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计划利用的必要性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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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计划利用的必要性范文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部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土地计划利用的必要性范文篇2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一般运作程序由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供应三个环节构成。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供应缺乏前瞻性和连续性。本文针对土地供应存在的问题,就土地供应的方式进行思考,并提出在考虑城市中长期建设规划的同时要重视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测分析;并运用地价管制手段,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注意价格机制的应用;将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转变为以该储备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建设项目的招标等解决方案。

关键词:土地供应土地储备制度土地收购

我国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发展状况

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通过实行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形成土地市场。在这种土地制度框架下,国家是惟一的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租形成垄断性的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从国家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进入市场流通,进行转让和转租,形成竞争性的土地二级市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改革深化的必然结果。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一般运作程序由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土地供应三个环节构成。土地收购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中心购买或收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土地储备是指对于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在出让给新的土地使用单位以前,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的活动;土地供应是指根据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政府将那些经过一段时间的储备,并已完成前期开发的熟地,分期分批推向市场的活动。

由于我国土地供给机制不完善、相关体系不健全,导致相当部分地区没有按照供给计划供应土地,大多数城市采用的还是“以需定供,总量不限”的方式。有些地方即使有供应计划但还是立足于年供给计划,缺乏长期供给策略。政府为适应城市发展规模,每年制定土地供给计划,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一定量的土地,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人口规模增长速度过快和供应的土地被开发商囤积等原因,造成土地二级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从土地收购到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土地储备机构为土地的开发整理所投入的巨额土地资本,必然要在土地价格中得到体现,从而引起土地价格的上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中的土地供应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土地供应要符合城市中长期建设规划要求

城市政府应该以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制定详尽、科学的土地出让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应坚持层次性、公开性和合理性原则。

所谓层次性是指要有短期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即一年期的供应计划,又要有中期的土地供应计划,即3-5年期的供应计划。这样就可以保持土地利用的连续性,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所谓公开性,是指城市土地供应计划要向社会公布,特别要使定期公布短期城市土地供应计划成为一种制度,这样就可以使公众了解未来一年内城市政府供应土地的面积、区域、方式和时间,增加了土地市场的信息量,为投资者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

所谓合理性,是指城市土地供应计划既要科学,又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制定计划时,应对城市的土地需求进行科学的预测,调查城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并对其发展进行预测,再结合城市现有存量土地面积、未来回收土地以及新增土地面积,制定计划草案,草案应征询房屋、环境、交通等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最后向公众公布。

城市土地供应计划还应具有可操作性,计划不仅规定拟供应土地的区位和面积,还应规定土地的供应方式、供应时间、规定用途和利用限制等。制定和公布土地供应计划是完善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的基础,它将有助于提高城市土地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城市土地市场的规划和完善。

重视房地产市场预测分析

2008年美国的金融海啸席卷了全球,面对国际国内的严峻形势,我国应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做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市场有很好的了解和把握,不仅要清楚市场目前的状况,还要预测市场未来的发展和走势,做到既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作用,又尽可能减小垄断的负面影响,保证供给和需求的均衡。

(一)商品房市场需求预测

我国城市的商品房真实需求需要结合各地往年的销售数据来进行初步预测。影响商品房市场需求的因素大概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国民收入及人均消费性支出。收入决定了需求的层次和数量,因此住房需求与人均消费性支出紧密相关。二是城市人口发展。人口发展客观上加大了房屋需求量,因此可以通过预测人口增长率和人均住房面积增长率来预测商品房的需求量。三是房屋的空置情况。对于以上两种预测方法所求出的预测年的商品房需求量进行综合,取平均值。同时,还必须考虑到房屋空置情况,将房屋预计需求量减掉空置房屋量,才是市场上比较准确的商品房需求量。

(二)土地市场需求预测

对商品房市场需求的预测是对土地需求预测的基础。在实际预测土地市场的需求量时,必须要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是企业土地储备情况。目前大量土地进入了企业的土地储备范围,这部分土地需要政府认真普查,重点清理。要通过限期开发和到期收回等方式对该部分土地进行控制,以实现城市政府对土地的垄断权,才能真正体现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其次是城市规划版图限制。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地形特征和发展规划方案,因此,土地储备机构必须综合考虑整个城市的规划和版图限制,对可开发用地有一个通盘的估计和掌握。既不能过度开发,也不能盲目限制,必须科学制定土地使用计划,使每年的土地出让量始终保持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

合理引导土地供应价格且抑制地价过快上涨

土地供应价格由土地收购价、土地储备成本和一定比例的预期土地增值收益组成。引导土地供应价格必须控制和把握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供应每一个环节。通过理性引导土地供应价格,达到相对稳定地价的目的。

在土地收购阶段,可以考虑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并广泛吸收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来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其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在土地储备阶段,要在土地整理前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来选取专业化的土地整理公司,由中标的专业造地公司负责土地整理的具体实施,从而达到提高土地整理的质量,节约土地整理成本的目的;在土地供应阶段,我国法律规定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本文认为,在今后土地出让过程中,可以作多元化考虑,综合考虑楼盘的品质、户型等各种因素进行招投标,保证竞争的同时又体现了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引导。

