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文案(收集5篇)
来源:
十二月文案篇1
反贪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整改措施
按照××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政法委关于“规范执法行为,,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院党组制定专项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反贪工作实际,我局在组织干警学习两级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对二00三年以来所查办的案件进行了认真仔细检查,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
我局从二00三年至二00五年六月受理各类案件线索56件,初查55件60人。其中立案侦查41件46人。在查办案件中,虽然做到了不徇私情,严格执法,不在案件中搞权钱交易,没有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或执法不作为,没有滥用检察权等行为,但也存在着适用法律不当,证据发生变化而导致撤销案件问题。如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立案侦查的刘某涉嫌贪污案,侦查当天将刘某刑事拘留,,二00二年七月十四日被取保候审。此案在审查阶段由于主要证人孙某的证言发生变化,导致证据不足,不认为是犯罪。故撤销此案。同样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立案侦查的王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的当天将王某刑事拘留,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取保候审,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肇东市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我院公诉部门建议撤销此案。又如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立案侦查的陈某、高某涉嫌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的当天将陈某、高某取保候审。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批复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高某的行为不属于村基层人员协助乡政府从事公务,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二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撤销此案。
对上述三件撤销的案件,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查找原因主要是执法不规范,导致办案质量不高而撤案。在此基础上我们及时进行了整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案流程,每个环节都必须按照刑法、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一丝不苟地去做,严格质量标准。二是明确办案责任和错案追究制度。从案件线索初查到立案侦查至案件终结、判刑,全过程都由主办人负责,严格执法,不允许出现人为的错案。三是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加强内部各环节的相互制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强执法透明度。
总之,通过这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促进我们认真严格执法,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不断在工作中提高执法水平.
十二月文案篇2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第九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三章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会,由市人大会送发给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经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计划年度开始后,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计划的调整
第十八条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环境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市人大会应听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会在审查计划调整方案时,提出的询问、质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计划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会。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听取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厦门市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市人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以下统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的五年计划修改为五年规划。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计划和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4、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相应修改为上年度计划或上个五年规划、本年度计划或本五年规划草案。
5、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
6、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会审议。
7、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应举行会议审议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8、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第(五)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2、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提出。
3、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二十日修改为一个月。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5、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费使用情况;增加四项,表述为:
(六)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6、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上半年修改为本年度上一阶段。
7、第三十二条中的第三季度修改为六月至九月期间。
8、删除第三十七条。
三、对《厦门市各级人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的修改
删除第三条第(十二)项。
四、对《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修改
