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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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范文篇1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审计;数据分析;政策建议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理论和实践都已经充分证明,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基于此,我国先后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国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分步实施。该规范体系要求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供投资者参考。实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是我国提高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新支撑,这项制度安排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财务报表信息的可信性。
一项制度要发挥好作用,关键在于落实,但目前我们还不清楚这项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因此,如果能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考察和分析,则对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的完善和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更有效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以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制度要求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相关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情况进行数据搜集、整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然后基于我们的分析,结合相关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和我国的制度环境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下述内容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与评价依据,介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内容和财政部、证监会等对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的总体安排;第二部分是描述性统计与分析,从多个角度和方面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按政策要求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建议。基于前述研究,提出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效果的政策建议。
一、评价依据和范围
2008年以前,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呈现出“政出多门”的现象,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中注协、上交所、深交所等部门都相继出台了内部控制规范文件,每个规范制度都有自己的侧重点,但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内部控制规范在“百花齐放”式的发展中没有得到统一。2008年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在充分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的基础上,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在随后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并且融合了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该规范体系的实施将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建设,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从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分析与评价的依据界定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特别是配套指引中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的要求和部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9家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此外,财政部、证监会又选择了200多家有代表性的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因此,我们将分析和评价的范围界定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在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样本公司)。
二、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披露内部控制审计信息是包括投资者在内的企业外界各利益相关者了解目标企业公司治理与管理规范化程度、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措施,从而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对企业各级管理者而言,内部控制审计过程能够使企业通过检测和反省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与运行的有效性,从而持续提高内部控制系统与控制环境的藕合度,不断消除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增强企业抗风险的能力、消除或减少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在样本公司的执行情况。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自2012年1月9日ST金果公布2011年年度报告起,截至年度报告的最后披露期限2012年4月30日,沪深两市共计2362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1年年度报告。按照有关要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也应随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经查阅各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我们整理出了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披露其审计报告的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10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为58家,占披露年报公司的百分比为2.72%;2011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家数为230家,占比为9.74%,比上年增加了7个百分点。这说明愿意进行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并披露审计报告以增强投资者信心的公司数量在快速增加。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内部控制审计越来越多地获得了企业界的认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开局良好;另一方面这一比例仍然很低,表明内部控制审计还未被多数上市公司普遍接受,上市公司自觉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动机不强。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有无保留意见(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三种。2011年度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如表2所示。
可见,在样本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除无法表示意见外,各种审计意见类型都存在。
1.标准无保留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意味着企业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企业自身内部控制手册等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2011年样本公司共被出具了227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占总数的98.70%。
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表示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本身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2011年样本公司共被出具了2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000425,徐工机械和002042,华孚色纺),占总数的0.87%。
3.否定意见。否定意见表示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无法保证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2011年样本公司共被出具了1份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000756,新华制药),占总数的0.43%。
(三)整合审计实施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规定,企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机构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简称整合审计),并且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推荐采用整合审计框架。为考察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是分别进行审计还是采用整合审计的方式,我们汇总了样本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是否为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见下表3所示。
由表3可知,绝大多数样本公司选择了整合审计方式。可见,整合审计这一制度安排得到了各方的普遍认可和接受。这主要是因为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计划和实施对目标企业控制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测试,能够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审计证据和结论也可以相互参照,从而有效提高了审计效率,降低了审计风险,是一种经济可行、同时兼顾了社会公众、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构三者利益的制度安排。
(四)内部控制审计收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收费是企业贯彻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成本的一部分,虽然只是遵循成本的冰山一角,但因为相对于其他遵循成本,内部控制审计收费容易量化,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由于现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并不要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情况,且多数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是整合在一起的,因此多数情况下无法直接获得内部控制审计收费的相关数据。为此,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方法,用以下方法获得在年度报告中没有直接披露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收费数据:首先,确定2011年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上市公司,然后收集2011年与2010年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审计费用信息,用2011年包含了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的审计费用减去2010年的审计费用的数额表示2011年内部控制审计收费,最后剔除掉数额非正的公司。表4统计了样本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收费情况。
