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方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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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方法篇1
【关键词】请求权思维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请求权
一、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在现代民法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即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二、请求权思维方式与其发展
请求权方法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因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请求权概念的“发明”而形成,并在《德国民法典》中确立。但其抽象概括式的特征被揭示则于19世纪上半期,肇始于萨维尼。因此其最终源头当是萨维尼一再推崇的罗马法形式理性特征。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思想及现实的变化直接使法学方法论发生了变化。变化之一是法源。按照当时的观点,法官一方面受法律的约束,而另一方面在欠缺法律的情形下受法学家创制的中性概念构成的逻辑结果的约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拘束,最为明显的就是温德沙伊德的《学说汇纂教科书》甚至被视为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成为法官裁判的方案。变化之二是根据实践的需要对罗马法重新解释和建构,请求权概念及其体系就是其中之一。请求权方法也由此具备了完整形态。
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理解,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二是完成对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
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
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
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
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即学者们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是“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这种“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互逆的穿梭思考,就是从“具体事实”到“抽象规范”,从“抽象规范”到“具体事实”的思维过程。他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起点,也是法律解释、论证和适用的核心。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是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判断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2、请求权基础检索。请求权基础种类繁多,应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排除一些对案件不符合的请求权,确定一种对原告最有利的请求权。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找出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将该规范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5、归入和涵摄。归入指把具体的案件事实分解后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以获得一定结论的思维过程。
四、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优越性
解决民事实例的方法远不止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一种,有法律关系分析法,它对案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条分缕析地理顺和厘清,区别开各种法律关系,最终确定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它也不失为一个很好法律思维训练方法,但在实例问题解决上其作用不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因为,第一,民事案件的发生,总是表现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的构造。即当事人总是在行使一定的请求权,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直接探寻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规范,发现法律,提高思维的明确性,迅速把握案件的关键,而不易被复杂的案情困扰,有利于对案件事实理性的思考,简化思维过程,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出正确的结论。法律关系分析法首先分析案件事实,而不是从请求权入手寻找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基础,对案件分析解决缺乏直观性,容易纠缠于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之中,不利于抓住解决案件的焦点问题,效率难以提高。第二,民事诉讼虽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三种,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并不适用请求权理论,但后两种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占很少,给付之诉占绝大多数,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所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最主要方法。第三,请求权规范基础分析法是形式逻辑的演绎法在法律上的运用。它有利于我们养成缜密的法律思维。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最常用的案例分析法。我国关于民法典的构建,从专家、学者及立法事务界的观点来看,都偏向于采用请求权理论体系建构民法典。所以,研究和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非常必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反映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修养。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案例分析方法篇2
