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个性签名(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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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个性签名篇1

老人还活着,如何“放弃”遗产?

上海市民顾老伯与老伴丁阿婆共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一家在国外定居,其他子女均居住在上海。二儿子顾青曾在东北插过队,同沪成家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考虑到顾青一家三口的经济状况不如其他兄弟姐妹,且常年照料二老生活,顾老伯遂召集子女协商今后自己的遗产分配。经多次商议后,全家人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约定老夫妻俩的遗产由顾青继承,其他子女自愿放弃遗产继承。

2014年4月,丁阿婆去世,小儿子拒绝履行家庭协议书的约定,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顾青无奈,寻求律师帮助,律师却告知,该协议书中的遗产继承部分无法律效力,小儿子的要求合法。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遗产,也才会产生继承关系。老人既然还在世,就没有遗产一说,子女又怎么能放弃遗产?”律师表示,子女即使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很多家庭协议书中会写明对老人将来的遗产的分配,其实都是无效的。

赡养协议“说废就废”?

上海市民张老伯多年前与小儿子因房屋拆迁闹了点矛盾,后一直随大儿子一家生活。两年前,张老伯就赡养问题和两个儿子签订了家庭协议,将名下的一套产权房过户给了大孙子,今后自己的晚年生活由大儿子及孙子照料,不需要小儿子赡养。

2014年年初,张老伯骨折后需要装支架,他以无力承担医药费及后续康复费为南,要求小儿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500元赡养费。小儿子拿着家庭协议书气愤地来到社区调委会:“三个人白纸黑字都签了名,上面写明了我不拿分文也不养老人,现在这张协议说废就废了?”

放弃个性签名篇2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另一是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两种立法例各有千秋。当然代位主义简捷明了,以理赔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要件,能促使保险人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且有助于保险人尽速向第三人追索,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但当然代位主义对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时间、范围均不够明确,常使第三人混淆赔偿金给付对象和给付范围。而请求代位主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

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但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让与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笔者认为,在当然代位主义实行“法定受让”的情况下,权益让与书或类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权益让与书至多只能起一个确认赔偿金额与赔偿时间的辅证作用,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并无实际意义。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常要求被保险人签发“代位求偿权证书”(SubrogationForm),代位求偿权证书可能在保险赔付前签发,也可能在保险赔付后签发,如果在保险赔付后签发,通常与被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的收据合并,称为“收据及代位求偿权证书”(ReceiptandSubrogationForm)。那么,“代位求偿权证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上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理论界有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一说认为该文件是保险人取得和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该文件作为取得代位权的时间证明,在计算时效时发挥着重要作用,缺此,保险人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另一说则认为,无论代位求偿权证书是否签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即已成立,被保险人签署的“代位求偿权证书”只起证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及其范围的辅证作用。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在实行当然代位主义的国家,理赔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条件,因此无论代位求偿权证书于何时签发,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时间均应锁定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时起;在实行请求代位主义的国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受制于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此时由被保险人签发的代位求偿权证书便具有决定性意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时间应以代位求偿权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究竟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理论界历来对此存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1、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该观点认为,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是建立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上的,保险人本身与损害赔偿事实并无利害关系,他只是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权。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此观点得到英国大量判例的佐证。这种代位权的行使方法,被有些学者形象地称为保险人仅仅是“踏进了被保险人的鞋里”(stepsintotheshoe)。

2、以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这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其行使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为条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即可径行以自己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台湾和澳大利亚较为普遍。

3、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此说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

