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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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案范文
一、为何要签署新的法案
毋庸置疑,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适时修法本也符合美国的法制精神,但究其此次修订基础教育质量法案的真实动因,其实是与全美社会对公立学校教育不满意休戚相关的。尽管奥巴马政府为教育改进相继出台了不少新政,就连美国电影人都还拍摄了诸如《超级教师》这样的电影大片,想通过舆论来唤起美国民众合力拯救美国公立学校教育的信心,但这一切举措收效甚微。
掀开美国现代教育史,我们不难发现,在过去的四分之一个世纪,美国联邦教育政策一直在一个方向上徘徊:即对于标准的基础教育质量进行重新设计;过分依赖于标准化测试;学校、教师要为学生成绩而负责,否则将被问责等。
2002年,小布什政府推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宣布“全国所有的孩子在2014年之前,在阅读和数学方面均须达到‘熟练掌握’的标准”。这一法律“开启了美国公立教育系统中考试和责任制的新时代。”
长达1000多页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提炼起来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大方面:其一,建立中小学教育责任制;其二,给地方和学校更大的自;其三,给孩子父母更多的选择权;其四,保证每一个孩子都能阅读;其五,提高教师质量;其六,测试各州学生的学习成绩;其七,提高移民儿童的英语水平。
但中小学教育责任制的总目标,就是规定全国所有学生的阅读、数学和科学的成绩,在2014年前必须达到熟练水平。
在曾经担任美国教育部助理部长的美国学者戴安・拉维奇看来,虽然该法案对学校改革赋予了新的定义,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只有“大棒”而没有“胡萝卜”。基于考试而非课程标准的达标成为美国的教育政策。学校改革的标志性特点就是达标、决定一切的考试、以数据结果为导向的决策、择校、特许学校、学校私立化、撤销管制、绩效工资和学校间的竞争,总之,一切都要用可测量的数据说话。
事实上,自《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出台,迄今已过去了十三年,该法案没有兑现当初“没有孩子会掉队”的承诺。与现实截然相反的是,各种措施没有奏效,制裁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换言之,《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没能带动学生成绩迅速提升。与此相反,美国教育进展评价组织的考试分数显示,在此法律实施后的四年里学生成绩提高非常有限或者说几乎没有提高。为此,有美国学者抨击道,仅凭考学生、羞辱教育工作者和关闭学校是无法带来高品质教育的。
特别是近几年来,这一法案给各州的学校教师包括学生,都增加了不小的压力。因为每年的考核与惩罚措施密切相连,学生的成绩直接作为教师考核与是否继续聘任的主要依据,对于州统考成绩未达标的学校要受到惩罚,有的甚至会被关闭,结果导致出现有少数州的学校、教师和学生为了成绩达标而进行舞弊的丑闻出现,因此,这一法案被认为是学校日常工作的指挥棒。
二、新法案改进的着力点在哪
在签署《每一个学生成功法案》之前,奥巴马发表讲话说,《每一个学生成功法案》的出台是“建立在已经帮助我们取得了这么大进展的改革基础之上,但在实践中导致花在测试的时间太多”。
从美国各大媒体的报道来看,新法案顺利通过得到了美国国会和民主与共和两党的支持,也得到了全美教师联合工会、各州州长和校长,包括公民权利团体的认可。
据报道,《每一个学生成功法案》的出台,意味着各州州长、学校董事会和教师可以立即开始自己的计划,并做出自己的决定,测试如何设计,有多少测试,他们的学术标准是什么,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学生的成绩。
一言以蔽之,《每一个学生成功法案》终结了原本规定的联邦以测试成绩为基础的问责制,代之以州问责制,将控制教育的权力归还给各州、地方学区和学生家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弱化联邦管理权力。废除联邦问责制和49个无效的项目;结束联邦强制性高风险考试的时代;阻止联邦政府强迫各州采纳共同核心;对教育部部长权力前所未有的限制。
第二,恢复地方责任权力。将问责制和改善学校的责任归还给州和地方管理者;为学区提供更加灵活的资助;保护各州制定教育标准和评估的权力;允许各州自愿退出联邦教育项目。
第三,赋予家长更多权利。为家长提供有关地方学校绩效的信息;加强特许学校和“磁石学校”项目,便于家长选择;阻止联邦政府干预私立学校和家庭学校;在符合条件的学区允许资金跟随学生转移。
具体说来,根据美国众议院教育与劳工委员会网站对该法案进行的系统梳理,该法案共提出了十一项改革举措。第一,废除联邦“适当的年度进步”问责制,以州问责制代替;第二,保持关于学生成绩的重要信息;第三,肯定州对标准的控制;第四,帮助各州改善薄弱学校;第五,为所有学生的学习成果而改进问责制;第六,为处境危难的儿童提供资金;第七,帮助各州提高教师质量;第八,支持处于危难中的人群;第九,提供更大的资助灵活性,加强对学生和学校的支持;第十,提升家长的高质量选择;第十一,保留并加强关键项目。
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教育权;平等保护原则;法律保障;现实意义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指公民依法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完善自我的权利。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前者要求排除国家权力之介入,尊重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自由;后者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条件。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法律保障,包括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受教育权被侵害之司法救济等。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奉行基于种族隔离制度的“隔离但平等”原则,造成美国教育平等权保护“有隔离、无平等”的后果。1954年,随着美国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具历史意义的案件之一――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判决的出台,“隔离但平等”原则被彻底否定。这一划时代的判决使美国公民(主要是黑人)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得到最终确立。回顾美国公民受教育权从逐步确立,到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的艰辛历程,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现规律,创新理论,对于发展与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确立
