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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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范文
以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整治“三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上路行驶问题,着力解决农村客运车辆违法运输、非客运车辆违法营运、校车违法违规运输、危化品车辆违规运输等问题,着力解决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缺乏、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为建设平安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整治重点
(一)违规办理“三车”牌证行为;
(二)“三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超速行驶、超载、非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报废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农村客运车辆违规运输、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及微型客车超员行为;
(五)急弯陡坡、险桥、事故“黑点”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农村无交通安全设施路段;
(六)事故多发、秩序混乱的重点区段、集镇。
三、整治目标
(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明显下降,确保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特大事故;
(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通行条件明显改善;
(三)“三车”牌证及驾驶人培训、考试发证程序严格规范;
(四)“三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五)农村客运车辆营运秩序进一步规范,“黑车”非法营运得到有效取缔;
(六)农民群众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四、部门职责
(一)项目办:配合县经贸局对车辆改装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变型拖拉机、电瓶三轮车改装清查监管。
(二)工商所:防止“三车”销售企业在我乡设点,严格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查处销售不符合规定车辆的违法行为。全乡范围内严禁销售不符合政办发[]3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变型拖拉机。
(三)派出所:一是对农村客运车辆和非法营运“黑车”进行全面整治,对无证从事客运的“黑车”坚决查处;二是配合上级交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建设与管养,建立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三是对违规办理牌证的,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加强路面交通管理,严厉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农技站: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接受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监督。
(六)中小学和幼儿园:一是落实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二是完善校车管理制度,严禁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保障广大学生的出行安全。
(七)质监办:配合上级质监部门严格车辆特别是变型拖拉机、电瓶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生产、改装等环节的质量监管,对不符合标准的联合县质监部门加大查处力度。
(八)安监所: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整治工作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由分管副书记牵头,定期召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推动措施落实,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每个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附件1),不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考核,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目标任务,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逐一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责任落实到位。
(三)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一要突出重点,全面清理登记。派出所负责对全乡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其他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清查登记;农机部门负责对全乡变型拖拉机的注册登记以及异地挂牌车辆进行清查登记;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校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对违规核发牌证的,一律取消牌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工商所负责对销售变型拖拉机的企业全面清查登记,凡是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一律禁止销售;二是要落实运输车主的安全主体责任。运输车主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和驾驶人不上路。
