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规律的基本原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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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的基本原理范文篇1
法的原则,即“法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①。当原则被系统表述时,所表述的是蕴涵于活动自身的某种东西。原则通过系统得以明确,并因而成为明智行为的基础。随之而来的是,原则上和以其为原则的活动,构成了一种逻辑关系。从事这些活动就应该是按照它们的原则行事②。行政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也需要其原则,尤其是其基本原则。甚至从某些方面来讲,行政法相较于其他部门法更迫切的需要自己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
首先,从形式上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有重要的统一规范作用。行政法因其调整范围的广泛,行政法规范的性质繁杂,行政法规范变化的频繁等原因,一直以来无法制定统一的法典(虽然某些国家曾经试图构建行政法法典,如荷兰,但是效果都不是很明显)。为了使行政法不至于成为杂乱无章的堆砌,这就需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规范作用。
其次,从行政法的内在价值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规范有特殊的整合价值。广泛复杂和多边的行政法规范,使其难以用统一的法典形式来表现,而只能分散于众多的单行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可以使其在变化中保持相对的稳定,能够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行政法规范之间的冲突得以调解;对行政法的良性运作有着导向作用③。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
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以上特点,使得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较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显得更难制定。学界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也有众多不同意见。所以笔者认为,要理清行政法基本原则到底应该包括那些内容,理清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首先应该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的问题。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行政法作为部门法的根本特征,反映出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行政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在此,我们认同周佑勇教授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定义,也即,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是指,贯穿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它体现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是现代民主精神的体现④。这一定义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所应具有的外在和内在标准。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外在标准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法律性。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的原则,首先必须是一种法律准则,而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或原理。同时,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是由原则中心主义到规则中心主义的转变,复归到规则中心主义到原则中心主义,以此应对日渐繁复的社会生活,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同样,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而可以普遍适用。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行为与违反行政法规则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基本性。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的基本原则,它是行政法领域中最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是其他行为准则的基础性或者本源性的依据。它不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即行政法规范,而是存在于或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之中,是对行政法规范的抽象和概括。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准则,而不是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特殊准则⑤。这一点也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行政比例原则能否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键因素。
再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特殊性。所谓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是指,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部门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一般原则。当然,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也不能做机械的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不仅反映行政法自身的特点,同时还反映其他行政法部门的共同要求,而且,法律原则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此,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有相通之处。这一点在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上体现的尤为明显⑥。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标准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在依据是什么呢?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更好的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才能判断行政比例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与否。学界目前普遍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基本原则,主要是因为它体现了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同时它还反映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⑦。从这层意义上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为根据。在此我们就要明晰何谓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矛盾。
首先,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是法的正义价值。沈宗灵先生认为,相对于法的具体原则而言,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神经中枢⑧。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样必须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那么何谓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呢?我们知道法律有其共同追求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公正、效益等。行政法虽然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制度内容,但是其对法律价值的共同追求并没有例外。在此诸多价值中,正义,总是被认为是一个能综合,包容和指导其他价值目标的最高的全局性的价值目标,法律的其它价值必须统一于正义这个目标中,只有正义的目标实现了,其他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由此可见,法的基本价值就是正义价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价值的载体,其所蕴含的价值就是法的正义价值⑨。
按照现代法正义的集大成者罗尔斯的观点,法的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体现作为法的根本价值的法的正义的三个层面。法的正义价值也正是我们讨论行政比例原则能否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又一关键。
其次,行政法的基本矛盾是行政与法的对立统一。我们知道,行政法就是规定公共行政服务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实质就是调整行政权与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对行政与法的关系的集中体现。关于行政与法之间的关系,学界一直有不同的提法,有人认为行政与法是相等同的,之间并不存在重大区别;有人认为行政优于法,法要受到行政的制约⑩。
实际上,从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来看,人民原则已然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共同追求。人民在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就体现为法律至上原则。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则应该坚持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被视为人民公共意志的表达,根据在民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其管理活动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由此看来,在行政与法的关系上应当是行政依附于法,行政决定于法。法对行政权力具有绝对的规制作用。
总的来说,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法决定并规制行政的理念直接决定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就是行政应当受到法的控制,将其运用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就是行政法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概括应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而言,其应当包括法的形式正义、法的程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
注释:
①李龙主.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②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③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④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⑤张树义.行政法学新论[m].时事出版社,1991。陈端洪.中国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98。
⑥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法律出版社,1985。
⑦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研究,1999(6)。
⑧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价值规律的基本原理范文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转贴于()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问题的根本准绳;另有一些人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人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与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上,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没有疑异的。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它是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体现,是国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终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则的这一效力表现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准绳。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其三,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判决,都不能违反基本原则。因此,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多处提到”民事活动”,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表现为:
(一)从法哲学的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采取严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效率性等优点,但同时又表现出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的特点。而后者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周延性等优点,但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司法腐败,使”法治”变为”人治”,从而被实践所摈弃。由此,法律的价值选择是极为艰难的。顾全了效率与安全,个别公正和周延性便难免会牺牲;而顾全了别公正和周延性,却又牺牲了效率和安全。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问题。而民法基本原则由于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它的引入将法与人两个因素结合了起来,将严格归责与自由裁量结合了起来,将个别公正性与普遍性结合了起来,从而弥补了严格立法的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决民事法律价值选择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从功能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价值的负载者。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灵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则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解释基本原则,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新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实现法律的灵活价值;第二,转贴于()它以模糊性实现着法律的简短价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则使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的,这样法官可将社会生活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则源源不断地输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规定出现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条文的数目减少。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只有156条,这与基本原则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还保障着法律的安全价值。由于基本原则具有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的进化功能,法律不必经常修改而保持相对稳定,实现了渐进式的、生长式的发展,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安全性。
价值规律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①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②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政府积极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如果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很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注意,政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经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③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犯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
行政法从近代诞生开始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天,它依然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变化,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提供服务。我们显然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变化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确实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④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也不可能事先预见今后所有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⑤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对弥补法律漏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就是法官用以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平、合理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致和稳定的行为准则,原则往往是有弹性的,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必须适用的规则。法律原则可能载于法条中,但很多情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法律原则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并未确立。参阅一些中国行政法学教科书就会发现,大多数教材都只是把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成文法列为行政法的渊源,很少有主张法律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其实,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渊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直接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
[1][2]
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⑥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但是,由于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复杂的法律规范必然要体现统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同时,虽然行政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具体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但从总体上讲,行政法又要维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与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二是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提供依据。如何保证人们对行政法律规范准确理解,是保证准确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疏漏,保证行政法律关系得到有效调整。对于已经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我国来说,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原因,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也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必要的调整。这种疏漏或不足如不及时弥补,往往会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和谐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可以弥补这种疏漏或不足,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适用或遵守,以保证既能发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领域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的事件,从而实现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⑦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控制行政的法,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的关系。由于社会发展新情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常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行政法最重要的应该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机关具体行为过程的最基本准则,在社会发展日益迅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政权成为政府面临的新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已满足不了社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已成为我国政府的新诉求。(作者单位:黑龙江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
②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中国法学》,年第期。
③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年,第页。
④[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年,第页。
⑤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政法评论》,年第期。
⑥高轩:“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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