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实施方案(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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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实施方案篇1
【关键词】强制医疗检察法律监督
近年来,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关于精神病人的处遇问题也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至第289条,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做出框架性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设置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安全和精神病人健康及其他合法利益的双重关怀,能够有效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或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精神病人的精神康复。
一、强制医疗概述
(一)强制医疗的性质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作为强制医疗的实体法规定,这一条文内容过于原则,在实践层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处分措施,具有保护性、强制性和治疗性等特点,它强调事前的预防,与具有事后惩罚性的刑罚有着根本的区别。由于我国刑法对强制医疗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强制医疗的性质都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是保安处分,“强制医疗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也是世界各国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保安处分”[1],也有人认为它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它是刑事强制措施。新刑诉法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加以规定,明确了强制医疗作为限制与剥夺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的社会防卫措施的性质。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构建
新刑诉法明确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启动程序、审理程序、解除程序、法律援助和救济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1.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新刑诉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该条规定,实施强制医疗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即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二是行为人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鉴定的必经性。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即继续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视为有实施强制医疗的需要。
2.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
新刑诉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或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本条规定了强制医疗启动的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制,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制。
3.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新刑诉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归根结底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能体现审慎公正的原则,也有利于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第286条第1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审理形式,即组成合议庭;第2款规定了庭审中的诉讼参与人,即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第287条第1款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这些规定说明强制医疗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虽然本身具有非诉讼性质,但仍然要按照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审批程序来进行,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4.规定了强制医疗的法律援助及救济程序
新刑诉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救济程序设计不同于普通程序,考虑到案件本身的非讼性质以及对上述有关人员权利的保护,特别引入了复议程序。
5.规定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新刑诉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第2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律除规定了可依强制医疗机构意见解除外,还赋予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的权利,以防止强制医疗被滥用或者不必要的延长。
6.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新刑诉法第289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
二、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职责
根据新刑诉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构建,检察机关在该程序中的职责分为两方面:一是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二是法律监督的职责。其中法律监督的职责又分为对决定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对于这两方面的职责,新刑诉法仅仅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解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还有待司法或者立法解释进行更为详尽的规定。
(一)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
根据新刑诉法第285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的职责。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于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而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初步审查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职责。
(二)法律监督的职责
1.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在强制医疗的整个决定过程中,既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因此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也就当然的包括对这两方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及相关办案工作来实现的,包括侦查机关在收集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材料,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是否合法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等来实现。
2.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强制医疗是对精神病人长期的医疗与诊治活动,由于这些活动都是在强制医疗机构内进行的,强制医疗机构作为执行强制医疗的特定场所,类似于羁押场所,身处其中的精神病人将受到权利与自由等多方面的限制。因此,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与待遇问题也需要高度关注,以确保强制医疗的正确运用。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应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批准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生活待遇的监督;二是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的监督;三是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的监督;四是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评估,并对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及时提出解除申请的监督;五是对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批准程序和批准决定是否合法的监督。
三、检察机关须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检察队伍力量薄弱、相关知识匮乏
新刑诉法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使得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及其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是一项新的业务,有效办理申请强制医疗案件、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必须首先解决办案力量薄弱的问题。以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为例,《刑诉规则》(征求意见稿)将该任务分配给了监所检察部门,如某市监所检察部门在编干警30人,在岗25人,负责全市7个监管场所和7个县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每个业务单元的干警不足2人,加之对强制医疗执行的巡回或派驻检察业务,人少、事多、面广的矛盾尤为突出。
另外,检察人员精神卫生方面的基础知识薄弱,也会妨碍职责的有效履行。公诉部门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是否合法时,重点应审查涉案精神病人是否真正患有精神病、是否达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监所检察部门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中,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是重要的监督内容。这些都要求检察人员具备一定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相关衔接、配套制度尚未建立
在强制医疗整个程序中,各方的协调与配合十分重要。若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衔接与配套机制,必将影响强制医疗目的的实现,影响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
《刑诉规则》(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取得,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要查清这些内容,仅有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是远远不够的。公安机关在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时是否还需要一并移送案卷材料,具体需要移送哪些相关材料。另外,公安机关如果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应当在移送意见书时一并告知检察机关。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
