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审计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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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审计报告范文篇1
一、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审计范围科研项目一般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其中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由于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数量众多,而审计力量有限,无法实施全面审计,因此,高校应按重要性原则将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及学校重点关注的科研项目纳入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其中,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等纵向科研项目及一定金额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纳入全过程跟踪审计范围的横向科研项目金额标准按高校自身管理需要确定。
(二)审计的主要程序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程序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为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过程控制作用,在实施跟踪审计阶段,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建议,要求其自行改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的同时通报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科研项目的高效、有序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程序如下:
(三)审计所需的主要资料审计所需资料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在立项阶段、实施阶段和结题阶段分别报送。立项阶段资料主要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及审批文件、项目组成员构成及分工情况、项目预算书(含预算调整资料),项目立项相关各类合同(协议)、学校及项目组制订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办法;实施阶段资料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如大宗物资、服务采购招标资料,固定资产清单,大额资金支出情况说明,为完成科研项目所签订的测试加工费、物资采购等关联合同、项目执行期财务报表(季度、半年度、年度)、账簿、凭证,项目中期考核及验收资料;结题阶段资料主要包括项目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绩效报告等。审计部门在取得资料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阶段(1)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人员参加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及申报会议,重点审查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立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审查立项资料时,审计人员要充分利用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的审核结果,尤其要关注学校是否已对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是否了解项目负责人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防止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及学校资源等。其中,对横向科研项目还要审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是否取得合同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资料,是否对项目组所提供技术(专利)的法律状态检索,避免侵权;合同条款是否经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或法律顾问咨询,并履行合同授权审批制度;涉及保密的,是否签订保密合同等。
(2)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是项目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预算编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项目申报成功与否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效果。审计中应关注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合规,主要包括:第一、预算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如劳务费预算是否与控制比例相符,重大仪器设备购置预算是否综合考虑了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共享情况,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是否按规定分别由项目组和学校编制,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预算支出项目或与项目无关的额外支出项目等。第二、配套资金额度是否明确,预算总额是否分解至科研项目各子课题,合作(外协)单位经费是否有明细预算。第三、项目预算是否经过学校预算评审,并按评审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二)项目实施阶段(1)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是高校科研经费全过程管理的核心环节,需要严格按照预算书(合同)要求执行预算。审计中应关注:第一、项目经费收入是否完整、准确,纵向科研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横向科研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度按时到账,配套资金是否足额落实;所有科研经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是否存在脱离学校监管形成体外循环的现象;所有科研项目是否按不同资金来源,按不同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第二、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预算书(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科研经费。审计时应注意审核各类单据及各项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的情况,如有无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或使用与科研无关的个人家庭消费发票或科研项目启动前的材料、设备等发票套取科研经费;有无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有无将项目经费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有无以旅游门票、礼品费、非项目组成员差旅费等报销差旅费;有无以旅游公司开具的大额会务费报销会议费;有无以咨询公司开具的大额技术咨询费报销专家咨询费,或将专家咨询费违规付给科研项目组相关人员;有无违反国家及学校采购规定采购物资及服务的情况。
