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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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面向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工作,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面向广东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人物姓名、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
(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
(三)类别名称。
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章审查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申请事项的批复。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作出申请事项批复前,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范围的;
(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
(三)奖励对象或者范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事项的;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广东省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范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更换设奖者;
(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
(四)变更办公场所;
(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范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在评审和奖励活动中不得向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在推荐和授奖之前,应事先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或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参与社会力量设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该次奖励活动的工作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展奖励等活动的情况、奖励经费开支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违法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查新机构查新报告查新队伍查新管理
[分类号]G251
1引言
科技查新是一项以科研活动和科技管理为服务对象,以科技文献资源为基础,以信息检索和分析研究为手段,为查证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提供服务的工作。科技查新工作的作用贯穿了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是科技管理活动中进行创新评估的重要手段。伴随着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我国的科技查新行业不断壮大,科技查新工作已经成为我国科技决策科学化的一个有效支持系统,为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不断增加。为了保证科技创新投入的合理分配,提升科技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需要从科技立项、过程控制、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等多个环节对创新活动进行控制,这给科技查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在机构分布、行业管理、人员素质、报告质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将在深入分析我国科技查新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整个查新行业发展的合理化建议。
2科技查新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科技查新工作开始于1985年,最初在医药卫生和国防科工领域开展,随后,原国家科委(现为科技部)逐渐开始推动科技查新行业的发展,并加强对科技查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比如,原国家科委于1990年10月印发了《关于推荐第一批查新咨询科技立项及成果管理的情报检索单位的通知》,授权11家文献信息单位为一级查新单位,又于1992年拟定了《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并起草了《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经过长时间的查新实践和管理摸索之后,科学技术部于2000年12月了《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科技查新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2.1科技查新机构的管理系统
在科技查新工作的发展过程中,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农业部等国务院职能部门以及中国科学院、国家地震局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出于服务于本部门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需要,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出发,都纷纷开展了科技查新机构认定工作。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全国科技查新机构的调查数据(不完全统计)显示,截止到2001年6月,全国通过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共有300多家(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我国的科技查新机构主要分布在各地的科委、科技厅系统,国家部委次之,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科技管理工作对科技查新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科技查新工作更好地为科技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2.2科技查新机构的地区和查新数量分布
通常情况下,科技查新机构以本地的科研和科技管理活动为服务对象,查新咨询工作具有比较强的地域性。根据可以统计的信息显示,部分查新机构的地域分布以及历年来查新项目数量的分布见表2。
科技查新机构的地区和查新数量分布是由一个地区的科研和科技管理需求决定的,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地科技查新工作服务于本地科技活动的能力。当这种地域性的差别超过一定范围时,将影响本地科技创新活动的发展,这就需要借助查新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各地查新工作的均衡。
