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收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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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范文篇1

为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创建“平安医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报告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制定医疗纠纷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等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患者投诉。

2、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接待工作,建好投诉登记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越级上访。

3、各医疗机构要在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医患纠纷,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

4、当发生因医疗纠纷引发及治安事件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关和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要告知当事人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5、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公正的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必要时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若患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按规定进行尸检;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以积极坦诚的态度与患方协商,患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6、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派人赶赴现场,适时开展政策宣教,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7、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等有关部门法规的行为,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和恶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8、综治办、司法局、民政局、宣传部、电视台、信息办、局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助解决好医患纠纷。

三、健全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安全防控体系

9、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配备足够的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加强保安队伍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素质。组建应急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定期组织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

10、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大门、纠纷接待室、大厅收费处、急诊室、手术室、病房、财会室、档案室、计算机信息室、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要加强夜间值班巡逻,防止殴打医务人员,偷盗、抢劫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11、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品、剧毒药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隐患,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12、市应急办要指导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环、防灾害事故、防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3、市卫生局要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公安局要将医疗机构纳入治安重点管理单位,创造条件设立警务室,加强警务联系,维护医院良好治安秩序。

四、加大对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14、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维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财产安全。

15、市公安局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范文篇2

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4年底的《医改蓝皮书》中指出,“患方暴力”不仅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构成了严重威胁,还扰乱了医疗场所的医疗秩序,甚至影响到医师队伍的稳定性与未来精英化医务人员队伍的养成,使医患关系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因此,必须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实现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制化。

其实早在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在医院内设灵堂摆花圈、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等6类行为将被严惩,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制度建设工作。此后,我国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的法规和规章,为医疗纠纷无法可依的尴尬“补上了关键一刀”。

江西开先河

2014年5月1日,中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西条例》)正式施行,业内人士称,《江西条例》将江西省多年来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地方立法,标志着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江西条例》全文共7章64条,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应急处置和医疗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是对防范和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综治、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的职责,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点解决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没有法律地位、现场处置没有具体依据、维权渠道不够畅通、医疗鉴定市场混乱等现实难题。

《江西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社会治理综合治理机构要指导、协调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等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为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由医患双方各保管一份。患者及其近亲和其他人员不得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及对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以及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江西条例》出台不久,江西省肿瘤医院一名患者食道癌手术后意外猝死,家属随即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纠集30余名社会人员在医院大门口摆放花圈阻止车辆出行,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医院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

和以往警方担心无据可依而“出警不处置”的情况不同,在接到院方报警后,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高度重视,由分局领导带队,抽调警力近50人迅速赶赴医院,严格按照《江西条例》规定,果断采取措施,带走两名为首的违法人员,医院诊疗秩序很快得到恢复。

据媒体报道,《江西条例》颁布后,江西省坚持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医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逐步规范,较好地保障了江西省医疗卫生系统的安全稳定。医疗纠纷工作呈现“一个没有发生,三个明显减少”的良好态势,即恶性医疗纠纷案件没有发生,医疗纠纷总量、扰乱医疗秩序事件和总量明显减少。医疗纠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1.2%,医闹事件较去年同比下降78.8%,环比逐月下降,特别是7月以来医疗纠纷实现了“零发生”,医闹问题基本得到遏制。

各地立法忙

就在江西省实施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的同时,在中国南部的深圳经济特区,当地立法部门和卫生部门正在风风火火地就《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展开立法调研。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深圳条例》的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曾先后召开了8次座谈会,并最终于年底出台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与《江西条例》相比,《深圳条例》不仅涉及医疗纠纷的处理和涉医违法行为的查处,还包括医院的准入和管理、医疗用地及资源配置、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鉴定的规范、医疗责任保险的设立等多个方面。因此,有媒体将其称之为我国首部医疗法规。

针对医疗纠纷,《深圳条例》规定了四种解决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深圳条例》的一大特色是,取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公司第三方介入,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后,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除上述两地出台的医疗法规外,在2014年内,我国不少地市的相关部门都针对医疗纠纷、医闹问题、医患调解、医疗保险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或规章。如《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协调办法》《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条例》《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等。

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范文篇3

一、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筹建、运行基本情况

(一)加强部门协作,搭建工作平台。

1、搭建医患纠纷调解运行平台。今年月中旬,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聘任三名专职调解员和一名调解员助理。同月,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商定市医患纠纷调委会组成人员,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批准。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三名专职调解员参加市医患纠纷调委会,负责全市医患纠纷个案的受理和调解工作。与此同时,在市卫生局支持下,组建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队伍,在市卫生局和38家医疗机构内确定42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联络员,以加强调委会与医疗机构间的联系互动。在医患纠纷发生第一时间,联络员与医患纠纷调委会联系,调解员及时赶到现场,主动介入,在调处阶段,联络员积极配合调委会开展工作,促进医方、患方、调解组织三方间的沟通交流。

2、搭建医患纠纷责任分析论证专业支撑平台。为适应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专业性要求,选择82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药、病理、护理等专业人士组成市医患纠纷责任认定医学专家库,在发生重大、复杂医患纠纷时,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3—5名医学专家组成医疗责任分析论证小组,提出责任论定意见,供调解员参考,增强人民调解化解医患纠纷的专业信服力。