(2)预算调整情况。由于科研活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调整预算的情况。当预算变更时按规定或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才能防止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互脱节,并为日后顺利通过财务验收打好基础。因此,在跟踪审计中必须重视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规定,预算调整需要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如下:第一、需要报批的调整事项: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技部批准。第二、学校有权调整的事项: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第三、一般不予调整的事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第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利用科研经费自制和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科研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中应关注:第一、固定资产购置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是否存在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需要招标采购的或涉及政府采购的,是否按规定采购,资产采购变更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变更审批程序。第二、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或按合同规定处理。第三、因完成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是否及时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第四、资产处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否存在私自转让、牟取私利等情况。
(4)外拨(转拨)科研经费管理情况。据报道,个别高校存在假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的现象。审计中应关注:第一、合作(外协)单位、外拨(转拨)经费额度是否在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中已经明确,是否经科研及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第二、外拨(转拨)业务是否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是否依据经费外拨(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外协)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
(5)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根据规定,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更名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因此,审计中应适当关注学校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项目结题阶段(1)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情况。审计中应关注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不符合预算(合同)规定的收支。
(2)结题结账情况。审计中应关注科研项目是否按任务书(合同)要求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及财务验收,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是否按规定程序提前办理了项目延期手续;项目结题后是否及时结账,是否存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长期挂账,由项目组继续使用的情况;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是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结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规定: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
(3)结余资金管理情况。审计中应关注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或作为后续研究费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否按合同或当事人约定使用。如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规定,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结余经费(完成项目或因故终止项目)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264号)规定,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4)项目绩效情况。审计部门在审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组提交的项目绩效报告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高校自身科研项目绩效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判断科研成果是否达到科研任务书(合同)约定的预期目标,并对科研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
三、全过程跟踪审计配套措施
(一)加强宣传与培训,建立良好的科研审计内外环境(1)领导的重视、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科研人员的理解是做好科研审计工作的外部环境基础。审计部门应与科研、财务、资产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明确跟踪审计过程中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做到审计工作到位不越位,并积极主动地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宣传与培训工作,取得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消除科研人员对审计工作的疑虑,营造良好的科研审计氛围。(2)健全有效的审计制度体系和良好的审计职业综合能力是做好科研审计工作的内部环境基础。因此,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体系的同时,加强审计人员后续培训,夯实内部环境基础。
(二)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形成科研经费监管联动机制科研经费监管工作,需要由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纪委、监察、院系和广大师生共同完成。工作中,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形成科研经费监管联动机制。(1)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共商平台,审计部门与科研、财务、纪委、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总体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规模及项目重要性的基础上,共同确定科研项目重点审计范围,并将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通报。(2)利用校内局域网连接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信息系统,形成科研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各职能部门及时、全面获得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信息及跟踪审计信息,并由科研、财务部门指导、监督科研项目组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保证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
