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写作业(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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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写作业范文篇1

关键词调查性报道伦理伦理规范方案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

调查性报道(InvestigativeReporting)是一种以反映情况、揭示问题为主旨,以记者独立采访调查为手段,以解决问题为最终日的,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才能完成的重量级新闻报道形式。

“伦理”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应该遵循的道理和规则或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规则及合理、正当的行为。调查性报道中的伦理,正是调查性报道这一新闻报道形式在实际的采写操作中应当遵循的道理、规范和原则。

调查性报道因其战斗性和深度性在新闻界日益风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调查性报道越来越发挥出其服务公众、舆论监督、守望社会的巨大作用,它致力于对众多丑恶现象的揭示和批判,以及对各种弊端问题的探讨与解决,因此得到受众和社会的普遍青睐。

调查性报道之所以具有如此巨大的作用,归根结底,是由于它所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普适伦理准则相契合,能够回应、满足公众与社会对公平正义、适度平衡、尊重人道等伦理准则的呼唤和期待。但另一方面,调查性报道这种以揭露为主旨,通过记者独立、深入、费时费力的调查完成采写,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的特性,决定了调查性报道中出现的伦理现象比其他报道形式中出现的更为频繁,也更为复杂。由于调查性报道在采写过程中体现的独立性、原创性和复杂性,导致调查性报道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出现一些诸如局部失实、侵权、“偏见”报道等违背伦理准则的现象和行为。同时,一些难以明确界定其是非的伦理争议行为如隐性采访、匿名新闻源应用等在调查性报道采写过程中出现的几率也更高。

如果任由调查性报道中的非伦理现象和伦理争议行为无序发展,将严重损害调查性报道的公信力,导致其偏离原本的传播宗旨,无法达成改善社会、解决问题的既定目标,反而为社会发展带来连锁负面效应。因此,在进行调查性报道实践时,从业者应该尽力发扬它契合伦理准则的一面,避免或减少采写过程中反伦理现象的发生,同时,对其中的伦理冲突行为要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让这种具有多面性的行为能够发挥好的一面,力避坏的一面。这就需要制订一个适当的伦理规范方案来促进调查性报道的良性发展。

一、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

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指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个体和媒体组织在伦理认同机制层面上的自我完善。它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主体的内心自愿以及自律组织的具体措施,达到遵守伦理准则或道德行为规范的最终目的。完善自我伦理责任体系的主要手段就是新闻自律,包括调查性报道自律组织和条例的形成完善、调查性报道记者对自身品行意志的提高以及专业水平的强化等等。

新闻自律(Journalist’Self-Restraint)是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早在19世纪,新闻自律就已出现。1991年我国就新闻自律制定了相应的职业伦理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进行了数次修改。但是《准则》规定得比较笼统,涵盖很广,具体执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对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和媒体组织来说,更是缺乏针对性。因此,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针对调查性报道采写中出现的具体伦理道德以及操作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并列明严格的奖惩方案,为调查性报道的实践提供可靠伦理道德依据,是解决调查性报道伦理问题的关键一步。

这个《调查性报道自律条例》可以考虑由多家媒体的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以及一些法律界、新闻学界、业界的权威人士共同组成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来制定。美国就有很多关于调查性报道的专门组织如调查性报道记者与编辑协会(1nvestlgativeReporterandEditors,简称IRE)、调查性报道国际联盟(TheCenterForPublicIntegrity)、调查性报道中心(centerforInvestigativeReporting)等等。在美国这些调查性报道专门组织的主要职能是相互沟通交流、团结互惠,分享采写技巧、调查理念和工作经验,并在记者陷入诸如新闻官司等困境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我国可以根据具体国情,适当借鉴这些经验,成立一些长期性的专门调查性报道组织,将其作为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和新闻界、法律界权威人士之间交流的平台,定期对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对调查性报道作品的伦理效应进行分析,同时举办一些关于调查性报道从业者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的讲座和培训,以培养从业者的自律意识,敬业精神、公正态度和调查技巧。

