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融资的局限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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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

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演变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经历了一个管制程度由紧到松、覆盖范围由小到大、投资方式由简到繁、投资主体由少到多的演变过程,归纳起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79~2001年,相关外汇管理法规陆续实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改革措施,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但须一律报请国务院审批。1983年,国务院授权原外经贸部为在境外开设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管理归口部门,原外经贸部据此于1984年5月了《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1985年2月又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实现由个案审批向规范性审批的转变,形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的雏形。198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1990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2.2002~2005年,投资资金来源及后续融资管理逐渐放松,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200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外汇资金境内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境内外汇资金境外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部分地区开展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同时增加境外投资用汇总额度,各地外汇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当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调整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积极解决境外投资企业海外融资难问题。

3.2006年至今,管理方式持续改进,融资渠道继续拓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2006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规模限制,并有效地破解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资金需求难题。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依据的权威性进一步提升。为适应新形势下企业“走出去”的要求,2009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实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整合了近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提高了境内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地拓宽了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促进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2010年以来,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支持企业“走出去”,人民银行以个案审批的方式开展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个案试点。2010年11月,新疆率先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到2011年2月,各试点地区共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金额超过1133亿元。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便利了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标志着人民币计价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正式启动。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境外投资管理职能分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显不足。一是管理职能分割,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目前,对境外投资的管理涉及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相对繁琐,影响了对外投资管理的效率。二是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监管合力不足。涉外管理部门未建立统一协调的协作机制,各部门根据各自管理侧重与职责范围分别设计开发应用系统,但针对同一主体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无法共享,降低了境外投资管理的整体质量和工作效率。

2.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尚存漏洞,部分操作环节有待改进。一是部分境外投资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境外投资管理尚存漏洞。由于历史原因,未经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而通过截留出口货款、境外设立办事处转为投资企业、实物投资、人民币投资等方式事实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尚未纳入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这些境外投资企业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造成境外投资统计数据失真,影响了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部分政策规定在操作环节上有待改进。比如,银行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对已汇出前期费用的扣减存在操作缺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如若企业已汇出前期费用并非在该行办理,也未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从直接投资资金总额中扣减,则银行对费用扣减缺乏有效审核手段,容易导致汇出资金超出规模限制。再比如,境内企业将境外直接投资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实际操作程序不够完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未要求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股权出让方相应变更或注销操作进行审核,容易导致同一投资事项的重复登记。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非外汇出资缺少监管手段。政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出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规定,但对非外汇出资缺少明确规范措施,特别是实物与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能无法全面掌握境外直接投资情况。

3.境外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够。一是投资主体对“走出去”政策的研究不足,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多数企业缺乏前期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对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缺乏深入透视和理性研究,在不具备境外发展实力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投资带有相当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水平较低,特别在财务管理方面漏洞较多,外汇投资资金潜在风险较大。二是境外投资资金的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足。尽管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担保以及境外放款的相关规定,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无论是放款还是贷款、担保都对境内主体的实力和资质有着较高要求,仍有较多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中面临融资困难,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4.境外投资资金流动难以监管,事后监测分析质效不佳。一是在当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相对简化,资金汇出放至银行办理,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难以把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企业经营规模、投资可行性以及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大小缺乏有效控制,投资企业可以故意夸大投资规模,将异常资金借助投资渠道汇出境外。二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缺乏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境外投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掌握企业“走出去”的后续经营、资金使用、盈亏状况等情况,境内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可以视境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通过关联交易随时调节资金跨境流动的方向和节奏,从而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冲击。三是目前在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现象,有关统计、监测与分析评估水平低下。每年一度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境内机构所提供的年检资料仍流于形式,无法对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情况准确获知,不能有效地发挥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5.个人境外投资管理问题亟待研究,具体操作需要明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迄今仍未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随着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境外资源、环境、投资回报等因素的吸引,境内个人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具有需求强烈。按照现行管理架构,个人境外投资必须通过在境内成立企业或其他方式进行,但这样增加了投资主体交易成本,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境内个人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从事实体投资经营活动,增加了外汇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部门管理协作,共享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中的多头管理及信息不共享的现状,建议由商务部会同工商、税务、统计、外汇管理等对外投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联合发文,实施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内容涵盖项目审批、汇兑、税收、融资、统计、监督等各方面,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管理体系。加强商务部门“直接投资管理系统”与外汇管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的可行性研究,共享监管资源,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策法规的操作性,便于企业了解掌握境外投资政策,降低政策制定和实际执行成本。

