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医学的主要任务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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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医学的主要任务范文

第66号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27日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艾滋病防治协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社会捐资和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建立关爱场所及志愿者服务组织。

单位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的预防工作,对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建立职业意外感染的应急处理、治疗、工作、生活等保障制度。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计划,并报宣传主管部门。

宣传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无偿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广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城镇繁华地段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辖区内设置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宣传教育信息、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并为其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用工单位应当对员工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策略列为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提供艾滋病防治资料。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加强农村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演出艾滋病防治节目和播放宣传教育片。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在其经营场所内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全省艾滋病监测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省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艾滋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筛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承担艾滋病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查获、、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预防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筛查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艾滋病预防和控制的需要,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第二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被检测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医学监护、消毒措施,并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第二十三条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

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疫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艾滋病疫情互相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艾滋病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公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清洁针具免费交换工作。

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一次性使用无菌自毁型注射器的销售。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和在车站、码头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含外来人员)免费发放安全套。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第二十七条宾馆、旅店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旅游、文化、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放置安全套、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招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采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禁止采集或者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血液制品。

第三十一条禁止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对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械必须严格消毒,安全处置废弃物,防止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菌(毒)种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

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协助公安、司法行政、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使用预防性抗病毒药物的需要。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在履行职务活动中,有关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职业暴露专家组指导下处置。

第四章治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临床指导医疗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艾滋病诊治医疗机构。

指定的临床指导、诊治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艾滋病诊治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三十五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住院治疗和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内窥镜检查、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诊疗,应当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管理,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的干预工作,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和预防工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其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配合检查、治疗。经常居住地已建立关爱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在关爱场所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收容教育所、收容教养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监管单位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在监管场所内对其进行医学管理;但对于已经发病的人员,由监管单位配合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隔离治疗或者依法申请监外(所外)执行。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十九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日常消毒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应当在死亡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火化。入境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其尸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火化。

第四十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艾滋病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

单位调整工作,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得因此解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对其病状及调整原因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剥夺其依法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三)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四)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五)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不得用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等威胁他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五章保障与救助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检测、监测、监督、关怀和救助所需的各项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及相关的诊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并将符合规定的艾滋病专科医院纳入定点医院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婴儿检测试剂及婴儿人工代乳品。

第四十六条因职业暴露而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等容易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四十七条对本省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接受基础教育制度。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对象,学前教育阶段免保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代管费和住宿费。

第四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在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对低保对象以外的困难户,应当给予生活和医疗分类救助。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救助手续,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或者未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布艾滋病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预防医学的主要任务范文

关键词预警干预防范医疗纠纷作用

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尽可能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各级医疗机构一个永恒的主题。近年来,由于人民群众法制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失误或过失、医患沟通信息不畅、或由于医疗技术及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等问题,以及医学科学本身的复杂性、多变性及不可预知性等方面原因,当医方医疗活动达不到患方所希望的结果,就容易使患者对医方医疗活动产生质疑,引发医疗纠纷。我院从2010年开展医疗危机预警和干预管理后,医疗纠纷明显减少,为医院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

医疗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有5种:医疗技术原因、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医患沟通、医疗服务收费及其他。2007~2009年发生医疗纠纷19例:医疗技术原因纠纷5例,医患沟通和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纠纷6例,医疗服务收费纠纷6例,其他原因2例。2011年1~12月发生医疗纠纷6起。技术原因1例,医患沟通和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2起,医疗服务收费3例。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采用危机预警和干预管理前明显下降。

医疗纠纷的预警管理

医疗纠纷高危人群的介定:凡是危、急、重症患者,术前患者,术后患者和经规范检查治疗疗效欠佳患者及既往有医疗纠纷史的患者均为医患矛盾高危人群,是医疗纠纷重点防范的群体,对上述群体应加强信息的采集。

医疗纠纷等级的评估:医疗纠纷共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在医患矛盾的初始阶段,由所在科室主任和护士长对发生的纠纷迅速进行风险评估,初步确定医疗纠纷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化解医患矛盾。黄色预警:医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错误和过失,医患矛盾程度较轻,有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若演变成医疗纠纷预计造成的后果轻微,经科室内调解问题即可解决,医患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患者及家属对医方的工作不满意不理解,认为医方工作不积极、主动,对患者健康的恢复造成了影响。橙色预警,医方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患者及家属的不满情绪明显,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大,一旦演变成医疗纠纷则较难处理,经科室内调解矛盾有得到解决的可能,但也有演变成医疗纠纷的可能性,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列为橙色预警的主要情形有:患者在较短时间内的正常死亡;患者病情短期内出现较大变化;医疗费用较高的病危、重大手术患者、疗效欠佳患者的重大抢救;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后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等。红色预警,医患矛盾严重,双方互不信任,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医患矛盾虽然经科室尽力调解矛盾也难以解决,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明显的失误和缺陷,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红色预警的主要情形有: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明显的缺陷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严重并发症,引起患者或家属极度不满。