(四)全面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机制。依照县交通部门对重点路段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有条件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及时治理的,向上级说明情况,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醒目的安全警告标志;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要禁止汽车通行,防止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全面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群众遵守交通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使用非法生产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驾乘超载和非法营运车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清我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实效。为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乡政府成立全乡集中整治领导小组(附件2),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要加强对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力度,整治期间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有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及当事人责任。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源头监管、路面执法存在失职渎职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予以追究。所有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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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客货运等运输方式得到飞速的发展,而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大,社会对车辆运输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在车辆运输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带来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别是客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引起的群死群伤重特大恶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仅2014年3月份,全国多个地区发生多起特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3月1日,两辆危化品运输罐车在晋济高速山西晋城境内岩后隧道发生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露,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9人失踪;3月3日凌晨,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发生侧翻大客车翻车事故,车祸造成10人死亡,30多名乘客受伤;3月12日9时,吉林抚松县万良镇境内鹤大线,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客车追尾,将其撞入万良河内,当场造成20人死亡、20多人受伤。3月25日凌晨,包茂高速重庆黔江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客车发生侧翻,接着被后方驶来的货车追尾碰撞,并导致其后方同向行驶的多辆车追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5人不同程度受伤。一幕幕惨烈的画面、一起起血的教训,再一次地让我们见识了“车祸猛于虎”的肆虐,也不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如何提高重点车辆监管水平,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管理部门丞待研究解决的重要任务。
为此,笔者带着这个重要任务深入龙南等地,实地调研了当地重点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管工作。龙南县素有“江西南大门”之称,为赣南次中心城市。这里交通发达,现代物流业发展迅速,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在此开展交通管理工作调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重点车辆主要包括大中型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7座以下农村面包车五类车辆,可以说对重点车辆进行监管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当地的交通安全。由于龙南县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企业较多,笔者会同相关部门重点对货运车辆和危化品运输车两类车辆监管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研。通过走访龙南多家物流企业、交通运管、安监、交警车管所和路面执勤中队等部门,我们注意到该县在重点车辆安全监管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工作,有一套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法。但也发现了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工作中一些不容怱视、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或漏洞。为解决实际问题,成功经验笔者就不再赘述,重点列举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探讨了解决的有关途径,以便决策者们和相关部门参考,从而达到不断创新和完善重点车辆安全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的目的。
一、大中型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交通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货车载货重量大,超载也很常见,自重较大导致它具有较大的惯性,出现突况时,大货车难以像小型车那样制动,大重量也产生了更大的冲击力,使得货车一旦出事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1]危化品因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带来的后果不堪设想,除了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稍不注意还会引发环境污染、周围人员安全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实时安全监控和管理问题,从而提高整个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是目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针对大中型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的管理,赣州高度重视源头化管理,率先实行机动车户籍化管理,把车牌、车型、核定载客人数、所属企业、驾驶人、肇事记录、违章记录等基本情况都记入管理档案,使该信息管理系统具有信息采集、查询统计、抄告督办、信息服务、查询统计、转递功能等,为实现车辆源头化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通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对大中型货车的监管还或多或少地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车辆挂靠和异地登记的现象突出。