2.3教育部系统科技查新工作现状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了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第26项为“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此后,科技查新机构业务资质认定和科技查新业务培训不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但是,为了保证科技查新工作为高校科技查新的支撑作用,教育部还持续开展了高校科技查新工作站的认定。到目前为止,教育部已经分4批完成了67所科技查新工作站的认定,教育部部级查新机构的年检数据从一个侧面为我们提供了我国查新机构近年的发展状况。
从表3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查新站数量增长的同时,查新机构年均完成的查新项目数量也保持了持续的增长。这说明高校(包含高校以外的单位)科技创新活动对查新工作的需求量还处在不断上升的趋势,科技查新工作的重要性日显突出。
为了加强对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教育部还制定了《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4月13日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对科技查新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通过年检、查新员、查新审核员培训等多种途径保证科技查新工作的质量。
3科技查新行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经过近20多年的发展,科技查新工作在我国的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持作用,并逐步形成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但由于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不一致,查新人员质量良莠不齐,查新机构在管理规范、服务理念上的差异,从整体上来说,科技查新的发展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3.1科技查新行业缺乏统一管理和引导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的科技查新机构认定部门多达10多个,不同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管理从总体上遵循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同时,又根据部门自身的特征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部门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认定标准、管理细则、人员水平等要求的不一致,导致了我国科技查新行业的发展缺乏统一的指导。特别是国家取消对科技查新机构的行政审批之后,科技查新行业实际上处于自由发展的状态,查新机构的权威性无法认定,查新质量无法保障。管理的分散导致我国科技查新行业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从而无法体现整个行业的合力,限制了科技查新工作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作用的发挥。
3.2科技查新业务量分布不均衡
由表1中可以看出,截止到2001年6月,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除港、澳、台外),都设有查新机构,其中北京查新机构最多,共36家;其次是江苏和广西,各17家,而查新机构最少的青海和地区,分别只有3家和2家。全国平均每家查新机构的年均受理量为142.80项,其中13个省市地区的平均每家查新机构年均受理量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河北、广东、黑龙江三省的平均每家机构年均受理量分别为
347.67项、285项和239.67项,分居前3位,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庆、青海和则居于最后3位,仅为26.67项、25项和12.5项,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总体来说,经济发达、科技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拥有的查新机构和完成的查新项目数量更多。显然,这是查新需求拉动的结果,经济发达、科技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查新的需求更高。但这种地区分布不均的现象将会对经济和科技发展本来就落后地区的科研工作带来更为不利的影响,不利于我国西部发展战略的实施。
3.3查新报告质量控制机制不完善
查新报告是科技查新项目的最终成果,是查新机构交付给查新委托人的最终产品,是科技查新的作用和意义的直观体现。查新报告的质量不佳,将影响查新委托人和科技管理人员对查新项目科学技术内容新颖性的判断,误导科研活动与科技管理决策。
根据文献研究以及对部分机构查新报告的分析,笔者发现部分机构的查新报告在报告格式、内容描述、查新结论表达等方面还存在较大问题,比如:查新报告格式过于简单,与《科技查新规范》中的规定不一致;查新报告数据的采集缺乏全面性,查新结论的描述缺乏专指度和深度;查新项目创新点的提炼、文献对比分析的内容与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不一致;查新报告用词缺乏规范性等。
查新报告质量良莠不齐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查新报告的质量控制机制和评估准则。《科技查新规范》中虽然对查新程序和查新报告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整个查新流程和每个步骤的工作都依赖于查新人员的智力劳动,而且这种智力劳动分布在所有的学科和研究领域中,当前还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手段来控制查新报告的质量,也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准则。
3.4查新队伍的建设有待加强
《科技查新规范》对于基本术语“查新人员”解释为:“是指参与查新工作的人员,包括查新员、审核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中查新员和审核员是查新人员的主体。对于查新员和审核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科技查新规范》中也有明确规定,包括其法律意识、道德修养、查新资格、业务知识、业务能力、职称、学历、工作经验等多方面。在实际查新工作中,科技查新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较高的综合业务素质,包括查新中应用到的相关专业知识背景、情报检索的实践能力、查阅外文文献的外语认知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及信息情报检索和分析等能力。这些能力整合起来就是准确查新,出具一份专业、严谨、公正的科技查新报告的能力。另外,查新人员是查新工作的具体实施者,除了应具有以上提到的这些业务能力,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以及较好的语言沟通和理解能力等。
目前,由于查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还比较分散,仍有一些查新机构不重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查新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不熟悉新学科、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及进展情况,信息分析能力不高。对整个科技查新行业来说,由于人员流动量大,工作经验积累困难,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仍严重缺乏。
4促进科技查新行业发展的措施
