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购方式(收集3篇)
来源:
煤炭采购方式范文篇1
本文围绕煤炭运销企业的经营特点,探讨了在现有印花税法律规定下,煤炭运销企业计算、缴纳印花税的方法。
关键词:印花税煤炭运销结算煤质奖罚购销合同核定征收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069-02
印花税自1988年起开始征收,距今已有20余年,属于地方税税种,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上是对此类经济行为的课税,也可以看作行为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8年8月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号,2011年1月,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后。
《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立合同人、立据人、领受人等。《条例》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应税凭证范围,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等。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采用从价税率或从量税率,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比例税率从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一、印花税的特点
从《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来看,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几乎涉及了日常经济行为的各类书据;但从税率方面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不等的税率来看,印花税又属于小税种。从我国近年印花税相关税则变化来看,税务部门一直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重点,从1990年起至近些年,先后多次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调整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而很少涉及其他诸如购销合同等应税凭证税率的调整。税务部门的历次税务检查、稽查活动中,多以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为重点,较少涉及对印花税的检查、稽查。监管层面缺乏关注,加之较低的税率,使得很多企业容易忽视印花税这样的小税种。但从现实经济活动来看,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的书立、使用最为频繁,广泛存在于各类企业,在以大宗、大额贸易为特点的煤炭运销企业中,购销合同更是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始终,所以,印花税构成了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营业税费之一。
二、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
煤炭属于非标准商品,煤炭质量直接决定了煤炭的差异化属性以及定价结算。煤炭质量是指煤炭的物理、化学特性及其适用性,其主要指标有灰分、水分、硫分、发热量、挥发分、块煤限率、含矸率以及结焦性、粘结性等,多数企业以发热量作为主要定价指标。相应的,煤炭运销有基准价格以及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体系。
煤炭运销企业的主要业务是采购煤炭后加价销售以赚取差价、获取利润,其特点是大宗商品贸易、周转快、资金量大,购销活动频繁进行,大额贸易额决定了印花税是煤炭运销企业不可忽视的小税种之一。由于煤炭的非标准商品特点,煤炭运销业务涉及到基准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两个价格,购、销业务开始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往往只能约定基准价格、意向数量、合同煤质。而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收货化验后得出的实际热值、硫分、灰分计算得出。大额贸易、非标准商品、贸易额的不确定性使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的计算、缴纳面临诸多困难。
三、煤炭运销企业购销合同特点
鉴于上述煤炭运销企业经营特点,煤炭的非标准商品属性决定了煤炭运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区别于一般商品的购销合同,煤炭的煤质特性决定了其购销合同只约定购销数量、基准价格(如元/吨,或元/卡)、合同煤质、结算方式(如根据矿发煤质还是到厂煤质结算)等。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需要借助于结算环节得出。实际结算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化验后的热值、灰分、硫分、水分等质量指标计算结算得出,所以,煤炭运销业务一般遵循签订购销合同、发运、收货化验、据实结算等环节,但在最后一个环节即实际结算后往往不会也没有必要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再次签订购销合同。在此情况下,煤炭运销企业应以哪份凭证为据缴纳印花税难以判定。另外,实际结算金额中是以含税或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税法无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可以签订含税基准价也可以签订不含税基准价)。相应的,在运输环节,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运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以及其他杂费计算得出。
四、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算方法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结合煤炭运销企业经营、合同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面临的计税依据等问题,煤炭运销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计算、缴纳印花税:
