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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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
误区一:请诉讼经验丰富的律师
为企业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能,但这不是主要的,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把关,协助企业预防各类风险的发生,防止已发生的损失不当扩大,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减免损失。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最高境界,不是为该企业打了多少官司,而是利用自己的智慧和业务能力让该企业尽量别惹上官司。
误区二:请名气大的律师
很多当事人在聘请法律顾问时,往往是冲着律师的名气去的,认为名气大的律师所起的作用也大,其实,当事人的这种观念是不科学的,中国的律师业也在不断成长,而且正在进行专业划分,名气大的律师不一定就是对企业法律业务擅长的律师,在各个法律领域,如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辩护等,有不少很有建树的大律师,这些大律师未必就对企业法律业务比其他律师更在行,这些大律师们籍自己多年的名望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后,很多实际业务仍然需要其他律师辅助。在我看来,与其聘请大律师,倒不如聘请专业性更强以及具有实际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律师,因为这样可以让专业律师更容易走进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核心,进行更加贴近本企业实际需求的业务指导。
误区三:请法律顾问单位多的律师
很多企业经营者有这样的认识,倾向于聘请已经担任了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担任本企业的法律顾问,这是典型的中国人的跟风的心态,这样的心态同样也是不科学的,律师的实力和能力并不在于他给多少家企业担任法律顾问,而是在于该律师的服务能否让企业满意。我并不是说顾问单位多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上有什么问题,但是在选择企业法律顾问的问题上,我还是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综合权衡,切忌盲目跟风。
误区四:请收费便宜的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是一种有偿业务,应当体现出律师的真正价值所在,在我看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并不比一位企业副总逊色多少,有的企业将律师视为外人,不愿意律师融入自己的企业管理和经营中,对律师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认识有限,自然也就不希望付出更多的代价聘请法律顾问,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的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也相当有限。指望以较小的代价让律师做出更多的付出是不符合价值规律的,在法律服务领域,没有打折的律师,只有打折的服务。
误区五:请自己在律师界的亲朋好友
找熟人好办事,请法律顾问自然也在熟人圈里寻,这种现象在当前的法律服务市场很流行,中国人的人情世故关系网,在这方面很突出的。熟人有熟人的优势,但是熟人也有熟人的不足。熟人可能专业,但未必就一定专业。有时候正是因为太熟悉了,即使发生熟人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也难以拉下脸来,追究责任或者予以解聘。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篇2
[关键词]500亿万州第二大城市法治机制
万州地处三峡库区腹地,承担了重庆市最繁重的移民任务,是渝东北沟通鄂西、陕南、湘西的重要交通枢纽和物资集散地,是长江开埠最早的工商业城市之一,在重庆市区域发展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地位。更好地发挥万州在“一圈两翼”发展新格局中的重要支撑、区域性经济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重庆市委、市政府要求万州区委、区政府带领全区人民珍惜机遇、锐意进取、争创一流,市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府决定要求,及时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共同为早日把万州建成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第二大城市、渝东北及三峡库区的经济中心、和谐稳定新库区的示范区、全市“一圈两翼”发展格局中的重要增长极而努力奋斗!法治如何保障“500亿万州”目标的实现――构建“五个法治机制”是500亿万州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一、构建“500亿万州”法治意识创新机制
构建500亿万州法治意识创新机制,能使万州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生机与活力。解决的重点是在现实问题中创新,在推进法治文化中创新,从而带动万州整体法治意识的跃升。
第一,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中深化创新。依据树立法治意识和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要求:一是要努力增强万州团队法治意识效能。这里的关键就是在500亿万州目标实现过程中,要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整体团队效能,要优化行政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克服和防止行政“不作为”、“缓作为”问题而耽误500亿万州目标的发展大局;要加强机关团队效能建设,积极开展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完善限时办结、首问责任、部门协作、绩效考核、服务承诺等制度,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扩大服务范围,强化直接服务,加强和改善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窗口”服务与管理,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高效便捷的政府公共服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行政监督方式,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努力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政府行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政府行政的监督作用;二是能不能真正推进500亿万州创新发展,关键取决于能否抓住和解决阻碍万州发展的“瓶颈”问题。现在有的单位抓工作、搞建设,往往避难就易,喜欢把功夫下在费力小、见效快的工作上,不愿意花气力去解决那些影响万州全局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的单位组织大项活动、完成大项任务不注意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总结教训,而是满足于单纯完成任务,甚至热衷于争彩头、出经验。这些做法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500亿万州目标中的问题而推动发展,而且也无助于干部能力素质的提高。