车辆异地登记和挂靠一直是困绕车辆源头管理多年的难点问题。大部分异地挂靠车辆在上牌登记后,只需向挂靠企业缴纳一笔挂靠费,却可在企业的名下长期在外自行营运,企业根本没有能力来管控这些车辆,甚至要与车主见上一面都很难,更无从谈起对车辆的运输安全进行监管了。车主愿意选择异地挂靠、登记的原因主要有:1、历史原因,过去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在全国很多地方执行标准不统一,导致地域差异很大。一些车主受地方政策扶持吸引,选择到费用收取较低的地区选择企业挂靠、登记。2、各地在车辆登记、年检时对车辆的安全要求把关严紧不一。一辆车在把关严的地方无法上户年检、在把关松的地方却可以办理。有些车主甚至不远万里也要到把关相对较松的地方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3、受各地对汽车尾气排放环保标准不一的影响,也是车主选异地挂靠、登记的原因之一。很多车主在车辆排放标准达不到当地环保要求时会通过到外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等方法选择在环保排放标准较低的地方进行异地挂靠和登记。虽然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第60条第五款规定[2]和公安部124号令第50条第一[3]、三款规定[4],车辆可以采取异地委托年检,营运性车辆和驾驶营运性车辆的重点驾
驶员在办理异地备案一年后,可以备案地年检或审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各种原因,很多地区车管部门并不愿给当地外籍营运车辆办理备案业务,也有的车主和物流企业出于成本考虑也不愿办理相关业务,甚至有的车主钻空子,在临近年审或报废时,先办理转出,但是并不办理转入手续,形成真空期,逃避法律的监管。
而在危化品运输管理中,除了交通部门和交警部门具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质监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也参与审批发证,复杂的审批程序,繁杂的审批环节,使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申请相对普通货物复杂许多,这直接导致大部分个体危化品运输车采用“挂靠”形式取得运输资质运营。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各地严格执行标准化建设,挂靠现象有所减少但依然屡禁不止。有的公司为了保住自己公司的运营资质强行清退挂靠车辆,,导致一些还未找到新的挂靠公司车辆营运证无法年审,车辆又无法转籍,这部分车辆车主干脆车辆也不参加年检或另作他途私自买卖,甚至作为黑车偷偷行驶拉货,存在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以龙南某危化品运输公司为例,公司20__年成立,十几年来几经转手,现有16辆危化品运输车和2辆普通货车,从去年开始龙南县交通运管部门要求各危化品运输企业自行开展车辆“清挂”行为,公司采用由过去车辆挂靠改革成车辆入股公司统一经营的方式加强了对挂靠车辆的清理,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其中一辆车牌号为赣b62383的危化品运输车于20__年在龙南注册登记,年检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因车辆实际车主是广东省河源市人,车辆一直在外长期自行营运且未答应公司并购条件,企业未将该车的营运证报到交通运管部门审验,拿不到营运证,车主索性将车辆也不年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交通运管部门对企业“清挂”行为的指导,存在严重缺失。
(二)gps监管系统使用效果不佳,难以发挥“千里眼”的作用。
gps在交通运输行业中集话务指挥、紧急援助、数据监控、安全监管等功能于一体,合理应用gps监管系统,能有效控制交通风险。现虽要求所有大中型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安装gps智能监控系统,但却未起到实质作用,虽具有监控报警、指挥调度等功能,但在实际使用中主要由企业进行监管,人为查验无法监督到位,交通、安监等部门未专门设立专门监管部门,企业内gps管理平台专用电脑一机多用,企业工作人员对报警提示视若无睹,远程监控功能未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gps车载终端使用过程中,车辆驾驶人作为被监督方,被动接受监督,车载终端一旦出现故障,无法及时传输行车数据,驾驶员在不影响行车的情况下,并不会主动报修,有更甚者,还会拆除或破坏车载终端,只在年审或临检情况下才会安装维修。倘若任其发展,gps监管系统很有可能被论为“瞎子的眼睛,聋子的耳朵”——摆设。
(三)驾驶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
纵观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大多数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由于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忽视驾驶过程中隐患问题造成的事故不胜枚举,而驾驶员流动性大,外出时间长,驾驶员往往以外出工作为由不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宣传活动,或者找人代替参加安全知识培训,而企业对其安全宣传教育往往也只有重特大事故通报、短信提醒等表面形式,无法起到有效的宣传教育作用。
另一方面,交通安监等部门的教育形式有学习无考试,无法检验驾驶员学习成果,而安全知识学习课程等往往外包给驾校等无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管理松散无法真正做到安全学习教育足时、保质,学有所用。虽然驾驶员和危化品运输车押运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资格证和押运证才能上岗作业,但因未开展经常性演练,在实际处理可能发生的运输事故中却毫无经验,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四)民警路面管控不到位,遇险处置不当。
为加强对重点车辆路面行驶的监管,赣州交管部门已率先建立和运用户籍化管理平台将车辆责任到民警,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警力不足,难以将措施执行到位,民警仅仅几次走访难以真正了解车辆情况,而每年应对上级检查要求落实“五见面”、“签订安全责任状”时,也往往只能依靠当日值班民警前往,难以做到责任到人。
当前重点车辆加宽、加高、加长等擅自非法改型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虽然,最新修订实施的《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__对机动车尺寸作了明确规定,且要求在车辆登记、年检时车身需标明车辆载客人数或拦板高度。要消除这样的违法行为仅仅依靠车管部门源头把关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让车辆外观查验顺利过关,有些车主甚至特意准备了一个标准的车厢或挂车用于车辆年检或登记,过关后换上改型加大的车厢或挂车。另一方面,由于民警路面执勤检查时很少查验车辆的车架号,既使在民警想查验时,司机也常以找不到为由搪塞,克隆车、套牌车现象屡禁不止,很多违规使用改型车辆的情况仍然存在。过去车辆主要以国道通行,路面检查相对方便,而现以高速公路为主,由于高速公路上不能随意拦截车辆,更不因为路检路查造成交通堵塞,故违规车辆往往会结伴而行通过检查站,以逃避检查,结果难以检查到位,而达不到路面监管效果。加上一些部门趋利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只做处罚了事,并没有消除违法行为,降低了车主违法成本,间接地纵容了违法现象蔓延。