创新城市储备土地供应方式

由于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价值单一的财产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的交易方式供应;而建设项目是由技术因素与价值因素多个要素构成,不适合采取单一准则的拍卖和挂牌方式交易,而只能采取招标的方式。变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为以储备土地为基础的建设项目的出让,实际上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再是唯一的成交指标而只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指标中的一个因素,这必然会使得用地单位加大对非地价的技术因素的重视,同时减少城市政府以及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价格的预期,由此产生对高地价的抑制,从而达到削弱和改善储备土地招拍挂供应方式导致地价高涨所带来的上述负面效应。解决城市储备土地供应问题,可以更多的创新城市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

将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转变为以该储备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这种转变将会改变政府的形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以储备土地为基础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标的是建设项目,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项目建设的物质实现条件。对住宅用地采用新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与现行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相比,开发商获取土地所花费的成本有所下降,因为房价是由地价、开发建设费用、税费、资金成本、利润以及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倘若开发商对地价中政府的让利进行拦截,转化为自己的利润,则政府采取新的供应方式的目的落空。

因此,以储备土地为基础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的实施还必须要有对开发商利润监督和限制机制的配套,以防止开发商对政府让利的拦截,保证该利益最大程度上转移到广大的城市居民手中。

结论

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在发展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但应以积极扶持的态度对待,使之逐步加以完善和健康发展。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着手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工作。2006年4月17日,为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请协助开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研究工作的函》,旨在加强土地储备职能、范围、拆迁、规划、前期开发、资金管理和储备土地供应等方面的管理,从而推动和促进我国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各地方政府也应本着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的原则,逐步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合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土地储备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洪银兴.转轨阶段的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m].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

2.刘波.资本市场结构—理论与现实的选择[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土地计划利用的必要性范文

这必将是丰富的一年。我们将为30年前的那场改变了中国、改变了世界、更改变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巨变,奉献我们最深厚的感情;我们将为这一年世界体坛的最大盛事,奉献我们最热烈的欢呼。当然,作为国土人,我们也将为这一年地政管理中的重要进展而奉献我们的努力。

无论是节约集约用地,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或是二次调查和县乡村法律知识培训,2008年地政管理,必然是更为精彩的一年。

当2007年将要落幕的时候,人们就曾猜测: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及“百日行动”的开展,使地政尽显风采,2008年地政还将有哪些措施?国务院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解开了这个谜底:节约集约用地仍然是地政主旋律,疏堵结合是特点。

众所周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写入党的十七大的大政方针,土地资源的节约,是资源节约的重头戏,所以,落实十七大精神,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升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将是地政管理的重心。因此,从3号文的内容可以看出,与近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的28号文和31号文等文件有所不同的是,2008年的地政将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在具体措施上,更加注重规划计划的整体控制性作用,更加注重存量建设用地的内涵挖潜,更加注重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加注重集体建设用地的充分利用。

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为着力点,3号文件在政策上倡导疏堵结合

人们看到,与以往以限制性政策为主不同,3号文的节地政策是一个疏堵结合的格局。

一方面加大土地管理力度,着力点再次放在闲置土地上。文件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与以前的几份文件相比,3号文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调整,首先是核算基数从过去的土地出让金变为现在的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其次是征收比例删去了“原则上”的字眼,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

此前各地执行了十多年的政策是,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早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曾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此后,1999年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规定作了重申。然而,以上述两文件为基准,各地实际征收大多标准为8%~10%左右,与20%有很大差距。到了2006年,为加大房地产调控,相关部委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

进入2007年9月,鉴于房地产用地闲置情况突出,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首次提出土地闲置费按最高限收,要求“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此次3号文首先在核算基数上,从过去的土地出让金变为现在的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相当于核算基数比过去提高了4倍。因为土地出让金一般是出让土地是政府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而土地出让价款则是出让土地时土地使用者所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一般只占全部土地价款的25%。

其次,征收比例删去“原则上”等字眼,决不仅是一种文字上的变化,而是意味着管理更加严格,自此土地闲置费一律按20%征收,相当于各地现行的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5~8倍。

同时,《通知》首次提出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征缴增值地价,是继2007年2月实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后,对地产业高利润的再一次平抑。可以预见,今后闲置土地的经济成本将大幅提高。

显然,在“堵”的方面,政策上较以往更严格,措施更有力。

然而,政策并非一味的“堵”。其另一方面是,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规划上的集约节约是鲜明特点

规划、布局上的集约节约是最大的集约节约,规划、布局上的不合理是最大的浪费。因此,从宏观上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对集约节约用地有着重要意义。

3号文进一步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要求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明确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要求城市规划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求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市场仍是重头戏

3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土地储备制度将有新要求

诞生于1996年的土地储备制度,在增强政府土地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上,一直起着重要作用。2007年11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使土地储备的制度化建设更上一层楼。此次3号文,再次将土地储备纳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重要内容,标志着土地储备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将进一步发挥作用。同时3号文对土地储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可以预见,未来的土地储备制度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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