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法规(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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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法规篇1

主要是认真总结我省商务系统近年来法律法规工作开展情况,召开这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市州商务系统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的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经验,分析当前商务法律法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下段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主要任务,努力开创我省商务法律法规工作新局面。下面,讲三点意见。

一、近年来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回顾

商务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商务厅成立以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商务又好又快地发展,认真开展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商务法律法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全省商务系统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一)围绕《纲要》提出的目标。

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商务部的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围绕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目标,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厅年底印发了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明确了全省商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纲要》所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为加强对全省商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厅成立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一是制定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意见。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并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机关干部学习推进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厅利用厅公众信息网、厅政务网和报栏等宣传渠道,二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及时宣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推进依法行政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宣传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还多次请省政府法制办的领导和专家给厅机关干部和厅党组中心学习组作推进依法行政的辅导报告。各市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学习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通过不断地学习宣传教育,大家对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厅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厅在年底至年初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年以来国务院和商务部又出台了一大批商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些新的行政执法权,原来的一些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也发生了变化,根据这一新的形势和要求,厅又进一步清理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通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商务系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全省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自开展以来,四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厅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能取消的取消,能下放的下放。经过清理,厅的行政审批项目大大减少,办理工作日也大大缩短。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办理事项,除按规定由业务处室直接受理的外,均进入政务公开大厅受理。去年底以来,厅又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制定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等法律文书格式,准备启用“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结合政务公开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先后建立了省商务厅机关办公内网和公众信息外网,厅机关办公内网加快了厅内信息的交流和沟通,公众信息外网已经成为全省商务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各市州以及有关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也都在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

保证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厅机关制定了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五是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并严格按制度管理、检查、监督,充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厅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高了工作效率。

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二)加强了地方商务立法和制度建设。

全省商务系统在对地方性商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同时,近年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积极加强地方性商务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商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分别于年9月和年3月讨论通过并颁布了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酒类管理条例》有力地促进和加强了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和酒类监督管理工作。为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厅制定了省商务厅拍卖企业审批办法》为贯彻执行好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厅制定了省商务厅典当企业审批办法》等等。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要求。厅于年1月制定并印发了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办理制度》明确要求厅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办理制度》办理。

努力营造商务法治氛围三)认真开展普法教育。

省商务系统把普法教育作为推进全省商务系统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四五”普法期间。采取组织法律知识讲座、自学、法律知识考试和法律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根据商务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努力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继续普及宪法、民商法、经济法的同时,利用厅电子政务系统、宣传板报及其它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全省商务系统积极组织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四五”普法统一考试。厅级干部还参加了由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普法考试。通过“四五”普法教育,省商务系统广大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全省商务系统机关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商务事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商务事业的法治水平明显提高。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省商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在全国商务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商务工作的实际,年7月我厅制定印发了省商务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后五年我省商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和工作安排,对我省商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扎实开展。

维护我省产业和企业利益四)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还是案件类型、涉案金额和涉案企业,省近几年来出口遭遇的贸易摩擦无论是案件数量。都逐年大幅度增加,对出口的影响越来越大。进口产品对省内产业的冲击也越来越明显。省市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培训、动员企业应诉和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措施,加大贸易摩擦应对工作力度,并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应诉,省应对贸易摩擦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出口产品遭遇贸易摩擦应诉方面,美国普通钢盘条反倾销调查案、印尼一次性打火机保障措施调查案、美国电解二氧化锰反倾销调查案、欧盟铸铁井盖反倾销调查案等主要案件通过应诉都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进口产品反倾销调查方面,或参与或牵头或单独发起的6起已都终裁,都实施了反倾销措施,有效地保护了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利益。

二、新形势下我省商务法律法规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商务法律法规工作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目标相比,充分肯定我省商务法律法规工作成绩的同时。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新形势下,省商务法律法规工作面临着很多挑战。

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一是省商务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尚需进一步加强。虽然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但依法行政的意识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目标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市场主体权益的现象仍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继续存在实施行政管理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遵守法定程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疏于监管等问题时有出现。这些都说明依法行政的意识尚需进一步加强。

