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任职评估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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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强化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提升职工教育培训质量,为集团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根据《****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考核,系指培训考核组织机构对所属单位培训工作及其流程考评,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非独指培训机构对学员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学习态度的考核评估(包括考试或考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培训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协管领导担任。下常设机构考核评估办,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审计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财务部部长及人力资源部分管培训的副部长任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培训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下属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组织机构模式成立相应考核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六条实事求是的原则。教、学、培均要进行考核,通过检查、评比、考试、实际操作、问考、抽考、测评、论文、答辩、体会、总结等多种方式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全面保证培训效果。

第七条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考核积极推进所属单位培训工作开展,提高培训效果,达到提升职工整体素质的目的。

第八条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考核,使培训工作、培训流程和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九条考核分半年度考核、年终总评两种形式。

对教师的考核,细化教师教学质量考评体系,完善对教师的考评内容。同时把各级领导干部、班子成员、机关业务骨干授课情况(培训内容、时间、次数)纳入考核;

对学员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坚持由教师和培训管理员双点名的考勤方式,对学员的出勤率进行严格考核。对学员学习成绩的考核,要通过对学员平时学习情况统计、基础理论考试(工作现场抽查、提问)、基本技能实操考核,按照各占10%、30%、60%进行综合计算,进行有效评价真实反映学员学习效果。

第十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办依据考核内容逐项考评打分。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

(一)查阅各单位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培训制度、培训记录、培训计划、考试题库、统计报表、培训档案等原始资料。

(二)实行抽签问答、抽签笔试、实地考察等考核方式。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十二条本季度考核在下月10日前完成,半年考核在7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考核在下一年度元月20日前完成。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非培训机构)考核内容:

在培训考核上,一级考核一级,即公司对下属单位考核、各单位对区队(车间)考核。考核周期性原则上公司对子各单位3-6个月考核一次;各单位对下属单位1-3个月考核一次、单位对区队(车间)1个月考核一次。把对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参培学员的考核相互捆绑,使所有考核都要有检查、有评比、有对标、有奖惩。

(一)培训工作执行力到位情况

1.全面履行培训职责情况;

2.培训计划申报(含年度计划);

3.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开展情况;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上级或集团公司安排的各类调训的送培完成情况;

6.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及落实情况;

7.脱产培训人员待遇落实情况;

8.校企联合培养生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二)内部培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内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内部培训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领导授课制度、调度会汇报制度、培训例会制度和培训信息报送制度等制度执行情况。

(三)年度培训计划实施情况

1.新员工上岗前培训,老员工复训,离岗、转岗人员上岗前培训情况;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3.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4.其他人员培训情况。

(四)培训经费管理情况

1.职工教育培训费提取情况;

2.按规定程序审批培训费用情况;

3.按规定使用、报销支付培训费用情况;

(五)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1.培训实施记录整理情况;

2.受训人员个人档案建立情况;

3.培训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的建立及完成情况。

(六)培训资源投入情况

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2.培训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

3.时间(规定培训课时的执行情况);

4.培训信息的完善情况。

(七)培训效果评估

1.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建设情况;

2.培训效果评估方案及工具的使用情况;

3.培训效果评估组织实施情况。

(八)培训执行率

1.培训次数;

2.培训课时;

3.培训内容;

4.培训方式;

5.未参加培训人员人次与应参加培训人次的比率。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考核内容:

培训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及各职业技能鉴定站。

(一)培训大纲、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大纲、培训计划修改完善的相关情况

1.年度培训大纲的起草与报批;

2.年度培训教学计划的起草与报批;

3.完善年度培训大纲、培训教学计划情况。

(二)课程内容设置、教材选定、教案编写情况

1.课程内容设置情况;

2.教材选定情况;

3.教师教案编写情况。

(三)培训学习记录(课程名称、授课时间、地点、内容,授课人、授课对象、参培人数、到课率、考勤登记、培训考试考核)

1.培训学习记录的质量;

2.及时性。

(四)员工培训学习档案管理

1.培训实施记录整理;

2.受训人员个人档案建立;

3.培训统计台账登账与统计报表的填报情况。

(五)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实际培训项目完成情况与计划培训项目的比率

1.实际培训项目完成个数与计划培训项目完成个数的比率;

2.实际培训项目与计划培训项目的比率(实际完成是原计划项目范围之内,两者的比率);

(六)培训班到课率。每期培训班内每个培训课时实到人数总和与应到人数总和的比率

(七)培训效果

受训人通过培训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采用对各单位已培训人员进行随机抽考的办法,以抽考结果为依据,确定培训效果。