1、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大会可以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2、删除第二十八条。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表述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人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人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4、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表述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人大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会会议。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二月文案篇3
《新证》以《清太宗实录》中的一段记载(本文简称“韩大勋史料”)为根据,对“档案”词源问题进行了探讨。原文如下:
《清太宗文皇帝实录》(简称《清太宗实录》)在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正月甲午日的记载中有三处出现“档案”一词,原文如下:
“初,户部承政韩大勋为其家人李登赴法司首告盗取库内金银、珍珠等物,搜获黄金七两,银十五两五钱、珍珠七两九钱。及讯,大勋据供……汉启心郎高士俊、朱国柱,汉笔帖式汪起蛟、魏云程等曾将此金查明封固,止以他物登记于簿,而此金并未登记。坐此议:众人同谋盗金,故不记档案,俱应论死。承政英俄尔岱、马福塔、吴守进奉命察计库内被盗金银珠宝数目,反多出东珠八颗、黄金四十六两一钱五分,银四千四百七十两,纺丝绫杭(笔者注:此处《清实录》原文有一“绣”字)四百七十四匹。英俄尔岱等既不知盗去数目,又不知所盗之金未曾登簿,难辞疏忽之咎,应各革―世职,罚银一百两。奏闻,上命:韩大勋免死,革职,追所盗金银、珍珠入宫(笔者注:此处《清实录》原文为“官”字)。首告李登夫妇准其离主。英俄尔岱、马福塔、吴守进免革职,罚银一百两。布丹、罗洛(笔者注:此处《清实录》原文有间隔号)车克免死,赎身,仍留部用。赫世密系值日(笔者注:此处《清实录》原文为“月”字)官,他物皆记档案,独金数未经登记,姑免死,革职,解部任,鞭一百,贯耳。阿尔拜系值月笔帖式,他物皆记档案,独金数未经登记,姑免死,解部任,鞭一百,贯耳鼻。巴木拜虽非值月笔帖式,亦曾与布丹会计银物数目,鞭八十,解部任。高士俊、朱国柱、汪起蛟、魏云程各鞭一百,贯耳鼻,俱解部任。”(金玉先生原文注:《清实录》第二册第531页,《清太宗实录》第40卷。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
根据以上材料,《新证》作者得出以下结论:
1.将“档案”一词的始出提前了一个历史时期。长期以来,档案界学者总是认为《柳边纪略》(约成书于康熙四十六年)一书最早出现“档案”一词。近年有人发现康熙十九年(1680)的《起居注册》中有“部中无档案”的记载,还有人发现顺治年间已有“档案”一词的使用……(“韩大勋史料”)突破了“档案”一词始于清代的旧说,开阔了人们的视野。
2.披露了“档案”一词的原始涵义。上述史料说明,“档案”的原始涵义本指仓库财物一类的登记簿,由于它具有重要的记录和查考作用,故又被人称作“档案”。
3.为“档案”词源研究缩小了搜索范围。无论是《明实录稿本》中的“户部文档不明”,还是《清太宗实录》中的户部承政韩大勋等“故不记档案”都是封建王朝负责财政的户部工作中发生的事。我们可以在明代和与之对抗的后金政权户部、刑部文献中寻找蛛丝马迹。
以上材料和结论随被一些教科书所使用,在档案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笔者认为,该文所使用的材料和相应的结论须加以斟酌,慎重使用。原因如下:
一、关于“档案”一词出现的时间问题
关于“档案”一词的词源,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是出现在清入关以后。《新证》作者认为“韩大勋史料”“突破了‘档案’一词始于清代的旧说”。笔者认为这个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不够充分的,原因如下:
第一,“孤证不立”,单一材料不足以确立某一历史结论。
《新证》一文所使用的材料中出现了三处“档案”字样,但这三处“档案”字样皆出现于一段文字中,属于“孤证”。历史学研究中讲究“孤证不立”,用单一材料来证明一种学术观点是需要进一步斟酌的。
第二,《清太宗实录》并不是崇德年间的作品,书中记载崇德年间事迹时出现“档案”一词,不足以证明崇德年间就开始使用“档案”一词。
《太宗文皇帝实录》于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多尔衮摄政时设馆编修,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福临下令重修,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修成,为65卷。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特开史局,重新加以修订,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成书,形成康熙本,仍为65卷。雍乾又校订: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康熙本再次被重修;乾隆四年十二月(公元1740年)终于成为定本,卷数不变。①《太宗文皇帝实录》共有四个本子,我们现在见到的汉文写本只有雍乾本。而雍乾时期作品所使用的名词怎么能够等同于崇德年间的名词用语呢?后人写前朝的历史,所使用的语言往往是作者的语言,而不是所写历史时期的语言。
事实上,“韩大勋史料”的作者用语与崇德年间官方用语,不具备“同时性”。这样,就违背了原始史料的“同时性标准”(原始史料必须是与历史事件同时产生的证据),因此也就不足为凭了。
第三,《清太宗实录》并不是原始资料,它是一种再创作性的作品,使用其中的史料时需要斟酌,特别是需要有关的旁证。
《实录》并非“实录”,它是一种根据各种史料重新修订而成的一种“记实性”史学作品,不是原始史料。作为官书,《清实录》的编纂因受朝廷干预影响而造成失实之处较多。编成之后,藉“体例不合,用字不妥”而重新删改之事屡有出现,使得所录不实,成为各朝实录的通病。近人孟森曾指出:“改《实录》一事,遂为清世日用饮食之恒事,此为亘古所未闻者。”“《清实录》为长在推敲之中,欲改即改,并不似前朝修《实录》之尊重,亦毫无存留信史之意。”②而且,相比较而言,《清实录》前三朝改动比较严重。《清太宗实录》经过了数次修订,删改修饰之处在所难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有一份手抄材料,系用黑红二色笔校勘雍乾本和顺治本所记录下来的异同,从这份材料中可以看到,雍乾本在内容上也有删改。”③
另外,《新证》一文中提到载有“韩大勋史料”的《清太宗实录》见于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清实录》第二册。笔者翻阅家中所藏中华书局影印本《清实录》第二册,出版时间为1985年6月,不知《新证》作者1986年中华书局影印本《清实录》第二册的版本出自何处?(笔者注:《清实录》每一册的出版时间不尽相同,第二册为1985年6月,而第一册却为1986年11月,前后颠倒,不符合常理,须细加分辨才可。)
二、“韩大勋史料”的原始出处
《实录》的撰写要以原始史料(主要是档案)为依据。那么,《清太宗实录》中的“韩大勋史料”是以什么为依据呢?笔者从多年积累的资料中找到它的原始出处―――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原满文材料的译文如下:
崇德三年正月“三十日。正蓝旗韩大勋,为其家人李登赴法司首告盗取库内金银珍珠。搜获黄金七两,银十五两五钱,珍珠七两九钱。及讯韩大勋,供称……镶白旗藏调元牛录下汉启心郎高士俊、汉启心郎正蓝旗崔明信牛录下朱国柱、汉笔帖式正白旗王国明牛录下汪起蛟、汉笔帖式镶红旗范文程牛录下魏云程等,曾将此金过称封固。止将他物注入汉文档簿,而此金并未注入。遂议彼等同谋盗金,故未将金注册,俱应论死;承政英俄尔代、马福塔、吴守进奉命盘查库内被(盗)金银珍珠数目,反多出东珠八颗,黄金四十六两一钱五分,银四千四百七十七两,纺丝、绫丝、杭绣四百七十四匹。承政三人既不知被盗数目,又不知被盗之金未曾注册,殊属疏忽,应各革一世职,罚银一百两。奏入,上命英俄尔岱、马福塔、吴守进免革职,各罚银一百两入官;布丹、罗洛、车克免死赎身,仍留部用;赫世密系值月官,他物皆记档册,独金未登记,姑免死,革职,鞭一百,贯耳;镶红旗马拉希牛录下阿尔拜笔帖式,身为值月笔帖式,他物皆记档册,独金未登记,姑免死,鞭一百,贯耳鼻;镶黄旗喀喀穆牛录下巴木拜笔帖式,虽非值月笔帖式,实与布丹计银数,故鞭八十;两汉启心郎高士俊、朱国柱、两汉笔帖式汪起蛟、魏云程各鞭一百,贯耳鼻;赫世密,笔帖式巴木拜、阿尔拜、两汉启心郎、两汉笔帖式等七人,俱解部任。搜韩大勋家所获金七两,银十五两五钱,珍珠七两九钱,俱没入官,韩大勋论死,奏入上命暂留,俟朕思之。至四月十五日,上命韩大勋免死,革职,首告李登夫妇准其离韩大勋,任其所往。遂投其本旗多罗贝勒豪格。”④