1919年颁布的德国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有义务通过免费教育来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开创了将教育权规定为公民宪法权利之先河。二战后,“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据统计,在总共142个国家宪法中,有73个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占总数的51.4%。同时,国际法亦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纳入其调整范畴。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宣言》强调,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由此可见,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公民的宪法权利已经得到了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肯定。
美国是典型的分权制国家。受教育权在早期宪法中并没有得到明确肯定。1787年美国宪法没有涉及教育问题,其后于1791年通过的人权法案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因此,受教育权并不是美国联邦宪法上的一项权利。美国国会规定,只要各州不违反宪法的总原则,凡是宪法中没有提及的具体事务都由各州自行决定。因此,美国的教育事业由各州主持。同时,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拥有“拨款”的权力,联邦政府据此把拨款权力引伸到教育领域,通过拨款间接地干预和管理教育。联邦政府影响教育发展的渠道,主要有国会、联邦法院、联邦政府及其联邦教育部。其中,国会有联邦教育法律立法权、联邦教育经费筹款权、联邦教育经费预算决议权以及联邦高级教育行政官员任命的同意权;联邦法院具有司法权、司法解释权以及对教育诉讼的裁决权,有权审查联邦法律、联邦行政命令以及州宪法、法律、行政命令等是否与联邦宪法相抵触,有抵触者可宣布其无效;联邦政府有公布教育法案、任免联邦教育行政官员以及领导和监督联邦教育行政机构的权力。尽管宪法无规定,但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围绕美国公民受教育权,推出了一系列法案、判例及政策,有效地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权,构建起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机制。
在美国教育史上,联邦政府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发展,制定实施一系列旨在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确保教育机会均等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及政策。主要有:(1)《莫里尔法》(1862)。美国高等教育史上的第一个法案,也称“赠地法案”。联邦政府拨地给各州,以建立农工学院发展农业技术教育,或是通过土地租金发展学院。该法有力地推动美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贫民化进程,促成大学第三职能的诞生,实现了美国高等教育的革命性变迁。(2)《第二莫里尔法》(1890)。是对1862年法案的修正。法案规定对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农工学院,政府每年要增加拨款。同时,要求各州必须出台相应立法,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该法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要求农工学院对黑人开放,或者另外建立专为黑人接受教育的农工学院,一视同仁地让黑人与白人接受同等的教育。(3)《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1944)。又称《军人权利法案》。旨在避免战后高失业率和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该法案的实施,使许多缺少文化和技能的军人迅速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4)《国防教育法》(1958)。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教育置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地位,被誉为“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文献”,对加速自然科学发展起到重大作用。(5)《经济机会法》(1964)。联邦政府设立联邦基金,拨款给州政府,由州政府拨款给大学,引入勤工俭学计划,给困难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该项法案使美国高校入学率激增,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6)《高等教育法》(1965)。20世纪6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的目标集中在解决由贫困、种族与少数民族歧视问题而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均等方面的矛盾。在此法案中,联邦政府增加对教育的资金投入,建立教育机会均等计划和学生贷款计划,以贷款、政府奖学金、学校助学金等形式给学生提供经济资助,支持其完成中学后教育或大学教育,使美国的普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改革有了较大发展。(7)《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72)。这是继《莫里尔法》和《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之后的第三个重大教育法案。它解决了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以及赋予学生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法案建立了保证政府拨款用于学生的基本资助计划(如佩尔奖学金),规定拨款直接划给学生个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学校,加快了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步伐。(8)《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76)。增加了助学计划,同时规定将高校信息多方面地公之于众,让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选择更为明智。(9)《中等收入家庭学生资助法》(1978)。放宽了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家庭收入学生的贷款限制,让更多学生能够贷到款项完成学业。
建基于以上述法案及政策为标志的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充分教育”目标的实现。美国公民凡接受了中级教育的,一般都有机会继续其学业:公立学校可以向大多数学生提供价格合理的教育;优秀的私立学校可以向非凡出众的学生提供精英教育;其他一些私立学校则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一般说,学生想接受多少教育就能接受多少教育。