1.培训效果评估工作的制度建设情况。

2.培训效果评估方案与工具使用情况;

3.培训效果评估组织实施情况;

4.学员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教学的满意度;

5.学员掌握理论知识的情况。根据培训结业考试(核)、考察分数将成绩分为不合格(60分以下)、基本合格(60—79分)、良好(80—89分)、优秀(90分以上)四个层次;

6.学员掌握操作技能的情况。能运用自如,举一反三为“优秀”;基本上能够运用为“合格”,不能运用为“不合格”。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抽查理论掌握情况,由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实际技能抽查考核。

(八)培训资源投入情况

1.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2.培训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

3.时间(规定培训课时的执行情况);

4.培训信息的完善情况。

第七章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培训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表一)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季度、半年培训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年终培训考核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财务部参与,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分专业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然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

第九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按照考核分数高低,考核结果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用人导向。

把单位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和单位领导的考核使用结合起来。对单位培训工作抓得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主要领导作重点培养使用;对搞形式主义、马马虎虎,工作进展慢的单位,干部要调整或淘汰。

(二)与奖惩相结合。

按照《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考核排名在前五名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予以奖励,对排名在倒数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与年度评优、单位班子成员培训深造和出国学习考察相结合。

1.集团公司年度评先评优时,对考核排名在前五名的单位优先考虑。

2.集团公司在选送高、中层管理骨干参加省党校、省国资组织的调训时,对考核排名在前五名的单位班子成员优先考虑。

第十章培训效果评估原则

第十九条多维度、多层次、多方法原则。对培训项目进行效果评估,应根据培训班类型,确定评估层次,选择评估方法,以保证评估结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第二十条客观公正原则。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和培训组织者进行效果调查和统计应客观公正,不得主观影响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科学规范原则。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和培训组织者确定评估层次和评估方法要保持规范化和一致性,不得任意减少评估层次和增删评估调查项目。

第十一章培训班分类及培训效果评估层次划分

第二十二条培训班按照培训内容及培训目标可分为观念类培训、知识类培训、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和管理技能类培训等四类。如果培训内容跨多个类别,则根据培训主要目标确定类别。

培训班分类标准如下:

(一)观念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企业使命、企业发展战略等内容,属于“情感领域”的培训。旨在引导学员在价值判断、内在思维和精神面貌等方面树立积极的态度,规范和强化员工对职业和企业的认同和承诺,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士气。

(二)知识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企业规章制度、产品知识、业务技术知识等完成岗位工作所必需的相关知识,属于“认知领域的培训”。旨在使学员了解和掌握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知识。

(三)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文写作、计算机操作等整理技术业务技能以及网络运行维护、营销技巧等专业技能,属于“动作技能领域的培训”。旨在使学员熟悉和掌握与技术业务岗位胜任能力密切相关的技能、流程、工具和方法。

(四)管理技能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员工激励等管理技能,亦属于“动作技能领域的培训”。

旨在提高学员的管理能力,熟练掌握管理工具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培训效果评估根据培训内容、培训目标以及效果评估目的可采用反应层评估、学习层评估、行为层评估或结果层评估等不同的评估层次。

反应层评估:主要了解学员对培训项目的满意度,包括学员对培训班策划、课程设计、培训师授课水平、培训组织者管理水平以及培训设备设施是否满足培训要求等方面的评价。

学习层评估:衡量学员通过培训对所学知识、技能的把握和熟练程度。

行为层评估:评估培训对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掌握学员从培训项目中所学到的技能和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行为改进的程度。

结果层评估:判断培训对个人和组织绩效改善的贡献率。

此类评估在引入绩效改进的过程监控和对照组试验时,可取得比较准确的评估结果。重点指标有:工作效率、盈利水平以及服务满意度的变动等。

第十二章评估流程

第二十四条制定培训计划时,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指导下,根据培训的内容、目标以及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培训班类型,并据此确定评估层次与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培训实施后,培训组织者根据确定的培训层次和评估方法,按照规定时间调查和收集培训效果评估数据。培训师、学员以及学员的直线经理和下级应积极配合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培训组织者应及时对收集到的评估信息与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应在培训效果调查和收集工作结束后两周内撰写培训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培训组织者在完成撰写评估报告一周内将评估报告提交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并反馈至相关人员。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应根据评估结果监督相关人员的改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培训评估完成后,培训组织者将培训效果评估的有关资料移交培训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三章评估层次与评估方法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培训组织者在培训效果评估管理人员指导下,根据培训班类型,确定相应的评估层次:观念类培训进行反应层和学习层评估;知识类培训进行反应层、学习层和结果层评估;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进行反应层、学习层、行为层和结果层评估;管理技能类培训进行反应层、行为层和结果层评估。