对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是否必须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刑诉规则》(征求意见稿)中仅规定若法院征求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法院未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决定施加强制医疗,既没有人民检察院的把关与审查,也没有决定过程中的监督,就只能通过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将大大影响监督的效力。
3.检察机关部门之间
《刑诉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决定与执行两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监督过程也具有连续性。因此,公诉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间如果没有相关协作配合机制,也很难顺利完成对强制医疗全过程的监督。如,公诉部门在对强制医疗决定进行监督后,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是否应当告知监所检察部门,如何告知监所检察部门,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我国目前约有重性精神病人1600万,每年由重性精神病人制造的严重肇事肇祸事件超过1万起[2]。据连云港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全市共有精神残疾人2.24万人,其中极重度(一级精神病残疾)、重度(二级精神病残疾)精神病人共0.8万人,四个县和三个城区分别为0.71万人和0.09万人。但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尚无数据统计。强制医疗程序正式启用后,具体新增工作量将有待进一步统计。但从目前看来,公诉部门除审查阶段申请强制医疗可由原办案人承担外,对公安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进行审查和向人民法院申请也将是耗时耗力的工作,须有专人负责审查、申请、出庭、监督工作。监所检察部门由于需要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派驻或者巡回检察,至少应新增1至2名检察人员承担对强制医疗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同时,要对涉及检察工作的精神卫生方面专业知识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检察人员履行监督职能的能力。
(二)完善相关工作衔接和配套机制
公检法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各自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关衔接和配套机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
在公诉部门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中,要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衔接、配套机制。如,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的同时,如果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也应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同时将相关文书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情况加以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是将案件一审程序终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后,启动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前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并通知检察机关出席法庭。
(三)规范适用纠正意见监督方式,积极拓宽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
为使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取得实效,首先,检察机关自身应当规范地适用纠正意见这一监督方式,确立强制医疗程序中纠正意见监督方式的具体内容,健全纠正意见监督方式的适用程序,提高纠正意见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其次,要强化沟通协调,积极拓宽履行监督职能的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协调监督的合力,健全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协调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2:315.
医疗安全实施方案篇2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内设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药械违法行为,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药品注册处、医疗器械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管处、政策法规处、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监察稽查分局、省药品认证中心、人事教育处。
(二)要求:
1.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2.界定内设行政执法机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3.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4.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三、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行政执法职权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
(五)贯彻执行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产品及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保健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审查保健品广告,监督抽验保健品质量并公告。
(六)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处方药物目录;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淘汰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和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负责实施医药包装材料的许可;审查出口药品;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和中药品种保护、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八)监督实施医用生物材料、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审批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验证);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市场监督。
(九)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制度;依法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十)监督检验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并定期质量公告;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违法行为和责任人;监管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交易。
(十一)依法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核准、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十二)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组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及相关人员培训管理,组织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三)领导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十四)利用监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观调控部门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产业政策;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合理执法。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一)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职权分解
1、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拟药品质量标准;初审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注册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程;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再注册及药用辅料注册;依法审批出口药品,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监管和初审;负责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许可与监督管理;指导药品、医药包装材料检验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2、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核发医疗器械、医用生物材料、卫生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核准、检查医疗器械广告;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3、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初审药品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管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和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日常监管。
4、药品市场监管处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负责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督;核准、检查药品广告;制订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并监督实施;核准药品招标中介机构资质,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5、政策法规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主持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组织调查研究、规范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制订审核。
6、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及办法,并综合情况定期向社会;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
7、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贯彻执行国家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承担保健品产品标准有关工作,审核保健品的注册;负责食品药品复合产品界定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审查保健品广告;负责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工作。
8、监察稽查分局
指导协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稽查工作;依法监督抽查辖区内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受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案件的举报及投诉,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责任人;组织协调全省药品执法大检查和重大案件及跨地区案件的处理;协同管理药品监督稽查人员。
9、省药品认证中心
开展药品(药包材)、医院制剂技术审评和认证工作;承办技术审评和认证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技术审评和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承担药品认证、检查员的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推进GMP、GSP、GLP、GCP、GAP、GPP等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承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资质认证工作。