[关键词]草酸盐,分解机理,不利影响,脱除方法,工业应用
中图分类号:O61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0-0169-02
OxalatePrecipitationMechanismAnalysisAndItsDestructionMethodInIndustrialApplication
YanYanJiLiuFangLu
(N.E.UENGINEERING&RESEARCHINSTITUTECO,Ltd)
[Abstract]analysisforoxalateprecipitationmechanisminBayerprocessliquor,showingtheadverseeffectofoxalateprecipitation,introducingoxalatedestructiontechnologyofourinstituteinindustrialproject
[Keywords]oxalate;precipitationmechanism;adverseeffect;oxalatedestructiontechnology;industrialapplication
1拜耳法流程中草酸盐如何产生及对工业生产的危害
拜耳法生产氧化铝工艺中,溶液中存在众多的有机化合物。拜耳法溶液中的有机钠盐和碳酸盐大部分是由于铝土矿中含有以腐殖酸、草酸等酸的形式存在的有机物,它们在受热溶出时,发生热分解,由高分子化合物分解成低分子化合物,再与循环碱液中的Na+,K+等离子结合,最终形成草酸钠、碳酸钠和其他低分子钠盐。同时流程中絮凝剂、除沫剂等的添加也会带入少量的有机物。
草酸盐的分解和积累会导致许多生产问题,尤其对分解工序的影响最大,例如它会降低分解速度和分解产出率,造成氢氧化铝细化,不利于后续晶种分级过滤和细晶种的沉降,增加产品氧化铝中的碱残留量,使产品着色,降低产品质量,降低氢氧化铝的附聚效果,增加氢氧化铝-草酸盐结疤的生成量,加速晶种槽和分解槽的结疤速度,增加现场清理和维护的工作量。另外,它还会增加沉降工序中悬浮液的浓度,降低赤泥沉降的速度,加速蒸发工序中蒸发器的结垢速度,使蒸发器的传热系数下降,汽耗增加。使排盐蒸发器析出的一水碳酸钠粒度变细,造成后续排盐工段的沉降和过滤分离困难。
2草酸盐分解机理
2.1草酸盐的粒度影响
草酸钠在分解降温过程中析出,方程式如下
2Na+(aq)+C2O4-(aq)=Na2C2O4(s)
这是因为草酸钠的平衡溶解度会随着温度的降低而降低。虽然草酸易于形成单斜晶体,但是草酸盐晶体在工业拜耳法条件下生成的形态是高度可变的。晶体形态包括单针状和类似于扇、领结和球形结构的针簇状。国外实验室对结晶试验形成的草酸钠晶体的形态及粒度进行了评估。光学显微镜观察结果表明,氢氧化铝溶液中生长的针状草酸钠晶体粒度远远小于同等条件下水溶液中生成的粒度。
氢氧化钠浓度依次为(a)0mol/L,(b)1.67mol/L,(c)3.33mol/L,(d)5
mol/L,(e)6.67mol/L,(f)8.33mol/L
由此证明,浓度较高的氢氧化铝对降低草酸盐晶体粒度有明显效果,这是因为合成拜耳法溶液中的草酸钠超饱和度随着钠离子浓度的增加而增加,更易分解,从而晶体粒度下降。实际生产中草酸盐通常是以10~15μm直径的细长针状晶体析出,因此在分级过程很容易进入细晶种颗粒中。
2.2草酸盐的溶解度影响
拜耳法溶液中影响其溶解度的影响因素众多,如苛性碱浓度,温度等,溶液中草酸盐的浓度随温度的升高而减少,随苛性碱浓度的升高而减少。拜耳法工艺的溶液中,需要确定三个重要的草酸盐的稳定点:
1)真实溶解度。
2)表观溶解度―此浓度以下,即使存在草酸盐晶种,草酸盐也会停止分解。由于溶液中有草酸盐晶体的存在。就会明显出现比真实溶解度高的浓度。
3)自分解点―此浓度以上,即使无草酸盐晶种的存在,草酸盐也会分解。
2.3草酸盐总量控制
固相草酸盐总量应保持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总量过低会使提供的草酸盐晶体不充分,造成草酸钠不易析出,使草酸盐富液中的草酸盐/苛碱比值降低。总量较高对分解质量控制不利。
草酸盐总量控制是通过草酸盐循环效率控制的。其值在末分解槽和细晶种沉降槽的底流处测定。指标大约为末分解槽0.1%~0.2%,细晶种沉降槽底流0.7%~1.5%。送往附聚段分解槽的晶种应无固相草酸盐存在。这是因为草酸盐(Na2C2O4,K2C2O4等)晶体会阻碍细晶种的附聚,它限制游离苛性碱的活性并且降低的产出率。草酸盐在铝酸钠溶液中保持平衡也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就不会在附聚过程中析出。如果草酸盐含量偏低,可在长大段最末几个分解槽增加一定数量的草酸盐晶体,帮助分解浆液中的草酸盐晶体析出。工艺模型表明附聚槽中草酸盐表观溶解度限值(Na2C2O4/Na2O)大约是母液中的1.8倍,这是由于附聚段分解温度较高以及A/C比值偏高造成的,低于此比值,可以保证附聚期间草酸盐不能自动分解。
4南山一期氧化铝项目采用的草酸盐脱除方法
4.1项目背景
国内外氧化铝厂为解决草酸盐等有机物杂质在流程中累计的问题,研究出许多解决之道,如溶液的煅烧法、结晶沉淀法、氧化法等。我院在2004年开始南山一期年产70万吨氧化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矿石来源为印尼矿,有机物含量约0.2%~0.4%。南山集团引进澳大利亚WorleyParsons公司二段分解技术,由WorleyParsons公司做初步设计,我院进行施工图设计,技术包中含有草酸盐脱除流程。该子项的施工图设计于2005年完成,2006年现场施工完成。草酸盐从细晶种分离应用的原理是:草酸盐晶体一旦从母液中分离,易溶于热水中。溶解了草酸钠的溶液中的苛碱越少,在后续草酸盐脱除环节中草酸钠苛化反应就越有效。
4.2技术说明
该工程草酸盐脱除技术设置三级过滤,过滤设备均采用60m2的立盘过滤机,流程包含(1)母液过滤加冷水洗涤步骤(第一级):来自细晶种沉降槽分离出来的底流料浆在此过滤出母液;用冷水洗涤降低第一级浆化槽中细晶种附液的碱浓度;(2)冷水洗液过滤加热水洗涤步骤(第二级):来自第一级浆化槽的料浆在此分离出冷洗液;用热水洗涤第二级浆化槽中细晶种表面附着的草酸盐晶体;(3)脱水过滤步骤(第三级):洗涤后的细晶种滤饼在第三级浆化槽中用热搅拌混匀后送到附聚首槽。由于浆化槽的设置,使得在有搅拌和能保证一定停留时间的条件下,草酸盐的溶解更加充分。从第三级过滤机出来草酸盐富液进入草酸盐苛化槽中,加入过量的石灰乳进行如下苛化反应Na2C2O4+Ca(OH)22NaOH+CaC2O4()。同时石灰乳也与碳酸钠和铝酸钠反应,生成副产品铝酸三钙(TCA)和碳酸钙。经一定的苛化时间后,出料进草酸盐沉降槽。同时草酸盐沉降槽中添加一定量的絮凝剂,以助草酸钙的沉降。底流出来的料浆送末赤泥洗涤槽,跟随赤泥渣一起送往赤泥堆场。溢流送中间赤泥洗涤槽,使其中的苛性钠回收到流程中。具体流程图如图2所示:
5结语
近年来,由于国内矿石品位下降,我国越来越多的氧化铝厂从国外大量进口三水铝石作为拜耳法生产氧化铝的原料。但大多数三水铝石的有机物含量偏高,因此如何可行、有效、经济地处理流程中产生和积累的有机物尤其是草酸盐类杂质已然成为国内氧化铝现代生产工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相关从业人员需不断深入探索的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毕诗文,于海燕.氧化铝生产工艺[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2):103-108.
