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建材发展规划(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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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发展规划篇1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按照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的产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导市场消费相结合,由城镇向农村推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科学技术、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二章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宣传,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

第六条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开发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

第七条企业依据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目录,更新改造或者投资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贴政策。

第八条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手续;属于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向设区的市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第十三条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四条对本条例实施前获许可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安全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

办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费用。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整理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或者原有粘土砖生产企业擅自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产品认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建材发展规划篇2

关键词:环保;节能;探讨

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andtheaccelerationoftheprocessoftheoldcity,thecityscale,frame,roadsandinfrastructurehasbeendifficulttoloadthecapacity,cannotfullymeettherequirementsoffurtherdevelopmentofeconomyandsociety,theconstructionofcitynewdistrictcaneffectiveevacuationcenterCityhighdensityflow,solvemanycityproblems,improvethequalityofpeople’slife,developbigcityindustrialtransferandevacuationofthepopulationfunctions,makeitbecomeaneweconomicgrowthpointorregionhasbecometherevitalizationoflocalisdecliningeconomicrevival.Thedevelopmentandconstructionoftheecologicalcitylivablenewdistrictislocalgovernmentsforgovernance,asgovernmentdepartmentsaroundthecompetentadministrativedepartment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thenewcityconstructionlikearagingfireinscienceshouldbegoodstaff,correctguidance.

Keywords:environmentalprotection;energysaving;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1、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

在城市扩建、改建过程中,随着旧建筑物拆除、清理工作的结束,接下来要进行的是题是对崭新建筑物的构建。建筑师们除了对新建筑的外观和内部结构进行精心设计以外,还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便是建筑材料的选用。为了满足人们对居住及工作环境保温、光、声等方面舒适度的要求以及对新建筑物节能环保性能的要求,新型节能建材的大量使用将成为当前城市发展建设的新趋势。在建筑中使用各种节能建材,一方面可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效果,降低采暖空调能源损耗;另一方面又可以极大地改善建筑使用者的生活、工作环境。

1.1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分类

在众多建筑材料中,建筑物的围护结构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物的能耗,维护结构主要包括:墙体、屋面、门窗和玻璃。在当前的科学技术推动下,这些结构在制作过程中开始使用越来越多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技术。

1.1.1新型墙体材料

墙体材料在房屋建材中约占70%,是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能量的损耗约50%来自墙体。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砖、块、板等,如粘土空心砖、掺废料的粘土砖、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复合板材等。在我国墙改工作初期,墙体材料主要为实心黏土砖,实心砖对材料需求大、保温隔热性能比空心砖差,经过墙改后,实心黏土砖逐步被空心粘土砖所替代。

1.1.2节能门窗

建筑门窗是建筑物热交换、热传导最活跃、敏感的部位,其热损失是墙体的5倍。门窗的节能约占建筑节能的40%左右,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节能门窗的制造材料从单一的木、钢、铝合金等发展到了复合材料,如铝合金一木材复合、铝合金一塑料复合、玻璃钢等。目前我国市场主要的节能门窗有:PVC门窗、铝木复合门窗、铝塑复合门窗、玻璃钢门窗等。

1.1.3节能屋面

用于屋顶的环保节能型建材有玻璃棉或矿物棉毡(垫),这些保温材料与装饰贴面复合而成的天花板,能减少阁楼空间与屋顶天花板之间的传热系数,起到隔热保温的作用。

1.1.4节能玻璃

除结构外,对门窗节能性能影响最大的是玻璃的性能。玻璃是重要的建筑材料,随着对建筑物装饰性要求的不断提高,玻璃在建筑行业中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大。然而,当今人们在选择建筑物的玻璃门窗时,除了考虑其美学和外观特征外,更注重其热量控制、制冷成本和内部阳光投射舒适平衡等问题。目前我国市场主要的节能玻璃有:中空玻璃、真空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镀膜低辐射玻璃、泡沫玻璃等。

2、人居环境的定义及发展

人居环境的定义:人居环境科学就是以人类居住的环境科学这一要领范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学科。它是探索研究人类因各类生存活动需求而构筑空间、场所、领域的学问,是一门综合性的以包括乡村、集镇、城市等在内的以人为中心的人类聚居活动与以生存环境为中心的生物圈相联系,加以研究的科学和艺术。

