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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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范文篇1

司法部于6月27~28日在宁夏石嘴山市隆重召开了全国“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推进会。总结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活动各项工作。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会议并讲话,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德良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全国各省(区)和副省级市及新疆建设兵团的近150名代表也一同到会开展交流。

赵大程指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工作的部署,特别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1月司法部部署开展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半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将活动作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周密部署安排,扎实有力推进,呈现出扎实推进、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赵大程强调,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要取得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活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他要求,要以活动为抓手推动工作发展,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努力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要抓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要抓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抓工作力量强化,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充实工作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力量。

赵大程最后强调,活动已经进行过半,要把活动真正抓出成效,必须要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落实力度,切实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把“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打造成群众满意工程。

与会代表参加了心理学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影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舆情应对等法律援助基本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参观了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平罗县城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调研了我区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司长孙剑英、副司长王军益调研了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拓宽便民服务新通道,确保应援尽援

近年来,宁夏法律援助工作以快捷高效、方便群众为核心,以困难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通过网络全覆盖、服务全方位,确保了应援必援、应援尽援。

工作网络实现全覆盖。在全区各司法所、村居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构建起区、市、县、乡、村五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不断巩固延伸法律援助基础网络,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受案等,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区内外的法律援助网络,服务触角深入到千家万户。

便民服务实现全方位。一是优化便民服务。二是建立法律援助“一卡通”机制。三是优化“12348”服务。依托宁夏司法行政专网,在自治区、地市开设了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解、预警处置”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12348”法律服务咨询专线;四是深入推进法律服务进村居。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所所对接”,律师与乡镇、村居“网格化”管理对接等方式,确保“乡镇有顾问、村村有律师”。此外,还印制法律服务联系卡和建立律师法律服务中心。

符合条件实现全援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八类事项以及35万生态移民、老龄低保公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公证,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援尽援,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贫弱群众。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发表讲话

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德良致辞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范文

1.1无争议,但却能给困难群众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项。包括:1)法律文书、审查或见证法律文书和民事合同;2)工伤、医疗、交通、国家赔偿等各种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赔偿数额计算及相关理赔办理等;3)向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申请或确认法定权益事项等(如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2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受案范围或需要专门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处理的纠纷。包括:1)劳动(人事)争议、行政或民商事仲裁(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等);2)各类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行政复议、复核、确认等;3)人民调解组织、部门受理的申诉控告、涉法上访事项,在调处中需要符合援助条件一方,并协助调解或和解的纠纷。

1.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提起公诉之前,需要咨询会见、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1.4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有针对性、预防性的法律指导和协助。

1.5其它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为办理农民工群体性的工资清欠而需要的前期调查取证和协调等工作。

2哈尔滨市近两年法律援助业务的拓展情况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1年6月,通过与公、检、法三机关联合行文的方式,制定并颁布实施《哈尔滨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办法》,开启了在刑事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篇章,改变了过去只有在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时才能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状况,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实现了与2013年1月1日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超前对接。2012年5月,市司法局举行了市属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授牌仪式,标志着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正式启动。工作站将积极为服刑人员和劳教学员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事务。2012年6月,哈尔滨市法律援助进军营启动仪式在机场路武警一支队召开,由此开启了法律援助服务现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序幕。2012年7月,市司法局在局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律师接待站,为涉法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面对面的法律援助服务,从而使涉法案件有了明确的疏导渠道,大大减少了案件矛盾激化的几率。2012年8月,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派出执业律师常驻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从而可以把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通过律师用非诉讼的方式引导并分流后,以一种非对抗性的方式予以解决。我们还与全国45个城市签订法援协作公约,积极开展了城际间法律援助协作,为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了更为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支持和保障,实现了援助地域上的拓展。

3有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保障法律援助业务拓展工作顺利开展

3.1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动员包括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民营企业以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

3.2非诉讼援助事务有利于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整体专业素质一流且成员稳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热情很高,我们应该充分重视这只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范文

一、提高认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工会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为重点,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困难职工为主要对象,通过法律援助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工会组织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针对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的新变化新特点,开展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引导职工由“上访”维权转变为“依法”维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营造社会化维权格局,逐步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内容

当前的工作重点,要进一步做好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维权体系建设,引导我省职工变“上访”维权为“依法”维权。

1、实现当地涉及职工权益的突发性、群体性和上访事件中要有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调解,引导职工依法维权。

2、实现每个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其所在地的上级工会要安排援助律师挂点,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当前还有40余家农垦企业正在改制,主要集中在南昌、九江、上饶和抚州等市,这些地方的市、县总工会要落实每个企业都有援助律师负责联系。

3、积极构建社会化维权格局。要加大与人保、司法、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工会做好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4、培养先进树立典型,明年上半年对法律援助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和集体进行表彰。

三、工作措施

(一)做实做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为做实做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将原省工会法律志愿团更名为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制定出台《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作办法》,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劳动争议大调解、大援助,在劳动争议较为集中的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开展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各设区市总工会要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分团,县(市、区)总工会要设立工会法律服务律师服务站。已设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未设立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设立分团或服务站、健全工作制度等工作。

(二)加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队伍建设。各设区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分团要聘请不少于10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各县(市、区)总工会律师服务站要聘请不少于5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工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当地的志愿者、律师、学者、法律专家、法律专业在校学生等各种社会资源,采取购买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对律师参与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引导,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为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提供培训、交流和研讨的机会,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三)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各级工会要以协调劳动关系、调处劳动争议、参与协助企业改制、引导职工依法维权为重点,充分运用网络维权、维权热线、工会主席信箱、开通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微博等方式,关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回应职工的诉求。通过在工会网上建立和完善工会维权法律法规资料库、提供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书范本,在各级工会服务(帮扶)中心设立律师接待岗,建立律师轮流值班接待制度,协调办理群体性案件,开展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选树典型表彰先进。

1、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工会要加强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充分运用工会自身报刊、网站等宣传阵地,每年推选2-5名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律师或集体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影响力,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

2、建示范点。省总工会每年重点培养1-3个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分团或服务站作为示范点,总结经验并在全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

3、表彰先进。省总工会将于明年上半年开展全省工会法律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最受农民工欢迎的律师”、“最受职工欢迎的律师”、“省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评选“省五一劳动奖状”和“省五一劳动奖章”。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提供工会法律服务不少于10起,参加了突发性、的处理或挂点联系参与企业改制的优先推荐。对于符合评选条件的集体或律师,各级工会要于2012年3月底前向省总工会申报。各设区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人保、司法、法院、企联、工商联的协调和配合,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新形势下开展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的方式和手段,力争实现律师办理的工会法律援助案件可作为司法援助案件,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争取法院对工会法律援助案件给予诉讼费用减、免、缓交待遇,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会法律援助工作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把参与社会管理、进一步做好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纳入考核内容,认真抓好落实。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争取更多的工作资源和手段,共同研究解决工会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积极推动构建社会化维权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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