[2]陈宝民.选矿拜耳法氧化铝生产过程中有机物影响的分析与对策[J].轻金属.2005.(6):10-15.
[3]倪良玉,李国乾.草酸盐对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的影响[A].第十届全国氧化铝学术会议论文集[C].2004.(12):94-96.
[4]杨.草酸盐脱除技术现状及其在越南仁基氧化铝项目设计中的应用[J].轻金属.2009.93-95.
案例分析方法篇3
关键词:交通疏解;设计思路;案例分析;方案评价
中图分类号:D035.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引言
目前,深圳市轨道交通三期工程(11、7、9、6、8号线)的7、9、11号线也全面开始施工。地铁施工期是城市交通“最黑暗”的时期[1],三期工程中横贯特区的3条线(7、9、11号线)同时施工,必将对现已拥堵的特区交通状况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针对深圳地铁3期工程大范围同时施工的特点,结合深圳地铁一期、二期工程建设经验,探讨研究深圳地铁7号线交通疏解设计的思路与方法,分析研究典型站点的疏解案例,以期降低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同时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地铁7号线全长长约29.9km,共设车站28座,其中换乘站13座,全线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1、交通疏解研究思路与方法
地铁施工交通疏解工程是系统性工程,交通影响面较大,范围较广。因此,交通疏解工作首先要研究地铁施工区域现状交通状况,分析预测施工期间交通发展趋势,然后从宏观区域及局部站点方面提出疏解方案,通过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疏解思路,提出合理可行的交通疏解方案[2]。
2、交通疏解设计原则及总体策略
2.1总体策略
交通疏解通过完善道路网络,优化交通组织,加强交通管理和建设短期的、临时性的交通疏导工程来实现。以减少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特别是对公共交通的影响,保证施工期间区域交通运行维持在一定的服务水平[1]。
(1)结合相关道路建设计划,加快影响区域内规划道路的建设。
(2)调整区域交通组织,实现区域范围内的分流。
(3)迁移部分公交站点并适当调整部分公交线路,保障公交服务水平。
(4)确保施工地点周边行人交通的通行条件。
(5)优化地铁施工围挡,建设交通疏解临时道路。
(6)根据区域交通组织方案,调整受影响交叉口信号控制方案。
(7)完善区域范围内交通设施。
(8)加强停车管理,为交通疏解创造条件。
2.2交通疏解设计原则
(1)区域网络疏解与路段交通疏解相协调。均衡施工影响区域内路网流量分布,提高路网交通运行的效率。加强区域网络疏解方案与路段疏解方案的协调,尽量减少地铁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2)适当增加道路供给,缓解供需矛盾。新建、改造完善区域路网,适当增加道路供给,缓解交通供需矛盾;
(3)优化交通组织,减轻施工点交通压力。根据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的特性及地铁施工占道影响,调整区域交通组织和交叉口信号控制方式,以减少施工区域的交通压力。
(4)优先保障公交、行人的使用空间。
(5)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加强交通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6)尽量减少施工占道,各施工点维持一定的车道通行。
(7)疏解方案经济、可行,可实施性强。
3、交通疏解案例分析
3.1封路型交通疏解案例分析[3]
华强北站是轨道1、2、7号线的换乘站,位于华强北路(深南大道与振华路之间),华强北路道路红线30米,双向4车道,城市主干道,是华强北片区最重要的南北向道路。现状高峰小时交通量为双向3520pcu/h,车道宽度为3.5×4,两侧人行道各6.0米。
地铁华强北站与地下空间开发同时施工,施工工期长,片区人流量密集,经多次方案比选论证,采用封闭华强北路(深南大道~红荔路段),与之相交的振中路、振华路、振兴路保持通行。封路道路,区域交通疏解需提示车辆绕行。具体设置方式为在封闭道路前方第1个路口设置绕行方式;在封闭道路前方第2、第3个路设置提示前方道路封闭,提示车辆选择其它道路通行,以分流封路段周边道路交通流量。
图3华强北站区域交通疏解方案图
3.2车道减少型交通疏解案例分析
文光站位于沙河西路道路中间,车站主体施工围挡占用道路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车行道,疏解道路利用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人行道改建为车行道、人行道,疏解道路双向6车道,两侧人行道各宽2.5米。
沙河西路为南北走向的城市主干路,现状道路为双向7车道,红线宽75米。
图4文光站主体结构施工交通疏解方案图
4、交通疏解方案测试与评价
通过Transcad软件将未来OD矩阵分配到施工期间完善后的道路路网上,可得到交通疏解后施工期间影响区域内主要道路交通流量的分布结果。
表1交通疏解项目实施后主要道路服务水平变化
4、总结
文章构造了地铁施工期间交通疏解设计思路与方法,并进行案例分析,并对整个方案进行测试评价,测试表明,通过交通疏解工程,可有效的降低地铁施工期间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1]覃国添,申丽霞,王金秋地铁施工期间交通疏解工作思路与方法[J]城市交通2006年7月第4卷第4期
案例分析方法篇4
纳税筹划的目的主要有:
——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降低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
偷税:其显著特征为行为的违法性。
避税:避税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灰色避税”,它是通过改变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常见手法如通过操纵关联交易价格将销售增值和营业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关联企业;另一类是“中性避税”,它主要是利用现行税制中的漏洞和缺陷,将应税行为改为非税行为,将高税负活动变为低税负活动。
纳税筹划的类别和特征:
类别:
——按涉税行为所处的业务领域,可分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融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按筹划活动涉及的范围,可分为战略性纳税筹划和战术性纳税筹划。
