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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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篇1

一、区审计局概况

(一)区审计局主要职责职能、组织架构、人员及资产等基本情况

区审计局主要职能是:

(1)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经济开发区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区审计局审计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区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国有资源利用保护等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组织和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职能转变。转入职能:包括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的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职责划入区审计局。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

区审计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办公室、综合法规股、农业与资源资产环境审计股、电子数据审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行政事业与社会保障审计股、经贸审计股、固定资产与外资运用审计股。

人员情况:

行政编制10名,实有8人;参公事业编制4名,实有2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4名,实有14人。

资产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区审计局资产总计482.83万元,流动资产合计430.4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52.39万元;负债和净资产合计482.83万元,负债合计0.15万元,净资产合计482.67万元。

(二)2023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2023年度,区审计局严格按照区政府下达的当年计划和目标为中心,在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等方面专题开会做出了详细规划,同时考虑行政事业单位宏观政策,建立预算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部门预算。

(1)管理情况根据区财政局最终批复预算数,进行政府网站公开,严格把控各项经费开支范围,项目支出必须以预算批复额度为基准,保证项目资金按计划,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或转移专项资金,5000元以上非常规性支出必须党组会研究后审批。

(2)预算申报阶段进行了绩效目标填报,目标内容符合《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通知(财绩[2023]57号)文件要求,绩效目标和单位执能及项目相符合,目标值出处合理。绩效目标结构完整,内容合理。

(3)区审计局2023年度产出指标包含了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实效指标;效益指标根据实施内容和立项目标,制定了相应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影响指标。绩效目标清晰可衡量与预算资金存在较强的逻辑匹配关系。

(三)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本部门认真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根据归集的相关资料数据,按评价方案内容和指标公式,对支出管理情况,从资金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开展自评打分。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以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关键点和突破口,解决好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和执行效力,确保本部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算及执行情况

2023年区审计局年初预算基本支出632.41万元,项目支出51.2万元;决算基本支出851.41万元,项目支出51.2万元。基本支出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审计专项业务费360万元在年初预算时纳入区级专项经费支出,决算时纳入部门项目经费支出;二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增多,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业务费也相应增多。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实现情况

(一)履职完成情况

2023年累计组织实施财政类审计项目30个,出具审计报告110份,查出主要问题金额59145万元,其中违规金额3911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55234万元,上缴财政78万元,审计提出意见324条;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项目91项,送审金额191899.07万元,审定金额170177.92万元,核减金额21721.15万元,核减率11.32%;完成预算控制价审核项目107项,送审金额26094.29万元,审定金额25430.4万元,调整金额1696.77万元,审核率6.5%。

(二)履职效果

1、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加强预算资金管理使用。今年,组织实施了区本级201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区农业农村局、区房产管理中心、区集中示范园区管委会3个部门单位。审计结果表明,2019年度区财政收入稳中求进,财政改革有力推进,财政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运行平稳有序,基本完成了区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任务,但也有部分领域存在管理不到位、政策措施执行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从加强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提出审计意见,并对后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得到了区人大和区政府的充分肯定。

2、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领导干部担当作为。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和区委组织部委托,今年共安排经济责任审计12个,出具审计报告12份,经审计,共查出主要问题金额6316万元,其中违规金额1984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4332万元。通过审计,帮助被审单位进一步规范财务运行、完善内部管理,促使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较好的发挥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惩治和防范作用。

3、落实政府投资审计改革,推进投资审计平稳转型。今年以来,投资审计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审计管理改革,工作成效显著:一是全年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审核项目91项,送审金额191899.07万元,审定金额170177.92万元,核减金额21721.15万元,核减率11.32%。二是完成预算控制价审核项目107项,送审金额26094.29万元,审定金额25430.4万元,调整金额1696.77万元,审核率6.5%。三是对区妇幼保健院三期病房楼工程(续审)、南山职业学校扩建工程、区和顺路道路工程、区通州西路道路工程(六舒路-阳光大道)、梅山北路小区、淠绿新村小区、解放北路小区3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区重点工程实施了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效控制了工程造价。四是完成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全面退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改“直接审”为“复审”,回归审计监督本位。

4、开展全区32个社区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强化对基层组织的监督。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在2018、2019年度开展的全区五个街道社区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派出审计组历时三个月对全区5个街道32个社区2019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各社区下达了审计报告,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5、开展村级财务审计,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进一步巩固2015年以来村级财务审计的成果,切实保障集体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抽调人员对全区18个乡镇(街)所管辖的48个村2018-2019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从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发展村集体经济5个方面揭示了存在的19个问题,查出主要问题金额1268.25万元,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供了依据。

