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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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管理篇1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制定并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保证24小时供应。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配备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在普通商场和超市内设立零售药店的情况,《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借鉴国外做法作出规定,在超市等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区域。

药店管理篇2

按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将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别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综合来说,处方药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镇静催眠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自药品实行分类管理以来,随着处方药管理的不断加强,有效避免了药物滥用,对促进合理安全用药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作为一名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笔者发现零售药房在处方药管理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就其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提出一些思考:

一、当前处方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未严格凭处方销售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方针,XX起年对注射剂、粉针剂实行了处方药管理;XX年起对凡未列入非处药目录的抗菌药物(抗生素类、抗真菌药、抗结核药、喹诺酮类、磺胺类)实行凭处方销售;XX年又规定特殊管理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等十一类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因此在零售药店的实际经营范围中,处方药其实已占其总销售品种的60%以上。但由于零售药店从业人员中没有处方权,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处方又很少外流,这就造成大多数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为了维持生存,部分药房铤而走险,违规将处方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用药安全隐患,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方药滥用。

2.处方药未按规定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已对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药房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店堂内无警示语——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等混放,类别标示放置不准确;处方药开架销售;处方药作为赠品搭售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供货方资质收集不全;未建立健全真实完整药品验收记录、销售记录。这些都给消费者合理选用非处方药、从业人员正确调配处方药、以及驻店药师指导安全用药等造成一定影响或误导。

3.药房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

处方药的管理必须依靠药房内从业人员来实施,但从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部分农村药房尚未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就导致部分药房对药品分类管理、尤其是处方药管理相关知识不足,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意识不强,有少数从业人员甚至将药品当做一般商品销售,有疑难答,有买必卖。

4.消费者对处方药管理认识不足

药品分类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自XX年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以来,各级药监部门大力宣传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了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切实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出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传统消费意识和消费方式的影响,部分消费者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意识仍然不强:一是凭经验购药;二是贪图省事,不愿找医师开具处方;三是对药房索取医生处方的行为不理解,不愿将处方交给药房;四是一张处方多次使用,给药房处方收集带来不便。

二、加强零售药房处方药管理的对策

1.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当前医疗卫生机构尚在进一步探索与改进之中,以药养医局面尚未从根本上改变。部分医疗机构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与自存,纷纷采取设置密码处方、电子处方等各种方式防止处方外流,这不仅造成零售药房处方收集困难,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消费、选择消费的权利。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进一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实行医药分开,让药房从医院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与零售药房相同竞争环境,从而在保护消费者自主购药权利的同时,也为零售药房提供了处方来源。另外,也可以通过允许零售药房聘请坐堂医生的方式,在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先经坐堂医生诊治处方后再行售药,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

2.加强处方药日常监管

药监部门应在gsp跟踪检查、许可检查、专项检查等日常监督检查中,强化处方药管理,严禁零售药房无处方或药师不岗时销售处方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非药品混放,处方药开架销售,搭售处方药,处方药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药监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协调与配合,齐抓共管,对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等违法行为,应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严肃查处。

3.加强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培训

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是保证处方药规范管理的必然要求。应通过举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场指导等方式,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进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知识的专业培训,使其在充分了解药品分类管理意义、目的、方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严格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觉防止和杜绝滥用处方药或违法销售处方药行为。

药店管理篇3

关键词:零售药店品类管理完善

1.零售药店品类管理概述

品类管理,根据美国高效消费者回应计划的定义,是指消费品生产商、零售商的一种合作方式,它以品类为战略业务单元,通过消费者研究,以数据为基础,对一个品类进行数据化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决策思维过程。成功的品类管理可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消费需求,使得零售药店有能力影响消费者在店内的购买行为,同时合理的品类管理可以提高药店的工作效率,有效的优化货架及产品组合等,降低整个经营系统的成本。

2.零售药店品类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没有真正以消费者为中心

以消费者为中心是品类管理理论的核心,因此零售药店的品类管理应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但是,目前我国零售药店品类管理还是大多以方便药店管理为主,产品组合的设计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需求的特点,货架摆放也只是考虑药店的空间利用率和整体的美观,而不是有针对性地完成顾客导向和方便顾客选择产品。另外,由于医药商品的特殊性,顾客多会向店内药师和售货员咨询,听从店内相关人员的建议选择药品,因此药店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等个人因素对消费者的选择有直接影响[1]。

2.2药品品类定义不规范

由于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的分类不像普通商品那么简单。药品的种类成千上万,即使同类的药品中的不同产品也存在差异,因而很难以某个准确标准来区分定义。在实际品类管理过程中药店通常按照医药商品的属性和药品的适应症进行分类管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药店自身需要进行进一步划分。不同药店呈现在消费者面前的药品品类大同小异,但每个品类下产品的种类很多而且在具体使用中存在差别,所以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在这样的品类管理下很难选择合适的产品,品类管理并没有起到帮助消费者的作用。