二、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有权利必然受侵害,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旨在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的诉讼对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着特殊意义。这一点在美国社会得到充分证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美国社会的塑造作用是巨大的,在其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的实现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同样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与联邦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一些法规政策相比,最高法院的判决往往更具有强制性。尽管美国宪法规定,教育管理的权限在各州,但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一些重要案件的审理所形成的某些判例原则,实际上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教育政策。这些判决涉及到诸如受教育权、校车使用、限制学校对学生惩罚权、学术自由、学生入学许可、教会学校接受政府赞助等广泛领域。一个个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标示着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的演进,也标志着美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下称“布朗案”)的判决。
“布朗案”案情是: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到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宪法第14条宪法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讼。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1954年,布朗夫妇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进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作法。类似的案件在其他州也时有发生,基本上都是由黑人未成年人请求法院援助,取消种族隔离,以使他们获得进入其所在社区公立学校学习的权利。这些案件涉及到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黑白分校是否仍能维持教育机会的平等,是否与第14条宪法修正案中“平等的法律保护”条款相违背。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些案件放在一起考虑,并与布朗夫妇的诉讼一并做出裁决。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中所涉及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面是平等的,如学校建筑、课程、教师工资和资格以及其他有形条件等。因此,判决不能仅依靠对两个案件中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的有形条件进行对比,而必须探讨种族隔离本身对公立教育的影响。首先,教育是州和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义务教育法律的颁发和庞大教育经费的提供,都表明教育对民主社会的重要作用。教育是一件最主要的工具,可以使儿童了解文化价值,使他们作好就业准备,使他们能够适应环境。如果一个州已经承担为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把其作为权利提供给所有儿童。其次,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种族隔离学校的无形条件的对比,指出了种族隔离学校的不平等:如果公立学校的物质条件和其他条件是平等的,而仅仅根据种族的原因把儿童隔离开,就剥夺了少数民族儿童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援引了“斯威特诉培恩特案”和“麦克劳林诉俄克拉荷马案”(在这两个涉及高等教育的判决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种族隔离的学校在无形条件方面是不平等的),认为:“以上案件中的观点完全适用于小学和中学。仅仅根据种族原因就把一些儿童同另一些年龄相同的儿童隔离开来,这会使他们产生社会地位低下的感觉,会无法挽回地损害他们的心灵和头脑。”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因此,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那些人,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在公共教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讲‘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能存在的。”布朗案是美国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最有历史意义的案件之一,随着其判决的出现,“隔离但平等”原则被彻底否定。这一划时代的判决使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最终在法律上被确立,它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教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被视为二战后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新起点。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的实质就是教育资源的分配问题,美国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而联邦最高法院则通过对宪法的创造性解释来推动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的解决的。法院的判决虽不能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却有力地促使教育资源分配更趋合理。
近年来,我国涉及受教育权的诉讼时有所闻。借鉴美国依法保障公民教育权的成功经验,在国家还不能充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实现的当下,应当支持其通过适当方式对国家的教育治理责任进行监督,并在受到侵害时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寻求救济。不必讳言,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司法救济尚存在诸多缺失,法律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规定失之空泛,司法审查缺少依据,法院对受教育权利案件往往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为此,有必要重新认识教育领域的各种诉讼问题,对公民通过诉讼渠道主张权利的理性选择,给予更正面更积极的评价与回应。事实上,诉讼机制是迄今我们所能够找到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中成本最低、对社会伤害最小的冲突化解机制。这是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布朗案的判决,对推动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促进美国社会文明进步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这一典型案例中,我们得到的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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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案范文
