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范例(3篇)
来源: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7-0124-01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因素问题
有地铁到达的地方,很多人都会选择乘坐地铁,方便快捷。但由于很多乘客对交通的相关规定并不了解,从而出现很多不文明的乘车行为。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不能尽职尽责也是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重要因素,比如,巡查不到位等现象,均能成为运营安全的隐患。
(二)技术设备问题
在轨道交通的运营过程中,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是运营安全的基本前提条件。设备操作不当或故障均可引起轨道列车的不正常运行,比如运营延误、秩序混乱等,严重时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导致机械设备出现问题的因素很多,比如日常维护不到位、设备长期使用老化、操作失误等。
(三)规章制度问题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具体规章制度有待完善。近年,针对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因素,国家正在逐渐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的管理制度,强化规范管理,确保运营的有序开展,做到有法可依。
二、网络化运营措施
(一)创新网络化运营的机制体制
创新网络化运营机制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以“顾客导向、服务社会”为根本,建立健全区域运行中心的管理职责,如交通故障处理、车务车辆维修等;同时提升管理层的便民意识,最大程度的满足乘客的需求,形成“统筹兼顾、适度竞争”的运营机制,为运营管理的创新提供源动力,也为各条线路的安全运营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提供良性竞争。从根本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效科学的促进网络化运营趋于最优化;健全严谨的维修体制;前台具备技能综合化专业平台,及时准确的应对故障,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合理分配,建立一支高效率、高技能的精英队伍;后台技术实现专门化、精深化,前后差异的维修体制有利于推动技术持续发展,更好更快的实现网络化运营。
(二)夯实网络化运营的管理基础
实现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使各个岗位、每位工作人员有章可循,高效实现网络的统筹管理,以及区域自主管理,使运营流程最优化,提高制度的实际应用效果;其次,提升员工的培训质量。维护网络化运营的基础是员工专业素质。重视员工培训,健全员工培训机制,对每位在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培养多技能多专业员工,提升员工的综合业务能力。
(三)筹划网络化运营能力的提升
提高轨道交通的综合运营能力,首先,要根据城市发展程度来综合预测客流量与客流需求;其次,科学合理的做好运输规划和创新运营组织,再根据运营过程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运营组织,综合统筹运输规划,促进网络化运营最优化;最后,以客流量预测和运输规划为基础,对设备设施进行提前改造,以保证未来网络化运营用车需求,并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检测与修护保养,提高设备设施运营能力,确保设备的安全管理运营。
(四)强化网络化运营的安全风险控制
目前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强化网络化运营的安全风险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健全综合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全面管理体系的不仅要涵盖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还要及时预测并反馈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状况,确保网络化运营的安全性;其次,全面安全体系的建立要具备可评估性。城市轨道工作人员要具备极高的专业素质,准确判断故障来源,并及时做出定量分析,及时作出风险处理决策。强化网络化运营的安全风险控制,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
(五)优化应急事件处置程序
针对运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对处置程序设计进行严格周密的设计,最大程度的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在不断的工作积累中,处置程序需要对突出事件进行识别和分类管理,根据识别的数据选择处理方案,对处理方案做出合理的O计,使处置程序满足快速响应要求,强化运营管理的需要。只有处置程序管理的最优化,才能提升程序的判断效果并减少管控所引起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的避免由于人为的经验不足或判断错误等主观因素而引发的安全事故,促使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更加有序、高效、实用。
(六)提高员工技能和安全意识
对于工作人员,恪守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要求,是确保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营的关键因素之一。加强工作人员对安全意识的认识,并提升专业业务技能,充分适应岗位工作的需要。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测试故障判断能力,进行应急预案实地演练。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安全责任意识。
(七)加强技术设备保养维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系统设备以及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尽管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但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长期运行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会随机发生一些故障。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系统设备故障,严格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管理,从基础设施方面保障运营安全。
(八)与乘客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以安全乘车、安全出行为宗旨,与乘客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首先,广泛普及轨道交通安全知识,通过各种形式(比如,轨道交通电视、轨道交通宣传栏等)加大宣传力度,加深乘客安全出行的理念。特别在安检方面,运营管理部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安检机制,并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使乘客接受乘车禁携物品,并且自觉抵制他人携带,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抑制安全隐患的发生,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三、结语
随着城市交通的迅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原有的单线运营已不能满足现代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所以必须W络化加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就需要创新交通运营管理,更新交通运营体制,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管理体系。本文系统地论述了网络化运营的对策,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创新网络化运营管理体制、完善运营制度、注重员工业务技能等。
参考文献
[l]何琳.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挑战与对策[J].城市快轨交通,2014(3):148-149.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城市交通;运营管理;票务组织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在我国城市交通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经济,使得我国的城市轨道与资本主义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但仍旧可以借鉴资本主义的城市轨道建设,对我国有极大的帮助。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发达的城市已经实现了网状交通的构造,现在全面致力于二、三线城市轨道交通的开发与发达城市轨道交通网状构造的扩大化。
1.当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迅猛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日益频发的交通事故和空气污染,不仅使城市的形象大打折扣,更是危害人体的生命健康,所以城市轨道交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城市交通是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我国的比较发达的城市交通更是便利,建设了较为方便的交通网状结构,除了交通路线的延伸外,我国的的交通发展更是从单一趋向多元化。城市轨道的高速发展使得传统的建设方式和管理模式早已不再适用,逐渐拓宽城市轨道的交通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现状已经成为现如今城市轨道建设将要面临的首要问题。
1.2国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在1863年伦敦建设了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路通道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重视轨道交通的建设。目前,除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也加大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如墨西哥城共修了21条地铁线路,成为了全城的主要交通线路,承担了几乎全程的交通压力。汉城市地铁线路也达到了100多公里,新加坡也修建了铁路交通系统。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管理模式,纽约无竞争条件下的国有经营,汉城有竞争条件下的国有经营,伦敦的公私合营模式,新加坡的国有民营,曼谷的民有民营和菲律宾的私有国营等模式均在本国有很好的效果,我国也可以一定程度上的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建立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上,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2.针对城市轨道的运营管理的分析
