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审计报告(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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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审计报告篇1

一、中国反洗钱监管出现无效性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规两办法”),并自3月l日起实施。“一规两办法”确立了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下作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了解客户、大额交易报告、可以交易报告和保存记录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四项主要制度,经过几年的努力,反洗钱监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获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无效性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反洗钱监管带有盲目性。具体表现在:(1)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客户。金融机构主要从两个方面识别客户.一是靠审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二是掌握客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在实际工作中,身份证明品种多达五种,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很难确保其真实、合法性,而客户认为所要了解的内容是商业机密,也不配合+现实是,柜面业务的审查询问了解,没有专门的反洗钱人员和部门指导.部分金融机构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放弃履行有关核对客户真实身份和报告的义务。2007年的反洗钱报告中,全年发现14399起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情况,33468起未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或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情况,并有744个匿名账户。(2)商业银行不能有效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反洗钱手段缺乏,仅把反洗钱重心放在基层金融机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由于“两个办法”中较原则,没有细则,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金融机构也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特点和情况制定本系统有针对性的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或实施细则,临柜人员很难及时准确、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结算、清算外汇等方面的资金运作信息.对反洗钱的监测停留在逐笔监测、逐笔报告阶段。2007年全面共检查金融交易3-36亿笔,从中发现未报告的可疑交易共计52.7l万笔。

(二)信息失真。这反映在两个方面,(1)洗钱者与洗钱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职能是根据已被发现的洗钱行为确定反洗钱政策,而洗钱者却可根据公开的反洗钱措施做出不同行为选择。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很难判断资金来源与去向。(2)反洗钱系统内部信息不对称,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均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反洗钱监管未形成监管合力。首先是人民内部横向各具体职能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几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换网络,反洗钱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银监、工商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均缺乏成熟的、必需的信息共享机制,往往多部门对同一目标重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而对如何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考虑较少。

(三)洗钱数量仍很高,反洗钱社会成本高。尽管反洗钱监管工作有了较大的成绩,加强了与各部门的合作协调,建章建制,在甄别分析大额可疑交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洗钱数量仍逐年增加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分析的大额可疑交易数量由2005年的1.27亿笔上升到2007年的2.1亿笔.移交执法部门的案件从2005年的41份.金额259.59亿元上升为2007年的328起537.2亿元。反洗钱的最高目标是通过信息、情报工作发现所有的洗钱线索,并给所有的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应有的惩罚。但在现实中很难发现所有的线索,我们只有在既定的成本约束下发现最多和最有价值的线索。按现行两条渠道逐级上报模式,商业银行各个营业网点和人民银行的基层行都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反洗钱人员,才能满足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全围金融机构十多万,加上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甄别分析信息、上报可疑交易等均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相背离.难以调动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工作积极性。

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制约因素的分析

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是基于全社会、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诚实信用度良好.信息真实基础上,目的是通过对个人、工商企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防止和控制非法所得收入的合法化.稳定金融安全性,坚定社会信用.防止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在现实世界中,目标的制定与监管实际效果是两个概念。随着金融开放步伐的加快.人民币资本项目的逐步开放,跨国洗钱及国内洗钱活动也更加猖獗.反洗钱监管当局也采取了多项举措.将监管向科学化、定量化方向尝试.但反洗钱监管本身是防范和控制洗钱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实务处理中.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一)没有独立的、权威的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效率很难有效发挥。反洗钱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和行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不仅涉及到金融业,也需要反洗钱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证券、保险甚至零售、珠宝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和参与,单靠人民银行下设的反洗钱处来监管,力量单薄,主要局限在金融机构内.很难分析研究出洗钱的本来面目;2007年期间,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4533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数)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350家金融机构受到处罚。而银行就占了341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反洗钱的检查,但金融机构达十几万家,在检查中也只能进行抽检,不可能全检,加上金融机构对反洗钱检查力度认识不够,对于一些大额可疑交易并不放在心上,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一规两办法”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责.但一方面人民银行所制定的“一规两办法”只是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低,使反洗钱工作受到了局限,实践中对洗钱活动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汇总分析研究金融机构报送的本币、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会人为割断洗钱活动的本来联系,即增加信息流动成本,也降低信息利用的效率,越来越不适应跨币种洗钱犯罪的形势,也与国际上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监管的趋势相违。

(二)反洗钱监管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科学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力度和效率受经济利益驱动。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与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增加反洗钱的处罚成本,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反洗钱的积极性,但是一味强调消极法律后果.由于反洗钱监管机构未有一套考核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评价机制,重处罚轻激励;对反洗钱工作积极配合、努力尽职的机构或个人缺乏激励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有的金融机构为完成任务抱着觉得是大额或可疑交易有就上报,是不是洗钱南反洗钱监管部门监测的思想和工作态度,加上实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及技术都不充分,对大额或可疑交易之间的内在关联认识和分析不够,这无形中加大了反洗钱监管的实务处理难度和反洗钱成本,从而影响了反洗钱监管的信息准确性。

(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工具不足.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监管手段落后.不适应现代金融的业务发展。限制了反洗钱监管有效性的发挥。有效监管的决定因素在于监管人员,但对于基层央行来说,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县域人民银行,十多年没有进新人,人员老化,根本不具备承担反洗钱监管工作的能力.知识急需更新。这一方面表现在因专业知识缺乏,在监管中仅能根据上级要求进行一般的计算、汇总工作,不能透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的分析反映出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有预见、起指导作用的反洗钱监管意见。另一方面基层反洗钱监管手段难适应金融机构日益发展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发展,面对金融机构数据的高度集中,反洗钱的数据处理技术手段落后,尚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反洗钱部分工作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绩效。