人居环境的发展:2001年《人居环境科学导论》出版以来,中国人居环境科学研究从概念走向实践,不断丰富,取得一系列实质性进展。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在学科发展上呈现出多学科繁荣的局面:

学科建设上,近年来我们在建筑、园林、城市规划三位一体方面的进展:许多重大建设工程也力图将建筑与城市、园林结合起来。

技术科学的进展(单学科的拓展),目前清华大学在热环境、声环境、面对气候变化的讨论中也取得了许多积极的研究成果;

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如京津冀人居环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人居环境以及关于面向“北京2049”人居环境规划实践的探索。

关于人居环境史的研究,旨在从国家、区域、城乡、建筑群等层面,对中国各时代人居环境发展演变的内在规律进行探讨,深化人居环境理论研究。

关于重点学科群建设,如将人居环境科学列为学科建设的基础研究、关于园林学学科重组的讨论以及转型中的人文地理学研究等。

从已有的研究进展来看,这是学术发展的必由之路。学科交叉早为我们的先驱者所积极提倡,但是实践中从原有的学科拓展出去,并做出切实的成果仍充满艰辛,不过一旦有所进展,其发展则可影响业界。

3、科学合理的进行规划

根据生态学理念进行城市规划,运用生态新区生态学来引导城市规划,就要在生态系统能承载的基础上,通过使用生态学原理和系统设计方法,科学合理的进行规划,利用区域范围内一切可利用的资源能力,建设人与城市,自然生态与经济社会相协调发展的城市,从而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要避免城市规划的“大众一致化”,就要摒弃以追求物质形态规划为主,把目标锁定在人工秩序和功能效率的层面上,而要尽可能地保护好城市的不可比拟的自然原生态。在新城区的规划中划定生态敏感地区等,如:湿地、河流、林地等生态景观价值优越的绿色空间,使其成为新城区的绿色开敞空间。

4、因地制宜彰显特色打造宜居新区

城市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建筑景观、人文特色。我们既要总体参照城市发展的普遍规律,又要具体到地区的实际情况,确立适合的城市的发展方向和模式,做到“个性化”。为了突出城市特色,城市规划者应该在熟稔区情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自身的特色与优势,有效的借鉴中外城市建设的经验和建筑风格(切勿盲目模仿和照搬),使我们的城市规划特色鲜明、别具一格。

5、用循环经济模式引导新区工业园区发展要遵循“3R”原则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倡导节约型、集约型、生态型的发展模式,把节约放在第一位,鼓励绿色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为基础,有力推进以资源再利用为主体的静脉产业;实施全面清洁生产检验,杜绝落后的设备、技术、产品及布局落后的污染企业,抓好环境友好型企业示范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推广工作;树立开发区生态工业园榜样,发展生态工业园,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利保障;建立以水资源梯级利用、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相结合的水资源体系,提高海水和中水的利用率,改进技术,淘汰高耗水工艺和设备,逐渐达到区域污水基本零排放的目标。

6、正确处理“两个关系”是做好规划的关键

其一是经济总量增长与环境总量控制的关系,其二是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做到科学确定新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布局,又要科学确定新区环境总量,合理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和控制战略,加快落实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科学和有效的利用有限的环境容量资源;确定经济增长中的科学能源消耗指标,坚持节约、开源与保护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完善资源再利用,实现最大限度的经济增长、最少数量的能源消耗的目标,继续实施以重点污染源烟气脱硫为主的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要进一步加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发展环境。

新型建材发展规划篇3

知识运用・解题大突破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各题。

“出行前通过手机就能得知交通路况信息;足不出户也能预约名医专家掌握健康情况;社区环境出现污染状况就会被迅速导入排污通道……”这些只是智慧城市蓝图的一部分。

材料一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物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发展新模式。建设智慧城市将进一步推动智慧型产业的发展,以及加快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并为企业发掘新的增长点和转型提供新的思路。目前,各地智慧城市规划早已启动,一项以“智能化”为焦点的产业盛宴已经展开。

材料二为建设智慧城市,某市做出了“建设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提出到2016年基本建成智慧城市的目标。规划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任务,强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构建以政府、企业、市民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推进体系,整合各类共享资源,增强智慧城市建设的协同力。

