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支管理(收集5篇)
来源:
土地收支管理篇1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缴款通知书应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以及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数额。
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在缴款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时,3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国库部门办理缴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退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等相应科目。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用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月做好与国库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20**年12月31日前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原有规定解缴入库;20**年12月31日以后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解缴入库。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六、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从20**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中的**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修改为12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增设13项“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14项“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别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上述各项支出情况。
土地收支管理篇2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问题;措施
2007年,我国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为11.53万公顷、总价款达到9551亿元,占到了当年全国土地出让总收入的80%。据此推算,2007年全年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约为1.2万亿元。相比2007年,2008年下降幅度超过20%,但2008年全国大、中、小城市土地出让金相加金额也将超过9000亿元,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块重要收入。审计署2007年对北京等11个城市及其所辖28个县(市、区)2004—2006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管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违规减免出让金47.88亿元,违规使用出让金83.73亿元,欠收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51.17亿元,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一、土地出让金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1.土地出让金的概念界定
一直以来,我国的土地出让金都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由此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对“土地出让金”理解和使用出现混乱,这是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根据对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本人认为,土地出让金,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一定年限内批租使用时交纳的包括地租和全部土地成本在内的总价款,或在土地出让(包括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时缴纳,或是在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原划拨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补交的总价款。这里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包括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投资收益、土地管理收益和土地建设与保护补偿,是各类土地价值在社会管理中的体现。
2.土地出让金的理论基础
现代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由权能和利益两部分构成。土地所有权、土地市场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三项权能构成我国土地产权的具体内容,这“三权”的分离组合形成了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而不同的土地产权结构又会形成相应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而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导致农业资源无序配置;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权责利不对称,加深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虚化。土地产权理论为出让金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产权理论要求出让金必须是土地市场价格,以体现和反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并符合市场供求规律,充分体现和保障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因此,土地产权理论是土地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出让金产生的实质是土地产权交易的结果。
二、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1987年我国出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这一新的土地使用收费方式以来,土地出让金制度逐渐确立,盘活了全国的土地资源,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随着出让金收入规模的日益增大,及其在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增加,出让金存在的问题也越发凸现出来。
1.出让金带来的丰厚财政收入,诱发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
大量卖地和圈地,一次性收取40-70年的出让金,为地方政府充实财政收入提供了机会,现届地方政府就可能运用各种手段扩大土地批租量,获得短期高额收益,这将使以后各届政府无法实现收益共享。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既有悖于“代际公平性”,又有损于土地资源使用的有效性。
2.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
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出让,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地多得益的机制,既诱发了地方政府批地卖地的冲动,又为“寻租”提供了条件。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所获取,而被征地农民只能得到低额的补偿费,远不能弥补农民的权益损失,这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因征地补偿问题而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所得的那部分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和土地开发,出让金分配向城市倾斜,城市的工业化、城市化飞速发展,而农村却出现了大量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农村建设也严重缺乏资金投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裂痕在继续扩大。
3.土地出让金制度不完善,易引发出让金流失和官员寻租
土地要素的非完全市场化使政府在征地供地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而征收的出让金又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出让土地,擅自减免出让金等,使出让金大量流失。与之相对应的是官员寻租和腐败现象频频出现。现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为政府官员的寻租活动提供了巨大利益空间和权力发挥作用的活动空间,涉及土地的腐败案件数量多,涉及金额大,涉案人员职务高,而且容易发生窝案、串案。
三、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几点措施
1.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将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做法是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
2.明确土地出让金范围,确保应收尽收
一是明确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土地补偿性成本、土地开发性成本和土地净收益三部分。二是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范围包括五种土地价款、土地租金收入等全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划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不含征地管理费)等一并纳入土地出让金管理。三是在征收的过程中要严格禁止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以土地换项目”、“以租”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
3.规范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突出强调保护失地农民利益
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支出:一是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二是土地开发支出;三是支农支出;四是城市建设支出;五是土地出让业务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从提高征地补偿费、建立补偿费发放公示制度,增强补偿费用发放透明度、改革补偿费发放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四方面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健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切实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预算,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支出各项资金;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健全报表核对机制,财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收支口径,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加强土地出让金核算管理。土地储备部分应按出让和收储地地块建立出让金收支台账,分清每宗地块土地出让金、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储备部门的台账报表及时审查核对出让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费;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避免“寅吃卯粮”,保障土地收益的延续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违约金的管理,凡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应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土地前期开发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控制成本支出,可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5.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首先,利用卫星图片等信息化手段监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土地违法问责制,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其次,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同时,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监督。最后,建立土地出让金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实行定期或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易宪容:《出让金改革需慎行》,《英才》2006年第8期.