第二,在推进整体法治文化中深化创新。按照法制文化的重要性,依据法制与文化的语言、逻辑、结构、内容、主题、形式、载体并结合万州实际:一是着力把万州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市场运作、表彰激励等机制,以机制创新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建设500亿万州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实现工作载体的“由虚变实”,工作机制的“由软变硬”,工作内容的“由浅及深”,努力提升法治文化建设的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新万州”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二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要构筑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框架,单位“一把手”可签订相关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责任书,从而实行项目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管理;三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经费保障。应采用财政支持与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保障法治文化建设所需费用,积极鼓励运用社会化、市场化办法筹集法治文化活动经费,将法治文化宣传过程自然生成的各种产业化资源充分开发利用起来,以此弥补经费的不足,实现500亿万州法治文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统一;四是建立资源整合机制。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须发挥各行各业的资源优势开展工作,整合各部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应在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上下功夫,将参与支持法治文化活动等作为考核和评比先进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强化“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由一两个部门“主演”到“导演”,由“独唱”到“合唱”的转变。
二、构建“500亿万州”法治政绩考核机制
重庆市委、市政府《决定》希望:万州按照“加快、率先”总体要求,实施工业强区、城市带动、开放创新、软实力提升、生态文明和固本强基六大战略,努力把万州建成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第二大城市。到2011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到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一小时经济圈”的平均水平。万州要达到两个全市平均水平,党政官员的法治政绩考核机制是必需的环境依托,是纳入法治轨道必然要求。
1.党政官员政绩考核做到四个解决好。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党政官员要讲实话、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依法办事、勤政为民,反对:一是解决好怎样看待政绩的问题。500亿万州目标的实现,各级官员的政绩考核目标要有正确的导向,要重点考核官员主要心思用到抓工作、搞建设上,积极推动万州的改革与发展,处理好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以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宽阔胸怀,下大力抓好那些投入大、周期长、管长远的基础性工作;二是解决好创造什么样的政绩问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始终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提高队伍战斗力上,强化使命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强各级党政官员的战斗力建设、把提高打硬仗的能力作为最高追求,把战斗力建设标准贯彻到具体工作中,落实到具体岗位上,创造出令人信服的政绩;三是解决好创造政绩的思路问题。考核的主要原则是把求真务实思想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创造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群众检验和历史检验的政绩;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有机统一,把执行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既不对上级指示生搬硬套,也不为了本单位的小团体利益另搞一套;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大力精简会议、文件,严格规范和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考试等活动;四是解决好创造政绩的方法问题。建设500亿万州,要善于吸取万州以前的失败教训,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能力、揭露问题是党性、解决问题是政绩的观念。做到这一点,各级官员既需要智慧,也需要勇气,关键是勇气,核心是克服怕丢面子的心理,重点是勇于正视那些不可回避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在战胜自我、否定自我中提升能力。
2.党政官员实绩考核不能仅用GDP衡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全面考察党政官员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一是要将法治考核纳入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中来衡量各级党政官员的政绩,将法治建设这个软任务变为硬指标,在建设500亿万州过程中极大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如果官员只顾经济发展,忽略其他方面的发展其恶果就会导致社会不公等现象的出现。法治不仅仅能促进经济发展,还能保障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保障社会公平公正。500亿万州目标的实现,法治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要将“法治、GDP”同时纳入“新政绩观的指标体系”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万州人应该树立这种意识,要把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不能脱离法治搞经济,也不能脱离经济谈法治,既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服务于经济发展。二是牢固树立政府依法办事就是最好的投资环境的观念。行政执法与群众工作、市民生活密切相关,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群众、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最大、最直接。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500亿万州发展环境的好坏和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高低。执法机关必须确立自觉守法、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把严格执法及执法成效纳入考评范围。建设“500亿万州”,是认真贯彻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决定,是实现“135”目标任务的关键之举和必由之路,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万州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构建“500亿万州”法治环境保障机制
构建500亿万州法治环境保障机制,能使500亿万州目标尽早步入快车道。政府部门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库区移民等发展机遇,有针对性地制定更加符合万州现实特点的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500亿万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
1.合力推进依法执政行政的法治党政。依据十五大以来提出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和行政法的内容并结合万州实际:一是万州各级党委、政府应在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主线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法治党委和法治政府建设;二是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在指导开展全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要营造良好的500亿万州执法服务环境;三是推进和谐行政法治环境建设。要在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基础上,努力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主动化解内部行政争议,进一步为500亿万州构建和谐行政法治环境;四是全面落实领导干部真正过好法治考试关措施。500亿万州,领导干部是关键,特别是对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必须先过法治考试关,这是重庆市对领导干部任用的一条“硬杠杆”,万州应该把新提任领导干部是否最终过法律关作为任用的真正检验标准,不能走过场。对过不了法律关的不能提任或者一次考试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过关的要免去新提任的领导职务。