(1)根据材料一,运用《经济生活》知识,说明建设智慧城市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发展智慧城市提出合理化建议。(14分)

(2)结合材料二,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作为市民,应如何为建设智慧城市做出自己的努力。(12分)

【解析】第(1)题要求说明建设智慧城市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要根据“进一步推动智慧型产业的发展,以及加快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并为企业发掘新的增长点和转型提供新的思路”这一信息,调动《经济生活》第四单元中“资源―资源配置―市场调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平稳运行”这一条线组织答案。

第(2)题要求市民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发展智慧城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结合上面的知识,从企业角度出发,一般要答企业的经营战略,企业的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从政府角度出发,一般要答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市民即公民,公民的相关知识包括公民的权利,公民的义务,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公民参与政治的渠道等,所以考生也可以从公民的建言献策,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等角度回答。

【答案】(1)智慧城市的建设可以促进城市资源的合理配置(2分);推动智慧型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2分);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城市的创新能力(2分);提高群众的生活品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分)。

政府:要合理规划,尊重市场规律(1分);加强宏观指导,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1分);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1分)。

新型建材发展规划篇4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技术规范、标准,以建筑节能工作为重点,以提升节能技术水平为目标,强化建筑节能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作健康发展,为我市建设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18亿标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100%。全面执行省公共建筑50%、居住建筑65%的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在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97%以上。结合农房建设和“建材下乡”,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突出抓好村镇建设中新型墙材和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应用,

二、主要工作

(一)深入推进全市“禁粘”和墙材革新工作。在继续巩固全市“禁粘”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禁粘”工作向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村延伸。收好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过程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严把施工许可关,节能设计不达标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加强施工过程建筑节能监管,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经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节能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通过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合格。加强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不得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切实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奖项评选严格贯彻建筑节能要求的通知》要求,今后在建设领域各项评比活动和示范项目中,凡违反建筑节能和“禁实”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一步加强规划、图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在全面贯彻落实《市民用建筑领域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规定》文件的基础上,本年度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率达到70%以上,利用国家太阳能下乡政策,在集中连片建设的农房中推广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应用,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积极做好2011年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和太阳能光电示范项目的申报、争取工作,加强对现有示范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跟踪管理,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国家示范验收。

(四)积极推进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省建设厅《2011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指标》,认真执行《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做好能耗调查统计工作,组织能源审计40万平方米,在媒体公示不低于30栋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实施节能改造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抓好《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宣贯实施,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新模式,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五)加强对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定、推广和市场监管力度。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类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办理过登记备案的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凡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不得应用于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已应用的不予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对待,不予返退已缴纳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加强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质量动态监管,规范产品市场秩序。重点抓好各类保温材料及节能技术产品施工现场的入场材料检测工作。抓好各类新型环保节能材料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既有示范工程经验做法。

(六)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加大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我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对工程有关节能信息进行公示。进一步规范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关于节能信息的说明,方便市民和消费者了解工程建筑节能信息。

(七)加大墙改与建筑节能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全市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县区执行建筑节能节能强制性标准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主体与竣工验收两个环节的管理,严把工程建筑节能单项验收关,不断提高全市建筑节能执行率。7至8月份,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新型墙材应用与建筑节能执法大检查。

(八)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新型墙体材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收好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充分发挥墙改基金的调节作用。

新型建材发展规划篇5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条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原料构成、生产规模等材料;

(三)质量标准检验及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在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20xx年6月30日前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60以上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粘土砖,且新型墙体材料和空心粘土砖的应用比例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比例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对其中使用空心粘土砖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的50返退专项基金,但在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对不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用于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

(二)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包括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

(三)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和推广以及编制相关技术规程的。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经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鼓励境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开发、生产和投资。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整理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南昌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按照《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开始时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xx年6月30日。

未列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要求和本地实际,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十七条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除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一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对减、免、缓征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型墙体材料前景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建筑技术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可能改变建筑物的形态或结构。

新型墙体材料包括新出现的原料和制品,也包括原有材料的新制品。

新型墙体材料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节土、装饰等优良特性。

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但使房屋功能大大改善,还可以使建筑物内外更具现代气息,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有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显著减轻建筑物自重,为推广轻型建筑结构创造了条件,推动了建筑施工技术现代化,大大加快了建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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