2.加强境外投资政策引导,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借鉴国际上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政策上加以引导和鼓励,资金上加以支持和帮助,为有能力有投资前景的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更广泛的国内配套政策便利与相应的资金支持,成立专门的推进机构,为企业提供投资区位咨询、法律事务咨询、投资目的地产业结构咨询等多元化、多层次的信息服务,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后“站得稳”、“走得远”。

3.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堵塞外汇管理漏洞。完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对当前已事实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进行补办登记、批准手续,将所有境外投资企业纳入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扣减的操作环节,改进相关系统操作功能,及时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在投资资金总额中作相应扣减,并实现银行机构的系统信息共享,确保投资资金的汇出符合投资规模要求。进一步改进境外企业股权转让的审核程序。对于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情形,应要求股权受让方在办理新的外汇登记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股权出让方的注销或变更书面材料,以便于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防止形成对境外同一机构直接投资的重复登记。

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篇2

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银河证券反转棋局掌控者的独特智慧。无疑,这一智慧又将继续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创新。

银河股份新生棋

2007年4月7日,北京春光明媚。因为休市,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兴化路的银河证券安外营业部里冷冷清清。虽然窗外依然挂着“银河证券欢迎您”的红绸条幅,但大门上贴着的最新告示却在告诉人们,这里的一切已悄然改变。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相关资产。2007年4月7日起,银河证券不再经营证券业务,并将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上的落款时间为4月6日。

这意味着,银河股份将独立承担经营上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这也标志着老银河证券重组完成。

银河股份注册资本为60亿元。其中,银河金融控股出资59.93亿元,为银河股份控股股东;其余700万元股本,分别由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出资200万元,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60亿元注册资本主要用于收购老银河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和营业部,老银河证券变更为银河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有的所有不良资产。

“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保新老银河之间的平稳过渡,二是使银河股份不用背负原来的不良资产包袱。”业内人士分析。

银河股份由此得以浴火新生。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07年度“中国券商奖”评选中获得了2007最佳经纪奖。此奖项主要依据经纪业务板块的市场排名,包括经纪业务总量、增长速度、部均业务量、业务结构等因素。在2007年度,银河证券的股票、基金、权证的经纪总量位列所有券商之首,达到了68618亿元,与经纪总量排名第三的申银万国相比,总交易额超过了申银万国近2万亿元。单从股票交易额来看,银河股份同样是所有券商中排名第一的。

有关人士估计,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的净利润可能名列前列,直追中信证券的100多亿净利润。

曾经面临倒闭危险的老银河出现了奇迹式的反转。

这来源于收购重组的活棋。

更有功效的活棋在于上市,事实上,银河股份的上市从其重组时候就已经确定。

有消息称,银河股份2008年上市几乎成为定局。作为直接监管部门的证监会,也有意将“券商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条款减少至两年,这样银河股份盈利不足2年,到2008年上半年正好刚刚2年。

不少券商在谈到上市的时候,常常以中信证券为标杆,“以前我们和中信的差距根本没有这么大,但是目前它已经远远领先”成了他们的共同心声,上市对于券商来说,诱惑不言而喻。

银河股份“钱”景无限美好。

至于其他的问题,都是一些技术性的小难题,比如银河股份的管理再造,对于掌印的证监会前官员、董事长李鸣,总裁、法人代表并兼任党委书记肖时庆而言,应该轻车熟路,何况第二批到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梅、齐亮、王珠林、陈静、霍肖宇,均为业内高手。

覆灭与美好,银河股份成为了奇妙的分水岭。

银河投资还债棋

随着银河股份上市日近,银河投资这个欠债者越来越吃香起来。

老银河证券曾是国内最大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成立于2000年8月17日,注册资本金为45亿元人民币。它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全资的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等五家所属的证券业务部门及证券营业部合并的基础上组建的。

2002年6月,老银河证券还接收了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机构和人员。

它惟一的出资人是财政部。与老银河证券具有相同背景的证券公司,还有民族证券和中国科技证券――他们构成了中国证监会仅有的三家“会管公司”,其董事长、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派出,公司的党组织关系则放在中国证监会机关党委。

中国证监会自成立之初,就开始从各地方政府、地方人民银行及地方财政等部门接收证券公司,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2000年。中国证监会在接受移交的证券公司时,都会要求原主管单位口头或书面出具一份“承担历史责任”的证明。