关于“内国史院满文档案”,一史馆的研究员写道:
“内国史院满文档案形成于清入关前,所记内容距离事件发生的时间很近,基本上是当时人记当时事。其史料来源最为直接,仍保持了清初满文档案文件所固有的文字朴实、很少修饰、记载详尽等特点,更为原始可靠。”⑤
“《清入关前内国史院满文档案》是中国第―历史档案馆所藏清入关前满文档案文种中的一种,现存四十七册,其中天聪朝十八册,崇德朝二十九册。该项满文档册,均用无格宣纸,各册长短不齐,厚薄各异,宽窄亦不尽同,都用新旧交替的过渡阶段的满文抄写。”⑥
“《清入关前内国史院满文档案》,在后来纂修《大清太宗文皇帝实录》时用过,许多记事,曾经一改再改,很多文句,曾经涂抹删划,甚至有改写或增添之处。经核对后发现,被删改的原文,远较《清实录》为翔实,而修改、增添之文句与实录记载同。两者详略不同,因而导致历史真实性的重大差异。故本书(指《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笔者注)仅译出其被删改的原文,以恢复当时史事的真实记录。”⑦
由以上可知:“韩大勋史料”原出于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满文档案中与汉语“档案”同义的词是(Dangse罗马译音,汉译为“档子”或“档册”等)。“韩大勋史料”中的“档案”一词是《清太宗实录》作者根据以上满文档案资料转译的。
至此,可以完全证实,“韩大勋史料”中的“档案”一词非崇德年间的原始用语。
三、关于“档案”一词的原始涵义、搜索范围及明清之际档案名称问题
《新证》一文中写道:“上述史料(指“韩大勋史料”,笔者注)说明,‘档案’的原始涵义本指仓库财物一类的登记簿,由于它具有重要的记录和查考作用,故又被人称作‘档案’”、“为‘档案’词源研究缩小了搜索范围。无论是《明实录稿本》中的‘户部文档不明’,还是《清太宗实录》中的户部承政韩大勋等‘故不记档案’都是封建王朝负责财政的户部工作中发生的事。我们可以在明代和与之相对抗的后金政权户部、刑部文献中寻找蛛丝马迹。”
由于以上结论是建立在前面“‘韩大勋史料’中,‘档案’一词是崇德年间原文”这一个前提结论基础上的,而这一前提结论本身是不成立的,所以,后面关于档案原始涵义与搜索范围的结论也就无法成立了。
下面,我们简单考察一下明清之际满汉各方档案用语情况:
1.明代档案类事物名词用语
明代的档案类事物名词用语是汉语在长期社会发展中自然形成的,与汉唐以来汉语文档案类事物名词用语一脉相承。它包括:文书(使用频率很高)、案牍(使用频率较高)、文案(使用频率较低)、文卷(使用频率较低)、案卷(使用频率较低)等,其中,“案”字已经比较常用。
2.清前档案类事物名词用语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在笔者所翻阅的大量清前(清入关前的努尔哈赤时期、皇太极时期、顺治初年未入关前这段时间常被历史学者称为“清前”)原始资料中,从未发现“档案”一词出现。现在所能看到的比较清晰的事实是:清入关前满人称“档案”为(Dangse罗马译音,汉译为“档子”、“当”、“挡子”“档册”等)。“档子”的来源是萨满教的“萨满档子”(刻有符号的木牌)和满族人的记事木签,后来逐渐成为满族比较整理的档案名词。
明万历二十七年(公元1599年)努尔哈赤令额尔德尼、噶盖二巴克什利用蒙古字母记录满语,初创满文。从此,女真人用原始的无圈点满文进行记录,即ejehedangse―――“记录档子”。“档子”的记录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社会管理的各个部门,而不是仅限于户部。以下仅从《满文老档》中选取几例:“众人的额真以下,村的领催以上,将誓书上呈给汗。汗看过记在档子上。”“重看档子,任命齐汤古尔为参将。把尼堪和死的人都重新写在别的档子中。”“每一牛录各出十人写档子。”⑧
类似的材料很多,说明“档子”一词在满族语文中出现的频率相当高。
3.清入关后档案类事物名词用语
“档案”一词是清入关后满汉文化融合的产物。现在看到的材料是它在顺治年间就出现了。“档案”一词出现的正常逻辑应该是:满文创设后,特别是新满文创设后,随着满汉交流的日益增多,满文译汉文的次数和文字量也不断增多。特别是清入关后,“将满书颁行天下,使皆得习而译之”,“则满汉合一,而治效不臻上理者无有也”这种大量的“满汉合一”,就必然涉及“”如何译的问题。在此前的汉语言文字中,档案类名词从未出现过“档”字或类似读音,可见这个读音来源于汉语可能性不大,合理的解释是:人们在当年大量满译汉的过程中,“”与案卷、文案、案牍等词结合,被逐渐翻译为“档案”,形成了一个新的意义比较广泛的词。
但必须指出的是,“档案”一词最初并不是清代的整理语,出现的频率远没有现在这样高。文书(使用频率很高)、案牍(使用频率较高)、文案(使用频率中等)、文卷(使用频率较低)、案卷(使用频率较低)等同义词或近义词也在同时使用,档案一词的出现频率并没有文书和案牍那样高。
注释:
①参见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清实录》,“影印说明”;齐木德道尔吉、巴根那编《清朝太祖太宗世祖朝实录蒙古史史料抄―乾隆本康熙本比较》,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
②《明清史论著集刊》,中华书局,1959年,第619―――621页。
③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清实录》第一册,“影印说明”。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275――276页。
⑤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内容提要”,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⑥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上)“编译说明”,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十二月文案篇4
一、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受贿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4年至2011年,李学元在担任大兴区建委主任期间,涉嫌利用职权为企业承揽拆迁业务等提供便利。2011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李学元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四川省内江市原副市长李仕彬等人案
审计署2009年在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李仕彬指使内江市市中区财政、粮食等部门虚构地方储备粮收储计划,协助民营企业内江山山酒业有限公司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江市分行骗取储备粮收购贷款2.99亿元;时任该分行行长李希荣在明知企业不具备粮食储备条件和前期贷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下批准放贷,造成较大损失风险。2009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2年11至12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罪、和贪污罪判处李仕彬有期徒刑15年,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李希荣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同案的市中区原区长廖永聪、原财政局长魏富强,以及内江山山酒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代云国也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至16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至800万元。
三、原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永发、副总经理刘贪污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1年11月至2004年12月,孙永发、刘等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收益等资金汇入改制后企业账户,涉嫌合伙侵吞。2011年4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2年9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孙永发无期徒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以判处刘有期徒刑5年。