三、反洗钱有效监管的创新安排: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针对当前反洗钱监管所承受的约束,要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息分析渠道,完善科学的防范手段。笔者认为采取如下对策能提高反洗钱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一)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实行垂直领导.建立健全反洗钱监管运行体系。针对目前反洗钱监管机构人数与金融机构数量的不匹配,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到位现象.设想建立独立的反洗钱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提出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建议,向政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政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工作,建立反洗钱的评估和激励机制,检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执法情况。

在反洗钱机构下,设立反洗钱情报数据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守法经营.向执法部门报告可疑支付,向反洗钱机构提对策建议,协调反洗钱的政策实施,并对外交流。针对金融机构监管反洗钱工作实行专职人员派驻制.由情报数据中心外派专员到下级中心及金融机构相应的反洗钱机构进行指导.外派专员由情报数据中心实行垂直领导,统一调度。外派专员的职责一面是指导下级中心和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数据收集、整理、甄别.提高收集数据的有效,直接对总中心负责,使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严格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如图:

(二)建立科学的高度集中的电子化数据筛选机制及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针对现有反洗钱数据信息缺乏情况反馈机制的状况,一方面,通过逐级建立反洗钱情报数据库,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甄别力度的反洗钱预警指标,设置信息保送、记录查询等网络模块,通过信息平台搭建对金融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建立纵向的与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连接的数据筛选模块,横向的公安、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的网络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在现在“总对总”上报的基础上.将现有的反洗钱数据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在金融机构安装监测筛选平台,由派驻专员与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共同展开反洗钱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甄别,每天定时逐级打包上报总中心,由商业银行总中心报送洗钱数据情报中心,及早发现洗钱嫌疑,全面实现反洗钱监管数据处理的电子化、规范化高效监管,一旦发现问题,由派驻专员协调各部门,开展非现场检查,确实有问题的报送公安部门进一步立案。

(三)建立客户账户洗钱风险管理等级评定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先进的、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新策略应该是:以预防为核心.全面采用现代监测技术和先进的内部控制理念,加强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网络建设,从金融机构源头就对洗钱进行控制。通过行业风险分级等方式辨别高风险类客户.按不同风险级别建立客户信息库,对其交易进行合并和分析,降低无法识别分散账户洗钱和通过关联交易洗钱的风险,从而进行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在掌握有效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并对上报的报表通过风险评估,全面细化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监管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预测监管重点,制定下一步的监管计划,提高反洗钱监管的预见性和有效性。

反洗钱审计报告篇2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独立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53-04

过去5年,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初创阶段,初步建立了反洗钱法规制度和反洗钱工作体系。《反洗钱法》颁布、中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以后,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始向纵深发展,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从国情出发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制度体系是下一阶段反洗钱工作的重点。而独立审计制度的引入既符合国际趋势,同时也可以解决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中一些突出矛盾。

一、反洗钱审计制度概览

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中。独立审计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监管措施在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实践中得以运用,例如英国、中国香港、瑞士、比利时等。外部审计师所发挥的独立评估功能在2006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后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再次得到确认(王刚,2007)。我国银监会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中也明确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92条)。鉴于独立审计制度在金融业监管尤其是现场检查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很多国家在反洗钱监管中也引入了反洗钱独立审计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聘请专门或内设的独立审计机构对自己是否符合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审计,监管部门在对反洗钱义务主体进行检查和评价时,也会参考独立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

金融行动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40条建议第十五项指出,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机制,以测试本机构的反洗钱机制及其运行效果。这里的审计机制并未明确是外部审计还是内部审计。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2006)》关于银行反洗钱合规计划中明确要求银行必须对反洗钱工作开展独立审计。独立审计可以由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有资质的独立实体承担,审计频率建议每12-18个月实施一次。同时,该手册还规定,如果独立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则审计人员必须与审计事项不存在关联性,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我国《反洗钱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审计在反洗钱中的权力和义务,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基于反洗钱工作所针对的风险防范和预防犯罪等工作目标的动态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反洗钱制度与独立审计制度具有某些同质性。

二、构建我国反洗钱独立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成本补偿

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是一个典型的正外部性活动,因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所付出的成本得到的效果是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环境的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中“看不见的手”无法有效地引导作为“利己”的企业――金融机构不计回报地为社会提供利益最大化,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来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以保障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对于正外部性活动,政府一般可以通过直接管制和政策激励两种方式进行干预,改变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成本效益的对比。独立审计制度的引入可以大大加强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约束和监督力量。解决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被动态度。通过独立审计发现问题并促进金融机构积极整改的外部监督方式实现金融机构主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二)有效弥补监管力量的不足,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

我国从2003年起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负责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和资金监测。经过五年的初期探索阶段,我国已基本构建了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体系。随着下一个五年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需要,缺乏专业反洗钱人才成为制约反洗钱监管工作质量的瓶颈。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公布的数据,截至2007年底,应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308家,证券业金融机构总部333家,保险业金融机构107家。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的金融机构及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建立一支与金融机构数量相匹配的高素质的反洗钱监管人才队伍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在当前反洗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基础各异的情况下,利用独立审计行业人员专业性高、审计技术成熟以及独立审计与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客观契合性等优势,可以有效补充反洗钱监管力量,提高反洗钱监管的效果。

(三)降低信息披露不全和反洗钱监管地区差异造成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操作成本

由于中国地域宽广,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犯罪类型地域特征明显,地方政府对于打击犯罪的态度各异。因此,很难用国家统一的标准去衡量各地区反洗钱监管的目标、力度和水平。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反馈的数据显示,可疑交易报告的地区分布主要集中在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东北和西南的边境口岸地区和个别内陆省份。从防范和打击地下钱庄违法犯罪实践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地区不平衡性,一些地区打击地下钱庄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导致非法外汇买卖资金从监管严格地区向监管松懈地区归集,影响了整体反洗钱监管和遏制犯罪的效果。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近期对中国境内11家全球性金融机构开展的一项有关反洗钱调查数据中显示,75%的被调查者认为解决中国反洗钱监管的区域性差异是面临的最大挑战。所以,中国反洗钱监管地区差异和地区不平衡的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反洗钱工作必须在尽可能广泛的主体中开展,才能整体降低金融风险,实现反洗钱效果。同时,反洗钱工作的均衡发展也可以减少由于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空白地区或行业从事不法活动,影响反洗钱水平较高地区和行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独立审计是由专业人员利用专业技术开展的审计工作。该行业及其人员在审计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通过独立审计行业贯彻相对统一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可以有效改善当前反洗钱监管中由于监管主体的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经验背景、知识结构等局限造成的监管不均衡状态,从而解决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畸高、效果不明显的不正常情况。