[关键词]开放教育;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中央电大推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北京电大作为开放教育试点举办了本科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经过三年左右的教学,我深深感到开放教育与传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它“不仅意味着教育对象的开放,更重要的是教育观念、教育资源和教育过程的开放。”开放教育对电大的传统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它对电大教师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分析研究开放教育的教学方法,寻求最佳的教学方式,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证据学》课程中进行案例教学的实践,对开放教育的教学方法作一些探讨。
一、“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教师“运用广播、电视、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计算机课件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为适应开放教育的需要,电大教师首先要转变教育思想,要掌握先进的教学手段,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使教学方法向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方向转变。
首先,开放教育冲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网络教学打开了教师、学生、教材、教室、黑板之间的不可分割性,教学以实时和非实时的不同方式同步进行。这使以广播电视教学为主体、集中面授辅导和个人自学为主要形式的传统电大教学模式要逐渐转化为以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教学为主体、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与交互式的集体协同学习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面授辅导为中心”必须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多媒体网络教学为中心、以自主的个别化学习为中心”进行转变。随着这种转变教学出现了许多变化:1多媒体远程网络教学的广泛运用,网络教学平台上教学资源的大量建设,学生可以随时随地自主上网学习;2电大教师所熟悉的面授辅导课的比例大幅度削减,教师再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在面授辅导课堂上就课程内容进行系统的讲授已不可能;3教师的面授辅导课不再是系统讲授,而是重点难点的提示,组织学生进行教学讨论,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及对易错处知识点讲解,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吸收教材的内容等等。教学模式的转变及带来的诸多变化,对电大教师传统的教学方法形成强烈的冲击,迫使我们对此进行研究和探索。
其次,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目的是“旨在通过课题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探索并构建广播电视大学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专科教育和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及相应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根据这一目标,电大教学在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培养规格上,应更为强调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从这一目标出发,就要求学生在毕业后要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满足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的需要。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仅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工作者还应当善于运用法律和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为此就必须精通(至少是某一领域内)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谙熟诉讼程序和诉讼技巧等等。而在传统电大教学中,教师大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法,注重课程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缺乏对学生的法律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思维的机敏以及雄辩的口才等方面的训练;同时强调以教师为中心,教学中缺乏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从这种教学模式中毕业的学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但由于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经验,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是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正是针对电大教学中的这种现状,提出“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和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的目标,对此必须改变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素质或技能的培养,这应是电大开放教育的重要职责。
最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单纯的系统讲授效果往往不好。学习法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去解决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然而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的,现实则是具体的、复杂的存在各种各样的变异。要将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学通、学懂、学好、会用,就必须联系实际,结合具体事例进行案例教学。例如,在证据学教学中,相当部分教学内容与具体诉讼程序有关,这些内容程式化特征明显,单靠教师进行系统讲授,既枯燥又缺乏直观感觉,学生往往不感兴趣并难以掌握,而结合实例进行案例教学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又有许多困难。而开放教育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条件。多媒体远距离教学手段的大量采用使教师可以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建立案例库在课堂上使用网络、电子课件,结合案例、结合法院开庭现场的录像来进行讲授,介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如何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从而使抽象的、一般的法律规则变为直观的、形象的具体案例,可以大大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减少其学习的难度,增强实践经验,教学效果就会大为改观。