人员来自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二是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能力尚需进一步提高。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大多是由多个部门的职能合并组建而成。而商务部门已从过去的专门负责涉外经贸或商业的经济管理部门转变为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商务工作又关系千家万户、国计民生。这就要求商务行政人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增强为商务事业发展服务的本领。首先是要进一步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这是商务法律工作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能力。商务法律工作者要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应对新形势新问题的能力。其次要有创新能力。法律工作既要坚持原则,更要开拓创新。商务法律工作者要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以开放精神和务实态度在工作中体现创新意识,为商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推进商务系统的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人员配备也很充足,三是商务法制工作机构尚需要进一步健全。健全的商务法制工作机构是做好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省有些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职能都比较健全。机构改革过程中,根据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保留并充实了法制工作机构,保持了法律法规工作的连续性。但有些地方对商务法律法规工作认识不足,法制工作机构和职能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充足,影响了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另外,省市州县商务法制机构的联络沟通也不够,需要加强全省商务法制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开展。从省商务厅来讲,需要加强对市州县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畅通有效的联络机制,加强省市州县法制工作的沟通,促进各市州县商务法制机构之间的交流。

服务商务事业发展大局,四是商务法律法规工作尚需进一步围绕商务中心工作开展。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这是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基本定位和原则。商务法律法规工作,归根到底,为了商务事业的发展,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商务法律法规工作必将流于形式,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商务法律法规工作要服务于商务发展大局,要求商务法律工作者熟悉了解商务业务知识和工作实际,站在服务于商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想问题、做工作,围绕商务工作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使每个商务工作者掌握商务法律知识、工作中自觉坚持依法行政。

商务厅成立以来,五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应该说。省商务系统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要求我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而我一些同志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和行动跟不上。比如,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许可要严格实行一申请一许可,要使用行政许可专业章和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商务部和省内的很多省直部门都早已实行了但我厅还没有实施。又如,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但我厅的执法职权的清理和分解进展不快。再如,近年来商务部和国务院加快了商务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订,出台了一大批法规规章,赋予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很多行政处罚权,但我省真正实施了很少,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说明我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还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努力开创我省商务法律法规工作新局面

商务法律法规工作任重而道远,省商务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为促进我省商务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需要我努力开创商务法律法规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坚持不懈地在全省商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即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能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对照《纲要》确定的上述目标,省商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工作还任重道远。因此,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把依法行政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认真贯彻实施《纲要》坚持不懈地在全省商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一站式受理”工作全面展开。商务厅组建后,原省外经贸厅自年6月政务公开大厅正式运行。进一步对行政许可和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向社会公布了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了审批的依据、条件和审批程序时限等,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制度,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行政审批方式,行政服务效率得到不断提高,受到企业和群众的广泛好评。但目前我厅的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近段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尽快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登记,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整个过程,启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制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三是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告的全过程,严格按规定要求办理;四是加强行政许可项目案卷管理,统一卷宗格式,按照“一个具体许可事项建立一个许可案卷”要求,制作案卷建档和归档。办理事项等其它行政执法,其文书格式、档案管理等参照行政许可执行。市州县商务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工作,也要严格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许可法》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和要求进行,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

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要进一步清理执法项目和依据。

由于各种原因,省商务系统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署对行政执法项目和依据进行了初步清理。厅的行政执法项目和依据去年上半年清理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一直没有按要求对外公布,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执法职权和落实执法责任的工作还没有正式开展。去年对行政执法项目和依据进行初步清理以来,国务院和商务部又出台了一大批新的商务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赋予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些新的行政执法职权。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洗染业管理办法》等,都赋予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另外,原有的一些执法依据已被新的执法依据取代,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被《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取代,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被《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取代,相应的执法项目、执法内容都发生了变化。

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我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精神。确保各项法规的顺利执行,必须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清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一是要在年初对行政执法项目和依据进行初步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厅机关各处室要结合本处室的职责,对年以来商务领域新出台或作出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并对年以前出台且目前仍有效的商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项目再一次认真和清理,8月底前列出具体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以便汇总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尽快向社会公布。二是行政执法项目和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每个行政执法项目,要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和岗位。厅机关各处室要抓紧分解执法职权,严格按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分解执法职权的格式到人、事,制定文书和电子文档留存,同时报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备案和公布,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三是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四是各市州县也要在全面清理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做好执法职权的分解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的工作。五是世贸处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协调,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四)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主要集中在内贸,从现有的商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看。其他三块业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集中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及《省酒类管理条例》等一大批商务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都赋予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这些由国务院或商务部赋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有些是明确仅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如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有些是明确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都要权实施的如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应当逐步成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行政处罚是商务领域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省商务系统和我厅的行政处罚工作,一是要尽快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清理,并明确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依据;二是可参照《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1号)做法,探索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机制和程序,规范商务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提高依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的水平。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行政处罚合法有效。三是全省商务系统进行系统的部署。