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未作具体规定,已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困扰。综合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要素考察,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就理论角度而言,一方面,代位求偿权系保险人经“法定受让”取得的法定权利,虽在权利内容上雷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但终归为独立于被保险人之外的权利,保险人行使该权利时无须被保险人的同意、转让或协助,完全是一项自足的权利,保险人自当以自己名义为之;另一方面,债权移转后,保险人取得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自已丧失,要求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无异于权利人以非权利人名义行使权利,这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其次,从保险实务角度考察,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若硬性要求保险人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权,则保险人将减损其独立的请求权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处处受制于被保险人,没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能力与机会,实无异于降格为被保险人的索赔“人”。这不仅增加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难度,而且与保险人受让代位权的本意相悖。有鉴于此,尽管我国立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实务界却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由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做法。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诉银皇号轮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案、香港民安保险公司诉巴拿马公司案等,均系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我国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于第44条第1款:“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条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我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均强调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让与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索。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实质性条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于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之前,仍据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损害赔偿请求权乃被保险人固有的权利,若被保险人在未获相应补偿前草率将索赔权移转给保险人,将面临无法向第三人求偿的境地;第二,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将索赔权移转,而将来因故未获保险金赔偿,将面临未得先失、两俱落空的尴尬局面。故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须先给付保险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若追偿所得少于保险金给付额,由保险人自担风险;若追偿所得超过保险金给付额,超过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3款即规定,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实践中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若第三人财力有限,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处断?例如,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元的房屋向保险人投保,保险金额为5万元,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火灾而全损。此时,按上述法理,保险人在赔付5万元保险金之后取得对第三人5万元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仅得5万元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亦向第三人索赔5万元。假设此时第三人财力仅有8万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继续赔偿请求权便产生了利害冲突,此时究竟何者应优先受偿呢?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保险人此时应牺牲其代位求偿权,待被保险人充分受偿后,才向第三人索偿剩余的3万元。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究其本质,亦是一种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源出一脉,性质雷同。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并无高低贵贱之分,缘何剥夺保险人意思自治之权利,而强求保险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如此有悖于民商法“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诸原则,殊不足取。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处理方法是,由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依“公平正义”原则,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求偿比例(1:1)分享第三人的8万元财产。

四、代位求偿权的放弃

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保险人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自由处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时会处于种种考虑而放弃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放弃,可大别为两类:

1、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放弃。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放弃主要有三类情由:

第一,由于被追偿当事人的财力不足使代位求偿难以顺利进行,此时保险人可放弃或部分放弃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往往先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偿可能性:如果第三人经济状况好,有赔偿能力,则按先予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向其追偿;如果其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代位求偿数额,则保险人将作一权衡,或酌情减免,或分期偿付,或放弃代位求偿权。尤其在出现上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保险人亦可能从自身信誉和客户利益的角度考虑,放弃或部分放弃其代位求偿权。

第二、保险人之间因各自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可能招致利益冲突,故均协议放弃代位求偿权。此种情形多发生在被保险人之间互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汽车保险人之间的“碰撞弃权”协议。根据此协议,若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两辆汽车因驾车人互有过错而碰撞受损时,每个保险人均仅负责赔偿各自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而放弃行使相应的代位求偿权,不追究相对方的侵权行为责任。

第三,因被保险人与侵权第三人有某种利益联系,并在被保险人的强烈敦请下,保险人可放弃相应的代位求偿权。如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不以雇主的名义行使对有过失雇员的追偿权,即如果雇主的雇员因过失致客户或他人利益受损,雇主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金补偿受害人损失后,保险人不再代位向有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

实践中,在以上二、三种情形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后,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处获得充足赔偿,能否再向保险人请领保险金?或者,被保险人已获保险赔付后,又自行向第三人索赔,其索赔所得金额应归谁所有?此问题引起理论界的歧见。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约定放弃代位求偿权,此约定不得有悖于保险的填补损害原则。故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取得赔付后,不得在其所获赔偿范围内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继续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保险人可以不考虑放弃代位求偿权的约定,以保险的填补损害原则对抗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先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而后又向第三人索赔所得之赔偿,保险人亦得以填补损害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予以返还。

放弃个性签名篇3

关键词:电子投票;盲签名;RSA;门限多重盲签名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9)27-7611-02

AnElectronicVotingSchemeBasedonMulti_blindSignature

FENGZe-tao

(DepartmentofComputerFoundationStudies,ShandongInstituteofBusinessandTechnology,Yantai264005,China)

Abstract:Thispaperanalysestheobjectionofthecurrentelectronicvotingschemes.Usingthetechnologyofmulti_blindsignature,thispaperputforwardanewelectronicvotingschemewhosesecurityisalsoanalysed.Theschemecanresolvesuchproblemsas"votecollision","visaofficials"fraud"and"voterquitinthemidway",andithasbettersecurityandpracticability.

Keywords:electronicvoting;blindsignature;RSA;multi_blindsignature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投票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问题。电子投票是密码学的一个重要应用方面,它以各种密码学技术为理论基础,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投票的整个过程。与传统的人工投票相比,电子投票具有明显的优点,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且还可减少人为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1现有的电子投票系统分析

最著名的电子投票系统是1992年Fujioka提出来的基于盲签名、位保证的投票系统。为了改进Fujioka电子投票方案的实用性,国内外许多学者做了研究。Wei_Chiku等人在此基础上使用用户标志tagi和单向函数处理过的选举决策hi一起标识选票,以方便投票人监督,还使用采用多个收票监票人来监督收票工作;但是,它仍然没能制止签证人伪造合法选票,而且tagi和hi都使用了随机数和单向函数,从本质上仍不能保证选票的唯一性。国内,谢金宝等人也提出了一个改进的电子投票方案,该方案不启用签证人,而通过公证人群给选民发放匿名的成员证书,这样选民就可以直接匿名投票,但是由于公证人群是给选民的盲化标志号签名,所以无法保证成员的标志号是唯一的,而且公证人群也可以伪造成员证书,参与投票,也没能解决“选票碰撞”和“投票人中途退出”等问题。

