分为“所指”和“能指”两部分,索绪尔研究的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语”,研究“言语”,需要进行必要分析、解构,因此就必须将“言语”结构化,使其成为语言学意义上的“语言”,而结构化的手段恰恰是文字书写。因而语言实际是文字建构的结果,文字替代语言之后又重新塑造了语言,语言不借助于文字,语言则永远不会存在,语言要被保存、流传必须借助于书写。因而,语言不能脱离文字而存在。
汉语中汉字是汉语存在的必要条件,现代汉语按照西方音位学的描写建构的语素音位学系统,共有416个单音节,算四声则有1299个不同的音节,根据黄伯荣的研究观点,以上便构成了现代汉语的语素音位系统,然而在这种语素音位系统下研究现代汉语的语法,不仅存在严重的套用不合适,理论衔接不连贯等问题,更无法解决汉语语用中的实际交流、理解等语法问题,例如:汉语中大量存在的同音义异现象,如果有用汉语拼音字母按“表音”要求拼写,大量的同音异义现象就无法区别。由于音位不具有区别汉语意义的功能,汉语书面语只能借助于汉字,只有“字”才是最小具有区别意义的语音单位。再如:汉字是表意体系的文字,与表音体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汉字的字形并不与一时一地的语音相联系,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身处广韵时代的人和现代人,身处粤方言区的人和闽方言区的人,可以用不同的语音来认读同一个汉字,字义不变。以跨地区性特点为例,同一个汉字,在全国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认读读音,而“字”并没有变化,汉语中存在大量的同音异义现象,而造成同音异义的原因,大量源于汉语形声字、假借同音、同源字同音、偶然同音等,在汉语双音节化的过程中,双音节词的异形同音现象是仍然存在的,因而从普通语言学的视角来看,语言文字的关系是,语言的字形可以不通过字音,而直接和字义相联系。索绪尔认为“一个词,只用一个符号表示,而这个词却与词赖以构成的声音无关”;“这个符号与整个词发生关系,因此也就间接与它所表达的观念发生关系”。
二.徐通锵“字本位”理论
1.“字”是汉语基本结构单位,是最小具有区别意义的语言单位
徐通锵认为“字”可以总结为“汉语体现语义关联基点的结构单位,特点是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一一对应。“字”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作为语言单位是较为抽象的逻辑概念,存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说中一个音节表示一个意义,书面上是具备独立形体的语音转写单位,口说的音节和书写的汉字均是其不同的表现方式,因而,在汉语中,“字”是形、音、义三者结合的基本结构单位,是最小具有区别意义的语言单位。汉语中语素的对立导致区别义是有限的,而由字形导致的对立则是绝对的。
2.“字”具有传统意义上的理据性
徐通锵认为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开始不称为“字”,而是“名”。我们从传统语言学的研究来看,传统语言学俗称小学,以字为中心,形成文字学、音韵学和训诂学,分别研究字的形、音、义。传统的理据考求方法主要有因形求义和因声求义,形义理据是基础性的,声义理据是次生的。
从音韵学、训诂学角度来看,汉语可以直接感知的最小语音单位是声和韵,通过声、韵组合成音节,音节不具有明确的表义功能,只有配合字形,才会才生区别意义。汉语早期的理据载体是声和韵,基本结构单位则为声韵的组合,构成一个音节,成为“名”,“名”注重音义结合,在此,“因声求义”的理论原则体现了汉字构造初期。然而,由于语言结构的变化发展,声韵的单纯相拼已不能满足汉语语言信息生成的需要,因而需要通过改进基本结构单位的生成方式,汉语的生成方式由“形”转向“序”,再由字组生成字组去表达新的概念。
从文字学角度来看,汉字具有天然的理据性,突出表现为“表意”功能,六书中的汉字造字方法是通过形态结构表义并且表音,主要有象形、指示、会意三种,汉字大多由甲骨文衍生、发展而来,早期的甲骨文是作为记事符号存在的,所以汉字与印欧语的不同在于“字形”在汉字中兼具区别义功能。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以“形”为切入点探求字的构造规则,用“六书”系统对汉字进行结构分析,将“字”作为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据义构形”成为新的构字原理,将原来由声韵构造的“字”,作为一种新的构成要素,使“字”代替“名”,而构字的理据载体由声韵转化为声形。