第三十条培训组织者依据评估层次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反应层评估应采用满意度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评估;学习层评估应采用自我报告、笔试或现场测试等方式进行评估;行为层评估应采用直线经理评价、下级评价或自我报告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层评估可采用衡量绩效变化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培训组织者确定评估层次与方法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所有培训均应进行反应层评估,即对学员和培训师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

观念类和知识类培训:培训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上的脱产培训和参训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不脱产培训,必须进行学习层评估。所有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均应进行学习层评估。

培训班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为重点培训,均需进行行为层评估。

(一)培训成本投入较大:培训班人均培训费用2万元以上;(二)培训学员层次较高:集团公司高管以上人员;(三)对集团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培训内容主要为企业文化、企业理念以及集团发展战略等。其他培训由培训组织者根据培训的重要性和培训效果评估基本原则,确定评估层次与评估方法。

第十四章培训评估实施

第一节反应层评估

第三十二条培训班结束时,培训组织者应分别对学员和培训师进行满意度问卷调查。

第三十三条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满意度调查要求,组织学员填写《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并在满意度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满意度调查评估报告(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

第三十四条培训组织者根据《培训师满意度调查要求(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组织培训师填写《培训师满意度调查问卷(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并在满意度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培训师满意度调查评估报告(培训效果反应层评估)》(附件)。

第二节学习层评估

第三十五条观念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采用学员自我报告的方式。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自我报告要求(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填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问卷(观念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并在学员报告提交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评估报告(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

第三十六条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应采用学员自我报告或笔试的方法。如采用自我报告评估方法,培训组织者应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自我报告要求(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填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问卷(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并在学员报告提交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评估报告(观念类与知识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如采用笔试评估方法,培训组织者根据《笔试要求(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笔试和进行结果分析,并在笔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笔试评估报告(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

第三十七条技术业务技能类学习层评估应采用笔试或现场测试。如采用笔试评估方法,培训组织者应根据《笔试要求(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笔试和进行结果分析,并在笔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笔试评估报告(知识类、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如采用现场(模拟)测试方法,培训组织者应根据《现场(模拟)测试要求(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组织现场(模拟)测试,并进行结果分析。现场测试应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进行,培训组织者应在现场(模拟)测试后两周内完成撰写《现场(模拟)测试评估报告(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学习层评估)》(附件)。

第三节行为层评估

第三十八条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应采用学员自我报告和直线经理评价的方式。培训组织者应结合实际情况,

在培训结束后一至三个月内实施。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自我报告要求(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填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问卷(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要求(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直线经理填写《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调查问卷(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

培训组织者在自我报告提交和直线经理评价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分别完成撰写《学员自我报告调查评估报告(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和《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调查评估报告(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

第三十九条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应采用学员直线经理评价和学员下级评价的方式。培训组织者需结合实际情况,在培训结束后三到六个月内实施。培训组织者根据《学员直线经理评价与学员下级评价要求(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组织学员直线经理和学员下级分别填写《学员直线经理评价调查问卷(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和《学员下级评价调查问卷(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并在调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撰写《学员直线经理评价与学员下级评价调查评估报告(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附件)。

第四十条重点培训中,观念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参照管理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方法,知识类培训行为层评估参照技术业务技能类培训行为层评估方法。

第四节结果层评估

第四十一条结果层评估可采用成本收益分析、个人业绩档案分析等方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结果层评估的方法和工具。

第十五章附则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篇2

第一条为科学评估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高机构编制执行水平,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构编制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法定管理权限,运用科学方法,对各级政府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评估的主体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以下简称评估部门)。评估部门也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会同同级组织、纪检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等部门共同进行。评估的对象为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评估部门)。

第四条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级组织、效能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评估依据包括: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有关决策部署和规定要求;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评估类别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评估是对被评估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一般五年评估一次;专项评估是对被评估部门机构编制配置及执行情况的某一或某些方面进行专门评价,可适时进行。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评估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评估类别,明确评估内容,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第八条综合评估内容包括:

(一)职能配置情况;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

(三)编制核定及人员配备情况;

(四)内部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五)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六)履行职责情况及成效;

(七)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专项评估内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综合评估指标为:

(一)职能配置评估指标,主要包括职能配置的合法合规度、完整清晰度、权责统一度、职责交叉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度等分指标;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的科学合理度、内部机构职责边界清晰度等分指标;

(三)编制核定及人员配备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编制与职责适宜度、领导职数与管理任务适宜度、人员配备到位度、人员结构合理度、人员岗位适应度等分指标;