战略性纳税筹划又包括对长期计税政策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重大税制变动前的筹划和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按税种分,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的纳税筹划。
特征:
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
纳税筹划的基础:
客观基础:
——现行税收法规制度赋予纳税人适度的选择权;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可选择性;
主观基础:
在全面、深入、准确掌握税收、会计、法律、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筹划对象的具体特点,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例1:甲公司是一家大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300万元两年多时间了,现乙公司资不抵债,甲公司为了收回欠款,同意乙公司用一批旧设备(环保设备生产线)偿还该项债务。设备原价350万元,账面价值27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市价(含税)290万元。甲公司打算先进行债务重组,取得乙公司的抵债资产,然后再将这笔抵债资产作价290万元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如此,有关各方的税负为:
乙公司:
增值税为零(依据为国税发[1995]288号)
企业所得税=(300-270)*33%=99000(元)(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
甲公司:
增值税=290/(1+17%)*17%=421367.52(元)
企业所得税为零
甲公司产生了较重的增值税税负。
有人提出这样的税收筹划思路:
首先由乙公司直接用旧设备与丙公司合资组建丁公司,设备作价290万元,然后再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乙公司用拥有的丁公司的股权抵偿甲公司债务300万元。
上述筹划建议可行吗?应如何筹划?
纳税筹划的基本要素:
计税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等,其中最关键的要素为计税依据和税率,因为任何一个税种的应纳税额都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且该二要素与其他要素间存在着重叠关系,例如减免税优惠就包括税基式(即计税依据)优惠和税率式优惠。纳税筹划自然是围绕上述要素展开的。
本次课程介绍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第二篇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如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账面原值或租金额。
这种方法是纳税人利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的自由定价权,以价格的上下浮动作为纳税筹划的操作空间,或者是利用对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权,从而达到少纳税或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目的。这里的价格既有商品销售价格,也有劳务供应价格、无形资产使用费价格、租金价格等。
关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计税依据(税基)从某个纳税人转移到另一个纳税人
1、利用享受税收优惠关联企业进行筹划。其目的在于将增值或利润尽可能地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处于低税率地区的企业实现,有时也会反向操作。这种案例主要发生在享受特定优惠政策(如福利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与其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等。从地域范围上看,既有国际上跨国(地区)间的转移,也有国内跨地区的转移。
对这种方法的限制:日益严密、严格的国际税制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这种方法能够存在的原因:
——纳税人法定的定价自以及市场的复杂多样性;
——品牌产品、专利产品等不可比因素的增加;
——衡量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的尺度难以掌握;
——二级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等等。
在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是:
——关联交易价格应在一定的合理区间内加以灵活运用,不可过度;
——通过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将获利空间较大的生产环节安排在特定的低税率地区;
-将正常定价与销售折扣与折让相结合;
——合理利用无形资产等交易价格。
——结合必要的预约定价。
(二)将计税依据(税基)从某个纳税期间转移到另一个纳税期间
这种方法存在的基础一是税法中有关递延纳税的直接规定,二是纳税人可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灵活选择权,从而调节税基的期间分布。
一般来说,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递延纳税)对纳税人是有利的,但也不尽然。
1、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许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时由于未收到货款,故一般不向客户开具发票,也不确认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自然也不反映应纳税款。而按税法规定,在无特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当天,上述会计处理极易招致税务机关的处罚。如何合理处理上述问题呢?
——纳税人首先应合理利用税法中关于赊销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规定;
——其次,纳税人应妥善处理相关细节问题。
2、结合纳税年度的盈亏情况和应税状况选择收入或所得的实现期间
例:以实物对外投资如何进行筹划。某公司以一座房屋对外投资,账面净值800万元,投资作价1200万元。假定该公司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四年前,有300万元的未弥补亏损;(2)以前无未弥补亏损,当年正常缴税。(3)当年处于免税年度。在不同情况下该公司应如何选择?如果上述企业为国有企业,还可采用何种策略?