2.1城市轨道交通要素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即为城市人口提供大众化的出行服务,由于城市交通的速度快,容量大的基本特性所以适用于市内和城郊间大规模,集中性,定点,定时,定向的出行需求,在当代的交通运输中起主导作用。组成城市轨道交通的要素包括设备,人员与技术管理。其中设备包括固定设备和移动设备,共同组成交通轨道的一部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人的出行有直接关系,也关系到人出行的方便程度与舒适程度。人员包括乘客和职工,乘客即需要通过城市交通来出行,也就说消费人群;职工也就是工作人员,为出行的人服务,提供方便的人。技术管理包括各种作业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属于系统的软件部分,主要是为了系统能够高效,科考的运行。
2.2城市轨道交通的票价
现如今,人们的出行都依靠城市的交通,所以票价的制定也十分重要,城市交通的建设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国家和地方的扶助,另一部分即票务收入更是来自广大的消费人群。票务收入主要取决于客流量与票价,客流量的增加使票务收入增加,票价的增加也使得票务收入增加,但是,票价的增加必然导致客流量的减少,所以票务收入与票价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关系。同时票价的制定也有其原则和立足点,首先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体现公益性原则,定位介于公交车和出租车之间,满足一般收入乘客出行需求;另一方面票价及对应的票务收入应能弥补一部分地铁运营企业的运营成本,配合其他经营性收入能够维持运营企业在人力、能耗、维修费用等必须的运营开支。
3.城市轨道交通的票务管理
3.1票务管理的中心地位
票务组织管理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票款收入的直接管理单元,关系到运营企业的利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票务政策又是票务管理的核心,包括票制、票价、售检票体系、清分结算体系与票务管理体系。其中票务管理体系又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票务管理体系层级来看,可以划分为车站、线路中心、清分中心三个层级;从管理内容来看,包括票务规则、票卡管理、现金票款管理、核对结算管理和清分结算管理。各项管理内容贯穿于三个层级之间,由清分心开始,衍生出各项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支持整个票务管理体系运作,又以清分中心为最终结算出口,确认各家运营受益方票务收入。
3.2科技的衍生物―AFC系统
在科技的进步下,逐渐从人工售检票方式转化为自动售检票系统(AFC),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并实现了复杂线网结构下准确的票务收入清分。AFC系统是基于计算机,现代通信,自动控制,非接触式射频IC卡,机电一体化,模式识别,传感,精密机械等多项高新技术于一体的城市轨道交通收费系统。AFC系统的大规模使用主要负责的是车票的自动售出和自动检票,避免了人工售票中的种种复杂的过程,更是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趋于合理话,高效化。
3.3票务政策的重要意义
票务政策包括受国家和地方法规控制的票制、票价和优惠政策,也包括企业从自身运营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的发行票种类别、补票和退款规则。票制、票价和优惠政策决定了乘客对轨道交通的接受程度和消费数量,对乘客乘车和运营企业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发行票种类别、补票和退款规则直接影响乘客满意度,进而影响运营企业形象。
4.对我国未来交通轨道建设的展望
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交通拥挤,城市污染加重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不能单一只注重交通的快速发展,也要解决交通拥挤,污染严重等问题,坚决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我国的交通发展涉及范围可以加大,对西部的开发应该加大力度,使更多地线路覆盖全国,在我国的二线城市加大地铁的建设,不仅可以缓解道路的上面的交通压力,更可以使得人们的出行不受交通拥挤的影响。随着交通的发展,轨道交通票制也可以从单一路线票制制定模式逐渐走向多元化制定模式,通过制定更加合理的票制吸引乘客来促进我国的城市交通发展。
结语
我国的高速发展必将带着城市交通的高速发展,但城市污染,人口众多等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传统的建设显然已经不能适用于当今的城市建设,我们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情况,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城市建设我们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相信我国的城市建设一定会更加完美。
参考文献
[1]何宗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规范化[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10(10).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范文篇3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并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外经贸、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公众享有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为:
(一)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和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三)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将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市政府可以收取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标准;
(二)特许经营的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三)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四)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六)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七)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八)政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九)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轨道交通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经营方式;
(三)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及维护;
(四)安全管理;
(五)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合法收益;
(三)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调整提出建议;
(四)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划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安全、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二)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三)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稳定运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四)将提供的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将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六)做好设施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建立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七)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服从市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八)项目中止时,在完成接管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项目终止时,应当按照接管单位的要求,将维持轨道交通正常运转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档案、资料完好移交;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二)超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项目资产,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五)擅自调整轨道交通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和运营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实行政府定价。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可以由特许经营者或者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直接提出价格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对特许经营者经营计划实施情况、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制定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特许经营期限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特许经营者实行监管,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
第二十条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可以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轨道交通设施,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轨道交通特许经营监管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市政府决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由特许经营者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政府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特许经营者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五)因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六)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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