调查性报道记者,也应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有意识地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磨练提高自己的新闻专业水准,时刻以实现公平正义、坚持真实全面、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尊重人道为准则,以保证自身伦理意识、行为的向善性。

二、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

社会及公众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监督,是指社会、公众依据调查性报道的基本伦理价值,对它采写传播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作出道德评价和判断,并通过社会舆论或行动对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调查性报道从业人员施加压力,从而对其进行一种外在强制性的监督管理,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闻道德他律。

调查性报道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它对社会拥有监督的权力。但是“舆论监督本身也需要监督,如果没有适当的制约,无论什么权力,即使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廿王会变得压迫人和剥夺人”。因此,对调查性报道自身进行监督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构建社会及公众伦理监督体系,可以通过新闻单位公布举报电话的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自己的报道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也可以借鉴西方的新闻评议会制度。

新闻评议会(ThePressCouncil)是西方新闻界特别是欧美许多国家倡导成立的实现社会以及公众承担监督媒体责任的组织。评议会由媒介代表和民间代表组成,主席一般是法官或其它权威社会人士,而民间代表则来自社会各界。它有两个主要职能:一是接受受害人的申诉,仲裁调解新闻媒介之间以及新闻媒介与受众之间发生的种种矛盾,同时对诸如新闻失实,损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以及新闻报道意见失衡等媒体伦理失范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二是对新闻传播活动或新闻从业者进行主动的伦理审查。

这种新闻评议会制度,实际上就是社会和公众实现他们对新闻界伦理监督的有效方式。我国也可以结合国情,借鉴部分新闻评议会的制度职能设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评议会

制度,组成一个专门机构,让社会和公众能够尽情展现他们对某些调查性报道乃至其他新闻报道在采写传播中不规范伦理行为的不满与批评、监督与建议,使公众和社会的伦理监督能够更加快捷、有效地实现和发挥作用。

构建合理的社会和公众伦理监督体系有助于新闻界形成良性发展的社会伦理舆论环境,更有利于调查性报道乃至整个新闻业的健康有序成长。

三、建立法规伦理保障体系

调查性报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法律对调查性报道的伦理保障主要指通过立法立规形式保障舆论监督包括调查性报道的良性伦理氛围,一方面,保护新闻媒介和记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保证调查性报道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伦理监督功能,保障调查性报道记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纠正调查性报道中存在的种种反伦理现象,并对一些难以明确界定是非的伦理行为加以约束和限定。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文,都可以为新闻活动包括舆论监督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新闻活动来说是粗线条的、笼统的,对于舆论监督权的界定和规范保护也不够全面和完善,将这些法律、法规应用在新闻舆论监督纠纷案件的具体操作上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对新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规范界定,为新闻从业者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道德水准的提高提供法律保障,是必要的。

近年来,我国媒体调查性报道的比重越来越大,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重,因此而产生的新闻纠纷也越来越多,尽快通过法律形式对舆论监督权进行保护和规范成为当下一个热门话题。丁柏铨教授谈到这个问题时就曾说过:“应对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并不属于舆论监督范围的侵权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消除人们因进行舆论监督而被送上法庭的后顾之忧;应提供对阻挠舆论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应针对打击和陷害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新闻上作者的行为作出法律制裁的规定。”

舆论监督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制定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以保障正当舆论监督权的实现,并通过法律约束,防止新闻从业者滥用舆论监督权力。其主要内容可以包括:“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新闻舆论监督的范围;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新闻舆论监督的方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新闻单位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责任;新闻舆论监督的程序;如何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

专门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比现有的涉及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其他法规更有针对性,比一些地区自行拟定的相关行政措施如河北省委、省政府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完善舆论监督的意见》,珠海市出台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等,更具强制力与普及性。