土地收支管理篇3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年*月*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地在征地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发〔20*〕28号和国发〔20*〕3*号文件中有关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依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要严格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以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建立土地储备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要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各地盲目储备土地。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财政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抓紧研究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七、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土地收支管理篇4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包括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八)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九)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有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我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以及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区(县)支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收缴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全部缴入市、区(县)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市、区(县)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及收缴程序
(一)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方式
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实施非税收入管理,全市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其中: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二)收缴程序
1、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和《*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2、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属地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3、市财政局将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定期缴入市级国库,并将远郊区(县)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采取调库的方式,分别划转各远郊区(县)级国库。
第六条市财政局从缴入市级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比例或定额,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各远郊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提取的比例或定额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103014601)科目划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7)科目。
第七条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政府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一)计提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执行。
(二)计提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各区(县)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和应提取的金额。并于季度末当月的20日之前将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送市财政局;对12月21日—30日全市的提取金额(含电子版)于12月30日送市财政局;12月31日全市提取金额转入下年度办理。
2、市与各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按季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三)计提手续
市财政局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使用“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分别从市级国库和远郊区(县)级国库“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103014601)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科目(1030148)。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主要指政府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等。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第十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执行。
(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85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其他支出。包括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
(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823号)执行。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按照市、区(县)政府批准的收购土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关于印发〈*市关于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经二[20*]3070号)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四)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六)其他支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十四条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68号)中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设部分目级收入科目和部分项级支出科目。
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附录二基金预算收支科目具体调整情况请详见本办法的附件1。
为了准确反映我市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支状况,本办法仅对调整后政府收支科目的正确使用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删除了《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103类“非税收入”项下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及目级科目。
第十六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别设立了下列科目:
(一)设立了46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科目。
对01目“土地出让总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对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以及购买、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含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对03目“划拨土地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我市新设立95目“区县土地出让总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
我市新设立96目“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补缴的土地价款。
我市新设立97目“区县划拨土地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划拨土地收入。
