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护的心得体会(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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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护的心得体会范文篇1
一、实施“一把手”工程,形成绿色环保教育体系。
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及班主任为成员的“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制定了“创建绿色学校”规划和活动计划。学校为环境教育活动提供了的资金、物质和技术上的保证;成立了“绿色天使”、“环保特别中队”等环保组织。以少先队为龙头积极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了《各班班级卫生常规》、《环境教育活动要求》、《文明学生要求》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纳入班级、学生考核范畴,注重过程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使环境教育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二、专题教育与学科渗透相结合。
学校积极加强环境保护教育与宣传,利用黑板报、手抄报、宣传栏、红领巾广播站等阵地向全体师生宣传环保知识和要求。利用植树节、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环保纪念日在广大师生中开展环境保护专题讲座。并通过少先队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学校尤其注重在学科教学中有机地渗透环保知识,将环境科学知识纳入各相关学科课堂教学计划,普及环境教育,即对环境科学的有关知识,对环境观念,如:持续发展观念,基本国策观念,环境价值观念,环境法规观念等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把这些环境教育知识作为学科教学不可缺少的教学内容。在教育的过程中对各年级的环保意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二年级:初步获得环境的感性认识,懂得环境与自己健康的关系,培养热爱大自然的感情,具有保护绿化,爱护有益动物,保护水源的意识。三、四年级:开始了解有关环境污染,治理,优化的理性认识。五年级:开始懂得生态平衡,环境污染的危害,了解本地区的环境状况,以及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初步具有环保的法制观念。
三、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划分环境保护区,做到人人有绿化场地,班班有责任区域,并由校领导分年级负责,加强环境绿化、保护、治理的领导与监督。以少先大队部为龙头,设立护绿小分队、环境保护监督岗,值周班级不定期地对各班的环境绿化区、卫生区、校园环境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纳入班级常规工作中进行评估。
四、努力创建“花园式校园”和“无烟校园”。
加快校园绿化步伐,合理布局,从节约资金和资源等方面考虑,学校组织师生亲自动手进行绿化校园。~年我们在建好校园中心路南花圃的基础上又修建了中心路北的花圃,今年对路北花圃又进行了新的绿化布局调整,至此,学校绿化面积已达49.3%以上,花园式学校已初具规模,全体师生已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弃废物;自去年5月学校发出“珍惜生命,自觉戒烟”的倡议后,教师已无人在校内抽烟,基本建成了“无烟校园”。
五、走向社会,亲自实践。
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环保做贡献。每年的植树节,组织全校师生开展“栽十棵树、护十棵苗、活十棵树”活动,为祖国绿化环境添砖加瓦。利用节假日组织高年级学生开展环境调查实践活动,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保护环境、改造环境的意见、建议,提高学生关注身边环境、保护周围环境的意识;利用环境保护纪念日,组织“绿色天使”、“环保特别中队”走向社会宣传环保知识,通过他们的宣传,教育社会上的人自觉地积极参加环境的保护;寒暑假组织师生开展“我为环保做贡献”活动,发动师生做一件对环保有益的事,通过做好身边的小事为环保做贡献;经常组织“绿色中队”、“环保特别中队”和其他师生走出校园捡收废弃物,清理被污染的环境,并把我镇的几条主要街道划分到班级,定期进行清理;号召师生在社会、在家庭自觉养成节约资源、回收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行为,均取得了显著成效。
六、寓教育于少先队活动之中。
学校保护的心得体会范文篇2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坚持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有责任保护、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可以聘请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士作为特邀监督员。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隐私权,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能力、思想状况,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行为和生活习惯,保障未成年人享有与其身心健康相适应的休息和娱乐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各类健康的文体活动,增强其自理和自律能力。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教育与监护意识,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
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学校、社区应当通过举办家长学校、专题讲座、网络课堂等形式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引导父母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二)教唆、强迫、怂恿、纵容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强迫、教唆、指使未成年人乞讨、卖艺等;
(四)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五)非法处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财产;
(六)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残疾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七)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歧视、虐待、伤害或者遗弃。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并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子女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并尊重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优秀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以停课、劝退、劝转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建立与家庭、社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
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擅自停止其上课。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完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聘任及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辅导及青春期健康辅导和社会生活指导。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寄宿制学校还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对学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类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案,及时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和学习、生活用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偿的疾病免疫接种。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娱乐、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书面答复,不得因申辩加重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