科技查新工作是我国科技创新管理的重要支撑手段,为了促进我国科技查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以更好的服务于科研活动和科技管理活动,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促进整个查新行业的发展。
4.1加强规范化管理和统一布局
科技查新机构管理的分散以及业务量的不均衡,限制了我国科技查新行业整体效能的发挥。为了充分发挥科技查新工作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的把关作用,促进查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首先需要从行业管理体制和机制入手,严格推进对《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技查新规范》等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时,需要对全国的科技查新需求进行摸底调研,统一规划科技查新机构的区域布局,以适应科技创新活动对查新工作的需求,避免科技查新行业的无序竞争。
4.2加强查新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查新队伍是科技查新行业发展的根本。随着科学研究的交叉渗透,新兴学科的不断产生以及科技信息资源检索途径和工具的不断演进,科技查新人员的查新技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为了促进查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查新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来说,需要建立规范的查新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要求查新人员接受学科知识、信息检索、文献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并通过严格的考核,持证上岗。同时,还需要加强查新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学习,这可以通过举办查新研讨会、组建科技查新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来买现。
4.3加强对电子科技信息资源的综合发掘和利用
电子科技信息资源,包括各种文献库、数据库、专利库等等,是当前科技查新中使用最广泛的查新资源,各查新机构在电子信息资源上的投入也在不断的增长。但电子信息资源种类繁多,质量也良莠不齐,如何有效的甄别、选择合适的电子信息资源,保证查新检索结果的全面、正确和有效,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电子科技信息资源数量的增加,有限的资源建设经费也限制了查新机构资源建设的完整性,从而可能影响查新的质量。面对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由信息资源建设专业人士和学科专业人员联手加强对电子科技信息资源质量的评价;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对网络免费信息资源的发掘和利用。只有从资源的质量和数量人手,才能为查新工作的质量提供基础保障。
4.4加强科技查新用户满意度建设
科技查新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用户满意度是查新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决定因素。只有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查新机构才能获取源源不断的查新项目,才能体现存在的价值。作为创新评价中的第三方机构,科技查新的用户同时包含了科技查新项目的委托人和科技管理人员。为了加强用户满意度建设,查新机构不但需要不断在服务态度、查新专业技能等方面下功夫,以获取查新委托人员的满意,还需要坚守客观的科技查新立场,保证查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获取科技管理者的满意。
4.5建立查新用户反馈机制
为了保证查新的质量,提升查新报告的质量是关键。为此,学术界和查新实践人员都不断探索通过查新报告质量评估来促进其质量的提升。查新报告质量评估是从事后评估的角度来保证查新报告的质量,可以促进查新机构和查新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查新报告的最终用户是查新委托人和科技管理者,而且由于科技信息的滞后性和查新报告的时效性,只有查新用户在消化和使用查新报告的过程中,才能获得对查新报告质量最准确的认识。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一种查新用户的反馈机制,搜集查新用户对查新报告的质量反馈,通过对质量反馈结果的综合分析,来获得对查新机构或查新人员的查新报告质量评估。
4.6开展科技信息增值服务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科技查新行业积累了大量的科技信息资源,大批的信息咨询服务专业人员,形成了别具特色的科技信息服务能力。随着科技信息服务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科技查新机构要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深入挖掘自身在科技信息资源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信息增值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查新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潜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科技创新活动。
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办公制度
1.认真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工作。
3.工作时间内,不处理个人私事。
4.因公外出要报告,有交代。
5.急事先办,缓事后办,杜绝拖拉作风。
6.要写大事记,记录已处理的各项重大事项。每月终归纳一次。
二、计划、总结工作制度
1.工作计划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
2.计划应于上一年十二月末以前由各科室提出,交办公室综合整理,经站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各科室必须有详细实施计划。做出季度和月安排,把任务落实到人,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4.工作计划内容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增减和变动的要报主管站长批准。
5.计划执行情况,每季由各科室进行检查,每半年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检查,年末做出全面总结。
6.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材料于一月底以前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领导单位。
三、会议制度
1.站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正、副站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党(支)委书记参加,传达上级指示涣鞲髯苑止艿墓ぷ髑榭觯致垩芯坑泄匚侍狻?/P
2.站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由站长主持。正、副站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总结、汇报、部署工作,研究解决全站有关重大事宜,会前各科室需要提交站务会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决议要有记录,并由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3.全站职工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传达上级文件、指示、总结、布置工作,表扬好人好事等。