我市新设立98目“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调库”,并做出了如下说明:市级专用科目,反映市级国库划转远郊区(县)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对99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做出了如下说明:反映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设立了47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设立了48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政府土地收益和政府储备机构收购及储备土地的前期成本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第十七条对《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已进行了下列调整:
(一)01项“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二)02项“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已经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并对科目说明进行了调整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三)03项“城市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04项“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05项“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已经修改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六)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科目说明已经调整为:反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七)保留了07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八)我市新设立了94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支出。
(九)我市新设立了95项“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旧城区解危排险专项资金的支出。
(十)我市新设立了96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
(十一)我市新设立了97项“污染扰民企业搬迁资金”,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污染扰民企业搬迁的支出。
(十二)我市新设立了98项“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的支出。
(十三)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科目说明已经修改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其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
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02项“土地开发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99项“其他支出”的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在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中设立了11款“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第二十条在《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增设了下列科目:
(一)09款“土地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
(二)10款“安置补助”,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安置补助费。
(三)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12款“拆迁补偿”,其科目说明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按照财综[20*]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应根据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别填列支出经济类相关各款。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1、收入预算的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全市以及城八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远郊区(县)下年度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提取计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计划。并按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将土地出让收入等上述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分别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各远郊区(县)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城八区当年1-3季度土地出让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按照返还城八区的比例,于10月底之前向城八区财政局提供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计划。城八区财政局据此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远郊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2、支出预算的编制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国土、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资金需求情况和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各项支出预算。
(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编制
每年年度终了,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上报时间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要与市区(县)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六章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处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结余资金时,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其中:
(一)用于本级支出时,在土地出让收入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二)市财政局用于城八区支出时,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
(三)市财政局用于远郊区县支出时,仍通过土地出让收入专户拨付到远郊区(县)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远郊区(县)使用时,也通过调入资金的方式,调入基金预算,并在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反映。
(四)此文下发之前已发生的以前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支出应补办预算指标下达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土地收支管理篇5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经济增长;两人社会模型;物业税
[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3.011
土地财政是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高度倚重土地及相关产业租税费收入的一种财政模式[1]。土地出让金是土地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收取的土地价款[2]。近些年,土地出让金规模迅速膨胀,一些省份的土地出让金规模已超过预算外收入的规模,个别省份的土地出让金规模甚至超过预算内收入的规模。
土地出让金的迅速增长,源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竞争。周飞舟[3]提出,分税制改革使财政分配体制由分权转向集权。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兴办企业变得无利可图,于是土地征用和转让便成为地方政府新的生财之道,由此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自然也落入了预算外收入的范畴。郭艳茹[4]指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具有信息上的优势,它会利用这一优势对分权边界进行事实上的调整,通过各种预算外收入和体制外收入,消除中央政府主导的分税制改革对地方政府的不利影响。