6、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强化对政策落实的监督。今年以来,先后开展了稳增长等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区应对肺炎疫情防控资金和捐赠款物专项审计、灾后水利薄弱环节治理建设项目专项审计、2019年度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调查、区医共体运营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通过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开展针对性的审计调查,综合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为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提供了依据。

7、扎实完成党委、政府交办任务。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先后完成了26个贫困村扶贫资金投入超千万资产效益情况审计调查、区补充医疗保障“2579”暨补充医疗再救助项目收支情况审计调查、市香料厂2001年以来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乡镇6个改制水厂价格认定、事改企12个单位资产负债审计、村集体收入50万元以上(41个村)专项调查、乡镇出让土地前期费用审核等党委、政府交办的事项,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需要支付中介机构和外聘工程师较大金额的劳务费用,使预算资金总体偏紧。

2、年初预算准确度不高,与实际执行数有一定的差距。

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篇2

第二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实施审计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凡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及投资(开发)公司等,都要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开发区有关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专项审计。

(一)各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及其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和上缴情况;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社区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各投资(开发)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开展审计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及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现场核对资金和勘察实物;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八条通常情况下,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根据以下要求拟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管委会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每三年审计一次;

(二)各投资(开发)公司每年审计一次。

第九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计:

(一)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拟定审计方案;

(二)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由2人以上组成;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当提前3天通知被审计单位;

(四)实行被审计单位承诺制度。承诺书随《审计通知书》一并发出,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范围所涉及的全部财务收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有不能承诺的事项应当另作书面陈述;

(五)按照审计方案所确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审计方法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组应当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上报。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开发区监察审计局根据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工作,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提出相关审计意见和建议;

(二)搜集、取得或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并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领导责任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

(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收支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三)经费支出不按本单位财务规定报批,擅自扩大审批权限;

(四)经费收入和支出不合理,经费支出无正规合法的原始依据,有白条报支现象;

(五)收入不入账,不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六)公款私存现象;

(七)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

(八)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九)拒绝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有、、、泄露秘密等违纪违法行为。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篇3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篇4

一、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背景及现状

(一)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背景。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报告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无法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负债,难以对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无法完整清晰地反映政府资产,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无法科学合理反映政府成本费用,不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运行效率等。

从国际经验来看,近年来,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此外,还有其他很多国家也正在积极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已逐渐成为国际上政府财务管理的趋势。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正在开展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显示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比财政决算报告内容构成更为丰富(见图1),也更能反映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等有关信息(见表1)。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建议我国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对政府会计财务管理进行改革,建立全面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正是在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的双重背景下,我国正式启动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为《改革方案》),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和新《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现状。《改革方案》提出2023年前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在《改革方案》的指导下和试编的基础上,我国建立起初步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体系。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体系及其与决算报告对应关系具体归纳如下。

1、资产负债表及其与财政决算表的对应关系。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财政决算相关信息,而财政决算表则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来源。其中,财政决算表中的国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在途款、有价证券、预拨经费等对应到资产类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科目;暂存款对应到负债类的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科目;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专用基金结余、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财政周转基金、净资产调整等对应到净资产(见表2)。

资产负债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原则上采用历史成本,在无法取得历史成本的情况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等方法,以本级政府财政、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项目融资建设或运营任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实体的核算行为为基础,结合相关财务资料,根据经济事项实质进行抵销、调整、合并形成。

2、收入费用表及其与财政决算表的对应关系。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的收入费用表中包括的财政决算相关信息(见表3)。一是收入类:收入费用表包括财政决算表中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间转移性收入,其中基金预算收入并入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列为待调整科目;二是支出类,收入费用表与财政决算表中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等科目大体一致。

收入费用表中还包括财政决算以外的信息。其中收入类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

二、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财务报告改革逻辑顺序颠倒。会计准则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基础,从各国经验来看,政府编制综合财务报告都以健全的政府会计准则和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为依据,而我国刚好相反,是在推进改革的基础上,研究建立政府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改革方案》内容,力争在2023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而在政府会计规则尚未全面建立之前的过渡时期,在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暂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编制出反映一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因此,在没有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缺乏科学合理的编制依据,不符合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足。编制真正意义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需要将权责发生制原则引入政府的会计核算系统中,使政府财务报告能通过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来生成,保持严格的证、账、表关系及数据间的勾稽关系,从而保证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目前的试编办法在对经济事项进行计量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年末再按权责发生制对报表进行调整,由此形成的政府财务报告的相关数据,其来龙去脉难以厘清,因而数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会受到一定影响。