1.征收方式: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准确、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计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1.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1.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1.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依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定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煤炭运销业务贸易额大,核定征收方式下,其缴纳方式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估计性,对企业税赋的影响很难判定;相比而言,查账征收方式按实际结算金额缴纳印花税,清晰明了、有据可查,能真实反映企业税赋。从据实反映税赋、账务清晰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该完善相关账务、依法设置凭证登记簿,为查账征收方式奠定基础。
具体设置上,税法规定,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2.应税凭证范围:煤炭运销企业应将购销业务中的的采购、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煤炭仓储保管合同都纳入印花税计算范围之内
现实情况中,多数煤炭运销企业只将销售业务所涉及的销售合同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而忽视了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形成印花税的漏缴或少缴,导致补缴印花税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条例》明确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由于煤炭贸易大宗、大额的特点,为降低交易风险,煤炭运销业务中的采购、销售环节都会签订合同。所以,根据《条例》中规定,采购、销售合同都是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都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
制约煤炭运销业务的另一个瓶颈是运输,即从煤炭生产矿区运输至具体用户的过程。实际业务中,大型煤炭通常企业拥有自营铁路,中小型煤炭企业则借助于国有铁路或公路解决煤炭运输问题。通过国有铁路或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煤炭的,通常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此类合同的特点类似于煤炭购销合同,即只约定基准价格,如X元/吨煤公里、意向运量,实际运费需要运输完成后根据基准单价、实际运量计算得出,即便如此,此类运输合同同样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通过自有铁路运输煤炭的,要看自有铁路公司性质。通常情况下自有铁路公司以独立公司形式运作,煤炭运销企业与铁路公司同属同一集团控制。例如朔黄铁路公司与神华销售集团公司同属神华集团子公司,为关联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准确核算关联交易,即使关联方也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合同也属于应税凭证范围。同理,煤炭运销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诸如仓储合同也应纳入印花税计税范围
3.计税依据: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业务最初签订的采购、销售合同只约定了标准煤炭质量下的基准价格、数量、合同煤质(如5500卡动力煤基准价格450元),无法体现计税金额,实际交易金额,需要根据煤炭经验收化验后的实际热值、灰分、硫分等煤炭质量计算得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对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中明确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了月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煤炭运销合同、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所以,煤炭运销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煤炭根据验收化验指标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为了准确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应按业务内容分别设置采购、销售合同登记台账,对合同分别统一编号,将每份合同的一份正本交由财务部门贴花备查,登记、完善合同台账,合同再复印使用时,应连同5元贴花一并复印。等到煤炭销售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运输合同通常只签订一次,也可按照煤炭运销合同计算印花税方法缴纳印花税。
4.计税依据是否含税: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结算后的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条例》规定,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但在实际业务中,购销金额有含税与不含税之分(含增值税与否)。究竟以含税或是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条例》只规定,若企业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应当以凭证上列明的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部分企业借此以不含税购销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减少税赋。
从实际中来看,一般商业惯例中都采用含税金额定价。2015年7月15日的2015年第29周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中,本期417元,上期418元,采用的就是含税价格。从降低风险、谨慎的角度来看,煤炭运销企业应按实际购销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销售合同为例,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结算后,企业应按主营业务收入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客户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客户的不含税销售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依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客户的累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相应的,采购合同除了上文提到的签订初始定额5元贴花外,实际采购结算后,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账簿中,按辅助核算项目供应商名称为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采购结算金额,乘以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采购成本)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