教学方法从属于教学模式。适应开放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探索新的教学方法时,案例教学以其特有的优势而在诸多教学方法中受到重视。案例教学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盛名于哈佛大学商学院,现已成为美国大学所有专业和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并为世界各国教育界所仿效。案例教学的基本特点是:它以精心选择、合理编组、相互联系的若干个(组)案例为基本教学内容教师根据教学的目的,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特别注意选取相互冲突的案例,交给学生课前预习。上课时,教师不进行系统的课堂讲授,而是对所选案例提出问题和学生共同讨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堂上运用原始资料,陈述、分析、论证,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方案。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系统讲授法相比较,教学主体是不一样的,传统讲授法是以教师为主体,而案例教学法却是以学生为主体。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讨论、总结、归纳等环节,都是由学生自己来完成。从完成案例教学任务的角度看,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后,能积极主动地投入教学过程,能对教学内容有深刻的领会,并获得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有关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操作。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并可以充分发挥多媒体远距离教学的特点,因此成为我在进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的首选,并在《证据学》课程教学中予以采用。
二、“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的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
案例教学是一个系统化的教学过程,应该有一系列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其中比较重要的教学环节有:编辑专门的案例教材,建立网上教学平台的案例库;制作电子课件,选用电视、录音、录像、电脑网络等多种教学媒体进行案例教学;增加案例分析在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中所占比例;相应的交互式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如E-mail电子信箱、BBS网上讨论和答疑、双向视频讨论、留言板、电话答疑等等)。我在《证据学》教学中采用这些教学环节并进行了一些实践。
1.编辑案例教学教材,在网上建立教学案例库
目前,北京电大尚不具备编辑、出版用于案例教学的教材的条件,但是多媒体网络教学的出现,给我们提供了这一条件。我在北京电大的教学平台上把《证据学》课程中需要学习和研讨的系列案例(部分)向广大学员,供下载学习。为了帮助学员学习,除了案件事实材料、思考讨论的问题外,还在网上给学员提供了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资料,以及难点提示等。学生进入北京电大的网站后,可以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对各章节的相关案例进行阅读、理解、思考、分析、论证,结合案例内容和教师所提问题学习教材相应的内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在上辅导课时,教师可以结合教材对有关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
2.课堂上使用多媒体网络和电子课件进行教学
过去,在教学中讲解案例是比较困难的。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例的文字都比较多,在黑板上抄写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简单地读一遍,学生又往往难以理解和解答。现在电脑教学的大量运用,为课堂进行案例教学创造了条件。为此,我制作了《证据学》案例教学的系列电子教学课件。课件按章设立,每一章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教材的内容,搜集、选择相应的案例材料进行整理、改写、编辑,并提出讨论的问题。上课的时候,在讲解完教材相关内容以后,可以在电脑上演示制作的案例电子课件或者上网选择网上相关的案例,组织学生们进行课堂讨论。讨论的形式可以是集体讨论、分组讨论,也可以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式讨论。当然也可以将案例分析作为课后作业,留待下一次上课时再讨论。
3.网上BBS讨论
利用BBS网上讨论,教师可以进行实时答疑。2001年秋我共组织、参加了三次BBS网上讨论,其中最后一次较为成功。在讨论中,学生除了就期末复习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询问外,还就网络平台上的案例提出了问题,许多同学对案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处理意见。我对学生的看法给予了解答和分析,学生感到较为满意。
4.通过电子邮件实现交互教学
开放教育开办以后,电大教师都有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而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也建立了自己的电子信箱,这样通过电子邮件,学生可随时将案例分析时遇到的疑难问题发送到教师的电子信箱中,教师收到邮件后即可针对学生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回学生信箱。2001年秋,我收到了学生的十余封电子邮件,多数邮件是就网络平台上公布的案例提问题,要求解答;其余邮件是索要相关的法律文件。我都给予了答复。
上述一、三、四三种现代远程教学方法的采用,打开了各个教学班的限制,极大扩展了教学的空间,使电大的课程责任教师除了在任课的教学班以外,能够在全市教学班的范围内进行教学方法的试验和改革。
5.改闭卷考试为开卷考试,增加案例分析在平时形成性考核中和期末考试试卷中所占比例。