三、独立审计与反洗钱监管的契合性分析

(一)审计独立性与反洗钱独立性的契合关系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无论是民间审计、政府审计。还是内部审计都必

须保持以独立性为前提,才能体现审计的权威。这种独立性包括实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独立性两方面(Mautz、Sharaf,1961)。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是以预防洗钱活动为目标的预防体系,以了解客户、交易报告和资料保存为核心内容,并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目标。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受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限制,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但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取的信息应当承担保密职责。由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享有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的特殊权利,由此确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的独立地位。审计及反洗钱工作在独立性特征方面的契合为反洗钱监管引入独立审计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独立审计专业性与反洗钱专业性的契合

在现代经济环境中,独立审计师在公司治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律合规等领域都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审计人员及审计行业所具备的一般审计技术知识、审计流程知识以及个人技能都经过长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同时由于审计对象涵盖了金融服务、保险、房地产、制造业、公用事业等众多行业。其对相关领域的覆盖和积累也独具优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熟悉法律、金融、会计、外语、计算机等多种知识,具备沟通、协调和职业操守等多项个人素质。独立审计与反洗钱在专业性方面的契合为反洗钱监管引入独立审计制度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审计重要性原则与反洗钱监管风险原则的契合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中对重要性的定义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审计重要性原则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审计人员从金额、性质两个方面运用一定的评估方法所作的一种专业判断,其运用的目的是提高审计效能、避免审计风险和降低审计成本。2007年FATF的《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指引》中建议成员国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有效分配资源,以确保高风险领域得到高度的关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主要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过于关注反洗钱规则,将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到反洗钱合规风险的防范中,忽视了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在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实践中,金融机构就存在大量机械报送所谓的“可疑交易”,以规避漏报可疑交易引发合规风险的现象。这种防御工作态度导致可疑交易质量和内在价值低下,反洗钱成本居高不下,信息分析工作受到干扰,进而造成隐匿真实洗钱交易的工作危机。在反洗钱监管中引入独立审计制度,可以将审计重要性原则运用到反洗钱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反洗钱监管对象和方法的选择、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等领域,更好地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策略。独立审计重要性原则与反洗钱风险原则的契合为反洗钱监管引入独立审计制度奠定了意识基础。

四、反洗钱监管中独立审计制度体系的构建

在反洗钱监管中引入独立审计制度,需要建立一种机制,对审计机构资格认定、审计内容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规范,以确保反洗钱监管能够受益于独立审计的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以实现监管目标,同时独立审计主体能够按照规则完成反洗钱监管机构委托的监管事项,共同实现提高反洗钱有效性的目标。

(一)反洗钱独立审计机构资格的认定

为了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监管部门可以对具有反洗钱独立审计资格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格认定。金融机构可以在具有独立审计资格的机构中自行选择审计机构。对于一些内部控制良好、内部审计体系健全的大型金融机构。也可以考虑由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反洗钱独立审计,但其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格也必须经过监管部门认定。监管部门应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培训和监督,确保独立审计机构的执业能力和职业操守。监管部门还应明确反洗钱独立审计的原则、内容、目标、程序和权责等基本要求,确保反洗钱独立审计合法有序的进行。

(二)反洗钱独立审计的内容体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工作是基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控制的预防体系。在风险控制方面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同质的。因此反洗钱独立审计内容体系的构建可以借鉴关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评价方法的研究、实践成果。反洗钱独立审计是以反洗钱法律法规为依据,代表监管机构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以风险为导向贯彻反洗钱管理措施,加强金融机构在洗钱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方面的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效率和效果。因此反洗钱独立审计内容体系的构建应立足于以合规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构建金融机构反洗钱长效管理机制。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等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反洗钱工作的特点,独立审计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即内部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考核安排审计内容和程序。

1、内控环境是影响、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建立和运作的各种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反洗钱控制措施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反洗钱意识和人力资源,其中每一项又可以划分为若干具体的指标(表1)。

2、风险识别与评估是金融机构收集相关信息及时识别风险、科学分析和评价风险发生可能和影响程度而采取应对措施的过程。风险识别和评估主要从信息收集、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考核金融机构能否根据风险的重要性、成因等因素采取适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贯彻以风险为基础的反洗钱策略。

3、控制措施是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规和内部制度的要求,贯彻执行反洗钱职责的情况,是反洗钱合规审计的重点。按照反洗钱法规控制措施可以分为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交易报告、培训、宣传等,每一项措施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审计指标(表2)。

4、信息与沟通是各类反洗钱法规、制度、文件、线索等信息及时、准确在金融机构内部和外部进行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条件。反洗钱审计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评价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运作情况。

5、监督与考核是金融机构对反洗钱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激励情况。审计机构应着重考察金融机构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反洗钱日常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运用正向和反向激励手段,有效调动各部门和人员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

反洗钱审计报告篇3

关键词: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2-0008-05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最主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40+9建议》指出,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制裁制度,无论是刑事、民事或行政方面的,是确保金融机构在侦查和阻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过程中发挥其重大作用的关键性手段。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系统的支持,即使是最全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规和政策也不能有效运作。金融机构必须认识到,不采取适当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合规程序将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将破坏它们的声誉以及收益。[1]