另一方面,由于民警平时工作忙,接受专业培训较少,在应对危急事故处置时缺乏经验,出现危险品泄露、燃爆等情况时也往往只能求助消防部门,而不能第一时间制定处理方案,及时疏散群众,往往错过了危货运输事故的最佳处理时间。
(五)营运车辆商业保险费率不一,赔付额度差异大。
营运车辆由于出险率高,数量规模较非营运车辆小,加之承保公司不断增多,营运车辆投保变得分散,承保公司在营运车辆部分的营业收入一直处于亏损,导致营运车辆投保费率偏高,最高赔付额度较低,部分保险公司甚至不再经营营运车辆商业险品种。通过走访龙南县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龙南县20__年原有保险公司3家,到2014年现已增加10家,竞争激烈导致了车辆投保分散,规模较小,加之营运车辆赔付率较高,营运车商业险经营亏损严重,于是很多保险公司停止了办理个人营运车辆商业险,只办理个人非营运和集中办理企业营运车辆保险,至2014年3月,龙南县只有中保一家公司还在办理个人营运车辆商业险,但保额最高为5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各地保险经营状况不同,导致保险费率差异巨大,推高了营运车辆异地登记挂靠现象。以10吨以上营运货车为例,在龙南县投保保额50万元的商业险保费为3.3万元,而在毗邻的广东省连平县,同一车型同一保额保费仅为2.4万元,且最高保额还可选择投保100万元的。由此可见,车辆保有量越低的地区保费费率越高,为降低成本,很多车主会选择在保险费率较的地区购买保险和办理注册登记,而车辆实际又不在登记地行驶,无形中加大了交管等部门的监管难度。
(六)汽车报废回收价格低,补贴范围小,车辆注销率低。
车辆在指定汽车拆解点解体后的回收价格与市场上废铁回收价格相差甚远。据调查:目前,5吨以上车辆报废回收价格仅为1000元/吨,而非法废旧汽车拆解市场的收购价格是每吨1500元人民币以上,财政部商务部的公告[5]显示2013年1月1号到12月31号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使用10年以上(含十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__千克(含120__千克)的重型载货车,补贴标准为18000元人民币。而这个重型载货车指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等,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要想拿到这项补贴,必须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若车辆不在补贴范围,两者之间回价收价格相差甚远,达到30%以上。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然不愿意把车交给正规的汽车拆解厂,极大的影响了废旧车辆报废注销率,一旦这些废旧车辆回流社会,将存在巨大的隐患
(七)其他问题。
重点车辆驾驶员管理信息未实现部门与企业共享,企业招录驾驶人时无法核实其交通违法、肇事记录、身心健康等情况,让不适人员走上了客运驾驶、危化品驾驶、校车驾驶等重要岗位,埋下了安全隐患。
二、关于提高大中型货车和危化品运输车监管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建立和推行交管工作“黑名单”制度,加强车管理。
“黑名单”制度,顾名思义就是要参照金融管理系统,对已在交警车管部门办理驾证或车辆登记的车主,进行信用评级,对恶意不及时年检、注销车辆,违法长期不处理的企业或车主等其它法律规定,应停止受理其驾驶员等其它车管业务的一种管理制度。交管部门要联合交通、安监等部门,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车辆建立黑名单制度,利用交管源头化管理平台自动识别并锁定信息,不仅要对客货运企业可以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对挂靠的车辆实际车主也要列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可由挂靠企业凭挂靠协议进行申请办理)。对符合制度条件的车辆或车主必须由系统自动识别列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停办业务,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才撤销黑名单。同时将定期在其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要求各道路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赣州车管所自20__年以来,在开展“两率工作”中就对运输企业和车主单位,就率先对黑名单制度做了有益尝试,收效盛好。但因执行黑名单制度范围和限制办理业务业型有限,使车辆源头管理打了较大折扣。
同时要加强对黑名单制度的宣传和应用,做到家喻户晓,引起社会共鸣,达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改进重点车辆异地备案,加强车辆源头管理。
充分利用交通管理平台应用系统,当车主使用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办理重点车辆各项登记业务时,需对车辆的实际使用地进行核实,将驾驶员、车辆在登记地车管部门同时办理异地备案手续,两地同时享有车辆、驾驶员黑名单管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今后的日常监管。登记地和备案地应同时监管,都有义务督促车辆及时年检、报废注销。当车辆无故不及时年检或注销,又不办理停驶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登记地和备案地的车管部门可以将车辆列入黑名单限制或停办该车及驾驶人的车管业务办理。由于车辆流动性较大(特别是工程车辆),当车辆实际使用地发生改变需一年以上时,都应该要求车主及驾驶员在30日内到当地县级车管所办理异地备案或备案地变更手续,否则应予以处罚,确保平台资料更新及时,同时要求各地车管部门应每月及时从综合应用平台重点模块下载本地新增的备案重点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到辖区中队民警加强路面监管。
另一方面,要简化危化品运输申请程序,提高管理部门行政效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运营成本,鼓励有实力的司机以股份制的形式成立公司,获取危化品运输资质。交通交管等监管部门应互相协调,对转型时期的遗留问题应互相沟通,开展“清挂”行动时不能简单地撤销营运资格,而应采取督促车主或驾驶员及时整改,对异地营运的车辆进行异地备案或通过合法报废回收后逐步吊销的方式,加强管理。要联合交通运管部门强对运输企业清挂行为的指导,帮助引导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
(三)完善gps监管平台数据处理系统,做到耳聪目明。
针对目前gps监管平台责任不明确,政出多门、无法问责的情况,应由交管、交通、安监等责任部门统一职能,制定安监或某部门作为gps监管责任部门,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收集处理每日异常数据,及时反馈给企业,真正使gps监管系统行之有效。
