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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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范文篇1

规范民办教育办学与科学发展的

调研报告

民办教育是实现教育投入多元化的有效模式,也是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落实政策,制定民校发展规划,完善民校发展性评估,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方向,引导民办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努力实践我县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学在城西,打造教育名县”的战略构想,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调查,把握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主要矛盾,抓住主要问题,分析研究,探索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策略,是有效推进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战略进程的重要课题。为此,上饶县教育局以“规范民办教育学校办学与科学发展的对策”为研究课题,成立课题研究领导小组,组织课题组成员深入14所民办教育学校,通过现场察看、问题咨询、听取汇报、数据分析等调研方式,反思民办学校的发展思路与管理策略,研究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大力弘扬教育的公益性,努力实践民校办名校的发展思路,为民办教育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导向。

一、民办教育学校的发展现状

1996年7月上饶县教育人士徐子浩率先创办民办求实中学,建立上饶县第一所民办教育学校,开创了社会投资上饶县兴办教育的先河。特别是20xx年12月之后,国家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民办教育学校的法律地位,确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地激发了社会力量投资上饶县兴办民办学校的热情。自1996年以来,我县民办教育学校已经历了12年的发展。在这12年的发展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大力解放思想、落实政策,统筹安排,为民办教育学校的创办创造条件,培育市场,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办学。县教育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精神,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实行严把办学审批,强化过程督导,实践教育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型管理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县民办教育学校的蓬勃发展。现今,社会力量在我县办学投资共计11870万元,建立基础教育民办学校14所,拥有从小学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共计254教学班,12367名学生,其中高中学生3086名,占全县总数27%;初中在校生5672名,占全县中学生总数18%;小学生3609名,占全县小学生总数8%,全县民办幼儿园333所,在园学生8368名。民办学校聘用教师1167名。形成我县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社会的发展促进群众对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城市日益扩大,县城住户与外来务工人员日益增加,要求在县城接受教育的学生日益增多。我县是个劳务输出大县,随着大量外出务工人员逐年增加,造成了留守儿童的不断增多,客观上导致需要接受寄宿制的学生不断增加。在我县教育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县城已有的公办学校招生已经饱和,公办学校容纳寄宿制学生的条件不足,县城新增公办学校尚在筹建之中,面对高中的入学率与县城中小学校的就学率年年不断增长的压力,直面群众要求子女接受县城寄宿制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学校的发展无疑缓解了穷财政办大教育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弥补了教育投入的不足。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也在不断的提升,20xx年、20xx年、20xx年民办学校高考学生达二本以上分数的人数,分别是140人、135人、183人,民办学校连续三年分别为县中输送优秀初中毕业生468名、473名、537名,实现了民办学校的教育持续发展,其中私立清林学校被省、市教育部门分别授予“江西省重点建设中学”、“上饶市重点中学”、“上饶市重点民办中学”。

二、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教育的科学发展既是数量的增加,规模扩大的过程,也是教育内涵提升,社会效益增长的进程。尽管我县民办教育学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态,但是民办学校的发展往往只是表现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多,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条件的改善方面,就教育发展的本质而言,是量的变化,属于浅层次的教育发展。立足于我县打造“教育名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的发展需要来看,更亟待着民办教育学校的内涵发展。民办学校的内涵发展应该是以科学的办学理念,运用先进的教学管理,培养优质教育资源,开创优越教育环境,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发挥教育的最大社会效益。因此,教育的科学发展需要我们理性地透视民办学校蓬勃的背后所隐藏的制约发展问题。

1、民办学校发展极其不平衡

目前,我县服务于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共有14所,从办学规模上看,在校学生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只有清林学校、龙翔学校、求实学校、德爱学校4所学校,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学生人数不足200人的学校,如:树人学校、天成女子职业学校。从各民办学校的班级成班额来看,规模大的学校成班额达到50人以上,规模小的学校成班额25人;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上看,规模较大的学校其基础实施建设完备,教学实施、教学器材配套,完全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具备优秀学校的硬件实施。但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学校,至今没有自己的校舍,只是依靠临时租赁房舍作为校舍,教师队伍不稳、教师不具备教师专业水平,教学实施不全,教学器材严重不足,其教学条件难以满足教学的需要。尤其是乡镇、村级幼儿园的教学实施与师资水平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形成了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不平衡的格局。在近连续几年来,这种发展不平衡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尤其是一些规模小、投入不足的学校降低了办学要求,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办学思想滞后教育发展