四、中信长春兴业公司原总经理许友林贪污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许友林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通过隐匿资产、虚构债务,编造中信长春兴业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将该公司国有股权以零对价转让给自己实际控制的企业。2011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2年12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许友林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五、呼和浩特铁路局社保处财务科原科长王玉文骗取社保资金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04年至2012年,王玉文在经办本单位养老保险过程中,冒用部分已死亡人员身份骗取社保资金2323.66万元。2012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和铁道部查处。2012年12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玉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六、四川省大邑县原县委书记符礼建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跟踪审计中发现,2009年11月,符礼建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在正常投资回报之外向民营企业另行支付土地拍卖分成收益,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2010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四川省委查处。2012年11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处符礼建有期徒刑15年。
七、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原局长黄登科受贿案
审计署2009年在审计中发现,2005年至2008年,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利用审批航线、调整航班时刻等职权,通过签订或议定虚假包机协议、宣传促销协议、培训协议,为有关公司在增加航班,调整航班时刻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索取、收受好处费1700多万元。2009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0年12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判处黄登科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对同案其他2名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处罚。
八、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8年,经王廷伟批准,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虚列费用,向2名自然人支付1.23亿元股权投资“咨询费”和“投资收益分红”,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2010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2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王廷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九、建银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传斌内幕交易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张传斌在策划厦门翔鹭石化公司借壳上市方案过程中,涉嫌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通过出让股权收益权向内部人员输送巨额利益。2011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2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张传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原处长姚劲松受贿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3年至2011年,北京中锰工贸有限公司等协助部分矿山企业套取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财政资金,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钱款。2011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2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判处姚劲松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十一、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祝世寅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6年至2007年,祝世寅违规批准下属公司高价收购上海市一污水处理企业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1年8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12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罪判处祝世寅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目前,国有资产损失已全部追回。
十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双城市支行原行长谢家斌等人失职渎职案
审计署2009年在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08年,谢家斌及该支行原副行长姜晓秋、原高级主管富实等人,在办理粮食收购贷款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近2亿元贷款资金被骗。2009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3年2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谢家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姜晓秋有期徒刑3年6个月,富实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十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东港市支行原行长李虓等人违法放贷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7年,李虓及该支行原副行长岳富春等人违反信贷审批程序发放贷款2亿多元,部分信贷资产面临损失风险。2011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2年12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李虓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岳富春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十四、贵州省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史勋宏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史勋宏违规批准低价出让土地并擅自允许企业无偿变更土地用途,致使国有土地收益流失。2012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查处。2012年11月,石阡县人民法院以罪和判处史勋宏有期徒刑11年,并处10万元。