又要防止乱处罚,省商务系统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中要严格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既要防止不作为。必须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行政处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和手段,不是目的要防止为处罚而处罚,更要坚决杜绝为创收而处罚的行为。三是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否可以而且有必要建立行政编制外的专门执法队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值得认真研究。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不得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五)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培训和“两证”换发工作

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年省政府法制办发了关于开展新一轮行政执法培训和“两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11号)从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新一轮行政执法培训和“两证”换发工作。湘政法发[]11号通知要求。经考试合格后发“两证”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项目(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办理事项)工作人员,都是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法制机构专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市县商务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省厅统一组织培训,省法制办要求。市一级执法人员要求由省厅统一组织培训但也可委托市商务局组织培训,县一级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商务局组织培训。培训时间为5天,其中行政执法基础性知识三天半,商务法律知识培训一天半。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我厅实际,厅决定今年下半年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举办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培训班,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并进行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工作。按要求需参加省厅组织培训的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和缺课,否则不予发证。按规定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抓好培训。

六)要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进行的考察、评价奖惩活动,目的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认真开展我省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7日印发了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规定,今年省政府将对我厅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市州县人民政府将对各市州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考核事项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形式、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等,上述各考核事项又包括多项子事项,考核内容很具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和对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都要求公开,并实行奖惩。

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是要努力做好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形式都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健全和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都要加强,经得起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争取好的评议考核结果;二是要根据各自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特点,确定切实可行的评议考核方法,积极开展对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是要按照《考核办法》规定,对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有关考核工作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七)要积极开展“五五”普法工作

近年来新出台了很多商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商务部对商务法制建设非常重视。由于商务活动本身具有主体复杂、形式多样、涉及领域广、发展变化快等特点,商务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商务立法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近期还将出台很多新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商务部已经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报送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就有《反垄断法》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等,这些都将在近期陆续颁布施行,都需要我认真学习,普法学法的任务很重。因此,省商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文件,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人员,必须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商务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各市州商务局普法工作中好的形式和经验,要相互交流。

工商管理法规篇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营造诚实信用的经营环境,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为目标,标本兼治,堵源头、反侵权,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印制企业的经营行为。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优化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努力开创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新昆明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随着2002年11月国务院取消了《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后,商标印制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针对商标印制企业底数不清,部份印制企业对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清,管理混乱,制度不全,甚至有的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的法律,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危害消费者的权益。今年国务院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任务之一。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保护知识产权、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而商标的源头在印制,管好印制企业,规范印制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堵住商标侵权源头的根本。开展“堵源头、反侵权”商标印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是:摸清我区印制企业的底数;规范印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为商标所有人提供行政保护;通过“六查一教”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强化商标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商标保护意识。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科学、规范、责任的三级联动机制(市局、区局、工商所三级)。做到“四个结合一个到位”(四个结合:与整顿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经济户口相结合、与底数摸清相结合、与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相结合,一个到位:是宣传《商标法》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到位。)

在“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各工商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巡查、暗访、拉网式检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辖区印制企业逐一进行检查。在专项行动中,既要规范经营者的商标印制行为,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提高企业商标法律意识,又要注意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扩大案件来源,变被动查处为积极主动出击,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二)取缔无照印制窝点

坚决取缔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活动的非法窝点,严厉查处证照不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和超经营范围印制商标等违法违规印制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制渠道,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规范印制企业

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印制企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企业从事印制经营活动的手续是否齐备,承印(制)登记、审查验证、档案、出入库、残次品销毁等制度是否落实,有无违法违规事实,并写出自查报告。