10.人事教育处
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资格考试。
(二)工作流程
(三)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
2、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等行政处罚的。
3、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导致有关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
5、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行政许可、认证、年检、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甚至失职、、徇私枉法的。
7、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8、泄露举报人的情况,或将案情、案件讨论情况泄露给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不应知道的人员。
9、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六、对内设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评议考核的要求
评议考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要与局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局各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通过局内部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开,以不断增加评议考核的透明度。
(二)评议考核的程序
1.自查和自评:各内设执法机构结合检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对照评议考核的内容、标准和本机构的执法职权,在认真总结年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本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和自评得分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和提出考核档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局各内设执法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提出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
3.局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各内设执法机构考核档次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三)评议考核结果的应用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局年度考核工作和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得评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建议局党组调整该部门主要领导的工作岗位。
七、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
(一)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
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追偿、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以上内部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二)内部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应当追究内部责任的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1.由局监察室对需要追究内部责任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追究内部责任的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
2.决定追究的,监察室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医疗安全实施方案篇3
关键词: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对策
档案资料是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信息资源,随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档案由最初的纸质存档发展成现在的电子存档,与之相应的是对档案信息化的需求进一步增强。而如今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信息技术,更是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作为我国五大保障险种之一的医疗保险,其系统涉及到群众根本利益,其档案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大数据”和“互联网+”背景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是利国利民的,也是势在必行的。
一、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杨公之主编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导论》中定义档案信息化建设为:“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作为医疗保障系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信息技术变革了医疗保险传统的信息管理模式,使得以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应用为主,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对档案进行搜索、存储和管理,成为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疗保险实现信息共享、实现与医疗保险系统联网,保障人民群众效益的重要手段。
二、全面完成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1.完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设施
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需配置足够面积的医疗保险档案室,档案室内要配备足够的档案管理设备,例如档案柜,杀虫剂,干燥剂等,与此同时,电子档案储存应用还需服务器智能设施、制冷设备、干燥设备、防火设备、自动温控设备等软硬件设施。由于数据服务器为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档案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等数据服务器进行医疗保险档案的收文、查询、借阅、返还等档案的归档利用和管理工作。同时由于医疗保险工作面对的社会群体具有广泛性及医疗保险处本身具有的社会公益性等特点,医疗保险电子档案信息更加复杂繁多,对于数据服务器基础配置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部门的数据库服务器硬件配置和网络拓扑率,是进行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条件。另外,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涉及人员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档案信息系统局域网,使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趋于网络化,在一定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档案信息的共享,是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加强医疗保险电子档案信息利用的迫切要求。
2.制定严格的医疗保险电子档案归档及管理规范
档案信息电子化主要是通过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数据录入设备将档案资料整理输入数据库服务器,使之转变成数据资料再加以储存和应用。其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制定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规范,并定期组织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学习最新的档案管理办法,根据新法规及时修正档案文件管理规范。其次,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档案目录数据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档案电子数据的索引机制,对医疗保险档案实现数据化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档案电子数据的归档与管理,保证电子档案信息的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再次,注重特殊病号、特殊报销比例的医疗保险电子档案的管理,方便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查阅。
3.培养与发展高素质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才
(1)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修养与责任心,这就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档案管理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有扎根医疗保险档案基础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2)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电子档案专业技能。针对新形势对档案工作的要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面对信息时代“打铁还需自身硬”,需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学习,加强信息技术的实践,熟练掌握现代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新兴信息技术,使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跟的上信息时展的步伐。
(3)医疗保险档案人员需要是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
新形势下,医疗保险档案需要管理方法、纸质档案、数据库服务器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综合运用管理理念、计算机知识、信息技术知识、档案专业知识等,从而对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也需要用现代网络技术整合医疗保险传统档案管理模式,为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网络梳理与网络保障。
4.注重医疗保险档案信息数据安全
由于电子信息应用会受到来自病毒和黑客等问题的影响,因此保管医疗保险档案数据的服务器各种防病毒措施及设备要完善,针对部分需要提供网络共享的医疗保险电子档案信息资源,必须提供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在档案信息化的同时,更不可忽视纸质档案的保存,要“两条腿走路”“两套账并存”,要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
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全面而又具体的工作,它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先进的管理规范、优秀的档案管理人员、严谨的安全措施等各方面的综合配合,实现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医疗保险现代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只有积极推动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进程,才能适应社会和时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社会。尤其是医疗保障险种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其服务团体的广泛性,而其自身档案信息化建设历程又是社会档案信息化建设历程的直接体现,因此,加强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只是医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张荣蓉.浅谈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J].科技信息,2012.