十五、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李荪受贿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至2011年,李荪在沈阳市沈北新区与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异地占补耕地过程中,涉嫌侵占土地开发资金。2011年10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丹东市纪委查处。2012年12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和行贿罪判处李荪有期徒刑11年,并处10万元;对同案其他3名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处罚。
十六、贵州省石阡县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刘强受贿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刘强等人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不当获利。2012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铜仁市纪委查处。2012年12月,石阡县人民法院以判处刘强有期徒刑5年,并处16万元,同案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十七、江西省吉安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原局长严周根、副局长曾麟德受贿案
审计署2008年在审计中发现,2007年,严周根利用审核发放培训补贴的职务便利,为相关机构和企业虚报培训量套取财政补贴提供帮助,并涉嫌收受他人钱物。2009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吉安市监察局查处。2009年8月,吉安县人民法院以判处严周根有期徒刑9年,并处5万元,以贪污罪、罪、判处曾麟德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1万元。
十八、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计财部原副主任付文晔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05年6月至2011年9月,付文晔在兼任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属两家企业会计及财务主任期间,以提取现金不记账等手段挪用公款410万元。2012年7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查处。2012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付文晔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十九、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学院行政秘书韩冬梅贪污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07年1月,韩冬梅从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重复领取2006年秋季学期3名外教人员讲课费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7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查处。2012年12月,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韩冬梅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十、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西广德村原党支部书记袁文福合同诈骗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7月至9月,袁文福在北京市蒲黄榆快速路工程拆迁过程中,通过伪造租赁协议、虚增企业生产经营面积等手段骗取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款400多万元。2011年9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北京市政府查处。2012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袁文福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十一、四川省邛崃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罗军受贿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2月至3月,罗军在邛崃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承建该市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工程中,擅自批准违规招标并为有关单位多计工程相关费用。2010年10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成都市纪委查处。2011年5月,邛崃市人民法院以判处罗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分别判处同案其他3名责任人1年至7年有期徒刑。
二十二、杭州市拱墅区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原工作人员张欢乐贪污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至2011年,张欢乐利用负责办理和审核生育保险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孕妇信息骗取生育保险费和生育津贴。2012年6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浙江省公安厅查处。2012年12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欢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5万元。
二十三、甘肃省榆中县龙泉乡卫生院原院长周建发受贿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至2011年,周建发在药品采购中收受和索要多名药商的回扣。2012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查处。2012年9月,榆中县人民法院以判处周建发有期徒刑6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二十四、福建工业学校原主办会计黄峥挪用公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09年,黄峥先后30次挪用存储于其个人账户上的学校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2010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处。2011年4月,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黄峥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五、山东省章丘市刁镇民政所原工作人员孟庆仑骗取社保资金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孟庆仑利用发放五保供养金的工作便利,伪造部分已死亡五保人员签名骗取五保供养金。