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养殖的前景(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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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的前景范文篇1

关键词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缓慢;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6.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16-0323-01

猪、禽价格的持续低迷,让许多养殖户失去了信心和希望,而草食畜禽价格却持续走高,使我们思考如何在农区发展草食畜牧业,农区发展草食畜牧业有它的先天不足,但也有其潜力所在,各级政府和业内人士理应早日重视。

2012年以来,猪、禽价格一路走低,让多数养殖户损失惨重,究其原因主要是供大于求,养殖量过多。然而反观草食畜禽,特别是牛、羊肉和奶产品,价格一直稳定,养殖利润较高。多年来,农区草食畜禽业逐年下滑,在不少地区下降幅度还比较大。该文分析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农区草食畜牧业的发展。

1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相对于牧区,农区发展草食畜牧业有其先天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现代畜牧科技的发展,完全可以克服先天不足,而大有作为。蒙牛、伊利等大型企业纷纷挺进内地,也正是为了开拓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的潜力。目前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不快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缺乏政府引导。虽然各级政府都比较重视畜牧业的发展,但在农区,政府更多倡导和重视的仍然是生猪和家禽,对草食畜牧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既没有规划,也缺少具体的措施,草食畜禽养殖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二是资源利用率低,农区虽然没有牧区广袤的草原,但有大面积的荒山草坡和冬闲田,只是这些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植被稀疏,产草量很少,载畜量很低。三是缺少技术支撑。首先是品种杂乱,退化严重。南江黄羊、黄淮白山羊、皖东黄牛、江淮水牛等优良种质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利用。盲目引种和乱,产生很多“四不像”,普遍表现生产性能低下,体格小,生长慢,产肉少,养殖效益不突出。其次是缺乏养殖技术,多数养殖户没有像养猪、养鸡那样去重视、去研究、去学习,更多的是凭传统经验在养殖,畜牧科技部门在新型农民培训中关于草食畜禽讲的也比较少、内容粗浅。青贮氨化、种草养畜、配合饲料、短期育肥、胚胎移植等实用技术很少得到宣传和推广应用,养殖水平普遍偏低,缺少科技含量。四是缺少龙头企业带动。由于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规模小,发展水平低,才更加凸显龙头养殖企业示范带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2]。有了龙头企业的牵引,广大养殖户才能在良种的引进和推广、技术的示范与应用、市场的研究与把握等各层面得到更多指导。五是缺少政策扶持。不论是在宏观政策还是在具体扶持政策方面,农区草食畜禽养殖者得到的扶持和优惠政策较少。再加上,草食畜禽的饲养周期长,投入多,回报慢,导致多数养殖者无法扩大养殖规模,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2加快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的措施

随着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生猪和家禽的养殖总量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加之国家扶持政策的刺激和引导,越来越多的资本还在投向养猪业和家禽业,猪、禽产品的结构性过剩已日益突出,养猪业、养禽业已经进入微利时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必要把注意力转移到草食畜牧业发展上来[3-4]。为振兴农区草食畜牧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发展现状(包括品种结构、养殖数量、资源状况、养殖习性、发展潜力等),为制订草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出台具体的发展措施奠定基础;二是因地制宜制定规划。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目的、有选择地拿出长远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找准突破口,分年分步实施;三是制订具体发展措施,包括地方畜禽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荒山草坡和冬闲田的开发利用、养殖人员科技培训、引种与改良计划等;四是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引导。在把优质牧草种植、青贮饲料、秸秆氨化、人工授精、短期育肥、疫病综合防控等实用技术普及到每个养殖户的同时,扶持具有代表性的科学养牛、科学养羊、科学养鹅示范户,让先进技术看得到、摸得着、学得会、用得好,真正让科技为草食畜禽的发展提供根本支撑;五是引进或培植大型养殖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或重点扶持等措施,树立各种类型的养殖典型。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方式,把畜禽良种推广到千家万户,淘汰劣质种畜禽;把技术送到千家万户,彻底摒弃传统落后饲养方式;把收购合同送到千家万户,让广大养殖户养的放心,以充分调动他们发展草食畜禽的积极性;六是加大扶持力度,国家在研究或出台草食畜禽扶持政策时,对农区和牧区同等看待。在起步阶段,甚至应对农区有所倾斜,特别是对大型企业、生态型企业、科技型企业,能够给予足够的帮扶;七是关注产业链的链接。不能仅仅关注“养”的问题,更要关注市场、产品开发问题。因为目前牛、羊肉等市场价格较高,消费群体相对狭窄,要充分考虑在草食畜禽产品大幅增加的同时,市场价格会有什么变化。要研究如何才能拿得出,销得掉,赚到钱,走得稳。由于草食畜禽生产周期的特殊性,一旦受到市场冲击,跌入低谷,其恢复或反弹的周期会更长。要加大草食畜禽产品加工的研发力度,精心打造和包装,把更为丰富、更有营养、更具特点的草食畜禽产品奉献给消费者,引领肉食消费新时尚。