3.汉语是“语义型”语言,印欧语是“形态型”语言,两者理据性不同,因而研究方法应不一
汉语是语义型语言,句子靠语义生成,是语义句法;印欧语偏重于语形,注重句子主谓一致及形态变化,因而是形态语法,印欧语系单个符号的意义并不具有理据性,只有把符号组合起来才具有理据性,印欧语言的理据性的载体是“语素”,也就是语言中最小的音义结合体,“语素”是组合理据,因而西方衍生出音位学来研究其语义的区别性特征。徐通锵同时指出,汉语中没有西方语言学中“句”的概念,英语中word和sentence在汉语中并不对应“词”、“句”的意思,“句”在汉语中缺乏现成性、封闭性、离散性的特点,难以成为一种基本结构单位。
语义型语言研究的重点应为具有理据性的字,研究语音与语义的相互关联;而形态型语言的研究重点是主谓结构和与此相联系的词类的划分,因而两者研究重点和研究方向不一,导致无法借用形态语法的描写方法来研究汉语的语法问题。
三.汉英语法体系差异
1.英语的“构词学”和汉语的“形位学”
英语的“构词学”研究的是词的内部结构,将词分析为最小的结构单位语素,探讨结构单位的性质、语音、意义以及如何相互组合成为新词的方法,主要构词方法有派生法、复合构词法、转化法、缩略法等等。其中派生法是英语词汇形成的重要方法,是形态语法的突出表现形式,而汉语则无此类。
汉语的“形位学”是潘文国先生提出来的,即以“字”为基本单位,一步步分析其构成,其最小单位为“形位”,其地位相当于印欧语中的语素。形位学关心的是汉字的语音学因素,汉字内部形、音、义的组合关系,将传统的“六书”理论纳入研究体系,潘文国认为“形位学”应建立与西方“构词学”相应的“字干”、“字缀”、“成字形素”、“不成字形素”等概念术语。并对六书理论进行现代汉语语法演绎,建立与西方构词学相应的“派生造字法”、“合成造字法”、“转化造字法”,建造与西方构词法相对应的形位学体系:
“象形”-构成独体字,字干的基础,是整个汉语形位学之本。
“指事”-字干加字缀的派生造字法。
“会意”、“形声”、“转注”-合成造字
“假借”-转化法造字
形位法将英汉词(字)一级的构造法对比研究,重构英汉对比体系标准,将标准由单一的构词法,转移为双轨的应用于印欧语言的“构词学”和应用于汉语的“形位学”。
2.英语“音位学”和汉语的“音韵学”
英语音位学研究的是语音的功能、语音的系统、组合方式及规则。音位是英语语言系统中,最小的有区分意义功能的单位,是通过音素这一语言形式体现的,音位变体是在某一特定的音位在不同环境中,都有不同的音位形式,每一位音位变化都是一个音素。
潘文国提出音义互动是汉语组织的最根本规律,音指语音(韵),义指语义,音义互动强调汉语的语音会影响构词和句法。音义互动,即是语义与节奏的互相配合与协调。
因而,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用层面,汉语中的“语素”既不是音义关联的基础,无法与概念相联系,也不具有语言基本结构单位所必须具备的特征,汉语拼音中的26个字母和416个音节是无法具有表义功能和区别特征的。因此,不仅字和语素是两个不同体系中不同语法术语,无法对比,也无法横向替代、比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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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通锵.基础语言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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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通锵.字和汉语语义句法的基本结构原理[J].语言文字应用,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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