(四)明确重点地区

根据辖区印制行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对象。

四、方法、措施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月---*月初)。对辖区内印制企业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印制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印制业管理的文件和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确定本辖区内重点整治的地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月至*月底)。

1.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和措施、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全面开展“堵源头、反侵权”专项整治工作。

2.要利用企业年检契机,对印制企业中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全面摸底。

3.认真、规范地建立辖区印制企业经济户口,做到“四清”(即一是底数清;二是企业制度清;三是企业经营行为清;四是企业证照情况清)。

4.改变商标监管方式,监管的重心由过去的主体资格审批转变到经营行为监管上来。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监督印制企业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同时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要对商标印制环节追根溯源,坚决打掉非法印制商标的窝点。

5.采用“六查一教”,督促印制企业建立管理制度。

六查,即一查主体资格、二查台帐登记制度、三查印制审查制度、四查档案备案制度、五查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六查出入库及废次品销毁制度。一教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根据“六查一教”对各类印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印制企业在承接印制业务时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承印验证制度。具体包括:

A、验证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经营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B、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验证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要与《商标注册证》上注册商标图样相同;

D、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商标标记;

E、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要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除外)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印制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承印登记制度。商标印刷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登记造册,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表中的商标图案应当由其印制单位加骑缝章,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附后。

(3)保管制度、交付制度和残次品销毁制度。商标标识出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应当将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和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交付商标委托人,不得擅自留存。

(4)档案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商标印制企业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等一并造册存档,以备查验,存查期限为2年。

6.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1)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擅自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活动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以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十二条)版权所有

(2)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超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印制明知或者应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引起公众误认的商标标识,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5)商标印制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于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月底至*月)。对无照印制窝点依法取缔,证照不全的印制企业进行整顿,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制度不完善的印制企业进行整改,并于7月8日前向局商标广告科报送书面总结及《情况汇总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这次“堵源头、反侵权”专项整治行动,是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方案》的具体体现,局属各工商所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对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立足本职,履行职能。

在这次“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要当好“主角”,立足本职,明确任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做好监管印制企业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在查办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中,严格执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局属各工商所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探索保护商标专用权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努力帮助各类商标所有权人建立完善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商标注册证验证和市场巡查,加强对各类印制主体的日常监管;三是建立印制企业的信用公示制度,提高企业的自律行为。

(五)加强宣传,增强工作透明度。

大力宣传“堵源头、反侵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普及商标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

工商管理法规篇3

关键词:工商管理效能;发挥;困境;有效路径

工商管理效能是管理学中重要的研究课题,是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力度、管理效果和水平的体现。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效能,不仅有利于提高工商管理部门自身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各企业生产运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运作,促进工商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如何开辟有效路径,发挥工商管理效能成为当前的首要问题。

一、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困境

1.没有健全的工商管理制度

工商管理效能发挥以健全的工商管理制度为依据和导向,而工商管理制度也要顺应时展不断更新和改进。目前,我国工商管理制度受传统思想的约束,并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制约了工商管理的效能发挥。

2.工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任何工作都以人员能力的优劣作为衡量工作效率的基础,人员配备在工商管理中也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国加大了工商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了工商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但是工商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素质培训仍有待加强。在工商管理过程中,工商管理人员因管理方法不当导致的工作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工商管理部门不能进行科学有效地市场监管。部分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面对突发事件时不能准确地分析和解决问题,所以工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是目前阻碍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因素之一。

3.工商管理相关法律不完善

在工商管理效能发挥中,工商管理人员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并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工商管理执行过程中的管理依据。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工商管理的执行保障和依据,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涉及的工商管理内容不具体,在实行过程中未能达到公平、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商管理效能的发挥。

二、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有效路径

1.依据市场经济现状,完善工商管理相关制度条例

工商管理制度是制约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关键。工商管理制度的建设,要从完善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结构开始,这也是能否做到信息收取及时、人员合理分配的关键。因此,工商管理部门要从工商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不足之处着手,结合市场经济新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工商管理条例,健全企业注册登记、消费者维权、工商部门检查等方面的工商管理制度,实现工商管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2.建设高素质工商管理队伍

工商管理人员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主体,要想最大化地发挥工商管理效能,建设高素质工商管理人员队伍是关键因素之一。从人员筛选开始,工商管理部门就要招收有能力的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明确培训目的和培训内容,对工商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以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管理队伍。此外,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工商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惩处管理中不按法律法规执行的工商管理人员。