草食畜禽是未来畜牧业发展的希望,草食畜禽产品特别是牛、羊肉由于其较高的营养价值、较高的卫生安全程度以及其特有的风味而深受消费者的青睐。随着人民生活和

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草食畜禽产品必将更加受到消费者的追捧,虽然不能完全替代猪肉、禽肉,但消费量大幅增长是大势所趋。对于农区来说,从现在开始,要真正把草食畜牧业的发展摆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在良繁体系建设、荒山草坡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养殖科技的培训和推广及产业化开发等方面要早打算,早落实,早起步,早发展。在猪、禽市场不景气,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另辟蹊径,努力开辟草食畜牧业发展的新天地,为畜牧业经济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及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做出新贡献。

3参考文献

[1]毛剑.加快乐山市农区草食畜牧业发展的对策[J].四川畜牧兽医2001,28(12):11.

[2]李建军.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草食畜牧业调查分析[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2,33(2):70.

家禽养殖的前景范文篇2

(一)畜禽养殖布局目的和意义

县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已成为县农业生产的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县畜禽养殖业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生产规模日益扩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在提供农副食品的同时,由于环保治理设施未健全,也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和有机污染。畜禽养殖产生水体、空气污染,传播病菌,引起地区间的污染纠纷,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为了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及《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结合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二)畜禽养殖布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等县(区)生活饮用水源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布局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3.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4.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四)畜禽养殖区类型

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三区”布局界限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县县城规划区:西至青岐、东至光明村、南至、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用地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2)上街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1000米范围内。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城镇规划用地外延500米范围,包括政府所在地镇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市西区、北区水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镇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北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陆域。

(2)城门水厂、调水工程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包括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大桥至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以内的陆域。

(3)水源地: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

(4)县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保护区:县自来水厂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岸外延1000米陆域。

(5)官水源保护区:上街镇青源水厂官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下游300米水域及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

(6)溪源宫水源保护区: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7)三溪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8)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9)方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0)溪坪水库水源保护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1)溪兜水库汇水区:含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

(12)水源地()水源保护区: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县境内区域)。

(13)县境内各乡镇、村庄生活饮用水源汇水区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2)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包括: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廷坪枳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小区的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6.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7.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养区

8.工业区(开发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区)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投资区、上街投资区、软件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铁岭工业区)、南山洋工业集中区、旗山工业集中区等。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0.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1)县境内其它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3)县境内道路两侧外延3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交通干线除外)。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县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2)大学城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国宾馆用地范围周边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支流两侧外延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桐口桥以上流域汇水区。

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畜禽养殖禁建区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外延200—500米范围内区域;重要旅游景区(点)范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工业区(开发区)外圈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10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县主要交通主干道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7.其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1)县境内各地表水体两侧外延30—100米范围内区域。

(2)企事业单位、居民点等建筑物周围外延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当地政府并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实施严格控制养殖规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实施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措施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规划、国土、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2.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规划、国土、畜牧、环保、林业、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予以全部搬迁;对位于禁建区、可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固液分离、污水和废渣无害化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做到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逾期未整改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农业、畜牧部门积极在可养区范围内推广农村猪—沼—果、猪—沼—鱼、猪—沼—菜等高效生态立体模式,牵头组织开展生态养殖试点工作。县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鼓励畜禽养殖方式由粗放型向生态型转变。

3.畜禽养殖场的搬迁补贴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及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意见》(政办〔〕81号)执行,畜禽养殖舍的补偿标准由县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执行。

4.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方案经县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

(1)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

l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养殖场两年内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6月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年底前实现关停或搬迁;其它规模的养殖场在年底前要落实关停、搬迁计划,到年底实现全面禁养目标;

l各类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并应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

(2)畜禽养殖禁建区的要求

l禁建区内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饲养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l禁建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措施,有效削减排污总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3)畜禽可养区的要求

l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立体养殖,种养结合,逐步形成“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新格局,使农业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达到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率90%以上。

l可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总量控制的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在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l可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其中500头规模以上的养猪场、100头规模以上的养牛场、1.5万羽规模以上的蛋鸡(鸭、鹅)养殖场、3万羽规模以上的肉鸡(鸭、鹅)养殖场在年底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它规模的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不得迟于年底,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执行。要按照“规模养殖、综合治理”要求,逐步缩小散养比例,同时应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程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l对达不到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对治理无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现关停或搬迁。

l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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