2.3品类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数据库管理

品类管理是一个过程管理,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信息技术,通过相关数据和应用系统支持品类管理的决策,可以提高业务流程的运营效率,如POS系统、数据仓库、数据挖掘专家系统和人工智能,以及其他信息技术等都是品类管理的信息技术[2]。数据库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零售商研究消费者和有效地开展品类管理积累了大量的数据,但是目前国内药店应用的系统只能满足企业普通的进销存功能,无法满足药品品类管理决策的需要,而且药店也没有意识从销售数据中整理出有规律、有价值的信息,即使现有的会员制度也只是起到一个享受会员优惠的作用,并没有根据消费者的历史购药记录提供个性化的用药建议或服务。

2.4零售药店的短期逐利行为

零售药店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产品的同质化、产品价格和利润率的透明、竞争方式的趋同性等表现已经非常明显,零售药店为了求生存就出现了各种短期逐利的行为。最典型的行为就是大量增加高毛利非品牌商品的推销,甚至单纯用药品毛利率一条标准来决定产品的组合,这就使得品类管理的实施完全背离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初衷;再有盲目的打价格战,没有全面的产品价格组合管理。

3.消费者对药店品类管理认知情况

通过简单问卷随机询访去药店购药的消费者,得到以下信息。

表1消费者药店品类管理了解情况

对于72.2%消费者来说药店跟药店之间几乎是不存在差别的,每个药店都没有自己的特色,也就没有明确吸引消费者的理由,如果一个药店能够通过品类管理建立自己的特色,自然能够吸引消费者并拥有一批忠实的消费群体。

关于药店除了药品之外可以涉及到的其他品类,75.34%的消费者认为药店可以出售非药品,但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药店出售质量可靠的医药相关产品,如营养保健、美容瘦身以及个人护理等,可以提高产品的丰富性,是药店的又一个利润增长点。

表2消费者对药品分类方式的认知

当涉及到药品的分类标准时,几乎所有的药店均是按适应症分类,但通过对消费者的了解只有59.64%的消费者认为药品是按适应症分类的,由此可知,在药品的分类方面,药品经营着和消费者的认知是不对称的。

表3消费者对药店个性化服务的要求

91%以上的消费者认为药店应该给消费者提供专业性的个体化的用药建议。现在几乎所有药店都有会员系统,药店完全可以利用会员系统建立客户档案。一个客户到店,只要输入信息,以往的用药经验、过敏史等信息全部有据可查,客户只需提出要求,药店便能为之定制最合适的用药组合,这对于药店维持稳定客源,树立良好信誉和品牌有着积极的作用。

4.药店完善品类管理的建议

4.1以消费者为中心进行品类管理

作为零售商的药店在进行品类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首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选择品种,研究消费者的品类与品牌认知,分析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了解消费者接受产品信息的途径等,并充分利用已有的销售数据和会员数据,加强对顾客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的研究。只有在对消费者和主要的消费群体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品类管理的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

4.2明确药店的定位

药店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的分析,明确目标消费群体,对自身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根据目标消费者的用药需求和相关产品的诉求,决定药店的销售品种和组合形式。例如,一家药店发现到店的消费者多为“25-45岁都市白领女性”,其商品结构就应着重围绕该群体进行展开,除了药品的之外,药妆、瘦身类的产品、个人护理是重点品类。

4.3完善药品品类定义

药店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基础上,根据适应症分进行分类,各分类中再按照中西药、剂型、价格等要素进行细分,形成零售药店真正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考虑的品类定义。

4.4完善数据管理

零售药店要根据自身品类管理的规划和实施情况构建内部品类管理信息数据资料库,建立周期性、稳定的信息反馈机制,收集和分析数据内容,将原始数据变为有价值信息[3]。除此之前,零售药店为获得品类管理中的综合性市场数据,应当有针对性地获取外部数据,与社会、咨询公司构建收集和信息交换机制,使得获取数据更为准确和及时。各类数据的有效收集和分析有助于零售药店把握消费者的购物偏好以及需求情况等,有助于药品经营者不断完善经营策略,逐步贴近消费者真实需求,真正实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情况,从而提高经营利润。

4.5建立专业长效的消费者服务系统

药店在进行品类分析后可以为每一位消费者建立档案,并提供跟踪以及推荐服务,顾客到店后提出诉求,专业的药学服务人员就会根据档案记载提供个性化用药建议。还可以进一步延伸为以消费者家庭为单位建立相应的消费者服务系统。

5.小结

零售药店要实现有效的品类管理,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在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品类定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品类管理。品类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在数据库的完善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的。品类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只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并进行科学合理的数据分析,品类管理肯定可以帮助零售药店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含海.中小药店的简单品类管理[J].中国药店,2011(2):92-93