(三)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难以合并,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难度较大。一是合并范围广,编制综合财务报告数据难度大。二是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的各单位会计基础不一致,如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结合,公益性国有企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三是报告合并范围的相关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四)政府财务报告改革与预算管理改革不协调。现行政府会计仍主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而试编工作是此基础上进行的,即现行的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并未改变,会计科目设置没有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功能。因此需要对现行决算报表进行权责发生制的转换与合并,补充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数据资料,所以试编工作涉及大量的数据转换与合并,从而影响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推进。

(五)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不足。一是《改革方案》对报告审计和公开的规定不明确。按照改革方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两个层面,规定政府部门综合财务报告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接受审计,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但对于如何接受审计及如何向社会公开在方案中并没有明确。二是从全国各地政府财务报告试编情况看,综合财务报告也没有对外披露,仅停留在财政部门内部使用。

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按照政府会计与传统公共预算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来划分,国际上一般将政府财务报告分为三大类:一是美国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二是英国模式,主要被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所采用;三是法国模式,主要被法国、德国和大部分欧洲大陆国家所采用。上述三类模式的比较如表4所示。

从报告质量标准看,针对可理解性、相关性、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完整性等五个特征,英国模式明显优于美国模式和法国模式,其他四个特征各国之间大体相同(见表5)。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模式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改革力度、编制方法、报告内容等方面均有不同,但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向和趋势的角度来看,有许多共通的经验值得借鉴。

(一)报告目标主要是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明确提出的财务报告目标是:满足报表使用者确定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需要,有助于使用者确定政府主体当期的运营结果,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主体提供服务的水准及履行义务的能力。“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性”共同构成了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两个基本取向。而英国政府会计目标和会计信息使用对象与美国情况基本相似,比如,报告使用者不仅包括立法机关,还包括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报告也重在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和报告,而不是预算与实际的比较。三种模式中,只有法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满足立法机关的信息需求,没有考虑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执行机构的信息需求,“法律形式重于经济实质”是其政府会计报告的主要特征。

(二)遵循严格的会计准则,强调准则对报告的规范作用。发达国家政府会计规范多由立法机构、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政府或外部咨询机构制定,由政府、外部咨询机构或会计职业界以法律、准则、指南或建议等多种形式颁布或。如:法国执行的是《总会计方案》;美国的编制依据是美国整理会计准则(GAAP)及美国联邦会计准则(SFFAS);英国遵循的是英国公认会计原则(UK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逐渐趋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兼顾政府部门的特点,并以此编制政府预算和财务报告,与国际接轨程度高。

(三)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政府营运和管理绩效。三种模式都要求编制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单位和机构以及政府控制的服务机构和国有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中,英国根据《政府资源和会计法案(2000)》要求,财务报告主体包括每个履行公共职能及部分或全部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实体。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了政府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满足了政府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信息需求。

(四)注重政府财务综合报告改革与预算管理改革的协调发展。采用权责发生制是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发展的主流趋势。三种模式中,除法国采用收付实现制外,美国采用权责发生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英国则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也在逐步开展采用权责发生制编制政府会计财务报告的改革,并取得明显成效。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能够准确预测未来财政现金流量,并在准确预测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中长期财政政策。同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也为预算编制和预算管理提供了决策信息。

(五)加强审计,提高透明度,有效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质量。三种模式中,各国均构建了以强制审计制度为主体的政府财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引入了强制审计鉴证制度,这对于增强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可信度与财政透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推进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的研究制定,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依据。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性事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的操作性规定。同时,要积极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编制要求、报送流程、数据质量审查、职责分工、具体方法等做出规定,提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规范性和质量。

(二)拓展信息反映能力,提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数据相关性和可靠性。一是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在政府会计核算系统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科学完整地反映政府综合财务和预算收支。二是推进建立新的国库会计制度和会计体系。就人民银行来说,要与政府会计科目改革相对应,建立具有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的国库会计。三是继续发挥人民银行“快、准、稳”的预算收支反映能力,为国家预算管理提供服务。四是提高国库预算收支分析能力,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五是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供准确税收、非税收入等信息。

(三)建立从各部门到本级财政,再到各级财政的合并报告编制体系,提高合并报告编制效率。一是做好各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各部门财务报告是编制合并报告的基础,必须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内,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确保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二是做好本级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横向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本级政府财务报告;三是在本级财务报告基础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从纵向上逐步合并汇总,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四)完善政府会计制度,实现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功能,协调推进财务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政府会计科目设置要具有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双重功能,其中预算会计科目应准确完整地反映政府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等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科目应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通过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共同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有效提升预算管理效率。

工会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篇5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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