土地出让金的发展经历了从预算外到预算内调整的过程。2007年前,土地出让金属于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外收支专户管理。2007年,我国实施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将土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下一步的财税改革方向则是开征物业税,以替代土地出让金。贾康[5]认为,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物业税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租”与“税”是并行不悖的。但房产和地产是无法分割的,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的收取对象可视为房产、地产构成的混合财产,技术上可将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合并征收,当物业税增加时,会增加住房者的经济负担,住房者自然会产生抵触心理,要求减少土地出让金,据此,物业税和土地出让金在客观上存在替代性。加之土地出让金规模巨大,物业税开征后,其总量不可低估,若此税全部由地方财政支配,将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因此中央与地方共享物业税成为必然选择。可如此一来,地方财权会减少,但事权不一定减少,于是事情又回到原点,新的财政压力将逼迫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政突破口,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因此,我们面临的不是土地出让金是否应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问题,而是土地出让金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的问题。而如果有利于经济增长,继续通过预算外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未尝不可。关于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已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研究。杜雪君等[6]使用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但土地出让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远小于预算内资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辛波[7]选取某省1994―2007年的样本数据,研究土地性财政收入同GDP的关系,结果显示:两者呈显著正相关,但这里的土地性财政收入不只是土地出让金,而是土地出让金收入与土地相关税收收入之和,并且其数据仅涉及一省,因此,辛波的研究不能从宏观上说明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薛白等[8]根据2005年275个地级市的数据研究表明:土地出让金占财政收入比重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呈现弱负相关,此结论也不能确切说明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为研究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拟构建一个两人社会模型:一人是公务员,一人是普通民众。公务员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灰色收入,由于预算内支出管理较为严格,预算外支出和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相对松懈,因此,一种合理的假设是:灰色收入来自预算外支出和土地出让金支出的数量要多于来自预算内支出的数量。运用此假设和两人社会模型,探讨预算内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然后,运用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和相关数据,证明由两人社会模型得到的结论。
一、两人社会模型
假设a:整个社会只有两个人――甲和乙。
假设b:甲是政府公务员,掌管政府所有事务,其个人收入水平为I1,且I1=I1(YSN,YSW,TD)。其中,I1是甲的个人收入,YSN为财政预算内支出,YSW为财政预算外支出,TD为来自政府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支出。
假设c:甲的个人收入增量由两部分构成:工资收入和灰色收入。
假设d:乙是普通民众,掌握所有的私人投资和劳务,乙的个人收入为I2,且I2=I2(K,L)。其中,K为投资总量,L为劳动总量。
假设e:公务员追求GDP最大化,且GDP=F(K,L,YSN,YSW,TD)。
假设f:整个社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t,财政收入CZSR=(I1+I2)×t[I1(YSN,YSW,TD)+I2(K,L)]×t。
假设g:财政收支相等,即财政收入(CZSR)=财政支出(CZZC),因为财政支出由财政预算内支出(YSN)、财政预算外支出(YSW)、土地出让金支出(TD)三部分构成,所以CZSR=YSN+YSW+TD。最终,YSN+YSW+TD=[I1(YSN,YSW,TD)+I2(K,L)]×t。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问题最终归结为:在约束条件YSN+YSW+TD=[I1(YSN,YSW,TD)+I2(K,L)]×t下,求GDP的最大值。
max(GDP)=max[F(K,L,YSN,YSW,TD)]①
YSN+YSW+TD=[I1(YSN,YSW,TD)+I2(K,L)]×t②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得
H=F(K,L,YSN,YSW,TD)+λ{[I1(YSN,YSW,TD)+I2(K,L)]×t-(YSN+YSW+TD)}③
对③式求偏导,可得
胡华:土地出让金与经济增长
HK=FK+λtI2K=0④
HL=FL+λtI2L=0⑤
HYSN=FYSN-λ+λtI1YSN=0⑥
HYSW=FYSW-λ+λtI1YSW=0⑦
HTD=FTD-λ+λtI1TD=0⑧
由④、⑤式可得
FKFL=
I2KI2L⑨
由⑥⑦⑧式可得
FYSN1-t・I1YSN=
FYSW1-t・I1YSW=
FTD1-t・I1TD
⑩
⑨式左边是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对GDP的边际效应之比,右边是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对乙的个人收入I2的边际效应之比,此式的平衡是市场经济自由运作的结果。
⑩式的平衡则是政府官员参与的结果。由假设c知,甲的个人收入增量由两部分构成――工资收入和灰色收入。工资收入是预算内收入(YSN)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两者呈正向变动关系,因此,I1/YSN>0。灰色收入是预算外支出(YSW)和土地出让金相关支出(TD)的增函数,因此,甲的个人收入I1也是预算外支出(YSW)和土地出让金支出(TD)的增函数,即I1/YSW>0,I1/TD>0。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预算内支出、预算外支出、土地出让金支出的管理规范程度进行比较发现,预算内支出管理规范程度最高,预算外支出管理规范程度居中,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规范程度最差。管理规范程度越高,公共资金转化为公务员个人收入的概率就越低,转化为公务员个人收入的数量也越小。因此,预算内支出对甲的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最小,预算外支出对甲的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居中,土地出让金支出对甲的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最大,即I1/TD>I1/YSW>I1/YSN。
根据⑩式和I1/TD>I1/YSW>I1/YSN可得
FYSN>FYSW>FTDB11
B11式表示预算内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最大,预算外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居中,土地出让金支出对GDP的边际效应最小,即当土地出让金支出对公务员个人收入的边际效应高于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时,土地出让金对GDP的边际效应将小于预算内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下面我们将运用静态面板数据模型来验证这一结果。
二、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和数据
1.静态面板数据模型
Yit=C0+C1×X1it+C2×X2it+C3×X3it+vi+μitB12
B12为静态面板数据模型,其中,因变量Y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GDP自然对数,自变量X1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预算内支出的自然对数,自变量X2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预算外收入的自然对数,自变量X3it是第i地区、第t期的土地财政支出的自然对数。i是整数,取值范围为1~31,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t是整数,取值范围为1~9,分别代表1999―2007各年份;C0、C1、C2、C3是待估计的相关系数。模型确定后,只须利用数据估计出C1、C2、C3的大小,即可验证B11式的真伪。若C1>C2>C3,则B11式为真,反之,则B11式为假。
2.数据描述与来源
