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管护方案(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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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管护方案范文篇1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兴水惠民决策部署以及水利部关于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补齐补强水利基础设施短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统筹,增加资金投入,规范建设管理,重视运行管护,创新体制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着力构建大中小微协调配套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主要指标

2017-2018年度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争总投资较上年增长5%左右,投放机械台班(套)、完成工程量、农民投工投劳和主要效益指标基本稳定。

(一)资金投入。计划完成总投资x亿元,同比增长5.1%。其中,中央投资157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投入2271亿元,群众和社会资本投入521亿元。

(二)投工投劳。计划农民投工投劳x亿个。

(三)投放机械。计划投放机械x亿台(套)。

(四)完成工程量。计划完成土石方量x亿立方米;修复水毁灾毁工程x万处,疏浚河道x万公里,清淤沟渠x万公里,新建、改造大型泵站x座,水库除险加固x座,堰塘整治x万处,建设村镇供水工程x万处。

(五)综合效益。新增旱涝保收农田面积x万亩,新增、恢复灌溉面积x万亩,新增、改善除涝面积x万亩,改造中低产田面积x万亩,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369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44万平方公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q生产建设兵团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主要任务指标见附表。

三、实施重点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水利部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重点:

(一)抓紧修复水毁灾损水利工程。充分利用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建设的有利时机,倒排工期,节点控制,以水库、水闸、堤防、中小河流、水电站、居民生活供水工程、农田灌排设施和水源工程等为重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限期修复各类水毁灾损水利设施,确保春播春种和安全度汛,确保农村居民和学校师生饮水安全。

(二)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大力推进西江大藤峡、淮河出山店、陕西引汉济渭、贵州夹岩、青海引大济湟、xq大石门、xq阿尔塔什等在建工程建设,确保年度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中央水利投资计划完成90%以上。继续抓好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推进重要蓄滞洪区建设。加强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中型水库建设。

(三)着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突出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持续实施经批准的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着力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饮水安全问题,通过对已建工程进行配套、改造、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健全完善工程良性运行体制机制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

(四)加快灌排骨干工程建设与配套改造。进一步加大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投入与建设力度,加强工程质量与进度控制管理,确保投资完成和资金拨付进度。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地区建设一批现代化大型灌区,有效提高农田灌溉排水保证率并适当增加灌溉面积。

(五)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因地制宜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全面实施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稳步推进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建设,确保国务院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年再新增200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的目标任务全面实现。

(六)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坚持政府市场两手发力,依托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统筹整合各级各类支农涉水项目和资金,以田间渠系配套、“五小水利”和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为重点,集中连片搞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统筹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

(七)加强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加快实施《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防洪标准,尽早消除小型病险水库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排涝和农村基层防汛抢险救灾能力。认真分析近年来干旱规律和特点,总结抗旱经验教训,完善抗旱方案预案,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强化用水管理和水量调度,科学应对干旱灾害。

(八)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行河长制,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体系,全面完成市县两级行政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再启动实施一批河湖水系连通项目,构建现代化水网格局。加强小流域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完成5.4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发展绿色小水电,抓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00万千瓦。加大农村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河湖水系综合治理、河道沟渠堰塘清淤整治、水生态修复力度。

(九)加快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围绕补齐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农田灌溉保障、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与农村水电开发的倾斜支持力度,优先安排实施贫困地区急需的水利项目,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牢牢把握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构建保障体系,推动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顺利开展和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依托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各类支农涉水项目资金计划,制定完善本地区省、市、县三级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又要考虑现实与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实施重点和保障措施,并及时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和建设内容,分解落实到县乡、村组和具体项目。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农田水利条例》,进一步落实农田水利建设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将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牵头负责、部门分工协作联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问责问效以及把工作优劣与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奖惩等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环节和步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层层传导压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做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补齐补强农村水利短板和推进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主动作为,当好参谋,抓好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

(三)创新组织发动机制。各地要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完善项目引导、开展水利“杯赛”活动、强化绩效考核与奖优罚劣等机制,激发和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通过推行项目自主申报、农民全过程参与,以及加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项目扶持、信贷支持等力度和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担农田水利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护。

(四)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各地要在稳定和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强化水利相关规划对各类支农涉水项目和资金统筹整合的同时,通过用好用足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过桥贷款、专项建设基金等扶持政策,总结推广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财政投资转变为股金的做法,放宽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五)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完善政策引导、规划统筹、资金保障、制度约束、监督管控和考核评估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四制”,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强化监督管理。因地制宜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管理。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在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强化行业指导和监管,确保资金、质量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由具备条件的受益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实施。

(六)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在巩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足额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总结推广全国100个县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以及各地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营的经验,加快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通过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交易转让及质押机制、制定工程运行维护定额标准、用好各级财政对农田水利设施维护费用的支出安排、水费计提、特许或委托经营以及工程所有者分摊等,足额落实工程维护费用。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积极培育防汛抗旱、灌溉排水、农村供水等专业化服务队伍,通过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引导社会力量管护工程。

高标准农田管护方案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精神,通过设立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创造新鲜经验,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各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示范区建设,力争在2~3年初见成效,使示范区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成为各地学习参照的样板,全国宣传推广的典型,带动“*”期间整个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示范区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二)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加快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逐步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系统。

(三)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集中投入机制。

三、设立条件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立。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设立4~5个;北京、上海、天津、海南、、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设立1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2~3个。

示范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具有代表性。选定的示范区能分别代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形地貌的基本农田特色。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棉、油生产中具有重要地位。示范区耕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较高。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项目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计划。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较为扎实。基本农田管理基本做到制度化、日常化;基础数据及图表册等资料档案比较完整,保护责任书签订率在80%以上;初步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要求

(一)基本农田标准化

五年内,示范区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农田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土地集中连片。在开展土地整理的基本农田项目区内做到无零星分散建构筑物、无废弃地、无闲散地。

2.田块平整、规则。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有利于机械化耕作;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达到“保水、保肥、保土”要求。

3.水利设施配套。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排灌水设施建设要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坡地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旱地要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4.田间道路通达。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适应耕作和田间管理要求;平原(坝)地区的基本农田要适应机械化耕作需要。

5.防护林网配套。主干路、沟、渠两旁要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区的防护林建设要满足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的要求。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应做到清晰,具有统一标定的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图表册等有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2.数据资料及时更新。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要及时反映到基本农田登记表并落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图表册与现状一致。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及责任单位等。

(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完善县(市、区)、乡(镇)、村各级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监察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明确保护责任。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应当明确,并与实际一致;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注有保护面积和责任人。

3.探索长效机制。从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出发,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和鼓励机制;探索建立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机制。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可靠,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及时有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可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五、申报程序

(一)推荐示范区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示范区设立条件,并考虑本地区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设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拟设立的示范区名单附基本情况说明报部。

(二)编报示范区建设方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区报部审核同意后,由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应包括:示范区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实施步骤、资金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三)核准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经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方案严格把关,核准同意后报部。

(四)正式确定示范区。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分批批复;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重新上报后再审核批复。示范区建设方案批复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抓紧组织实施。部将适时统一公布全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正式确定后,在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开展有关工作。部将成立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协调机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整理项目安排和检查指导等有关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示范区所在地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示范区所在地区可以在建设期内每年申报1个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安排。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示范区建设目标和任务,相应安排土地整理项目,确保完成基本农田整理任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使用土地出让金的农业土地开发等支农项目优先安排在示范区;争取财政支持,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中列支示范区建设及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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