教学方式的改变必然要求考试方式的相应改变,否则,教学方式的改变就是一种空想。目前电大法学专业期末考试以闭卷答题为主要方式,其中案例分析一般占10%至15%的分数比例。学生为了考试,要背大量的概念、简答题和论述题,考试成了一种记忆的较量,而综合分析能力考核则被放在次要的地位。但是,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绝大多数学生而言,提高其法律实务的综合分析能力是最为重要的问题。而案例分析主要是测验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它所考查的不仅是教学中的点,而且包括教学中的面;它不仅关注学生了解了多少法律知识,更关注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此外,《证据学》这门课程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它是专门研究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中如何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灵活运用诉讼证据的学科,其实践性、应用性极强。为此,我将《证据学》这门课程定为开卷考试,增加试题中案例分析的比例。本门课程至今已经进行了七次考试,考试题由三部分组成,其中案例分析题40分,选择题40分,问答题20分。选择题中也有相当比例的题属于小的案例分析,从而使案例分析题在整个试题中的比例超过50%.在平时的形成性考核中,也采用了类似期末考试的方法,作业中安排一至两个较大的案例分析。这种考试方式的采用,配合了平时的案例教学,督促学生在学习时主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的系统性;同时改变那种死记硬背的应试方法,提高了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
三、“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对学生和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由单纯接受知识转为有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从以应试为目标而形成的背书、背笔记的机械式学习方式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转变为以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案件为目标的能力培养和锻练,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均可得到较快提高。但案例教学在转变学生角色的同时,也对学生的学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减少了常规面授课系统讲授的时间,增加了学生在课堂上研究、讨论的时间,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加强自学,对教师没有讲授的教材内容自行阅读、分析和理解。此外,学生在课后还要上网去查阅材料,下载并研究案例,进行大量的预习和阅读。而这些学习任务的完成完全依赖于学生的自觉性。据了解,极少学生能达到上述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学生只在上课时跟随教师的教学进度,对有关的案例进行讨论,自学的积极性较差。此外,大多数学生还没有上网学习的习惯,要求他们上网去获取各种学习材料还较难完成。据北京电大崇文分校《消除学生心理障碍和克服学习困难的研究》课题组对139人的调查:“在问及希望学校提供的学习模式时,有99人选择固定组班教学,23人选择自主安排学习方式。在问及所采用的学习方法时,有99人选择面授教学,14人愿意自主学习。”北京电大《在学习支持服务系统中多媒体学习资料应用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组所做的《学生自主学习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80.7%的学生认为系统讲解教材的面授教学是较好的助学方式;87.5%的学生选择面授辅导。随着发展学生拥有计算机的数量预计可达60%,但也有38.6%的学生表示暂时不购买计算机;专为参加试点学习在入学后购买计算机的学生仅占4.9%.”这都表明,学生尚未从传统教育的模式下转变过来,还不适应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而上述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学生们参加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在课堂上讨论的案例较少,案例教学的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而据有关材料介绍,美国哈佛大学高级管理班(教学对象都是有两年工作经验的经理)所有课程基本上都采用“案例教学”法,在13周的教学时间内,要学习研究180个案例,大约平均每天要研究学习2个-3个案例。在学习案例的同时,还要指定一批参考书或参考材料要求学生阅读,以帮助学生吃透案例和更好地分析案例。
“开放教育”教学模式下进行案例教学对教师同样提出了新的要求。长期以来,电大教师的教学主要是制作录音课、录像课在广播电视中播放,在教学班进行系统面授辅导。对于这种教学模式,电大教师是熟悉的,并运用自如。但中央电大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以来,新的教学模式对电大教师的传统教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要求电大教师不仅要掌握学科知识,还要熟悉多媒体远程教学的操作技能,能够进行网上教学,包括制作电子课件,在网上接收、批改、回复作业、论文,浏览、下载教学所需的资料,制作教学网页并上传至教学平台,利用BBS和双向视频系统与学生进行远距离互动式的教学交流,答疑、解惑。进行案例教学,教师还需要在网络上建立案例教学库,制作CAI案例教学课件等等。面对新的教学模式,电大教师业务素质必须重新定位:1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电大教师应该成为熟悉本专业、本学科知识的行家;2要有较为丰富的相关学科的实践经验;3有驾驭网络技术进行导学的能力;4具有与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相适应的科研能力。对此,电大教师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开放教育运用多媒体网络教学手段,冲破了传统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使教学规模扩大,空间延伸,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率。这类教学形式灵活机动、富有弹性、充分利用先进的教学手段,充分调动了学习者独立、自主的学习积极性,受到了广大成人学习者的青睐。但同时,开放教育又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与传统教学有较大的区别。我们在运用各种先进的教学手段的同时,还要注意寻求和采用最佳的教学方法,以适应教学模式的变化。当然,本文所研讨的案例教学只是诸多教学方法中的一种,案例教学不可能完全代替或取消其它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也不完全适用于所有的课程,我们只能根据教授课程的性质来选择最佳或较佳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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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努力实践,积极探索,构建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新模式》,《中国远程教育》,2001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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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焱、李苹:《试论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的课堂教学》,《中国远程教育》,200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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