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决算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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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篇1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篇2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共工程,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各项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及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投入资金等实施的公共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重点公共工程,是指投资额大、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大,纳入政府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审计局(以下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政府公共工程开工前准备情况、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以外的其他公共工程,审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审。
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公共工程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政府公共工程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概(预、决)算的审查结果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进行监督时,应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当年政府公共工程计划和各个工程项目的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公共工程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全过程履行内部监督职能,并应当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政府重点公共工程和已列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要依法接受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并将合同书副本送审计机关备案。项目竣工后结算价款时,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并预留内部审核后总价20%以上的工程款,待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
凡由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单位工程结账依据,并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核定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对政府公共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已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公共工程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程度;
(五)项目施工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公共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商财政、计划部门制定政府公共工程审计计划,共同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第十三条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公共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结束后90天内向审计机关报审竣工决算,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审计机关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预(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监理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工程建设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
(七)审计实施前单位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项目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财政、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审计结果,并可以依照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核工程项目时,其程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共工程应当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如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算投资的,应当停止建设,并由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审计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令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对建设单位已签证认同多付的工程价款,应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工、监理等单位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工程资料、监理资料、财务资料,拒绝配合审计,以及审计发现其出借、转让资质、转包肢解工程、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除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外,应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和移送相关情况,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向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篇3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篇4
一、厅党组的高度重视给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新动力
江西省审计厅党组高度重视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每年都将其列为头等大事来抓,并专门成立了“同级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近年来,省审计厅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根据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人大、省政府的具体要求,结合江西实际,从每年的12月份开始,厅党组一把手和分管厅长等领导就着手研究布置下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全厅各有关处室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以做到未雨绸缪。
近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做到了在思路和重点上既有一定的连续性,又有不断创新和深化,使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目标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如2004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打破了传统的就预算执行审预算执行的固有模式和思维,省审计厅提出了要在常规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实现“两个突破”、“三项深化”,即积极探索将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向财政预算执行的两头延伸(向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两头延伸突破),向预算内外收支和预(决)算管理等三个方面深化。2005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又进一步提出了“要以部门预算审计为龙头,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资金账户审计为主线,对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的审计思路和目标。2006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则更在审计目标、重点和要求等方面均较往年有大的突破和变化,进一步拓宽了审计的深度和广度。做到四个重点关注、三项重点审计、七个进一步突出和重点揭露,真正体现突出重点,抓住焦点,把握难点。
二、审计工作报告的结构调整赋予了报告新内容
今年7月27日,伍自尧厅长受省政府委托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报告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第一,报告充分肯定了2005年审计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通过审计监督,维护了财政预算的严肃性,保证了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国家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第二,报告指出根据黄智权省长关于审计要“着眼于发挥财政职能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的要求,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关注了部门预决算编制管理、部门预决算级次管理、非税收入筹集分配及支出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报告对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评价,并充分肯定了各部门单位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第四,总括反映了各部门、单位对去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部分为“2005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分六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预决算编制审计、税收征管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国有企业财务活动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核心内容一是通过揭示省级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二是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切实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是重点揭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的帮促作用。
第三部分为“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针对2005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共提出了三条切实可行的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一是进一步提高部门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强化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部门二、三级单位预算执行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三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三、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产生出报告的新特点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在结构和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特色十分突出,体现了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1、重点突出
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以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分配和部门预算管理,揭露和纠正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做到了“四个重点关注”,即重点关注部门预决算级次管理、部门预决算约束管理、部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项目预算管理、非税收入筹集分配及支出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和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中对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的规定,省审计厅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打破了原有报告格局,分预算执行审计方面、部门预决算编制审计方面、税收征管审计方面三个部分重点报告了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2、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言简意赅