2.实施科技兴万信息法治三大功能。为了更好地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好三大功能。一是重大决策监控法治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建立远程实时浏览、现场实时监控的法治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开发、建立以实时动态图像监控为主的法治监控系统:如区委、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公开系统、政府办公基础呈报系统、党政事业单位办公系统、城镇交通车辆河道定位系统等等,都应纳入信息法治的轨道,形成交互式资源共享监控体系。这种功能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重点实施实时监控,对重大科技源选取若干点作为实时监控点,为实行远程封闭式监控自动报警,时势地消除信息安全隐患,为实现500亿万州扫清障碍;二是重特大事项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使用数据管理方式,利用电子地图直观、真实的特点,提供基于以上系统的数据查询、分布定位、定级评价、分析处理、环境影响的分析与处理,形成重特大事项的应急救援与处理空间数据、应急预案计算机的辅助制定、重大事项后果模拟与分析等各种应急救援处理的基本资料;三是生产生活管理网站和网络系统功能。这种功能主要是根据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需要,使党委、政府掌握党政事业部门、企业发展状况而建立的可靠办公自动化系统。这种功能的主要目的是在现有党政办公网络平台的基础上,以科技数据交换和处理分析为中枢,开发建立数据交换体系和电路交换通路,形成一个既封闭又相对独立、既高端又可靠的数据库域网而防止不必要的事态发生而影响500亿万州目标的实现。
四、构建“500亿万州”司法权威运行机制
司法权威运行机制不要局限于设置孤立、短期的措施,而必须重视程序与制度的作用,利用程序规范性与制度刚性来完善司法权威运行机制。
1.建立多渠道法检官锻炼机制。以《检察官法》《法官官》和《公务员法》为依据正确理解法检官的专业化水平,不能仅理解为狭隘的法律适用水平,还应包括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水平、通过个案感知社会现状变化发展的水平。要提高法检官的专业化水平,就必须跳出“培训教育――取得学历”的单纯思维,走“教学培训――社会锻炼”的综合途径,建立多渠道法检官锻炼机制,全方位地对法检官进行培养。具体说来,首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法检官到基层政府及部门进行锻炼,通过识民情、知民意来提高法检官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能力;其次是加强法检官在系统内部的交流,不仅有上下层级的法检官流动,同时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法检官也要进行交流;再次要使法检官每年得到相应的知识培训以适应法律不断更新的需要。形成机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如选派法检官锻炼的年限、选派部门的选定、选派职级的对应、锻炼期间工作绩效的考评、激励手段与方式的选择、与相关地方政府的协作等都需要一一加以落实。因此,加大对现有法检官的培训锻炼力度,提高业务技能,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500亿万州目标司法保障的关键所在。
2.建立涉诉案件化解机制。按照法院涉诉工作同国务院《条例》中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涉诉案件往往能深刻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涉诉案件化解机制,核心在于主动接访、定期查访、畅通异议渠道、限期反馈几个方面:主动接访,要做到眼睛往下看,主动到那些矛盾突出、纠纷复杂的地区和行业,如库区房屋拆迁地、自然灾害发生地等去接访,力争以主动的姿态化解500亿万州建设中的矛盾。定期查访,建立在主动接访的基础上,万州各级法院要围绕“定期”二字改变日常工作安排,将定期落到实处,做到基层法院(法庭)每月、中级法院每季度定期到矛盾突出的地区和行业查访,积极为库区群众提供法律问题咨询解答服务,并充分引导群众将矛盾纠纷转入司法渠道解决;畅通异议渠道,要让接访、查访发现的涉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对判决、裁定的异议得以顺利进入正常司法审查监督程序,以便于展开复核复查工作,畅通异议渠道不仅是正确处理涉诉案件的基础,更是疏通群众怨气的制度载体。群众感觉自己的异议已被接收,就会耐心等待制度内的解决结果,就不会寻求其他制度外的解决方式,这对于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限期反馈是涉诉案件处理机制的关键,及时将处理阶段、结果反馈要给当事人有利于稳定的情绪,抚平因案件久拖不决而产生的不满,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五、构建“500亿万州”法律专家顾问机制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为依法决策、行政提供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应实实在在地组建法律专家顾问团,对相关法律及国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研究,并结合万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合理化建议,尽早实现500亿万州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任务。
1.推行内行专家支持引领机制。一是加强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推进500亿万州法治化进程。特别是让专家在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发挥专家各自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充分论证,让专家提出具有权威性和现实性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能得到人大、政府、法制办等机关的重视与采纳;二是注重岗位职业工作,提升岗位职业健康水平。要建立信息法治监管中心,要从以控制岗位职业道德、岗位办公健康、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等方面为主,逐步转向全面监控岗位、职业、健康办公,把岗位、职业的引领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统一的工作来抓,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岗位职业氛围。特别是让专家在这个机制中多进行有益的探索和研究,用科技的力量进行有效的岗位、职业健康管理系统化、规范化,为实现500亿万州提速;三是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具体做法:其一,法律顾问应为政府部门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从法律的角度把关,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决策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其二,法律顾问应参与接待,乐为百姓释法,尽量避免少数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唯上崇上”,“越级上访”等问题的出现,让法律专家参与,主要是从法律层面为百姓指路,为百姓释疑解惑,为政府排忧解难,真正体现法律顾问的社会价值;其三,纠正违法行政,当好法律参谋,政府法律顾问应拥有一项特殊的权力――对政府拟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并审查其是否合法,要有机会参加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内容等;其四,不要等出现了问题再找法律顾问,政府请顾问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但现在普遍存在一种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对法律顾问是“顾”而不“问”,等出现上访甚至后才想到法律顾问,这是要不得的,让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可以节约行政成本,可以避免法律风险。