一、建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的重要性

制裁制度对于推进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至关重要。如果不包含制裁违规金融机构的措施,即使是最精心设计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和法规也将无法发挥效力。有效的制裁措施可以强力支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进展,并主要通过以下三方面体现:一是遏制本来可能会支持犯罪活动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二是通过鼓励对象实体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和监控阻止非法活动;三是促成健全和可靠的金融体系。

按照国际标准,各国对不合规金融机构可采取的制裁措施范围应尽可能广泛。FATF《40+9建议》第17条要求各国应确保对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所采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类的劝诫性制裁应有效和适度。此外,FATF《40+9建议》第29条要求,监管机构应获得授权,强制金融机构提供任何与合规监管相关的信息,并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机构施用行政制裁。

加入FATF的国家都承诺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必须接受FATF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评估。在决定各国对每一条FATF《40+9建议》的合规程度时,FATF审查人员不仅要评估形式上与FATF《40+9建议》的合规,还要评估这些建议是否得到了全面和妥善的实施,以及实施是否有效。这不仅需要评估必要和有效的执行措施是否已实施,也要评估这些措施是否取得了结果。例如,洗钱罪名确立的数量、对金融机构实施过的制裁数量或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可以显示整个系统是否有效。FATF应对一个国家所建立的制裁制度进行评估,而实施制裁的方式是审查人员在评估制裁制度效力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标准。如果缺乏制裁手段或执法政策不充分,审查人员在下结论时就会认为该国不符合国际要求,因此会根据上述方法认定该国对FATF《40+9建议》第17条和第29条部分合规或违规,其中区别视未满足的基本准则数目而定。

二、建立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国际经验

FATF《40+9建议》没有对主管机关可能实施的制裁的确切性质进行进一步具体说明。不过《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阐述了一些细节,特别是关于FATF《40+9建议》第17条规定的基本标准。

(一)制裁制度的有效性与劝诫性原则

各国应确保对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有效和适度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类的劝诫性制裁[2]。虽然《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没有界定“有效、适度或劝诫性”的概念,但可以想象,一个有效的制度会对违规者积极采取制裁措施,其制裁决定也会得到有效实施。劝诫性则综合了各种因素,包括了有效性、适度性以及制裁的性质。例如,对银行进行一次小额罚款或提出一次警告并不会被当作针对严重违规的劝诫性制裁措施。

FATF《40+9建议》第17条和第29条并没有强调需要建立一种涵盖所有三种制裁类型(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制度。不过仅仅建立在刑事手段上的制裁可能还不够,因为它没有满足适度的要求。例如,对不遵守“认识你的客户”义务处以监禁的刑事处罚就不太适当,所以很可能不会被主管当局引用。在实践过程中,多数国家建立了广泛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制度,并且可以组合运用。

(二)制裁制度的适当性原则

正如《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所说,制裁的范围应该是广泛的,要与情况的严重性相适应。如果发现的问题相对较小,所需要做的可能只是一次非正式行动,如与金融机构管理层进行简单的口头或书面沟通。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有必要采取较为正式的行动,制裁的力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鉴于FATF的劝诫性要求,对未能实施“认识你的客户”或未向金融情报部门报告可疑交易报告者仅进行谴责是不够的。同样,适度性原则要求对多次违规或违规性质严重的处罚必须加重,对多次违规和重复性违规的处罚必须高于对单一违规事件的制裁。

(三)制裁制度的措施广泛性原则

《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指出,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处罚措施应包括进行纪律性处罚和财政处罚。《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给出了各国为符合FATF要求可采取的制裁措施的具体例子。这些类型包括:发出书面警告(可以是一封单独的书信或置于审计报告中);发出必须遵守某些指示的指令(可能伴有每日违规罚金);定期报告机构正在采取的措施;违规罚款;采取监管措施,或暂停或撤销执照;酌情使用刑事处罚。

(四)制裁制度应适用于高层管理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原则

根据《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如果一家金融机构不遵守或没有适当实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不仅该机构或企业的法人要受到制裁,其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也难逃罪责。

显然,作为法人机构,金融机构不应该是因不遵守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而承担罪责的惟一对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该被追究责任,而且其比重越来越大。在一些国家,公开上市的金融机构的股东曾对董事会成员提讼,并成功从董事会个人成员得到了经济赔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9年更新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使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管理风险责任。《核心原则评价方法》指出“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对银行进行处罚和制裁,也可以在必要时对管理人员、董事会及其成员进行处置”。同样,沃尔夫斯堡集团的反洗钱原则[3]也将重点转移到了高层管理人员,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和反洗钱联合指导小组也是如此。①

因此,监管机构应获得对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的个人进行制裁的权力。正如《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指出的,制裁应包括但不限于:阻止个人在该行业获得雇佣;(2)更换经理、董事或控股股东,或限制其权力。

此外,FATF《40+9建议》第14.2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官员和雇员应依法被禁止披露有可疑交易或相关信息呈报给金融情报部门的事实,这暗示了雇员被制裁的可能性。在美国,任何违反金融机构记录保全要求的合伙人、董事、官员或雇员可被处以罚款。而在英国和韩国,雇员也可能受到制裁。

三、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制度有效流程的国际经验

虽然FATF《40+9建议》没有讨论实施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的实际程序。但每个国家都要根据其法律和宪法制度框架制定自己的程序,以有效制裁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中的违规行为,即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去约束本国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义务。

(一)确立对违规者制裁的执行机构

在有些国家,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者制裁的筹备和都由一个有权监察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合规情况和有权进行处罚的单一机构负责。在挪威,挪威金融监管委员会(Kredittilsynet)有权监督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也有权制裁违规金融机构[4]。同样,在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Finansinspektionen)负责处理所有与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有关的问题,其中包括制裁。[5]在法国,银行业委员会同样负责这两方面的事务。