监督写作业范文篇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政监督

自2000年7月新会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执法意识不断增强,会计基础工作逐年规范,信息质量逐年提高,但一些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账目混乱、资产不实、家底不清、会计资料不齐全、会计信息失真等。笔者以2011年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亲身感受,谈谈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会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少数单位主要领导对会计法及会计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意识不强,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把会计工作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上。新会计法把单位主要领导人确定为财务工作第一责任人,但在具体实施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其次,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有的单位会计兼出纳,有的办公室主任兼会计,副主任兼出纳;有些会计人员没有接受过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有些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会计兼出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登记、稽核等工作由一人单独完成;支票及银行印鉴由一人保管,一人可提取现金,资金安全潜在隐患;会计、出纳长期不对账,日积月累,致使现金及银行存款账账不符,既加大了对账时的工作量,资金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最后,会计人员更换频繁影响到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会计岗位相对于别的岗位而言,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有的单位办公室主任兼会计,副主任兼出纳,由于工作需要而频繁调动,移交手续办理不及时,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会计资料不齐全、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有的单位没有会计报表;有的单位账簿设置不健全,明细账不齐全或有的根本没有明细账;有些单位账簿、凭证挖涂补改现象比较严重,会计数据的更改十分随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原始凭证方面

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存在部分会计原始凭证的失真现象。它不仅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财政收入减少。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同样也存在着相同问题,有些单位对原始凭证审核不认真,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行政事业单位核算的很多原始凭证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各项原始凭证要素的填写存在漏填、少填、不填等现象。如:开票日期经常不填写;开票人、收款人、只填写姓不填名,有的干脆不填写;购买单位的客户名称要么不填、要么填写不明确;项目内容、数量以及单位不填或少填内容的现象较为普遍;金额数字填写模糊,常出现漏填小写金额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这些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断被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原始凭证不真实。一是会计原始填写的经济业务项目与实际发生的项目内容不相符,诸如:明明是购物券,却填写为材料等品名,予报销。二是经济项目内容与发票使用范围、经营范围不符。如:使用商业零售发票,项目内容却填写为运输费,饮食业发票项目内容为复印费,既给会计监督造成了困难,又难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三是使用过期作废发票及收费收据等。不按规定开具微机打印发票或不能同时全联次地复写开具发票,而是按各自需要“大头小尾”地开具各联次不统一的票据,造成支出方实际支出少,却以“大金额”票据列报,收入方实际收入大,却以“小金额”的票据列收入账,四是违规编制虚假的自制原始凭证。如编造人员名单领取各种劳务费等款项;编造到农贸个体市场购买材料等自制凭证从而套取现金。

(二)记账凭证方面

一是有的单位填写会计记账凭证摘要写得过于简单,如汽车修理费、设备维修费、房屋修缮费等,摘要只写“维修”二字,不能说明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二是会计科目名称不规范,处理业务不及时,有些单位到月底结账时,将当期发生不同经济业务的多张原始凭证填写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分不清会计科目对应的是那些原始凭证内容,使一张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数量过多,业务记录乱而不准确;三是有的事业单位在开设银行专户时,将相关收支业务的会计凭证单独记账、单独保管,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总账内容管理,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四是在年终结账时,有的单位制作会计凭证不是将列入和支出结转“结余”科目,而是将收入和支出相对转,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使“结余”科目不能正确、完整地反映核算单位的结余状况。五是会计凭证内容不完整,如附件张数不填写,或编制人、出纳、稽核等相关人员不签字盖章。

(三)账簿设置方面

一些单位没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账簿,个别单位不设置总账,无法对各明细进行核对、控制和平衡账务,固定资产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混用或一本账多年度使用,账簿在启用时不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账户目录”,会计人员调动时间和经管人员责任不清;账簿登记发生错误时更正方法不规范(挖补、涂抹、刮擦现象依然存在)。此外,一些单位财务报告只有报表,没有报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也存在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账表不符的情况。

三、实务操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操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由如下方面:第一,白条列支、无领导签字列支。该问题在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较为普遍地存在,当然部分属于环境因素造成(如向农民购买的货物没有正规发票),但领导和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因素也不容忽视,其导致的直接后果首先是销货方的漏税,抑制财政收入增长;其次是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为构建和谐社会设置了障碍。第二,往来款过大、白条抵库严重,不注意清理、催收。有些单位不知候年马月借出的款项,历经了几轮领导或财务人员,有些债务人已经死亡或失踪,形成了呆账、坏账,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账务处理不及时。笔者曾在检查中看到过某单位的账务,该单位2005年以来部分原始单据(包括支票存根、银行存款进账单及一些报销单据)积压在出纳手中长期不做账务处理(没有具体原因,也没有违规违纪)。这只是财务处理不及时的个案,有些单位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才做一次,致使会计信息失真,给单位内部管理带来消极影响。