2.配套实施万州法律顾问机制。一是有效推行法律顾问村村通制度。万州区委法建办、区司法局已经发出通知,在全区推行“村村(社区)有法律顾问”的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由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任职条件,经村(居)委会同意后,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村(社区)法律顾问主要的工作是草拟、审查、修改民事、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指导、协助村(居)调解民间纠纷,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村(居)委会及居民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代书各类涉法文书;接受当事人申请,为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作居中见证;定期到村(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需要举办法制培训班、法制讲座;为村(居)委会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指导村(居)开展“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等等这些制度不能留于形式,要落实到为“500亿万州”目标服务的具体环节上。二是有效建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制度。这些主要制度包括: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及时提供合同法律法规最新资讯,根据客户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为客户保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档案,根据客户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法律顾问函;为客户量身定做各类不同用途的合同范本,根据顾问单位需要,提前介入公司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协议、合同、章程、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法律文书;应邀代表公司进行合同签约谈判,合同违约索赔,合同价款催收,债权清收;出具法律顾问函、法律意见书、办理法律顾问见证;接受公司法务部门外包服务,派驻常驻法律顾问,与公司共建法务部门;公司合同诉讼、仲裁、资信调查、法律顾问尽职调查,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设置信用账户,合同履约监管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N].2007.11.30
[2]中国共产党重庆市万州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建设“500亿万州”的决定》[o].(2)(4)
[3]河北省高院研究室:督促程序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法律适用,2005.5
法务与法律顾问区别范文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决策,推动依法治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这是企业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1988年7月上海市政府了《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顾问室,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此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委纷纷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部门规章,如《北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机电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青岛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化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在这一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尚处于探索期,主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的需要来进行设置,国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不需要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
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新的部门规章为2004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二、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律师队伍一般由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组成而我国的“律师”概念一般仅指社会律师。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即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与社会律师共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两者取长补短,有联系但又不完全相同,存在以下区别:
1、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是通过全国司法(律师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依据《律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以企业管理为主的内部法律服务,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从事的是社会性法律服务,仅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3、由于角色定位的不同,在知识结构上,两者也存在较大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一方面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需要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企业法律顾问还要为企业的经营管理献计献策,需要熟悉企业管理经济学知识,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其法律知识成为其核心内容。根据工作重点的不同,律师擅长不同的法律门类,如证券、房地产、公司企业、合同、劳动争议等,属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
4、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工,属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律师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虽然都是法律工作者,但是在上述几个方面存在根本分别,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不能简单功能等同或者替代。
200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就公司律师的职能和作用而言,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公司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律工作者。由于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律内容要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难度相对大一些,因此公司律师在法律水平和能力方面比企业法律顾问更具有优势;当然,由于企业法律顾问还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和管理知识,不单单是法律工作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管理方面比公司律师具备一定优势。由于公司律师介入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必将对企业法律顾问造成冲击,使一部分企业聘请专门的公司律师来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当协调和统一起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仅对国有企业拥有管理权,难以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另外,司法管理部门也有将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纳入司法行政管理范畴的意向。由于主管部门的不明确,给企业界法律顾问的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受到制约。