4.科务会:每周一次,传达站务会精神。小结本周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5.民主生活会:以科室或小组为单位,每月一次,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考勤制度
1.设立考勤登记本,实行每天出勤登记,每月一次汇总统计。
2.考勤登记包括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加班等内容。
3.除法定节、假日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4.假期满后要办销假、需续假者应另办续假手续。
5.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6.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得不到休息,临时工作需要加班,可给予适当的补休假。
7.请假审批权限按地方规定,产假、探亲假、节日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文书处理制度
1.拆送文件:一切外来函件,除署名科室者外,均经收发人员开拆、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主管站长审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办理。
2.收文:各科(室)指定人员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工作。承接文件、资料应有签收手续。
3.办文:要认真负责及时,重要的有指导意义的文件,处理意见要报站领导审核,涉及若干个科(室)的,要及时会签处理,办公室要督促、催办。
4.签发文:一般性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函笺要用编号便函本并留存根,以便查考。以站名义发出的文件,拟稿后先交办公室修改,后送站领导签发。
5.印发文:修改较多和字迹不清的要先清稿,再交办公室安排打印,由起草科(室)负责校对。打印和校对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印前对修改的文字应认真复查。对于重要发文,盖章分发前必须再次核查,防止差错。
6.立卷归档:对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类文件,办理完毕后,最迟于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立卷归档。单项业务性文件由各主管科(室)保管,综合性和密级以上文卷由保密室或专职人员管理。
7.清理文件:对于没有保留利用价值的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最迟于次年一季度,经挑选、复核登记,呈领导审查批准,指定人员负责监督烧毁。
六、请示报告制度
1.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
2.对整体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下级要向上级请示报告。
3.外出参加会议和重要业务活动后要及时汇报。
4.发生重大疫情、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件,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办法。
5.专题调查、科学实验结果要向上级作书面报告。
6.发生差错、事故和违法案件,除及时向上级口头报告外,应补充书面报告。
7.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要先报上级审批。
8.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晋升等问题,应报告上级审批。
9.卫生防疫用药,器械装备和生物制品分配计划要报告审批。
10.召开各种专业会议,举办专业培训班均应做出计划报告,统一安排。
11.在工作中遇到涉及政治、方针、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七、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工作必须坚持勤俭办站的方针,实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益,组织合理收入,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2.一切经费开支,应根据卫生防疫业务需要,编制年度和季度预算,报站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执行。
3.工作人员外出预领旅差费,要按实际需要,填写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返回后在一周内结清旅差费。在已支预借款未结清前,不准连续预借。否则财会人员不予支付。
4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无法取得正式单据或单据遗失时,经手人应写明理由,由证明人签字,财务主管和领导审核批准方予报销。
5.对价拨给外单位药品、器材的收费:对外单位的体检、疾病查治、检品的收费,应按数量、项目和各地规定的收费标准,由财务负责收费,开具收据,并留存根备查。
6.工资、保健津贴、会议补助、夜餐补助、奖金发放均应按国家或地方财政规定执行。
7.职工临时生活困难或病丧事故等需要补助者,应从福利费或互助金中解决,不得占用单位业务经费和卫生防疫专款。
八、物资管理制度
1.除防疫业务用以外的各种物资,由总务人员负责按工作需要采购,管理供应。
2.要建立健全账目。购入物品要经过验收后入库,财务方可办理报账。
3.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按计划向总务科仓管人员领取物资,临时需用的办公用品和计划外物资,由科(室)领导签字,经总务科同意后领取。
4.各科(室)在外工作人员应经批准才可临时购买办公用品和物资,并须向管理人员补办验收手续。
5.物资与办公用品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清点物资,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防止积压、损坏、变质。
6.个人防护用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放。
九、药械购置保管领取制度
1.各科(室)药械计划,须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按实际需要提出预算,由总务科汇总提交站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2.药械由指定人员负责按计划采购,未经采购人员委托和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任意购置。
3.购置的药械,必须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后才能报账。
4.药械仓库必须做到整齐、清洁,账物相符。
5.领用药品、试剂、器材,要填写领单,经有关管理科(室)批准。领取剧毒药品(不包括消毒杀虫药)和贵重器材,须经领导批准。
6.领取药械时必须当面点清,检查部件、配件。
7.各科(室)要建立药品、器材、设备账卡,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8.各科(室)或工作组领、借的器械,不得转送其他单位。
十、防疫车(船)管理制度
1.防疫车(船)由总务科统一管理。
2.用车(船)要填写派车(船)通知单,经用车科(室)领导审核,再送管理人员安排派车(船)。
3.车(船)离开驻地须经站领导批准。
4.做好经常性维修保养,保持车(船)清洁卫生和加足随时行驶的油料,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
5.建立行车(船)记录。每次出车(船)必须登记地点、时间、里程、耗油量,每月统计一次。
6.驾驶员要遵守安全行车的各项规定,防止交通事故。
7.在不影响防疫业务用车(船)情况下,许可外单位借用和本单位职工临时借用,但要按规定收费。
十一、实验动物管理制度
1.各科(室)需用的实验动物,统一由实验动物室按计划饲养,供应。