2012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查处。2012年7月,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孟庆仑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六、四川省金堂县沱江物资供应公司原出纳杨代超挪用资金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杨代超利用职务便利,将80万元企业资金提取现金后挪作他用。2012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金堂县公安局查处。2012年4月,金堂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代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二十七、河南银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初至2011年7月,河南银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等名义,通过公开渠道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4.69亿元,主要用于发放高利贷等。2011年12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3年2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河南银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5万元;对同案其他3名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处罚。
二十八、辽宁省鞍山市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辉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6年3月至2008年8月,蓝辉等人借购买生产设备等名义,以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办理抵押,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共骗取贷款1.96亿元,用于归还他行到期贷款或挪作他用。2010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1年12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蓝辉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对同案其他3名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处罚;对鞍山市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处以罚金7330万元;对辽宁蓝山矿粉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金50万元。
二十九、黑龙江省汇升粮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峻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09年在审计中发现,2006至2008年,高峻伙同该公司总经理刘晓峰等人,通过编造虚假财务资料及收粮凭证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粮食收购贷款2亿元。2009年10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3年2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抽逃出资罪判处高峻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3840万元;判处刘晓峰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28万元;对同案其他3名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处罚。
三十、大连良玖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晓伟等人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7年至2008年,毕晓伟伙同辽宁东港龙王庙粮库主任杨永胜等人,伪造粮食购销合同,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东分行骗取粮食收购贷款2.9亿元并全部挪作他用。2011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2年12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毕晓伟有期徒刑3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永胜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同案其他5名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处罚。
三十一、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贷款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11年4月至12月底,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和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沈南燃气有限公司3家关联企业,通过签订虚假燃气购销合同等手段从中国银行皇姑支行、盛京银行骗取贷款8.9亿元,用于房地产投资。2012年10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2年12月,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罚金978万元,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罚金3605万元,沈阳沈南燃气有限公司罚金855万元,并处3家企业负责人罚金各10万元。
三十二、北京国电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偷税案
审计署2008年在审计中发现,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民营企业北京国电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为偷逃税款,将2亿多元广告费收入转移至公司法定账册外存放。2008年7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2009年11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该企业实际控制人胡小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109万元;北京市税务机关追缴该企业所得税9000多万元。
三十三、北京地区胡成、赵鑫等人非法经营案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8年9月至2011年1月,胡成、赵鑫等15人利用在多家商业银行申请办理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4.48亿元并从中牟利。2010年10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2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胡成、赵鑫等15人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4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350万元。
三十四、广州地区唐勇、姚艺清等人开设网上案
