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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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篇1

一、三明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

(一)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机制

试点县(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是通过省、市、县财政拨款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标准筹集,省财政按照各县(市、区)人均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省财政对永安市按每人每年20元补助,沙县按每人每年80元补助,其余所需资金从各县(市)财政预算内安排。2006年两个试点县(市)共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44万元。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标准筹集,省财政对永安市按每人每年20元补助,其他3县按每人每年40元补助。同时,三明市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3个转移支付困难的试点县按每人每年4元给予补助,其余所需资金从各县(市)财政预算内安排。2006年4个试点县(市)共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93.92万元。

(二)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的直管机制

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各试点县(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细则,从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发放等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实行医疗救助基金的专户管理

各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设立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进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基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民政部门根据基金管理的要求,分别设立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基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四)实施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机制

各试点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确定城乡医疗的救助起付标准、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以及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等,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截至2006年底,两个试点县(市)城市医疗救助55人次,发放救助金额11.09万元,4个试点县(市)农村医疗救助36人次,发放救助金额5.2万元。

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救助基金规模较小,筹集渠道单一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主要靠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而且占大头是省财政的补助资金,慈善机构、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捐款几乎没有,按规定从地方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按比例提取的,也没有到位。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试点县大都是享受转移支付的困难县,除了省、市补助外,本级配套资金难以及时、足额到位。因此,试点县(市)普遍存在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偏小的问题,给进一步大力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较少,资金结余过多

一方面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另一方面政府下拨的救助基金又发不出去,以最早开展城乡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永安市为例,2006年永安市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21万元,救助4人次,支出救助资金0.75万元,结余20.25万元,占筹集资金的96.42%,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21万元,救助35人次,支付救助资金5万元,结余16万元,占筹集资金的76.19%。

(三)救助基全起付线设置高,救助范围较小

由于救助疾病范围窄,救助对象中有大量人群享受不到医疗救助政策。有些地方只开展大病救助(或住院救助)。许多低保对象包括大量慢性病患者,实际上不能享受到医疗救助。在大病‘救助方面,各地一般只限于几种或十几种疾病的救助,在大病的种类中只占极少部分,大量救助对象由于不在救助范围之内,仍然不能享受医疗救助。起付线过高,一次性发生住院费用要达起付线比较难,造成符合条件获得救助的人数少,其结果是相当一部分的救助对象被排除在救助门槛之外。由于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起付线之前的医疗费用,真正困难的群众无法从医疗救助制度中受益。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所以,出现了贫困群众小病不去看、大病看不起的现象,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三、加强基金管理,促进城乡医疗救助事业的发展

(一)树立正确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理念

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各地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筹集资金,千方百计做大医疗救助基金这个蛋糕,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得越多,就能更大程度地缓解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1各地要根据省里所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除了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所需配套资金应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专户。经济水平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金的筹集标准,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街头宣传、举办专项捐款活动等方式,提高社会的认同感,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各个人捐款,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

3基金的利息收入应及时转增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有结余的,应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抵扣下年度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

4所筹集的医疗救助资金要全部纳入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用于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和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证医疗救助基金的安全。

(二)设立安全医疗救助基金运转机制

1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要按季或按月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地方留用的福彩公益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部分,应及时全额划至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2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进度将医疗救助基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城乡医

疗救助基金专账,再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民政部门应尽可能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方便医疗救助对象,缩短发放时间。

(三)完善医疗救助基全支出模式

1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完善便民、利民、惠民的医疗救助形式,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办法。结合医疗救助实施情况适当降低起付线,甚至取消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最高金额。有效地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除了提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风险金外,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全部支付出去,避免基金沉淀。要制定二次救助的实施方案,即视当年的基金结余情况来制定补救措施。如当年的基金结余仍然过大,对本年已享受救助待遇仍负担过重的困难群众,实施第二次救助。

3严格按照省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农村困难家庭对象为:农村低保人员(含五保户)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凡自行增加救助对象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不得挤占医疗救助资金。