本文采用的各项数据是1999―2007年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其中,地区GDP、地区预算内支出来源于2000―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地区预算外支出来源于2008年《中国财政年鉴》。由于笔者没有找到土地出让金支出(TD)的数据,因此使用土地出让金收入代替,此数据来源于2000―2008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7年起实施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土地出让金改革,建立土地出让金专用账户,取消预算外的收支专户,将土地出让总收益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据此,2007年以前,土地出让金应属于预算外支出;2007年以后,土地出让金应属于预算内支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们选取1999―2007年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样本共计279个,2007年虽没有土地出让金超出预算内支出,但1999―2006年存在50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出了预算外支出(即使运用预算内收入或预算外收入,同土地出让金进行比较,情况也不乐观。1999―2006年间,存在43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预算外收入,2007年存在5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出预算内收入,即279个样本中,48个样本的土地出让金超过了预算内收入或预算外收入),即在一些省份,部分土地出让金游离于预算内支出或预算外支出之外,因此,本文将土地出让金支出视为独立于预算外支出和预算内支出之外的一种支出。上述数据都是当年价格数据,本文根据1999―2007年的消费者价格总指数将其换算成1999年的不变价数据。因变量、自变量数据描述见表1。
三、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估计、检验与修正
1.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估计
本文采用混合面板模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个体随机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具体结果见表2。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中,我们可以得到冗余固定效应检验的F统计量为33.62,其零假设不存在个体效应,此统计量在1%的显著水平上否定零假设,因此,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优于混合面板模型。为甄别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和个体随机效应模型的优劣,我们进行了豪斯曼检验。豪斯曼检验获得的卡方统计量为91.95,此统计量也能在1%的显著水平上否定零假设,表明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优于个体随机效应模型。
2.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检验
静态面板数据可能会存在异方差、序列相关、截面相关、多重共线性等问题,为此我们进行如表3所示的检验,运用修正后的沃尔德检验,卡方统计量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31个截面的方差相等),这表明模型存在组间异方差问题;运用Wooldridge和ArellanoBond检验,相关统计量都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原假设(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这表明模型存在一阶序列相关问题;运用Pesaran检验、Friedman检验和Frees检验,相关统计量也都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零假设(不存在截面相关),这表明模型也存在截面相关问题;模型三个解释变量的膨胀因子分别为1.54、177、2.38,都没有超过10,这表明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3.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修正
由于模型存在异方差、序列相关、截面相关的问题,因此,个体固定效应模型的结果是存在偏差的,需要进行修正。如表4所示,模型②和模型③考虑了解决组间异方差问题,模型②采用Huber[9]和White[10]的方法处理异方差,模型③则采用Bootstrap方法(1000次)进行处理异方差,处理结果显示:模型①②③没有明显区别,只有X2的系数显著性地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模型④⑤则假设模型残差是一阶序列相关,并对其进行了重新估计,模型④采用的是一步估计,模型⑤采用的是二步估计,上述两个模型的解释变量都是显著的。模型⑥则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上考虑了截面异方差,结果显示:X2的系数显著性发生了改变。模型⑦采用Driscoll等[11]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异方差、序列相关以及截面相关,同模型①相比,其结果没有显著改善。
上述七个模型的修正结果表明,X1和X2的系数估计值在大部分模型中都是显著的,X3的系数估计值在模型④和⑤中是显著的。从系数大小上可以得出如下确切的结论:C1>C2>C3。因此,B11式为真,即土地出让金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最小,预算外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居中,预算内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边际效应最大。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支出对经济增长存在一定正向促进作用,但其作用要远低于预算内支出或预算外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因此,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纳入预算内管理,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其原因在于:同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相比,土地出让金更容易转化为公务员的灰色收入,成为一个经济漏出量,而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相对严格,不易转化成灰色收入。因此,加强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稽查,或使用物业税替代土地出让金,都有利于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增长。但土地出让金转化为物业税后,物业税的规模不可低估。为有效进行宏观调控,中央政府将要求同地方政府共享物业税,此举势必减少地方财权,但地方事权不一定减少,地方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压力将再次凸显,地方财政会寻找新的财政突破口,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长此以往,整个社会的税费负担将持续增加,依照拉弗曲线的原理,当税费负担达到一定程度后,税费总量不增反减。因此,寻求一种税费退出机制,将宏观税负水平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比例上是很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志勇,陈莉莉.“土地财政”缘由与出路[J].财政研究,2010(1):29.
[2]何振一.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不可替代性简论[J].税务研究,2004(9):19.
[3]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J].社会学研究,2007(1):49.
[4]郭艳茹.中央与地方财政竞争下的土地问题:基于经济学文献的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2):59.
[5]贾康.开征物业税,改造“土地财政”[J].上海国资,2010(5):12.
[6]杜雪君,黄忠华,吴次芳.中国土地财政与经济增长――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分析[J].财贸经济,2008(8):56.
[7]辛波.对土地财政与地方经济增长相关性的探讨[J].当代财经,2010(1):43.
[8]薛白,赤旭.土地财政、寻租与经济增长[J].财政研究,2010(2):27.
[9]HuberPJ.TheBehaviorofMaximumLikelihoodEstimatesunderNonStandardConditions[M].BerkeleyC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7:221―233.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整理16篇)
- 阅0植树节的作文范文篇1今天是植树节,阳光灿烂,老师安排我们一起去植树,我们开开心心地拿起水桶,抗起铁铲,带上树苗地去植树了。我们兴高采烈地来到路边,我和小明一组,我挖坑,小明提水.....

学校周记范文(整理2篇)
- 阅0学校周记范文有些诗写给昨日和明日,有些诗写给爱恋,有些诗写给从来未曾谋面,但是在日落之前也从未放弃过的理想,而我,则想写给我如诗的青春我的大学。常听人赞颂大学,说是怎样的.....

暑假周记范文范例(整理8篇)
- 阅0暑假周记范文终于放假了,我先把作业,我暑期变的多彩,除了学许多活动之外,网络便成了我的忠实伙伴。每当同学谈到上网的经历,那些经常上网的同学总是兴致勃勃地侃侃而谈,我也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