2.因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的动物,本单位无法解决时,按使用科(室)提出的要求,由实验动物管理或饲养人员负责购买。
3.科学地进行健康实验动物的配种、繁殖和饲养。
4.对各种动物的出生、消耗、淘汰,必须进行登记,动物饲料要验收,购入领出要建账。
5.饲养房间必须有防鼠、防蚊、防蝇及通风设备,饲养用笼、箱、食具等要每天洗刷,保持清洁卫生。
6.已感染(攻毒)实验动物应专人饲养、观察,与健康实验动物饲养室应严格隔离。
7.健康动物一旦意外染病,应及时清理和消毒,防止扩散。
十二、清洁卫生制度
1.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院环境美化与清洁卫生的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2.实行清洁卫生地段包干,明确责任。
3.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每日小扫,每周大扫,节日前开展突击活动。
4.实行每月检查,每季评比竞赛,公布结果,表彰先进。
十三、人员培训工作制度
1.实行分级负责培训,省、市(区)培训高级人员。地及省辖市级培训中级人员,有条件者亦可培训高级人员。县及市辖区级培训中初级人员。
2.举办培训班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按规定办理进修审批手续。
3.承办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经常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4.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进修费,自带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实验仪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5.在培训中要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授课,指导实习。进修结束做出考核鉴定,符合晋升条件者,可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建议。
十四、科学研究管理制度
1.成立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小组,下同),由各专业高级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作为本单位科学技术审议机构。
2.科研计划由科室讨论拟订,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报站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科研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需要更改时必须提出报告,阐明理由,经学术委员会研究报站领导批准。
3.经列入计划的科研课题,必须按规定逐题填写科研任务书(或科研合同),详细填写研究目的、意义、方法、对象、指标、研究期限、预算、主要设备、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国内、外进展等项目。
4.实施科研计划,必须按课题定人员、定时间、定设备、定经费,不得随意挪用。
5.要有严肃的科学态度。各科研课题实施过程的原始资料、记录、统计应整理归纳成档,妥善保存,并不得擅自涂改,随时提供给学术鉴定人员查考。
6.课题完成后应由执行课题各有关单位共同讨论、总结、上报。送上一级审查鉴定,以确定科研成果的价值与等级。
十五、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室必须制订具体的借阅办法和阅览室的制度,并公布于众执行。
2.每次借书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和时间,规定在图书室内阅览的图书资料,不得拿出室外。
3.必须妥善保管图书资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各科(室)订阅、购置图书资料,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
5.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整理、收集、装订图书、杂志和报纸。
6.图书资料阅览室必须保持肃静、卫生、禁止喧哗、吸烟。
十六、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凡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调查资料、卫生监测资料、录音、录像、事故处理文件、科研材料以及贵重仪器说明书、基建图纸等,均应列入技术档案,统一管理。
2.技术档案工作要固定专人收集、登记、积累、整理业务技术资料,至年终或专题工作结束时立卷归档。
3.业务技术档案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类,永久保管和限期保管二种,属限期保管的,到保管期限时重新审定。
4.参加会议带回的资料,应专门立卷,集中统一保管。
5.查阅业务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索取资料时,应收工本费。
6.调动工作时,应办清交待手续,不得个人带走。
十七、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1.精密贵重仪器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共同使用,非专管人员使用需在专管人员指导下进行,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要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率。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熟悉仪器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遵守操作规程。
3.仪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4.建立管理档案,实行使用登记与定期报告。
5.要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保证性能完好,防止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十八、剧毒药品管理制度
1.剧毒药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专库、专柜加锁,二人保管。
2.使用时应严格履行请领手续,保证出入库的数量准确,请领单须保存三年备查。
3.剧毒药品必须有完整清晰的标签,严防误用。
4.剧毒药品保管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清交接手续,如有差错,须认真查明,妥善处理。
十九、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管理制度
1.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账目,妥善保管。
2.消毒、杀虫、灭鼠药物应按卫生防疫业务工作需要分配使用,严禁分散挪用。
3.要有健全的请领、调拨手续,调拨去向和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4.库存消毒、杀虫、灭鼠药物的品种、数量,按季度通报给有关业务科室,以便合理安排调拨。
二十、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1.根据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地做好生物制品的计划、采购、分发工作。
2.建立入库、发放登记簿,详细记载品名、数量、批号及失效日期。
3.管理人员应熟悉各种生物制品的贮存条件和要求,妥善做好贮存运输工作。
4.随时掌握各种生物制品的使用情况、反应、效果和剩余数量,做好统一调配处理,严防积压浪费。