对于行车中gps车载终端传回的大量数据,如行驶路线、停靠地点、行驶时间等,不能不作处理全部保留,而应将gps平台与各地公安智能卡口平台整合应用,对超速、疲劳驾驶(行驶超过4小时)等实现自动报警,多次报警未及时纠正的自动发送短信提醒或者自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卡口、治超站发送警报,通知沿涂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可根据相关数据对其进行处罚,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在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同时加强驾驶人对gps数据的重视。为增强gps车载终端使用效率,除了要加强监管力度经常检查车辆gps车载终端在线情况,对不在线或平台上显示障碍的车辆督促其及时维修更换车载终端,还应该增强监管平台的服务性能,例如道路实况播报、前方事故提示等能为驾驶员带来便捷的功能,使驾驶员由被动使用转变为主动使用,是gps系统真正成为驾驶员的好帮手,达到提高gps使用率效果。
(四)创新安全学习教育方式,方便群众、确保学习效果。
严格把关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驾驶人除了要掌握所需驾驶技能外,还要学习掌握一定的化工知识,熟悉承载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特性、注意事项,如货物的比重、闪燃点、毒性、膨胀系数等,了解意外发生后如何应对,并由安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有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定期举行考试和实战演习,对考试不合格或演习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吊销营运证。
充分利用互联网建设网上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应用平台,在网上车管所设立网上驾驶员审验学习教育模块,使重点驾驶员可以在网上自行登陆接受视频教育学习,学习期间可参照驾驶人科目一考试的做法不定期进行视频抓拍(以确定学习人真实身份),学习途中还应根据对视频教育内容的适时进行提问,要求学习人作答,答题正确后方可断续下段视频学习(以确保学习人学习时间不少于三个小时),学习结束后学习可自打印学习记录,凭记录在规定有效期内(90天内有效为宜)到车管部门进行核实办理业务。这样既可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借鉴美国交管部门以学抵分的形式,对一般通违法行为,可每学习3小时,消除1分扣分,能有效的提高驾驶员学习交通安全的积极性,从而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五)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联合政府等相关部门,对车辆的监管不应只依托于交管部门,还可以按区域划分让政府、社区加入到监管队伍中,通过社区对驾驶员家庭了解关心,通过乡镇政府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等,通过日常生活中的潜移默化,将能有效的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要联合有关部门对车辆修理企业及生关厂家,加大对违规产品生产和非法改型、报废解体回收汽车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并尽快建立生产企业黑名单,取消其产品目录和生产经营许可,在行业中社会上起到强有力的震慑。
(六)规范保险企业经营行为,统一制定机动车商险政策。
保险费率应采用浮动机制,对于营运车辆购买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应结合车辆用途、交通状况、驾驶人驾驶经历和违章肇事记录等情况,进行评估后决定保险费用,对车辆安全行驶记录良好的车辆,降低保险费用,对有不安全驾驶行为记录的,或被保险公司认定为有不当驾驶倾向的驾驶员,应提高保险费用,从另一方面提高车主和驾驶员对自己车辆和驾驶经历的重视。
保监部门应根据保险业整体经营情况制定统一的商业保险费率,对车险条款和费率实行改革,统一全国的车险市场的费率和条款(改变以往以省为区域自行制政策的错误做法),如果一定要实行差别化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应要求统一商业车险条款,杜绝保险公司垄断经营情况的发生。
(七)改革车辆报废回收机制,建立更为合理的管理办法。
为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辆及车辆零部件回流社会,国家对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实行严格的管理和准入制度,本无可厚非。但政府不应人为干预市场(这是党的十以来政府转变职能改革重要方向),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应遵循市场规律,管理部门应对汽车回收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引入市场竞争并合理增加企业数量,由市场定价。同时,还可探寻将汽车解体权与汽车报废金属回收处置权分开的路子,即:由获得切割监销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对车辆进行集中切割,并按车辆类型收取合理的费用,而切割后的废旧金属则由车主根据意愿或市场价格卖给任何一家合法的金属回收企业。将车辆解体与再生资源回收分开进行,增加回收企业的竞争,充分保障车方权益,以提高车主及时注销车辆的自觉性。
另一方面,应加大对拒执行法定办理汽车注销业务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6]、第二十六条[7]和《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8]之规定,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汽车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当先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对无法定情形私自拆解报废汽车的车主和企业必须先行处罚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及撤销黑名单,恢复业务办理。
三、结束语
当前各职能监管部门要尽快摒弃本位主义,门户偏见,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紧紧扭住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个永恒的主题,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切实提高重点车辆的监管水平,努力形成“众人捨柴火焰高,一浪高过一浪”的生动局面。众志成城,必将为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构筑一道安全的钢铁长城。
[1]安徽省消防总队警官王利祥就4.12特重大事故的总结新华网20__年4月12日电
[2]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3]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五十条第一款: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和法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5]《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