本例中产生400万元的视同销售所得。
筹划建议:第1、3种情况下选择将400万元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第2种情况下则应尽量选择分五年计税。
筹划依据:有关视同销售及视同销售所得计税的规定,国税发[2004]80号、82号文等。
3、企业重组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筹划问题
为支持企业合理重组,税法中设计了诸多“递延纳税”的规定;而企业重组时如果方法得当,也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现以后者为例:
例:Z省的两个自然人在S省某市设立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在将所购1亿元土地“五通一平”(开发成本及费用约1000万元)之后,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已上涨到1.4亿元。现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欲得到该宗地块,如果直接向甲公司购买,则甲公司应纳税款为:
营业税=(1.4亿元-1亿元)*5%=200(万元)
(注:有的地方解释“国税发[2003]16号”文中差额计税的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营业税=1.4亿元*5%=700万元。)
土地增值额=15000-10000-600-(10000+600)*5%-180-275-(10000+600)*20%=1295(万元)
土地增值率=1295/13705=9.45%
土地增值税=1295*9.45%=388.5(万元)
企业所得税=(15000-10000-600-180-320-275-388.5)*33%=1068.045(万元)
乙公司应缴契税=15000*3%=450(万元)
鉴于此项交易中较重的税负,有位人士为双方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由乙公司及乙公司的大股东(系一自然人)按经评估后的甲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1亿元(含土地评估增值5000万元)受让甲公司的全部股权,甲公司变更股权后持续经营,并在新股东的主导下进行后续的房地产开发。该人士称:甲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东时,按“财税字[2002]191号”文之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另一方面。,乙公司及其大股东系通过收购其股权间接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而不是通过资产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甲公司无需为土地增值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谓“一举两得”。
交易双方遂依计而行,并一次性支付完交易价款,在变更股权的同时,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从1亿元调为1.5亿元,差额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甲公司经过两年房地产开发、销售,在清盘时进行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地价成本均按1.5亿元计算。
然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甲企业和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根据“国税发[1997]71号”文和“国税发[1998]97号”文的规定:“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补税并罚款;
2、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股权变更前后,甲公司作为“纳税人”的身份是连续的,故计算土地增值额时能够扣除的地价只能是最初购入时的成本1亿元。因此,甲公司在土地增值方面也构成偷税,应予补税和罚款。
乙公司向甲公司原股东支付股权交易价款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予罚款。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税法中关于企业重组中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往往是即时征税还是递延征税的规定,而不是应税或免税的规定,故纳税筹划的着眼点一般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2、在税制中,流转税强调征管链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企业所得税则对获得所得的纳税人征税。上例中,甲公司的原股东获得了收入和所得,本应缴纳的税款最终却由股权变更后的甲公司缴纳,甲公司及其大股东由于对税法的一知半解和轻信错误的“筹划”意见,并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未能预见和约定解决此类问题的条款,导致其损失难以挽回。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应是考虑交易活动中各相关利益人的利益,而不是损此益彼。
上述问题是在所有其他类型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中都应注意的。
(三)降低或控制计税依据(税基)
一般来说,降低税基必然降低税额;
而控制计税依据,则是通过合同、票据等形式,将计税依据设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并取得有利的计税效果。
1、货物定价“欲高则不达”
例:某企业一台设备的原值为100万元,已使用半年,账面净值95万元,现予出售,拟定价100.8万元。
上述定价合理吗?应如何定价?
如果上述设备已使用8年,账面净值25万元,该企业拟将其拆废再将残料卖给废物回收公司,估价15万元,这种方式合理吗?
2、不要出现较高的、不利的“推定收入”
例:甲企业用一批原值为120万元、净值为80万元、市价(不含税)为100万元的设备抵偿所欠乙公司的债务140万元。甲公司作(注:简化分录,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
借:应付账款1400000
累计折旧400000
贷:固定资产1200000
资本公积600000
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所得:100-80=20(万元);
债务重组所得:140-100=40(万元)
乙公司作:
借:固定资产1400000
贷:应收账款1400000
纳税调整:债务重组损失:140-100=40(万元)
商品计税成本:100万元。
如果在债务重组时双方不约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会产生什么结果,应如何作纳税筹划?
3、合理规避视同销售收入或所得
视同销售业务是企业的资产转移行为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其本身无现金流入或未取得应收账款,会计上也不确认会计收入,但税收上要求确认应税收入。
例:某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例如凡购其大屏幕彩电(零售价8000元/台)一台的,赠送进价为351元(含税)、市价为500元的电饭堡一只。企业作:
借:营业费用-促销费300
贷:库存商品300
对于该企业此类促销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不但卖出的货物本身要全额纳税,而且赠品也要视同销售,以增值税为例,每台电饭堡应补税:500/(1+17%)*17%=72.65元,主管税务机关共查补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60余万元,并作了50%的罚款。此类业务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方案:将“买一赠一”改为折扣销售。
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
筹划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4、如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筹划中,不仅要降低或控制收入,还要尽可能增加税前扣除金额。要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利用税前扣除项目的不同待遇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分类:
——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
——限额扣除
——加计扣除
——调减扣除
——分期扣除
筹划思路:规避不得扣除,提高扣除限额,充分利用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合理安排分期扣除期限,不放弃调减扣除。
(1)新规下限额扣除与据实扣除转化时的风险区-差旅费、会议费与个人工薪。差旅费、会议费可在税前全额扣除,且与个人所得税无关。个人工薪则既与个人所得税有关,也涉及税前限额扣除。
(2)筹划课题:如何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和限额,如:合理降低过高的个人工薪支出?-企业薪酬计划中个人货币收入与其他福利形式的组合方案,如:
保险: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特定工种险;
房贴:老职工一次性房贴、新职工按月补贴;
汽车:私车公用问题。
实物福利问题。
外籍人员的薪酬筹划。
(3)加计扣除项目的巧妙利用-技术开发费与无形资产。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不仅可全额扣除,而且还可按实际发生数加计扣除50%;购入无形资产则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摊销。
例:甲公司急需一项生产技术对工艺进行改造,现了解到某高校正进行相关的技术开发。现有两种方案可供甲公司进行选择:一是待该技术研制成功后以200万元购入;另一方案是支付200万元给该高校,委托其开发技术,开发成功后甲公司即如约获得该技术。两种方案孰优孰劣?筹划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不得扣除与据实扣除、限额扣除间的转化-赞助、捐赠与资助。赞助在税前不得扣除,捐赠则为限额扣除,而对科研院所和非关联高校的科研资助则可全额扣除。
筹划课题:
某企业在未来五年内计划投入高额的员工培训费用,并且与两家对口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培训关系,但培训费用将远远超过“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对此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5)为缩小税基创造条件-以增加纳税环节为例
问题:为什么一些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超支较大的工业企业均下设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例:某机械制造企业(内资企业)2002年度收入总额为1亿元,广告费为22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8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该企业广告费超支额为:220万元-10000万元×2%=20(万元);
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80万元-10000万元×0.5%=3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0万元-(1500万元×0.5%+8500×0.3%)=67万元。
该企业需合计进行纳税调增117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分离出去设立一家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9000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给客户,总价为1亿元。双方商定广告费各支付110万元,业务宣传费各支付40万元,业务招待费由双方各支付50万元。作此处理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将不会超支,业务招待费超支情况为:
制造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50万元-(1500万元×0.5%+7500×0.3%)=20万元。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50万元-(1500万元×0.5%+8500×0.3%)=17万元。
业务招待费合计超支37万元。
企业分立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增金额由117万元降至37万元。
(6)是当期扣除,还是分期扣除?