2该文提出的电子投票方案

2.1方案概述

该方案是采用了盲签名和门限多重签名技术,其基本框架图如图1所示。

该方案的参与者有投票人V、选票发放中心D、注册中心S和计票中心C,其中注册中心有多个签证人组成。

2.2投票过程

1)系统初始化

采用RSA公钥密码体制,各参与实体都可得到自己的公钥和私钥。记投票人V的公钥为(nV,eV),私钥为dV;选票发放中心D的公钥为(nD,eD),私钥为dD;注册中心S的公钥为(nS,eS),私钥为dS;计票中心C的公钥为(nC,eC),私钥为dC。

2)选票发放

投票人V对自己的身份ID号IDV进行签名,然后将该签名发送给选票发放中心。选票发放中心D收到投票人V的签名信息后,首先用V的公钥验证签名的正确性,得到IDV,然后根据IDV判断V是否具有选举资格。如果通过验证,则D向V发放一个统一的投票编号NV,该号具有唯一性,且只有合法的投票人才能获得投票编号。D用自己的私钥对IDV和NV进行签名,并将该签名连同选票一起发还给投票人V,同时保留V的身份信息(IDV,NV)。然后,D将(IDV,NV)发送给注册中心。

投票人V收到D的签名后,用D的公钥对其解密,得到投票编号NV。

3)注册阶段

首先,投票人V计算电子选票M:M=NV||MV;其中,MV为投票人V的选票内容。然后,对电子选票M进行盲化处理:产生大随机数k,满足k

注册中心采用门限多重盲签名技术,其中门限数为t,即只有收集至少t个签证人的签名才能获得注册中心的合法签名。其工作流程如下:签证人在接收到投票后,首先启动身份验证算法,验证投票人身份的合法性;若通过验证,则解开M*,生成对盲化选票M'的签名,并将其发送到签名整合。整合首先验证签证人的签名是否有效,若有效则接受,否则丢弃;待收集到t个以上有效签名时,启动整合算法,把这些签名整合为一个签名SM',并在注册信息表中注册(IDV,SIGD(IDV||NV),M*),M*,SM'),最后将签名SM'发还给投票人。

投票人V在接收到SM'后,首先执行去盲运算,得到注册中心对该选票的签名。去盲运算如下:SM=k-1SM'modnS=k-1(M')dsmodnS=(H(M||NV)dsmodnS

4)投票阶段

投票人V用计票中心C的公钥对(NV,M,SM)加密,并发送给计票中心。

计票中心首先验证NV的合法性和唯一性;如果是合法选票,用签证人S的公钥解开SM,验证(H(M||NV)=(SM)esmodns是否成立;如果上式成立,对选票M进行签名得SIGC(M)=(M)dcmodnC,并把(NV,M,SM,SIGC(M))写入选票信息表中。

3方案的安全性分析

1)合法性:在注册阶段,每一个投票人都用私钥对身份ID号IDv进行了签名,然后发送给选票发放中心,选票发放中心用投票人的公钥验证。攻击者无法获得合法投票人的私钥,因此不能获得选票编号。

2)保密性:采用盲签名技术,签证人不能读取选票内容,从而确保了投票的保密性。

3)完备性:使用投票编号来标识选票,由于投票编号的唯一性以及合法投票编号必须有选票发放中心的签名,防止了非法伪造投票编号的情况发生,这样就能解决选票冲突的问题。

4)正当性:该方案采用了门限多重签名技术,每一张合法的选票都要经过多个验证人的共同验证和签名,而且验证人无法得到其他验证人的私钥,因此也就无法推断签名中心的私钥,这样就大大降低了验证人伪造合法选票的可能性。

5)不可重复性:一名合法投票人只能投一张票。通过判断投票人的ID号和投票编号是否重复来决定是否对选票签名,如果重复,则丢弃该选票。这样,投票人就不可能重复投票。

6)公正性:选票在发送给验证中心前已经过盲化,因此其他人无法得知选票的内容。

5结论

该文在公钥密码体制的基础上设计了一个电子投票方案。该方案利用盲签名和多重门限签名等技术,较好地解决了选票碰撞和签证人欺诈等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防止一人多票或一票多投现象的发生,保证了选举的秘密性和公平性,具有较好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参考文献:

[1]FujiokaA,OkatomaT,OhtaK.APracticalSecretVotingSchemeforLargeScaleElections[J].ProceedingsofAuscrypt,1992,92:244-251.