“我们可以负责监管,但是历史包袱要由原来的责任人承担。”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一位官员告诉记者,“银河证券就是这样,原来信托时代搞出来的一堆烂账,央行同意给解决。”

老银河证券的窟窿有多大,市场上众说纷纭。最夸张的说法是有100亿元之巨,一种未经证实的说法是,“银河证券的窟窿达50亿元”。银河的注册资本金为45亿元,其中只有15亿是2004年初财政部注入的现金,此外均为实物资产。

此外,老银河证券承接的数家信托公司的证券类资产中也有大量不良资产。一个例证是,银河成立之时,五家信托投资公司所欠建设银行15亿元债务及农行近7亿元债务,全部由银河证券承担。

银河投资成立后,承担了原有的所有不良资产,也就是数额巨大的债务。但2006年9月中旬,一个重要决定的通过使得一系列债务问题得以迎刃而解:由银河投资公司出资20亿元,购买银河金控在银河股份中的20亿股的投资收益权,用于解决银河投资的债务问题。

市场人士估计银河股份上市每股可能达到50元,20亿股就是1000个亿,债务问题显然可以轻松化解。

银河投资这个债务人现在却有债一身轻,甚至成为债权人讨好的对象,当然,也是斗争的对象。

随着银河股份估值的提高和公司资金的充裕,尚未债转股的――如中信银行拥有的银河证券18亿不良贷款,银河打算直接还钱。银河坚信,这比债转股来得划算。

而在2005年11月,银河控股与部分债权人达成一份协议,债转股价格为5元/股,这部分债权要求所有的权利持有人在上市之前不能转让。

2006年3月,银河证券因市场转暖而改变态度。银河投资将在债权人股权转让中获取一半收益。

2006年4月,因这一方案遭到部分债权人的抵制,银河证券曾同意买断价格为8元/股以满足部分债权人拥有无瑕疵股权的要求。

又经过几次变故后,现在,银河已经停止出卖。相反,已经出卖的正在和债权人协商回购;对于尚未还清的贷款,银河宁愿还钱而不是还权利。“我们现在有钱了,估值又那么高,当然想回购。”银河投资人士坦言。

但债权人十分坚持。“看谁能拥有收益权一直撑到上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人士说。

债权人过去追着讨债,现在债务人追着还债,债权人偏偏不愿要,一盘大棋再次反转。

如果没有用未来收益解决当前债务的方案出台,老银河证券今天的命运可能是另一番样子。

汇金公司让利棋

这一切妙棋,都离不开拯救者和布局者――中央汇金公司。

2005年6月15日,汇金宣布对银河证券注资重组。当年8月8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70亿元,其中汇金出资55亿元,财政部出资15亿元。这是继当年央行宣布给予申银万国和华安两家证券公司再贷款之后,又一个政府拯救券商的重磅行动。

曾有债权人表示,相比当时的券业危机而言,银河股份的重组体现了独特的路径选择和商业智慧:以收购形式直接参与重组,100多亿元债务有惊无险地化解于无形,5000多员工得以妥善安置,客户保证金没有流失,重组后仅2007年上半年就有70亿元的营收,经纪和投行业务直逼中信。

此后直至2007年1月,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才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60亿元,汇金在银河股份间接持股比例达到78.57%。

2007年8月,银河股份完成了全部的债务清理工作,并打算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公司三年盈利的限制,谋求上市。

如果按照银河股份上市后每股50元的价格粗略估计,上市后的市值将达到3000亿元,而汇金持有的部分将价值2350亿元。

也就是说,这个高超的拯救者和布局者以55亿投资获得2300亿的收益!

但据报道,中央汇金公司间接持有的银河股份的股权,即将政策性转让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者保护基金),价格可能低至汇金无利可图。

投资者保护基金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资本63亿元,为国有独资公司,非盈利的企业法人,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其注册资金由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了617亿元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

银河股份股权的划拨,正是为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偿还央行再贷款、进一步充实该基金。有分析认为,银河股份上市后,投资者保护基金将减持部分老股偿还央行,偿还617亿元再贷款绰绰有余。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投资公司都是财政部出资设立的,从中投旗下的汇金划转资产到投资者保护基金,都是在财政部的大账中进行调整。”银河股份一位人士表示,“此次只是利益的重新分配。”

汇金公司再次成为了帮助者,其高风亮节令人敬佩!