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学校处分的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在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毕业后由原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严格影视和各种出版物审查制度,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网络运营商、报刊亭、售书租书摊点以及录像、电子游戏室等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渲染色情、淫秽、暴力、恐怖、迷信、民族歧视等内容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各类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专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地、设施、器械,成年人不得占用,有关单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成年人有劝阻、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离家出走或者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人处于危险、紧急情况时,成年公民应当救护、援助。
第三十四条社会各方面应当支持中、小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少年先锋队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处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失去监护的,采取措施的机关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临时代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监控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校园以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对学生强行索要财物、侮辱、殴打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定期检修并配有专用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车流量较大的学校门前道路应当设置车辆缓行减速带、人行横道线,并在未成年学生横过道路集中的时段安排专人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城管、质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餐饮店、副食店、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
第三十九条游乐设施和公共场所电梯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宜年龄范围、警示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外,还应当与流浪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四十一条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托管机构,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应当开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为弃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救助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科技发明、文学艺术创作受法律保护。对有特殊才能、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家庭应当予以鼓励、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当及时处理,依法惩罚摧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或者继承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受抚养、教育和继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慎用强制措施,减少监禁刑罚。
第四十八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到场。
除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形外,应当批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会见被羁押的未成年人。
第五十条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就业等不受歧视。
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明或者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举办法制教育学校,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
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管理工作,将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纳入国民义务教育,并对义务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未成年教养人员管理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开展对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当予以协助。对学习培训考核合格、符合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不起诉、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矫治、帮教、复学、就业培训等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校园及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未成年人学校预防犯罪一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除课堂上注重法制教育渗透外,可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组织参观展览,观看预防未成年犯罪录像,模拟法庭,编演普法、学法、用法的文艺节目,召开主题班会等,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在校园中积极营造师生间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使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勤奋、求真、团结、友爱、正直,人格受尊重,正义得扶持,非正义被排斥的校园环境里,并努力启蒙和巩固他们人性中最美好的同情心,自尊心和爱心。
学校保护的心得体会范文篇3
一、加强机制建设,整合成员优势,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整体发展。
1、组织体系严密,领导高度重视。县未委会办公室根据全年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未委会领导小组成员。2008年底成立“12355星光自护学校领导小组”,由团县委叶东同志任组长。在各基层团组织中设立专职权益委员,为所有学校配备法制校长。及时下发2008年未保工作要点,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闲散青少年排查和管控以及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列入基层共青团工作考核内容。年底,希望工程*工作站获得“希望工程北京捐助中心工作站项目管理奖”。
2、成员单位联动,健全工作机制。县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未委会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制定《*县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内容、报送原则、信息处理及考核办法、信息工作要求,确保各委员单位和各乡镇更好地交流工作经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按照县综治委统一安排参加了年终综治工作检查,通过检查促进工作,完善考核机制,确保全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制度、有考核。县未委会逐步探索建立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机制。通过与关于青少年事务与法律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逐步建立起经常性的沟通联系机制,对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案例、做法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沟通,借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工作平台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3、整合社会资源,狠抓“69140120”青少年心理与维权热线建设。县未委会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加大服务青少年力度。成立“69140120”青少年心理与维权热线,招募心理咨询志愿者,聘请心理咨询教师、法律咨询专家等专业人士,为我县青少年提供在法律维权、心理健康、政策咨询、就学助困等方面公益咨询服务。热线通过组织志愿者定期研究热线咨询内容特点,有针对性地进社区、进学校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进一步贴近青少年需求,服务青少年成长。