由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与社会力量办学的公益性之间的内在矛盾,导致民办学校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往往会落后教育发展的需要,偏离《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首先在学校发展的指导意识上,民办学校注重扩大办学规模的发展,而忽视教育内涵的发展。民办学校的教育投入一般只是用在校舍的建设,满足于学校基础实施建设,但是对教育发展应当添置的教学设备、教学器材、教学资源等教学实施不作发展性计划,对教育科研需要的投入也不作安排。其次是在办学导向上,过于强调“优生决定论”。民办学校普遍存在着“优秀学生决定着优秀的学校”这样的潜意识,因此,民办学校招生往往倾向于各中小学优秀的学生,尤其是成绩较差的学生则不予接收。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学生享受公平教育的原则,同时也制约了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另则,在学校对外宣传方面,特别注重宣传少数优秀学生的优秀学业,把少数优秀学生的发展简单地定位为学校的整体发展。其三是在学生教育发展观上,注重精英培养,忽视了全体学生的发展。在民办学校的发展意识里,往往把学生的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发展的唯一标准,考试为导向,以分数为衡量教师业绩与学生学业发展的标强调,形成考什么就教什么,不考不教的错误倾向。强化了应试教育的精英培养模式,致使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培养这一教育宗旨难以在教育实践得到有效体现。

3、课程实施缺乏统筹兼顾

课程是学校落实教育目标的重要载体,《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明确地规定:“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这就意味着学校在要执行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与运用。但是在课程执行过程中,大多数民办学校受应试思维的影响,学校教学重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一些学科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其他课程,如美术、音乐等课程学校大多是被其他课程所占用。而新课程实验要求学校开设的综合实践活动课、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则没有严格执行。在学科课程的教学上,民办学校仍然是注重于教室里进行学科知识的系统传授,忽视了学科课程的实验操作。形成了重视国家课程忽视地方、校本课程;重视学科课程,忽视活动课程;重视知识课堂传授,忽视操作能力培养的三重视、三忽视的课程实施现状。民办学校的课程实施显然是违背了国家课程改革的精神,导致课程实施上的偏废,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培养,更不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

4、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不规范。

管理理念决定管理的方式与行为。大多数民办学校的办学者对办学有热情,但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对教育的规律缺乏整体而系统的认识,常常是家族式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机制,而聘用的校长常常只限于一般性事务管理权,实际上,事务管理权也仅仅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执行者的监督权而已,对学校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确立内涵发展的方向、教育投入的项目等重大决策没有有效的建设权或决策权,不利于学校的规范管理和学校的长远发展。在管理方式上往往只是注重事务性管理,而忽略人才资源的培育。在人力资源管理上,一是忽视师资队伍建设。一味强调教师已有的素质,不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的激励。因此,大部分的民办学校没有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导致教育研究荒废,教师专业成长乏力。即便是有些学校零散地开展一些,也大多是以听课、评课为主,教研形式单一,主题不明,使得教师的教学观念陈旧,策略僵化。二是教师岗位聘用低要求。目前,一些民办学校在教师聘用上,出于种种原因,聘用一部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岗位工作,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与效益低下,同时也违背了《义务教育法》。

三、民办教育发展对策

民办教育学校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内在主要矛盾。民办学校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集中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的存在与发展是以实现教育的公益性为宗旨,教育的公益性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有效地主导着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与投资效益。反之亦然,投资主体的行为是为教育的公益的,投资主体的盈利性是第二位。但是,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实践中,民办学校违背了法律的宗旨,投资主体把投资办学的盈利性视为第一性,以投资的盈利性主导教育的公益性,因而形成一切投资以盈利为核心的错误倾向,导致民办学校重视规模扩大,忽视内涵发展;重视有形资产投入,忽视无形资产投资;重视经济效益产出,忽视教育效益产出;重视自由式发展,忽视规范化发展等一系列违背教育法规及教育发展规律现象。因此,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精神,坚守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兼顾投资主体的盈利性,坚持在规范的基础上发展,实行教育行政的有效管理与主动服务,是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我县实现“教育教学优质化”工程的现实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正视民办教育发展主要矛盾,把握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现状,理性分析,务实研究,探索、解决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与投资主体的盈利性这一主要矛盾的对策,才能为民办教育的新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完善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正确认识民办教育的性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确保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的同等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把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教育、城建、规划、土管、人事、税务部门要共同参加研究制定全县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成立社会力量投资办学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任组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由计划、人事、规划、土管、公安、税务、物价、城建、供电、供水等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兼顾,协调动作,合力解决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对各类民办教育的布局规模、办学条件、生源、师资进行全面的统筹,制定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对民办学校的设置与审批、管理与监督、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在民办学校征用土地、教师管理与职称评定、学生待遇等方面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制定民办学校发展性评估标准,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结合我县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借鉴先进县、市民办教育管理经验,根据基础教育发展要求制定了民办学校的评估标准,并依据标准对民办学校定期进行年检和评估。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根据标准不断增加办学投资,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初步改变民办学校校舍靠租赁,教学无器材,发展无动力的现状,彻底根治只重盈利性,不重公益性的办学倾向。