银河金控未完棋

2005年8月8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因原银河证券重组而应运而生,并经国务院银河证券改革专题小组批准,冠名“金融控股公司”。

此次银河大棋最为引人注目且令观察者意外之处,是诞生了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这亦被视作“中国第一家名正言顺的金融控股公司”。它之所以产生,首先是形势使然。“因为汇金本身并不能投资证券公司,所以要成立一个控股公司,然后由它去投资证券公司”。汇金公司一位官员说。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亿元,其中55亿元来自中央汇金公司,15亿元来自财政部。目前,银河金控旗下除了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还有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及银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综合经营雏形初具。

但是,观察者们普遍相信,应运而生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结构,可能承载内涵更为丰富的使命。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根据1999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家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这实际意味着,金融控股集团本身是并账并表的,但下属的法人实体之间则是分立的且至少分布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两个以上金融领域。

由于长期分业经营格局并未打破,中国目前尚无一家正式的金融控股集团。

“成立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央行在拯救券商计划中添加的副产品。目前看上去好像没有混业经营,但是这为未来的改革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一位汇金公司官员说。

直接融资的局限范文

关键词:中资企业;短期外债;指标;使用

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是外汇局管理短期外债的重要指标,外汇局每年对大型金融机构和各省分局核定部分地区指标,各省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给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利用不仅可以丰富地方金融机构的业务种类,为其带来中间业务收益,更重要的是可以支持境内中资企业跨境投融资活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优势

与国内贷款向比较,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贷款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一是流程时间较短。相比国内银行较长的审批时间,符合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贷款的中资企业从申请到放款花费时间大大缩短,有效缓解中资企业融资慢的问题。二是融资成本较低。经比较测算,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贷款的融资成本一般比国内的贷款成本低50%左右,对于中资企业对成本的控制非常有利。三是境外所融资金能直接使用。借用短期外债资金一般为外币贷款,可以直接用于对外支付,避免了汇率损失和时间损失的风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渠道有待改善。首先,中资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融资渠道尚未建立;其次,境外非居民对中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等资信了解不多。这使得两者达成融资协议的难度加大,或虽可达成协议但是受境外非居民控制风险的影响,势必会增加一些中间环节,融资成本也会随之提高。境外融资渠道的不畅通,大大降低了中资企业境外融资的热情。

(二)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资金使用不便。目前,中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一般遵循“借外汇、用外汇”的原则,不允许短期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资企业对外融资的需求。特别是对于那些无付汇需求或付汇需求不大的中资企业而言,一般不会考虑借用短期外债。

(三)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门槛较高。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首先,其借款的规模受地区指标限制;其次,中资企业按要求应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第三,其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偿债能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境外融资需求,且成长能力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其财务状况很难满足借用短期外债所需的相关条件,这也影响了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的积极性。

三、政策建议

(一)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将近年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政策的变化、以及指标核定情况及时传递至企业,在最大程度上帮助企业在指标核定后迅速反应,缩短对外借款的谈判期周期,以便企业能够尽早获得外债资金优势。

(二)加快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应加快我国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包括法人、股东信用信息、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数据信息等多方面信息资源,同时,增强系统查询功能,强化信息公开,构建良好的个人、企业信用体系,为境外非居民提供快速、直观、准确了解境内中资企业状况的渠道。

(三)积极探索,拓宽使用范围。一是推动银企合作,拓宽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使用方式。通过多种形式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通过境内银行帮助企业挖掘境外潜在客户进行贷款磋商。同时,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除直接用于对外借款外,还可以采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方式实现指标多元化使用,一方面能更直接的支持辖内进出口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境内银行能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实现银企“双赢”。二是调整指标使用结构,提高指标使用效能。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可以循环贷款使用,企业应充分挖掘潜在需求,实现对外借款滚动使用,形成短期贷款、长期使用,长期贷款、短期利率的有力条件。三是拓宽短期外债资金使用范围。可以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模式,甚至还可以参照现行资本金意愿结汇的管理方式,放开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资金使用限制,允许其在经营范围内,除可用于其经常项下支出外,还可用于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下支出。这将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极大地提升外债指标的利用效能。

(四)调整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门槛。首先,建议调整现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方式,由主管中资企业部门统一核定地区指标,外汇局以调控规模、数据采集为主,做好外汇业务的事后监管工作;其次,弱化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诸多限制,如财务指标的限制,应从实际出发,考量企业经营、发展的情况,允许经营趋势良好的境内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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