(四)内部工作机制运行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内部机构协调配合度、工作流程合理度、人员分工明晰度、环境氛围满意度等分指标;

(五)外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和运行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度、牵头工作职责落实度、协助配合职责落实度、相关部门认可度等分指标;

(六)履行职责情况及成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划入或新增的职责落实度、转移或下放的职责落实度、取消的职责落实度、加强的职责落实度、承担的责任落实度、履行职责到位度、工作创新发展度、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度、履行职责重大失误度等分指标;

(七)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评估指标,主要包括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执行度、机构管理违规度、编制使用违规度、领导职数配备违规度、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度、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整改事项完成度等分指标;

(八)其他评估的指标,主要包括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完善“三定”规定的意见建议等需要了解掌握的内容指标。

专项评估指标应当根据评估内容合理确定。

第三章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评估应当由评估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一条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印发评估通知。评估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适时将评估的时间、内容和指标以及报送自评报告等事项通知被评估部门。

(二)开展部门自评。被评估部门应当按照评估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及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评估部门。

(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应当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访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或者网上评议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指标的社会评价情况。

(四)组织实地评估。评估小组应当通过听取被评估部门情况介绍、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开展观摩问询活动等形式,深入了解掌握评估内容的有关情况后,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对评估内容作出客观评价。

(五)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应当根据实地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

2.对评估内容的评价及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3.评估意见及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反馈评估结果。评估报告按工作程序审定后,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估部门。

(七)结果异议处理。被评估部门收到评估结果后,如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估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部门收到复核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估部门。

(八)报告评估情况。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部门应当将总体评估情况及时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评估结果使用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调整被评估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属于评估部门应该研究解决的,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被评估部门应该整改或者改进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对评估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评估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被评估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评估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派机关、工商联机关机构编制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员任职评估报告范文篇3

2019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受国务院委托,与我省签订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并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为全面评估各地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对象

对13个设区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面评估,抽查辖区内县(市、区)相关部门、用人单位等。

二、评估指标及分值

评估共6大类指标,具体指标详见《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见附表,以下简称《评分表》),根据评估情况分为优秀(90-100分,含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三、评估程序

评估采取市级自评、省级评估、接受国家评估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分3个工作步骤进行。

(一)市级自评(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评分表》认真开展自评工作,自评过程中应逐一查漏补缺,对涉及评估的所有工作,要做到佐证具备、资料完善、立卷归档,于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级评估(2023年1月16日至1月31日)

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10个成员单位将根据各设区市自评工作开展情况,抽调人员组成6个联合评估组,对照《评分表》,对各设区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束后,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设区市的自评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报告,依程序上报省政府。

(三)接受国家评估(2023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国务院10部门将于2023年2月对各省(区、市)进行评估,通过采取听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材料,企业现场复核的方式,对标对表评估部分设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落实情况。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各设区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做好本级迎评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立即行动,按时上报

各设区市要严格按照工作步骤,认真开展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自评工作,做好相关迎评准备,并按时上报自评报告。

(二)客观真实,查漏补缺

各设区市评估工作要坚持边自评边整改,以评估促整改。要客观真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对正在开展的任务,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倒逼工作落实。

(三)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设区市的指导,如遇到相关问题,应主动靠前处理、强化协调配合。凡因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或影响国家评估工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级评估由省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李冉,联系电话:025-83620980

电子邮箱:lir_wjw@js.gov.cn

附表: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

附表

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具体工作目标评分表

评估地区:评估人:评估时间:得分:

重点任务

行动目标

指标要求

评估方法

评判标准

得分

备注

一、强化组织领导(10分)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地方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落实各项防治工作。地方政府制订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5分)

查看相关文件、材料、会议纪要。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了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成立了承担相应职责的议事机构。(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2.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调解决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能提供相关记录。(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市级未完成的,不得分;县级未完成的,有1个扣0.1分,扣完为止。

2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5分)

查看实施计划、方案和相关材料。

1.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下发攻坚行动实施计划和方案。(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2.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落实方案中明确的各项具体任务。(共2.5分,其中市级1分、县级1.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市级未完成,不得分;县级有未完成的,有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二、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20分)

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1.建立健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4分)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建立情况,基础数据库的相关内容。

摸清辖区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应包括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3分),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1分)。(共4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4分。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没有全部完成的,按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少1个扣1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有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2.完成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7分)

查看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相关通知、方案、汇总表、总结材料。

按照《全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完成专项治理指标任务(6分),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1分)。(共7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7分。没有全部完成的,少1家企业扣0.1分,扣完为止;未按时报送汇总资料的,不得分。