3、加强管理,逐步规范民办教育。围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的文件。建立了民办学校设置审批制度、办学许可证验发制度、广告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收费、财务的管理、学校年检和撤销办学资格制度以及规范学校名称、更换办学法人等审核审批程序。同时,在工作指导上,提出了“民办教育一要发展,二要规范,在发展的基础上规范,在规范的前提下发展”的基本思路,重视依法治教。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教育局设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股,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招生信息、财务制度、教学管理、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保护合法办学,严厉查处违法办学,遏制恶性竞争。

4、注重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内部逐渐克服了“家族化管理”和决策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开始尝试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尤其民办学校要建立了董事会和理事会,完善校内规章制度,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加强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民办学校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者,开展管理培训班,强化民办教育的现代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对民办学校教师建立教师人才档案,实行任职岗位资格准入制审核,杜绝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任职不对应的教学岗位。对民办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评先评优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制定相关的政策,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吸引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形成了一支相对独立、学历层次较高的专任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教育局教研部门加大对民办学校教育科研帮扶力度,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定期深入民办学校进行教学教研调研,开展教学研讨会,培训教师的专业技能。民办学校要制定教育科研发展规划,建立教育科研专项基金,完善教育科研制度,定期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大力培养学校教育名师与教学能手,引领教学改革,壮大教研队伍,发展教师专业能力。

5、加强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从源头抓起,防范办学风险。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保证学校办学资金、资产稳定可靠,防止假投资、假办学。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每个财务年度结束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审计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搞“账外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把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监管作为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办学资金出现严重短缺、招生人数明显下降、社会投诉增多等风险隐患的学校,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重点监管,提出工作预案。

领题人:胡一萍

参与人:何钊朱茶英江慧春

课题组成员:彭熹潘赞义徐殿英胡玉恒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非财政性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备案及校长核准等事项;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在现有人员编制内,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得力人员,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与协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学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第六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地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和“省”等字样。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要办学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普通高中、初中、小学,称为“中学”、“高中”、“初中”、“小学”。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公安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实施非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直部门(单位)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学),由省教育厅审批。

(五)初等学历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规定。

(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技工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九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校长核准和其他备案手续。

第三章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民办学校招生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擅自超出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严格禁止委托招生和招生。

第十二条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十三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必须使用经依法批准的规范校名,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招生性质(专业、对象)、学业年限、办学形式(全日制、函授、业余等)、收费标准、发放何种毕(结)业证书等,不得含糊其辞。

第十四条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新生入校后将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录取成绩等学生信息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教师与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建造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与聘用的教师要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

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学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外籍教师。

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经常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晋升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等形式,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无重大过错不得随意解聘。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第二十条规模较大、教职工人员较多的学校,应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开展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安排学校的教学活动,开足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节、假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禁止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第五章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要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和行政管理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

学校是人员密集的地方,也是事故高发区,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为目标,切实加强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卫生管理、饮食安全管理、房舍器材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要对教工、学生经常进行交通、卫生、疾病预防、消防知识、防震防灾、专业实验实习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水源、食堂、供电设施、锅炉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冬季来临时,保证学生、教工按时取暖。

要建立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学校的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和其他事故,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学校要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安全设备、设施,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须建立党组织。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学校党、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教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组织活动,积极培养和发展教工、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团组织,不断壮大党、团组织力量,为促进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范财务管理是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优秀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掌握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规政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民办学校应有年度和中、长期财务计划,坚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留有储备的原则合理使用办学资金,使资金投入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方面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使用的资金帐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帐户以外的资金帐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否则按抽逃资金论处。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权限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学者的政治责任感,及时发现、提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问题一旦发生,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疏导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矛盾,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办理法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2007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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