—如何处理好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
划分日常修理与大修理的原则规定。
日常修理:所耗原材料无需进项税额转出;可当期税前扣除;
(7)合理利用起征点
例:某大学教授王某业余为一企业翻译外文资料,5个月后交稿,企业一次性应付劳务报酬4000元,按税法规定应代扣个税为(4000-800)*20%=640(元)。
筹划方案:由企业逐月向王某支付800元,由于按税法规定,劳务报酬计税系以一个月为单位,且起征点为800元,则该企业无需代扣代缴税款。
第三篇税率筹划
税率筹划的目标是降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其主要方法是:
1、在累进税制下对较高级次边际税率的回避;
2、通过税目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
3、通过税种间的转换改变适用税率;
4、利用税率优惠进行筹划。
(一)降低边际税率
现行税制中有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两种,对于前者,可通过控制超额的额度进行税收筹划;对于后者,可通过控制增值率进行税收筹划。另外,税法还有起征点的规定,纳税人应合理利用这一规定。
例:甲公司承诺支付张某年薪约57600元,分为按月薪支付和年终奖励两部分,张某将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呢?
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最新规定,如果甲公司每月支付张某3800元,则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5%;年终奖12000适用边际税率最高为10%(确定税率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12=1000元),且该级次还可再每月增加1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方才进入15%的边际税率。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降低月薪标准,加大年终奖份额。
如每月月薪1800元,年终奖36000元,则会出现相反结果。
从规避较高边际税率的角度看,理想的分配方案当然是:每月月薪1800元,年终奖24000元。
在实际工作中,对它们的筹划安排既要考虑个税筹划因素,也要考虑其他因素:
1、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
2、员工及早兑现个人收入的要求。
3、应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政策。
(二)通过税目间的转换适用低税率
例:甲企业是职工内部持股的有限公司,一般员工月均工资1800元,当年一般员工预计可人均分红2万元,假定张某的个人收入恰好处于平均水平线上。我们将其称为第一种薪酬方案,其个人所得税为:工资税目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1800-800)×10%-25]×12=9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20000*20%=40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4900元。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张某的部分红利转化为工资收入,则可按10%、15%的低级次税率计税,降低税负。但是,如果企业在年末时再来回头补发工资,调整账务记录,显然有避税之嫌;而如果在年初就增加工资水平,在全年业绩尚未确定之前,又有可能导致“大锅饭”和分配上的矛盾。如果不考虑这些问题,例如每月工资增加到2800元,年终分红降为8000元,则工资税目应纳税额为:[(2800-800)×10%-25]×12=21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8000*20%=16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700元,比第一种方案税负降低1200元。此为第二种薪酬方案。
现在我们设计一个绩效考核方案,假定按该方案张某可得年终奖为12000万元,则全年按月发放的工资应纳税额仍为:[(1800-800)×10%-25]×12=9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2000/12×10%-25)×12=900(元);分红税目应纳税款=8000*20%=1600(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400元。(注:对“国税发[2005]9号”文中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例中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12000×10%-25=1175(元),则应纳税额合计为3675元。)不管如何理解,实行年终奖制度后的总税负都低于前两个方案。
(三)通过税种间的转换适用低税率
1、销售增值?服务增值?-合理采用代购、代销方式。税法对代购、代销都有严格的要求,采用这两种方式时,应注意是否与税法要求相符。代购条件为: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受托方按发票金额与委托方结账,并另收手续费。
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产品贸易的公司,现了解到乙公司急购一批化工产品,开价为1200万元(不含税);甲公司的一外省合作伙伴生产该批化工,出厂价(不含税)为1000万元。试比较甲公司自购自销后的税负,并分析此类纳税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方案一:如果由甲公司自购自销,则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其收益和税负为:
毛利=1200-1000=200(万元);
增值税=204-170=34(万元);
方案二:如果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购代销,则其收益和税负为:
手续费收入:234万元;
营业税=234*5%=11.7(万元)
营业税税后毛利:222.3万元。
显然,由于实现了税种的转化,甲公司的税负降低。
问题1:这种方案对乙公司有何影响?它总是可行的吗?