3.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共5分)

查看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相关通知、方案、汇总表、总结材料。

完成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任务(4分),并按时报送汇总资料(1分)。(共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没有全部完成的,按照没有完成现状调查(包括申报)企业数量占任务数的比值扣分,扣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大幅减少。(4分)

查阅省级行政区域内省级和各地市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名单。

2019年、2023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企业,市(1分)、县级(3分)采取了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共4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4分。市级没有完成的,扣1分;县级没有完成的,有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三、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15分)

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1.摸清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健康状况。(10分)

1.听取汇报,查看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文件

2.查看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汇总上报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和《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包括数据库)及年度报告;

3.每个市抽查2个县(区)。

1.有市级行政下发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监测工作应能覆盖辖区内所有县级行政区。(2分)

2.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1分)

3.开展尘肺病职业健康核心指标的常规监测工作,监测的核心指标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手册》保持一致。市级对职业健康核心指标个案数据按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10%抽样复核。(1分)

4.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一人一档。(1分)

5.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运行正常。(1分)

6.以截至2019年底报告的所有职业性尘肺病病例为对象,开展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工作,摸清辖区内职业性尘肺病病人的现患和死亡情况。(1分)

7.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经汇总分析形成《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年度报告》(包括数据库)、《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包括数据库)和本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应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20日前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1分)

8.组织开展了辖区内尘肺病主动监测任务完成情况的工作评估。(1分)

9.有指定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的相关文件。(1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完成的,该项不得分。

2.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5分)

查看材料,查看工伤保险治疗药物和治疗技术支付范围。

1.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2.有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和统计数据。

3.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提供患者人数及其综合医疗保障金额、生活帮扶金额等统计数据。

4.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评分要点:发现1起不符合要求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15分)

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得到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加大。

1.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5分)

查看职责划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正式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1.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能提供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2.市、县级能提供设置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执法的处(科)室和配备专职执法人员的正式有效文件。(1分)

3.乡镇和街道能提供配备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的证明材料。(1分)

4.按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给市、县两级配备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2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全部完成得5分。各级有未完成的,有1个扣0.2分,扣完为止。

2.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5分)

查看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台账,查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检查计划、通知、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标:

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2分)

2.开展了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分)

3.辖区内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市、县数为零。(1分)

4.现场抽查95%以上用人单位有接受专项或包含职业病危害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执法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1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达到95%或者相应要求的不得分。

3.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5分)

查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名册、培训相关资料。

2019年以来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均参加了执法培训。抽查的所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均取得了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评分要点:不符合培训率100%要求的市,不得分。

五、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30分)

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1.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升。(5分)

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2家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审查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情况及证明文件。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且以正式文件印发。(2分)

2.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并以正式文件印发。(2分)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须以正式文件印发,且明确其职责。(1分)

评分要点:上述事项,发现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2.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明显得到落实。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12分)

查阅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终期评估资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粉尘危害申报率达标:(共3分)

(1)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2分);

(2)申报信息及时、真实,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变更申报(1分)。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标:(共3分)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1分);

(2)市级行政区域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2分)。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为接尘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率达标:(共3分)

(1)所委托的机构为已经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分);

(2)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2分)。

4.市级行政区域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负责人(1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1分)、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1分)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达标。(共3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项没有达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

3.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3分)

查看新增建设项目统计资料、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检查相关信息公布情况。

煤矿(1分)、非煤矿山(1分)、冶金(0.5分)、建材(0.5分)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均达到95%以上。(3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有关行业领域全部达到95%的得3分。没有达到95%以上的,该行业领域不得分。

4.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分)

查看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劳动合同相关资料。

根据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5分)

评分要点:上述工作事项,发现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5.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5分)

查看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工伤保险相关资料。

根据粉尘危害基础库信息更新情况确定煤矿(1.5分)、非煤矿山(1.5分)、冶金(1分)、建材(1分)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总数,其中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少于法定应参保总数的90%。(5分)

评分要点:上述各有关行业领域全部达到90%的得5分。没有达到要求的,该行业领域不得分;没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不得分。

六、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10分)

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实现“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

1.每个地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5分)

查看公布或文件确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

每个设区市均有至少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5分)

评分要点:没有,不得分。

2.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5分)

查看尘肺病患者地区分布资料,查看公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及相关资料。

粉尘危害企业或者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区(指粉尘危害的企业≧10家、粉尘接害人数≧100人或尘肺病患者存活人数≧100人的县区)至少有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5分)

评分要点:全部完成得5分。未完成的县,有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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