医疗安全实施方案篇4
[摘要]为体现中西医结合治疗率的统计内涵,考核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与实际临床诊疗实施行为的符合率,通过《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质量评价表》对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癌介入术、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等6个中西医结合单病种、共135份病案进行分析、考核,进而评价中西医结合单病种的医疗质量。
[关键词]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评价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7210(2009)06(c)-149-03
在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中,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如同中医治疗率一样,其统计的真正意义在于真实反映临床诊疗过程中中医、西医两种手段的干预时效;或者说是中医、西医各自优势在诊疗中的体现[1]。通过考核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与实际临床诊疗实施行为的符合率来体现中西医结合治疗率的统计内涵,进一步评价科室医疗质量。作为单病种质量控制的切入点,中西医结合评价指标制定的科学性、完整性、可控性则成为检验控制体系能否合理运用的关键问题。我院从上世纪90年代末着手进行单病种质量管理工作,当时根据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建设标准,制订了覆盖全院各科的94个单病种诊疗常规。通过十年的建设,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总结、筛选,力求在中西医结合方向上探索一条单病种规范管理的新路[2]。2005年以来,我院结合全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要求,在全院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的总体框架内,制订了《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质量评价表》,并利用该表对重点专科中较成熟的6个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质量进行了初步评价。
1对象与方法
通过《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质量评价表》(表1、2),按照诊断符合、病例纳入、病史书写、治疗流程、患者评估、预后评估等6大项、17小项内容对单病种诊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近9个月来,纳入体现住院治疗特色的中西医结合单病种6项(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癌介入术、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回收有效病例的《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质量评价表》135份,并按照病种进行汇总分析。
2结果
6个单病种的病案质量分析(表3)平均得分为94.92分,均符合甲级病案要求。其中治疗方案与辨证不符是失分的最主要原因,反映了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与实际临床诊疗实施行为之间的不统一性。
3讨论
目前中西医结合单病种管理的主要问题是管理内容不全面、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评价指标[3-4]。通过本次统计分析,笔者认识到中西医结合单病种的疗效评价,应当建立在病史诊断正确率、疗效判定标准制订的先进性、疗效判定标准执行的规范性等基础上,而与之相对应的实验室安全、临床用药安全、(治疗)设备安全、血液制品安全、手术安全、麻醉安全、院内感染控制、患者评估、预后评估(随访)等监测要素,则是控制流程中的重要环节。这必须以忠实、完整、规范的病历记录为流程控制监测的基准,以各项标准、制度的执行力度为流程控制监测的要素,使医疗流程真正在可控的范围内。
监测过程中,质控人员将病历书写规范标准、中医质量控制标准、临床用药规范、医技质控标准、临床用血规范、手术安全控制、护理质控标准、院内感染质控标准、麻醉质控标准、出入院诊断符合率等项目列入评价表中,这些评价标准均来源于卫生行政部门的法规文件以及公认的行业标准,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单病种诊疗规范的执行情况、较为客观地反映单病种诊疗规范的疗效价值。通过评价表的初步应用,从单病种诊疗规范的制定以及病史记录两方面进行考核,从中发现问题并予以针对性的改进。
比如在诊疗规范的制订上,有的方案分型分期不够细,而实际临床病种证型较多,超出了单病种的控制范围;有的重要实验室检查在诊疗规范中未能纳入,无法在病史中体现临床意义;有的方案诊疗流程过于简单,未能突出本学科中医特色或中西医结合技术在整个医疗过程中的应用点或时间窗等。这说明规范的制订应当注重诊断标准的权威性、辨证分型的客观性、诊疗方案的科学性,使规范的实施有据可依,并能积极体现本学科本专业的优势与更新,避免造成同临床实践之间的脱节。
同时,对于一个较为成熟的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如果没有临床的不断验证、总结与提高,也就不可能具有生命力。在检查中,病史记录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病史的记录与诊疗规范的对应性较差。如在诊疗规范中有分期,但在病史中体现不出分期;个别现病史中记录症状与专科检查对应诊疗规范中的诊断标准有差距;部分病史中的辨证分型、治疗原则与诊疗规范不相符。这些现象的产生除患者个体差异及并发症以外,更多的问题是实施于患者的诊疗方案未能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或是病史记录的不完整,使许多宝贵的单病种临床资料得不到保存,直接影响到对诊疗规范与疗效的验证与提高。
由于我院的医疗优势在于非手术病种,因此在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评价表中,血液制品安全、手术安全、麻醉安全的体现度不够;在用药的安全与规范方面,临床药师的参与面不广,无法真正为临床一线提供用药指导;单病种费用控制的可变因素仍较多,而这个指标在现实医保严控的环境下意义十分重大;而在医疗缺陷管理中,也应当逐步将单病种规范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事实上,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诊疗规范的制订与实施,可以反映医院质量管理的诸多方面,也是质量持续改进的重要项目。我院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正是建立在单病种管理的基石上,通过单病种评价表的初步应用,找出差距与改进方向,真正发挥中西医结合单病种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杨.建立中西医结合医院科室医疗质量评价体系的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6,13(5):13-15.