问题2:在何种情况下代购的可操作性较强?
2、合理适用税种和税目,解决好混合销售与兼营问题
例:某建材生产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建材的同时还提供专业的运输和安装服务,一并收取价款,当年销售收入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其中运输劳务收入585000元,安装劳务收入468000元。试问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第四篇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
纳税人应根据所在地区、行业、生产产品等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合理而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
1、税率式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
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一些税率优惠即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应结合自身盈利预测,考虑在该优惠期内,在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实现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获利的三种常见模式:
——递增模式;
——递减模式;
——正态分布模式。
(3)不同模式下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以递减模式为例。
下图首先针对无任何所得税优惠的企业,红线为收入线,白线为筹划前的成本线,黄线为筹划后理想的成本线,阴影部分为筹划后减少的应税所得。
为达到上述目标,企业应作战略性筹划:
(1)如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应采取何种折旧方法?
(3)房地合一时土地使用权的摊销筹划;
(4)如何选择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5)如何选择存货核算方法?
(6)如何筹划开办费及其摊销;如何筹划修理费用?
(7)如何选择收入或所得实现的政策?
如果上图系针对一享受“两免三减半”甚至更长优惠期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又应作如何调整?
2、税基式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
以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经费)为例。纳税人当期投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可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02年研发经费为100万元,今后三年计划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由于第一年要购置大量设备,故该企业三年的经费分配计划为:250万元、125万元、125万元。这种计划合理吗?
技术开发费的筹划要点:实现梯级增长。
筹划课题:如何实现技术开发费的梯级增长?
3、税额式优惠政策的合理利用
以购买国产设备时的筹划为例。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可按投资额的40%抵减投资当年比投资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新增税额。
筹划课题:某企业2004年计划投资10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其中预计设备投资800万元。该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哪些方面的涉税问题?
4、创造条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方法篇5
[关键词]行政法教学;案例教学法;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
[基金项目]2019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资助项目“我国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研究”(13BFX025)
[作者简介]吴春晓(1981—),女,河南焦作人,硕士,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管理学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23)32-0271-03[收稿日期]2023-02-07
法学教育属于应用型教育,而行政法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之一,因此,行政法教学质量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法学生的专业素质与能力[1-2]。但由于行政法的理论知识枯燥、难以理解,导致大部分学生对行政法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严重降低教学质量。而随着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进一步应用,其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帮助学生理解复杂的行政法知识。同时,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处于获得一个直观、形象的教学环境,再通过教师合理的引导,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行政法知识,从而提升其法律运用能力[3]。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那法学教师应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促进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有效开展。
一、对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认识
(一)案例教学法的界定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备受教育者欢迎的教学方法,但大部分教育者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尚未统一,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例教学法是指借助案例开展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使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来掌握学科的理论知识。第二,案例教学法即为以案例为教学基础,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学习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第三,案例教学法又称为实例教学法,主要以案例为教学核心,并根据教学内容来指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最终实习教学任务。第四,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某一个案例进行描述,并引导学生对这一案例的情景进行讨论。根据上述对案例教学法的不同认识,可见,他们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之处。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不断实践,本文认为案例教学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以及运用,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第二,案例教学法所选择的案例多为针对性强的典型案例。第三,在案例教学法课堂中,要求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故对案例教学法的界定主要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科的教学目标来选择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参与课堂讨论,以达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相较于传统的教学方法而言,其更能维持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该教学方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例教学法具有互动性的特点,其能有效突破传统教学的单向性,使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是双向互动的;且在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是,教师不再是主导讲授案例,而是组织、引导学生完成案例分析,最后再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讨论,这样既能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有更深的理解,又能提升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与核心是具体案例,案例的选择不仅要求真实生动,还要求能为学生营造一种情境,使学生能获得直观、形象的教学方法,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4]。第三,案例教学法能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解决分析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时则要求学生自行查阅与案例相关的资料,并结合资料进行思考,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而这一自主学习过程,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第四,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在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时,通常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与不同看法的同学进行争论,这不仅能提升其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还能培养其思维创新精神。
二、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作用
(一)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法理论知识
行政法知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且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以往的传统教学方法,多为空讲理论,学生即使记住教师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但也仅是停留在书本上的认识与收获,不利于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5]。而案例教学法具有真实性与生动性,能让学生获得身临其境般的体验,这不仅能让学生更为直观地理解行政法知识,还能将行政法原理与实际相联系,使学生对所学的行政法知识掌握得更为透彻。若采用案例教学法,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不仅能将枯燥变化有趣,还能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而更好地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