第二种做法是执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制裁的责任由两家主管机关共同承担。例如,在葡萄牙,这个任务是由财政部和葡萄牙中央银行(BOP)共同完成的。财政部对违反2004年11月法案和2002年5月法案的行为采取罚款和辅助制裁(如禁止担任法人管理职位),而葡萄牙中央银行则对违反其公告和指示的行为制定和实施行政制裁。[6]在意大利,意大利中央银行有对内部组织和控制存在缺陷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直接权力,不过如果是未能向有关当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7]意大利中央银行则建议财政部实施行政处分。

第三种做法是监管机构和金融情报机构分担制裁责任。例如,在泰国,财政部已授权泰国中央银行(BOT)负责监管银行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合规情况,而金融情报机构泰国反洗钱署(AMLO)则被授予执法权力。因此,当泰国中央银行审查人员发现违反泰国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法律的情况时,他们必须通知反洗钱署,而反洗钱署将根据泰国中央银行的调查结果依法确定违规银行是否应受到制裁和应受何种制裁。

因此,制裁的实施没有单一模式,不过有一条很重要的普适原则,那就是每个国家在对未能履行法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义务的金融机构采取任何制裁行动之前,应该建立一套明确的政策和程序。这种系统的方法是确保执行机制效用以及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关键①。

(二)制裁违规应遵循的主要步骤

1.结果通知

(1)现场审查。在一般情况下,做出制裁决定的原因是现场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在许多国家,审查人员会在现场审查结束之前与该金融机构管理层就审查报告草稿进行讨论。在讨论之后,审查报告将送交监管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处理。必须要注意的是,审查小组不应该在这个阶段提出制裁建议,即使他们在访问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已经特别严重。实际上,在很多国家,审查组的作用仅限于识别弱点。不过审查组的每个观察报告必须有确切的事实支持,以便有关当局能够清楚地了解被审查单位违规的严重性并确定适当的制裁措施。以法国为例②,现场检查结束后,银行委员会的核查人员首先会编写核查报告。核查人员和银行对报告草案举行非正式讨论,以在报告定稿之前纠正可能的错误或误解。最后将报告正式提交给银行的管理层,请其对该报告的主要结论发表意见。随后,核查人员评估该银行意见反映的有效性。

(2)监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人员的审查报告,以决定要采取的适当行动。如果结论不太严重,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将向银行发出后续信函,要求银行在特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该银行的管理层要将报告结果告知董事会,并提供有关适当补救行动的意见和承诺。如果结论显示出严重缺陷,要将报告递交银行委员会进行彻底审查,其结果可能导致纪律处分。

(3)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程序如下:当银行委员会打算实施纪律处分时,会向银行发送信件说明事实和可能作为制裁基础的意见。这家银行要发表意见,并派出代表和顾问进行面谈。银行委员会决定是否应该进行制裁,以及制裁决定是否要公开。不过一般情况下,发现的问题及与洗钱有关的裁决都会公示。虽然被告会频繁提出上诉,但法院普遍会认可大部分的裁决,尤其是问题涉及洗钱。

2.听证

当实行制裁时,监管机构或主管机关通常遵循严格的规则,尤其是有关辩护权方面。这些规则是案件得到公正和迅速处理的关键。主管机关将安排听证会,审查核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法律和法规,以及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通常情况下,银行有权提出异议并为自己辩护。在听证会结束时,主管机关会依据违法事件的严重性审议和决定最终的制裁措施,之后通常会以书面形式传达给银行,还可能予以公布。

在法国①,银行委员会不能在不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对银行实施纪律处分。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将准备一封通知信,其中详细介绍拟实施制裁的所有的事实依据,并将其送交拟处分的银行,银行将有一个月的时间提出意见。这封信的副本也将送交银行的董事会,法国金融情报机构Tracfin和外部审计人员也将收到通知。然后银行向银行委员会秘书长发送备忘录,银行委员会法律部门在收到备忘录后进行审查,如有必要还会向银行管理层发送一份新的文件,确认或修订秘书处的立场。法律部门然后安排聆讯日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告知其案件将进行处理并根据《货币及金融守则》第613-23条作出行政裁决。这个听证会由银行委员会主席(法国中央银行行长)主持,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从旁协助,其中两人为法官。在听证过程中,该银行获准发表主张和结论,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补充证据文件。被告并不需要聘请律师或任何其他代表。但在实践中,大多数银行由律师或一个专业机构的成员代表。在极少数情况下,编写核查报告的核查负责人可能被要求上庭澄清一些复杂的问题。听证会不会做出决定。银行委员会成员将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讨论。通常情况下,最后决定在听证会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做出,银行将收到书面通知。如果银行委员会决定将裁决公开,该裁决将被公示于委员会办公地点内的公共场所、其网站上以及其年度报告中。

3.制裁通知

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当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核心义务时(如没有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监管机构可直接决定展开下一阶段的纪律处罚流程,其中可能涉及诸如罚款、民事处罚和预防警告或斥责通知等其他制裁措施。凡审查结果看来可能导致制裁的,通知信的内容应非常详细,还要遵循严格的要求,对每个违法行为都要进行简洁而准确的描述,还必须有具体事实支持,以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违规的性质制定适当的制裁。当所有这些元素都提供给金融机构之后,主管机关通常会要求金融机构的管理层给予答复,并拿出意见。

要做出适当处罚决定是一个非常困难的流程。在有些国家,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适用的制裁措施范围很广,从斥责到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制裁机构必须在其中做出明智的选择。有时候,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可考虑吊销银行执照,令其停业。不过,即使在发现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了洗钱计划的情况下,将其关闭未必一定是最明智的决定。执法机关关注的问题有时与监管机构有所不同,前者比较在乎关闭金融机构带来的阻吓作用,而后者考虑的则是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不会因此产生高昂的代价。一个折中的办法往往是撤换该机构的官员以及实施巨额罚款,同时引进新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在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下让该机构复苏。美国百老汇国民银行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②