审计工作报告在基本情况部分用“从审计结果看,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是好的……省级地方财政收入40.8亿元,完成年初省人代会批准预算的101.6%……省级财政支出完成81.8亿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支农、教育、科技支出增长达到法定要求”对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高度概括,并充分肯定“特别是经过近几年不断加大审计力度和连续有效的审计监督,……省级财税管理、依法理财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重视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推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客观实在,点名披露更公允
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历来注重披露问题,始终做到该肯定的要肯定,该点名的要点名,该暴露的要暴露,这也充分体现了省审计厅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所一贯遵循的客观实在和适度披露原则。由于审计工作报告的篇幅有限,不可能把审计查出的所有重要问题一一列举,这就可能带来点名披露是否公允的问题。因此,今年审计工作报告着重反映了部门及所属单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包括部分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无预算、超预算范围、串换预算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违规收费、账外收支等现象。而且特别指明了有多少部门及所属单位存在这些问题。这样从总体上集中反映问题,有利于引起重视,促进更好地研究和解决这些共性问题,提高部门预算管理的整体水平。
4、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审计工作报告高度重视百姓民生问题,紧随预算执行审计问题之后,在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中重点反映了退耕还林、工伤保险基金审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审计发现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粮食发放不实,差价收入被侵占;种苗采购供应未按规定公开竞价、违规指定种苗供应商和虚列支出;以各种名目套取、骗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挤占挪用、截留、克扣退耕还林资金等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审计发现存在基金征缴覆盖面窄,受益率低;基金被挪用、违规提取费用;基金监管缺位等问题。
审计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通过审计督促整改,上述问题大部分已得到纠正,其余问题也正在纠正中。审计真正做到了切实维护百姓的利益。
5、一分为二,实事求是
与往年的审计工作报告相比,今年的报告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对象。
审计工作报告在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既如实揭露问题,又充分肯定成绩。如在税收征管审计方面,地税部门以深化征管改革为主线,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突出抓好信息化建设、基层建设、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力推进了全省地税事业的全面发展;在建设项目审计中,高校新校区建设增加了高等教育资源,拓展了我省高等教育的办学空间,将为我省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各设区市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投入,有效缓解了各地交通压力,改善了居住和投资环境,带动了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产业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刺激了各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等审计工作报告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6、整改工作成绩斐然
近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就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工作,黄智权省长多次强调,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因此,今年的报告加大了审计整改方面的内容和份量,在基本情况部分增加了“各部门、单位在做好2005年度预算执行的同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要求,对去年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抓了整改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部门、单位还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完善制度规定38项”等内容。在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增加了“对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省审计厅依法依规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和事项,提出了纠正和改进意见。对以上专项审计中的情况、问题上报省政府后,黄智权省长、吴新雄常务副省长及分管副省长非常重视,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严肃认真对待,逐一检查纠正,认真整改……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审计发现的许多问题正在得到积极整改……关于今年审计查出问题的全面整改情况,年底将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整改工作成绩斐然。
四、审计工作结果令人满意,委员们给予了高度的新评价
与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都给与了充分肯定,并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省人大财经委在关于2005年省级决算的审查报告中指出:省审计厅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做了大量工作。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提出的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是切实可行的,应当认真加以落实。审查报告同时指出:从审计情况看,200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预算编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不够理想等,对这些问题应高度重视,着力解决。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建议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并在2006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讨论时认为,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客观实在,实事求是地反映了200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报告是令人满意的,比往年的报告好。与会委员对省审计厅认真负责的工作,切实有效的监督表示满意,并提出对这次全省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案件,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管理的要求,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尤其要从制度上解决屡查屡犯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和查处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
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篇5
一、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主线,总体反映部门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问题
黄智权省长在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重点审计资金量大、有预算资金分配权以及下属单位多的政府部门,促进各部门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分配和使用资金,依法履行职责。今年报告在内容和立意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依法行政”作为灵魂贯穿始终。报告一开篇在简述审计工作时,即点明这一主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此后,报告不论是在问题的披露,还是在原因的分析上,都高度关注了依法行政问题,在建议部分还明确提出了“要高度重视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的行为。”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报告更注重把握总体概念,从整体上反映和分析问题。通篇来看,反映局部、个别现象的单个案例明显减少,反映整体情况、反映某个方面问题的概括性表述明显增多。这样做,可以使问题的表述更为客观,更容易使人形成整体概念。如部门预算编制还不够规范的问题,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
二、强化了审计分析力度
强化分析力度也是今年报告的一个突出特点。如报告第一部分“省级财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在揭露了部分专项经费编制不够细化的问题后,进行了简要分析:“这种年初预算编制较粗,由主管部门再次预算分配的做法,降低了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弱化了项目预算支出的刚性和可执行性。”
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问题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报告指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长期积累形成体制和机制上的因素,又有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对财政财务管理不够重视,不够严格的问题,也有管理上有缺陷和疏漏的原因,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系统加以研究和解决。”
这些分析提出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升了报告的层次和水平。
三、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报告指出:“各部门、单位对这次审计很重视,许多单位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有些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就已主动纠正;有些问题在收到省审计厅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按照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了纠正,及时上缴了违纪资金、下拨了滞拨的款项,调整了有关账务;有些问题在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省政府后,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及时研究了整改措施。”虽然没有各个具体点名,但仍然给人们一个总体印象,即审计不仅关注揭露问题、查处问题,而且更关注整改问题。揭露问题不是目的,促进整改才是根本;审计工作不仅要治标更要治本。同时,这样反映,更符合各个单位财政财务活动的整体状况,也进一步引导被审单位更加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四、报告受到政府和人大的高度关注
黄智权省长高度重视省级预算执行审计中反映的问题,认为审计非常认真,查的很仔细,把该查的问题都查出来了,而且都如实报告了,还提出了审计建议,很好。黄智权省长特别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要求,进一步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确保各项整改取得实效。
出席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讨论时普遍认为,省审计厅对200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是认真负责的,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越来越高,审计工作比以前做得更细了,审计监督既有深度又有广度。审计工作措施得力,揭露问题尖锐,对把好资金安全关做了大量工作,审计报告认真负责,严格严肃。今年的审计报告与去年相比,一是更关注百姓民生,加强这方面审计工作很有意义。二是更详细、具体,指出的问题有具体的数据和单位,涉及到的单位直接点名,报告清楚。三是指出问题的力度更大,点问题更加到位,有利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更全面的情况。大家一致认为,要进一步发挥审计作用,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并要建立一套加强审计工作的长效机制,防止审计出来的问题反复出现。
省人大财经委在2004年省级决算的审查报告中指出,省审计厅依法对2004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做了大量工作。审计结果表明:2004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提出的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是可行的,应当认真加以落实。
省财政厅胡幼桃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关于2004年省级决算报告和200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中谈到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时,还特别指出“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方面,还需要深入研究。前不久,省审计厅对2004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审计提出的部分专项经费年初安排不够细化、部分省级支出安排过于分散、部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及时缴库等情况,我们将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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