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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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范文篇1

【关键词】卫生监督环境保护和谐社会空调通风系统医疗废弃物

21世纪,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长寿已成为中国人的话题,构建和谐社会也成为我们全体国民心目中的一个美好愿望。当然,要实现全社会整体上的和谐,自然首先需要从打造一些局部和谐开始。卫生监督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而“和谐卫监”更是联系人群健康与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基础和谐”,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卫生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疗执业以及学校的卫生监督。其中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系统、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以及铸造行业职业病危害物质污染。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和经常活动的场所,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和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集中式空调已成为公共场所空气处理必不可少的设施,然而目前我国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状况却十分令人担忧。医院废弃物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特殊废弃物,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还含有其它有害物质,若处理不当,必将引起二次传染和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我国医院垃圾数量可观,而国内许多中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垃圾处理还未实行分类管理及集中焚烧。

1.各行业卫生现状

1.1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卫生状况

公共场所环境空气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公共场所内,生活空间相对狭小,人流量大,装饰材料释放的和人们自身活动排放的有害污染物不易扩散,恶劣的空气质量更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目前城市公共场所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全封闭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改善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本身设计、安装、运行管理等环节可能不尽合理,导致空气污染物的形成且加重其污染程度,使室内空气质量下降,尤其是人们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而可能引发呼吸道传染病传播。研究资料表明,空调通风系统由于长期运行、清洁不当等原因,已经成为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近年,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中央空调中,达不到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高达90%。众多地方卫生部门如北京市、山东省、湖北省、杭州市、长春市、大连市、绍兴市等,纷纷进行本地的空调通风卫生状况调查,情况也同样不容乐观。专家分析,大多数空调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是内部长期没有清洗,尘埃不断积存和微生物不断繁殖引致的,其中的“军团菌”极易引起肺部恶性疾病。鉴于国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现状,防止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的污染,保护公共场所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开展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的监督监测工作,鼓励和督促其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1.2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卫生状况

医院废弃物的处置工作是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的重要因家,同时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自中国2003年遭受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袭击后,医疗垃圾的管理和处理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医疗垃圾又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传染病病人及疑似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医疗垃圾除含有大量致病菌等病原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外,其本身还含有微生物繁殖所需的水分和营养成分,具有极强的传染性,排放或处理不当,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及对人体的直接危害。由于医疗垃圾携带病原微生物的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具有空间传染、急性传染、交叉传染和潜伏传染等特征,其危害性极大。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良好生活环境的追求,现在人们已经不仅关心由工农业生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同时也关注由于医疗废弃物管理不严、处理或处置不当引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警惕和预防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与环境相关的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建立与健全医疗废弃物管理环境法规对于以行政手段来推行环境管理政策、加强对医疗垃圾处理、处置的管理、以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类行为、以科技的进步减低污染物的产生,无论是从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还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卫生监督相应管理对策及执法建议

2.1公共场所空调系统

2.1.1技术对策

国内有研究发现,以静电吸附方式为主要净化手段的电子空气净化机的除尘机理比传统的空调纤维过滤器有巨大的优势。通过对其性能及经济性的对比分析,得出:风量、电压等因素对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同风量、电压下过滤效率的值也有很大的差异。电子空气净化机的阻力较纤维过滤器低很多,在经济性上有很大的优势,净化效率也能达到民用空调的要求,能够替代传统的袋式过滤器。为了电子空气净化机的应用能够更加可靠,今后我们还要加强电子空气净化机除尘清灰、清洗方法以及节能等方面的研究,使其更加易于维护和管理。

2.1.2管理对策

针对目前令人担忧的空调健康状况,一份由中国家电研究院联合卫生部等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通则”已经出台,其中不仅对健康空调的定义、统一标识进行规定,还将提出健康空调的效果评估标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006年2月10日卫生部也颁布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简称“一个办法,三个规范”)。

依据“一个办法,三个规范”,卫生监督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①加强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新风口、进风口、回风口、排风通道及新风房的设计是否合理,审查合格后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方可进行使用;已投人使用的公共场所在开启空调时,经营者首先要向卫生监督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和提供使用空调的制式、空调运行的简易图,介绍进风口周围及回风口的情况,卫生监督机构派员现场验收。②加强日常卫生监督管理频次及力度,督促经营单位对空调的重点部位如冷却塔、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器进行清洗;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等应每年进行更换。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③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的管理体系,将空调的日常管理纳人公共场所监督管理范畴。督促各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正确使用,空调系统重点部位的专人清洗、消毒负责制及工作记录。加强自然通风,确保空调系统安全使用,杜绝成为某些致病微生物的繁殖和栖息场所及交叉感染途径。④每年对监管单位的空调使用卫生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使空调成为生活中有益于健康的设施。卫生监督部门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采取责令整改和暂停空调使用的处罚。

2.2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

现阶段处置医疗废弃物的有效措施是:积极推行无害化废弃物焚烧,分类处置,推动医疗废弃物焚烧健康发展,防止二次污染;做好新形势下医疗废弃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公众防卫和环保意识。具体为:

2.2.1技术对策

目前常用的处理医疗废弃物的方法有填埋、焚烧、和回收利用。填埋法相对简单,但处理效果并不是很好。焚烧法是处理医疗废弃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欧美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由于医院废弃物成分中,塑料制品、纸制品,棉纤维制品等可燃成份比例较大,其燃烧产生的热量可用于发电或用于供热。虽然焚烧可有效的处理医疗废弃物,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以及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分析,回收利用具有更深远的战略意义。医疗废弃物经过有效的消毒、杀菌后,就可消除所携带病菌、病毒对人体的危害,经过相应的工艺技术就可再生利用。

