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管理办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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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即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督办;

(三)逐年确定重点隐患,限期完成整治。

第五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政府直接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全面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整治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内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区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整治,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重点监督整治对象。

列入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列入乡(镇)、办事处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人员集聚的地方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重点监督整治隐患项目情况、隐患整治完成情况及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情况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报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治内容、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单位和责任人及完成整治的时间。

第八条区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下达整治通知书,并对隐患整治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隐患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区直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区直有关部门下达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抄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结束后,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对该隐患的消除予以书面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限期进行整治,逾期仍达不到整治要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隐患的类别;

(三)隐患的整治要求和整治期限;

(四)隐患整治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条确定列入重点监督整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按照隐患整治通知书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治实施方案,报经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类别;

(二)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

(四)整治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隐患整治期间,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整治小组,负责隐患整治的全面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对本级重点监督管理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危险性和隐患整治必要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调动和发挥他们参与隐患防范及整治的积极性,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落到实处。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情况列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政府或部门,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紧急措施;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安全隐患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总体规划、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和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全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二、目标任务

建立镇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企业基础数据库。分行业、分领域调查摸清企业情况,建立包含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注册代码、工商营业号、行业类别、注册类型、主管部门、企业规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以及工伤事故、执法监察、行政许可、安全生产达标建设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根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因素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诚信管理等级等因素,进行分级分类,

为实施有效决策和监管提供基础信息。

(二)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现有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规范化及诚信管理要求为基础,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及各有关行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分类明细表,进一步细化各类行业的事故隐患自查标准,使生产经营单位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明确“管什么、怎么管”,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依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使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的管理,及时排查、整改、消除隐患;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隐患整改数据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及处罚等情况实施实时管理、统计和分析,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和管理。

(四)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隐患、自报隐患、治理隐患三个环节的职责为重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框架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通过内部排查、实施治理和分析改进等步骤,形成完整的自查、自改和自报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五)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理顺、细化并明确各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属地管理、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达标和诚信管理等级等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针对不同类别和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对象,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六)建立考核工作机制。突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效果管理,将各企业、各部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日常执法检查等相关工作的过程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自查自报隐患的企业要从严开展执法检查;对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单位在安全生产评先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7月3日-7月10日)。制定《关于开展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组织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专题动员部署,进一步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科学理念,营造“突出预防,消除隐患”的社会舆论氛围。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企业、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阶段任务和工作措施,并于7月10日前报镇安委会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7月5日-7月15日)。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级。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及时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登记并于7月15日前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16日-9月30日)。依托“安全生产网”和全镇安全生产智能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定为基础,组织专家梳理完善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7月25日前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编,并印发至各相关企业。分层次组织对各企业、各部门、各村居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对自查自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系统分析,及时汇总相关数据,并根据工作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属地开展专项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日-10月31日)。对各阶段各项资料进行梳理、汇总,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理顺工作机制,构建体系完善、内容科学、运行有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体系,确保高质量地通过县安监局组织的专项工作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考核各企业、各部门和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地点设在镇安委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科学实施。要充分调动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确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要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相关系统操作使用的专题培训,确保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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