药店管理篇4

状态:有效日期:2007-12-29生效日期:2007-12-29

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

药店管理篇5

药店店长经营门店其最终目标是持续并稳定地提升门店的经营业绩,经营业绩的指标主要包括销售额和利润如何提升?畅销产品、品牌产品与高毛利产品等品类如何合理科学的进行调控,经营成本的有效控制等等。同时药店的管理尤其是对员工的管理能力要求也非常重要。药店店长在实际工作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简单总结如下:

一、执行力和应变力:

连锁药店的执行力是连锁药店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连锁药店各门店执行力统一而有效是连锁资源重要组成部分,连锁药店与单体药店或加盟药店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统一的管理所带来执行力的一致性而体现出连锁药店整体的规模化资源的整合。所谓连锁药店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其“七个统一”的完美整合,“七个统一”是指统一的VI、CI标示系统、统一的采购系统、统一的配送系统、统一的价格策略、统一的核算体系、统一的营销策略和统一的经营管理体系。连锁药店的资源规模化表现就在于其经营管理和执行能力的统一。连锁药店各门店的执行力越好,门店规模和数量越多,其整体的资源性就越大。资源越大其与上游供应厂商争取更大的利益和在药品零售行业中的竞争能力就越强。作为药店的店长,执行总公司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和方向是其工作的首要保障。但药店店长除了具备完美的执行力外,还应该具备有应变力,应变力是指店长能够根据自身药店经营模式、所处商圈竞争状况、尤其是其核心商圈中其他竞争药店的各项营销模式和手段,能够快速敏捷有效地积极应对的应变能力。在与总公司经营思路和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商圈竞争现状作出正确的应变,是考核药店店长综合能力和素质的重要体现。药店店长需要强有力的执行能力,更需要其有随市场现状变化的应变能力。这是药店店长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二、店员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

药店店长的重要性不仅仅他是我们连锁药店销售一线的指挥官,还是连锁药店基层营销团队的管理者和指导者,俗话说得好:兵强强一个,将强强一窝,强将手下才能无弱兵。药店店长如何管理和带领好门店的员工,培养和训练好药店店员是其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药店门店的业绩不是靠某一个优秀的店长或店员就能够完成的,他必然是靠门店所有人员的共同努力地结果。因此,药店店长身上肩负着更多的团队建设的重任。如何管理好门店的员工?如何培养好门店的员工?如何激励门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何传承公司优良的文化氛围?是药店店长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药店门店管理靠什么?靠制度,只有在科学的制度下公平、合理对待每一位员工,并深入了解各员工的思想动态,积极主动和员工进行交谈和培训、鼓舞士气,才能有序管理好门店。门店有那些制度?都可靠的执行了吗?还是挂在墙上的几张纸而已?请记住,制度是节省时间的最好办法。店长有情,管理无情,制度绝情!!管理的时候记住一定要公平,让所有的员工看到公平。同时药店店长还要充分发挥其领导师长的教育能力,及时能发现员工的不足,并帮助员工提高能力和素质。还有,药店店长还要善于运用基础数据的分析和科学计算能力,掌握和学会分析报表、经营数据,从而知道自己店面成绩的好坏,并进行正确的奖惩机制,只有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激情,提升药店员工团队组织能力和凝聚力,门店销售业绩才会可能达成目标。药店店长具备和拥有掌握员工的能力和在数据分析基础上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并做出良好的判断能力,才能在管理方面能够面对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并能迅速解决,有独当一面的感觉。

当然,作为药品这一特殊商品的零售行业,药店店长还必须具备药品等健康产品的专业知识能力,并不断学习的自我训练能力。这样才可能在专业技术指导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全面提升药店营销团队的整体经营专业知识水平。

三、门店促销工作有效开展

药店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顾客之间的竞争,促销、降价、会员制管理等只是营销的手段而已,作为药店的一店之长,门店针对消费者的促销工作,实际上已经成为了药店店长经营手段中最常见的工作内容。门店促销工作涉及消费者购药行为研究,促销模式与形式的策划工作,活动有序开展等系列工作。促销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商圈中其他药店的促销信息和模式研究,优缺点,如何应对都是我们店长应该涉及和思考的问题。当然每个连锁的系列促销活动一般都是总公司策划好的,由各门店执行。看似与店长的策划能力关系不大,只是组织能力的体现。其实不然,每一项促销活动的开展,药店店长都需要充分领会和理解公司的意图,我们促销活动的目的和目标是什么,为什么要按照这种形式来搞?只有把每次促销活动的精髓了解清楚了,店长才能够在总公司促销目标下根据药店实际情况和自身商圈的特点进行灵活有效地变化,以到达最佳的促销效果。以买赠活动为例,每个药店日常的客单价不同,买赠的起点就应该有所不同,买赠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客单价,当然就要围绕提升客单价做文章。简单机械地执行公司的促销手段,不结合自身的状况,不可能达到我们的目标。门店促销活动的开展需要门店店长具备更多的综合策划和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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