二十一、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1.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检体以及标准源等放射性物质的保管、运送、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试验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对仪器、环境的污染进行经常性监测。
3.一切放射性物质应有专人、专库保管、加锁加封存放,建立专用登记本。并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并妥善处理。
4.对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物品均须按规定妥善管理和处理。
5.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二十二、菌(毒)种管理制度
1.除国家规定可保存菌(毒)种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
2.菌(毒)种由指定的专人统一登记、保存和管理,按时传代,定期鉴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3.保存和菌(毒)种如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提出报告。
4.本单位使用菌(毒)种,须填写请领单并经主管科(室)领导批准,保管者要对菌(毒)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完后立即销毁,销毁时,应有二人以上参加,并做好登记。
5.对甲类菌(毒)种的移植、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慎重处理。
6.向外单位索取或发放菌(毒)种,均须按国家有关甲、乙类菌(毒)种的规定手续办理。
7.在工作中分离出的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因工作需要、经同意暂时保存的地方株,亦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销毁。
二十三、实验室工作制度
1.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做好个人防护,离开时,要将工作服放在固定位置,对有污染的工作服,应按规定做好处理。
2.要做好检样的登记、编号,明确检验目的,不符合要求的检样,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3.凡有时间性要求的检样,必须立即检验。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检样,要妥善保管,并须注明采样时间、保存条件和检验时间。
4.检验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原始记录,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填发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与要求的检验目的不一致时,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
5.检验报告单的书写必须工整,按规定程序作好审核、签字盖章,随时发出。按规定做好检样的留验,剩余的可食、可用样品统一处理。
6.实验室内的物品要摆放整齐,试剂要定期检查并有明晰的标签,仪器要定期保养检修与调试,减少与避免检验结果的技术误差与人为误差。
7.各种试剂、器材应有请领和消耗记录,贵重仪器要实行使用登记,破损遗失应有报告。
8.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和会客。
9.离开实验室以前,要细心检查水、电、暖气和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10.各种实验室均应按不同特点制订具体的工作制度。
二十四、现场工作制度
1.长时间的现场工作,目的要明确,内容要具体。
2.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人员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互相尊重,搞好团结。
3.有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4.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5.调查工作要详细做记录和标本采集。
6.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资料分析,写出书面工作报告。
8.撤离现场前要向当地领导汇报。
9.短期现场工作与外勤工作要作好表报记录。
二十五、差错事故处理制度
1.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而使工作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列为差错或事故。
2.差错或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并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3.凡已积极采取措施,但因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的限制,无法防止而产生不良后果者,不按事故和差错处理。
4.对每起事故和差错,要进行登记,报告,实事求是地弄清情况,找出原因,制定对策,防止再发生。
5.处理事故和差错,本着以教育为主,按事故情节、本人态度、一贯表现和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者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违反操作规程,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要酌情令其赔偿。
2.图书杂志和业务书刊,如有遗失、损坏,应按规定赔偿。
3.物品遗失或霉烂、损坏,应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意见实行免、少、全赔。
4.凡属使用太久的仪嚣损坏时,经有关人员鉴定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告单。
二十七、奖惩制度
1.对于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勤勤恳恳,埋头苦干,工作上卓有成效者,应按其表现及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2.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制度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差错的人员,要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3.在实行奖惩时,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要经群众酝酿,站务会讨论,站长决定。
二十八、保密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照“保守党的机密,慎之又慎”的原则,做到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泄露机密事项。
2.秘密以上文件统一由机要室保管。借阅文件,必须办理借阅手续,阅办后及时退还;没有办完的,应在当日下班前退还机要室保存,次日再借。
3.秘密以上文件、电报、工作笔记本不得带出办公室,更不得带到宿舍和公共场所。
4.机要员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文件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和保管工作,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办理。
5.各科(室)都要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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