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着如下问题:第一,财政监督管理不力。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这种性质对其财务行为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看银行存款花钱“有钱不花,过期作废”的错误观念比较严重;二是较少关注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第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直接来源于财经专业的很少,大多数会计人员是从其他岗位转岗而来或直接由其他岗位人员兼职。第三,财务工作得不到重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很少涉税,业务量也较小,监督检查的辐射面也较小,导致有些单位领导把会计工作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第四,处罚力度不够。严格执法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生命线。但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往往执法不严,处理偏轻,这是造成违纪违法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财经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现实中处罚入库难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对人的处理就更难了。

四、完善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严格执法机制,强化财政监督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财政监督真正起到震慑和示范教育作用,从而减少违法违规问题,规范财经秩序。在财政监督方面,应加强会计监督是保护国有资产、建立社会经济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应该成为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的主管机构,对会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的职责,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扩大监督覆盖面,做到专项监督与全面监督的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连贯,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对基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全程化的监督。

(二)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

一是提高会计人员的从业门槛,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对无会计证和新上岗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或参加会计证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上岗;二是切实加强会计队伍的后续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以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会计人员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的规定的要求,并作为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硬性措施,严格执行;三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试、考核,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以贯彻实施《会计法》为契机,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新《会计法》及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提高财会信息质量。

(三)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

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是解决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是快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有效改善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有利于让会计人员能在没有羁绊的环境中依法行使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的职能。三是加速会计电算化步伐,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四)明确经费开支标准,规范经费支出渠道

建议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执行,只有通过执行统一的经费开支标准,才有可能遏制各单位在费用支出上互相攀比,滥发钱物的现象;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与核算,一是要规范收入管理,二是要规范支出管理,在支出拨款上要注明用途,方便核算,专户内部账户之间不能划转,一切支出通过拨款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强化财政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把铺张浪费、奢靡享受、违法乱纪等腐败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真正形成财政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新格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选编.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监督写作业范文篇3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监督机构正确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和卫生防疫站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

第二章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到卫生防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要求:准备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持其主管部门证明。已开业需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携带介绍信和工商营业执照。上述手续齐全者,发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者要提供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

(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必须用钢笔或墨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准确。填好后由经营者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卫生防疫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5日内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若有漏项、错误处应通知其补正。对申报材料合格者,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进行现场监督、监测,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填写卫生评价意见,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发放“卫生许可证”和通过复核的条件:

一、经监督检查后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对传染病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条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卫生防疫机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经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一、“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写明编号、单位全称、经营项目、发证日期,并加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如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要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其兼营项目。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签发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期满前30日将“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在15日内填写并交回“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监督机构收到“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后60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的复核审查,在“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合格者加盖“审核章”。“卫生许可证复核登记表”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交经营单位。

四、经营单位领证后如有新增经营项目,须申报新增经营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卫生监督、监测。

第三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第八条健康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向经营单位发健康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定体检期限、承担体检单位及体检地点;

(二)根据应体检人数,领取体检表;

(三)首次体检人员准备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二、健康检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由内科、皮肤科、放射科、化验室等医技人员组成;

(二)具有随时接受体检、补检、复检的能力;

(三)体检后两周内出具体检结果报告;

(四)对体检工作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健康检查工作的实施:

一、经营单位应作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体检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掌握体检进度。

二、体检者必须亲自持体检表进行体检和复检。

三、查出的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及时复检。

四、对传染病患者的诊断按卫生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执行。确诊为传染病患者,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卫生防疫机构。

五、体检完毕,承担体检的单位应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向受检者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受检者单位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健康合格证的核发: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人员名单逐人逐项审查,如有漏检人员及项目或检出阳性者,应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补检或复检;