4.上诉

制裁制度必须与保障被告辩护权的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监管机构必须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金融机构还必须有权向相关机关提出上诉。上诉制度本身依赖于国家的框架。例如,在美国,处理上诉的管辖权分三个层次: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巡回法院,以及拥有最后裁决权的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国,国务院是惟一授权核查银行业委员会裁决上诉案的机构。在瑞典,根据监管机构――瑞典金融监管局选择的制裁措施,接受上诉的机关有省管理委员会、行政上诉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③

四、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主要制裁措施的国际经验

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违规,在特定情况所采取的制裁因各国法律和宪法制度不同而不同,而且还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此,不存在可以普遍适用的单一制裁模式。有些国家的制裁措施层次很丰富,从谴责一直到吊销执照。而有些国家更重视行政处罚。

(一)民事罚款

在法国,负责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业委员会已在过去数年中多次对违反法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规的银行进行民事处罚,其依据是《货币及金融守则》L.613.21。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要求的银行可能受到几种制裁,其中包括数额达到信贷机构最低资本要求的民事罚款。在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也曾对违反反洗钱法令的数家银行进行过罚款。在美国,不同的主管机关可以确定制裁额度,并且各部门的制裁额度可以累积。

在美国,《银行保密法》合规审查权力已下放给联邦银行机构,但执法权力并非如此,《银行保密法》规定,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才是执法机构。不过联邦银行机构有自己的执法权力,可以对任何违反法律或法规(包括《银行保密法》)的行为采取行动。根据《银行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FinCEN可对违反报告、记录保全或其他《银行保密法》规定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可对反洗钱计划未能到位、违反记录保全规定以及未能提交当前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处以民事罚款①。

根据美国的制度,每一项蓄意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行为(或实体的有效反洗钱计划未到位的每一天)可处以25000美元以上的罚款,罚款上限为违规行为涉及的实际金额(不超过10万美元)。另外,该金融机构违反《银行保密法》国际反洗钱特别条款的,民事罚款数额不应少交易额的两倍(但不超过100万美元)。

(二)刑事处罚

在美国的制度中,除了民事罚款,监管机构可以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法行为处以刑事处罚。事实上,根据《银行保密法》,违反该法并被定罪者可能会被判处最多5年监禁和高达25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如果被判参与非法活动,并且12个月内涉及总金额超过10万美元,可能被处以长达10年的监禁和高达5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在瑞典,如果受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约束的人不履行审查可疑交易或向金融情报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或者违反披露禁令,将受到刑事制裁②。

(三)其他制裁措施

除了上述民事和刑事处罚,主管机关还可以在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时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它们可以将罚款与行政或其他纪律处分措施相结合。主管机关可采取的最严重纪律处分是吊销执照,即有效地终止金融机构的活动。在美国,只有当银行犯下严重罪行时,如金融票据洗钱或故意违反《银行保密法》的若干规定,才会启动这种类型的制裁。在法国,银行业委员会曾经对几家严重违反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法律的机构处以吊销执照的处罚。例如,2003年,1家金融机构因严重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律被取消了投资公司的资格③;有3家经营货币兑换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因未能建立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内部监控流程和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且性质严重,被禁止再从事货币兑换业务④。

以上措施必须独立于任何主管法院所施加的制裁。当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金融机构或其管理人员参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时,监管机构必须有权向检察官提交申请。在情节严重的案例中,监管机构必须能直接与检察官接洽,并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尽管监管机构只能采取行政和民事的制裁措施。

(四)公布制裁

FATF《40+9建议》中没有提及已实施的制裁是否应该对公众公开的问题。政府是否在年报和正式政府公报中披露制裁情况,目前这个问题由每个国家根据各自法律和宪法制度等情况自己确定。公开披露制裁有利有弊,每个国家都应该考虑披露制裁(包括曝光违规金融机构)的成本效益比。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和比利时,公开制裁是制裁流程的一部分,并能产生一些有利的影响。例如,如果制裁结果被公开披露,制裁的威慑作用就会更大。公布制裁可被当作主管机关可使用的额外工具。此外,违规金融机构曝光也可以被看作是增强区域性或国际性监管的一种手段。不过,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违反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名称也可能存在缺点:这样做会毁坏金融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实际上很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从而损害公众和投资者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信心。一些国家还认为,除了对金融机构采取的其他行政、民事或财政处罚,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曝光实际上是一种“双重制裁”,因为它相当于对银行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两次制裁。

鉴于这些因素,有些国家主张采取更平衡的做法,是否公开制裁要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考虑其严重性和违规事件发生频率。还有些国家一般不会公布制裁,或者仅仅概括性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描述的通常都是该行业的整体情况(例如,实行制裁的数量和主要违规领域)。无论是选择公布制裁还是秘而不宣,主管机关都必须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可能,还应正式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

五、结论与启示

有效的违规制裁制度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至关重要。该制裁制度要体现有效性与劝诫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措施广泛性原则和适用于高层管理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原则。制裁制度的有效流程包括:确立制裁的执行机构,制裁应遵循结果通知、听证、制裁通知与上诉等主要步骤。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主要制裁措施包括:民事罚款、刑事处罚、其他制裁措施和公布制裁。

2007年6月我国正式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ATF对我国制裁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制度给出了合规的评估结论:“《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均对未能遵守中国反洗钱要求的自然人和法人实施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金融机构未能遵守《反洗钱法》及其相关规定和监管法规的,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撤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查处理”。虽然我国对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违规的制裁制度已经符合FATF的要求,但参照国外的主要做法,我国还应在听证制度、公布制裁等方面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探索。

参考文献:

[1]FATF.反洗钱与反恐融资40+9建议[EB/OL].http://fatf-gafi.org.

[2]FATF.FATF40+9建议合规评估方法(2004基本准则17.1)

[EB/OL].http://fatf-gafi.org.