医疗纠纷预警处置:通过对医疗纠纷进行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化解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医院利益和工作秩序,积极争取解决医疗纠纷的主动权。黄色预警处置:收集到医患矛盾的信息后,科室人员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调查了解详细情况,对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原因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并及时开会通报相关情况,提出改进工作要求,满足患方服务需要,同时科室负责人主动加强医患沟通,争取患方对医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化解医患矛盾,使医患双方达成谅解。如科室处理不当,医患矛盾加深,则预警级别上调为橙色。橙色预警:出现橙色预警情形时科室人员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在积极化解医患矛盾的同时,应在6小时内上报医务科护理部,医务科护理部在接到情况汇报后立即参与矛盾的处置,化解医患矛盾,防止医患矛盾升级为医疗纠纷,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院办,如医患矛盾不能调解消除,则预警级到上调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红色预警情形一旦发生,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医务科护理部,医务科护理部在积极处理医疗纠纷的同时,及时上报院领导,在院领导的参与指导下,努力化解医患矛盾,积极争取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权。

危机干预管理机制在防范医疗纠纷的作用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机性、人体具有的个体差异性和医术具有不完整性的特点以及患者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患矛盾在所难免。事实证明只要提高危机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危机风险管理,采取强有力的干预措施防范医患矛盾,就能有效化解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为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医院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预防医学的主要任务范文篇3

1目前《预防医学》教学存在的问题

1.1预防观念淡薄教学中仍存在重视基础和临床教育,忽视预防教育,甚至把预防医学作为普通的医学基础课,导致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处于分裂和脱节的状态。

1.2教学内容及教材不适宜教材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尽管目前教材发行周期缩短,更新较快,但总的来说教材内容还是落后于学科的进步和形势的发展。而且从内容来看,目前非预防医学专业《预防医学》教材大体上分为两种模式,即以“三大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营养卫生)和统计学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模式和以“三大卫生”和流行病学、统计学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模式,其对应的教材为《卫生学》、《预防医学》(规划教材)[4-5]。教材内容包罗万象,缺乏针对性,给教学带来不便。

1.3授课学时不足目前,各院校包括我校非预防医学专业《预防医学》授课学时一般在40~80学时之间,学时数明显不足,难以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成为制约预防医学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

1.4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式陈旧现在仍是先基础、后临床、再预防的教学过程和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学生缺乏主动参与机制,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不高,思维不活跃;由于教学经费的限制,一些院校教学、实验设备和器材匮乏,或设备陈旧,教学资源严重不足,再加上授课学时的不足,一些院校压缩实验课,导致学生实验课“缩水”,学生实践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2提高预防医学教学质量的对策

2.1强调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教育SRAS疫情既暴露了预防观念淡薄的危害,同时也告诫我们预防胜于治疗,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培养学生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极为重要。因此我们在学生中加强了预防医学观念的教育,从学生入校开始,采用各种形式的活动如学生入学教育,疾病预防保健讲座,带领学生参加社区保健预防实践等来有效地增强非预防医学专业学生预防为主的观念。

2.2调整和充实预防医学课程设置与内容针对目前预防医学教学时数少,教学内容繁多的现象,我们一方面采取向教务部门申请适当增加预防医学课时数;同时根据授课对象,调整现有预防医学课程的类型、学时、内容,将预防医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必修课的内容包括:预防医学总论、医学统计学和流行病学方法三部分,同时将必修课改为考试课;选修课包括:健康教育学、卫生法规、医学科研方法等课程。

2.3重视教材建设和改革教学方法在教材选择上,坚持选用最新出版的规划教材;同时编写一些补充教材以替换教材中某些过时或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内容或章节,编写了“艾滋病防治”、“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和“预防医学实习指导”等讲义。在教学方法改革探索中,为了提高学生对预防医学类课程的学习兴趣和培养他们解决预防医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课堂教学别注意采用了案例教学的方法,在不同章节的教学上,引用各自与社区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讲授分析,增加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了临床医学生对预防医学性质和任务的认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采用了多种形式的小组讨论法,如以问题为中心的小组讨论法等,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教学效率,训练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

2.4重视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科研能力开展预防医学实践教学是培养防治结合的跨世纪医学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预防医学教育根本目标的体现。预防医学实践一方面使学生将学过的预防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融会贯通,另一方面给学生了解社会、增强使命感提供机会。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活动能力,我们在学生没有接触到预防医学的教学之前,利用第二课堂活动,与当地疾控部门联系,组织学生去社区进行实践,使学生对社区预防保健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学习预防医学课程之后,分期、分批组织学生去社区进行不同内容的实践,使学生应用所学知识有计划、有目的地完成实习指导的内容,加深对预防医学的理解,提高开展预防服务的能力[6]。我们还鼓励学生参加与疾病防治相关的社团组织,如我系2005年在各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组织成立了以防治“艾滋病”为主题的“湘南学院红丝带协会”;鼓励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指导学生申报课题和动员学生参加教研室承担的科研课题。学生一入校就接触到疾病防治的实践活动,提高了对预防医学的认识,培养了实践活动能力。

3教学改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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