3、搭建医患纠纷调解的阵地平台。依托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置医患纠纷调委会办公场所,投入了3万元在司法局院内租赁了办公用房,进行装修,购置办公桌椅、档案柜、安装了电话、电脑、空调等办公设施,按照规范化调委会“五有六统一”的标准配置软硬件设施,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流程上墙公开,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规定医患纠纷一律离开医疗机构场所,统一到调委会进行调解。

(二)建章立制,配强队伍。

1、组建专业调解队伍。鉴于医患纠纷专业性强的特殊性,在人员构成上充分兼顾了懂法和懂医两方面因素。目前,市医患纠纷调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9人,由市司法行政、卫生、公安部门分管领导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方面专业人士、专职调解员共十一人组成。市调委会聘任3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基层及群众工作经验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同志但任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另聘任1名法律专业,能熟练操作电脑的调解员助理协助开展工作,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助”的调解团队。

2、建立工作制度。为提升医患纠纷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局基层工作管理股指导制定了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及医患纠纷调委会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建立了工作例会、接待登记、纠纷受理登记、调解指派、调查取证、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制作、协议履行和回访等制度。根据调解文书规范格式印制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接待登记表》、《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纠纷受理调解通知书》、《提供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等文书,建立了各类接待、受理、登记台帐,使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有章可循,促进工作规范开展。

3、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定期学习培训、重大医患纠纷集体会商、疑难纠纷聘请专家分析评估、过激纠纷请示报告协调等多项业务制度,并与市卫生局进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同时医患纠纷调委会工作经费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保证了医患纠纷调委会独立和公正的开展调解工作。

(三)快速高效,开展工作。

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后,相继受理3起医患纠纷调处申请,医患纠纷调委会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全部调解成功,医、患双方对调处结果均表示满意。在医患纠纷调解具体工作中做到:

一是热情接待、耐心疏导。4名专职调解工作人员以对医院和患者双重负责的责任感,对前来咨询、申请调解的患者及家属热情接待,在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好谈话记录同时耐心疏导,使患者及家属放下思想包袱和顾虑,自愿接受调委会的调解。

二是认真分析、多方沟通。认真仔细的倾听、审阅前来申请调解的患方陈述及提供的资料,同时走访医院,调取病例,听取院方代表的情况说明,组织做好纠纷受理、证据保存、调查取证等工作,对医患纠纷的产生过程及细节、矛盾焦点产生的因果关系,进行认真分析,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与患方、院方进行沟通,做好组织医患双方有效调解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是真情调解,签定协议。调处过程中,医患纠纷调委会的调解员作为第三方,秉持客观公正原则,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向患方、院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地分析,增进双方相互理解,互谅互让,促进双方达成共识,签定调解协议书并及时履行。

二、我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照搬照用,作为人民调解的指导部门,结合前期的筹备、建设及近期的运行情况,我们认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还需在以下方面完善和加强。

(一)需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协作机制建设,实现部门联动。医患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激化为和“民转刑”案件,应建立并全面落实多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成效。

1、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间的协作制度,定期通报调解信息,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工作。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两部门间要迅速派员指导协调,及时化解处置。

2、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不可能包揽全部医患纠纷的处理,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和行政调解、法院诉讼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对一些纠纷复杂、赔偿数额较大的医患纠纷,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后,及时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强化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给予配合支持。

3、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配合制度,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将调解与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和公证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强宣传和疏导,使简单的医患纠纷“未调先解”,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案件,发挥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资源优势,配合专职调解员开展攻坚调解。

(二)需进一步加大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建议在医疗机构内开展针对患者及其亲属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宣传,使患方了解人民调解,最大限度地将医患纠纷引入人民调解化解渠道。通过报刊、电视、网络宣传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的优势和便利,对采取“医闹”方式无理索赔的坚决予以遏制打击,提高群众对第三方调处医患纠纷的认可度,提升社会影响力,使群众在发生医患纠纷时理性选择解决方式。

(三)需加快落实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风险责任。要根据省卫生厅、司法厅、保监会的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宜针对自身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或联合组建医疗事故赔偿基金,由保险公司或基金会直接承担医患纠纷赔偿责任。这既可提高患方对医患纠纷调委会的信任度,又可增强医方的抗风险能力。外地经验表明,这是处理医患纠纷行之有效的举措。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中医方确无过错和责任,而患方又有重大损失且经济十分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宜适度安排资金,酌情救助,让患方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减少对立。

(四)需完善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严厉打击借医患纠纷滋事现象。公安机关应针对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频率、表现方式、规模和激烈程度等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果断处置,维护现场秩序,杜绝“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现象的出现。

(五)建议医疗机构健全医患纠纷预防机制,防患于未然。

1、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经常排查整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人员、设施、器械、药品等方面堵塞漏洞,提高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和工作失误,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2、医疗机构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非正常死亡的个案,及时掌握情况,分析原因和责任,依据法规、情势,采取应对措施,掌握处理纠纷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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