煤炭运销企业的两大成本分别是煤炭采购成本以及运输成本。类似煤炭采购合同,煤炭运输成本所涉及的运输合同,应按主营业务成本-(煤炭运输成本)账簿中,按辅助项目供应商名称为依据,导出对各个供应商的不含税运费结算金额,乘1.17折算成含税金额,以此为据,再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一供应商的累计主营业务成本(煤炭运输成本)减去上期已缴税主营业务成本(煤炭运输成本)金额后乘以1.17,得出本期计税依据,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采购方面所涉及的煤炭采购以及运输合同,也可以按照针对供应商设置的往来账款贷方发生额(如应付账款本期贷方发生额,付款及预付款均通过应付账款借方核算),直接乘以万分之三税率计算印花税。
一般来说,印花税是小税种,但煤炭运销业务属于大宗、大额、非标准商品交易,在以大额的煤炭交易额作为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小税不一定就小。同时,煤炭运销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以及计税方法的确定又有一定的复杂性,且煤炭运销业务除了涉及煤炭采购、销售合同外,还涉及煤炭运输以及仓储保管合同等印花税规定的计税凭证范围,本文只选择了其中主要的采购、销售、运输、仓储合同等凭证为例讨论了印花税计算方法。对于其他合同、凭证,煤炭运销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计算、缴纳印花税,避免漏缴或少缴印花税。总之,煤炭运销企业应重视印花税的计算、缴纳工作,依法纳税,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煤炭采购方式范文篇2
【关键词】煤炭企业;物资管理;优化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煤炭企业的物资管理处于转型和变革期。由于科技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煤炭企业的物资管理所需的广度和深度已经今非昔比。在新的历史时期,煤炭企业必须心存忧患意识,从各个方面把握自身的发展。这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煤炭企业的物资管理。煤炭企业的物资管理是煤炭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决定着煤炭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科学的物资管理能够极大的提高煤炭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增添足够的动力。因此,探索和研究煤炭企业的物资管理优化问题已经成为了时代的迫切需求和发展的大势所趋,值得企业和管理层深入思考。
二、煤炭企业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资管理安排不合理,缺乏详细预算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如果企业对于物资采购方案管理没有做到事先的安排和设想,那么就很难对企业进行有效妥善的管理,企业的经营效益也就无从谈起。而由于煤炭企业自身的特点,其粗犷式的经营的方式以及管理方式在以往较为常见。而这种经营和管理方式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潜在的危险。煤炭企业没有详细的预算方案,没有有条不紊的办事规律,则会对企业本身有着致命性的影响。尤其是在当前煤炭企业经营不景气的情况下,如果再不从管理上下功夫,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很难得以提高。因而,在当前形势下,煤炭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都必须要做好合理的安排和详细的预算,改变以往粗放式的管理。如此以来,才能够最大幅度的提高物资采购的准确率,提高物资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才能够形成采购批量化,生产批量化,从而最大程度的促进煤炭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2.企业集团的监管力度不够
煤炭企业集团通常难以把握下属企业的财务资金变动情况,这是一个存在于煤炭企业普遍的事实。而如果企业集团单纯的按照资产监管模式或者财务利润报表等要素进行考核,往往无法适应现代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需求。而面临着无法有效评估下属企业、难以建立起有效的集团预算体系的情况,事前缺乏计划性和预算编制问题频频发生。不仅如此,事中缺乏监控以及事后审计也无济于事。面对这些问题,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困难和财务风险。因而,必须要寻求有效、规范的控制方法措施来严格化企业集团的监管力度,真正的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3.利用物资储备财务信息指导企业经营的能力差
当今一些煤炭企业长期以来只是单纯的注重其产量,而对于企业的投入产出经济模式尚缺乏有效研究。一些煤炭企业的财务部门管理着庞大的财务信息系统,但是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却不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些财务信息对其生产经营有所指导。而由于没有通过对财务信息的统计以及会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导致这些只能够满足一般的记账和财务考核指标,而对于深层次的分析工作重要性不甚研究。如果,我国的煤炭企业能够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点,从而积极利用相关的物资储备等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市场走向、煤炭产业政策以及企业所占煤炭市场份额等,进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指导,那么就一定能够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头筹。
4.物资存储体系不合理