3.完善工商管理机制

工商管理效能不仅是指工作方面,在经济成本方面也有所体现,加强工商管理机制建设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重要内容之一。高科技信息技术能极大完善工商管理机制,落实管理措施,使工商管理走向正规化、科学化。此外,工商管理部门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工作的依据和指导,促进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提高工商管理的效能发挥。

三、结语

工商管理效能的发挥,能促进市场经济平衡发展,完善工商管理制度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基础,高素质的工商管理人员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核心,完善工商管理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依据。这些措施是保证我国工商业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工商管理效能发挥的关键。

参考文献:

工商管理法规篇4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贸易、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按单数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

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前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广东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工商管理法规篇5

众所周知,《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一个重要的成就就是充分地考虑到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大了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这些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还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扩大,提高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水平,是法制进步的要求,更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的独特价值的体现。

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早在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件》颁布之前,就在一些法规中给予相对人行政复议权。现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复议范围与《复议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凡是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然而由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工商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级以下)之间的设置方式、权限划分是不同的,故而,县级工商机关与其上级工商机关的复议范围也是不同的。那么,县级工商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即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县级工商机关对工商所作出的哪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一些不可以受理呢?

按照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所行使职权时有两种方式,一是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二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毫无疑问,对工商所上报县局、以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其复议机关依法是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地区级工商机关。然而,当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时,县级工商机关可不可以受理其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哪一些复议申请?这在实践和理论中,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意见认为,工商所(站、队、分局等)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工商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县级工商机关只能受理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提出的复议申请。如果工商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使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局市场管理所在2000年1月20日,联合瑞安市城关镇城建监察中队管理无照经营的沙河底菜市场,拆除了部分摊位。沙河底居委会以我局市场管理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于2000年2月向我局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沙河底居委会又以我局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由,将我局作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沙河底居委会既以市场管理所为复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同时又以同一理由在复议尚未终结期间将我局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讼,尽管无论是将我局或将市场所列为被告,诉讼结果可能相同,但沙河底居委会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滥用了诉权。瑞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我局市场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我局派出机构,其行政行为可以视为我局行政行为,因此我局受理沙河底居委会的复议申请本属错误,将我局列为被告没有什么不妥。应当指出,我局提出答辩理由后,瑞安市人民法院是相当重视的,经多次研究并经多方请示,才作出开庭审查的决定。因此,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看法,代表了现阶段审判机关的普遍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工商所是县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尽管它行使的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但只要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县级工商机关都可以受理。理由是,我国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越权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工商所行使了何种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是县级工商机关。当然,按照《复议法》的规定,相对人不服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实行垂直领导的,县级工商机关是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直属机构,因此,相对人不服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提出。这样才是《复议法》的本意,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以上述的沙河底居委会诉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例,尽管拆除摊拉不是我局市场管理所的权限范围,但既然市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发出通告、并在市局未知的情况作出了拆除摊位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无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被告,都应该是市场所,而非我局。我局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完全体现了《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很难想象,假设我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将朱镕基总理告上法庭是怎样的一番法律奇观。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除直接规定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还有二种例外情形。一种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职权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下列处罚种类和幅度,经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这种原则上可以由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必须经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为谁,实践中也是有不同看法的。一些人认为,派出机构与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同属一个系统,且在行政关系上和业务关系上均存在密切的领导关系,为了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对该种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向县级工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县级工商机关依法批准工商所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采取抽象行政行为形式,即普遍授予下辖工商所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相对人不服此种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县级工商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审查申请,但不能直接以县级工商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其次,即使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参与到具体行政行为中去,批准工商所可以就某个案件在一定种类和幅度内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也并不等于说,这个行政处罚是由县级工商机关决定的。从法律上来说,"决定"和"批准"是由本质区别的。"决定"意味着工商所在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中丧失了决定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而在"批准"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第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仍是以工商所名义,而非工商局名义;第二,县级工商机关并没有对整个具体行政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只不过起着许可工商所某种建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是原则性的、有局限性的,它并不排除对工商所的指导和监督功能。因此,相对人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复议机关,仍应是县级工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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