在储存、收集医疗废弃物过程中,色袋分装,封闭存放,分类收集医院废弃物,使用利器盒存储利器如注射针头等都是针对处置医疗废弃物的有效方法和技术准备、保证。当前,国内对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落后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处置技术严重制约着对医疗废弃物的有效管理。要加大对这方面的科研投人。对于己经研制开发和引起的先进技术设备,要加强推广工作。切实履行医疗废弃物源头分类收集、就近处置、存储警示、密闭运输、集中处理处置原则。

2.2.2管理对策

(1)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法规建设

根据国内医疗废弃物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行政,杜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由卫生局,环保局协调配合,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对各医疗机构和门诊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及内部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各项工作明确了工作进度和目标。

(2)建立完善医疗废弃物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的医疗垃圾管理及监管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医疗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完整的管理和监管体系,明确医疗垃圾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医疗垃圾处理、处置后产生的废气、残渣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及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的监管。

(3)切实加强医疗废弃物的源头控制

实践证明,加强对以医疗单位为主体的源头管理,对整个医疗废弃物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减少一次性医疗器具的使用,坚持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

(4)坚持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手段

要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环保执法检查,形成制度化,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同时要采取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有效地处置医疗废弃物,达到既保护环境,又促进管理的目的。

(5)加强卫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高质量的卫生从业人员队伍是实施医疗废弃物环境无害化管理的重要保障。做到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既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自身安全,也有利于提高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6)努力提高公众防卫和环保意识

要加强对公众特别是医疗机构领导干部的环保宜传工作,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提高社会公德和处理医疗废弃物、防治污染的责任感,对违法行为敢于制止、敢于投诉、敢于处罚。大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公众自我的卫生和环保意识。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卫生、环境、文化协调发展,相互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行各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贡献力量。卫生监督工作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又同环境保护工作息息相关。当前我国公共卫生形势不容乐观,而人民群众在生活、工作、行为中产生的公共卫生问题又必然影响到大的自然环境,最终又势必影响到人类健康。近年来,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爆发传播流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原因是这些疾病可以通过公共场所传播;而医疗废弃物管理不严、处理或处置不当引的环境污染和影响人体健康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市园林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收购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卫、卫生、环保各部门将医疗废弃物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废品回收站点回收医疗废物。

第八条市区、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及小型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送至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存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进行分类放置、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包装袋、转运箱、锐气盒等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统一配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交接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规定,按时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床位数按照入住率计算,收费标准为2.0元/床.日。其中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二)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从业面积0.10元/㎡月缴费.

前款中的床位数、入住率、营业面积、门诊患者人数等基础数据,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核定一次。

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办法范文篇3

1医疗废物分类

医疗废物分五类,分别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1]。

1.1感染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1.1感染性废物分组:感染性废物是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1.1.1.1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1.1.1.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1.1.1.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1.1.1.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1.1.1.5废弃的血液、血清。

1.1.1.6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1.1.2感染性废物处理

1.1.2.1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1.1.2.2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1.2.3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应将锐器与其他物品分开,将锐器置于利器盒中,其他物品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并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上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2病理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2.1病理性废物分组

1.2.1.1手术及其它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1.2.2.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1.2.2.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1.2.2病理性废物处理

1.2.2.1病理性废物应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产生科室对其进行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

1.2.2.2手术后产生的废弃大肢体由病理科保存,定期由殡仪馆收取后焚烧。

1.3损伤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3.1损伤性废物分组

1.3.1.1医用针头、缝合针。

1.3.1.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1.3.1.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瓶等。

1.3.2损伤性废物处理:废弃的损伤性废物,应放入利器盒密闭包装,贴上中文标签,科室对其登记后,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当日焚烧。利器盒密闭后不允许再打开。

1.4化学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4.1化学性废物分组

1.4.1.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1.4.1.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1.4.1.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1.4.2化学性废物处理: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及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先到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登记后,预防与感染管理办公室再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置。

1.5药物性废物分组与处理

1.5.1药物性废物分组

1.5.1.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菌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1.5.1.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1.5.1.2.1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1.5.1.2.2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

1.5.1.2.3免疫抑制剂。

1.5.1.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1.5.2药物性废物处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应统一交到药品管理科、药品管理科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处理。

1.6其它废物处理:对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输液袋可视为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后,与普通生活垃圾分开放置,贴上中文标签,由住院部统一回收处理[2]。

2医疗废物的收集、包装及处理的几个重要环节

2.1收集包装:当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科室医务人员应当使用有效封口方式,使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

2.2一次性:放入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黄色医疗废物塑料包装。

2.3医疗废物处理

2.3.1贴签:在黄色医疗废物塑料袋或者利器盒上贴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2.3.2登记:各科室和住院部医疗废物回收人员、焚烧人员应对医疗废物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医疗废物交接时间、类别、重量、需要的特别说明、科室同回收医疗废物专人双方签字、回收人员与焚烧人员双方签字,并保证两个登记本信息一致[3]。

2.3.3日产日清:各科室对医疗废物分类后由本科室在编医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遗撒、播散。住院部医疗废物回收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到焚烧炉。

2.3.4专人、专车:住院部专人用专车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送到焚烧炉。下收的车辆应当使用加盖、防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车,并且使锐器与其它医疗废物分开,确保医疗废物在回收途中不被遗漏、丢失。对医疗废物运输车要每日冲洗、消毒一次。

2.3.5焚烧:焚烧员应设专职、专人,不得兼职医疗废物运送等其它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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