4对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救助。针对救助对象中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特殊困难人员,在救助方式上应实行与其他救助对象有区别的政策,尽量不设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最高限额。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这些特殊困难群众发放门诊费,实行门诊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使他们看病难和无钱看病的问题得到切实的缓解。

5城乡医疗救助要做好与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相衔接。在救助对象享受上述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待遇后,仍造成生活困难,符合当地所制定医疗救助条件、范围的,才能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6落实医疗救助办法中所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优惠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期间,应享受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减收20%的优惠。这些优惠措施的落实,减少了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相应地降低医疗救助基金的开支。

7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医疗救助办理时间。对于农村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在取得相关待遇时,都已经通过申请、审核、审批的相应程序和张榜公布以及职能部门认定。上述人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照当地所制定的医疗救助办法,经县民政部门审核直接给予救助,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建设有效的医疗救助基金监管体系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篇2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为本区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第六条救助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住院医疗,可申请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重度大面积烧伤;

(六)经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确定并经区民政局认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对患有属于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的部分可按6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二)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00元时,超过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优抚证》,申请对象是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

(五)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上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村(居)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查审核,核定其应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救助人。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救助对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10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对边远乡镇领取不便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领的,但必须出具代领手续,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指定的县级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优抚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疗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30%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20%优惠后收取。

第十三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和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季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保证医疗救助按时足额发放。或由民政部门先垫支,按季与财政部门结算。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篇3

第二条医疗救助原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

2.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4.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坚持医疗救助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成立xx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和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总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救助范围和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3.精神病人;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患重、大病,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经济仍十分困难的;

5.见义勇为受到身体伤害而又无医疗保障的当事人;

6.无身份证明、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无法确认雇主的外地打工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在xx发生意外伤害或生命垂危需紧急抢救者;

7.凡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对象原则上应先参保;

8.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救助人员。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违法或犯罪;

2.自杀或自残;

3.因酗酒、打架斗殴等导致伤害的;

4.蓄意违章;

5.因交通、工伤、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人应予赔偿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救助的最高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属于特殊情况,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可视情提高救助标准。

2.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其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部分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根据自负金额按不同对象分类救助。

第一类: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实行零起点救助,集中供养对象按自负额100%救助,分散供养对象按自负额80%救助。

第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该类对象医疗费用自负2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自负额在2001元至10000元之间按35%救助,10001元至20000元之间按40%救助,20001元至35000元之间按45%救助,35001元至50000元之间按50%,50001元以上按60%救助。

第三类: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住院医治,入院后可凭医院证明先行救助2000元,出院后再按贫困状况及自负金额视情救助30-50%。

第四类:其他对象。除上述三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村人员年累计医疗费自负15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15000元至5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5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自负30000元以上可申请救助,30000元至80000元之间部分按20%救助,80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3.对白血病、尿毒症等治愈难度大、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特殊病种病人,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每年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由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或受委托人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如实填写《xx县医疗救助申请表》,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单位及县医保办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办公室,由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返回镇(乡)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救助。

2.救助对象或受委托人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医药费用清单和发票、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同时要提供《合作医疗证》和医药费报销单据。

3.年救助额度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按规定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第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县财政每年按照人均7元以上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并根据省里相关规定逐年提高,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县慈善总会每年安排10万元;

3.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5.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6.救助资金利息收入。

第九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不包括县慈善总会安排的款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慈善总会安排的资金,由县医疗救助办公室提出救助建议名单和金额,县慈善总会予以直接救助。

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和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承担办理、调查

核实、审批等事务。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3.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之间的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医疗成本,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有关医疗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

4.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5.县审计局和监察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6.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并做好救助资金的及时发放。

7.县残联、总工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要大力帮助筹措医疗救助资金,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的强大优势。

8.县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是通报当年医疗救助情况;二是研究确定特殊病种二次救助;三是研究医疗救助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

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改变救助范围的;

2.贪污、挪用、扣压救助金及利息或收取贿赂的;

3.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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