(二)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興趣是最好的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中。而行政法知识枯燥且复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极易失去兴趣;且传统的教学方法多为理论知识讲解,学生多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状态,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十分不利。案例教学法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活现性,学生更易于接受,且形象、生动的案例能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6]。
(三)提升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于行政法知识,学生不仅要了解,还需要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注重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视学生对于知识的运用,不利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而案例教学法主要要求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直接参与到案例分析、讨论过程中,能让学生运用行政法原理、观点进行分析,并解决问题,从而提升他们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同时,在对案例进行归纳、讨论过程中,能锻炼学生的语言概括能力以及思维逻辑能力。此外,案例教学法中的典型案例描述,多属于一个两难的困境,能让学生置身于一个决策者的角色当中,并根据案例材料来作出自己的决定,这能让学生运用行政法理论知识的能力获得大幅度提升。
三、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应用
(一)案例的选择
对于案例教学法,案例不仅是主要教学内容,还是教学的基础,所以,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选择十分重要。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清楚案例选择的基本原则,以选出符合教学实际的案例,从而体现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1.选择具有单一性、样本性的案例。学生的学习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行政法初步教学阶段的教学内容主要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讲解,若在这一阶段为学生选择的案例较为复杂,不仅不利于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还容易导致学生产生混淆。例如,江苏省某县枫林镇的花木园艺场,是工商局批准获得法人资格的村办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花、草、木、苗,而枫林镇政府的32号文件《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文件》吊销了12个园艺工程的单位营业执照,而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被限制。该园艺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故到法院进行诉讼。提问学生:“法院是否能受理?为什么?”这样的案例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具体行政行为案例有所区别,学生难以在初学阶段会不仅难以分析该案例,还极易出现知识混淆情况。故在行政法初步教学阶段,教师要为学生选择一些典型、信息单一以及简单的案例。这样的案例需围绕教学内容的基本理论,并要求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以加深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
2.选取具有时代性的案例。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教师需尽可能地为学生选择最新案例,使教学更加贴近实际生活;同时选择一些新闻时事报道的法律实践活动,以将行政法课堂与社会联系起来,并保持教学的新鲜感。这样具有时代性的案例,使得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感受到行政法学习并不只是在课堂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在学习中与社会紧密相连。因此,在行政立法与行政处罚法教学时,为学生选择这样具有时代性的案例,能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理解所学知识,并提升其对社会问题的观察分析能力。
3.选取具有多样性的案例。以往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多会选择司法机关所审理的案例,这样会导致案例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对于大部分行政法问题,司法权无法解决,如行政执法实践、立法实践等。故在选择行政法教学案例时,教师要突破司法成案的选择局限性,应在法制实践的整个范围进行合理筛选。同时,教师还可考虑相关立法实践的程序问题、立法时机问题、权限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案例,当学生完成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则能逐渐培养学生思考社会症结的立法完善对策的思想意识,使其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律,从而提升思维创新能力。此外,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正处于法律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所以行政立法活动多具有活跃性,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案例选择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讲解,这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后续学习与发展,还会影响其对未来立法活动的基本预测能力形成。基于此,对于案例的选择,教师需重视多样性,多选择一些来源于实际生活但未进行司法程序的案例,以进一步启发学生的思维,并锻炼其判断、分析案例的能力。
4.选择具有启发性、可辩性的案例。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选择,还可考虑理论界限重要与实际界限需要界定的案例,如学术界一直争论不断且有待解决的立法问题,使学生所分析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与可辩性。而对于这样的案例,教师需有较深的认识与体会,以在课堂中能为学生正确总结该案例,且通过对这样的案例进行分析,不仅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思维,还能提升其辩论能力。除了考虑案例是否与教学内容相符合之外,教师还应考虑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疑难性。主要是因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疑难性与挑战性,能有效激发学生的探究欲,使其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案件的分析应得出多种结论性意见,以避免模式化、单一化而固化学生的思维。
总之,案例的选择需具有针对性,且必须围绕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相符合;同时教师要考虑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生动性与新颖性,以确保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能获得更多的行政法知识;且案例的选择需具备综合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能了解多个领域的行政法知识。
(二)案例介绍
在案例选择完成,需要求教师对案例进行介绍,提出思考题,并为学生推荐参考文献,使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单纯的理论知识讲解、传授行政法知识不再是教学的重点,其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但为了确保案例教学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在进行案例分析前,教师要为学生简单介绍案例的种类、性质、内容以及对分析评价的要求,同时简单讲解与案例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帮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正确分析案例,而学生需根据教师所提出的思路题进行课下准备。
(三)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组讨论交流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需要求学生在自身角度来剖析案例,并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能照搬所谓权威性的分析评价结论,应要求学生自行分析与评价案例,使其掌握正确处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在学生完成案例分析后,教师组织进行分组讨论,并鼓励小组之间进行相互辩論,使课堂形成一种激烈的讨论气氛,而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无须过多干涉,让学生成为案例分析讨论的主角,从而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此外,在学生讨论完成后,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堂发言、全班交流环节,这一环节中,教师不仅要激励学生积极发言,还要对学生的案例讨论进行适当的引导,以确保案例讨论能紧绕问题开展。同时要求学生的发言要有理有据,言简意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并认真倾听其他人的分析与对案例的看法,最后结合自己的看法总结出更为完善的解决方案。
(四)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与归纳总结
首先,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要求学生结合讨论的实际情况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并在报告中表达自己的见解,清楚阐述自己的理由与依据。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不仅能让学生彻底掌握所学的行政法知识,还能提升学生的案例分析、问题解决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法的最后环节—归纳总结,在学生的分析报告完成后,教师需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对学生的分析讨论情况进行点评总结,对一些好的分析意见以及独特、新颖的见解进行肯定,并指出案例讨论中的优点与缺点。第二,教师将理论与案例进行结合讲解,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可推敲的明确结论,使学生认知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理。第三,给学生布置一些相关思考题,让学生运用在本次案例教学中所学到的知识与方法进行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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