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通执法(整理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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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交通执法范文篇1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高速交通执法范文篇2

随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道路安全管理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管理滞后的制约因素日渐突出。同时,交警路政两家协调不力、行政资源浪费、工作效率不高、群众不满意的困局也急需破解。为此,安康高速交警支队大胆改革创新,实行交警路政联勤联动管理,在全省首创“122”路警联合执勤执法勤务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其经验也在全省展开学习推广。

安康高交支队“122”路警联合执勤执法勤务模式,即1辆警车或路政车配备2名交警和2名路政人员,实行交警路政联合指挥调度、联合巡查管控、联合执勤执法、联合宣传教育、联合排查隐患,有效整合了交警路政资源,破解高速公路安全管理难题。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部门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打破部门局限,积极整合现有的执法、行政资源,着力改变过去各管一段、资源浪费、协调不力的困局,变“掌”为“拳”,变“两家人”为“一家人”,形成综合管理高速公路的安全合力。他们把协作配合作为重点,相互支持配合,实现职能优势互补。在不改变各自执法职能、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前提下,在制约安全保畅的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上统一行动、优势互补、集中突破、实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安康高交支队认真总结、大胆实践,在科学合理调配路警资源、加强路面管控、提升24小时见警率上再下功夫,收效明显。据统计,自2013年10月份至今,安康市境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稳中有降,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未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据紫阳管理所周警官介绍,他自从去年底被派驻到该所以来,一直与路政人员同巡查、同吃住、同办公、同考核。“122”勤务模式运行近一年来,他们所管辖的路段车辆越来越多,事故却越来越少。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安康高速交警在“122”勤务模式经过不断的创新和深化,路警资源整合利用更加科学合理,路面管控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2013年10月16日,陕西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和交通路政联勤联动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在安康召开,在全省推广安康高速公路“122”勤务模式的经验做法。

改革勤务模式

创新巡查机制

为切实改变过去巡查警力不足,24小时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安康高交支队从内部深挖潜力,统筹整合资源,在每个中队下设综合内勤班,按照辖区管理所分布情况,在每一个管理所派驻一个巡逻保畅小分队,小分队下设路面巡查班和事故处理班,采取高速交警与路政人员同巡查、同吃住、同办公、同考核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机制,把提高工作效能和提升路面24小时见警率作为一项铁的纪律来贯彻执行,真正形成网巡及视频检索与路面巡查、站口卡点与指挥中心、高速公路与地方联动的立体式全方位联勤工作格局,成效明显。2014年春运期间,安康高速公路实施全时全段管控,确保未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未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

整合执法资源提升安保能力

针对春运期间高速公路车流量剧增,低温冰雪天气持续的实际问题,安康高速交警采用“五联合”措施,最大限度整合执法资源,确保高速公路畅通。一是联合高速公路分公司,增加路警巡查车辆和巡查人员配备,加大路面巡查密度,确保不漏管失控;二是联合路政、安监等部门排查市境内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建立隐患整改监督台账,明确整改的具体标准、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取得实效;三是联合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前储备盐、防滑沙、融雪剂等应急物资,就近放置于桥梁、坡道等易结冰和涵洞、弯道等事故多发路段,遇有影响道路交通的恶劣冰雪天气时,及时抛洒融雪剂并采取巡查车带道放行等措施,确保路面行车安全;四是联合分公司指挥大厅、气象、通讯等部门,利用高速公路电子显示屏和手机短信平台及时恶劣天气气象情报预警和实时路况信息;五是联合各管理所,在高速公路跨线桥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宣传标语,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重点管控规范行车秩序

安康高速交警通过设立“四点一站”,即执勤点、服务点、检查点、预警点和省市际服务检查站,进一步加强了对重点车辆、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一是在主要收费站口设立执勤点,对重点车辆逐一进行检查登记,严防超员、超载、带病、安全设施不全、非法营运等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二是在主要服务区设立服务点,引导车辆安全停放,维护交通治安秩序,提供茶水、指路、违章查询等服务,向过往司乘人员宣讲维护路产路权和交通安全法规,提升群众平安出行和爱路护路责任意识;三是在包茂高速五里危化物品检查站设立检查点,加强路警执法力量配备,联合开展危化品车辆安全检查,禁止不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上路;四是在事故易发路段设立预警点,定时定点停靠路警巡查车辆,接受路警联合调度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应急处置交通事故,快速勘查、清理事故现场,及时疏导交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五是在包茂高速陕川界、十天高速公路陕鄂界和西汉高速秦岭服务区设立省、市际交通安全服务检查站,严格执行24小时勤务制度,联合收费站工作人员对长途客车、卧铺客车、危化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等车辆做到逢车必检查、必登记、必拍照、必宣传、必纠违,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把好高速公路出入关口。

配套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22”路警联合执法运行八个月以来,实现了信息、资源、执勤执法力量“三整合”,实现了行业壁垒、管理体制、勤务模式“三突破”,实现了路面见警率、应急处置能力、服务水平“三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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