2、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尴尬处境。根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一般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因此,探讨其职能范围更具有意义。在国外,企业总法律顾问就是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负责。如美国通用公司(GE)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董事长的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提出法律意见,制定处理法律事务的原则和对策方案,提供给董事长决策。而《管理办法》第21条也具体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基本职权,共划分为7项,基本囊括了企业中所有需要涉及到法律问题的事项。但是,《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虽然全面,却较为原则和抽象。企业总法律顾问如何行使,以何种程序行使其职能,依然是企业在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没有制度性,程序性的方式加以规范,很有可能使得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扮演着被其他部门推揉的角色,无法准确地将自身定位,更毋庸说发挥应当发挥的功能了。此外,笔者以为《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职能范围过大,仅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个人而言,是很难面面俱到的处理这些事务的,相反,还很可能影响其处理法律事务的核心功能。更何况,某些事务是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仅由法律顾问部门来独立完成,显然是不合适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企业法律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在具体的事务运行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能范围和处理事务的程序,应当进一步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探索。
3、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国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加,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成为所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但现实中,“头头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打官司’、‘救火队’,‘人微言轻’,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则成为企业法务人员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部分企业法律事务还停留在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的程度上;企业现有法律人员专业化素质还不够高;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平衡。
4、行业组织缺乏规范
处于探索阶段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也缺乏行业组织规范的管理和协调。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组织,它已成为政府、企业、市场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诸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从事着管理、协调、领导、监督协会内部各成员活动的职能。事实上,缺乏了行业组织的规范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所必需的一些配套工作显然是很难开展的。诸如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及相应登记,内部成员的业务培训等环节都是建立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从现有的行业状况考察,可以发现,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此外,由于历史原因,从国家部委到地方性政府都各自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但对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却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其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章程内容皆付之阙如。换言之,较之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而言,法律顾问协会的职能和影响无从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由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顾问并未成为所有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国有试点企业除外),因此是否加入法律顾问协会也成为了可以由企业、个人自行决定的事项,而并不像律师协会那样要求强制加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确实影响了协会规模的壮大和影响力的增强。事实上,无论是什么行业协会,只有在本身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吸收本行业内部的成员加入,才能真正的发挥协调管理、信息传递、行业自律等各项功能。而这一目标,对于现阶段的法律顾问协会来说,显然还有不小的距离。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建议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未臻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笔者仅结合上文所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行业和产业,涉及不同所有制,可以由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自我管理的办法,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来实现行业自律。
2、明确并清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
3、建立完善的行业组织,从而协调、管理、监督各成员的活动,完成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工作。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全国性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扩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影响,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活动的空间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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