[2]Wei-ChiKu,Sheng-DeWang.Asecureandpracticalelectronicvotingscheme[J].ComputerCommunications,1999,22:279-286.

放弃个性签名篇4

qq女生简短霸气个性签名(精选)

1)唯女人与英雄难过也,唯老婆与工作难找也。

2)姐从来不收拾房间,因为姐是“乱室佳人

3)我看不到我的路,但却一直没认输。

4)女人买衣服想穿给男人看,但男人想看不穿衣服的女人。

5)你让我滚,我滚了。你让我回来,对不起,滚远了

6)我说的我不爱你,跟你说的你很爱我一样,都是谎话。

7)我就是我、看不爽请靠边站。

8)长的好看的人才有青春,长的不好看的只有青春痘?

9)吵什么吵、再吵拉出去活埋。

10)世人笑我太疯癫,我笑世人看不穿。

11)我爱你没有保留我爱你就到最后

12)美女只是比喻,帅哥只是虚名。

13)能被抢走的爱人,那不叫爱人。

14)不要拿你的曾经,去评论我的未来。

15)不管裸婚不裸婚,我只相信平平淡淡才是真。

qq女生简短霸气个性签名(热门)

1)别以为我失去你了我就活不了了。

2)谣言这种事就像狐臭一样,一旦沾上了就没法抹干净。

3)没奢求迩爱俄,但决不允许你背叛我。

4)我不在乎选择的对错,更不在乎与谁相伴。

5)你若不离,我会不弃,我没有离开,你不准先离开。

6)只要你记得我,我不介意整个世界都把我遗忘了。

7)我喜欢乱想却从不奢望。

8)我爱的人不多,就你一个,一个已足矣。

9)心是我的,只是暂时放在了你那里,别忘了,你无权伤害。

10)世界上我爱的人不多,而你是仅有的一个。

11)不是我不敢说实话,我只是怕你受不了这打击。

12)把我对你的好全部记着,然后原封不动的还给我。

13)我不是你的猫,我不会向你摇尾巴。

14)就算爱情让我再次的跌倒,伤痕也要是一种骄傲。

15)一个人,一颗心,一片天地。

qq女生简短霸气个性签名(最新)

1)别指望我谅解,别指望我体会。

2)什么都不必说,涐爱沵,足够。

3)有些事情失去了,就不再需要挽回。

4)自己选择的路,再艰难也要走下去。

5)一个人的过去,一个人的现在,一个人的浪漫是无可替代的。

6)我对你那么好,从不需要理由,只是因为我爱你。

7)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比犯反之。人不骂我,我不骂人,人若骂我,必往死里骂!

8)发展是硬道理,但硬发展是没道理。

9)没有了你,我看到的天空依旧是蓝色。

10)与其到处找借口,不如直接说一句不爱了。

11)骗你不是我本意,只怪你迷我太深,我愿意用一辈子来完美这个谎言。

12)就算是花言巧语,那也是我对你的眷恋,只有你,才能让我花言巧语。

13)出过轨的男人,就像钱掉在屎上,不捡可惜,捡了恶心。

14)得天下,只为了保护你。没了你,那天下有何用?

15)分手时,别和我说“不合适,我TM火星人啊!和地球人不合适!

16)你可以不主动,但在我主动的时候你别一动不动。

17)我要让爱我的人自豪,弃我的人后悔,厌我的人不尽如意,嘲笑我的人木瞪口呆。

18)在乎我的人,我会加倍在乎。不在乎我的人,你凭什么让我继续在乎。

19)以后一个人也可以过的很好的……

20)我想忘掉你,忘掉关于你的任何记忆。

21)是你太放肆了,不是我不拯救你。

22)我不漂亮,不可爱,个性古怪,脾气超坏,平时耍赖,这样的我你爱不爱?

23)无爱不欢,无性不骚。

24)你胸都是被摸大的,还好意思说我是飞机场吗?

25)金钱绑人不绑心,魅力勾心不勾人。

26)不管结局是否完美,我的世界不允许你的消失。

27)选择了爱你,那么我就会爱到底!

28)请不要把姐的腼腆,当作是一种闷骚。

29)一个人要多贱,才能够配得上迩。

30)别拿你谈SP的速度,来挑战我拉黑的技术。

qq女生简短霸气个性签名

放弃个性签名篇5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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