审计署2010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唐勇、姚艺清等15人利用在多家商业银行假借他人名义开设的54个银行卡账户,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网络等非法服务并从中牟利。2011年1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查处。2012年10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开设罪分别判处唐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姚艺清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同案其他13名责任人也分别作出刑事处罚。
三十五、山西省清徐县王海忠等人骗取丧葬费、抚恤金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06年9月至2011年12月,王海忠等人利用伪造的火化证、发票等骗取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补助。2012年4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山西省人民政府查处。2012年11月,清徐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海忠等13人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三十六、重庆市万州区其富电力金具有限公司骗取工伤保险案
审计署2012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3月至2012年,万州区其富电力金具有限公司通过篡改已死亡员工的死亡时间并为其“补办”工伤保险的方式,骗取工伤保险金17.2万元。2012年5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重庆市公安局查处。2012年10月,万州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其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万州区其富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
三十七、中石油所属北京石油机械厂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问题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北京石油机械厂虚构设备采购事项,使用虚假发票在生产费用中列支2079万元,用于向职工发放购物卡等,其中向7名厂领导共发放289.4万元。2011年12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移送国资委查处。2012年6月,国资委纪检部门对该厂7名主要责任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收回违规发放的福利。
十二月文案篇5
现将去年档案党史地方志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力争取国家中西部档案馆舍建设项目
(一)加强档案馆舍建设是档案安全保管和利用的坚实基础,符合规范的档案馆馆舍是做好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前提。去年,把馆舍建设工作纳入工作重点,以国家补助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为契机,全力抓好档案馆舍建设项目的争取工作。与发展和改革局密切配合,科学选定档案馆建设地址,并按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开展了档案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并通过审查。目前,该项目已被列入国家“十二五专项规划”。
二、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强化全县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机关、农村、企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
(二)一如继往抓好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去年度档案执法年检工作的通知》,于11至12月对全县11个乡镇、69个县直单位进行了档案执法检查。抓好档案、地方志“五五普法”检查验工作,获得全县“五五普法”最佳单位称号。
(三)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对机构改革单位档案工作进行重新登记,并按照国家档案局8号令要求修订了“三合一”制度。
(四)扎实推进档案复查换证工作。全年共复查县交警大队、水利水电局、审计局3个单位,有3个乡镇移民工作站已准备就绪,计划明年初进行验收。
(五)加大机关档案提档升级工作力度。县地税局机关档案成功晋升为省特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榔坪镇人民政府5个单位顺利通过验收,达到机关档案管理省一级标准。鸭子口卫生院通过验收达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规范管理a级水平。贺家坪镇贺家坪村、青岗坪村、七里坪村档案成功验收,达省二级标准。
(六)继续深入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按照3月全市档案工作会议安排,今年对二级单位推行新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进行规范。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辅导,62个县直二级单位重新制定“三合一”制度。为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打下良好基础。11月,市档案局对我县“三合一”制度审核复函工作进行了检查,评定为优秀等次。
(七)为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惠农政策的信息资源,在全县农村安排部署建立方便实用的“三惠”(惠农政策、惠农台账、惠农信息)档案。5月,下发《关于建立农村“三惠”档案的指导意见》。6月,召开全县档案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建立“三惠”档案。随后,深入到11个乡镇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建立“三惠”档案。
(八)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开展去年重点建设项目摸底、登记工作。经过摸底,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有九家:长阳清江画廊旅游风景区综合开发项目(一期)、北纬三十度岛之世外桃源项目、新首钢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高磷铁矿开发项目(一期)、湖北华饴长阳百万亩木本油料加工项目(一期)、湖北任森农业科技公司马铃薯深加工开发项目、北大荒丰润生物科技长阳有限公司肠衣肝素钠加工项目、长阳中国三峡·清江古城文化旅游度假区、长阳清江路市政改造工程、长阳人民医院应急救治住院部综合楼建设项目。及时召开重点项目的主管部门座谈会,安排部署并开展档案登记工作。
三、全面夯实档案基础业务工作
以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和档案安全体系为抓手,加强档案信息化和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九)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改版长阳档案史志网,坚持每周至少更新信息2条以上,并不断充实和完善栏目设置、栏目内容。到目前为止,新改版的长阳档案史志网点击率达到4300多次,总访问量达到19000多次;建立录入情况分全宗统计台帐、入库数据及数据库数据增减统计台帐,完成去年档案目录录入计划、机构名称录入全简称对照表;完成104530条目录数据的录入,修改30000条目录数据;完成15032条目录的上报工作;完成数据库档案目录的清理工作,文书档案目录中共清理出无法查询利用或者档案未进馆的21603条目录。并将原录入在文书档案库中的146条名人档案目录转入专业档案名人档案库中;完成接收进馆进库档案需移出修改的目录64888条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数据库中56186条需移出修改的目录数据的导出工作;完成湖北省百馆珍品的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完成湖北省红色档案集粹的采集、上报工作。