[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地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安全记分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上海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调控措施)
本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第六条(产品目录)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编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编制。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并适时更新。
第七条(变更技术参数)
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的,负责目录编制的部门应当重新进行核定。
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其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
第八条(销售承诺)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九条(禁止拼装、加装、改装)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举报投诉)
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
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阻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二条(环保要求)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残疾人轮椅车的更新补贴)
本市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更新补贴制度。已经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送交指定单位回收的,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非机动车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登记车种)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以下称非机动车牌证):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登记上牌的特殊要求)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申请登记上牌,每人可以登记一辆。
人力三轮车仅限于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申请登记上牌。
第十七条(登记上牌)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牌证;不予登记上牌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更换车身、车架的;
(二)因质量原因更换整车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换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动力装置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的。
第十九条(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的受让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牌证换领、补领)
非机动车牌证损坏、灭失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二条(外省市非机动车登记)
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和便民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登记办法)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非机动车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通行车辆)
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
(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
(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应当登记上牌的新购车辆,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15日内临时通行。
禁止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牌证使用)
驾驶已经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执照,并按照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止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第二十八条(基本安全要求)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二十九条(一般通行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特别通行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十一条(载人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三十二条(载物规定)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设置规范,编制本区、县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规划,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落实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工作,并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五条(非机动车保险)
本市鼓励非机动车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及其销售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第四十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机动车登记、通行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非机动车违法通行行为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过渡期管理措施)
对本办法公布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凭证的,可以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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