当前,一些煤炭企业的物资存储体系不甚合理。这是由于传统理念的影响以及企业的改革创新能力不足引起的。由于企业物资存储体系的不合理,直接导致了煤炭企业在进行物资管理时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由于受到传统的管理理念、企业自身管理方式方法以及煤炭企业生产的特点影响,煤炭企业在物资采购供应方面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形成了有矿必有库的思维模式,从而容易造成重复存储的格局,这都不利于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面对煤炭企业存在的这种不足,有关企业领导或者研究人员必须给予一定的解决方案,使煤炭企业真正能够摆脱这种困境,走上良性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之路。
三、加强物资管理在我国煤炭企业应用的优化措施
1.科学化物资管理,建立详细预算机制
首先,煤炭企业的物资采购前需要进行采购工作的设想和安排。例如提出此次采购的任务、指标以及完成的时间节点、方法步骤等。其次,做好精打细算。要很好的规划好物资采购的信息。物资的采购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步骤。同时,物资采购必须要精打细算,切记盲目。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物资的采购人员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设置相应的考核标准,以对物资采购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再次,建立起煤炭物资采购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从而有效提高煤炭企业工作人员的效率。搞好物资采购管理,从而增强管理出效益的理念。最后,还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能够科学的预测,自信的谋划。搞好煤炭企业物资采购供应的管理,强化急用物资的管理。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出可行方法,可以明确专人负责,从而对实施的情况加以监督,提高物资采购的准确度,大幅度减少采购问题,形成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2.建立有效的物资供应网络化系统
通过引入当前较为成熟的B/S架构财务管理软件,能够有效的建立起煤炭企业的财务网络化系统。而B/S架构财务管理软件就是让企业安装一套系统,即总部建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套。而下属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只用浏览器就可以登录本单位的财务系统进行使用,而不需要再去安装此软件。而通过此软件,母公司能够方便的参与到子公司的具体核算流程中去,做到实时监控下属单位的经营成果。通过这样的网络化系统将发生的重大事项实时把握,这也适应了煤炭企业跨地区、跨地域发展的实际需求。当然,通过这种有效的财务监控手段,还能使煤炭企业得以集中记账,并对资金行驶统一调配,把握全局,从而使整个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透明化、正规化,从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财务风险的产生。
3.加强物资供应管理的基础工作
我国煤炭企业特别是大中型煤炭企业大部分是国有企业,而随着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来说,现现代化企业精细管理的思路都存在差距。在物资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因此,要做好物资管理工作,首先要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一是要建章立制。要明确制定煤炭企业的物资管理办法和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物资管理制度流程。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不相容人员分工,设计合理的签批流转程序,使物资管理有章可循。二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并特别关注煤炭企业的特殊性。有了好的物资管理制度,还必须做好相关执行工作。在此一方面是要严格按制度、流程办事,另一方面在执行中,还要考虑到煤炭企业生产的特点,按生产淡季、旺季做好物资供应的配给、采购等相关工作。对于煤炭企业的特殊库存材料,如炸药、雷管等,还必须严格按国家的相关危险品专项管理,防止遗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4.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制定出合理的物资库存额度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煤炭企业经过不断地深化改革物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必须要转变物资采购供应等管理观念,摒弃传统的库存观念,确立科学的存储理念。在保证煤炭生产的前提下,运用科学方法调整好企业的物资管理方法,优化物资存储结构,从而构建起科学的物资储备体系,解决当前煤炭企业物资存储管理的困境。要做好最佳库存量的计算,防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物资在企业中属于流动资产,直接关系着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对于煤炭企业来讲,库存物资比较较高,金额较大,更应该利用现代财务管理技术,对最佳进货量与最佳库存量进行核算,并综合考虑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季节性因素进行调整。使物资供应以最小的成本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煤炭的物资管理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在当今煤炭企业经营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必须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吸纳科学的管理理念,为企业的物资管理和财务管理奠定基础。在实际的煤炭企业物资管理中,要切实做好精细预算工作,做好监督体系以及网络化体系的构建工作,做好科学的物资库存方案。只有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优化当前的煤炭企业物资管理,才能够为煤炭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可靠的帮助。
参考文献:
[1]雒芬,年民当,孙刚.煤炭企业物资管理信息化改革与实施[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03)
煤炭采购方式范文篇3