[3]WOLFSBERG.沃尔夫斯堡私人银行反洗钱原则[EB/OL].http://wolfsberg-principies.com.

[4]FATF.FATFThirdMutualAssessmentReportofNorway[EB/OL].http://fatf-gafi.org//2005-06-10.

[5]FATF.FATFThirdMutualAssessmentReportofSweden[EB/OL].http://fatf-gafi.org//2006-02-17.

反洗钱审计报告篇4

一、洗钱概述。洗钱一词来源于金属铸币时代,那时候的商人为了使处于流通中的铸币看起来干净些,他们往往用带有腐蚀性的化学制剂对其进行清洗,这便是洗钱一词的由来。而现如今“洗钱”一词的含义已被延伸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泛指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收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为社会的安定造成了很大的阻碍。如何有效地遏制洗钱活动,便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重要任务。

洗钱的整个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保管阶段。在此阶段,犯罪分子仅仅是将违法所得找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保管起来。在此阶段,犯罪所得并没能摆脱其违法实质;二是分离阶段。此步是整个洗钱过程的实质运作阶段,犯罪分子通过资金划转、虚假交易等方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使犯罪所得与犯罪活动脱离干系,此过程真正达到了将黑钱洗白的作用;三是混合阶段。此阶段是洗钱的最后一步,犯罪分子将清洗过的不合法的收入混入流通领域即可使用这部分资金。从洗钱的整个过程不难看出,第二阶段也就是清洗阶段,应作为我们打击的重点,违法资金在清洗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操作破绽,账目上也会出现纰漏,而在此阶段,审计工作便成了反洗钱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二、注册会计师作为反洗钱审计主体的必要性。银行、证券交易所、外汇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作为货币流通的重要部门,从一开始就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重要渠道,而各国也不遗余力地制定金融管制制度,以期从此环节杜绝洗钱,但单单由此去进行把关往往是不够的。金融机构往往因为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而被动地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金融主体没有相对于经济利益的超然独立性,所以完全依靠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活动是不实际的。而国际社会众多的洗钱案都和金融机构与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相关,从半世纪前瑞士银行为纳粹洗钱到法国兴业银行,多名客户管理人员和高级主管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通过投资及兑换等方式转移直接或间接犯罪得来的财富。

犯罪分子通过企业进行洗钱时,最容易发现问题的是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或是内部审计人员,但问题是有的企业在犯罪分子将黑钱洗白的过程中也会得到相当的好处,这种内部的防范机制很容易失去效用。因此,笔者认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对外可以防御犯罪分子的不法行径,对内可能无法有效控制管理人员与犯罪分子的“内外勾结”。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由制度约束或是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而要依靠外部的监管主体的约束。注册会计师作为外部审计主体,虽然并没有强制规定应对客户的洗钱行为进行披露,但作为洗钱活动经济链条中的相对独立者,却有着对洗钱活动进行制约的优势,可以作为反洗钱体系审计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的实施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对现金、银行存款、投资等项目的审计,可能会发现客户的洗钱嫌疑。由此,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体系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使得其可以完全客观的对经济行为进行分析;娴熟的专业技能又可以保证其发现洗钱活动的蛛丝马迹;作为专业的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对经济行为的类型接触较多,有着极强的职业敏感度,能够发现交易的不合理处。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审计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国内外注册会计师反洗钱活动可援引的相关法规概述。国内外对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活动中的作用给予肯定的同时,也订立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其权利和义务做出阐述。

(一)国内政策法规。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应当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的行为。该准则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当充分关注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违反法规的情况”。

(二)国外法规。国外相关指导规定也对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审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有详细阐述。例如,《英格兰与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识别与处理洗钱指南》中的稽核指导准则规定,会计师不负有防止和调查违法行为的责任,但有义务适当的计划、实施与分析审计工作,以便能够合理确定财务报告的显著不合理内容,无论其是由欺诈、违规或者是失误引起的,稽核人识别了违规的可能存在,它就应当尽力弄清该违规是否事实上发生了。

据美国《私人证券法》、《审计准则》以及《银行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认客户可能发生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客户相应的管理层报告,并确定客户将此报告报送证监会。如客户在一定的时限内没有将报告报送,则由注册会计师报送。美国的法规规定,此举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不因事务所与客户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对于未履行义务的事务所,证监会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

各国在反洗钱行为中对注册会计师权责的表明有很大的不同,这是由各国的洗钱犯罪频度决定的,美国作为洗钱行为极其倡獗的国家之一,必定制定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并使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洗钱行为给予极大的关注。而对于我国来说,虽然洗钱犯罪有上升趋势,但相对于整个大局来讲还只是小范围的。因此,没有将反洗钱行为作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义务,而只是停留在职业道德层面,或是在正常的审计程序能够发现的范围内要求注册会计师给予关注。反洗钱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做出调整。国内对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也给予了极大关注,中注协也专门设立研究工作小组对在反洗钱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和权利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四、面临的问题。有了注册会计师的参与,反洗钱活动会更加有效,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在反洗钱活动中的局限性。

1、数据的难以获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有洗钱嫌疑,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很多时候企业会出于商业竞争的考虑而不予提供。而金融机构更是与客户间有保密协议,法律上没有赋予注册会计师数据的强制获取权。这加深了注册会计师在反洗钱审计中的局限性。

2、审计成本的加大。由于科技的发展,洗钱也逐渐有了科技含量,这加大了发现洗钱行为的成本;注册会计师所针对的审计对象是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如果加入了反洗钱的成分,必定会延长审计时间,增加审计程序,从而提高审计成本。

反洗钱审计报告篇5

关键词会计事务所洗钱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自《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走过了起步、发展到逐步成熟的历程,随着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的加强,内控制度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和技术的不断更新,犯罪分子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成本和风险越来越大,洗钱活动和风险有向特定非金融机构转移的趋势。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洗钱数量高达2000-3000亿元人民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犯罪分子伙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漂洗”出来的。会计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业特性决定其容易受到洗钱犯罪的侵蚀,规范和加强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反洗钱工作是推动反洗钱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会计事务所的洗钱风险隐患