(三)实施科研经费内控审计,促进学校管好用好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内部控制是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要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应围绕高校总体科研项目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5要素,审查科研项目内控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并及时查找设计及运行缺陷,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合理保证科研项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而达到促进科研项目科学高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目的。科研项目内控审计中,应重点审查是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方面的职责权限;是否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业务权限、审批程序;是否明确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校(院)长的领导责任,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责任,院、系、所及其他校内科研机构的监管责任和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各类内控制度,如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及其他财务收支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是否适当采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和信息内部公开等方法,管理和控制科研项目立项、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结题结账、科研成果鉴定等过程,确保科研资产安全完整,经费收支合法合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参考文献:
科技审计报告范文篇2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科技审计报告范文篇3
[关键词]知识审计;对象;流程;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4-0025-02
近年来,知识管理的实施已经掀起一股热潮。然而,当前的统计数据表明许多企业知识管理项目实施的效果不理想,知识管理项目的成功率最多只有15%。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企业在实施知识管理之前,既没有弄清自身现有知识和潜在知识的状况,也完全不清楚知识的需求和其知识管理的能力。[1]因此应该把知识审计作为企业知识管理的首要环节,知识审计对身处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而言具有及其重大的意义。企业只有了解自身的知识基础与需求,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知识能力,才能制定出合理而有效的知识管理战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背景。
1知识审计的概念
知识审计是一个动态的流程,是知识管理实践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知识管理责任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知识资源进行系统的、科学的考察和评估,分析组织的知识基础和知识需求,提出诊断性和预测性的审计报告,以改善管理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的,从而促进知识管理的绩效提高而进行的一种审计和知识管理相结合的活动。
2知识审计的对象
知识审计的对象包括知识主体(人)、知识客体(即知识本身)与知识环境3个方面。
2.1知识主体
知识主体(人)是知识的拥有者,也是知识的接受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人不仅指组织内的知识工作者,还包括了客户、供应商等组织价值链上的知识主体。企业知识审计一方面要熟悉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内容与目标,以便确定知识需求,另一方面还要审计人的知识流程、彼此的关系等内容。
2.2知识客体
知识有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之分。显性知识是人们可以通过口头传授、教科书、参考资料、期刊杂志、专利文献、视听媒体、软件和数据库等方式获取,可以通过语言、书籍、文字、数据库等编码方式传播,容易被人们学习的知识。隐性知识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人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与个人经验密切相关的知识,往往是一些技巧,不易用语言表达,也不易被他人学习。审计知识时,不仅要审计显性知识,也要审计隐性知识。
2.3知识环境
知识环境对知识活动起推动或阻碍的作用。知识环境有两个方面:技术环境与组织环境。技术环境主要是指信息技术,也可以理解为IT设施。组织环境包括组织设计和组织文化,组织设计指组织的流程和结构,组织文化间接地反映了知识共享的文化和组织的价值观。
3知识审计的流程
知识审计是动态的流程。完整的知识审计流程包括计划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
3.1计划阶段
计划阶段是整个知识审计工作的起点,必须在实施审计程序之前制订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以保证调查取证工作有的放矢。这个阶段要定义知识审计的目标、识别各种限制条件、制订知识审计的计划、并确定知识审计的指标体系。定义知识审计目标,是为了规范审计的目的、审计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目标要尽可能的具体;识别限制条件和制订计划,是为了在知识审计的实施过程中,能有的放矢并把成本控制在预算之内;确定知识审计的指标体系,是为知识审计提供比较的基准,前提是要对理想的状态有清楚的认识。
3.2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是根据知识审计计划阶段确定的知识审计的范围、要点、步骤、方法进行取证,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其工作主要包括:通过问卷调查、个人面谈或群体集中面谈和运用知识管理软件系统等方式收集数据,揭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确定组织实际的和潜在的知识财富;采用一般性分析法、策略重要性分析法或数据流图分析法等方法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数据所反映的问题和机会进行解析和评估。
3.3完成阶段
完成阶段是要整理和评价知识审计完成后得到的数据,形成审计的意见和建议,编写知识审计报告。主要工作有:整理评价审计实施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文档与信息系统中的知识内容的质量和相关性;评价旨在提高知识文档处理的速度、效率和安全性的技术运用情况;评价知识交换的机会和频率、激励机制等;绘制知识地图,揭示组织的知识状况、知识流、知识网络等,据以分析组织的知识差距;根据知识管理审计指标体系,形成审计意见,撰写知识审计报告,对组织知识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的建议。
4知识审计的报告
知识审计报告就是依据一定的审计方法,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项目发表审计意见或无法发表审计的书面文件[2]。根据审计文书的基本要求,其要素应该包括以下8项:
(1)标题。全面的知识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该为“关于+(被审计单位)+(时间)+的+知识管理审计报告”。专题知识管理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在(时间)后面加上专题名称。
(2)收件人。对企业知识审计而言,审计项目往往是管理部门授权审计,此时审计报告的收件人为授权人。
(3)引言段。知识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依次说明审计立项的依据;被审计事项的性质和范围;审计事项的要求和执行时间;其中审计对象的范围至少应当指明知识管理项目实施的时间和部门。
(4)范围段。知识审计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已经实施的审计工作、所依据的审计标准、审计责任等。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计划实施审计程序,且审计工作足以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内部审计师的审计意见。审计责任应当指出知识审计报告属于诊断性的管理建议。
(5)意见段。意见段应该是知识审计报告的核心部分,因而也就占据了审计报告的最大篇幅。一份知识审计报告的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意见段。这一段应该具体说明以下3个方面的具体内容:①对被审计事项的基本评价;②主要成绩和问题;③改进意见和建议。
(6)审计师签名盖章。知识审计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审计组组长)签名盖章。
(7)审计机构及地址。审计报告应当载明审计机构的名称及地址,并加盖审计机构的公章。
(8)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最后应当写明审计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为审计工作完成日,即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均已完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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