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湖北省政府为建立湖北省煤炭供应长效机制、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经省政府批准于2005年6月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湖北省政府的批示,该公司的宗旨和职责为:建立湖北煤炭供应长效机制的平台,多渠道筹措资金,以煤炭投资开发、经营为重点,通过投资参股、建矿等多种方式,建立资源基地,获取煤炭资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建立全省煤炭采购、调运的调节机制;建设湖北煤炭供应储备基地;统一协调组织全省的煤炭采购、调运、储备工作。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服务于湖北省境内的电力企业和30家大型骨干工业企业,为湖北省的“中部崛起”和“工业兴省”战略提供能源支持。
笔者认为,建立湖北省煤炭供应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煤炭供给,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快市场整合、统一协调采购
目前,湖北省煤炭供应体制尚未理顺,由于历史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已经形成了分散采购的主体格局,全省在煤炭采购供应上还不能形成对外一致的声音,这对建立煤炭供应长效机制是极其不利的。湖北用煤企业的采购供应成本上升,除了市场的原因以外,很大程度上也与各用煤企业相互抬价、争夺资源有关。湖北省组建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目的,就是要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和领导下,整合全省煤炭需求资源,集中力量统一对外采购和调运煤炭,避免用煤企业各自为战,提高企业的采购、调运和储备能力,降低煤炭采购成本,确保煤炭供应的数量、品种与质量。因此,建议积极抓好省内有关燃料公司的兼并重组,尽快整合全省煤炭需求资源,统一协调煤炭的采购供应,发挥规模优势,形成真正的市场合力。
要积极向国家发改委、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各煤业集团公司和矿务局争取煤炭订货方面的政策和支持,为煤炭购销合同的落实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重点抓好汉川电厂、鄂州电厂、襄樊电厂、阳逻电厂、青山电厂、荆门电厂、沙市电厂、蒲圻电厂、黄石电厂、西塞山电厂等发电企业和武钢集团、东风汽车、华新水泥、葛洲坝水泥厂、冶钢集团、鄂钢集团、双环集团、湖北化肥、湖北化纤、洋丰集团等大型工业企业的煤炭供应工作,为上述企业搞好服务。
2、以市场和资本为纽带获取煤炭资源
一方面,湖北省有关企业包括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要以市场为纽带,努力巩固河南、山西、陕西等主要煤源基地,同时积极开发四川、重庆、贵州、内蒙等新的煤源基地,与中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平顶山煤业集团、陕西煤业集团、山西煤业集团、大同煤矿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等28家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以及各产煤大省的大型煤业集团公司和矿务局探索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争取签订长期的煤炭购销战略合作协议;另一方面,为了从根本上巩固与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关系,形成稳定的煤炭供应渠道,有关企业要本着“科学论证、谨慎投资”的原则,认真做好煤炭投资开发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和论证工作,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对外投资建立煤炭供应长效机制,力求以投资参股和合作建矿等多种形式在河南、陕西、山西等产煤大省建立稳定的煤炭资源基地,每年确保一定的煤炭资源量,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要重点抓好与中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陕西煤业集团、郑州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山西焦煤集团等大型煤业集团的合作。
3、建设煤炭储备基地
湖北省在“迎峰渡夏”和“迎峰渡冬”期间煤炭供应异常紧张,与全省尚未形成完善的煤炭储备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今后湖北省要积极探索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煤炭储备基地,一方面,应在省内交通枢纽和靠近主要用煤企业的地方利用闲置的货站或煤场,建设3~4个煤炭集运站,达到300~500万吨的煤炭储备能力;另一方面,要依托河南、陕西、山西等产煤大省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在当地建设2~3个煤炭储备和转运基地,在四川省和重庆市的重要港口建立1~2个煤炭中转基地。要通过建设煤炭储备基地,达到均衡煤炭供给、调剂市场余缺、平抑煤炭价格的目的。
4、确保煤炭运输
要继续加强与铁道部和武汉、郑州、西安、太原等铁路局的沟通与衔接,争取铁路运输部门的大力支持,更好地落实煤炭的铁路运输问题。对于属于武汉铁路局管辖范围的主要供煤点,应确保开通到湖北用煤企业的直达列车;对于分别属于西安、郑州、太原铁路局管辖范围的主要供煤点,要向铁道部汇报争取创造条件开通直达列车,一般供煤点则要积极安排好铁路计划运输,尽量保证运输兑现。在煤炭的运输能力和方式上,要在保持铁路煤炭运量稳步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长江及其支流的水路煤炭运量,作为煤炭运输必要的补充。要认真研究四川、重庆、贵州煤炭的长江水路运输问题,在省经委等部门的帮助下,协调解决好水运煤过三峡船闸等方面的困难。
5、建立煤炭采购调运信息网络平台
要在对全省煤炭供应和需求情况进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现有网络资源,以湖北省煤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有关政府部门、运输部门、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用煤企业共建的方式,逐步建立湖北省煤炭采购调运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建立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开展网上交易,运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企业间供应链与价值链的对接,实现企业间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力求更好地帮助全省用煤企业协调和解决煤炭采购调运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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