1、会计事务所人力资源的专业知识为洗钱犯罪分子所急需。洗钱犯罪是一个复杂和隐秘的过程,其专业性强,需要制造出一系列表面合法的合同、票证及相关产权文书来掩盖其财产来源的非法性,并需要正常账户等来完成非法财产的漂洗和转换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提供智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介入,并为其提供帮助才能完成。会计事务所凭着人力资源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不仅可以为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专业帮助,而且可以为洗钱犯罪分子化解风险。

2、会计事务所的经营活动易受洗钱犯罪活动的侵蚀。会计事务所业务范围广泛,主要经营会计服务、会计咨询、审计三大业务,可以担任财务顾问、可以财务管理、可以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各类财务咨询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大量涉及经济活动,如不动产买卖,证券、期货买卖,创立、经营、管理公司等等,而这些业务无一不是容易受到洗钱犯罪活动侵蚀的薄弱环节,会计事务所即使不是故意帮助洗钱,也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参与了洗钱犯罪。

3、会计事务所的洗钱行为不易被察觉。会计事务所及其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专业人才队伍有着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由他们代表客户从事金融交易或其他经济活动经过技术处理不会轻易受到怀疑,他们出面帮助洗钱也不容易被察觉。

二、会计事务所洗钱的途径及手段

1、通过提供会计核算和管理服务洗钱。洗钱者与不良会计师事务所合谋,或者直接参股、注资,以虚假注册企业、虚假公证、虚报营业收入等手法,不以经济实体赢利为目的,经过合法报税使非法所得及收益合法化。

2、通过委托投资、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洗钱。洗钱者利用犯罪所得和收益,委托会计事务所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地产等不动产,或者投资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古玩字画等动产,将需要清洗的非法资金以支付高额资产价款的形式转移。

3、通过提供审计服务洗钱。不良会计事务所抱着“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态度,一方面做假审计、假评估,另一方面通过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书的合法性,掩饰其财产来源的非法性,达到洗钱目的。

三、制约会计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的因素

1、反洗钱意识淡薄,缺乏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动力和压力。《反洗钱法》虽然已将会计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原则上纳入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规定了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与金融机构同等的义务,但对于会计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定位、范围、反洗钱具体义务、法律责任等无明确规定。因此,义务主体客观上缺乏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动力和压力,导致其反洗钱意识相对薄弱,对洗钱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反洗钱的意识等都缺乏足够的了解。由于担心履行反洗钱义务会影响到与客户的关系和自身的经济利益,无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反洗钱意识和积极性。

2、反洗钱会加大会计事务所法律风险。会计事务所履行反洗钱义务实际上提高了会计事务所在为客户服务中的风险,可能会受到来自客户的法律诉讼。如其客户涉及到了洗钱犯罪,客户的持续经营将会因为洗钱而受到严重影响,因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往往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贩毒等恶性犯罪相联系,这将严重损害到国家安全与国家形象,受到洗钱者控制或利用的企业,往往会被查封或者是终止经营,主犯和从犯将会被司法部门逮捕配合调查,因此客户要么是经营中断要么是经营失败,会计事务所也会因此而陷入到来自客户的法律诉讼当中。

3、反洗钱会增加会计事务所执业成本。为了规避可能的法律诉讼风险,会计事务所必须考虑将可疑信息上报、交易记录和保存工作加入到原先从事这些指定业务的流程中,这将会给会计事务所增加相关工作程序,导致其增加行业经营成本。如当业务现金交易量达到上报的门槛时,审计系统自动提醒进行大额交易的上报,记录和保存,从而加大会计事务所的记录保存和报告成本。另外,会计师事务所还要建立额外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譬如增加反洗钱专门岗位的岗位设置成本,员工的培训成本,制定一些额外反洗钱的程序方法的制度建设成本等等。

四、反洗钱建议与对策

鉴于会计事务所洗钱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加强对其反洗钱工作监管,是新形势下实行“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的内在要求。

1、完善反洗钱法规,确保有法可依。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主体众多及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制定统一的反洗钱规定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部分特定非金融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规定其反洗钱特定义务,采取局部试点,逐步推广方式推动反洗钱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会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为企业提供金融财务服务过程中,通过客户尽职调查、关注大额和可疑交易等,能够了解到客户交易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辨别客户所提供信息的真伪,容易发现洗钱信息或线索为。建议先在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行业开展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至其它行业和领域。

2、自救与免责并重,规避执业风险。一方面,会计事务所应加强风险管理,实施自觉规避风险措施。企业如果被卷入洗钱犯罪,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加大会计事务所执业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企业经营中的遵循风险、经营风险、信誉奉献、战略风险予以特别的关注,对企业被卷入洗钱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危害做出评估,并相应对评估洗钱导致的审计风险的大小做出判断,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另一方面,针对会计事务所行业的特性,司法上应规定特定的反洗钱免责条款,避免其因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可能带来的法律诉讼风险。

3、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自律组织作用。首先,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加强关于反洗钱知识的培训,掌握反洗钱的相关技能,积累这方面的经验。行业协会在每年的强制性后续教育中,应当加入反洗钱的内容,普及反洗钱知识;会计事务所应采用集中上课、单个指导等方式,提高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专业技能,要让注册会计师真正掌握反洗钱操作程序、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和处理等知识,熟悉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反洗钱操作规程、以及发现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其次,相对于金融行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更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应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同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指引。

4、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积极性。在对不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进行正向激励。对于在反洗钱案件调查、取证、侦破环节中提供重要线索和重要证据的,建议在案件被查处后,可将查处的犯罪收益和罚金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奖励给该机构,以提高义务报告主体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星子县支行,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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