4、建立健全法制校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校长作用,进一步延伸青少年法制教育作用。近年来,法制校长工作作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点力量,一直以来受到县未委会的高度重视,全县71所中小学校配备法制校长连续4年达到100%,学生每学期至少可以上2课时的法制教育课和自护训练课,有效提高了在校学生法律意识。在工作中通过法制校长聘任、法制校长研讨会、“十佳法制校长”评选等活动,进一步激发法制校长的工作热情,深化法制校长工作。在全市优秀法制校长评选活动中,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副大队长陶严学等4名同志成功当选。县未委会先后组织综治办、司法局、公安局、教委等未委会成员单位就进一步加强法制校长工作进行专题研讨,制定和完善工作意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此外,县未委会高度重视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主阵地作用,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了“五五”普法和教育教学总体规划,县教委将学校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情况纳入了学校的有关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为切实做到法制教育、教材、师资和课时的“四落实”,*县在整合县内教育资源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团市委、市未委会的教材、师资等资源为我所用,丰富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开拓工作思路。
5、整合社会资源,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工作有效推进。县未委会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县财政每年拨付专项经费2万元。2008年,未委会向15个乡镇和1个城镇办事处每个单位拨付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专项经费1000元,各乡镇同时也投入部分匹配资金,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教育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广大青少年中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坚持用党的一系列创新理论成果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开展“学习雷锋事迹弘扬雷锋精神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和谐*”、“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礼仪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和谐*建设。围绕创建全国生态县、创建全国卫生县城等我县中心工作,抓住植树节、“世界地球日”、“世界清洁地球日”等教育契机,结合“群众性生态文明创建”活动要求,开展“青春奥运绿色行动”、“保护母亲河行动”、“奥运在我身边绿色在我心中”作品大赛、“创建国家生态县青年志愿者清洁城市行动”等主题活动,教育全县青少年为家乡生态建设贡献力量。
2、面向社会宣传与青少年成长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职责,未委会成员单位印制了涵盖“两法一条例”、青少年自护知识汇编、普法诗歌、漫画以及相关案例等内容的《与法同行伴你成长》法律宣传书籍,开展“妫川‘五五’普法四季行”活动,组织我县1000名青少年参加“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举办了以“志愿*与法同行”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以“情景剧大赛”、“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校园”、“送法进家庭”等活动为载体,将学校普法、社会普法、家庭普法、行业普法有机结合,有效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营造社会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良好氛围,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3、积极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工作。未委会办公室充分发挥自身所依托的共青团组织优势,通过共青团组织、少先队组织、69140120青少年心理与维权热线开展了一系列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的青少年自护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中小学生防火、防盗、防抢课外实践活动,开展佳羽有约“国际家庭日”、“与大学生面对面”心理访谈节目,进入石河营西和燕水佳园等社区为同学和家长解答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心理问题,组织青少年代表参加12355北京市星光自护夏令营,邀请12355北京市青少年心理与法律援助热线主管何明华老师、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老师对青少年工作者及家长进行青少年心理培训。此外,为更好地服务青少年抵御侵害、健康成长,县未委会成员单位利用社区学校、青年中心举办“和谐家庭、快乐成长”周末公益大讲堂活动,请身边的好家庭、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为社区居民授课,为社区家长、青少年传授如何构建和谐家庭、如何躲避危险、如何关爱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通过多层次,多类型,多渠道的青少年自护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的良好氛围。
此外,为进一步扩大青少年自护教育的覆盖面,提高青少年自护本领,县未委会积极争取市未委会优势资源,目前正在我县城镇办事处、*镇、永宁镇3个重点地区建设12355星光自护学校,预计2009年暑期可正式投入使用。
4、坚持做好、艾滋病预防教育工作。、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是青少年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县未委会以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等为契机,实施“青少年远离行动”和预防艾滋病“青春红丝带”行动,积极策划寓思想性、教育性、娱乐性为一体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禁毒宣传志愿者进入学校、社区开展“珍爱生命远离”和“珍惜青春放飞梦想”健康教育系列活动,发放知识手册,张贴艾滋病预防宣传画,广泛宣传危害、预防艾滋病等相关知识,教育青少年远离、预防艾滋、珍爱生命、健康生活,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禁毒、防艾意识。
三、关注重点人员,扶助弱势群体,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专题部署重点人排查管控工作,完善基层组织机构,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一是健全基层组织机构建设,在我县15个乡镇和1个城镇办事处设立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机构,不断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向基层深入,整合村委会、社区、文化大院、青年中心等可利用资源,充实基层干部队伍,对负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进行法律知识等相关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收集我县“失学、失业、失管”人员信息,对社区闲散青少年信息系统实行定期更新,对重点人的排查和管控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三是抓暂住地流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和维权工作,针对流动青少年特点采取主动服务和宣传为主的服务形式,以民工子弟学校为主、以建筑业和企业为辅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四是针对问题青少年,采取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教育培训等形式,加强励志教育,针对服刑期已满的青少年,协调相关单位建立帮教档案,坚持做到上门走访一次,上法制课一次,办实事一件,以结对帮教的形式开展长期的帮教工作,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五是在年初“两会”、开展平安奥运工作、奥运火炬传递期间诱发的抵制家乐福超市等重要敏感时期,县未委会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发挥学校、城镇办事处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开展大量细致的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对社区闲散青少年等高危青少年群体和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及心理疏导工作,千方百计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重要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今年,我县有25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较去年减少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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