二、体检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在其健康证上加盖“体检合格”章及公章,并注明发证日期;

三、由卫生防疫机构将体检表和健康合格证交经营单位保存。

第十一条传染病患者的调离:

一、体检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向患者所在经营单位发出“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经营单位应将患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于接到“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健康合格证”及其回执送卫生防疫机构。

二、传染病患者治愈后,到指定体检单位复检,确属痊愈,将检验报告附体检表后送卫生防疫机构补发健康合格证或补盖“体检合格”章。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

一、培训对象同体检对象,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参加培训,由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二、拟上岗的从业人员,由该经营单位随时组织培训。

三、经过经营单位自身考试合格后,报卫生防疫机构验收。

第十三条验收:

一、检查答卷是否认真、准确,参加考试人员应占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按从业人员10%—20%的比例抽查进行现场考核,对不及格者应重新考试。

三、在考试合格者的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第五章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卫生组织、卫生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基本卫生设施是否具备;

三、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卫生状况;

四、消毒制度、消毒设施是否健全、完好及运行情况;

五、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部分执行情况;

六、抽查部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和“考核合格”章;

七、复核从业人员名单是否准确无误,以确定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含临时工)为体检、培训对象。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现场卫生监督记录”。填写时做到用词适当,准确,不得以结论代替事实描述,不能笼统描述卫生状况;要写明经营者全称、监督检查时间;所有项目要在现场填全、不得在离开现场后补填。监督检查记录填写后应由被监督单位的法人代表或陪同人员查看并签字;如拒签需问清拒签理由,属用词不妥或与事实不符应按事实改正后再签;如被监督单位人员仍拒签,应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和理由,记录在场人员姓名,由卫生监督员签字,将第二联当场交给被监督单位,如拒收记录,回单位后用双挂号信寄出。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六条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采样记录的编号应与样品编号致。采样后应填写“卫生监测样品送检单”,连同样品及时送至检验单位。检验者应出具“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退还承办卫生监督员。

卫生防疫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填写“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送被监督单位。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立案:

凡涉及行政处罚者,都必须立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案调查。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知情者检举揭发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或《细则》的行为。

二、立案原则:

(一)在现场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卫生监督员发现经营单位有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和行为,可立案调查;

(二)如系群众举报,应作好口述笔录,由举报人签字并留下工作单位或地址;如是电话举报,应认真作好电话记录,记下举报人姓名、地址。经科主任批准后,方可立案。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核实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1名)同行,赴现场时,卫生监督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中国卫生监督”证件。

人证、物证、地点、时间及情节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取证内容主要包括:

一、现场摄影、录音、录像;

二、现场采样并送检验室检验(应注明采样地点、日期、样品名称及编号);

三、现场卫生监测,将监测结果填写“样品采集记录表”;

四、反映违法事实的检举投诉;

五、旁证材料,应由旁证人签字;

六、采集物证(采样单应有双方签字);

七、鉴定结论,经专业机构进行的技术鉴定(包括化验证明、医院诊断书等)及有关的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八、当事人对事实经过的陈述;

九、现场卫生监督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向被处罚者或证人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或技术专利的证据,监督机构及调查取证人员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一、由3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助理卫生监督员(其中卫生监督员不少于两名)对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进行合议,填写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并附上述现场调查所得材料,按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

二、行政处罚的批准权限:

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处罚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地、市级以下卫生防疫机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三、由卫生监督员根据已审批的行政控制或行政处罚审批表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填写“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违法事实应判定准确,要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条款相对应。

四、送达:送达处罚决定书应有送达回证,由被送达人在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盖章),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被送达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交该单位收发部门签收。

被处罚者是个体经营者的,处罚决定书应交给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被送达人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被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双挂号邮寄送达,并将回执贴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送达回证”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行政处罚分类及执行:

(一)警告、罚款:按规定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停业整顿: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派卫生监督员赴现场检查验收。若验收合格,即下达准许恢复营业通知;若验收不合格,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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