可见,由于在财务报表审计之外,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明显增加了审计费用,平均增加57.95万元,增加幅度为35.08%。这主要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需要招聘熟悉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专业人员或对现有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需要执行特定的专门程序,遵循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内部控制审计或整合审计的工作量大大超过了单纯的财务审计,按时索费的收费原则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自然增加;此外,这也从一个细微的侧面反映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遵循成本相对较高。
(五)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
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信号传递功能,因此历来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为考察首次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大规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对上市公司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情况做了汇总,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除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等原因造成的正常变更外,样本公司2011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有19家,占样本公司总数的8.26%,这一比例虽然略高于历史平均水平及当年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但差异并不显著。这说明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并没有导致上市公司大规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实施不会对审计市场产生重大冲击。
三、相关建议
制度的价值在于能够产生良好的后果,但理想结果的取得并不仅仅取决于制度规范本身,还应包括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因为监管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地通过威慑、追究和处罚来提高制度执行的力度。因此,在前文对上市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状况的数据统计及结果分析基础上,结合我们前述的统计描述和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在推行内部控制强制性审计和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的前提下,应从以下四方面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机制。
(一)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宣传培训
虽然在年度报告中强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上市公司必然的选择,但从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来看,截至2011年,除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开披露在监管政策上仍是以鼓励为主,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实际结果是大部分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说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普遍采取的态度是从宽执行而不是广大信息使用者所期望的从严执行,对内部控制的功能认识不强,导致主动执行的意识不强。因此,相关部门应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披露和监管要求纳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范围。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动员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等高层依法支持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细化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提高审计指引的可操作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对内部控制审计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意见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等文件,但目前,内部控制审计规则还过于理论化和泛化,在实务中还难以确切把握。因此,应收集在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内部控制标准、审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上做文章,针对内部控制审计各环节,在开发和制定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技术规范时要充分吸收和引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方法和经验,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特点,最终实现简洁、高效、实用和可操作,以便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更好地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内部控制审计的可操作性。
(三)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审计成本
内部控制审计无疑增加了被审计企业的经济负担,从而提高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遵循成本。因此内部控制审计的成本在执行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审计成本。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重点放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控制和风险评估上,重点关注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而不是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企业内部控制程序中不构成重大弱点的一般缺陷上,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另一方面,更多地采用自动化控制,释放审计人员去更有效率地工作,从而大大减少内部控制审计时的测试时间和数量,降低审计成本。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的监管
据了解,美国在开始实施SOX法案的第1年有约14%的企业被审计机构出具“实质性缺陷意见”,约25%的企业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也就是将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内部控制缺陷。与此相比,从披露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几乎可以用“完美”来形容。因此,有人认为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审计有“应付差事”之嫌。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延伸检查。行之有效的监管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地通过威慑、追究和处罚等方式来提高相关企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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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范文篇2
也许,从统计的角度来看,企业按其财务报表的数据,如实地进行统计申报,就已经达到要求了,但从审计的角度来看,企业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信度是有疑问的,否则,就没有审计工作存在的必要性了。
比如,从笔者审计过的一些企业来看,有个别的进出口企业,客户进出口业务,只是收取客户款项1.5%左右的费,但是为了粉饰报表,从银行取得贷款,他敢把款项全部列为收入和成本,从而使收入虚增近100倍。同时,业务完成后,大笔的预收、预付款项不及时冲销,使资产、负债同时虚增,使总资产虚增近10倍。还有一些企业,明明有几百万、上千万的收入,为了逃税等目的,取得收入时记入往来款,提走收入时冲销往来款,一分钱收入也不记。还不要说,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利用会计准则,粉饰报表,频频爆出丑闻。就连各大部委、事业单位,应该是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但在审计署的严格监督下,也是每年都要报出多少亿的违规资金、账外资产等等。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按单位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来进行统计,数据失真可真不小。
在统计执法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拿出来的财务数据与自身账本都有出入。
这些问题引发笔者的一个思考:统计数据是否应以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将审计报告引入统计执法底稿,用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替代企业自身编制的财务报表,要求企业按审计后的数据进行申报?
我们统计年定报和统计执法,基本上都是针对规模以上企业,这些企业出于工商、税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很可能每年或领导离任时都要进行审计,要求报年报时,按审计报告数据填报,统计数据执法时提供审计报告,并不会加重企业太大的负担。
笔者建议,不仅要将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列入《执法检查通知书》中作为企业应准备的资料,更应将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替代企业财务报表作为统计执法检查底稿,统计数据准确与否,应以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为准。
但是,这样带来一个深层的问题,统计数据时效性与准确性的两难抉择:就是企业在报年报的时候,就应该以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数据上报才行。而我们现在103财务状况表的上报时间,工业为次年2月15日,商业、服务业为次年2月29日。虽然现电子记账、财务软件已经很普及了,但一般在年底,企业要核对往来、盘点存货、盘点固定资产、计提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不可能按时在年底结账出报表。在次年2月份之前按企业自己的报表上报数据就已经不错了。经过与若干企业沟通了解,普遍认为这个时间太早,审计报告一般出不来。
统计数据在时效性与准确性之间,难道就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吗?
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范文篇3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HYPOTHESIS——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独立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独立性
独立性也许是独立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独立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政府部门创办,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图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政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政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政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财政部的领导和管理,中国政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政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独立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独立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政府财政的附属物,政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独立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独立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财政部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财政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财政部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政,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图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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