[2]阮龙德.中西医结合单病种质量管理探索[J].中国医院管理,2000,20(8):61.
[3]邹伟.完善中西医结合单病种的质量管理[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9):702-703.
医疗安全实施方案篇5
一、活动目标
在县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县医疗机构积级参与,全面开展平安和谐医院创建活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医疗执业环境明显改善,医院及周边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医院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治安事件和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患纠纷调处机制逐步完善,为构建平安医院、和谐医院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有序的诊疗环境,促进卫生事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二、活动内容
(一)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供和谐优质的医疗服务。
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德考评工作,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落实省卫生厅“三坚持三不准”规定,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坚持依法执业、坚持职业道德、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诊疗环境,为患者提供及时、方便和人性化的医疗服务。切实加强医院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各项核心医疗工作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医疗仪器设备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避免发生医疗差错和事故。严格资格准入制度,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和非法执业,确保医疗安全。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二)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维持和谐的医患关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的权益。要制定预案,坚持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制,周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加强医患沟通,完善沟通内容,改进沟通方式,注重沟通效果。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事,规范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严格执行医疗事故申报制度,实行医疗事故以法人单位备案制,各单位要把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与医疗事故赔偿处罚挂钩,报卫生局医政股备案。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政法部门,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和恶性事件,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断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保持和谐优良的内部环境。
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工作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强医院内部消防设施建设。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医院内部重要部位和重点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各类毒麻药品、菌种和放射源的管理,严防发生流失事件。认真贯彻《保密法》,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努力预防职务犯罪。落实防范、惩治势力和非法组织活动的各项措施。加强与基层社区组织、公安派出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认真治理医院及周边环境,保证医院和谐平安发展。
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的精神。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机构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医疗机构及周边交通环境。强化对医疗机构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经常分析医疗机构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侵害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案件发生。定期组织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依法打击散发、张贴虚假医疗广告和虚假医药印刷品广告等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改进涉医新闻宣传工作,营造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各级医疗机构要强化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意识,建立统一协调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最新的政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满足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新闻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平安医院、和谐医院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医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的不懈努力和无私奉献精神,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氛围,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感;客观宣传生命科学和临床医学的特殊性、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对有关医患纠纷,在搞清事件真相前不轻易、轻率地报道,杜绝不实报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营造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舆论氛围。
三、时间安排
4月份开始在全县启动平安和谐医院创建工作,到4月份为一个工作年度。创建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按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下发的文件要求,成立平遥县创建和谐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广泛动员活动相关参与单位,明确创建活动目标、活动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创建和谐医院具体方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落
1、各医疗机构要对照和谐平安医院创建目标和要求,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改善服务态度、优化就医流程、落实医疗安全措施为重点,加强宣传教育,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创建工作。
2、各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探索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3、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医院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公安、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开展医院内部治安专项检查和指导。
4、县平安和谐医院创建协调小组开展专项督导,通报活动进展情况。
(三)巩固提高阶段
1、继续按照活动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巩固成果。
2、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考核评价工作,并结合市协调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进行总结,提高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把创建和谐平安医院的工作作为加快和谐平遥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强化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平遥县平安和谐医院创建协调小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秉富兼任,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成立创建活动协调组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创建工作的合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和谐医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并将平安和谐医院创建活动纳入平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和谐平遥的整体规划及考核指标体系。卫生部门要根据创建目标任务,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开展创建工作,加强与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建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管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职能,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在县级综合医院设立警务室或警务点,严厉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提高医患纠纷调解能力,及时有效调处医患纠纷。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协助医院对医院内自身广告宣传进行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城管执法、劳动保障、药监、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当地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下,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创建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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