(十)加强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完成馆藏印章档案编目工作;完成1979年度档案的审查开放、编目工作。年度案卷总数1579卷,开放1307卷,延期的有272卷;完成284册报刊、图书资料的整理、编目、登记工作;完成陈金祥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整理馆藏照片档案11册、641张;接收民政局婚姻档案14288件,县人大常委会照片档案842张;接待档案查阅利用1078人,提供利用3342卷,复印2346页。收集利用效果实例10例。
(十一)加强档案馆安全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创建国家档案安全体系的精神,保障档案库房国家档案(资料)的安全,制定《档案馆安全检查制度》和《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档案(资料)出入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库房安全检查记录、档案馆安全检查记录簿,实行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值周领导、办公室(档案管理股)负责人、库房管理员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层级负责制和问责制,确保档案管理安全。
四、全面加强史志编研工作
史志编研以出精品为基础,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获得丰硕成果,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12月17日,局党组书记张国振同志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表彰为全国地方志工作先进工作者。
(十二)如期完成《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初稿编撰工作。《中国共产党长阳历史·第二卷》共设5编19章,全面反映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期间,中共长阳县委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曲折和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截止12月底,经过全体编撰人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形成了20多万字的初稿。
(十三)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自今年5月份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对革命遗址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圆满完成全县革命遗址普查工作任务,最终形成“五个一”的革命遗址普查成果:即编辑了一份全面详实的全县革命遗址目录;绘制了一张标识准确的全县革命遗址分布图;拍摄制作了一本反映全县革命遗址现状的相册;编辑整理了一册客观权威的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刻录了一套与全县革命遗址普查资料汇编本相配套的电子光盘。经过对全县革命遗址的全面普查,共登记上报革命遗址58个,其中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30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8个,革命领导人故居7个,烈士墓7个,纪念设施6个。另有其他遗址5个,其中重要人物故居1个,烈士墓2个,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地1个,纪念设施1个。
(十四)及时完成《天南地北宜昌人·长阳篇》的报送工作。按照市委党史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征集、整理符合《天南地北宜昌人》收录标准的21人的资料上报市委党史办公室,并形成8000字左右的上报材料。
(十五)积极参加市委党史办、市党史学会“纪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表10周年的活动”,撰写的“博大精深的意蕴,理论创新的瑰宝”理论文章获二等奖。
(十六)积极帮助县政协文史委编撰“老区革命叙事集”。建议并审定该书初稿,使其顺利出版发行。
(十七)《长阳县志》(1979-)的编纂工作顺利进行。去年完成《长阳县志》(1979-)的政治建设、司法、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精神文明建设篇等7篇及大事记的总纂、补充修改;完成附录资料收集整理及后记的编写;对彩图进行选编并进行版式制作,同时收集内文插图;完成《长阳县志》(1979-)一审、二审工作并进行修改完善后,于7月2日召开终审评审会议,根据评审会议意见经过再次修改补充后,现已进入印刷程序。
(十八)完成《长阳年鉴》(2010)的编纂工作。根据省、市要求,经县委、县政府同意,2月26日召开《长阳年鉴》编撰动员及培训会议,县委办公室主任王功平主任亲自做动员,《<长阳年鉴(2010)篇目》同时下发到各单位。到4月底,各单位全部完成供稿任务。从4月中旬开始《长阳年鉴》(2010)的编纂,至6月底完成《长阳年鉴》(2010)的统稿、初审工作,经过市方志办审核定稿后,《长阳年鉴》2010卷于11月出版发行。《长阳年鉴》(2010)在卷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篇目,增加了电子书,并由内部资料改为三峡电子音像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十九)完成《湖北年鉴》、《宜昌年鉴》(2010)长阳部分的供稿任务。
五、全方位建设和谐机关
(二十)“三型”机关建设常抓不懈。在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去年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强化勤政建设与管理,坚持实行考勤制度,坚持机关学习制度;坚持一月一评会议制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计划,政务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信息提供方便;在机关党员、干部中开展党员、公务员示范岗活动;开展第11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在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基础上,继续在机关开展-去年度市级文明创建工作;加强外宣工作,向上级行政、业务部门报送信息131条,采用119条,撰写调研文章两篇,均被采用。12月29日,《长阳着力建设档案安全体系,推动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经验在宜昌市档案局《宜昌档案》上登载,并加编者按在全市推广。去年县档案局被省档案局表彰为全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

温暖六年级作文范文(整理6篇)
- 阅0温暖六年级作文范文篇1在某一个夜晚里,我和妈妈摇着小船驶向滨海那边的大船上去休息。第二天早晨,天蒙蒙亮,妈妈就起床了。只有我还在床上睡觉。我只能听见妈妈的嘴里咕哝着什.....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初二周记范文(整理6篇)
- 阅0初二周记范文今天,我和母亲在外婆家过周末,舅母买回了面粉,决定包三凌饺。一家之主的外婆配好的水,由力大如牛的`阿舅和面,只见一团面被揉得又软又圆,舅母把一些面粉洒在桌子上,还.....

初二周记范文(整理8篇)
- 阅0初二周记范文篇1星期天,我与爸爸妈妈去农村摘草莓。草莓种在一个个半圆形的白色大棚内,这就是草莓温室。进入大棚,只见里面有八畦草莓,每一畦都种着两排,畦与畦之间有一条狭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